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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资金范文精选

社会保险资金

社会保险资金范文第1篇

一、检查目的

近年来审计和各项检查发现,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加快建立和推进,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不断完善,有力保障了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但是,制度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重复参保(合)、重复享受待遇等问题比较突出,不同程度地影响到社会公平和人民群众利益。组织专项检查,就是要有针对性地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原因,制定措施,完善制度,加快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新机制,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范围

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资金的管理及运行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本地区户籍人口数、常住人口数。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信息。3.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及个人重复参保(合)缴费金额;重复享受待遇人数及金额。4.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及个人重复参保缴费金额;重复享受待遇人数及金额。5.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及个人重复参保(合)缴费金额;重复享受待遇人数及金额。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本地区户籍人口数,其中60周岁以上人口数。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其中领取养老金待遇人数。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其中领取养老金待遇人数。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其中领取养老金待遇人数。5.同时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人数,重复领取时间段及金额。6.同时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数,重复领取时间段及金额。7.同时领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数,重复领取时间段及金额。

四、检查组织形式和方法

(一)检查组织领导与职责。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重点社会保障资金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对我县点重点社会保障资金专项检查进行指导、协调,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重点社会保障资金专项检查相关工作的推动与落实。

(二)检查方式。

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经办机构,根据省统一编发的核查软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取专项检查项目中参保(合)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参保(合)情况、待遇领取及报销等基本信息,筛复参保(合)信息、重复领取待遇信息、违规发放待遇信息等。在使用信息化手段检查的基础上,要认真组织实地核查,派出检查小组深入到乡镇、村和社区等进行信息核实。

五、实施时间和步骤

重点社会保障资金专项检查总体实施时间为。

(一)动员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经办机构,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统一检查方法。

(二)开展专项检查。

1.提取汇总筛查基本信息。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实施方案从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办系统中提取并汇总所需基本信息,使用核查软件筛查年重复参保(合)及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形成详细的重复参保(合)人员信息数据库。

2.实地核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筛查出的重复信息,同步组织专门人员,派出检查小组,到乡镇(街道)、村和社区进行实地调查,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最终确定重复参保(合)人员信息数据,并填写附表1(一式三份,下同)于前报送到市。

3.清理纠正。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逐项确认重复人员信息数据,组织剔除清理重复参保(合)人员,从源头上夯实有关社会保障制度参保(合)人员信息,并按有关规定退还个人缴费,追回重复享受资金。

4.市级抽查。在我县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清理纠正过程中,市财政将组织有关科室和部门对我县同步开展市级抽查。根据我县上报重复参保(合)人员信息,在我县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情况即时反馈我县,并同步修正重复参保(合)人员信息库,同步进行清理纠正。

5.省级评审。在市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清理纠正过程中,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同步开展省级评审。

(三)汇总报告检查情况。县里对检查及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撰写检查报告并填写附表1至3,按要求报市。

六、专项检查结果运用

此次专项检查范围内的参保(合)人员信息在汇总筛查、实地核查、清理纠正后,省、市将按照修订后的参保(合)信息落实拨付年度补助资金。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结合检查情况及结果,根据日财社〔〕5号文件要求,探索建立社会保障和民生基础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实名制和动态管理要求,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动态长效的重复参保(合)人员信息筛查及剔除机制,从源头上解决重复参保(合)及重复领取待遇问题。以本次检查为契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高效的资金管理运行新机制,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政策扎实有效落实。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政策性强、要求高、任务重,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组织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检查工作作为当前一段时间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中人力,保证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本次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资金范文第2篇

一、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现状

通过我国近几年社会保障情况和年度会计报表可以看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投资渠道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银行存款

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首先考虑安全性和流动性,《中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障基金投入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且银行存款比例不得低于10%”,所以,银行存款自然在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中所占比重较大。

(二)国债投资

国债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因此,在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中占有较大比重。自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成立以来,由于国债的自身特点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国债一直是银行存款之外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重要方式之一。在2009~2010年,国债差价收入曾一度高于利息收入。

(三)股票和证券基金投资

股利收入、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基金收益三者之和所占收入比重仅次于前两项。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以确保基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条件,以追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通过安全性较高的银行存款、国债投资与收益性较高的股票和证券基金投资的搭配,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增值。

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面临的主要运营风险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投资集中于上面三种形式,对于不同的投资形式其运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现进行具体分析。

(一)社保金投资于银行面临的运营风险

尽管社保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是安全性最高的投资方式,但也会面临通货膨胀风险和利率风险。其中,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可能使实际收益降低的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的变动造成损失的风险。因为其资产和负债的类型、数量及期限不一致,利率的变动会对资产和负债产生影响,使其成本发生变动。利息收入与银行利率有直接关系,利率高低决定社会保障基金存款利息收益。即使名义利率不会为负值,但实际利率可能为负值。一般而言,如果银行存款利率高于当时的通货膨胀率,则银行存款可以实现保值增值;反之,银行存款则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因此,社保金在投资于银行存款时,要综合分析经济形势,合理预测未来经济发展走势。通过长、中、短期存款的搭配方式,来避免通货膨胀和利率波动带来的影响,实现社保金的保值增值。

(二)社保金投资于国债面临的运营风险

国债利率固定且收益率与投资期限长短相关。国债与银行存款相类似,在安全性和收益性方面都有较大的优势,但是在实际投资过程中会受到通货膨胀和时间期限的限制。国债的实际收益率为票面收益率与通货膨胀率之差。若国债到期后收益率高于当前的通货膨胀率,则国债处于收益状态,能够达到基金的保值增值目的;反之,国债投资实际上处于亏损状态,不能完成基金投资的目的。近年来,我国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不断上涨,通货膨胀压力不断上升,导致国债实际收益率缩水。因此,就要求我们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将国债投资适当转向其他投资方式,通过将国债与信誉较高的企业债券按照适当比例组合进行投资,来达到基金投资安全性、收益性的实现。

(三)社保金投资于股票面临的运营风险

社保金投资于股票只要是购买二级市场的股票,就面临着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利率风险。所谓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流动性不足给投资主体造成损失的风险;所谓政策风险,是指因政府政策发生变化,给金融活动参与者带来的风险。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给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带来的影响需要进行辩证理解。我国股市自2008年之后,直至2014年才开始缓慢复苏,期间存在大起大落的现象。股市还需要改革和完善,而社保金作为我国人民的“保命钱”投资于股市要由专业化的运作,将安全性放在首要地位,要有明确的风险成本,通过优化投资组合进行分散风险。

三、防范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的建议

目前指导我国社保金进行投资运营的具体法规是2001年12月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但是《暂行办法》只进行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在具体实施中没有较为清晰明确的指导,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

(一)开展多元投资组合,完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渠道

《暂行办法》虽然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但是要防范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风险,就应注重用多元化的投资方式来进行风险分散。首先,应该进一步拓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渠道,在保持如银行存款、国债等传统金融工具投资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延伸,可以加强在一些资金需求量较大、收益相对较高的能源、交通、港口、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中进行投资。其次,在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组合方面,应当合理地搭配投资期限,通常情况下投资期限越长,收益越高,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因此,在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组合运营方面,应该在满足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合理地进行短、中、长期的投资。

(二)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数据库

我国目前社保金年度报告和会计报表数据内容相对简单,精算分析不够全面,给我国社会基金投资分析带来了一定的阻碍。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不断专业化,为保证社保金的保值增值,在投资风险的实证分析过程中,样本数据真实性和全面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数据库。在建立数据库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进行全面的搜集和整理,并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数据进行及时改正。二是数据库的建立应加强与国际数据库的接轨,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有利于加强国际间的比较和研究。

(三)强化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活动的监管

社会保险资金范文第3篇

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完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户籍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参加农民养老保险。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基本原则)

农民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管理主体)

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农民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农业、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参保档次)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年龄人员,按本办法附件1确定的三个缴费档次,自愿选择其中一档缴纳养老保险费。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按本办法附件2确定的三个缴费档次,自愿选择其中一档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缴费补贴)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先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不足部分再由本人补足。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年龄人员的政府补贴资金,区(市)县政府可以视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一次性注入或分年注入。分年注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第七条(暂停缴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因生活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在规定期限内,可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恢复缴费后,暂停缴纳部分可以补缴。

第八条(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第九条(待遇标准)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附件3确定的计发标准发给养老金,并随年龄增长达到相应年龄段时,改按相应档次发给养老金。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附件4规定的计发标准为其计发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按到龄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

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养老金标准,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十条(保险关系终止和转移)

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土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件的,其个人缴纳的农民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后的余额(含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下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本人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

(二)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后的余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死亡当月养老金标准向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养老金作为丧葬补贴。

参保缴费期间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土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件的,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转移办法另行制定;

(二)缴费期间死亡的人员,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

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以区(市)县为统筹单位,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行,自求平衡。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人员申请参加农民养老保险需要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从为其建立的耕地保护账户中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具体支付办法按照《*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8〕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第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社会保险资金范文第4篇

首先必须明确,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都是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们均为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服务,并取决于特定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尽管都是筹资手段,但在理论与政策实践中,费与税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对此,可以通过列表来展示两者之间的基本区别(见下表)。

二、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目的与预期效果分析

通过列表,我们可以初步了解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的基本区别。目前讨论的问题虽然在名称上被称为社会保障税,但事实上只是社会保险税,因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项目的资金来源客观上不可能来自现阶段讨论的所谓社会保障税,它只能来源于一般税收收入或遗产税、个人所得税、捐赠税及相关收费项目等。因此,社会保障税的讨论,实质上是对现行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作出重大变革。

那么,费改税的目的是什么呢?若从理论及政策实践角度加以概括,则不外乎有三:一是变革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即改变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统帐结合模式)的初衷,恢复现收现付的制度模式;二是试图增强强制性,提高征缴率;三是实现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标准的统一,促使社会保险走向高度社会化和全民化。据此,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其一,通过费改税来改变正在确立中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并重建现收现付制是可能的,但政府的信誉将面临危机,引起的社会震荡也将很大,况且现收现付制根本无法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的需要,从而正在成为许多国家改革的对象,是否值得为了重建制度的目标来改变筹资模式,还值得商榷。其二,费改成税是否一定会增进强制性,实践效果并非如此,因为对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征费与征税均应当是依法进行的,强制性是否强,并不决定于"费"与"税"的名称,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范、执法的力度和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状态。例如,许多国家就完全能够通过征费方式来实现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目标,而有的采取征税方式的国家一旦遇到经济危机亦难以完成社会保险筹资任务。我国目前遇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难,强制性不够是一个方面(它包括《社会保险法》未出台、地方政府对企业的保护与执法力度有待加强等),而国有企业效益不良以及国家寄希望于非国有企业消化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等直接相关。因此,依靠费改税来增强社会保险筹资的强制性的设想显然并不成立。其三,费改税后,税率自然走向统一,这对于实现公平负担、待遇平等的目标显然有直接促进作用,但对于发展中的大国,尤其是像中国这样一个政府财力有限、地区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目前能否统一起来或者统一后可能带来什么新的问题,同样需要进一步研究。可见,目前讨论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目的并不明确。

费改税的预期效果,最主要的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刚性发展加上税收制度的刚性发展,使现收现付制得以恢复并且被强化、巩固,其好处是能够缓和现阶段养老保险等的支付压力,风险是使未来潜在的支付危机进一步扩大,并完全可能重走发达国家或福利国家的老路;二是政府财政由后台走向前台,国家从社会保险制度的间接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主体在现有制度模式中应当是企业与劳动者个人)变为直接责任主体,其好处主要是计划方便、管理简单,风险则是政府财政必然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而背上日益沉重的包袱,这种风险且会因社会保险部门无需承担筹资与资金管理的责任(即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财政之间的中间隔离层缺位)而被放大;三是有利于促使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化,即社会保险供款率、待遇标准将因征税而迅速统一,统筹层次亦会因统一征税而自然提升,其风险则是必然出现所筹资金逆向流动、保险待遇与地区经济水平不相适应等现象,进而激化地区之间的矛盾。可见,在现实条件下,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效果具有两面性和不确定性。

三、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制约因素分析

就像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都是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的手段一样,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也都是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手段。然而,这两种手段又毕竟是有区别的,筹资方式的改变,并不仅仅限于筹资方式本身,它必然影响到社会保险制度及与之相关的社会、经济环境,反过来也接受着社会保险制度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制约。

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决定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一方面,普惠制社会保障一般选择采取征税方式来筹集资金,而选择制或非普惠制社会保障制度则一般采取征费方式来筹集资金;另一方面,现收现付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既可以采取征费方式也可以采取征税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而选择部分或完全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则适宜采取征费方式。因此,如果我国要改变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就应当先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此后才是筹资方式的选择。若选择征税方式,则应废除正在确立中的统帐结合型社会保险制度或明确取消个人帐户,重新确立普惠制与现收现付型社会保险制度;若既要采取征税方式来筹集基金,又想维持统帐结合制度模式,在理论上将无法自圆其说,在政策实践上将陷入新的利益冲突之中。

第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征税方式的最大特点在于税率统一,而一国之内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平衡是实现税率统一的现实条件,这在发达国家或小国家可以做到,在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却难以做到,而征费则可以灵活一些。以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地区发展不平衡是一个客观事实,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难以完全改变。因此,在社会保险供款率方面,既要避免因差别过大而导致地区之间企业竞争环境不公平的现象,同时也要避免因标准统一而损害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从而使有限的供款率差别的存在成为现阶段的必然选择。

第三,国民经济发展状态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如果经济发展状态不好,大批企业连生存都十分困难,费改税不仅同样不会有好效果,反而会进一步损害社会保险制度筹资的强制性与政府的权威性,因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如果因社会保险制度造成大批企业破产等,国家就可能需要考虑社会风险的承受程度;如果经济发展状态良好,无论征税或征费,均可以实现资金筹集的目标。目前的关键在于,国有企业脱困的目标尚未实现、非国有企业难以普遍承受同一供款率的社会保险负担,费改税能否取得预期效果显然很难预料。

第四,社会保险制度安排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社会保险税要求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一体化,而社会保险费则可以根据不同的制度安排来征集社会保险资金,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要求亦不似社会保险税。我国目前的客观情况是不可能实行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如养老保险就肯定会针对职工、公务员、农民等设计不同的制度,再如是将数亿工业劳动者统一纳入工伤社会保险还是让工伤社会保险与商业性的雇主责任保险并存仍需探讨,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是否将劳动者全部纳入一元化的制度范围亦是一个大问号,在社会保险制度安排并非一元化的条件下,征费改成征税便缺乏可行性;再如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如果将工伤、生育、疾病保险等统筹到省级乃至全国的层次,其结果就可能导致保险待遇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脱节,因而亦有着商榷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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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第五,国家的财政调控能力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如果国家财政实力雄厚,财政调控能力强,通过征税方式将社会保险资金统一纳入国家财政范畴则具有可控性;反之,如果国家财政实力薄弱,财政调控能力弱,一旦将社会保险资金作为税收并纳入财政范畴,则完全可能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与冲击。如果采取征费方式,即让社会保险资金在财政体外循环,则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将构成为社会保险资金的第一责任者,而政府财政则构成为第二或最终责任者,第一责任者的存在事实上可以起到控制风险、过滤责任的作用,从而成为减轻政府财政直接责任的重要环节。

此外,国有单位中老年职工的养老金补偿、中央与地方社会保障职责的划分、现有社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以及目前社会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低、不同阶层的利益分歧大,等等,均是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不容忽略的现实制约因素。

四、政策建议:认真研究,审慎决策,社会保险费改税缓行

基于前述分析,用社会保险税取代社会保险费,至少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目标模糊,是重新确立社会保险制度还是为筹资而改变筹资方式,并不明确;二是条件不成熟,即制约因素甚多,一旦以税代费必然遇到新的阻力与问题;三是技术障碍甚多,如税种设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管机构、部门衔接等等,每一个问题若得不到妥善处理,均可能给本来就困难重重的社会保险制度带来新的伤害;四是预期效果具有不确定性,而社会保险制度在客观上已不允许再经历重大的波折;五是与国外社会保障改革、发展趋势不相吻合,因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趋势均是促使社会保险基金与国家财政保持一定距离甚至完全分离,以增强社会保险制度的自我平衡能力和劳动者自我保障能力,同时避免给政府财政带来难以预料的冲击。

从现实出发,我认为较为理性的政策建议是如下三项:

第一,认真研究。即以国际社会为背景,以中国现实国情及其发展趋势为基本出发点,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标尺,以两分法为基本手段,继续对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及筹资方式进行认真研究,同时客观评价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明了两者差别,比较两者优劣,全面把握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所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制约因素。

第二,审慎决策。在以统帐结合模式为基本特征的新型社会保险制度正在确立之中的背景下,再对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进行重大变革,必然对现有制度模式及其走势产生极为重大而复杂的影响。因此,不能简单否定征费的优势,不能低估征税可能遇到的阻力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对费改税问题缺乏全面而充分的论证,并难以肯定费改税后的效果一定大于改革前的效果且潜在风险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条件下,决策部门不宜匆忙决策;否则,就可能埋下隐患或导致事倍功半甚至前功尽弃的后果。

第三,费改税应当缓行。基于新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已逐渐深入人心,占主体地位的养老、医疗保险均采用统帐结合模式,以及维护政府形象及信誉乃至其他诸现实因素的制约,均决定了即使国家确定社会保险税是社会保险费的改革方向,目前也应当缓行。即现阶段的主要任务,仍然是努力发展经济,努力促使国有企业解困,努力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同时扩大财政支持的力度。

五、基本结论

社会保险资金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经济发展;相关性;意义

社会保险统筹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竞争,且给予流动劳动力一定的生活保障,可以说社会保险统筹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对是维护社会金融安全的重要力量,而且,社会保险统筹也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一、社会保险统筹的意义

1.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我国国民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得到了提高和改善,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我国加快了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部分。社会保险统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目前的形势下,我国要不断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其成为国民稳定生活的重要保障。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为了使更多的国民受益,社会保险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同时,社会保险体制改革深化对化解社会矛盾以及促进社会稳定团结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实现保险统筹也已经被纳入到相关章程中。2.实现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虽然我国的经济一直以直线的方式向上发展,但是我国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问题,因此,也就导致社会保险因地域的不同而出现政策的差异,而地区因经济发展存在差异性,所以也导致缴费和费率有一定的差异,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企业社会保险负担费用也不相同,严重导致企业成本出现了优劣势。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由于所需要缴纳的保险费用少,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企业节约了不少成本资金,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而在我国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企业需要负担较高的社会保险费用,因此,也就致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占据优势。地域的差异性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这种现象极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社会保险统筹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了这个问题。

二、社会保险统筹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实行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而建立社会保险统筹的意义有:构建社会保险统筹制度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建立社会保险统筹是为了实现不同地域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建立社会保险统筹利于流动劳动力的利益。可以说社会保险统筹极大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发展。随着社会保险统筹制度的不断推进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问题也变得极其重要。第一,确保社会保险统筹安全的前提条件就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经济两者的可持续发展;第二,社会保险统筹在运行过程中讲求的是社保资金效益,只有处理好社保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两者的关系,社会保险统筹才能够在运行过程中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另外,社会保险统筹的安全运行,既是社会保障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途径;第三,我国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在对社会保险资金管理方面比较分散,资金的透明度低,缺乏监督,所以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确保社会保险统筹的安全;第四,我国实行社会保险统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快实现社会主义以及构建和谐美好的社会,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在改革之后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最明显的一点就是经济收入方面有特别大的差距,为了缩小收入差距,实行社会保险统筹不仅保证了社会的和谐和公平,而且也有效减少了社会中矛盾和经济冲突,为我国的经济市场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因此,社会保险统筹和经济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有着重要的联系。

三、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建议

社会保险统筹制度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得到完善,虽然我国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了社会保险统筹的制度框架。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统筹制度仍存在一系列问题,问题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社保资金短缺、社保基金管理混乱等方面。而且,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严重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相关部门应针对社会保险统筹系统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1.社会保险统筹管理要明确责任社会保险统筹和社会保障资金是一样的性质,所以社会保险统筹的资金管理责任也需要划分层次,因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就是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两者相辅而成,缺一不可。在实际情况中,政府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责任高于资金筹集,在一定程度上最大限度的保证并制定了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并根据政策及制度展开实施工作,且在运行过程中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个人和企业是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人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大受益者,因此,个人和企业应根据自身在社会保障中的角色,依法承担自己的一份社保资金责任。2.加强社会保险统筹管理的有效措施对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加强和完善工作,彻底落实并实施我国养老保险的政策,将现收现付模式转向筹资模式,实行部分积累;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事业的政策扶持机制,保证财政补助资金能够按时并足额到位,发展与养老保险资金相匹配的资金,以避免养老保险长期在空账的情况下运行;建立养老资金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增强各级财政对养老保险资金的支持力度,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对养老保险资金制定相应的拨付制度。3.社会保险统筹需要加强法制建设我国目前所实行的社会保险统筹的虽然推进了社会保障制度,但这仍然不够,更重要的是要在完善和建立社会保障的立法制度的同时,通过立法的方式推进社会保险统筹制度的。第一,立法制度建立在形式的基础上,从而统一社会保险统筹,以有效提高社会保险统筹的可实行性;第二,分散社会保险统筹内容并推进集约立法,从而确保社会保险统筹的内容实现统一,在为国民提供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的同时提高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制度。4.加强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的管理对社会保险统筹资金加强管理,既能够保证社会保险统筹制度的正常稳定实行,同时,也能够减轻政府对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的负担。当社会保险统筹发展到阶段时,就会出现保障面积不断扩大、国民经济水平提高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导致社会保险资金短缺。而如果对社会保险统筹资金进行加强管理,不仅会保证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的保值增值,而且也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因为社会保险统筹不再是只保证国民物质的一项货币计划了,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有着制约和影响。而且,加强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统筹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探究于传莲烟台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处统筹的管理,不仅可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的投资和效率,同时也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统筹和经济的发展有直接的关系,经济的发展不仅加快了我国社会保险改革的步伐,并且对完善社会保险统筹也起到了促进作用。而社会保险统筹在实现了国民受益的目标的同时,也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团结。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社会保险统筹也保证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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