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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计划方案范文精选

个人养老计划方案

个人养老计划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多管齐下、源头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和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再不占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市政府确定。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目标和要求

(一)、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口转换工作,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

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的,*机关要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办理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市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市政府还积极将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依托现有培训机构,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引导性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积极为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

(三)、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1、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件的,将他们纳入这些保险的保障范围;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将他们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仍保留农业户口、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1)资金来源和征收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

统筹资金包括政府出资部分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分别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和土地补偿费中列支。统筹资金的具体来源为:被征土地补偿费的15%,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筹集;不足部分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补足。统筹资金的筹集由土地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应协同配合,及时足额的将统筹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统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年度预决算制度。统筹资金的支出计划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划入支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组成。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一次性缴费3600元;二档为一次性缴费6600元。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个人缴费资金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并为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帐户。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2)支付条件和待遇标准

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具体发放标准为:

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2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9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0元;

个人缴费6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6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元,个人账户养老金55元;

个人未缴费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金80元。

本方案实施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符合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从本《实施方案》实施次月起支付。

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参保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

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已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19*年起计算,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达到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参保时须一次性补缴到不足15年的费用。缴费标准与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相同。达到规定年龄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个人养老计划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多管齐下、源头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和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再不占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市政府确定。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目标和要求

(一)、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口转换工作,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

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的,*机关要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办理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市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市政府还积极将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依托现有培训机构,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引导性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积极为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

(三)、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1、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件的,将他们纳入这些保险的保障范围;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将他们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仍保留农业户口、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1)资金来源和征收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

统筹资金包括政府出资部分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分别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和土地补偿费中列支。统筹资金的具体来源为:被征土地补偿费的15%,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筹集;不足部分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补足。统筹资金的筹集由土地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应协同配合,及时足额的将统筹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统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年度预决算制度。统筹资金的支出计划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划入支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组成。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一次性缴费3600元;二档为一次性缴费6600元。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个人缴费资金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并为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帐户。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2)支付条件和待遇标准

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具体发放标准为:

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2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9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0元;

个人缴费6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6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元,个人账户养老金55元;

个人未缴费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金80元。

本方案实施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符合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从本《实施方案》实施次月起支付。

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参保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

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已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19*年起计算,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达到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参保时须一次性补缴到不足15年的费用。缴费标准与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相同。达到规定年龄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个人养老计划方案范文第3篇

一、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根本性缺陷

老职工(实行个人账户卡以前已拥有国家职工工龄者)的养老保障问题的合理解决,是建立有效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老职工养老保障,是一个历史遗留债务和现实困难相交织,涉及公平与效率的制度取向,以及社会稳定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多年来政界和学界都在积极多地方探索,出台的政策和发表的有关文章已很多。如我国1995年3月国务院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简称“95方案”),1997年8月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97方案”)两个方案。这两个方案本质上都是现收现付的受益基准制,都是试图通过扩大覆盖范围并通过当期收费统筹解决老职工养老资金来源,都明显存在负担转嫁问题。只是与95方案相比较,97方案虽有进步,但其实质只是将发生危机的时间推迟。按现行的97方案继续实施下去,无法根本解决老职工养老资金来源,最终必定普遍性的发生养老资金危机。

事实上危机在一些地区已逐渐发生,只是由于统筹面的扩大、缴费率的提高和新方案下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被“借用”而部分掩盖着养老金的赤字危机。但缴费率的提高是有极限的,即缴费率一旦超过缴费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企业就会以各种方式“拒交”——或是无力缴交,或是将企业关闭(税费负担过重致使办企业无利可图时的市场选择);而统筹面的扩大既是有限度的,且统筹面的扩大,能在当前增加养老金来源的同时,养老基金相应所承担的养老义务和责任也在增加,只是兑现义务被累积、支付时间被推后而已;至于有的地方挪用个人账户上养老金的“借款”是要偿还的。若扩大统筹覆盖面而相应增加的保险义务和责任所对应的应积累的保险基金被“借用”后,没有及时足额的基金来源“补亏”,待“借款到期”,现在“入保”的企业职工退休要取回养老保险金时,由于“亏空”无法支付,无疑就会发生全面性保险危机。因此,按现有的受益基准制统筹养老金,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企业实际负担能力、实际操作过程的资金供需必然趋势上看,都是不能成立和无法长期维持的。解决问题唯一的出路在于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个人账户的供款基准制的方针,抓紧解决对老职工隐性负债的补偿这个症结问题。即国家应偿还老职工所拥有并已基本沉积为国有资产存量的养老基金(包括医疗保险金等)。从最直接的债务关系追索,由国家负担部分,是国家从存量资产中分解相关部分价值,偿还其必须偿还的历史债务,填补老职工养老金的历史空缺,而不能寄希望于通过扩大统筹面或提高缴费率的方式转嫁债务。否则最直接后果是企业将不胜重负而丧失生命力和发展动力,抑制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再后将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1998年9月,广东省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将扣营业执照,其最大特点是将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扩大1998/09/19《广州日报》);今年年初,广州市“为加强执行政府法令的力度,社保和工商部门联手合作”,对“不参加保险的工商业户不予办理工商执行年检”(《(广州日报》1999/01/09A4)等等的这些方案和措施,就当前而言,算是必要的应急之策。因为它在当前最明显的作用,是将养老基金供求危机延后,解养老基金的燃眉之急。但在缓和当前基金危机的同时,面对执行制度的根本缺陷而致潜伏甚至已显露危机,应尽早从完善制度入手,从根本上解决养老基金制度变更所面临的基金缺口问题。

二、关于老职工养老金历史债务的偿还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职工养老基金制度转换所形成的资金缺口,自然涉及到如何偿还老职工养老金历史债务问题。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高就业、低货币工资和相对高实物福利和平均主义福利的劳动工资制度。在这种特殊的劳动工资制度下,当期费用化的货币工资水平低,基本不包括职工本人的养老部分的工资费用,但作为职工工资另一个组成部分的养育子女的费用,主要是以职工家庭当时拥有的“人头”按计划分配的,如政府凭票低价供应的吃穿用等生活资料等。因此,老职工历史上应付未付的部分(非全部)养老工资,当时以增加国家利税收入或减少财政预算支出,从而转化为国有资产存量的这一部分,国家责无旁贷要承担这部分的养老工资负债的偿还义务。但由于显示“社会主义优越性”,实行国家计划的“充分就业”(这种充分就业是以“户口壁垒”和“计划用工”制度等行政手段排斥、牺牲非城镇劳力就业竞争权利为代价来维系的)政策,还有殃及全国城乡职工和职农的宏观经济失误、政治运动冲击等种种原因,我国长期总体生产力水平低,尤其是人均劳动生产率更为低下,多数时期能养活职工及其家属已是不易,这决定了老职工的养老工资积累也不丰厚等等。这些都是计算老职工历史养老负债问题应考虑的历史国情。

据世行组织有关中外专家测算,截至1994年底,按1994年价格计算,我国老职工(包括已退休的和在职的)养老金隐性债务总额为19170亿元注1需国家负担补偿。

在过去长期计划经济下,城镇居民包括职工子女的许多生活资料,主要由国家按人口计划分配、凭票牌价(一般是远低于市场价甚至低于商品成本)供应的,教育投资也基本是国家提供公共财力“按需分配”的。这使职工多子女多享受。这是新中国长期计划经济下的制度安排,是客观存在的历史性“法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子女有养父母的义务,这是我国现代关于父母与子女赡养关系的“法理”(有人从国家制度性的“法理”上,论证了老职工养老费用应全部由国家承担,而同时主张对职农过去的养老负债则国家不应负经济责任注3)。再从中国历史传统、道德伦理和家庭经济模式上看,我国长期商品经济不发达,社会生产力水平低,“养子防老”经济传统、道德观念和社会习惯占据主导地位,是一种“反哺式”(子小父养,父老子养)家庭模式,它明显区别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接力式”(子小父养,父老靠自己供款积累和国家福利养老)的家庭模式。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建立起来的新中国,虽革新了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但家庭养老的本质并没有被根本否定,只是把以前一家一户的“小家庭”养老制度,变为小家庭与“大家庭”(计划经济大锅饭)相结合的混合家庭养老制度。因而,我们在分析我国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工资构成和支付方式时,不适宜完全套用马克思针对连劳动力都完全商品化了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下的劳动工资理论,断定国家老职工的养老负债全部转化为国有资产存量,随之推定老职工的养老费应全部由国家承担。

可见,无论从法理还是伦理道德上说,作为老职工子女,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历史养老负债,都有责任和义务分担,而不能全部推卸给国家,由社会公共财力包干。

因此,对于职工养老职位问题,要走出目前已面临的困境,一是要将现行的实质上是现收现付的受益基准制改为储蓄性的供款基准制;国家承担并补充老职工的养老基金的大部分历史债务,职工子女们也分担自己父母的部分养老义务;公平安排国家提供的老职工的养老基金,即对主要由于制度设计不合理造成现实不合理经济悬殊的不同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单位之间、早退休和迟退休之间、享受福利房的多与少之间(福利房本质上是劳动工资组成部分,职工养老也包括住房费)的老职工养老,他们的资金来源和分配有必要进行部分统筹,对其基础水平必须进行适当的平衡与协调和调整。因为长期计划经济下的国家财政是“大锅饭”和“全国一盘棋”,国家对职工就业计划安排,对他们劳动工资“必要社会扣除”和对工农业收益积累全国高度集中,统筹分配投资,对基本形成国有资产存量的职工养老工资的递延负债,部分实行全国统筹是有历史依据和现实必要的。

三、养老递延负债人与人力资源成本

老职工养老基金(包括住房、医疗保险费用)隐性债务,也称养老递延负债,除了全国统一实行全额统筹(但我们认为这种做法的可能性很小,至多是部分统筹)外,否则,按现有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后劳动力使用的工资成本之中。它对今后正常的劳动力流动和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都将产生诸多影响;还涉及到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核算的真实和合理性等问题。

首先,最直观的影响是职工住房工资的递延负债问题。在未实行货币分房前的福利分房时期,一个职工调到另一个单位,他的福利房分配权一般的就相应转移到由新工作单位承担责任,即以前的住房福利工资负债全部由过去的单位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在实行货币化住房制度改革以后,未选择并享受了福利分房的老职工,他们历史上应付劳动工资的住房费用,也明显地转嫁到当事人后期的工资成本中。而已享受并选择实物福利分房的老职工,则没有这项隐性的转嫁成本。因为住房费用作为劳动工资的组成部分,过去的福利房分配形式,对职工住房工资核算实行的是类似于福利房实物的“收付实现制”;对分到住房的,相当于一次性全额支付,包括过去的应付未付的住房工资清还和未来的住房工资提前支付;对于未分到福利房的,虽不支付、不预提和不作当期工资的期间费用处理,但实际形成了应付工资中的递延负债。这种隐性的住房工资历史债务,当实行并选择了货币分房形式后,无论是按规定(“广东省货币分房方案”《广州日报》1998/12/11A3)标准实行逐月补贴,还是在职工个人购房时一次性支付,或是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等形式,都是将以前会计年度应付未付、应计未计的住房工资递延负债转嫁到新“会计年度”补付进行“补亏”;而对新的货币分房制度实行后的住房工资逐月支付并如实反映到劳动工资成本中,会计核算上虽具有合法性并符合真实性原则,但相对于享受了福利分房的老职工,则在他们的劳动力使用成本上,“额外”增加了当期工资费用,或者说货币分房前已享受福利分房的职工,在以后的劳动力使用成本上,就相对少了住房费用的工资成本。这可能造成至少两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同工“不同酬”的利益矛盾。同等工作性质和相同级别、相同责任负担的劳动,可能会由于实行了福利分房与货币分房不同选择的人,产生企业单位实际支付的需要当期费用化的劳动报酬不同,一要相对增加住房工资,另一则没有此项成本负担。二是由于“同工不同酬”的矛盾存在,将影响职工劳动就业的公平竞争。同工不同酬,对用人单位而言,就是相同的劳动收益,支付了不同的劳动力成本。这对全额财政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以前吃国家“大锅饭”的企业,矛盾可能并不突出,但作为具有相对独立经济利益的市场经济主体、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而言,它们自然会在市场价格制作用下,在确保“商品质量”的同时,选择廉价劳动力,这难免造成老职工之间由于是否背负住房费用历史负债的不同而影响了今后上岗就业的公平竞争。

其次,在养老基金中的医疗、一般养老生活费用,其成本转嫁原理与住房费用基本相同。只是其转嫁时间相对被延后至职工退休、转嫁方式和程度将部分取决于养老基金进一步改革后的统筹范围和统筹水平、直接影响范围主要的不是某些具体工作单位之间,而是在不同统筹标准和不同基金来源的“保险经济区域”之间。这些转嫁在时间、方式、范围等方面,显然比老职工住房费用的转嫁更为隐蔽和曲折。按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老职工的养老是“英雄不问出处”,只要你在养老基金个人账户建立以前拥有并保留着国家承认的历史工龄,不管你以前的历史工龄积累来自何方,现在或日后在哪里退休就在哪里养老、获得养老金来源。也即你的历史工龄“滚动”到最后的那个“工作站”的所在地区,必须为你的养老递延负债(基本养老和医疗部分;住房负债可能在退休前解决)承包偿还责任。

总之,老职工养老基金的历史债务的隐性转移,是客观存在的。这是单位和地区人才引进时,或是劳动者个人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客观评估人力资源成本不能忽视的课题。对隐性债务转化而且日益显现的人力资源成本,应如何合理摊销,也是一个需要有关政策进一步加以科学规范的现实问题。

注1、注2、注3:见参考书〈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的P291、P288.

参考书:

(1)吴敬琏、张军扩主编《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中国发展出版社1998年。

(2)李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转型能不付成本吗——以智利为比较对象》,《改革》1997年第3期。

(3)隋明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访札记》,《经济日报》1995年11月12日。

(4)郭楚忠:《企业“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揭探》,《纺织财会》1995年第3期。

个人养老计划方案范文第4篇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保障农村老龄人口的基本生活、转变农民的传统观念、促进计划生育、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事业。

=、基本特点:(=)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以自我保障为主,不给政府背包袱;(=)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养老基金没有互济性功能;(=)采取县(市)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基金运营方式为储蓄、购买国债,实现保值增值;(=)与城镇养老保险比,农村养老保险没有历史包袱,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

=、参保对象:全体农民。我区村干、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和“双女户”结扎对象。

=、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线管理,并实施财务监督。

二、新洲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过程和现状

新洲区地处武汉北部,现辖==个街镇场区,+图面积====平方公里,总人口==万人,农业人口==万人。新洲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年开始启动,近十四年来,有起有落,有轰轰烈烈的时候,有停滞不前的时候,有萎缩滑坡的时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为保障农民“老有所养”,预防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冲击,以及稳定村干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启动发展阶段(====年—====年):==年我区被列为全国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区),全武汉市有=个。==年当年实现参保农民====人,征收基金===万元,==到==年每年平均征收基金近===万元,到==年底参保人数达=====人,基金达====万元。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较好,其主要原因有五:(=)国家大力推行,给予了政策上的扶持。==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号)将武汉市列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点地区。以后民政部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年,民政部公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对象、保险费交纳和领取、保险资金的筹集、基金的管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政府积极引导。我区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纳政府工作目标,并将农保基金征收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政府。(=)民政部门高度重视,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中心工作之一,并在各乡镇民政办增设=—=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较为充足。根据民政部民办发[====]=号文件,可以按当年收取的保险费总额的=%提取管理服务费。==到==年提取了管理费===多万元,一是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经费,二是作为乡镇完成基金征收任务的奖励,极大地提高了工作人员和乡镇的工作积极性。(=)养老保险承诺利率较高,==年——==年==月为年复利=.=%,==年——==年==月为年复利==%,==年——==年==月为年复利=.=%,利率较高较好地调动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调整整顿阶段(====年—====年):==年,国家发现农村养老保险存在基金挤占挪用、违规投资、乡镇和村截留保费、基金保值增值难等问题,决定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整顿规范,一是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门移交到劳动部门管理,二是不得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三是清理整改基金违规问题。一方面由于工作关系未理顺(民政部门至今未移交工作到劳动部门),工作经费无着落(按财政应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经费纳入预算,但由于农保工作人员太多,我区乡镇==人,财政压力较大,并未将此列入预算),另乡镇于==年开始机构改革,农保工作人员进行了精简,区民政局只承认了退休的=人,使农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年由于银行利息大幅度降低,国家为了化解基金保值增值风险,对养老保险的利率进行了调整,==年=月降为=.=%(==年=月降为=.==%),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年省政府对养老保险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在农村养老保险整顿规范阶段不再接受新业务”,至此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停滞阶段。

=、停顿、半停顿阶段(====年—====年):由于受国家管理体制改革、利息持续下调和中央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变动的影响,到====年出现了退保人员增加、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方面的困难,近三年来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累计达==万元,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农民缴费收入很少,没有新的业务发生,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停顿、半停顿状态。

目前我区的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可以概括为:低水平、窄覆盖、功能弱、效果差、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陷于停滞不前的局面。截止目前为止,参保农民=====人,退休人员===人,月支出养老金=.==万元,人月平养老金水平为==元,高的达===元,低的只有=.=元。基金累计收入达====万元,其中:缴费收入====万元,利息收入===万元,累计支出达===万元,滚存结余====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

新洲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保险覆盖面窄。据统计,我区农业人口为==万人,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只有=====人,占农业人口的=.=%。从参保对象看,只有部分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和“双女户”结扎户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而其他广大农业人口均未参加养老保险,基金共济性较差,抗风险能力较低。

(二)管理较为松散。从我区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看,我区农村养老保险目前正处在停顿、半停顿阶段。在管理机构、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基金管理等方面均未形成完成的管理体系,只是靠着惯性的作用,维系着目前的现状。一是管理机构没有理顺。====年国家要求农村养老工作全部移交到劳动部门,但到现在仍未移交,致使管理职能不明,工作不得力。而且由于我区农村养老保险专职工作人员少,管理服务难到位。现在各街镇原有==名专职工作人员都已取消,区民政部门的专职人员也兼职做其它工作,使养老保险的日常管理较为松懈,对退休人员更是谈不上进行生存调查,难以避免死亡后虚报冒领,造成基金损失。二是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力度不大。农村养老保险对保障农村老龄人“老有所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区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工作力度不大,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存在种种疑虑和担心,全区仅有==%左右的农户赞成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而真正愿意交纳养老保险基金参保的农户不到==%。三是制度建设真正不完善。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尚未确立,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使农村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特别是民政部颁布的《方案》过多地考虑到农民的保险观念不强而强调农民参保“自愿性”,资金筹集上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可以认为,这种保险模式基本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含义,而是较多地体现出商业保险的特征,政府扶持职能缺失,不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三)政府扶持功能弱化。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为:“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在上述三个渠道中,除了对个人缴费规定了具体标准外,其余两个渠道都缺乏硬约束。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普通农民很难享受得到集体补助。而《方案》又没有对国家的责任通过约束性的规范加以具体规定。据统计,我区只有少数村干部由村进行了补助,其它大多数农民未得到村级补助,而政府更是没有投入资金给予扶持。这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没有稳定的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四)保障水平偏低。根据测算,如果按照《方案》设定的最低缴费标准=元/月缴纳保险费,==年之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元,==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元,这很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调查表明,大部分参加保险的农民都选择了较低标准缴费,从而导致退休后退休金水平极低,我区目前退休===人,人月平养老金水平为==元,高的===元,低的只有=.=元,有==%的低于==元,很难保证“老有所养,老有所靠”了。不仅如此,《方案》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测算模式进行保险费和养老待遇的设计,养老金一经领取终身不变,使《方案》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

(五)农民参保意识差。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在农村养儿防孝的思想还大量存在,特别是在目前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村家庭现金收入增长缓慢,增收困难,文化生活缺乏,束缚了农民思想认识的发展,形成了封闭落实的思想,特别是在一些僻远的山区,由于受传统的思想影响较深,与城市相比在思想认识上形成了差距,他们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却忽视了近期生存的艰难性和风险性,即便有些意识到了全区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却因为对农村养老保险了解不多,知知甚少,对农村养老持怀疑态度,因此,也不愿意参加。农民参保的态度和对养老保险认识的程度,直接决定了农村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发展空间和前景,而目前农民表现出的参保意识淡漠、参保的积极性不高,正是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出现扩覆不力、征收困难的真正原因。

四、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和对策,

目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农村社会保障能力相对较差,在这种情况下,建立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便成了各级政府急待解决的重大战略问题。从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看,农村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不能急于求成。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五个统筹”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组织领导、经费保障、理顺部门关系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合理引导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把这项服务农民、服务农村的工作做好做实。

=、坚持“强制投保为主、自愿投保为辅”的原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凡达到全国农村平均收入水平以上的农民必须投保;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收入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贫困线以上者鼓励投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可以按人群和地区分类、分步进行。首先在农村的不同人群中分类推进,如乡镇企业职工和民办教师,强制其必须参加保险;其次在较为富裕的地区,一方面要加大政府资金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也要逐步强制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然后逐渐扩展到其他地区。

=、积极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一是从扶贫资金提取一部分。我国农村开发式扶贫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年以后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后,农村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应该进行必要的调整。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好转,加之绝对贫困的消失,逐步转移并加大财政对农民养老的支持应该是可行的。二是从国家财政收取的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消费提取一部分。三是从农村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农村税收包括对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个人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四是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交纳一部分。农民个人年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可按适当比例缴纳保险金。受保个人做一定奉献,也是国际社会保障制度通行的原则。不过,要以农民的收入达到一定的高度为条件,而且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加大“三农”投入,逐步改善农村软环境。“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那么在这个五年计划里农村必须将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改变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如何改变农村落后的精神风貌,这既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也是我们财政部门急需解决的财政分配问题。要从农村基础设施入手,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结合区的“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明显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加大农业收入力度,促进现代化农业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投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农业设施建设,为农民增收夯实基础。农村经济综合水平提高了,就会促进农民思想意识的提高。增加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就会积极参加养老保险。

个人养老计划方案范文第5篇

一、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事业。

*、基本特点:(*)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以自我保障为主,不给政府背包袱;(*)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养老基金没有互济性功能;(*)采取县(市)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基金运营方式为储蓄、购买国债,实现保值增值;(*)与城镇养老保险比,农村养老保险没有历史包袱,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

*、参保对象:全体农民。我区村干、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和“双女户”结扎对象。

*、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线管理,并实施财务监督。

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过程和现状

*区地处武汉北部,现辖*个街镇场区,+图面积*平方公里,总人口*万人,农业人口*万人。*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年开始启动,近十四年来,有起有落,有轰轰烈烈的时候,有停滞不前的时候,有萎缩滑坡的时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为保障农民“老有所养”,预防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冲击,以及稳定村干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启动发展阶段(*年—*年):*年我区被列为全国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区),全武汉市有*个。*年当年实现参保农民*人,征收基金*万元,*到*年每年平均征收基金近*万元,到*年底参保人数达*人,基金达*万元。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较好,其主要原因有五:(*)国家大力推行,给予了政策上的扶持。*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号)将武汉市列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点地区。以后民政部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年,民政部公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对象、保险费交纳和领取、保险资金的筹集、基金的管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政府积极引导。我区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纳政府工作目标,并将农保基金征收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政府。(*)民政部门高度重视,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中心工作之一,并在各乡镇民政办增设*—*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较为充足。根据民政部民办发[*]*号文件,可以按当年收取的保险费总额的*%提取管理服务费。*到*年提取了管理费*多万元,一是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经费,二是作为乡镇完成基金征收任务的奖励,极大地提高了工作人员和乡镇的工作积极性。(*)养老保险承诺利率较高,*年——*年*月为年复利*.*%,*年——*年*月为年复利*%,*年——*年*月为年复利*.*%,利率较高较好地调动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调整整顿阶段(*年—*年):*年,国家发现农村养老保险存在基金挤占挪用、违规投资、乡镇和村截留保费、基金保值增值难等问题,决定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整顿规范,一是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门移交到劳动部门管理,二是不得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三是清理整改基金违规问题。一方面由于工作关系未理顺(民政部门至今未移交工作到劳动部门),工作经费无着落(按财政应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经费纳入预算,但由于农保工作人员太多,我区乡镇*人,财政压力较大,并未将此列入预算),另乡镇于*年开始机构改革,农保工作人员进行了精简,区民政局只承认了退休的*人,使农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年由于银行利息大幅度降低,国家为了化解基金保值增值风险,对养老保险的利率进行了调整,*年*月降为*.*%(*年*月降为*.*%),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年省政府对养老保险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在农村养老保险整顿规范阶段不再接受新业务”,至此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停滞阶段。

*、停顿、半停顿阶段(*年—*年):由于受国家管理体制改革、利息持续下调和中央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变动的影响,到*年出现了退保人员增加、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方面的困难,近三年来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累计达*万元,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农民缴费收入很少,没有新的业务发生,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停顿、半停顿状态。

目前我区的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可以概括为:低水平、窄覆盖、功能弱、效果差、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陷于停滞不前的局面。截止目前为止,参保农民*人,退休人员*人,月支出养老金*.*万元,人月平养老金水平为*元,高的达*元,低的只有*.*元。基金累计收入达*万元,其中:缴费收入*万元,利息收入*万元,累计支出达*万元,滚存结余*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保险覆盖面窄。据统计,我区农业人口为*万人,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只有*人,占农业人口的*.*%。从参保对象看,只有部分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和“双女户”结扎户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而其他广大农业人口均未参加养老保险,基金共济性较差,抗风险能力较低。

(二)管理较为松散。从我区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看,我区农村养老保险目前正处在停顿、半停顿阶段。在管理机构、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基金管理等方面均未形成完成的管理体系,只是靠着惯性的作用,维系着目前的现状。一是管理机构没有理顺。*年国家要求农村养老工作全部移交到劳动部门,但到现在仍未移交,致使管理职能不明,工作不得力。而且由于我区农村养老保险专职工作人员少,管理服务难到位。现在各街镇原有*名专职工作人员都已取消,区民政部门的专职人员也兼职做其它工作,使养老保险的日常管理较为松懈,对退休人员更是谈不上进行生存调查,难以避免死亡后虚报冒领,造成基金损失。二是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力度不大。农村养老保险对保障农村老龄人“老有所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区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工作力度不大,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存在种种疑虑和担心,全区仅有*%左右的农户赞成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而真正愿意交纳养老保险基金参保的农户不到*%。三是制度建设真正不完善。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尚未确立,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使农村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特别是民政部颁布的《方案》过多地考虑到农民的保险观念不强而强调农民参保“自愿性”,资金筹集上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可以认为,这种保险模式基本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含义,而是较多地体现出商业保险的特征,政府扶持职能缺失,不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三)政府扶持功能弱化。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为:“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在上述三个渠道中,除了对个人缴费规定了具体标准外,其余两个渠道都缺乏硬约束。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普通农民很难享受得到集体补助。而《方案》又没有对国家的责任通过约束性的规范加以具体规定。据统计,我区只有少数村干部由村进行了补助,其它大多数农民未得到村级补助,而政府更是没有投入资金给予扶持。这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没有稳定的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四)保障水平偏低。根据测算,如果按照《方案》设定的最低缴费标准*元/月缴纳保险费,*年之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元,*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元,这很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调查表明,大部分参加保险的农民都选择了较低标准缴费,从而导致退休后退休金水平极低,我区目前退休*人,人月平养老金水平为*元,高的*元,低的只有*.*元,有*%的低于*元,很难保证“老有所养,老有所靠”了。不仅如此,《方案》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测算模式进行保险费和养老待遇的设计,养老金一经领取终身不变,使《方案》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

(五)农民参保意识差。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在农村养儿防孝的思想还大量存在,特别是在目前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村家庭现金收入增长缓慢,增收困难,文化生活缺乏,束缚了农民思想认识的发展,形成了封闭落实的思想,特别是在一些僻远的山区,由于受传统的思想影响较深,与城市相比在思想认识上形成了差距,他们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却忽视了近期生存的艰难性和风险性,即便有些意识到了全区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却因为对农村养老保险了解不多,知知甚少,对农村养老持怀疑态度,因此,也不愿意参加。农民参保的态度和对养老保险认识的程度,直接决定了农村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发展空间和前景,而目前农民表现出的参保意识淡漠、参保的积极性不高,正是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出现扩覆不力、征收困难的真正原因。

四、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和对策

目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农村社会保障能力相对较差,在这种情况下,建立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便成了各级政府急待解决的重大战略问题。从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看,农村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不能急于求成。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五个统筹”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组织领导、经费保障、理顺部门关系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合理引导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把这项服务农民、服务农村的工作做好做实。

*、坚持“强制投保为主、自愿投保为辅”的原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凡达到全国农村平均收入水平以上的农民必须投保;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收入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贫困线以上者鼓励投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可以按人群和地区分类、分步进行。首先在农村的不同人群中分类推进,如乡镇企业职工和民办教师,强制其必须参加保险;其次在较为富裕的地区,一方面要加大政府资金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也要逐步强制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然后逐渐扩展到其他地区。

*、积极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一是从扶贫资金提取一部分。我国农村开发式扶贫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年以后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后,农村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应该进行必要的调整。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好转,加之绝对贫困的消失,逐步转移并加大财政对农民养老的支持应该是可行的。二是从国家财政收取的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消费提取一部分。三是从农村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农村税收包括对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个人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四是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交纳一部分。农民个人年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可按适当比例缴纳保险金。受保个人做一定奉献,也是国际社会保障制度通行的原则。不过,要以农民的收入达到一定的高度为条件,而且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加大“三农”投入,逐步改善农村软环境。“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那么在这个五年计划里农村必须将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改变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如何改变农村落后的精神风貌,这既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也是我们财政部门急需解决的财政分配问题。要从农村基础设施入手,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结合区的“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明显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加大农业收入力度,促进现代化农业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投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农业设施建设,为农民增收夯实基础。农村经济综合水平提高了,就会促进农民思想意识的提高。增加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就会积极参加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