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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理论范文精选

社会经济理论

社会经济理论范文第1篇

关键词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源配置市场机制

1市场社会主义概述

市场社会主义是西方大约一个多世纪以来倡导和探索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道路与模式的思想理论。它既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社会主义,也不同于以苏联为代表的计划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体制。加尔布雷恩、沃德、柏格森等学者把它的特征大致概括如下:

第一,把资源配置形式和社会制度分离开来。把计划机制、市场机制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分开来。他们认为,计划和市场都是资源配置的手段,与社会制度的性质是没有关系的。

第二,主张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市场社会主义反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主张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如英国学者科亨认为:“市场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是因为它克服了劳动和资本的分离。在市场社会主义中,不存在一个不拥有资本的与劳动者相对立的资本家。”但他们对生产资料公有的具体形式有不同的看法,如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全民股份制等。

第三,他们主张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这也是市场社会主义的主要特点。但是在多大范围、何种程度上、何种方式上,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不同学者的主张各不相同。

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从20世纪20、30年代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20世纪20~90年代是市场社会主义初步形成的时期。该时期最著名的就是旅美波兰经济学家奥斯卡兰格提出的“兰格模式”:生产资料当实行公有制,但小型工、农业可保持私有;要求建立不完全的市场体系,既存在着消费品市场、劳动服务市场,也存在生产资料市场、资金市场;实行国家、地方、家庭参与的多重决策体系;实行双重价格定价体系,消费品和劳动力价值通过市场来定价,而生产价值由中央计划机关采取模拟市场竞争的方法来决定。该模式虽然有明显的计划特征,但标志着市场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

第二个阶段:从20世纪50~80年代。主要是一些东欧、苏联经济学家主张在计划经济框架内,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比如南斯拉夫经济学家组成的“市场经济学派”认为,经济的快速发展只有在市场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波兰经济学家布鲁斯提出了市场机制的计划经济模式。捷克的锡克在《社会主义下商品的货币关系》中分析了宏观、微观商品经济的不平衡。其中宏观的当由计划调节,微观的由市场调节。

第三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其研究中心又回到了以西方为中心,他们重新探讨了市场社会主义,目的在于弄清如何通过市场使西方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社会主义的主要理论有米勒的“合作制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罗默的“证券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斯韦卡特的“经济民主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等。

2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启示

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繁荣和发展无疑给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提供了参考、研究的价值。

2.1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给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建设以启发、借鉴,成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史料来源

首先,市场社会主义者提出的“中性机制”思想,为我国探索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提供了启示。20世纪60~70年代,加尔布雷恩、沃德、柏格森等人批驳了市场属于资本主义,而计划只属于社会主义的传统观点认为,市场和计划仅仅是“手段”或“工具”,提出“中性机制”理论。邓小平同志在探索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过程中,吸取了市场社会主义的可取成分,结合中国实际和他国经验,明确指出,计划和市场两者都是手段,市场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提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样,邓小平经过长期探索,在深刻总结前人研究成果和认真汲取社会主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找到了解开计划与市场复杂关系的钥匙,剔除了缠绕在计划与市场问题上的所谓社会基本制度属性,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扫清了道路、奠定了基础。

其次,在理清计划与市场复杂关系的基础上,把市场运用到社会主义中去。市场社会主义者关于市场与社会主义的“联姻”论,为我们创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提供了积极的思想来源。如米勒就明确指出“市场是社会主义的秘书”(即社会主义需要市场)。早在1979年,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客人的一次谈话中明确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在封建社会时期就有了萌芽。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这就从根本上打破了统治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多年的把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的传统认识,表明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是能够兼容的,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理论基础。

再次,市场和计划不是地位平等的发挥作用,但市场也不排除计划。两者共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起到了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是主导力量。而计划就体现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上。米勒在他的《合作制的市场社会主义》中就指出国家的作用有:制定收入标准,制定积极政策,来实现工整的分配;国家还要设立公共机构,负责提供福利等公益事项……由此可见,市场社会主义也并不盲目崇拜市场。同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与计划机制必须结合起来运用,使之优势互补。但是,二者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市场机制起基础性的调节作用,计划机制、宏观调控只能起到辅助性或指导性的调节作用,为市场机制更好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最后,市场社会主义效率与公平的观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持有的观点。市场社会主义把市场与社会主义结合起来,即要发挥市场的效率,又要追求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他们主张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主导机制,以企业为单位、利润为导向参与市场竞争,保持高效率,倡导某种形式的生产资产社会公有,关注收入分配平等。而当代中国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十分重视效率与平等的一致性,强调公平与效率必须兼顾,主张在兼顾公平与效率时,效率应优先考虑,在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实现公平。

2.2国外市场社会主义的实践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经验,有利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

首先,西方学者虽然坚持社会主义价值取向,但对于何为科学的社会主义仍缺乏认识。他们虽然认识到社会主义必须实行公有制,但在其具体形式上仍有分歧,缺乏深度。所以他们提出的各种模式很难实行,因为他们没有找到实行的主体力量。所以只是一种现代、当代的空想主义。而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开始,就有了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科学地认识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具有理论上的明确性,是在吸取西方学者的积极观点、社会主义的建设经验和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其次,前苏联及东欧国家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建设的探索给我们的启示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务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方向,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前提下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必然要反映出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如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主体地位、按劳分配的主导方式、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等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对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活动中,正确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进一步深化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精神文明建设是不可少的重要部分。这就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者大力加强工作力度,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主旋律,倡导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风尚,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3市场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基本制度不同。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为保障的。所有制问题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中就规定了公有制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这一基本原则,并强调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而当代国外的市场社会主义虽然也主张公有制,但总的说来,他们对国有经济都持否定态度,而且大多数模式都是重视收入平等甚于关心所有制内容。但这样一来,实现收入平等分配的社会平等是很难得到保障的。

其次,运行机制上也不相同。我国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而为达到目标,就要相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以及改革分配制度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而国外各种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在通过何种方式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有机结合起来的问题上始终没有找到有效的途径。

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精神文明紧密联系的。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物质文明为精神文明的建设提供物质保证;而精神文明的发展又为物质文明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参考文献

社会经济理论范文第2篇

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行政法角度来看,行政法的确发挥出了维护社会利益秩序的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普遍存在着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擅自使用公共权力对个人利益造成侵害的不良现象。从经济法的角度透视社会利益,我们可以发现,在很大程度上,社会利益的突出所针对的并不是国家利益,而是个人利益,其中,广大人民群众普遍高度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就是最好的现实例子,尽管,从表面层次上来看,受众的群体就是既定的某一个消费人员,但是,从实际层面上来看,其实是保护了所有的消费者。而从法学学科角度来看,民事法律主要是保护与尊重个人利益秩序的体现,而在维护社会利益这一方面往往采取的是一种消极而被动的方式。由此可见,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一对辨证统一的概念,而并不是一对绝对包含或绝对分离的概念。另一方面是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是法学界的重要学术论题,且受到了文学科领域的津津乐道。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社会利益的概念与国家利益的概念其实是完全不同的,且两者相互独立。比如,国家的国防建设除了为国家的安全利益提供了重要保障以外,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使社会的公共安全得到了有效的维护。由此可见,尽管,社会利益的概念与国家利益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但是,从利益诉求层面上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又是十分密切的,属于互相重合的两个概念。

二、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

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指的是以数学原理和经济学为重要依据,使不明确和抽象的社会利益变得细化和具体化,使其说服力和科学性得到有效加强。

(一)经济法中的利益分配法律规制

目前,政府采购法、预算法以及税法等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度是我国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但是从我国当前的宏观调控局面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有关政府采购的缺陷日益突显出来,政府的采购项目往往被大型企业垄断,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全国的房价一直趋高不下,使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一一暴露了出来;各个阶层之间的存在着越来越大的收入差距;经济法发展的区域不平衡性越来越突出。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政府部门往往只注重自身的利益,希望获得利益的最大化,以此来完成某项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而且,由于我国现阶段所实行的法律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而在利益方面发生了诸多博弈行为。这些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在利益分配问题上,社会利益并不是唯一的保护对象,个人利益也同样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保护对象。因此,要想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在经济法当中,就必须针对“利益分配”这一重要问题,积极采取合理有效的政策措施,着重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予以利益方面的保护。

(二)经济法中的利益分配经济学

通常情况下,在界定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的过程的当中,不仅需要将合法的法律界定包含在内,合理的经济界定也同样需要被包含在内。首先,对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进行界定是在各种利益冲突背景下产生的,如利益分配不公平和利益不对称等。除了可能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的利益之外,这些相互冲突的利益也同样可能会发生在社会利益与不同目标之间,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定量问题进行界定其实是在一定的衡量标准上选择和比较相互冲突的利益。同时,在经济法中,社会利益被看作是一种与社会经济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利益形态,这就需要人们认真考虑选择哪一种计量标准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看,通常情况下,采用的是社会福利函数来计量社会福利的增减问题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另外,针对利益的平衡、协调与分配,公共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样发挥出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在涉及到社会利益的公共决策中,与国外相比较,国内更多的表现为一种领导意志,显得更加简单和片面,从而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更大范围的损害。其实,针对公共管理决策问题,其经济合理性的判断可以通过建立多标准的决策分析模型来实现,并且针对冲突利益的选择问题,一般来说,应该在全面深入地分析成本效益之后在进行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保证判断的准确性,从而充分保证公共决策的科学性。

三、社会利益的法律实施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不管是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还是社会利益的定性问题,都可以在方法论和理论两个层面上得到论证,那么,就必然需要存在“公益诉讼制度”这一能够使该利益得到充分实现的制度保障。从本质上来说,社会利益的实现机制指的是能够实现社会利益价值目标的法律界定。然而,一般情况下,人们在界定社会利益的内容和性质时,通常会涉及到许多衡量标准和价值判断,因而在判定社会利益的实质内涵方面往往是众说纷纭,而且对于界定结果的公平性通常存在着许多纷争,只有程序公平得以充分保证,才能够避免这些纷争的发生。《房地产管理法》和《环境保护法》等与社会利益的界定有着的密切联系的法规法规当中,针对社会利益问题的界定,几乎没有相关的程序性规范。虽然,目前已经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进了《民事诉讼法》当中,但是,从具体的操作上来看,并没有给出详细的指导。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在程序设计方面的发展情况还十分不容乐观,但是,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加强,人们对于日渐增多的公益诉讼案件予以了高度重视,促使着人们重新认识去自身权益。近年来,在福建省和河南省发生了多起为避免国有财产流失,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提出了公益诉讼的案件,这一举动无疑开启了我国对于公益诉讼模式的新思考。同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曾经众人皆知的“王海打假”这一案件使得广大消费群体在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的重新认识上得到了大大增强。为什么可以将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程序性的救济机制来实现社会利益呢?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公益诉讼制度除了拥有了非常丰富的司法实践以外,而且在长期的实践过程当中已经逐渐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实际上,在国内,并不是没有能够充分保证公益诉讼制度得到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而只是在如何选择诉讼代表人等某些关键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而且,尤其是在费用的负担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通常情况下,凡是涉及到公益诉讼的案件,往往都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反驳对方的权利而向处于强势地位的群体所提起的,在诉讼过程当中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对于大多数弱势群体来说都是无法承受的,这也正是制约公益诉讼积极性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结语

社会经济理论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终极性价值;现世性价值

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形态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以理性化、自由竞争和利润最大化为标志的市场经济转变。先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利益格局被逐渐打破,而新的利益格局尚未完全确立,各种利益关系因而变得错综复杂,人们对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的关注空前地敏感和突出;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和展开在诱发新的经济伦理观念的同时,也促使我们对市场经济制度本身作出价值判断,市场经济在伦理道德方面的优劣成败成为经济学界和伦理学界共同的话题。理论和实践都需要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这一课题作出回答。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坚持现世性价值判断与终极性价值判断的统一,应该成为我们始终坚持的原则。

一、现世性价值判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

现世性价值判断,是指以稀缺资源配置和物质财富的生产和分配为核心,以“自然形成”的既定制度的合理性作为标准的判断方法。市场经济与这种对资源配置和财富生产分配的关注有着天然的亲近感,它强调效率和效益,强调合理的市场规则对市场个体的制约,以理性和实用主义为基础。在人们对经济利益和经济关系异常关注的现实条件下,离开现世性价值判断,不顾人们日益增长的提高收入、改善经济生活的愿望,对公众提出的任何“清高的”伦理要求,只会成为空中楼阁似的玄谈,对于解决形形色色的经济伦理问题无能为力。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时,“利”绝对不是可有可无的附加因素,而是义利关系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义利矛盾运动中动力源泉的核心。在这种背景下,可以用社会主义功利主义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的指导原则。

功利主义的萌芽,在人类历史上,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并在西方奠基于近代社会前期,最终形成于19世纪。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里,主导精神是“先义后利”、“重义轻利”的尚义精神,具有反功利的倾向,而这一切是与自然经济的运作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市场经济推动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的巨大威力,是通过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来发挥作用的。这三大法则与规律无不体现着市场经济最基本也最核心的客观精神——效益精神。效益精神反映了市场经济求利性本质的根本要求,效益精神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生命。

功利主义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伦理精神和道德原则,无疑有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在利益关系成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核心时,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成为现代伦理学的主要任务之一;重视人们的行为后果,不仅使道德评价具有比较客观的标准,而且对于人们的务实精神具有促进意义;强调趋利避害,不仅符合现代社会复杂的生活本质,也符合现代人的基本心理趋向。当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社会主义功利主义,与资本主义功利主义既有着因共有市场经济的一般而产生的共同要求,又有着因所有制的特殊性而产生的特殊要求。这种特殊的伦理精神主要是:其一,它把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作为道德的基础;其二,它虽然侧重以行为后果作为评价道德现象的标准,但也兼顾行为动机的评价意义;其三,既反对重义轻利,也反对重利轻义,而主张义利统一,既求效率,更讲公平。

经济伦理在市场经济中的现世性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经济伦理可以规范个人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市场经济社会中,市场运行的主体是有着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要保证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离不开完善的法制对企业和个人的规范。法制是建立市场经济的第一种规范,市场经济应当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客观上要求市场活动的主体以及市场经济的各种行为,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中进行活动,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没有有序化的市场,就不可能有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仅有法律的维持是不够的,市场经济还必须有自己的道德基础。经济伦理在这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规范作用。

与传统的自然经济相比,市场经济是通过交换来实现资源的配置,来实现人们之间的经济联系,因此,交易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方式。交易打破了传统封闭的生活,也在根本上改变着人们的道德世界。与传统的非市场经济社会生活相适应的道德世界,其核心在于“忠诚”。血缘纽带、宗法制度以及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严格的上下级层次结构都要求某种人身依附的“忠诚”。市场经济作为对传统自然经济的历史对立,在经济伦理上所要求的核心在于“信任”,以及由此衍生的平等和自由。所以,它最重要的道德基础是“责任感”。这种责任感缘于每个人对自己的一切后果负责的道德感。没有基于道德基础上的责任感,对于社会,它不能有效地实现职业职能、创造效益、组织社会结构、稳定社会价值;对于个人,它不能进行个人技能的积累,为社会创造服务与作出贡献。离开了这种责任感,市场经济的活动基础——契约伦理和经济信用就难以为继,分工合作的价值前提也会丧失殆尽,交易成本费用将会大大上升。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大量经济信用失常、权钱交易中的“寻租”等违反市场经济伦理的行为极大地危害着正常的市场秩序,也使得分工合作和规模经营的效益难以实现。另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伦理要求个人和企业坚持平等、自由等经济正义原则,这些经济正义原则构筑了人类分工合作的秩序。因此,强调经济伦理对个人和企业的规范行为对于建立和维系健全的经济秩序大有裨益。

第二,经济伦理可以有效地推动经济增长。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最终动力,但同时又承认社会意识的能动作用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一切生产力即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在马克思看来,“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及其“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既是“人们物质关系的产物”,更是非物质生产即“精神生产领域”。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文动力即精神生产力可以作为第二种动力,推动经济的增长。经济伦理是这种人文动力中一种现实的、强大的力量。西方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认为,近代以来的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得益于新教伦理的推动,新教伦理构成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内在的人文动力,其中“天职”观念形成的职业伦理,“蒙恩”观念构成的经济合理主义,“节欲”观念构成的积累精神,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三个基本的人文动力,它通过“资本主义精神”的中介,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率的制度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是构成经济发展的内生的变量。由此我们也可以判定,与经济发展要求相契合的伦理道德,也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并对经济发展起积极的促进作用。现代经济发展,首先来自于社会生产率的提高。社会生产率的提高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分工和专业化;二是个人和组织的积极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分工和专业化已成为普遍的现实,人们的积极性或进行投资、创新、经营和创造的经济努力,对于经济增长无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人们的经济努力,尤其是涉及长远利益的投资与创新,需要社会激励提供心理与舆论支持。由于人类行为具有寻求合理性依据的偏好,经济伦理的激励就不仅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合乎市场经济需求的经济伦理可以为人们的经济努力提供合理性辩护,使人们可以理直气壮地从事各种创造性的经济活动,它也可以唤起人们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调动人们的热情和信心,推动人们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二、终极性价值判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

终极性价值判断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中,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核心,以制度安排对人存在的意义为标准的判别方法。它认为制度的变迁或替代是必然的,它要求把对于现行经济制度的价值判断作为其他价值判断的基础,在整体上引导着制度的前进方向。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行,一些具有根本性价值意义的经济伦理问题的出现,比如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公平与效率、先富与共富的关系等有关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问题,以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价值判断问题等使我们认识到,经济发展必须以终极性价值判断为导向,使其拥有对人类的终极关怀,使其富有人文精神。在这种思考的指导之下,我们在坚持社会主义功利主义的同时,还要弘扬以人为本的精神。

以人为本的精神,就是主张人的价值是最高的价值,要把人作为考虑一切问题的根本,其他见物不见人的价值判断均不符合以人为本精神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人为本精神有着双重的道德价值:

一方面,以人为本精神对于市场经济逐利性具有矫正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市场经济的一般本质—·逐利性。这种逐利性,既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又是导致人的异化的重要根源。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将人从对自然的依赖关系和对人的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但是又把人推向了对物的依赖中,从而造成了人本主义精神的沉沦。因而,坚持以人为本,有利于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以人为本精神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本质要求不谋而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为人民谋利益,它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把共同富裕作为根本目的和最终目标,因而在本质上以人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精神,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集中反映,又是抵制和抑制市场经济反人本主义精神负面效应的有力武器。这种新的经济伦理精神,把是否有利于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是否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衡量经济工作、经济行为的最根本和最高的价值标准。

同样,认识终极性价值判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的关系,还必须考虑经济伦理对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意义。

第一,经济伦理可以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社会进步需要社会发展模式的转变。传统的发展模式,将社会发展主要看作是一种经济现象,把经济增长视为目的。其战略目标追求的是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国民收入的增加,将经济效率视为社会发展水平的尺度。实践证明,这种发展模式并不令人满意:不仅造成对有限资源的掠夺性浪费,而且无法使人得到整体幸福。对这种模式弊端的反思,人们逐渐认识到,经济发展的中心是“物”(生产效率的提高),社会发展的中心是“人”(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发展虽然要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但决不能顾此失彼。于是,社会发展模式发生向社会全面发展为宗旨的转变。这种模式以“人”为本,是一种面向人类追求真善美统一境界的全新发展观,它要求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

第二,经济伦理可以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马克思说:“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这是从哲学高度对人的需要的思考。在他看来,人的需要是人追求自己的对象的一种本质力量。这种“力量”一方面由人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通过人的实践活动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人的实践活动和人们的社会关系本身,又构成需要的主要内容。因此,“需要”体现了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及社会实践活动主体这两方面的规定,所以也就是人的本性。需要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内在动力,推动着生产的扩大和发展,推动着社会的运动和前进。而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以人为本的要求体现了人类需要的这种全面性和多层次性。

从经济发展的趋势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来看,市场经济不是人类最理想的经济形式,与未来的产品经济形式相比,它有一定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市场经济以社会分工为前提,必然造成人的片面发展;市场经济以市场主体的利益差异为前提,必然造成人与人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局限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具有必然性。然而,它又必然会被人类社会发展的更高形态——产品经济形态所克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产品经济形态发展是一种必然趋势。以人为本要求即终极性的价值要求体现了这种发展趋势。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是现世性价值判断与终极性价值判断的统一

现世性价值判断所要求的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和终极性价值判断所要求的以人为本精神不是两种性质对立的道德要求,而是同一道德体系中的两个不同层次的道德。

社会经济理论范文第4篇

(一)社会利益说的发展进程社会利益说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以及哲学理念上的深入思考,伴之社会学等学科的影响而逐渐被提出并认知和重视的概念范畴,大致主要分为四个阶段: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此时“个人主义”思潮泛滥,认为社会利益是干预者的人为建构,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政府已学会使用“社会正义”这块敲门砖为自己谋取私利,强调将争议立基于非建构性之上———个人利益之上。同时期的功利主义法学家也强调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利益———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这种只承认个人利益否认独立的社会利益,并认为不存在社会利益概念的观点在学术界被称之为“利益一元论”。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叶,是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时期,也是社会逐渐被承认和重视的时期。20世纪初期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以及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给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社会带来了警示:单靠“市场之手”的单纯运作是不能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此时,凯恩斯提出的“政府干预主义”异军突起,认为只有市场与政府干预双管齐下才能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社会的整体福利。进入20世纪后,“利益三元论”说成为主流。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将“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并列,并认为社会利益“是包含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20世纪中期,在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利益分类,尤其突出的是集体利益说。

(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个人利益1.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乃至人文学科领域一直津津乐道的学术论题。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来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相互独立的不同概念,如《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法》第52条对无效合同也做了相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明显看出在两部法律中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是作为并列的概念出现的,也就是说在我国,有关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法律逻辑前提是不同的。又如国家的国防建设不仅是对国家安全利益、国家军事利益的保障,同时对社会公共安全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保障作用。由此可见,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虽然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概念,但在利益诉求方面是相互重合、交织的。2.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从法学学科角度来分析,民事法律主要体现的是对个人利益秩序的尊重与保护,对社会利益的维护方面往往采取的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方式;行政法作为公法而言,的却起到了维护社会利益秩序的目的,但假借维护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公权侵犯个人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从经济法角度来看,社会利益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是针对个人利益而非国家利益,比如社会大众极为关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看似受众的群体是特定的消费者个人,实则对于整个消费群体都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可以说,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不在是所谓的绝对分离或者绝对包含,而是一对辩证统一的概念。

二、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经济法的利益分配

如果说定性问题是从概念、性质上对某一问题进行论证,那么定量问题就是依据经济学乃至数学原理对抽象、不确定的社会利益进行具体、细化,使之更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

(一)对经济法中利益分配的法理学分析将社会利益作为经济法的核心价值范畴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将社会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单一调整对象的观点实则是把经济法推到了左右为难的境地。从理论上讲,经济法属于公私交融的第三法域,这就决定它一方面要尊重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维护个人利益。正如史际春教授所言:“基于经济法的产生基础、品性和制度功能的公私兼顾融合,就使得经济法调整的法益不仅有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私益,也包括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经营者等及其团体的社会化利益,以及国家在维护公平竞争、实施公共经济管理中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所以,在经济法上应当对多元化的市场参与者、利益关系人的利益需求予以综合考虑,并在利益分配问题上采取均衡与协调的手段,市场中的规则才能趋于公平正义。在利益分配的理论探讨中,还需要阐明的问题是在经济法领域社会利益能否成为利益调整的价值标准。价值标准在法学领域中被看作是一种抽象的价值准则和尺度,如果将社会利益作为利益冲突的评价标准,势必会产生一个无法解决的困境:比如就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环境持续发展而言,即涉及到社会利益,也涉及到个体利益,到底是以社会利益优先发展经济,还是以社会利益优先保护环境,又或是以个体利益优先保障就业。如何选择的标准不能单纯建立在何种利益优先的基础上,而是要根据具体的社会经济状况作为予以判断的综合标准。

(二)对经济法中利益分配的经济学分析对社会利益的定量界定不仅包括合法的法律界定,还包括合理的经济界定,可以说这是文本上的静态界定与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动态界定相结合的系统化论证过程。首先,社会利益的定量界定是在利益不对称、利益分配不公平等利益冲突背景下产生的。相互冲突的利益可能发生在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也可能发生在社会利益的不同目标之间,比如城市规划与文物迁移工作,在促进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如何保护具有历史研究意义的文物纪念品。因而,公共利益的界定实际上是在一定的衡量基准上对冲突利益进行比较、排序、选择。其次,经济法中的社会利益是与经济高度相关的利益形态,但是并不能将经济利益形态以外的利益形态排除在外。这需要我们考量的是用什么计量基准来代表和映射社会利益。在福利经济学上常用社会福利函数来计量社会福利的增减,对此可以做一个近似的替代,尽管社会福利函数被批评过于侧重总量的计算而忽视利益在个体之间的分配,但现代计量模型的构建已经对社会福利的计算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加大了诸如公平、平等这类目标决策值的权重。再者,公共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对于利益的分配、协调与平衡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对涉及社会利益的公共决策中,国外更多的采取的是复杂的测量、评估体系来进行项目决策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国内的公共管理决策相对片面、简单,更多的表现为一种领导意志,过于看重项目所预期的经济效益,而对于环境的影响、文化古迹的损害等没有进行相应的量化测度纳入决策的分析之中,导致决策缺乏合理性甚至带来更大范围的公共利益损害。对于涉及社会利益的公共管理决策,可通过建立多标准决策分析模型来判断其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对于冲突利益的抉择也可以运用成本收益的分析来判断哪种选择更能增进社会的福利,以使我们的公共决策建立在科学的量化的基础上,避免以公私之分作为判断依据的任意、武断。

(三)对经济法中利益分配的法律规制分析目前我国宏观调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了税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具体法律法规制度。但是纵观我国的宏观调控局面不难发现:经济法发展的区域不平衡性越来越大,以东中西部的经济发展水平最能说明问题;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趋高不降的全国房价更是让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种种问题暴露无疑;国家政府财政收入连年高额增加,但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都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善,政府财政收入在资金的筹集、管理、运作上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关政府采购的缺陷也越来越多的暴漏出来,往往由大型企业垄断了政府的采购项目,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不难发现,政府往往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制定和实行某些公共政策,加之法律体制上得不健全,产生了一系列的利益博弈行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之间。这些具体的法律法规说明在利益分配问题上,社会公共利益并非唯一的保护对象,同时经济法也将个人利益作为保护的对象。经济法要保障社会秩序,就应该在利益分配问题上采取合理、适当的倾斜性政策,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重要内容。

三、社会利益的法律实施问题:经济法视野中社会利益的实现机制

社会利益既然在定性、定量问题都可以在理论层次与方法论层次找到论证渊源,那么就应当存在实现该利益的制度———公益诉讼。社会利益的实现机制实质上就是达到社会利益价值目标的方法和程序的法律界定。由于社会利益性质及内容的界定往往涉及众多的价值判断和衡量标准,因而其实质内涵的判定和界定结果的公平总是存在众多的纷争,需要更多依赖程序公平的保证。在与社会利益界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如《环境保护法》、《房地产管理法》、《产业与公用事业管制法》等具体法律制度中对于社会利益界定相关的程序性规范几乎空白。在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加入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在具体的操作中也往往缺乏详细的指引。公益诉讼制度程序设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令人堪忧,但随着社会大众法治观念的逐渐加强,越来越多的公益诉讼案件不仅引起了社会关注,而且引起了人们对于自身权益的重新认识。在河南、福建等省份出现多起检察院以原告身份代表国家利益提起公诉,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案件,开启了我国对于公益诉讼模式的新思考;曾经轰动全国的“王海打假”一案从某种意义上强化了消费者群体对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的重新认识,从某种程度上也间接遏止了经营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对以后类似案件的提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公益诉讼制度之所以可以作为实现社会利益的程序救济机制,是因为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在世界各国有着长久的司法实践经验,而且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系统化理论体系。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并非没有持续发展的法治环境与土壤,只是在程序机制技术方面存在困难,比如诉讼代表人的选择,到底是检察机关作为代表提起公诉,还是代表社会利益的个体原告,或是代表“社会良心”的社会团体;费用的负担更是难题,往往涉及公益诉讼的案件都是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进行的权利反驳与利益维护,诉讼中的相关费用更不是一般人所能承受的,这恰好是打击公众诉讼积极性的原因所在。

四、结论

社会经济理论范文第5篇

在发展农村经济的进程中,应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是非常巨大的。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是必须遵循的主线,而农村经济行政管理的主体职能的落实则是前提条件,在这一基础上,推动和促进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与发展。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以确保实现规范化、法制化的农村经济管理。在农村经济工作中,不断借鉴国内外的农村经济管理的经验,总结教训,结合本地区的农村经济的特点,在发展中探索和寻求经济管理的新方式、新途径、新方法,不局限于旧的模式和旧的方法,创造出适合本地区特色的农村经济管理模式,进而使得农村集体资产上的财务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以及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得以充分实现。

2农村经济管理的任务

2.1农村财务和资产管理

加强农村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必须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体制,并使其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当前的农村经济管理中,审计职能较为薄弱,因此应强化审计职能,并且改革现有的财务管理模式,使财务管理模式适应新时期的需求。同时,还要强化农村财务民主管理,使农村的会计委托制度得以推广。充分发挥试点的示范作用,在有能力的地区开展会计电算化的试点,在试点工作中总结经验并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合理的解决措施。通过试点的示范作用,使会计电算化在农村地区实现全面推广。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经济的根本,应加强对其的管理,合理利用资金和资源,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

2.2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农民负担的切实减轻,一直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话题。目前,农民的减负问题已经基本落实,当前的主要工作就是对农民的负担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反弹的现象。具体措施就是强化对于农民负担的专项治理以及落实和健全相关的制度。在处理农民负担问题时,要切实加强针对问题的落实进度进行监督和跟踪调查。

2.3实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以农村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核心,推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遵循农村市场发展的规律,满足其发展的需求,强化农民专业合作,使之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开展专业合作的试点和示范工作,总结经验以便推广。当地的培育和规范工作是实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点环节,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中,应适应新的经济形势,推进工作机制的转变,确保机构队伍的稳定。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寻求和探索更加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制度的组织形式。

3加强农村经济管理工作

3.1提高经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对于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是提高农村经济管理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切实落实我国的农村政策,使政策的制度化和长期稳定化得以实现。为了解决当前农村的重要矛盾,应最大程度的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使农村经济获得繁荣与发展,使农民的收入获得稳步持续增加,以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切实推动和促进农村经济快速稳定发展。具体的讲,作为各地各级农业部门,首先要做的就是从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对于经济管理工作中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指导和及时的解决。新农村的建设是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农村经济则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的经济支持。

3.2加强经济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农村经济管理中不容忽视的一项内容,应根据政府和党委的相关要求,建立和健全农村管理工作体系,并在实际的经济工作中对其进行完善。与此同时,还需加强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在我国的乡镇地区,加强经济管理机构的建设尤为重要,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机构的人员进行编制,实现定岗定员,既要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又要避免某些地区经济管理人员不足的情况,确保所有的地区都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经济管理工作。此外,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办法,在制订经济管理的财政预算时,应将业务经费和人员经费都纳入其中。

3.3提高农村经济执法水平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的相关法规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阻碍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必须依照依法治国的方针,推动法规制度建设的完善。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农村经济管理工作要顺利进行,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首先要做的就是执法责任制度的建立,岗位执法责任的划分与明确是提高农村经济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避免了执法混乱现象的出现,也防止了出现问题后的互相推诿。其次,还应该建立工作规章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工作规章制度是开展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在农村经济工作中,应以此为指导,合理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等问题。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更应该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将农民减负的工作落到实处。此外,还应注意对农村财务管理加以规范。

3.4加强调查研究

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面临着很多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同时也是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解决新的问题和情况,并在机遇和挑战下求得发展是当前农村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经济管理应重视调查研究、转变工作方法,调查研究应讲求方法,注意其系统性,深层地研究涉及农村稳定和农业经济发展的重点问题。此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信息化建设成为时展的必然趋势,农村经济管理同样离不开信息化建设,只有这样才能跟上时代的脚步,满足新时期农村发展的需求。切实提高农村经济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使统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各级党委和政府在进行农村政策的制定时,需要根据本地情况考虑多种因素,而农村经济信息无疑是最能体现农村经济现状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因此加强农村经济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5建设专业合作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