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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风险控制与税收筹划策略

个人所得税风险控制与税收筹划策略

摘要:2019年个税改革的实施使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扣缴方式等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同时,金税三期的上线使得税收征管部门掌握个人涉税信息更加全面。因此,在新税收环境下,科学事业单位如何在做好个人所得税风险防控的同时有效进行税收筹划、增加科研人员的到手收入,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立足于科学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科学事业单位个税申报的特点及难点,尝试挖掘科学事业单位个税征管过程中的风险,并探讨相应的纳税筹划措施。

关键词:税收风险;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科学事业单位

一、研究背景

2019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开始实施。在新税法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需要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多项收入综合起来,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出项目,包括三险一金专项扣除项目及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得到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适用相应累进税率进行课税。具体实施中,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时,需要先按月或按次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的差额通过年度汇算来多退少补。新税法的实施离不开税收征管部门对个人涉税信息的全方位掌握。一方面,税务部门需要掌握个人多元收入来源数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另一方面,税务部门也需要掌握个人多元扣除信息情况,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支出信息。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在金税三期工程上线后,税务机关构建了涉税信息共享的平台,进一步拓展了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大数据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交叉比对稽核机制,进行精准审查,实现对逃避税行为的有效威慑。同时,税务机关建立起纳税信用平台,对申报不实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促使自然人及扣缴义务人务必据实申报。

二、科学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特点及难点

(一)科学事业单位人员类型多元化,纳税申报情况复杂

科学事业单位在用人时采取多元化的机制。由于受单位编制人数限制,为了更好地开展科研及管理工作,会大量招用流动制人员。加之许多科学事业单位成立较早,经过多次人事改革与分配,逐渐形成了复杂的人员结构。目前,科学事业单位的人员种类大致分为正式在编职工、博士后、劳务派遣人员、中长期临时劳务人员、一次性劳务人员。多元化的人员类型导致不同人员在科学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的性质不同,因此个税纳税申报主体及申报类型也呈现多元化。正式在编职工、博士后与科学事业单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科学事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因此,正式在编职工、博士后从科学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型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类津补贴及其他所得应全部按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中长期临时劳务人员与科学事业单位签订中长期劳务合同,因提供中长期劳动及服务从科学事业单位取得一定收入。由于此类人员与科学事业单位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其在科学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由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一次性劳务人员一般都是外单位人员,主要因临时性的培训、讲座、劳务而取得收入,由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纳税申报。劳务派遣人员由人力资源公司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科学事业单位直接与人力资源公司结算相关人员成本。因此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性收入由人力资源公司进行纳税申报,因临时性劳务从科学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由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二)人员管理权限分散、收入来源渠道众多

由于科学事业单位经费实行项目化管理,课题组有权根据相关经费预算管理组内用人情况。目前科学事业单位人员除正式在编职工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外,博士后、中长期临时劳务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其管理权限分散在各个课题组。因此,工资及劳务费发放虽集中在财务部门,但人员经费来源渠道、发放方式及时间并不一致,经常造成同一人员单月多渠道发放的情况,如同一科研人员当月既有人事部门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又有不同课题组发放的讲课费、专家费、答辩费等。但科学事业单位作为单一个税扣缴主体,必须确保全口径收入通过唯一计税系统累计算税,这样一来加大了财务部门扣税的实操难度。

(三)薪资项目的设立与个税计算脱节

人事部门在设立薪资项目时,经常将有税收优惠的工资收入与应税工资收入合并为同一工资项,如补贴一项中既有通讯补贴、车改补贴等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津贴补贴收入,也有岗位补贴等应税津补贴收入。这样一来财务部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进行薪资项目拆分,将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收入与应税收入分别计算,不但增加了个税计算工作量,也容易造成少记免税收入,影响科研人员到手工资。

三、科学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风险

科学事业单位因个税申报人数多,涉税金额大,属于税务部门重点税源监控的范围。科学事业单位的个税涉税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个人纳税申诉风险

金税三期上线后,自然人税收系统管理端、扣缴端和个人端实现了信息实时传送,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随时查询自己任职受雇及纳税情况,并对与实际不符的任职受雇情况或者收入记录进行申诉。科学事业单位由于涉税人员多、人员流动性大、收入类型复杂的特点,容易使纳税人混淆收入期间及收入类型,从而引发纳税人投诉,影响税收信用评级。

(二)政策风险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政策变更频繁,各地方税务局也有各自的税收政策。科学事业单位财务人员面对名目繁多的津贴补贴,需要明确各项津补贴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有特定的期间,哪些人员的特定收入类型有税收优惠等。既不能对于不该免税的收入进行免税或不予上报,产生偷漏税风险,也不能“一刀切”对全部收入均按应税所得进行申报纳税,产生纳税遵从风险。

(三)过度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是指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通过对国家颁布的税法和条例进行分析对比后,制订出一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以此对税收进行优化选择,达到节税的目的。所有涉税业务的税收筹划都是在遵守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科研人员对税收的认识不足,主体责任意识较差,一些科研人员将纳税筹划等同于少交税,采用了一些打政策擦边球或违背税法规定的做法。比如将同次劳务报酬分月报销、将个人收入通过多人收入分摊的方式进行税负转移,更有甚者将个人收入通过其他经济业务的发票进行报销,套取科研经费。这些都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同时容易给科学事业单位带来税务稽查风险。

四、科学事业单位个税风险控制下的税收筹划策略

科学事业单位在控制个税风险的前提下做好税收筹划,需要以科研人员强化责任意识、据实申报为起点,单位财务部门与人力资源部门协同规划,在科学事业单位内部优化个税纳税管理流程,控制好各个税纳税节点。

(一)个人层面举措

1.加强科研人员纳税主体责任意识,提高税收遵从度长期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单位扣缴申报为主,个人很少自行申报。这一课税模式造成个人对于扣缴了多少个税并不关注,对个税如何计算也不太了解,对于纳税申报、涉税信息等方面的税法规定知之甚少。在科学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一直对个税的申报与缴纳存在理解误区,认为个税缴纳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与个人无关。然而,在综合所得课税的新个人所得税税制下,单位扣缴申报仅作为新税制下个人所得税扣缴的一个环节,后期对个税已预缴税款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纳税人个人操作完成。这样一来,个人就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成为确保个人收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真实性与完整性的第一责任人。因此,要想做好科学事业单位的税收筹划,务必加强科研人员纳税主体责任意识,杜绝隐匿所得、少缴税款的主观倾向,提高税收遵从度。2.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税收政策宣传,引导其充分利用各类税收优惠随着2019年专项附加扣除的引入,科研人员需要在熟悉政策内容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恰当地、最大限度地利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增加税前扣除费用。财务部门要提醒、引导科研人员及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如存在漏报扣除信息的情况,财务部门应提醒其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此外,为了确保科研人员全面享受各类税收减免优惠,例如残疾人个税减征、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税收政策宣传,让科研人员在取得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收入时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完善税收优惠备案,促进税收福利政策落到实处。

(二)单位层面举措

1.加强人员管理,分清人员类型一方面要加强人员信息管理,明确区分各种人员类型。科学事业单位用人结构复杂,并不是所有人员在纳税申报时都符合雇员的标准。科学事业单位要以“任职受雇”为纳税申报唯一雇员确定标准,报税时在自然人扣缴客户端中严格区分雇员与非雇员,并选择不同身份类型人员适用的个税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在个税系统扣缴端中只有雇员才可申报工资薪金所得,非雇员只能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所以会出现不同身份类型人员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时适用的个税政策不一致:职工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时可减按50%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而劳务派遣人员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时只能全额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因此,分清人员类型是个人所得税依法纳税、规避税收风险的前提。另一方面,要建立“课题组——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的联动机制,捋顺人员信息传递通道,使得人事部门能及时掌握各课题组人员入职、离职信息,同时充分发挥人事部门人员管理权,通过全体人员信息比对,避免同一人员同一劳务在不同渠道重复取得收入的情况。这样一来,人事部门成为向财务部门传递人员信息的唯一渠道,可以避免因人员信息传递问题而引起的任职受雇信息投诉,提高纳税信用度。2.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收入信息化系统在新税法全年累计计税制下,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比以往更加复杂。不仅与本月收入情况有关,还与本年度以前月份收入情况及个人家庭整体负担情况有关。因此,要准确计算全体人员工资薪金应纳税额,必须依靠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完善的信息化系统一方面可以解决科学事业单位人员不同来源渠道工资收入的归集问题,使得各渠道、各类型收入均可在系统中进行归集,在薪资编制时实现对科研人员全部类型收入全口径覆盖,减少因漏记收入造成的工资薪金个税计算不准确。另一方面,对薪资编制、个税计算、薪资发放等工资及个税业务全程进行数字化管理,不仅方便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对工资发放和个税计算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同时减少线下手工计算的频次,提高个税申报效率与准确率。3.改革薪资结构,重组薪资项目人事部门应严格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酬规定范围,将现有薪资项目按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进行重分类。明确、分项列示各免税收入项目,并对同类应税收入项目进行适度合并。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合理地利用免税政策,将科研人员到手收入最大化,同时也为税务稽查提供直接根据,降低稽查风险。科研人员工资收入中属于免税收入的项目如表所示。

参考文献:

[1]丁淑英.基于财务信息化建设的事业单位工资薪金个税纳税筹划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20(21).

[2]苏莹莹,符裔.税收共治与涉税信息共享研究——基于新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课税的分析[J].财政监督,2021(05).

作者: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