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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历史演进

宪法历史演进

内容摘要:美国宪法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早期欧洲大陆的启蒙思想和英国普通法的传统;《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是推动美国宪法诞生的前奏;美国社会各阶层在自身利益的驱动和相互妥协的基础上终于制定出了1787年美国宪法。

关键词:美国宪法历史演进动因

Abstract: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rigincanbetracedbacktotheearlyEnlightenmentideasoftheEuropeancontinentandtheEnglishcommonlawtradition;“DeclarationofIndependence”andthe“confederationRegulations”isapreludetothebirthof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Drivenbytheinterestsofallsegmentsofsocietyandfoundedonthebasisofmutualcompromise,Americafinallyformulated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in1787.

KeyWords: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historicalevolution;dynamics

一、美国宪法的思想理论渊源

1787年诞生的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它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典型的体现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组织原则。这部美国宪法是在1776年发表的《独立宣言》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然而,虽然美国宪法产生于独立战争胜利之后,但早期的欧洲大陆启蒙思想和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却都对他产生了直接而深刻的影响。

欧洲的分权思想由来已久,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关于混合政体的理论,被人们认为是最早的分权理论的萌芽,它也为近代分权理论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1690年,欧洲启蒙运动前期英国著名哲学家约翰·洛克发表了著名的《政府论》,标志着近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初步形成。洛克提出了“天赋人权”和“有限政府”理论。人们自愿地放弃自己一部分自然权利而将其交给一个共同认可的政府来行使,从而使自己其他的更重要的权利得到政府的保护。所以,政府的权利来源于其统治下的民众,而不是所谓的“君权神授”理论所讲的上帝的意志。因此,政府也就受制于这些民众。洛克还认为,如果政府肆意侵犯民众依然保留的诸如生命、财产、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民众便有权推翻这个政府。①

继洛克之后,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将国家权利分为了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在他的三权分立思想中重点强调了权利的制衡,通过制衡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权力的锋芒对人民的自由、权利的侵犯。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②上述这些先进的资产阶级思想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得到了广泛的传播,特别是所体现出的民主政治和分权制衡思想更是深入人心,并成为了1787年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渊源。

除了早期欧洲大陆那些睿智思想家们的启蒙思想外,美国宪法另一个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早期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其中有两位英国法学家的影响最为深远。其中一位就是英国的普通法大家爱德华·柯克爵士。柯克提出的司法审查观念,法律之下的议会至上的思想都深深地影响了美国的制宪先贤们和美国宪法。独立战争革命时期的领导人,大多都从柯克的著作中获益非浅。独立战争的领导人之一杰弗逊曾说过:“在论述英国宪政和公民权利方面,没有人比柯克造诣更深。”③另一位独立战争的领导人亚当斯也称柯克为“我们青少年时代的启迪着”。早在北美殖民地时期,柯克的一些观点就开始以殖民地基本法的形式表现出来,使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与北美殖民地的自治及制宪经验结合起来,这便构成了美国宪政的制度渊源。另一位对殖民地时期北美法律思想有影响力的法学家则是威廉·布莱克斯通。关于威廉·布莱克斯通的影响,正如一本美国法学词典中所讲的一样:“布莱克斯通的法律理论基本上造就了殖民地居民的态度,并且在费城制宪会议上激烈的反应出来。”

二、早期《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是推动美国宪法诞生的前奏

1775年,北美13个殖民地渴望自由的人们打响了解放自己的独立战争。1776年6月7日,参加大陆会议的弗吉尼亚代表提出一份议案,认为:“这些联合的殖民地,依照正义,成为自由和独立的国家,而应与英国完全脱离关系”。④这个提案由大会决议交付由约翰·亚当斯、托马斯·杰弗逊等5人组成的委员会审查,并起草正式宣言。5人讨论的结果由年仅33岁的深受欧洲启蒙运动前期人物洛克影响的杰弗逊执笔写成,这就是后来闻名于世的《独立宣言》。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独立宣言》中的主要观点,如自然法、天赋人权、国家和政府的契约性质、人民主权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都可以在洛克等人的著作中找到其渊源。

英属北美13个殖民地依据1776年颁布的《独立宣言》,成为13个相互自由独立之邦。也就是说,它们和原宗主国英国不再有隶属关系,而且它们之间也是互相独立的国家。然而随着战争形势的发展,独立各邦召开第二届大陆会议,决定正式联合起来,组建美利坚合众国,并且制定了《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简称《邦联条例》。但是,邦联没有单独的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它只有国会这个唯一的政府机关。可见,在美利坚合众国建国初期,就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来看,中央权力甚弱,主要的权力分散在各州。那时美国流行的一个比较时兴的政治口号是:“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应该看到,在当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的18世纪,像美国这样把国家权力分散于地方的状况是罕见的。而美国的邦联制当时之所以能够建立,与北美13州的历史现状及来自欧洲大陆和英国的影响是分不开的。

由于邦联美利坚合众国,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一个松散的主权国家的联盟,而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而邦联国会,用约翰·亚当斯的话来说:“那并不是一个立法会议,也不是一个代议议会,不过是一个外交大会而已。”⑤由于邦联政府缺乏集中的行政权及统一的司法机关,可以想象得出,当外部的威胁消灭以后,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联盟内部各州开始的相互倾轧和勾心斗角就不足为奇了。政治的不统一,财政的混乱,经济的凋敝最终引发了社会的动荡和民众的不满。富人和有产阶级的利益再次受到威胁,如何维护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如何使取得的自由与独立不至于丧失?成为了邦联的政治领袖们不得不考虑的又一棘手的问题。严酷的现实迫使美国放弃邦联制,而走向中央权力比较集中的联邦制。于是1787年美国宪法便诞生了。

三、美国社会各阶层在自身利益的驱动和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制定出了1787年美国宪法

独立战争结束以后,作为邦联的美利坚合众国的政治制度,与美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邦联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的表现出来。

首先,这种松散的政治联盟不能很好的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及维护上层富人的利益。由于《邦联条例》规定邦联国会不能规定征税,导致中央政府的债券和货币价值急剧下跌。这样战争期间支持过中央政府的债券持有者们手中的债券因为极度贬值而将要变得血本无归。这些富人的利益遭到很大的威胁。由于《邦联条例》规定邦联国会不能管理各州之间以及各州与外国进行的贸易活动,各州均对来自他州的货物课以重税,这样就极大地阻碍了商业活动和运输业的发展,导致整个邦联国家的贸易每况愈下。商人和运输业主迫切希望建立全国性市场和畅通无阻的流通渠道,呼唤强大的中央政府。另外,独立战争期间,邦联国会曾经多次向士兵发放土地证以代军饷。由于邦联政府在西部势力薄弱,导致人们对西部土地的前景并不看好,土地价格暴跌。而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则可以保护好这些西部土地,增强人民对国家得信心,促进土地升值,也使土地投机者们拥有了一夜暴富的机会。

其次,更为危险的是战后国内阶级矛盾激化,农民起义此起彼伏,风起云涌。其中1786年爆发的威震全国的谢司起义深深地震撼了大资产阶级和大种植园主们的头脑。他们开始思考,邦联这种松散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否能够为他们目前的社会地位和巨大财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而思考得结果是令人沮丧的。虽然南部的种植园主们知道中央集权的加强有可能削弱其利益,但与近在眼前的奴隶暴乱而得不到强大中央政府的帮助相比较,两害相权取其轻,他们也希望加强中央集权以帮助他们来镇压这些来自社会底层的威胁。

再次,在外交上,软弱的中央政府也无法得到他国的重视与尊重。英国对美国的这种松散的邦联形式是鄙视的,甚至连当时北非的一些国家都瞧不起邦联美国。“美国为什么在国际事务上软弱无力?”的质问强烈地刺激着美国的建国先驱们。在对外关系上,美利坚合众国迫切需要一个有力的中央政府,缔结各种对外条约,组织共同防御,争取国际活动空间与体面的国家尊严。

最后,从历史角度看,由于美国没有专制的历史,殖民地人民主要是欧洲移民,对自由的渴望是他们甘冒生命危险横渡大西洋来美国的追求。作为制宪会议代表的55名制宪者们,也深受当时欧洲政治思想的熏陶。一些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为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各种方案,形成了一整套思想体系。这样作为当时宪政发展最高水平代表的英国的议会民主也就顺理成章的被移植到了美洲殖民地,为以后各州宪法及联邦宪法的制定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参照。

四、1787年美国宪法

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等人的积极推动下,1787年5月,各州代表云集费城参加制宪会议。他们关上门来不停的绞尽脑汁的进行分析辩论,在争吵了将近4个月后,终于制定出了一部延续至今的美国宪法。这部宪法创造了一个崭新的具有美国特色的政治体制,并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联邦制、政府权力制衡及人民主权等抽象理论变成了现实。在这部宪法里包含了以下宪政精神:主权在民,有限政府,分权制衡。

(一)主权在民

在《独立宣言》中制宪者们就明确的表达了对人的自然权利的重视和对自由的渴望:“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具有造物主赋予的不可转让的权利…。”这种大胆宣言在以前的人类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民众为了更好的生活才组织政府,如果政府的存在不能满足民众的愿望,我们就推翻政府而另外组织一个。还有什么比这种大胆宣誓更能体现主权在民的精神的呢?

(二)有限政府

美国的制宪者们创造性的运用了有限政府的概念。他们认为政府的权力必须是有限的,绝不能让政府的权力过分强大到足以剥夺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地步,这样才能保护人民不受政府的伤害;但也不能让政府的权力过分的弱小,以至于不能够有效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三)分权制衡

美国宪法在中央设立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这三个部门平起平坐且相互独立。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各级联邦法院。三权分立后的三个部门既分立又相互联系和制约,以维持平衡。根据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可以限制国会的活动,国会也可以制衡总统的权力,甚至有权弹劾总统和审判总统。最高法院可以制衡国会和总统的权力,总统及参议院在任命最高法官方面的决定权,也可以对法官起制约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昌道。美国宪法史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任东来。美国宪法的形成:一个历史的考察[J].社会科学论坛,2004,(12)。

[4]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任东来。美国宪法的形成:一个历史的考察[J].社会科学论坛,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