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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论文范文精选

宪法学论文

宪法学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宪法学;基本权利;教学;主线

法学是探求法的哲理、学理、事理的一门治国理政维权的学问。作为其一个重要而基础的分支——宪法学,则是一门研究宪法原理、规则、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狭义的宪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而广义的宪法学,则还包括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等内容。无论是狭义的宪法学还是广义的宪法学,都是具有基础理念性质的法律专业课,对于增培养学生的民主宪政意识、人权法治观念、理性和责任思维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其他部门法学的学习也可以提供有力的理念支撑。

宪法学的内容主要包括宪法的产生、基本原理、国家权力的构成与运作、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宪法本身的运行机制等方面,与历史、政治等学科都有紧密的联系,十分庞杂。宪法学课程的许多内容与别的课程相重合。例如关于国体、政体、国家结构、政党制度等部分内容在政治课中已经涉及,有关宪法发展的历史又与法制史课程中的部分内容重叠。讲授时,如果不另辟蹊径,找出宪法学所独有的特性,并以此为主线,贯穿讲授的始终,就会使学生产生混淆,从而在教学的过程中降低宪法学科的独立性,模糊宪法学本身的法学学科的特质。

那么,到底什么可以成为宪法学庞杂内容的主线?笔者认为,那就是基本权利保障。基本权利是宪法学上的一个重要而基础的概念,是理解宪法原理的起点。所谓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或者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其特点有:第一,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第二,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谓“不证自明”的权利;第三,基本权利是公民对国家的权利,是国家应给予保障实现的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之所以说基本权利保障是宪法学内容的主线,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基本权利保障是宪法得以产生的重要理论基础

宪法学首先涉及的是宪法的基本原理,而基本原理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关于宪法产生的问题。我们知道,宪法虽然现在是一个重要而基础的法律部门,但其产生却只是近几百年的事情,较之其他许多法律部门,如民法、刑法等,要晚得多。宪法产生前,专制国家的法律主要是统治者镇压人民、维护其统治秩序的一种工具。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言出即法,率性而为,而其本身却不受约束。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在论述此问题时说:“某一天,他(指专制君主)会因为一个人偷了一匹马而判他死刑;而次日他却会宣判另一个偷马贼无罪,因为当该贼被带到他面前时告诉了他一个逗人发笑的故事。”我国古代关于法律的统治工具观也有较多表述,《韩非子·八经篇》所谓“设法度以齐民”,《管子·明法》中有“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在封建专制时代,国家权力的基础是暴力,所谓“马上得天下”,权力的取得是所谓神的意志,即“君权神授”。人民是王权、神权的附庸,即使有一点点权利,那也只是君主的恩赐。

西方的人文主义思想在经历了长期的中世纪神学统治之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在人文主义者看来,人不再是匍匐在上帝脚下的可怜的被造物,而是上帝创造的杰作,世间最为宝贵的生灵。洛克主张,人民的自由和平等地位来源于自然状态和自然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是人不可剥夺让与的自然权利;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和委托,政府成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实现。卢梭认为,国家就是人们之间缔结的一项契约,根据此项契约,人们彼此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并建立一个政治国家,把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这个政治国家,从而置身于政府之下,以便他们的自然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这即是国家权力的来源。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确认,专制制度下国民与国家的关系得到彻底的颠覆,人民主权原则得到确立,在这种情况下,宪法得以产生。

宪法、宪政的产生是人类政治法律文明的重大成果,是人类智慧的凝结和人类理性的外化形式。而这一政治法律文明的起始点就在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离开了这一点,宪法只能沦落为一种压制的工具,其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等无从谈起。

二、基本权利保障是宪法的主要目的

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宪法学要讲述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保障是宪法的主要目的。马克思说:“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列宁也说过:“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一切政治结合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人的权利。一切政治运作的最终表现,都是实现人的权利。一切政治制度的最终内容,都是展示人的权利。一切政治文明的最终标准,都判断于现实中的人的权利。”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的基本要素和最终目的。

对基本人权最先予以规范化的是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国《人权宣言》则以更大的激情宣布:在权利面前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它还强调指出:凡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即无宪法。因此.正是出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对政府行为的控制,才产生了宪法,并进而实行宪政。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当然也应把基本人权保障作为其基本原则。因为共产主义社会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就是通过人的彻底解放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性的充分发挥。所以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的实质是对人的最大关怀,应当充分肯定人性、人道、人格、人权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因此,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三、基本权利保障是国家机构权力运作机制设计的出发点

国家机构在各国宪法文本中占有重要篇幅,是宪法学核心内容之一,其组成和运作也非常复杂,各国都有差异,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机构。尽管其外在形式千差万别,但都要遵循一个原则,那就是要以较好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依归。我们知道,在宪法制定之初,在宪政实行之始,制宪者们就费尽心机想设计出一套良好的国家权力运作体制和机制,以使政府充分发挥作用,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服务。

制宪者们认识到,政府权力对于公民权利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政府权力对自由起着基本保障作用,如果没有政府,那么社会就处于自然状态,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会受到成员的彼此伤害;另一方面,政府权力又是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潜在的最大威胁,如果政府权力过大而又不受制约,可以以临时的命令和专断的意志来进行统治,那么它就将侵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使社会处于比自然状态还要糟糕的状态。英国阿克顿爵士说过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从宪法的起源上看,人们制定宪法的初衷,就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所以,宪法又可以称作“限法”,宪政又叫做“限政”。自由、权利欲得保障,必须约束可能对自由形成主要侵犯的国家权力。因此,在制宪之初,就有了权力制约和平衡原则,国家权力有分工,有制约和平衡,任何一种权力都不能占据压倒性的地位。继而又产生了“有限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等理论和原则,国家权力被明确列出,在宪法的规范下运行,政府违法必须承担责任。在几百年的宪政实践中,还逐步建立了选举制度、政党制度、议会制度、政府制度,等等,从权力的产生到运作,都有了较为科学、完备的体制和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四、基本权利保障是宪法解释、修改的依据

宪法学论文范文第2篇

鸟瞰式地观察20世纪我国宪法学的学术状况,尤其是全面透析其所活用的根本方法,乃当属于所谓“宪法学学”的课题。[1]也许是受到面临世纪之交人们可能产生的种种复杂情愫以及展望未来、一举刷新之类豪情的诱发,近年国内在这方面已出现了一些颇有见地的著述。[2]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宪法学界仍未在整体上达至一种可称之为“方法论上的觉醒”的境界,亦未曾有关于宪法学之根本方法的争论。

而环顾世界各国,似乎日本宪法学界对此课题的研究较多。20世纪50年代,日本法学界曾掀起了一场有关法解释问题的白热化争论。这一争论最初虽然是由民法学家来栖三郎教授有关法解释的观点所触发﹐但许多宪法学者也参与了这场论辩,[3]其焦点即集中围绕于“事实”与“价值”、“宪法之科学”与“宪法之解释”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乃涉及到了研究者的根本立场——即根本方法的问题。

20世纪我国宪法学所面临的“根本性”问题,同样涉及到“事实”与“价值”、“宪法之科学”与“宪法之解释”之间的关系。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将对21世纪我国宪法学应有的价值取向产生深远的影响。[4]

当然,在诸如“宪法学学”的视角之下,“20世纪的中国宪法学”同样可能是一幅不确定的“图景”,因为历史本身也未必不会沦落为一个“可以随意打扮的婢女”。[5]尽管如此,谁都难以否认,上世纪的中国宪法学曾经面对了这样一个宿命,即:20世纪之于中国,可谓是一个“宪法的世纪”。因为与欧美许多国家以及东方的日本不同,我国正是进入这个世纪才出现了宪法,但其间各种宪法文本反复更迭,几乎一发不可收。据统计,法国在当年大革命爆发之后,自1791年开始,迄1875年为止,一共出现了9部宪法典,[6]成为当代各国宪法学者说明“宪法激变”现象的典型例子。然而根据哥伦比亚大学A.J.内森(AndrewJ.Nathan)教授的确认,中国仅在20世纪之内,各个时期的中央政府就一共制定并施行了12部宪法文件。[7]所以,更确切地说,该世纪是中国的一个“宪法创制的世纪”。宪法规范的这种激剧变动,一方面可以反映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实效性的问题,[8]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宪法学理论的继承与积累。其间,新中国的成立是一个伟大的转折点,同时却意味着宪法价值秩序的根本转换以及理论传统的彻底断裂。总之,这是一个反复“推倒重来”的世纪。

然而20世纪的中国宪法学有一个一以贯之的倾向,即基本上没有意识到事实与价值、存在(Sein)与当为(sollen)[9]之间的紧张关系。此处的“存在”,指的是现存的、或可能生成的事实;与此相反,“当为”则是关于“理应生成”的价值判断,并可体现于规范命题。[10]存在与当为处于永恒的紧张关系之中,从存在中能否引出当为,或者说,仅仅从那种由实然命题构成的前提中,是否真的能够演绎出作为归结的应然命题,这是一个时常在哲学以及法哲学上引起激辩的论题,[11]否定这种可能性的见解,即被称之为“方法二元论”,如新康德学派或新康德主义法学就明确地坚持此一立场。今日我国学者所熟悉的H?凯尔森与M?韦伯,均被列入这个阵营。

在这一方面,我国宪法学所存在的问题绕有趣味。就近二十年来的理论状况而言,起初有不少学者曾习惯于从应然命题中直接推断出实然命题,比如详细列举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然后与西方国家宪法中的类似规定或国际人权标准加以对应比较,以此证明在我国现行宪法制度下,人权已得到全面的、或彻底的保障。这种方法所涉及的问题恰与法哲学史上的争议焦点南辕北辙:后者在于是可否从实然命题中演绎出应然命题,而前者则是从应然命题中“逆推”出事实命题。

目前,这种向度的方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我国学者的摒弃,[12]然而,许多宪法学者却转过身来,不假思索地从实然命题中去打量、追踪、甚至演绎应然命题,即“返回”到西方法哲学史上备受争议的做法上去,但依然没有意识到事实与价值、存在与当应为之间的紧张关系。正因如此,直至世纪之交的今日,在面对宪法现实时,“苦闷派”必然继续苦闷下去,而“苦斗派”也注定需要苦斗。韩大元教授是一位尤为强调规范价值的学者,其“亚洲立宪主义(价值)”概念,就宣明是为了克服“西方中心主义”宪法学的影响,并在这种问题意识的激励下,倾向于从实然(存在)命题中推断出应然(当为)命题;[13]童之伟教授反其道而行之,力图将他那个难以与国际宪法学界固有的socialrights之用语相勾通的“社会权利”这一独创的概念设定为“科学”的宪法学的“逻辑起点”(就像马克思把“商品”概念作为《资本论》的逻辑起点一样),表面上似乎甩掉了价值、当为的颗粒,实际上乃把事实与价值、“存在”与“当为”大胆地溶于一炉;[14]郝铁川教授的“良性违宪”说,“吹皱”了近年我国宪法学的“一池春水”,但人们可能难以从中区别出事实描述的成分与价值判断的要素,[15]而完全否定论者同样忽视了这种区别的深远意义。[16]总之,在面对理论自身时,大家都不断沉醉于因浑沌而圆满的理论构成,安命于毋需容忍事实与价值之冲突的学说状况。这里就隐藏着所谓“宪法学理论相对滞后”的一个内在潜因。

没有意识到事实与价值的紧张关系,这可能是肇源于我国现行宪法规范中某种语言模式的暗示;反之,或许诚如“鸡在先还是蛋在先”这一辩题所隐示的那样,也正是因为对事实与价值之紧张关系的无意识,才会促成了这种规范的语言模式。该模式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把事实命题与应然命题(或规范命题)浑然一体地结合起来。如现行宪法第2条第1款有关人民主权条款的条文表述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在此条款中,似乎混合着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可以互换的规范内涵。第一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应当属于人民”;第二种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事实上属于人民”。显然,其中的第一种是一个规范命题,也是该条款的题中应有之义;而第二种则是一个事实命题,是可能被解读出来的赘语。然而,无独有偶,宪法《序言》第五自然段在回顾了新中国成立的历史进程之后指出:“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因为是对历史事实的叙述,这种表述自然也是一种事实命题。序言中的这一表述与其后第2条第1款中所可能隐含的那个事实命题互相呼应,而且前者是对后者的一种有力的铺垫,使后者所承担的事实命题的含义进一步得到强化,而后者又恰恰被套入表述“理应存在”的规范命题之中,从而形成了一种具有混沌结构的条文语言模式。这种模式虽然亦可偶尔见之于一些西方国家宪法的部分条文,但却比较普遍地被采用于我国现行宪法之中,如其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上就采用这种模式;而整部宪法的结构,也是由具有相当规模的事实命题所构成的序言部分与理应成为规范体系的其它各章,混然一体地结合而成的。

二、解咒:事实与价值的对峙

其实,17世纪西方的科学革命早已打破了人类对宇宙秩序的一种“混沌”的认识。在此之前,西方知性体系的哲学基础乃是亚里士多德哲学以及基督教的观点综合起来的认识论,即一种可称之为“目的论式的宇宙观”。[17]这种世界观与中国传统的哲学思想以及人文精神可谓异曲同工、殊途同归,其中一个突出的共同要点即在于,在它们所认识到的世界中,事实与价值均是浑然一体的。然而,现代的“科学”粉碎了这种世界观。在它看来,世界虽然呈现出一种秩序,但其只是因果式的机械的秩序,并不充满着意义和目的;意义和目的不是那种可以被发现、被证立的事实,而是被人为创设、人为假定的东西。十八世纪英国哲学家D?休谟所提出的实然与应然之间应有一条不可逾越之鸿沟的说法,[18]正是这种宇宙观的经典论断。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来看,二元论的哲学观可能是错误的,但不容否认的是,在洞悉事实与价值的紧张关系这一点上,这种世界观亦含有相当重要的真理颗粒。M.韦伯就曾经把这种世界秩序的发现称之为“世界的解咒”(disenchantmentoftheworld)。[19]

迄今为止西方的整个知性体系的主流,仍然立基于这一“世界的解咒”之上,尽管当代西方知性体系的主流曾一度受到所谓“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思潮的冲击,[20]但后现代主义似乎更“粗暴”地对待价值问题,而根据美国学者波林?罗斯诺(PaulineMarieRosenau)的研究表明,它的这种挑战并未成功,其最初的势头亦已在西方许多国家渐趋式微。[21]

作为以规范为焦点的学问,宪法学也同样必然面对事实与价值的紧张关系,问题在于如何把握。一般而言,宪法学是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但宪法现象中的“内核”正是宪法规范本身。[22]而宪法规范体系的主体部分大致上又是由一系列的规范命题所构成的,为此,宪法学本身就注定要面对那些价值判断的要素。当然,作为“科学”的宪法学,或许可以从纯粹科学的立场出发,将纷繁复杂的宪法现象作为“事实”加以冷静的洞析和描述,力求进入不偏不倚的“价值中立主义”的境界。然而,必须承认:首先,这种“科学”的宪法学,充其量也不过是一门社会科学而已,不可能完全像自然科学那样具有高度的、精确的、普适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其次,与其它社会科学相比,甚至与其它部门法学相比,宪法学似乎更难摆脱政治意识形态的纠葛,因为这些政治意识形态的要素,必然渗透到种种价值命题中去,凝结成为宪法规范;再次,由于宪法规范本身较之于其它法律规范更具概括性和原则性,为此,作为宪法学之构成部分的注释宪法学,就必然存在供价值判断渗入的空间,甚至为政治意识形态或政治立场留下了较大的回旋余地。这些大都是宪法学本身所特有的宿命。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宪法学的确具有“科学”的成分,有能力揭示“事实”,但同时又包含了作为“学问”的构成要素,并纠缠于种种复杂的价值判断之中。那幺,应该如何把握宪法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的紧张关系呢?鉴于前文所述,当我们把宪法学把握为一门“科学”的时候,尤其必须正视宪法价值的问题。

蕴含在宪法规范中的价值,并非是什幺神秘的东西。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来看,它既不是一种先验的存在,也不是像近代古典自然法论者所说的那样凝结了所谓永恒不变的普适内容。它是一定程度上受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以及政治统治状况所决定的一种历史性的价值,因此不可避免地打上意识形态的烙印。[23]与此相应,在面对事实与价值的矛盾时,宪法学也可能走向两个不同的岔叉路,最典型的情形可见于“一战”之后德国。当时,德国国法学(宪法学)界的巨擘C?施密特(CarlSchmitt)刻意地区分了“宪法”(Verfassung)与“宪法律”(Verfassungsgesetz)的概念﹐建构了被后世称为“政治性的宪法学”,其中所言的“宪法”,指的是由宪法制定机关所作出的有关政治统一体之形式与样态的“根本性的决断”,即一种“积极意义上的宪法”。这种“宪法”既未进入“规范”的层面,也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状态;而其“宪法律”则指的是只有以前述的“宪法”为前提才取得正当性并发挥其规范性的东西。[24]施密特的这一学说揭示了宪法与“政治”的深层关系,但却也隐含了使宪法学成为政治婢女的内在危险性。于是,如所周知,该时代就同时召唤出了H·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籍以强烈批判传统德国国法学中的意识形态特性??/P>

然而,早在德国1848年革命受挫之后﹐F·拉萨尔就走得比施密特更远﹐他断言宪法的本质就是“事实上的实力关系”,从而成为(宪)法规范阶级性理论的鼻祖。[25]这一源流后来则为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理论所继承。众所周知,中国宪法学曾长期沉耽于淋漓尽致的阶级分析论。而纵观20世纪的中国,社会内在矛盾的解决反复诉诸于暴力革命、政治斗争,迄今为止,我国宪法学中依然露骨地充斥着繁杂的政治寓意甚至政治口号。剔除这类政治寓意或政治口号,维护政治学园地与宪法学园地之间的篱笆,不得不成为自许为“科学”的宪法学的一个自觉的使命。有鉴于此,经过之后的长期反思,并针对过去有关宪法与宪法学的那种“泛阶级性”的观点,目前的中国宪法学开始出现淡化阶级性理论的动向,转而强调宪法的“公共性”以及宪法学的“科学性”。[26]对于我国宪法学来说,这无疑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

然而,诚如前面所述,作为一门整体学科的宪法学,在其自身的宿命上未必完全可以回避宪法与政治的微妙关系,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将对宪法学之“科学性”的认识推向另一个极端,其本身也会有悖于“宪法学的科学性”精神。为此,问题不在于我们是否可以鸵鸟式地避开宪法规范之“政治性”的客观要素,而在于如何妥当地把握宪法的政治性与公共性、宪法学的价值性与科学性之间的关系。

在此方面,日本宪法学的体系也许具有一些启发意义。战后,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在日本宪法学界影响深远,但人们依然反对把宪法规范的本质完全“还原”为赤裸裸的实力关系。著名的宪法学家小林直树教授就曾断言:较之于实力装置的发动,以规范价值统合政治上的对立,才是宪法规范所期待的“高次元的功能”。[27]而在“发现”了“宪法的价值性”之后,日本宪法学界就在新康德主义的影响下,将事实与价值、存在与当为加以相对分离,由此完成了“宪法科学与宪法解释的二元论”式的学科体系构成。根据通说,其构图如下:[28]

A.理论宪法学a.一般宪法学、宪法原理论b.宪法史、宪法学说史、宪法思想史c.比较宪法学(含比较宪法史)

d.宪法社会学(宪法的政治学、社会学以及心理学研究)

B.实用宪法学a.宪法解释学b.宪法政策学(含实践意义的宪法理论)[29]

上述体系构成,虽然不否认理论宪法学中的价值性及其揭示当为或应然命题的理想,同时也不否认实用宪法学必须坚持以理论宪法学为依据,追求甚或标榜自己的客观性,但在具体的任务上,理论宪法学主要是侧重于揭示“事实”、“存在”,为此致力于追求科学性;而实用宪法学则可坦然地面对“价值”、“当为”的问题,因此可容忍其政治性或意识形态性,其中,在特定的阶级社会里,还包括几乎成为我们的口头禅的“阶级性”。这种理论体系一方面自觉地预设了事实与价值、存在与当为的内在紧张关系,另一方面又解决了宪法学的政治性与科学性的复杂关系。此外,它又恰好适合与现代欧洲的自由法学和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进行对话,其间又容受了美国的现代各种法学思潮的影响,发展出具有自身特色的利益(价值)衡量论﹐并运用到具体的宪法诉讼中去。[30]这些均反过来进一步激发事实与价值的冲突意识,直接和间接地推动了宪法学整体理论的发展。[31]

当然,日本宪法学的这种体系构成的模式,乃是新康德主义法学的影响使然,而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来看,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完全割裂的二元论哲学观念则可能是错误的。然而,模糊的辩证整合并不可以完全否定方法二元论的特定意义。即使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出发,也可作出这样的推断:既然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既是相互对立又是相互统一的,那幺,基于二者的相互对立,我们可以接受上述的那种二元论式的宪法学体系构成;而由于二者的相互统一,为此就既不能否认宪法学中的价值性,不能否认宪法学必须揭示规范命题之科学性的任务,同时也不能否认宪法解释有必要以理论宪法学、即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为基础这一重要原则。

三、宪法价值的思想前提

既然事实与价值不可浑然一体地予以把握,那幺,解咒之后的世界,就不再充斥着意义和目的,并迫使人们承受“最终规范和价值”的多神主义(polytheism)的困扰。因为价值的生成本身不能排除主观的背景,所以在各种价值之间,亦同样可能存在着深刻的矛盾。与此相应,在宪法以及宪法学上,就存在着一个价值抉择、或价值模式之建构的难题。要解决这种难题,至少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认识宪法规范价值的意义,即在解咒之后,宪法学为何不应完全拋弃价值的问题。有关于此,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思想持有不同的立场。前者倾向于排除规范的价值功能,把法律规范看成是冰冷的、本原的东西;而自然法思想则重视道德主体的价值体系,并不屑于“条文拜物教”的思维取向。

然而,中国宪法学于20世纪之初开始萌芽的时代,正是法律实证主义在世界上甚嚣尘上的时期,为此亦不可能置身度外。本来,在该世纪之初,梁启超曾一度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大为倾倒,但当他在日本流亡期间接触到19世纪瑞士政治思想家伯伦知理(JohannKasparBluntschli,1802-1888)的国家有机体学说之后,便把“卢梭之辈”的学说斥为“陈腐之言”,并一头钻入法律实证主义的阵营。[32]在此后的整个民国时期,法律实证主义更是居于主流地位。时至新中国法学时期,自然法思想也好、法律实证主义也好,虽然均受到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严厉批判,然而在反对自然法、坚信规范可以创设权利这一点上,我国(宪)法学其实恰恰与西方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一脉相通。殊不知,在许多宪法的理论问题上,自然法思想较之于法律实证主义,其实蕴含了更多的“真理颗粒”,二战之后,新自然法思想在国际法学界中的一度复兴,即可证明这一点,但中国法学却过早地“批臭”了这一理论。

当然,笔者并非主张彻底摒弃法律实证主义的任何观点和方法,包括其中可能蕴含的“合理内核”。新中国以来﹐老一辈宪法学家的辛勤耕耘和高度成就是不容否定的,我们这一代人都在他们的思想体系的吸引和诱导下,成为“绿原上啃枯*的动物”-----宪法学研究者。[33]但我们注意到﹐西方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早在凯尔森的纯粹法学阶段就曾得到极其重要的发展﹐而中国的宪法学迄今还不可能真正成为一套“纯粹”的规范科学﹐精微缜密的宪法解释学也尚未成就。我们目前的学说有点像魏玛宪法下的“政治性的宪法学”,但其理论的完成度却又远不如施密特的体系。[34]在此意义上﹐留给21世纪中国宪法学的课题委实是繁重而又复杂的﹕一方面﹐必须肃清传统法律实证主义的遗害,厘清规范的价值内涵﹔另一方面,却又要妥当处理政治意识形态的纠葛﹐建构具有规范科学品格的宪法学。这两个方面几乎构成了一种吊诡的悖论,比如,我们既能全盘否定新自然法思想,也能完全批判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吗?这些均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在这一点上,现代德国法学家密腾兹维(I?Mittenzwei)的见解颇值玩味,他一方面认为法规范始终在追求“法秩序的客观目的”,而法学的目的性思考也是一种从较高位阶之目的的总体出发所作的思考,但在另一方面则明确地反对“利用任何所谓的人性自然之要素,来对抗实证法秩序”,同时也反对“试图籍一种自然法的秩序结构,来正当化具体实证的法秩序”。[35]总之,一旦有了上述的觉醒,那幺我们就不会再带着先予的价值去津津乐道地描述法的现象,以便壮烈地与实存磕碰,也不会刻意地看守着“本土化”标签下的实存,而单纯地接受价值的拷问,而是必然被置于存在与价值相互冲突的剧烈夹击之中,并且难以逃遁。

第二个问题则是宪法文化中的价值模式问题。就这一点而言,综观国际宪法学的潮流,我们会发现:迄今居于主流地位、并在事实上对非西方国家的宪法理论乃至宪法制度发挥着深远影响的西方宪法学,其总的历史走向是从西方(宪法价值)中心主义向价值相对主义的演进,如今﹐价值相对主义又正在向实践哲学(实践理性)流变。日本的内野正幸教授认为,后一个进程似乎意味着价值相对主义向西方中心主义的归复,[36]窃见以为﹐那其实正是一种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在此,我们要认识到:价值相对主义乃是对西方中心主义的一种反动,但却发端于西方国家的思想学界,而非西方国家的学者就此依然只能是拾人牙慧而己。然而当我们刚开始懂得利用这种思想武器强烈抗议西方中心主义的时候,它却日渐式微。这不得不使人联想起中国古代“刻舟求剑”的寓言。再者,在谈到文化(价值)相对主义时,A.J.内森教授就曾提及:中国人在其信念上乃是属于文化普遍论者的。[37]

在价值相对主义的指引下﹐当今中国法学界中也开始出现了所谓“本土化”的概念装置,它曾与宪法学中的“有中国特色”的自我定位意识是彼此呼应的。当然,这一概念也很容易隐藏近代中国“体用论”的还魂,所以注定具有较多的歧义。比如﹐就法律继受来说﹐有作为前提意识的“本土化”,也有作为一种客观结果的“本土化”。前者自然很容易被用来掩藏某种理论上的陷井﹐甚至作为拒绝与国际宪法学进行对话、交流的一种籍口,而后者则揭示了一种必然的现象甚至规律,因为﹐不管全面继受外国法的主观意愿多幺强烈﹐任何国家的法律之民族性都不可能被完全抹杀。[38]为此﹐一些学者所倡说的把本土化的意识与“提高同世界宪法学界进行交流与对话的能力”结合起来的主张,至少迄今仍然不是无足轻重的观点。[39]

当然,从这里我们也可看出,宪法文化中的价值模式问题其实与价值的客观化问题密切相关。在法学方法受到利益法学等承认法规范及法判断均包含着价值判断要素的流派的洗礼之后,尽管部分学者坚持认定规范的主观要素难以排除,规范的内容、解释(Auslegung)和有关的诠释学(Hermeneutik)所涉及的价值判断根本无法作客观的论证,不过仍应认识到,致力于探究价值客观化的方法,乃是当代国际上主流法学的重要课题。[40]诚如k·拉伦兹所言:严格划分当为与实存、价值与事实的界域,“是新康德主义所阐明的,它虽然还不是最后的真理,但是假使缺少了它,法学就不足以应付其问题。当然,也不能过度强调此种划分,以致认为,不须考虑当为规范所应适用的实存关系,即可确定前者的内容。这种作法之不可行,几乎是众所公认的”。[41]问题是,寻求价值客观化的前提首先是承受事实与价值之对立的纷扰,而这正是当前中国法学所面临的一个课题,然而在尚未迈入探究价值客观化的道路之前,价值模式的论辩或许也会成为“虚论误生,浮文妨要”的空谈。目前中国法理学界的部分论客已表现出了有这种倾向,而宪法学界则更难以摆脱该当宿命。四、21世纪中国宪法学的具体价值取向

那幺,应该如何把握宪法价值的具体载体,以确立21世纪我国宪法学的价值取向呢?对此,笔者认为,联系到价值客观化的问题,我们首先有必要在规范形态上厘清“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这一对概念。[42]

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的峻别,对于西方主要立宪国家而言,拥有断代史上的明确依据,前者主要指近代西方市民革命以后成立的宪法,而后者则是自一战以后、尤其是二战以后在西方主要立宪国家发生转型的宪法。二者之间在价值原理上不可同日而语。一般认为,近代宪法的基本价值原理有以下三点:

(1)国民主权:又称“主权在民”,即表明国家意志的最终且最高的决定者乃是“国民全体”的主权原理。这一概念肇源于近代法国的souveraineténationale(国民主权),既有别于近代宪法以前的君主主权原理,又不同于当时卢梭所提倡的souverainetépopulaire(人民主权)概念,其主权主体乃是一种抽象的、拟制的“国民全体”,为此实际上不可能具有真正的政治意志能力。这种主权原理与“纯粹代表制”相结合,使得代议机关完全独立于“国民全体”之外,作为一个整体毫无拘束地代替国民“表达”国民意志,由此塑造出国家意志。换言之,代议机关在不受国民意志之约束的情形下所自行表达的意志,即刻被假设为“国民全体”的意志,并在民主主义的理念下直接获得正当性与至高性。[43]

(2)自由与平等:“自由”乃今日所谓的“人权”或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近代经典形态,其中包括人身的自由、精神的自由以及经济的自由,即所谓的近代宪法中的“三大自由”,其中又以经济自由、尤其是财产权为其整个自由概念的硬核;[44]而近代宪法中的“平等”则是一种“机会的平等”或“机会均等”,并不保障实现实质性平等的其它条件,为此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而非“条件的平等”或“实质上的平等”。[45]

(3)权力分立与制衡:各国的具体制度千差万别,但主要都表现为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其终极目的均在于通过权力之间合理的配置以及互相乖巧的制约,以图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本身的滥用和腐败。然而,实际上,除美国等少数立宪国家之外,议会中心主义却是近代各立宪国家的共同取向。

以上三大原理均体现了近代国家的理念,即所谓“自由国家”或“夜警国家”的理念,完整地反映了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峙结构。但在进入现代宪法时期之后,这些原理的具体内容则出现了一定的变迁,主要表现在:(1)国民主权走向人民主权、[46](2)社会权利的兴起,自由权内涵的嬗变、以及(3)议会中心的“立法国家”逐渐淡出、行政权的扩大以及“司法国家”化倾向的出现等方面,而这些嬗变又均反映了传统自由国家向现代“社会国家”、“福利国家”的演进。在国际宪法学界,许多学者认为: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就是现代宪法的滥觞,而在二战之后,现代宪法的价值原理则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推广。可以设想,现代宪法的上述这些理念如果可以发展到极致的形态,就可能与传统社会主义宪法的理念更相近似。

对于上述诸种变迁的许多要点,当今中国宪法学界早已耳熟能详,故而在此不再赘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自60年代起,对政府的PolicePower加诸限制的“实质性正当程序”又有所复苏;[47]90年代之后,连一向确信社会国家理念的日本也出现了“规制缓和”的动向;[48]而今日所谓的“世贸规则”﹐则更倾向于对近代自由竞争的归复。[49]这一动向反映到宪法上来的状况,姑且概称之为“后现代宪法”现象,而这种现象,目前已经广泛地出现于西方几个主要立宪国家之中。

“后现代宪法”现象彰显了当代各国宪法在价值选择上所面临的复杂性和困难性:首先,在西方许多主要立宪国家——即已经在各种不同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国家理念、完成了现代宪法课题的国家里,虽然走向“后现代宪法”的趋势似乎已成定局,但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之间的价值冲突仍不可避免,二者简单的统一或所谓的“梦幻组合”也受到了质疑;其次,在一些已经完成了近代宪法课题,但尚未完成现代宪法课题、尤其是尚未实现现代社会国家理念的宪政国家或地区(如我国香港特区或拉美一些国家),宪法价值的选择将可能陷入较为困难的境地。尽管西方先进立宪国家的“后现代宪法”现象呈现出向近代宪法价值原理的“复归”,因此在表面上,这些国家或地区目前所选择或固守的宪法价值原理不期然而然地接近了先进立宪国家的宪法价值,但由于从未确立过“社会国家”式的宪法价值,所以在其自身的社会内部仍然潜藏着深刻的、或将不断趋于深刻的社会矛盾,而其所标榜的近代自由价值又恰恰因为在表面上趋同于当下西方主要立宪国家的“后现代宪法”现象而获取了一定的妥当性的依据,但这并不足以遏止围绕着宪法价值取向的争论或交锋。反观我国,宪法价值取向的选择则面临着更大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因为我国基本上仍未完成近代立宪主义的课题,这一点是勿庸讳言的。为此,在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宪法学首先必须完成自身的价值取向选择,而直陈其面的复杂选项有:

第一种:跃进式的取向,即跳跃“近代”而直接进入“现代”;第二种:历史阶段论式的取向,即先“近代”而后“现代”;第三种:理性主义取向,即近代课题与现代课题相互交融、近代阶段与现代阶段齐头并进。

笔者既不完全同意单纯的社会进化论或历史递进发展的观点,亦不对人类理性的可能性持乐观主义的态度,但基本上憧憬上述第三种理性主义取向。同时,笔者又反对简单机械的“二分法”,即那种企图在近代课题与现代课题的正中间找出我们价值取向的立场。窃以为﹐在方法论上,我们应该将面向21世纪中国宪法(学)的价值取向定位于二者之间的、某种类似于美学中的“黄金分割点”上。试图示如下:

APB

宪法学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预备立宪;宪政;政治近代化;民主政治启蒙教育

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始终没有跳出“人之道(损不足而奉有余)”与“天之道(损有余而奉不足)”循环往复的怪圈。每隔三五百年,就要在经济大萧条当中,通过暴风雨式的起义和革命实现改朝换代。大清王朝也毫不例外,在历经康、雍、乾三代的兴盛和繁荣之后,内忧外患接踵而来。为了减轻和消除人民反抗斗争的“心腹之害”和外国侵略的“肘腋之忧”,也为了适应阶级力量对比发生的明显变化,清政府逐渐意识到对上层建筑实施某些“变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01年,清政府终于宣布实行“新政”。先是照搬大陆法系模式进行法律修订,若干年后又推出“预备立宪”。试图通过法律的变革和“宪政”的允诺最终实现“皇位永固”。事实证明,这些举措并没有挽救清王朝的没落与灭亡之路。但是,清末修律客观上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基础,基本完成了从古代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变。而对于晚清预备立宪活动,学术观点颇不一致,多数学者往往从保守性和欺骗性角度出发加以批评和否定,笔者认为,事实并非仅仅如此。

一、晚清预备立宪概述

晚清预备立宪实际上就是晚清政府政治上预备实行宪政的活动。宪政(ConstitutionaiPolitics)指的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它源于古希腊文的“民主”(Democracy)一词,意为“人民的权力”。宪政最基本的要求是政府应受制于宪法以及公民权利的广泛保护。

晚清政府之所以实行预备立宪,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从国际环境看,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经过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帝国主义进一步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步伐。但是,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粉碎了他们企图瓜分中国的迷梦,迫使他们转而采取“保全”、扶植清朝傀儡政权,实行“以华治华”,从而维护其殖民利益的政策。从自身利益出发,他们要求清政府披上“民主宪政”的外衣。就国内形势而言,十九世纪晚期,中国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已发生了明显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正在兴起,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与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与不断高涨的民主思潮的矛盾,都已十分尖锐;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反清民主革命蓬勃发展,而代表资产阶级右翼和一部分地主官僚的君主立宪派也积极活动,企图通过立宪分得一点权力。不愿接受任何变革的清朝统治集团,在义和团运动的沉重打击下和资产阶级革命的震撼下觉察到,如再不作任何“革新”的表示,必将“全局糜烂”,“溃决难收”,必须慎重选择“善后之策”,才能苟延残喘,保持危在旦夕的统治地位。而所谓“善后之策”,就是“一曰用严峻之法,摧锄逆拭氛,二曰行公溥之政,潜消戾气”,即在加强镇压的同时,用“政治上导以希望”的策略,欺骗人民,瓦解革命,拉拢立宪派。

对于立宪活动得以展开的一个直接原因却是1905年的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一个专制大国,给清廷上下以很大震动。“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1]朝野上下普遍将这场战争的胜负与国家政体联系在一起,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非小国能战胜于大国,实立宪能战胜于专制”[2]。于是,不数月间,立宪之议遍于全国。因为日本于明治十五年曾派员赴欧洲考察宪政。清廷遂于1905年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次年,五大臣先后回国,上书指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3]建议进行“立宪”。但是,他们指出,“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日本于明治十四年宣布宪政,二十二年始开国会,已然之效,可仿而行也。”[4]清朝统治者看中的正是“预备”两字。1906年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谕》,“预备立宪”由此而来。

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咨议局作为各省的议事机构,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应兴应革事宜,讨论本省的预决算、税收、公债以及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督抚的咨询等。但是,它的权力受到本省督抚的严格限制,同时也是极少数有产阶级上层男子的代表活动场所,它并不具备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资政院于1907年开始筹建,它的宗旨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它并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议会,从它的人员组成、议事内容和程序看,它是完全受制于皇帝、毫无实际权力的一个御用机构。二、制定颁布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政府在宣布预备立宪之初就采取了无限拖延的策略,但慑于革命运动和为了拉拢立宪派,不得不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并同时公布了“宪法大纲”,作为今后的制宪刚领。大纲的精义有三:一是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二是君主独揽统治权;三是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没有实质意义,并成为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最后走向跛产的记录。

二、晚清预备立宪评析

对于晚清预备立宪的保守性和欺骗性,频频见诸专著、教材和学术论文,这里不再赘述,笔者认为,这项政治活动除了具有它的保守和欺骗的一面外,还有非常重要的另一面,那就是它的积极意义。这场宪政改革涉及的内容极其庞杂,触动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在造成极大混乱的同时,直接加速了清朝的灭亡并为摧生新的政治制度作好了准备,在客观上开创了中国政治的近代化进程,也给国人进行了一场深刻的民主政治启蒙教育。

(一)预备立宪的直接后果:加速了清朝的灭亡,摧生了新的政治制度。

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

1、督抚离心。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过程中,以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为首的汉族地方督抚迅速崛起。他们手中握有地方的政权、军权、财权,几乎不受中央控制,清王朝从此呈现出强枝弱干的局面。可以这样说,随着中央政府在一系列内外战争中威信及政治意志力不断衰弱,清王朝后半期的统治就严重依赖汉族督抚来支撑。这种情况当然为中央政府所不容。从1901年实行新政开始,清政府不断采取措施削弱地方督抚的军权和财权,而把它集中于满人之手。1903年,设立练兵处,企图控制各省编练的新军。实行宪政改革后,这种情况明显加剧了:1906年设立陆军部,由它统率帝国的全部陆军,该部的尚书及两位侍郎都由满人担任,这样陆军就全部由满人统率;设立度支部,控制地方的收支,宣布只有中央才拥有对外借款及铸造、发行货币权。宪政改革越往前推进,汉族官僚手中的权力不断丧失,而中央政府集中的权力越来越大。在1911年成立“责任内阁”的十三名成员中,满人八名,并且皇族就占了五名,汉人仅四名,载沣的两个兄弟分别掌握着陆军和海军。这样,行政和军事大权就全部集中于皇室之手。汉族官僚普遍感到被欺骗了,他们对满洲政府的不满就空前表现出来。

2、立宪派的背弃。绅士是传统社会的精英。一方面,他们有传统的科举功名,或曾经担任过政府官员,在地方社会有着显赫的地位,对民众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在晚清,绅士们维护清政府的统治,是清朝统治的基石。另一方面,清政府也给予绅士种种特权,如减免税负,可以出入官厅、参与地方审判等。因此,绅士和清政府可以说是一种互相支持、互相利用的关系。一般来说,绅士是保守的,他们比较倾向维护传统的体制和意识形态,这与维护他们的地位和在地方的威望是一致的。但在经过义和团和八国联军事件后,他们终于认识到闭关锁国那一套不行了,于是逐步放弃了过去保守的观念,致力于兴办新学、投资实业。有些人成为实业家,有些人还出国留学、游历或进新学堂学习,因而在思想观念上逐渐发生了变化。这表明,绅士阶层已经从一种传统社会精英向现代社会精英转变,正在成长为新绅士。在清末新政之前,绅士们虽然在地方上有着巨大影响,但他们是分散的,各自为政的,预备立宪给他们登上全国舞台提供了机会。朝廷设立咨议局、资政院以及推行地方自治,给他们提供了新的合法的活动场所,并使绅士阶层实现了全国性的集结,形成了当时政坛上举足轻重的力量-——立宪派。他们以咨议局和资政院为阵地,对地方和中央的政务和舆论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

立宪派形成后,怀着对国势日衰的深切关注,他们急切希望在中国能实行宪政,以抵制日益严重的革命,并在宪政中有他们的一席之地。同时,他们对满洲贵族垄断政权核心的状况越来越不满,在咨议局和资政院会议上他们同清政府不断发生激烈冲突。为了速开国会,1910年他们掀起了中国历史上三次规模巨大的国会请愿运动。当他们的要求被拒绝,当“皇族内阁”成立之时,他们感觉到清政府已经无药可救,许多人转向革命,成为清政府的对立面和掘墓人。立宪派的离心倾向和最后对清政府的绝望带来了严重后果。在武昌起义爆发的7个星期内,15个省以咨议局为中心纷纷宣布独立,立宪派抛弃清政府是个很大的因素。

3、农村骚乱。清政府推行宪政改革需要大量的经费,而这些费用都以各种名目强加到百姓头上,再加上许多官吏在推行改革过程中趁机中饱私囊、搜刮民财,百姓负担不断加大,许多处于绝境中的民众纷纷起来反抗。当时上海的《东方杂志》作过调查,1909年曾发生起义113起,1910年285起。[5]清政府在农村推行禁种鸦片、人口普查、革除陋习等运动也引起了极大的骚乱。例如在1909年至1911年中,浙江、甘肃、贵州、满洲和山西等地发生的与禁种鸦片的禁令有关的持续几个月骚动;同一时期在华中数省发生的反对谷物涨价和提高田赋的暴动;1906年以后各省因人口普查、资助新学和改革运动而引起的动乱等等,情况都是如此。起事者捣毁公共建筑、辱骂、监禁甚至处死地方官。[6]民众力量的不断打击,动摇了农村中旧的生产关系,并瓦解了清政府在农村地区政权的根基。

(二)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不自觉地向政治近代化建制迈进。

清政府宣布实行“预备立宪”之后,逐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推行宪政改革。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大纲》由“君上大权”14条和“臣民权利义务”9条组成。该法以日本《明治宪法》为蓝本,它规定君主拥有广泛的权力,这也是该法颇受世人诟责的原因。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大纲》的公布,这本身就是对在中国已经延续了2000多年的“君权神授”的君主专制政体的否定。因为从此之后,皇帝的权力就必须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它已不再是“至高无上”了。该法明确规定由议院制订法律,皇帝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它的确缩小了皇帝和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这无疑在当时是进步的。该法还规定了广大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财产、居住、人身自由;有诉讼、依法担任官吏及议员的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及处罚。这表明,清政府在近代化价值取向上的进步,同时,中国政治近代化也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

1909年10月,各省(除新疆外)咨议局先后成立。咨议局是省立法机构的前身,由地方士绅选举产生,可以就本省的预决算、税收与公债、地方性法规、资政院成员的选举及其它改革事宜作出决议。这种决议如督抚无异议时,应负责执行;如督抚表示异议时,应重审;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征求资政院的决定。督抚有权召开、中止或解散咨议局的会议。因此,咨议局还算不上是一个立法机关,只能算是绅士们的表达意见机构。但是,“咨议局的出现完全可能约束各省督抚专断地使用他们的权力。”[4]因为,绅士在地方上有重要的影响,他们是督抚在地方社会和经济的支柱,就是在以前,督抚们也不敢轻易得罪他们。咨议局的成立,给督抚的压力无疑是增大了。绅士们不断地利用咨议局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反映民意,维护公众利益,日益影响着地方政局的发展。同时,绅士们的实践,又不断地提高了自身的民主自治能力和参政水平,这为辛亥革命后立宪派迅速接管地方政权打下了基础。

为了适应立宪政体的需要,清政府对行政和司法机关进行一系列改革。首先,精简了许多臃肿的国家机构。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都被并入礼部,旧兵部、练兵处和太仆寺合并成陆军部,户部和财政处被改组成度支部,刑部被改组为法部。为了明确责任,各部改原来的双头领导制为单一领导制。在各部之外还单独成立了大理院、审计院和资政院。大理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与之相适应的,在省的各级还设立了审判厅。审计院则是负责审计各部帐目的部门。而资政院是国会的前身,由它制订法律,为将来实行上下议院打基础。这些措施,显然都有利于建立一个高效、清廉、责任明确的现代政府。到1911年5月,旧内阁、军机处和政务处都被撤销,成立“责任内阁”。内阁由一名总理大臣和两名协理大臣,以及民政部、度支部、学部、陆军部、海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部和外务部各部大臣组成。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立宪制政府,尽管它因为五名皇族入阁而颇受非议,但它却是中国用责任内阁制取代君主专制,以和平方式改造专制政体的第一次大胆尝试,是一次全新的探索。

还有必要指出,这场宪政改革并未因为其失败而失去意义,因为革命不能代替宪政。所谓宪政,亦即立宪政体,是指由社会多数人制定的或被多数人承认的宪法性法律(通常指成文宪法),所确立的公共权力的组织、相互关系、职责权限、活动规则,以及旨在保护公民权利的政法体制。[8]立宪政府的本质特征就在于使宪法和法律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中国要实行宪政,并不仅仅针对皇帝,即使打倒了皇帝,也还是要实行宪政。宪政是对权力的限制。无论掌权者是谁,以什么样的名义掌握权力,其手中的权力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而在革命没有推翻君主专制之前,改变君主专制而实行君主立宪的进步性更不容否定,人们没有理由放弃努力,坐待民主共和的到来。超级秘书网

(三)预备立宪大大传播了宪政知识,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后,海内外立宪派欢呼雀跃,热烈拥护,他们纷纷组织政党性质的团体,准备投入到宪政运动中去。当时规模较大的有海外的帝国宪政会和政闻社,国内的预备立宪公会和宪政讲习会等。他们通过出版宪政刊物、书籍,举办法政讲习所,从事调查并编辑法律等形式,大力宣传宪政知识,培养司法和地方自治人才,为宪政出谋划策。清政府成立咨议局、资政院和推行地方自治,极大地激发了整个知识阶层的参政热忱,他们纷纷投入到议员的选举中,把其作为参政的阶梯。以江苏省咨议局为例,第一届常年会共收到议案184件,其中属议员提95件,占一半以上,还有71件是人民清议案。[9]说明议员极具参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说明各阶层群众也把咨议局看成反映意见进而采纳他们意见的民意机关。正是通过咨议局的议政实践,立宪议员们不断提高自身的民主意识和管理水平,为辛亥革命后迅速从政打下了基础。1910年,立宪派为推动清政府速开国会,掀起三次规模巨大的国会请愿运动。第一次参加者达20万人,第二达30万人。[10]这是一场群众性的爱国的、冲击君主专制的资产阶级民主宪政运动。它沉重打击了清朝专制政权的权威,给人民以普遍的民主教育,并把宪政知识广泛地传播到知识群体中去。从某种意义上说,清末预备立宪为我国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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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论文范文第4篇

中国古代的神农尝百草(《淮南子•修务训》)使人们认识到某些植物的汤液对疾病有治疗作用。这便是人类医学科学的开端——中药的重要起源。从中国的商代以后汤液成为中药的主要剂型。然而,草药虽然能够治病,但并不能延长人的寿命。而封建王朝的最高统治者——皇帝都希望长生不老,永远处于统治地位。因此,自战国以来,在中国历代皇帝的支持下,便产生了一个长期繁荣不衰的职业——炼丹。起源于道家学派的炼丹家相信,只有自身不腐败的药物才能使人长生不老,青春永驻。当时,人们所用的草药当然做不到这一点,惟有金石能充当这一角色。

我国晋代著名的道教学者、炼丹家和医药学家葛洪(公元284~354年)所著的《抱扑子•内篇》金丹卷中就明确记载:草木之药“煮之则烂,埋之则腐”,而“丹砂烧之成水银,积变又还成丹砂”。这就是说,用中草药炼丹是不行的,因为它们容易腐烂。而朱砂加热后可变成水银和硫磺,反过来水银与硫磺在冷却的条件之下又可转变为朱砂。因此,服用朱砂炼制的丹药,人的生命就像朱砂与水银能互变那样,往返循环,生生不息。并把丹砂(HgS)称为长生不老药的极品。这是丹砂与水银、硫磺进行可逆化学反应的最早的明确记录。这一反应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化学。例如:当水银温度计打碎了之后,洒落在地面的水银容易蒸发,而以蒸汽的形式被人所呼吸,从而引起汞中毒。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的做法是在水银上面撒一些硫磺,使之变为HgS,而HgS在常温下是没有挥发性的。有“药王”之称的唐代著名医学家孙思邈(公元581~682年)也是一位非常著名的炼丹大师。他在炼丹过程中发现了黑火药,在其著作《伏硫磺法》中记载了黑火药的配方:两份硝石+三份碳+一分硫。这三种物质一旦发生化学反应,就在短时间内产生大量的气体,从而产生爆炸。这就是我国古代的四大发明之一。这一技术直到公元8世纪才传到阿拉伯。阿拉伯人把硝石称为“中国雪”,而波斯人(今伊朗人)则称其为“中国盐”。虽然炼丹家们寻找长生不老药的梦想最终破灭,但却在炼丹的过程中创造了很多有趣的新方法和新物质,例如淮南王刘安在组织其门客炼丹过程中偶然发现了豆腐,而被称为豆腐的鼻祖,也把自己造就成了化学家。正因为如此,英国自然科技史专家李约瑟(1994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根据中国古代在炼丹术等方面的成就,在其著作《中国科学技术史》中提出了“医药化学源于中国”的论断,认为“整个化学的最重要的根源之一,是地地道道从中国传出去的”。到了16世纪初,药物化学家的奠基者、瑞士科学家巴拉塞尔士首先把矿物质作为药物使用,提出化学的目的是制造药剂。他认为有病就是缺盐、水银和硫磺这三种要素之一(分别比作为肉体、灵魂、精神)。为了治病就要服用所缺的要素。而为了获得能够治疗疾病的药物,必然要进行化学实验,因此,在这些实验过程中,人们便发现了硝酸、盐酸、硫酸、氨和矾等化合物,也产生了元素、化合物、化学试剂等概念,从而推动了化学的发展。

2化学的发展对医学所做的贡献

巴拉塞尔士作为医学的改革者,极力反对伽仑及阿维森纳的学说,并引导人们注意到化学对医学及药学的莫大用处。他的这种主张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而逐渐被证实。随着唯物主义哲学和化学的发展,人们坚信能够治病的这些植物中肯定存在着内在的物质基础。结果在19世纪初,化学家们从药用植物中寻找到了具有药用价值的小分子有机化合物。例如:1763年,爱德华•斯通(EdwardStone)在伦敦皇家学会宣读了题为“关于柳树皮治愈寒颤病成功的报告”。1828年,法国药剂师亨利•勒鲁克斯(HenriLeroux)与意大利化学家拉斐尔•皮里亚(RaffaelePiria)利用化学手段从柳树皮中提纯出了其有效成分水杨酸,化学名是邻羟基苯甲酸。1860年,德国拜尔公司化学家赫尔曼•科尔贝(HermanKolbe)成功实现了水杨酸的人工合成。但是水杨酸对口腔、食道和胃壁的黏膜有严重的刺激作用,从而使其在医学应用中受到了严重限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化学家们首先想到的是将其改为酸性较小的钠盐(水杨酸钠),这虽然减小了其刺激性,但却具有令人不愉快的甜味,导致大多数患者不愿意服用。到了1893年,德国Bayer公司的化学家费利克斯•霍夫曼(FelixHoffmann)对水杨酸进行了改造,制成了乙酰水杨酸。水杨酸与乙酰水杨酸具有相同的医学性质,但后者却没有令人不愉快的味道和对黏膜的高度刺激性,这就是“万灵药”阿司匹林。这个例子说明人们已经可以用化学的方法去改变天然产物的结构,使之成为更为理想的药物。1928年,英国细菌学教授弗莱明发现了人类第一个抗生素药物青霉素。虽然弗莱明发现了青霉素,但是青霉素培养液中所含青霉素的量太少,加上他化学底子比较薄弱,一直没法找到富集浓缩青霉素的技术,很难从中提取足够的数量供临床研究使用。因此,弗莱明只好暂时停止了对青霉素的培养和研究工作。

直到1935年,澳洲药理学家弗洛里和侨居英国的德国生物化学家钱恩合作解决了青霉素的富集、浓缩这个技术问题,才使得青霉素真正成为服务于人类的良药。青霉素的大量生产挽救了千百万患有肺炎、梅毒、猩红热等疾病的患者的生命。青霉素的发现被公认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与原子弹和雷达相并列的第三个重大发明。正是因为弗莱明、弗洛里和钱恩对改善人类健康和延长人类寿命所做出的突出贡献,他们三人共同分享了1945年的诺贝尔生理学和医学奖。同样,我国的科学家们在推动医药学的发展和改善人类的健康方面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2011年,我国药理学家屠呦呦教授获得了仅次于诺贝尔奖的世界级大奖——美国拉斯克-狄贝基临床医学研究奖(LaskerDeBakeyClinicalMedicalResearchAward),以表彰她在青蒿素(Artemisinin)的发现及将其应用于治疗疟疾方面所做出的杰出贡献。这一医学发展史上的重大发现,每年在全世界,挽救了数以百万计疟疾患者的生命。这是迄今为止中国生物医学界获得的世界级最高奖项。青蒿作为药物使用,首次记载于《五十二病方》(公元前168年左右)中,这本书出土于马王堆三号汉墓。书中详细描述了如何用青蒿来舒缓痔疮。在公元340年间东晋医药学家葛洪在其著作《肘后备急方》中,明确记载了青蒿能够治疗疟疾:“青蒿一握,以水二升渍,绞取汁,尽服之。”屠教授正是根据这一段文字记载受的启发,改变了传统的提取方法,在经过190多次的失败之后,于1972年11月8日从青蒿中获得了其有效成分——青蒿素的单体。1973年,作为其结构研究的一部分,屠呦呦对青蒿素的结构进行修饰,得到了双氢青蒿素,其药效比青蒿素高10倍。双氢青蒿素的合成奠定了合成其他衍生药物的基础。1984年初,上海有机所周维善院士课题组实现了对青蒿素的人工全合成。另外一个极为重要的例子就是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医科张亭栋教授发现As2O3可以治疗M3型白血病的原创性研究。他从民间中医中得到一个秘方:砒霜、轻粉(HgCl)和蟾蜍可用于治疗淋巴结核和癌症。而张亭栋将这个配方主要用于治疗白血病的研究,并分别检测这三种药物在治疗中的作用。通过研究,他发现其有效成分为As2O3,并于1973年在《黑龙江医药》上发表了As2O3用于治疗白血病的开创性论文[4]。1979年,他们在《黑龙江医药》上再次,明确指出As2O3对M3型白血病效果最好,从而清晰地奠定了人类今天的认识:As2O3可以治疗白血病,特别是M3型白血病[5]。1998年美国康奈尔医学院的Soignet教授将张亭栋的研究结果用于临床治疗并将其治疗结果和可能的作用机制发表于世界最权威之一的医学杂志《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从而导致了国际医学界广泛接受As2O3对M3型白血病的治疗作用。而且相关药品已经通过美国FDA批准正式上市。

此外,医药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药物还有很多。例如1908年德国科学家埃尔利希课题组从合成的上千种含砷化合物中筛选出能够用于治疗梅毒的化学药物——砷凡纳明,从而开启了化学合成药物治疗的时代;1911年,波兰化学家CasmirFank在谷物中发现了维生素B1,并且发现缺乏维生素B1会患脚气病,随后新的维生素被不断地分离纯化并进行了结构的鉴定,使人们认识到维生素缺乏与疾病的关系;1932年德国生物化学家多马克发现的第一个磺胺类抗菌药——百浪多息;1963年美国化学家瓦尼(M.C.Wani)和沃尔(MonreE.Wall)从红豆杉中分离到了抗癌活性成分——紫杉醇(taxol)等等,这些重要药物的发现无不与化学的分离和确定结构的技术有关,见证了化学对医学的深远影响和重大作用。化学手段已经成为医学研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技术支撑。如可以用先进的化学手段来测定基因的结构、基因的序列,还可以利用化学手段去改变基因的结构,在基因上连接一个小分子或通过基因的对接来改良基因、甚至创造出新的基因。例如我们现在所见的一些转基因的食品——大豆和玉米等都是通过基因的改变来实现的。这些成就将为人类抵抗遗传性疾病及恶性肿瘤等现阶段无法治疗的疾病提供一种可能的方法。生命过程是无数化学变化的综合体现。尽管关于生命起源的学说很多,但是得到现在科学实验强有力支持的就只有“化学进化学说”,即生命是化学反应的产物。1952年,美国科学家StanleyMiller在实验室中模拟原始地球的大气成分和电闪雷鸣的自然环境,将甲烷、氨气、氢气、水蒸气等置于密闭的容器中,进行持续一周的活化放电,得到了氨基酸——这一组成生命不可缺少的蛋白质原料。而且在1965年9月17日,以钮经义为首的我国科学家用无生命的简单有机化合物合成了具有生命活性的结晶牛胰岛素,这一成果为人类做出了划时代的贡献。这些研究结果为生命起源的化学进化学说提供了有力的实验支持。美国著名的有机化学家,哈佛大学E.J.Corry教授(1990年诺贝尔奖获得者)曾经预言:“21世纪,化学将涵盖医学与化学之间的任一事情。”这一预言很快就被美国斯坦福大学医学院医学教授科恩伯格所证实,科恩伯格于2001年首次在分子水平上展示了真核的转录过程,并因此荣获了2006年诺贝尔化学奖。这里我们应该要特别注意的是,科恩伯格是位医学教授,但他却荣获了化学奖。

3化学对医学贡献的未来展望

宪法学论文范文第5篇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自本世纪以来,现代临床医学发展中出现了一些十分重要的人文走向,是令人十分高兴的,也是值得认真加研究的。

1以动态和发展的眼光看待现今的临床医学

对于从14、15世纪发展起来的、以先进科学技术手段装备起来的现代医学,人们过去和现在都有过许多尖锐的批评,主要集中批评其对人性的淡漠和对技术的过度崇拜。这种批评早在一百多前就曾出现,特别是1972-1973年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J•汤比因和日本文化界著名人士池田大作以他们的伦敦对话为基础出版的《面对21世纪的对话》,最具有理性和代表性。在这本书的第四章,两位作者对现代医学无视医学的人性做了极为深刻的批评。他们说:“医学越是具有直接左右人的生命的力量,医生如何运用它就越成为大问题。”今日在医生面前,“就似乎觉得躺在床上的不是具有生命的人,而不过是一个称作肉体的‘物质’”,“尽管医疗本应以医生和患者的相互人格交流为基础,现在却已濒临崩溃。”“然而在今天,在医生这一方面,对于生命尊严的敬畏观念的降低已成了问题。”“当科学之光照在人的生命之上时,人的生命自身就成了与医生的精神交流断绝的客体。这当然就引起了人类生命的‘物质化’”[1]。而美国的社会学家文森特•帕里罗、约翰•史特森在《当代社会问题》一书对医学的人性化做出了更尖锐的批评。他们说:“医学的进步造成了生命的医学化,使人们屈从于医疗行业人员的控制。不断专业化和医疗机构的发展,使得医疗保健以医院为基础的治疗失去了人性味。”[2]在国内,作为人文社会医学的核心刊物的《医学与哲学》,发表了许多对现代医学淡漠人性的批评:如“消费时代的医学人文价值”[3]、“当今医学缺少的是什么”[4]、“现代医学存在自身缺陷的依据、原因、现象及后果”[5]、“守住医学的疆界”[6]、“呼唤人性的医学”[7]等。这些批评无疑是正确的。正是这些评论与批评,提醒与引起了医学界的重视与关注,促成了医学界为医学人文关怀而努力。在当今“以人为本”的全球呼声日益高涨的环境背景下,我们再度审视当代医学,特别是21世纪临床医学发展的走向时,可喜地看到现代临床医学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化,出现了许多医学科学与人文相结合的征兆,并且已经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果。不仅在保健服务方面,就是临床实践方面,其变化也是令人高兴的:医学要以人为本,已经成为整个医学界的一致呼声;生物医学的传统模式正在转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及效果的评价,开始着眼于整体病人和心与身的统一而不是仅限局部病变;以前那种视技术为对付疾病、增进健康的唯一手段正在让位于技术、心理、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治理。尽管这些变化其中不少仍只能视为苗头与伊始,尽管还面临市场经济诱惑和技术万能思维模式的压力,但毕竟有了新的转向。我们不能用固定的、静止的眼光看待当代医学,无视当代临床医学正在开始的重要进步,一味地批评,而应当积极发现、分析医学发展过程中的种种新变化,发扬和扩展这些变化,促使其进一步向人性化方向发展。

2当代临床医学迈向人文的十大走向

当代医学,特别是21世纪临床医学的人文走向,最为重要和突出的至少有以下十个方面:第一,从单纯追求延长生命转向对人的整体关怀和生命质量的提高,医学目的正在悄悄发生变化。“现在我们要规定我们认为医学的当代合适的目的,同时为那些目的说明理由……医学目的能在下述四个标题下得到合适的论述:预防疾病和促进健康,解除疼痛和痛苦,治疗疾病和对不治之症的照料,预防早死和安详的死亡。”[8]医学目的这种变化,在癌症治疗决策问题上表现得最为清楚。WHO在癌症预防与控制报告(WHA58/16号文)中指出:“抗癌治疗的目的是治愈疾病、延长生命和提高生活质量”,这就意味着抗癌从单纯地追求延长生命走向延长生命与提高生活质量并重。而晚期癌的治疗上则更加强调生活质量。“对晚期癌症患者的治疗决策,要确保治疗只用于受益阶段。”[9]6第二,从单纯重治疗转向治疗与关照并重,努力减轻病人的心理精神负担。尽管现代医学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许多疾病仍然是无法治愈的,特别是那些老年病和慢性病,常常具有终身性质,一直伴随至死亡。而病人通常不只是需要治疗,而且还需要同情、关爱和理解。对于许多疾病来说,医务工作者的大部分时间是管理疾病而不是治疗疾病。管理指的是在感情与心理上的持续心理关怀,帮助病人重新塑造一个新的自我。目前世界各国对晚期癌症病人提倡的姑息治疗(palliativecare),最能反映医学人文关怀的进步。姑息治疗的基本要求是:“改善癌症患者生存质量;帮助癌症患者以较平静心境和较强的毅力面对困难;帮助癌症患者积极生活直至死亡;帮助癌症患者家属面对现实,承受打击。”姑息治疗的主要任务是“缓解癌症本身和治疗所致症状及并发症;减轻患者的躯体痛苦和心理负担。”[9]8第三,从关心病转向关心病人,呼唤全人医疗和整体医疗,这是医学人性回归的重要一步。自从医学从古代聚焦整体转向重视机体的局部病变、重视疾病的微观探索以来,医学对作为整体的人渐渐地被忽视了,在医生们的眼前存在的不是病人而是病、是微生物、是细胞、是基因,因而医学的人性淡薄了,现代医学也因此受到尖锐的批评。但是,现代医学的这些弊病近些年开始引起医学界的重视,许多有先觉的医师们,开始呼唤全人医疗,呼唤医师们回到病人床边,呼唤重视与病人的沟通。“医学的对象是整个人(wholeperson),必须考量人的整体性,人具有尊严性及个性,人的身与心彼此互相影响。”“医业的执行必须超越病人的身体,尊重病人的尊严性,了解病人的心理与情绪,而不能只针对疾病。”因此,“全人医疗受到特别重视,全人了解(whole-personunderstanding)成为医师照顾病人最重要的基础。”[10]24特别是20世纪50、60年代以后,疾病的类型开始发生变化,慢性病成为威胁人们健康的主要疾病,致病原因的多元化与复杂化,医生诊治疾病不能只了解病变的局部机体,还必须了解病人整体,必须了解病人的心理和情绪,而不能只针对疾病。当前,医学界呼唤要重视与病人沟通,要重视了解病人,医学要重新回到病人的床边,已经成为许多医师的共识了[11]。“医师对病人的了解,对人的完整性的了解暨对病人痛苦的体质和来源的了解,医师对人的完整性及其与生病关联的了解,是解除病人痛苦的主要基点。”[10]23第四,从只重视技术,认为技术是万能的治疗观念开始转向同时重视病人的心理社会的全面调理,也是当代医学人文化的重要走向。16、17世纪以来,现代医学走上了迷信技术的道路,认为技术能医治病人的一切,技术是无病不克的万能神。当然,我们应当肯定,技术也的确为人们解除了许多疾病的痛苦,但即使是那些以局部病变为特征的疾病,也要波及全身,而其所带来的痛苦,无疑要刺痛人的心灵。因此,单纯依靠技术的医学,从来都不是完满的医学,因为在这种医学的视野里只有病而没有人,人性的关怀被忽视了,并因此成为冷漠的医学而受到批评。现在,时过境迁,当人们回过头来审视现代医学时,已经认识到“医学以人、人的生命、人的健康为对象,其本质‘为人性化的医疗’。是奠基于人文、哲学及科学的学问。医学教育以培养良医为目标,除了科学教育及技术训练之外,还必须使学生了解医学的人文、哲学层面,确立价值观、伦理观及生命哲学观。”[10]7有的临床学者提出,“临床针对疾病治疗决策的制定,需要遵循规矩原则、证据原则和美德原则。规矩原则存在较大的缺陷是忽视了患者的价值,忽视了患者及家属的意愿,忽视了社会的公平性。美德原则弥补了规矩原则与证据原则的缺陷。”[9]6临床学界对技术医学的这种再认识,反映了医学的人文进步,反映了当代医学人性关怀在提高。乳腺癌治疗观的变化可以视为这种认识变化的一个缩影。自1882年Halsted创立乳腺癌根治术治疗乳腺癌以来,乳腺癌治疗几度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并完成了从可耐受性的最大治疗向有效的最小的治疗的转化。目前,女性乳房疾病,特别是乳腺癌的治疗,不再仅仅满足疾病的治愈,还要尽量保持外形美观,由此保持自信心与心理认同,满足患者对生活质量的追求。这难道不是医学人性的进步么?第五,从对局部病变大动干戈转向在治疗中尽量减少机体的损伤,重视机体自然力的恢复。微创手术和微创医学的问世,也是医学人性化的重要进步。众所周知,传统外科是以切除病变著称的。躯体任何部位的实质性病变,只要一经确立,其对策是尽可能的彻底切除,而不顾忌切除大小对机体的伤害。但是自1985年提出微创外科minimallyinvasionprocedure)概念,德国医生(1986)法国医生(1987)完成腹腔镜胆囊切除以后,被医学界广泛接受。事实上,微创外科不等于小切口手术,它比现行的外科手术能有更小的创痛,能有更好的内环境稳定,更准确的手术结果,更短的住院日以及更美好的心理治疗。尽管微创技术目前主要仍限于外科领域,并且主要是由腹腔镜外科的创建而引导出的,但它无疑反映了人们在寻求尽量减少对机体的损伤的努力。“西方医学发展的一种趋势是在过去20年时,有越来越多的声音要求回到其传统起源,同时也开始寻求一种新的医学智慧。”[11]“现代外科已向着人文关怀为核心的微创外科发展,以人为本是微创理念的核心,在对病人进行任何医疗决策时,都应将微创理念贯彻到决策和治疗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减少诊疗过程中对病人的损伤。”[12]例如,现在前列腺增生大多采用经尿道电切、汽化、激光等治疗,肾脏多发结石也通过经皮肾镜进行治疗,大大减少对病人机体的损伤,而手术效果与开放手术相同或优于开放性手术。因而目前泌尿外科开放性手术,已部分或大部被腹腔镜手术取代,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微创技术的应用还有不少问题有待解决,但它明显减少了各种手术对病人机体的损伤,减少了对病人心理的损伤。因此可以认为:“微创医学以及在治疗中减少对机体损伤的出发点,是医学人性化的重要表现,是现代医学迈向人性化医学的重要一步。”[13,14]第六,由单一学科向多学科协作的方向转变,意味着现代医学开始抛弃那种将人体视为部件拼凑的机器,承认人是有意识有尊严的活体,从而促进了适应医学人性化的需要在医疗技术组织结构上进行调整。根源于还原论和人是机器的形而上学的观点,现代医学将疾病从人的整体分离出来,设置了以疾病为中心的各种专科,并且越分越细,在每一层次上产生更多的分枝,因而离整体的人越来越远。在专科医生面前的不是活生生的病人而是各种不同的病、病毒、组织、细胞、基因、化验数字和各种影像摄片,因而一些医生对待病人没有同情、体贴、关怀,往往推来推去,医学的人性渐渐被淡化和淹没了;另一方面,现代医学越来越多的研究成果表明,很多疾病是相通的,是与人的整个机体密不可分。例如,现代医学已经证明,心血管疾病实际上是代谢性血管病。糖尿病又是冠心病的等危症,糖尿病是心血管疾病[15]。一些高血压病,胃病,实际上是某种心理性疾病。再如高血压病的治疗,人们已经认识到,血压是一个动态的调节过程,且人的情绪对血压的影响极大,药物治疗不能稳定病人的情绪。长期服药的无奈和恐惧,极易导致病人的焦虑与不安。因而情绪波动往往是高血压、特别是三期高血压病心脑血管疾病发生的重要诱因。所以对高血压的治疗必须引入心理、情绪的概念。如此种种使人们认识到,必须摆脱单纯专科视野的习惯,树立多学科合作的观点,从人的整体视角对待疾病,恢复对人的整体关怀,摒弃那种将人视为机器零件的形而上学的思维习惯。因此,近些年来,国内国际学术界都在呼吁多学科合作诊治病人,如英国许多医院,已经建立由多学科组成的团队,国内北京垂阳柳医院组建多学科疾病治疗中心,都是为克服专科医学人性缺乏、恢复多学科、多视角治疗的努力。第七,从经验医学转向循证医学,转向证据与经验相结合,规范化与个体化结合,为病人提供最优化的治疗奠定了基础。医学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病人提供最优化的服务。医学在为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走过了曲折的道路。医学最先是从经验开始的;14、15世纪以后,医学逐步从现代科学中得到了武装,现代科学为医学增添了强大的翅膀,但现代医学依靠仪器装备提供的各种检测资料的运用于每一个病人身上时,仍取决于医生个人的经验。但是,这种情况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有了重大改变,其突出表现就是循证医学(EBM)概念的提出。EBM与传统医学有很大的区别。传统医学是以医生个人经验为主的,医生根据自己经验、教科书和医学期刊的提供的信息来处理病人,这就可能导致实际上无效但理论上推测有效的方法广泛应用,另一些实际有效的真正有效的方法反而未被采用。循证医学的人文意义在于:将病人放在中心地位,让病人充分知情,积极参与;强调医疗行为要适应医学模式的转变,即考虑疾病发生的生物、心理、社会条件;强调要为病人提供充分的信息,为病人提供治疗方案、效果的利弊及并发症、治疗费用等方面的信息,以供病人选择;以预后终点指标来评价治疗方案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其中包括有效寿命、总死亡率、疾病重要事件、生活质量、成本—效益比等。循证医学体现了医学精益求精、对病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在理论与实践上解决了什么是最优化、如何实现最优化的问题,因而是医学人文性的重要体现。第八,从医生决定和包办一切转向病人自主、医患合作与互动,这无疑也是医学人性化的重要进步。长期以来,医生一直被视为医学的主体,病人只能被动地接受医生的安排,这种医患关系一度称之为父权主义的医患关系。医患之间的此种关系,根源于医生对医学知识的掌控与病人对医学的无知。在古代,这种医主病从的状态似未造成医患间的隔阂与不和,是因为当时医生的诊察手段有限,医生必须依靠与病人的交谈了解病情而确定治疗对策。但是,近代医学产生后,医学诊疗技术手段层出不穷,许多医生认为没有必要从与病人交谈中获得治疗依据,只需要开几张化验单、检查单就可以满足诊断决策的要求了,因而医生离病人愈来愈远,临床医学也因医生远离病人床边而演变为实验医学,医患交流的渠道荒芜了,医患之间的关系疏远了,病人眼中慈祥、关爱、体贴的医生形象渐渐消失了,从而构成现代医学人性衰退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九,医疗服务组织开始从大医疗中心向社区医疗、向基层医疗的转向,也是医学迈向大众,迈向人人享有保健,实现全人关爱的重要进步。现代化的大医疗中心是适应生物医学、实验医学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在近二百年的历史中,医院有了巨大的发展。真正现代意义上医院明星,是1784年由约瑟夫大帝二世重建的可容纳1600名患者的维也纳医院开始的。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大医院越来越多,医学现代装备越来越多,医院的科室分工越来越细,追求大的医院或医疗中心,似乎成为医学进步和国家、地区医学水平高低的标志。另一方面,大的医院的确可以为经营者带来丰厚的利益。大型医院的发展,为采用新的科学技术提供了条件,为治疗重病患者带来了福音,但是大医院的发展,不分轻重地将大部病人吸引到医院中来,这不仅增加医疗费用的开支,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削弱了预防,削弱了基层医疗,而目前占疾病主要地位的慢性病、老年病、退行性疾病单是从治疗着眼是无法解决的;且大医院由于分工细、科室多、层次复杂,医生与病人交往受限,因而存在医学人文关怀的先天性缺陷。可喜的是,许多国家的政府和一些有远见的医学家已经认识到,保健服务的光明大道,必须重视发展和依靠社区医疗和基层医疗,必须将保健服务的重心从大型医院逐渐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只有实现这种转变,才能保证人人享有保健目标的实现,才能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才能从根本上降低各种慢性病的发病率和有效治愈率,才能从根本上使医学的恩泽落实到大众身上。第十,从治已病、治终末期的病向治未病、向疾病早期、向预防疾病源头的转变。早在两千年以前,人们就认识到“上医医未病之病;中医医欲病之病;下医医已病之病。”(唐•孙思邈《急备千金要方•诊候》)。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早就将预防为主列为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但在实际上,除了劣性传染病猖獗时突出了预防外,平时大量的人力、物力仍是以治已病、终末期的病为主,大量的医学研究,也是针对危重病如何抢救为目的进行的。这就形成了医院越盖越大、病人愈治愈多、费用越来越高的恶性循环的后果;客观的印象是,医疗机构在期望着更多、更重的病人,因而也就导致现代医学严重背离了防病治病、增进健康的初衷。以治疗为主,还是以预防为主,实际上成为检验医学人文性的一个重要标尺。因此,将以治疗为主的方针转变为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就成为实践医学人文关怀、体现医学的人文性的一项根本性的举措。但是,这种情况最近十多年来开始有了重要的变化,国内外的临床与预防医学的实践使医学界认识到,以治疗为主的办法,是无法控制当前最令医学界烦恼的慢性病、老年病和种种退行性疾病。如对冠心病的治疗,对冠状动脉斑块的处理,任何一种有创性治疗都是破坏板块稳定性的,但这种破坏都是暂时缓解症状,即使放了支架,仍要吃药,离不开他汀类药物、β受体阻断剂、ACT抑制剂和阿斯匹林。但是,如果我们从预防着手,是完全可以大大降低此类疾病的发生的。2004年公布的Inter-HeartStudy有52个国家参加,其中包括7000名中国人实验对照试验报告,证明90%的心肌梗死是可被我们身边可检测、可控、可改变的传统因素所预测所解释。该项研究证明,10个心肌梗死病人9个可以解释,6个心肌梗死病人可以预防。美国30年来人均寿命延长了6年,其中3.9年归功于心血管危险因素的控制与预防。这一事实大大推动了人们对预防观念的转变,呼吁转变生活方式、呼吁戒烟的声音,已成为一些医学专业会议的强音。“心血管疾病一定要强调预防,不管疾病发展哪个阶段,都要把预防放在首位。我们今天讲预防,不仅是救患者,同时也是救自己。”“生命珍贵,它属于人只有一次,作为一个心血管医生应充满自豪感和责任感,让人类,包括我们自己,活得更长,活得更好。”这是我国心血管专家胡大一充满人文气息且发自肺腑的由衷之言[15]。当代临床医学朝向人文方向的变化,还有其他种种表现,本文只不过列举其中的一些主要方面而已。

3基于医学价值观与医学哲学观的转变

当代临床医学的人文转向和医学科学与人文的结合,是基于“以人为本”的医学价值观逐步取代医学技术论的价值观,系统论逐步取代单一的还原论,心身一元论取代了心身二元论。“医学随着人类痛苦的最初表达和减轻这痛苦的愿望而诞生,由于最初需要解释人体发生的各种现象和以人类心灵为主题进行最初的辛勤探索而成为科学。”[16]这样一门起源于为解除人类的痛苦且从头至尾充满着爱人的科学,其价值观无疑是以人定向的。但是,医学自从14、15世纪开始追求以实验科学改造和装备自身以来,其价值取向悄悄地发生了变化。以维萨里的人体解剖学和哈维的血液循环论为启始的现代医学,在近四百年的历史中,涌现了一个接着一个重大发现和发明,极大地加深了人们对对生命和疾病的认识,激发了对医学科学化的追求,甚至无形中在医学界形成了一种默认:一次重大的发现或发明,就意味着对人体和疾病认识的飞跃,意味着对疾病的征服和医学光辉的上升。无数的生物学家、化学家、物理学家和医学家,都在拼命地追求对的生命、人体、病源体、诊疗手段的新发现和新发明,并且毫不怀疑地认为,新技术、新设备的堆积,就是医学,就是医学的发展与进步。这样,医学的价值观,开始从对人的关爱逐渐转变为对技术的关爱,医学技术成为医学的代名词。唯技术论的价值观渐渐代替了对人的关爱的价值观。但是,在人们追求医学技术的无限进步过程中,人被忽略了,人被冷落了,医学的人性淡漠了,大量的事实引起了人们对唯技术论的怀疑。人们发现,无论是搭桥、放置支架、血管扩张、血液透析、花样翻新的各种手术方式,以及诸多脏器移植,大多只是暂时缓解症状,不仅花费巨大,并且常给病人带来终身痛苦。因此,尽管医学自身感觉进步巨大,但人们对对医学的批评与埋怨愈来愈多。人们认识到,技术至上,技术就是医学的一切,以技术水平的高低作为衡量医学进步的标准过于片面了。“医学的价值是多元的,除了基本价值外,医学的价值还可以分为手段价值与目的价值、功利价值与非功利价值、现实价值与理想价值、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等等。”[17]但医学的核心价值观仍然只能是对人的关爱。医学不能离开技术,更不是不要技术,但不能将技术作为医学自身的价值的主要取向。医学必须回到将“以人为本”作为医学价值的基点上来。还原论转向系统论,系统论与还原论相结合,为医学的人文转变提供了方法论的基础。现代医学从产生以来,一直是立足于还原论的。没有还原论,就没有人体组织、细胞、血液、蛋白质、基因的揭示,就没有人体内分泌、免疫反应、神经调节机制的清晰认识,就没有对微生物、细菌、病毒、钩状螺旋体等各种病源微生物的了解,从而也没有现代医学对许多疾病的控制与治疗,否认还原论对现代医学的意义似乎没有充分的理由。但是,我们也要承认,还原论有其不足的方面。正是这种还原论的哲学思想与研究方法,将人体化解为组织、器官、细胞、基因微细结构,作为整体的人逐渐消失于这些无限的微细结构之中。生物医学模型包括还原论,即最终从简单的基本原理中推导出复杂现象的哲学观点,是现代医学人文性失落的基本原因。这种状况正在得到改变。人们逐渐认识到,生物医学模型完全依赖生物学的变量来解释疾病的观点,完全排斥社会、心理、行为对疾病和健康的影响是片面的。大量的事实证明,实验室检查的结果只是表明潜在存在疾病,但不一定患有疾病。糖尿病或精神分裂症的生化指标异常,只是此类疾病存在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生化指标的缺陷不能解释疾病的一切。病人的心理、家庭、社会、经济、环境、饮食,都是影响疾病的因素。因此,对疾病的认识与控制,还原论必须要有系统论的支持。系统论认为所有的组织层次在等级系统关系中是互相联系的,一个层次的变化就会影响另一层次的变化,采纳系统论作为医学研究的方法将会大大缓和整体论与还原论的分裂。而此种认识基础的调整,就为现代医学要重视人、重视人的整体、重视人的思想情感、重视人的社会及环境提供了哲学基础,从而也为医学的人文性提供了认识论的基础。心身二元论也是医学人性淡漠的重要原因。西方医学和东方医学不同。由于种种原因,源于西方文化背景的现代医学从一开始就走上心身二元论的道路。为谋求克服古代医学模糊性的努力目标,现代医学采用了实证和还原的方法,同时也接受了笛卡尔心身二元论的影响。笛卡尔认为,世界存在两个各自独立、性质不同的本原,即心灵与物体。心灵是精神实体,物体是物质实体,这两者彼此互不依赖。心的属性是思维,物体的属性是广延。有广延性的物体不可能思维,能思维的灵魂无广延性。这两个实体只有在上帝这个绝对实体里才能实现彼此的统一。据拉斯莫森的研究,当年的基督教会允许解剖人体时仍坚持将人的灵魂是神圣不能侵犯的观点,当时准许对人体进行解剖有一个君子协定,即不许对人的精神和行为进行研究[18]。这样,当时的医学只有将人的心理放置一边,先将人体加以研究,才能在客观实证上回答许多疾病的原因及过程,才能找到医治躯体上的各种病症。这样久而久之,人的心理被忽视和遗忘了。而近来大量的事实证明,人的躯体与人的心灵是密不可分的。身与心相互依连,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癌症、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等,其发生无不与精神心理因素相关,其治疗不仅需要采用药物、手术等各种物质手段,而且需要心理调理。心身二元论必须让位于心身一元论。正是这种哲学观点的改变,促进了医学人文观念的提升。超级秘书网

4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以上种种人文转向还只是开始,有的还只是发展中的苗头,还只是一些有远见的临床学家的见解与呼声,远没有成为当代医学的大气候。首先,从认识上看,比如,如何从根本上摆脱慢性病治疗的困局,如何实现还原论与系统论的结合,如何要实现从大的医疗中心向基层医疗的转变,并不是所有医生都赞同的。这方面还有赖于交流、讨论与实践的证实,并逐渐取得共识;其次,上述提到种种医学人文转向,还有许多具体的实际问题有待解决。例如,如何实现从单一学科向多学科合作的转向,目前出现的一些做法,如疾病中心的建立,多学科团队的组织,等等,还远不成熟,须要探索和积累经验;再如,如何更好地为病人提供心理支持,如何在疾病的诊治中体现心身统一,目前的实践还远未使这一问题得到切实的解决;再次,医学的人文转向,不仅是一个观念问题,还涉及医学教育、医疗服务体制、社会保障体制和公共卫生诸多方面,这更是一项复杂的任务。例如,目前的医学教育,基本上仍是生物医学的教育,教学内容远远落后医学实践的发展。再如,我们的医学期刊,大多仍然局限于医学的实证研究,认为只有这样的文章才能登大雅之堂,似乎疾病的治愈与康复只能是技术而与其他无关。而这一切的转变是需要时日的;最后,最为困难的是,医学人文转向还面临着许多阻力,特别是唯技术主义与金钱、资本的诱惑,其中技术主义的影响近二十多年虽有所衰退,但在一部分医生中还严重存在;而市场与资本对医学的诱惑则更为令人忧虑。正如欧洲内科联盟所指出的那样:“现代医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改变医疗卫生体系与兼顾患者的需求,以及达到需求的有限资源都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市场的作用,其中以放弃将患者利益放在首位与传统职业责任之间的挑战最为突出。”[19]现代医学要真正实现人文关怀的转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尽管这种变化才开始,我们仍应十分热情地关心和支持这种转向,及时觉察和总结、宣扬这种转向,并为这种转变叫好。有的学者不赞成对当代医学的这种评价,认为现代医学的市场取向倾向和技术至上的倾向并未改变,对医学以人为本精神的冲击也未削弱。但是,任何事物发展的重要转向,都是从小开始的,都是从少数人的先觉开始迈步启动的。更为令人高兴的是,在临床医学界,已经涌现一批视野开阔的医生,他们曾经十分热衷于高技术,十分热衷于放支架、搭桥、血液透析和各种新式手术,认为不断以各种新技术对抗疾病是医学发展方向,但是他们现已全然改变了这种态度。他们在大声速疾呼要重视预防,要重视生活方式的调整,要重视病人生活质量的改善。北京同仁医院副院长王宁利说:现在年轻医生中出现了一种技术至上主义,可能给医学带来灾难性后果。我们也看到,在一些学术会议上,开始大谈戒烟,大谈规范的行为与生活方式。这难道不是令人高兴的事吗?我们难道不应为医学的这种变化而欢呼吗?

参考文献

[1]J.汤比因,池田大作.展望21世纪[M].北京:国际人文化出版公司,1985:94-96.

[2]文森特•帕里罗,约翰•史洒森,阿黛思•史洒森.当代社会问题[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