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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法规范文精选

经济管理法规

经济管理法规范文第1篇

(一)当前政府经济管理面临的挑战

1.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

作为一个有着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根本任务是进行经济建设。因此,领导、管理和组织经济建设,就成为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

由于复杂的经济、社会和思想原因,当前市场经济秩序存在某些混乱现象。主要表现在摘要:(1)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2)偷税、漏税、骗汇和走私活动屡禁不止;(3)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现象严重;(4)财务失真、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比较普遍;(5)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的新问题相当突出;(6)文化市场混乱;(7)生产经营中的重大特大平安事故时有发生;(8)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新问题不少。

面对这种严重的目前状况,政府应当怎么办?国务院于2001年4月作出《有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认为“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中心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为今后五年的工作任务,而在头一年务必取得阶段性的成果。确实应当深入反思一下摘要:我们的观念、体制和作风能否充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行为本身存在哪些不规范的情况?对市场经济秩序,如何在规范中整顿、在整顿中规范?

经济法具有市场性(经济性)、社会性和管理性特征,其思路是从国家、市场和法的关系人手来解决现实经济新问题的,既要克服“市场失灵”,又要克服“政府失灵”,使政府、企业、市场三者达到协调。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要依法进行,其中主要指运用经济法,加强经济监督管理,处理经济违法新问题,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良性运行;当然还要运用刑法,通过审判程序处理经济犯罪新问题。

2.适应加入wTO、参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经过15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中国现已正式加人最有影响的多边贸易体系——世界贸易组织(WTO)。这是中国参和经济全球化的重大举措。应当清醒地熟悉到,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美国一位大学教授讲得坦率摘要:wTO规则“不仅理念是美国式的,连措词都是美国式的”。加入WTO将给中国事业许多宝贵机遇,但也会产生某些负面影响。WTO协议确定了非歧视、市场开放、公平竞争三大基本原则,既赋予参加成员许多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参加成员的许多义务。《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摘要:“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和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这就给我们提出了尖锐的新问题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趋向下,如何适应潮流,趋利避害,立于主动地位?关键是,如何提高政府和企业驾驭国际竞争的能力?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开放将出现三个重要转变摘要:由目前有限范围和有限领域内的开放,转变为全方位的开放;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主导下的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可预见的开放;由单方面为主的自我开放,转变为和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开放。”[2WTO本身是一个以带有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WTO一系列规则和机制可以称得上是一部“国际经济行政法典

”。因此,这种“法律框架下”的开放,对现行的政府经济管理的观念、体制和方法必将产生重大的影响,要求进行深刻的改革。我们无可回避地要迎接这种挑战。

(二)经济法已成为规范政府经济管理之法和政府实施经济管理之法

1.改革开放和法律形态的创新

经济法是20世纪世界法制史上最突出的成就之一。

在中国,经济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名称,以及经济法学作为法学学科的名称,是在1978年下半年之后才开始形成的。改革开放逐步突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要求适应时展、和国际经济规则接轨;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国家始终把经济立法放在整个立法工作的首位,并且加强了经济执法,于是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应运而生。早在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就提出摘要:“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需要有各种经济法。”这是官方文件中第一次出现“经济法”的专门术语。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把“经济法”列为哲学社会科学探究的主要课题之一。非凡要指出的是,在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摘要:“有关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以最高立法机关的名义对国家的法律体系予以划分,表明中国立法的思路更为科学化、规范化了。

经济法新问题基于三个出发点摘要:第一是国家(政府)和经济的关系,第二是市场经济和法的关系,第三是管理和法的关系。而这些因素,都必须摆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加以考察。可以说,没有改革开放这种第二次革命,就不可能兴起中国的经济法。改革开放使传统的法律形态得到创新。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制度创新。

2,经济法规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体现发展、公平、平安三位一体的价值取向。

什么是经济法,或者说,经济法是做什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摘要:“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我国已经制定了一批有关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还制定了一批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行业管理、促进对外开放、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等方面的法律”。中国经济法的概念及范围,大致如此。

经济法的实质在于,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以法律的形式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影响。换言之,经济法是国家(主要以政府名义出面)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之法,管理为手段,协调为目的。政府经济管理是经济法的现实基础,经济法是政府经济管理的基本法律准则和手段,两者之间相互依存,有着不解之缘。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可以概括为发展、公平、平安三位一体摘要:首先是发展权。“发展才是硬道理。”[1讲“发展”还应涵盖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经济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其次是分配权。这里所用的“分配”一词是广义的,即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收人的分配。它包括摘要: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公平分配。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应合理布置,统筹兼顾。,再次是平安权。经济平安包括宏观的和微观的,这是针对市场经济的风险和经济全球化的冲击所作出的必然选择。发展、公平、平安,既反映权力(权利),又反映利益,是权力(权利)和利益的统一。发展、公平、平安三者的有机结合,构成经济法谋求的价值目标,这也就是政府经济管理期待的社会效果。

(三)在新的形势下要进一步运用经济法来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

1.和时俱进,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

国务院《有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指出摘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这是切中要害的意见。为什么某些地方、部门假冒伪劣、骗税、骗汇等老是整不下去?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作怪。为什么招标投标市场混乱?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企不分,政府部门既是监管机构,又成了招标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诸如此类的现象表明,政府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规范自己的行为。

在某种意义上说,入世首先是政府人世。因为,加入WTD之后,政府的决策行为及决策执行行为要受WT0规则的规范和约束,贸易政策及和外国的经济争端也要受WT0有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监督和约束。中心政府、地方政府以及政府下属部门的行为是不是规范、政府会不会成为被告,取决于摘要:能不能严格遵守WT0规则,有没有认真履行中国政府所作的承诺?假如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在处理对外经济事务方面出了新问题(地方、部门的规章、规定、办法不符合WTO规则或者中国政府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诺,损害了WTO其他成员的个人、企业的利益),外国人可能告到中国的中心政府,也可以通过它本国的政府提交给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此时中心政府成了被告)。因此,适应加入WTO之后的新情况,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观念、体制和方法都要创新。具体地说,要注重以下几点摘要:

第一,要树立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新观念,改变凭权力、凭关系、凭感情办事的旧格局。

第二,要实行全国法制统一,非凡经济区(包括经济特区等)也不能例外。在非凡经济区实行的非凡政策要由中心规定。中国政府负有保证有关WTO的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不能自定和WTO规则不一致、和中国政府作出的承诺不一致的文件或规定。

第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要严格遵守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第四,法律、政策要公开、透明,不能搞“暗箱操作”。内部文件以及领导人写条子、打电话不能作为处理对外经济事务的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加入WTO的国际背景下,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权力将会缩小,但其发挥的功能却更为有效。表面上是‘退’,实质上是‘进’。”[3进是和时惧进,退也是合乎潮流。

非凡要提出的是,政府机关应当做好当被告的思想预备,而且有可能败诉。例如,1995一1998年间,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作二审的一起经济行政案件,两审法院都否认了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这是值得吸取教训的。我们要力求减少政府败诉的情况,非凡是要力求防止出现中心政府被外国人起诉而最终败诉的情况。

2.经济法向国民经济管理领域长驱直入

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构成经济法体系的主体部分的,为一系列专门的经济法律、法规。以经济法律为例摘要:

(1)在加强宏观调控方面,已制定了《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审计法》、《价格法》等等;

(2)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已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拍卖法》、《烟草专卖法》、《药品管理法》、《招标投标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等;

(3)在规范市场主体方面,已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乡镇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等;

(4)在扩大对外开放方面,已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等;

(5)在促进产业发展和完善行业管理方面,已制定了《农业法》、《种子法》、《渔业法》、《电力法》、《煤炭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平安法》、《邮’政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等;

(6)在加强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方面,已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水土保护法》、《防沙治沙法》、《防洪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等;

(7)在奠定国民经济发展和管理的基础制度方面,已制定了《计量法》、《标准化法》、《统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城市规划法》等等;

(8)在发展和推广运用科学技术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已制定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等。

至于今后的立法任务,国家立法部门提出,“在经济法方面,要重点制定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完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4]

经济法规范的内容,大体可归纳为实行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发展等三大方面。而每一部经济法律,又包括主体、行为、责任等三大制度。这样,就基本形成为经济法的体系。

由此可见,经济法已进入国民经济管理领域的方方面面。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发挥功能的范围,首先是政府,政府运用经济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管理市场,必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等;管理企业,必须执行《公司法》、《会计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等。80%以上的经济法律、法规要靠政府执法,或者由政府实施执法监督。政府及下属有关部门,既是经济管理机关,又是经济执法机关。曾经有一种议论摘要:经济法是管政府的,还是管企业的?我们认为,经济法首先是赋予政府经济管理的权力、规范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然后政府运用经济法来调控国民经济运行、规范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

二、政府经济管理行为规范化的法律基础

(一)、政府法律角色的多重性

1.作为国家机关

政府是国家机关之一,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例如,企业、公司设立登记,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发放许可证,征税,金融监督管理,审计监督,产品质量监督,劳动监督,环境监督。

2.作为所有者或者投资者

政府同时又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政府投资于企业、公司,即成为国家股东。按照资本决定(股东)权力、资本决定(股东)利益的市场经济规则,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家股东和其他股东同处于投资者的地位,根据它们投入企业、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本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应当通过行使资产所有者职能这样的法律形式体现出来。

3.作为一般法

政府也是法人之一,属于机关法人。例如,政府委托收购农产品,政府机关采购办公用品,在这类一般性商品交换关系中,同样应当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老实信用的原则。其中,政府采购,也应以平等主体身份和供给商签订合同。

这就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法律身份多重性之一般熟悉。第一种法律地位和第三种法律地位是轻易分清的;新问题在于,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这双重角色往往发生混同。政、。资不分,管、办不分,导致政、企难分。要使政府行为规范化,必须首先摆正政府自己的位置。

(二)政府经济管理行为规范的法定要求

1.法定的依据、职权和程序

政府管理国民经济,按其法律性质来说,属于公法行为。公法行为,主要奉行法定原则。首先,国民经济管理的依据是法定的。例如,对一般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审批的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建立行政审批规范运作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应果断予以废止。再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经济行为,只有法律上明确规定给予处罚的,才受处罚。还须注重,法定的依据也有可能改变。例如,过去要求外资企业承担出口义务,现在根据WTO规则,删除了《外资企业法》有关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内容。

我们经常讲要加大执法的力度,不等于说加大直接管理的程度,加大处罚的程度。相反,直接管理应当逐步减少,凡是用市场机制可以代替的行政审批,应果断予以废止。处罚,既要有力度,又要有限度,不能将“执法必严”简单理解为“执罚必严”。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其次,国民经济管理的职权是法定的。政府机构改革旨在通过合理设置政府部门,科学确定职责分工,达到管理规范、办事高效的目标。针对目前的目前状况,需要注重两点摘要:第一,政府及下属部门对经济的管理,尤其是对企业、对市场的必要管理,其权限都应由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定。行政处罚也是如此,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政府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分工,避免因职能交叉而造成管理上的重复或者疏漏。还要避免本应由职能部门处理的事情,却最终由政府或政府负责人出面来解决。

有一种意见,认为公法的实质就是要限制政府权力。从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度”来说,政府权力的确需要限制,目前行政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等四大权力总体上说还是过大;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带有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章也有待彻底清理。然而,笼统地主张限制政府权力可能引起误解,比如宏观调控、整顿市场这些必要的职权必须切实保障。出路在于,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经济管理权和企业自主权应当处在一种相对平衡的状况上。

再次,国民经济管理的程序也是法定的。国民经济管理既要各司其职,还应公开办事程序,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从法律的角度考察,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既是为着保障管理工作的质量,将行政执法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也是为着保障管理工作的效力,使行政执法符合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程序欠缺,有时会造成管理行为不能成立,程序不当,有时会造成管理行为无效,最终影响实体权利的实现。

国民经济管理程序不可没有,但不可太繁。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考察,程序越简单越好,只要能够真正解决实际新问题就行。行政机关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做到管理制度统一、公开、简明。

2.法定主义和非法定主义的结合

如前所述,国民经济管理实行法定原则。但是,贯彻原则性,有时还需要一定的灵活性。具体有三点摘要:一是自由裁量权。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样,完全采取同一模式处理各种新问题并不恰当,法律经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列出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可在法定的幅度内享有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显失公正。二是法定主义为主,非法定主义为辅。例如,对企业形态——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采取法定原则,而对改革中兴起的企业形态——城乡股份合作制企业则采取答应探索的态度。三是非法定主义。例如,对市场行为,主要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要求市场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示禁止的市场行为,应属答应;而不要反过来提“法律上有没有规定可以这样做”?依法办事和制度创新是并行不悖的。

三、政府在国民经济管理领域中的作为和不作为

(一)国民经济管理中作为、不作为的是和非

1.该作为的不能“缺位”

一个取信于民的政府,应该是有作为的政府。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政府职能要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要管住、管好,不能“缺位”。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向行政机关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向行政机关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而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等等。这些就属于“不作为”,而这类“不作为”是失职的行为。在经济行政诉讼案件中,告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的案件日渐增多,这应该看作是对政府工作的有力促进。

2.不该作为的不能“越位”、“错位”

所谓“越位”,就是超越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管了一些不该管的事情。所谓“错位”,就是政企职责不分,既开办企业,又管理企业。“越位”、“错位”导致滥用职权,而滥用职权属于乱作为。例如,违法,作出罚款决定;又如,侵犯企业合法的经营自主权,或者擅自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农民合法权益;“再如,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再如,挪用扶贫资金。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政府要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投资决策权真正交回给企业,把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和办理的事项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把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交回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自主组织去依法办理。各级政府要和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和中介机构彻底脱钩;行政权力要和商业利益彻底脱钩。官办官事,商办商事。政府管理国民经济,是吃“皇粮”的。依法收取的税款、规费和罚款应该全部纳入财政范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决不答应利用行政权力“寻租”,权钱交易,滋生腐败。

(二)政府的作为

1.实行宏观调控

1993年3月,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将计划经济正式改为市场经济,并增设规定摘要:“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是宪法中首次使用“宏观调控”一词。此后,在《公司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经济法律中相继作出了有关实施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定。现在学术界正在酝酿起草《宏观调控(基本)法》,并于2001年3月通过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当然,这部法律的难度很大,不是短时间可以完成的。但也并非没有可能。西德1967年的《经济稳定和增长促进法》,一共只有32条,提供了对国民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大致的法律框架,可供我们借鉴。应当树立这样一种观念摘要: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高屋建瓴的,而不是拾遗补缺的。

2.维护市场秩序

维护市场秩序,首先要把好市场准入这一关。市场准入实际上就是资格认定,先由市场活动主体提出申请,再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或者核准,发放相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无证经营,无照经营,不仅得不到法律保护,还应予以取缔。现在有的发证、发照不顾基本条件,放得太松,以至于有的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出台不久就产生新问题。

政府要监管产品质量。2000年7月修改《产品质量法》,增加一条规定摘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

法采取办法,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各级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负责产品监督工作。

政府要监管市场价格。经过多年的改革,现在中国的价格体系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其中,90%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政府要依法实行监管,例如群众对居高不下的医疗消费不满足,政府部门应该做些什么?应当依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加大监督力度。

政府的基本任务是要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法律环境,包括信用环境。《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摘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办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企业的责任,更是政府的责任。尤其是垄断、不正当竞争影响面较大而受侵害者处于相对弱小地位的情况下;政府及下属有关部门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及时的、果断的办法进行处理。不仅如此,基于经济法的社会公益和公共管理功能,政府对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除依法直接予以处理、处罚之外,还可以考虑以公诉人的名义出面进行经济公益诉讼,突破现行的民事、行政诉讼体制中不合理的束缚(这就是扩大政府的权力)。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仅可以是政府,而且可以是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这一新问题涉及到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必须配套才行。毫无疑义,公益诉讼应当发展,并纳入法制轨道。

3.促进企业发展

政企分开之后,政府对企业不是不管,而是要把注重力放在促进企业发展上。首先要保护企业的财产权,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其次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和支持企业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摘要:最后还要为某些失败的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一种合适的途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乡镇企业法》是很起功能的;目前正在加紧拟订《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法的全部精神就是“增强企业活力,健全必要的约束机制”。

促进不等于代替。政府官员为企业、为农民的产品做宣传,政府官员直接分管、扶持某一经济单位,其主观愿意可能良好,但从长远来看,若将企业的信誉建立在政府甚至某个官员的信誉上,仍然没有摆脱政企不分的弊端。

落实社会保障,也是政府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总之,政府在国民经济管理方面是有许多可为的,再以信息化新问题为例。同志提出摘要:“对信息网络化新问题,我们的基本方针是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努力在全球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中占据主动地位。”[5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不仅对维护市场秩序,而且对实施宏观调控,都有重要的功能。

经济法的功能就是要保障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发展。因而可以说,经济法和政府经济管理基本上是对应的。经济法提供规范,政府组织实施。

(三)政府的不作为

1.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过去实行计划经济,国家干预过多。改革开放之后,非凡是正式确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干预”一词在中国经济法律中用得很少,并且往往作狭义的理解。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有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新问题的决制指出摘要:“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再次指出摘要:“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1997年制定的《价格法》提出摘要:“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等干预办法。”可见,“干预”一词用得相当谨慎。在今天的新形势下,政府更应当坚持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逐步淡出一般性的市场竞争领域

国有资产中的经营性资产部分,过去遍布各行各业。在前几年的改制过程中,人们对国有资产淡出一般竞争范围的新问题议论纷纷。有人主张“让大中企业淡出国有经济”。相反的意见是摘要:“让大中企业淡出国有经济’的提法,不符合党的十五大有关坚持公有制主体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应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摘要:涉及国家平安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6国有经济还可以参加上述所列控制范围之外的其他行业和领域,但这种比重将会减少。因此,能否这样提出新问题摘要:让国有大中企业逐步淡出一般性市场竞争领域?假如达成这种共识,经济立法必须跟上去。

西方学者说过摘要:“何时干预——为何干预——如何干预——干预多少,取决于各自国情和文化传统的差异。”[7这个观点很道理。我们对国民经济管理的模式不要看作是—成不变的,而应该是和时俱进的。

四、政府违法或者不当经济管理行为的责任及其补救

(一)违法或者不当经济管理行为导致的责任

1.权力和责任的关系

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规定摘要:“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权力和责任相互联系、应该统一。权力即责任。政府行为规范的标准是“合法和适当”。具体一些说,行政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包括作出的处理和处罚规定,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摘要:(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适用法律正确;(3)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4)程序合法;(5)内容适当,没有明显偏差。权力行使正确,管理取得政绩,应当得到肯定和激励;相反,在管理工作中由于越权、失职以及其他不当行使权力的行为,造成失误、损失,应当受到否定并追求相应责任。各种经济法律一般都设有“法律责任”专门一章,其中包括对政府及下属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的或不当的行为如何追求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界限就定在“违法或不当”上;至于管理水平新问题,不宜和法律责任直接联系。

2,传统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和新型的经济责任制

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适用,可分为两大类情况摘要:第一,传统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在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如罚款、赔偿损失、渎职罪等。

第二,由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引起的、不同于传统责任模式的经济责任制。这里又包括摘要:(1)各种形式的经济管理、经济活动责任制,如政府及政府机关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国有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责任制,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等等。(2)适合于经济法目的的非凡经济制裁,如市场禁入,取消税收优惠,停止贷款,惩罚性赔偿,等等。

诚如西方学者所言摘要:“除行政、刑事、民事等几类传统的但又都具有经济法特有色彩的制裁外,经济法也采用了适合组织经济目的的非凡制裁。此外,经济法还使民事责任原则有了新的色彩。”[8即是说,在“责任”方面,经济法也有许多制度创新。二)对违法的或者不当的经济管理行为的法律补救

1.国民经济管理中的复议和诉讼

在国民经济管理中广泛运用到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是指摘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复议法向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议和裁决。复议的结果,可能是肯定,也可能是否定或者变更原来的处理或处罚决定。这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法律制度,是行政相对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补救制度。说到底,是调整政府和群众关系的法律制度。

在国民经济管理中也广泛运用到行政诉讼程序。其基本精神和行政复议相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由法院来作出最后决定的,即以司法终审权制衡行政处理权。例如,1999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判决撤销国务院某部门一个经济行政决定。

解决国民经济管理纠纷的法律方式,一为行政复议,一为行政诉讼。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可以一先一后,也可能是两者择一。国民经济领域中的复议和诉讼,是经济法和行政法交叉的表现。

2.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赔偿

自1994年《国家赔偿法》出台后,在国民经济管理中已开始运用国家赔偿制度。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之受到损害的而受害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操作程序上,先由某个赔偿义务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赔偿;其后,可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出发,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定得窄一点、低一点,待将来有条件时(主要指国家财力增强)可再逐步放宽一些。赔偿总比不赔偿的社会效果要好。重要的是把这个制度建立起来,再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3.其他法制化方式的补救

立法层面的补救,是指通过立法直接规定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救济办法。例如,对技术引进合同,审批机关在60日内没有作出决定的,即视同获得许可;对集体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行政层面的补救,可能适用于发生纠纷之前,如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之前实行的听证制度;也可能适用于发生纠纷之后,如对侵犯企业自主权的,该企业可以行使拒绝权和举报权。另外,因政府管理失误而导致的给损害的企业予以财政和经济补救,也属于行政层面的补救,但应纳入法制轨道,不可随意行事。

司法层面的补救,主要指探索经济公益诉讼。这应该成为经济执法的一个闪光点。

总之,经济法制度创新所谋求的目标是摘要:“政府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正常运行”。[9

注释摘要:

①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7页。

⑦吴仪讲话,见2001年8月15日《人民日报》第2版。

③见程信和摘要:《努力创造全新的经济法制环境》,《南方日报》2000年5月29日B2版。

④见李鹏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1年3月9B),2001年3月20日《人民日报》第2版。

⑤讲话,见2001年7月12日《人民日报》第1版。

⑥见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有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新问题的规定》(1999年9月22日)。

⑦见[美约·E·斯蒂格利茨等摘要:《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文版见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207页(1999年9月22日)。

⑧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摘要:《经济法》,商务印书馆U97年版,第10l页。

⑨见程信和摘要:《经济法和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经济管理法规范文第2篇

这次全区经济工作会议,是*新区进入“十一五”中期召开的一次重要的会议,是站在新起点、谋划新跨越的一次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关键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工作,分析形势,研究部署20*年经济工作任务,进一步动员全区上下锁定目标,全力拼搏,实现*新区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为扎实地开展今年的经济工作,我讲三方面意见:

一、立足大变化,把握新形势,坚定乘势而上的信心和决心

客观总结过去的工作成绩,科学分析当前的发展形势,是充分把握机遇、正确制定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的基本依据。“三年大变样”后我们怎么办?这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解答的问题。在大变样奠定的坚实基础上,在新形势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面前,我们一定要坚定信心,鼓足勇气,竭尽全力把*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推向前进。

(一)要在总结成绩中增强加快发展的自豪感。20*年,全区广大党员干部立足于区情实际,紧紧依靠和带领人民群众解放思想、凝心聚力、埋头苦干,取得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喜人成绩:

――经济实力不断提升,区域经济提质升级。20*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实现19.5亿元,同比增长9.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现1.46亿元,同比增长23.5%;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2.3亿元,同比增长36.4%;工业经济发展后劲不断增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到46家,工业增加值实现8.82亿元,同比增长58.6%;高新技术产业增势强劲,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5家,占全市的36%,全年实现高新技术产值24.7亿元,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64%,并荣获全省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奖。规模以上工业经济成为全区经济的主导力量,*奥鸿药业有限公司注重科技研发,企业产值增长速度达到91%,实现产值1.55亿元,利税3920万元;*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强化技术改造,拉长产业链条,产值增速达到182%,实现产值8.7亿元,利税2.1亿元;*进永精密锻造有效公司实现当年建设,当年投产,创产值2218万元;*汉拿电机有限公司加大试验投入,专利产品申请达到16项,已经具备同类产品全国第一的生产能力。

——对外开放成效显着,发展后劲不断增强。紧紧抓住*湾开发开放的有利契机,成功借助大型对外招商活动,全方位多领域扩大开放,吸引了一批重大项目落户我区。总投资1.8亿元,年产1000吨单晶棒,可新增产值10亿元的*日鑫硅材料项目;投资1500万美元,年产值突破5000万元的*进永精密锻造二期项目;总投资3.7亿元的*中兴恒和物流项目等,一批对我区经济发展具有牵动作用的重点项目相继投入生产。全年开工建设项目23个、投产项目个,达产后可实现产值亿元。全年出口创汇总额实现1.*亿美元,同比增长131%;实际利用外资实现1855万美元,同比增长155%;引进域外资金完成3.48亿元,同比增长20%,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基础设施日益完善,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充分发挥承接新老城区两大经济板块的节点作用,不断完善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拉开了新城区的骨架。投资兴建的黄海大街、中山路和嵩山路——三条连接老城区与南站的交通主干道一期工程全面完工;高标准完成了10公里渤海大道绿化规划和建设工作;组建专业队伍,购置专业设备,强化南山护林防火工作,巩固了南山绿化成果;全年房地产开发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城市形象建设得到加强;南站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供应能力200万平方米,日供水3万吨的供水站工程已经完工;规划区内的污水治理工程已通过省发改委的评审;突出抓实了城市管理,开展了清理违章建筑整治行动,共清除违章建筑1.18万平方米;实施了整治马路市场、强化环境卫生管理等“六大战役”,市容、市貌有了明显改观;不断加强土地调控,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严肃查处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土地得到有效合理利用。

——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新农村建设进程加快。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突出抓实农村经济工作。大力发展养殖业,高标准完成了3个畜牧小区建设。不断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高效经济田9000亩。多举措改善村容村貌,解决了3000户居民饮水问题,完成省级绿化新村10个,高质量完成了北满线等村通油路工程。20*年农业总产值实现3.45亿元,同比增长27.3%,农民人均收入实现4900元,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农民生活得到了有效改善。总的看,20*年我们赢得了一个科学发展的开局、一个扩大开放的开局、一个充满希望的开局。优良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驻区各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全区企业家不懈进取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党工委、管委会向今天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由衷的祝贺和良好的祝愿,向多年来支持我区发展、给予我区关怀的社会各界表示最真诚的感谢,向一年来为全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机关干部和基层同志表示最亲切的问候。

(二)要在找准问题中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越是形势好的时候,越要保持冷静的头脑,越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深刻认识增长背后潜伏的隐忧。一是对外开放水平还不是很高。特别是外向型经济仍然存在起点低、基础差、步伐慢、总量小的问题,这些与高新区的牌子有较大差距;二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文化教育、餐饮娱乐、医疗卫生、人居环境等方面的城市配套工程差距较大,城市功能还不完善;三是招商引资基础薄弱。主要是项目开发力度不大,缺少份量重、有牵动作用的、有吸引力的大项目。四是经济快速增长受到划走企业的制约。从今年开始划走的8户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占全区经济总量的40%左右,这对我区出口创汇、利用外资重要指标完成都将产生很大影响。五是干部群众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还不能快速适应全区经济发展的形势要求,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还亟待提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制约了我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要在认清优势中增强加快发展的使命感。新区的发展面临着许多的难得机遇、众多的有利条件和不可比拟的特殊优势。一是“三年大变样”后,新区的基础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对外的知名度明显提升,尤其是锤炼了一大批能征善战的干部队伍,为新一轮跨越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我们预留了土地,发展的空间不断扩大。两区整合后,发展空间由过去凌南40多平方公里,到现在的220平方公里,为未来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土地资源。三是我们还有一块高新区的牌子支撑着新区的发展,这块牌子是我们发展的依托,在提升*产业结构和品质,拉动*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学研一体化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先导和领跑作用。四是我们有依托母城和南站三横三纵的交通枢纽以及比邻港口的区位优势,这为我们发展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和商贸经济提供了很多有利的条件和良好的基础。只要我们充分发挥优势,经营好各种资源,牢牢把握好新的发展机遇,就一定能够推动新区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更大的跨越。

二、站在新起点,谋求新跨越,力促经济社会向更快速度、更高层次、更宽领域迈进

20*年是*新区全面发展的关键一年,做好新一年的各项工作,对于建设富庶、秀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新的一年,新区工作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目标,高举城市南扩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两面旗帜,把握主动,立足创新,培育特色,加快发展,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把握主动。就是要善于在大势中把握机遇,在困难中寻找机遇,在挑战中创造机遇,做到知难而上,稳中求进,好中求快,把握工作主动权。

立足创新。就是要破旧立新,各项工作都要以改革为动力,把创新贯穿始终,不断谋求新思路,拿出新举措,实现新突破。

培育特色。就是要结合实际创造特色,在营造优势、挖掘优势、培育优势、放大优势上下功夫,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从而使长处更长,强项更强,优势更优,亮点更亮。加快发展。就是要抢抓发展商机,鼓足发展劲头,强化发展措施,谋求更快的发展速度,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具备更强的综合实力,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主要预期目标:

——地区生产总值增长20%,力争突破*亿元;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20%,实现*亿元;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0%以上,达到*亿元;

——实际利用外资实现1*万美元;

——出口创汇实现*万美元;

——引进域外资金实现*亿元,同比增长25%;

——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2%以上,达到*元。

要完成上述目标任务,需要重点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做大高新区品牌。扶持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利用高新区的品牌优势,实施高新区与*新区“双轮驱动”战略,开展“二次创业”,巩固、提升已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内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户。以部级创业服务中心为依托,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强势。做好将*工业园和南站工业区列入孵化器管理的试点工作,筹划在南站工业区建设10万平方米的新型孵化基地,20*年计划建成3-4万平方米。加强创业中心同科技部的业务沟通与衔接,争取更多的国家政策支持。通过创业中心的带动,快速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在孵化器内的成熟和壮大,力争全年产值亿元以上企业达到12户,5千万元以上企业达到15户。加大科技扶持力度。逐年提高“科三费”投入比例,全年安排“科三费”2*万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意识,专利申请量达到70件,其中发明专利12件。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努力打造科技创新、科技服务等“六大平台”。全年实现高新技术产值19亿元;实现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亿元。充分发挥五个特色产业基地的辐射作用。以五大特色产业为核心,不断聚集和吸纳各级、各类高新技术企业,逐步形成大规模、集约型、综合型产业基地,汽车零部件、光伏、电子信息及电力金具、生物制药和农副产品深加工五大产业全年累计实现产值51亿元。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各级“一把手”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要落实到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和企业,到岗、到人,安全生产事故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整治。同时要加大依法监管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不断扩大对外开放。以抢抓项目为突破口,重点抓好*进永汽车锻造有限公司总投资*美元的汽车配件锻造生产线项目、*日鑫硅材料有限公司总投资1.8亿元年产1000吨单晶棒项目等6个开工建设项目;全力落实韩国kut株式会社工程机械车辆底盘总程项目、*奥鸿药业国家生化技术中心项目、康师傅(沈阳)饮品有限公司矿泉水项目等10个重点洽谈项目。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储备项目达到100个。全力推进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等高科技、高附加值的重点项目入区落位进程。树立招商选资理念,强化节能、集约的环保要求,提高门槛,做到引进内资外资并重,引进大小项目并重。成立外资企业协会,强化对外商服务,促进外资项目落位。巩固对韩国、日本的招商成果,实现对北美、台湾、欧洲等重点国家和地区的招商引资新突破。

(三)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全面铺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南站地区为主,通过包装基础设施进行对外招商,拓宽融资渠道,采取特许经营权等多种方式经营城市。以bot方式建设南站规划区2.7万吨污水处理厂项目,解决区内产业发展急需;建设长18公里4万kw的“电力走廊”,有效解决新区电力供应紧张的问题;完成规划区内三条主干道二期工程,全线打通*大道通往南站的交通通道;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先行,全面加快南站地区的城市化进程,提高对外吸附能力,为城市南扩提供前期保障。提前做好土地储备。成立土地储备中心,在合理、集约利用和梯度开发土地资源的基础上,储备后发优势,确保南扩健康发展;完成体育场置换等项目,有效储备土地*亩。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突出抓好马路市场整治,环境卫生清扫等工作,对城市环境卫生继续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对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的打击力度。大力招引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年房地产开发面积力争突破50万平方米。

(四)稳步发展社会服务业。全面提升*地区的城市形象,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千方百计使凌南地区成为投资热点、人居热点、服务热点。在成都街建设*商业街及周边商业带,打造商饮一条街;结合*城建设,促使由台湾大润发公司投资4200万元、占地1.4万平方米的品牌超市尽快投入使用,形成市府东路购物中心,打造商业步行街;在中央大街东部和市府路与太和街交叉路口,建设东西两个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围绕教育产业,建设宝地高标准小学和幼儿园,形成以*大学、实验学校、会展中心及五星级酒店为主的商业服务网络;在*建设大型游泳馆,构建休闲娱乐服务网络;利用现有家具城和光彩市场优势,打造辽西家具中心。以*中兴恒和物流有限公司为牵动,逐步形成以我区货运为中心的新区现代运输业体系,以运输业培育、带动一批专业批发市场。通过扩充商贸流通领域容量,最大限度刺激现代服务业的提质升级,带动*地区人气和热度的快速提升。

(五)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集中力量,发展和壮大资源优势产业。以20*北京奥运会为契机,积极推广城郊服务型、生态环保型、旅游观光型农业。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建设万亩生态林特色基地,年内新增林地面积5000亩;建设奶牛养殖特色基地,年内达到3500头的规模;建设蓝狐养殖特色基地,年内饲养量达到15万只;建设无公害绿色蛋鸡养殖特色基地,年内达到日销售鲜蛋100吨、饲养量420万只的规模。完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抓好农村安全饮水、清洁能源改造和“村村通”油路工程,解决3000户村民饮水问题,发展大型秸秆液化气站1个,完成户用沼气改造400户,完成柏家至高桥等道路的路基改造任务。

三、围绕抓落实,增强执行力,以过硬的措施和扎实的工作完成全年各项目标

今年经济工作的思路已经清楚,目标已经确立,关键是抓落实。我们要紧紧围绕今年的经济工作目标和任务,振奋精神,强化举措,攻坚破难,真抓实干,确保各项任务的圆满

完成。

(一)确保目标实现,必须以完善的工作机制保障落实。一要健全目标考核机制。注重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领导班子和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二要健全奖惩激励机制。要实行报酬激励,拉开分配档次。要加大惩戒力度,对工作不落实、任务完不成的,要给予相应惩处。

(二)确保目标实现,必须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推进落实。在推进“三年大变样”的进程中,全区上下满怀激情,加快了发展。创造了经验。我们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这种精神,争创一流的激情不能减,顽强拼搏的干劲不能松。对每一项工作和任务,不管大小,无论轻重,都要始终保持一股闯劲、一股冲劲、一股韧劲,追求卓越,争创一流。

(三)确保目标实现,必须以务实的工作作风狠抓落实。要大力倡导实干之风,以实干为先、锁定目标,一以贯之,务求实效。一要沉得下去。作为各级干部,要坚决克服万事大吉的松劲情绪、华而不实的飘浮行为,静下心来,扑下身子,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摸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二要钻得进去。对自己主抓的工作,要报得出准确数据,说得清因为所以,讲得出青红皂白,切忌“大概、可能、听说”。三要顶得上去。招商引资、项目攻坚、拆迁安置等等,都是难打的硬仗、难啃的硬骨头,必须以硬碰硬,善于攻坚克难,力争一年当中干成几件大事,攻克几个难关,打造几个亮点。

经济管理法规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发展专项规划管理,突出专项规划的操作性和相互之间衔接,切实将规划管理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2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市级专项规划,是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领域(不含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建设规划、专题规划,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专项规划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及安排政府投资、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应界定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并按事权和管理分工组织编制。

第四条市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其他专项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是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

主要专项规划是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

除重点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外的专项规划为其他专项规划。

第五条专项规划管理程序包括规划立项、衔接审核、咨询论证、审批、实施监督等环节。市发展改革委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市级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立项

第六条市级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规划立项申请;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下达编制计划;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平衡后下达编制计划;其他专项规划的立项由其主管部门管理,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条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名称、编制依据、规划范围;

(二)规划组织单位、编制单位以及编制成员的基本情况;

(三)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

(四)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

第八条市级专项规划在每年年初编制计划下达后,规划立项申请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规划编制进展情况。

未经立项编制的专项规划,市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主管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

第九条在市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下达后,市级有关部门接到上级部门或市政府通知,需要编制专项规划的,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增补立项申请,并附上相关通知复印件。

第三章衔接审核

第十条市级专项规划在编制完成形成送审稿后,必须根据规划管理层次组织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审核。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或授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衔接审核,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为主衔接审核,其他专项规划由主管部门为主衔接审核。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衔接审核,应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空间规划为依据,并加强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衔接的重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第十二条各衔接审核牵头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书面衔接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给专项规划编制部门。

专项规划经过衔接审核后,由其主管部门根据衔接审核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第四章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市级专项规划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出具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对市级专项规划进行咨询论证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其中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应不少于60%,且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不少于1/3。

第十五条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或授权市发展改革委主持论证。必要时,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其他专项规划的咨询论证由主管部门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参与。

第十六条市级专项规划经咨询论证后,由主管部门根据咨询论证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规划草案。

第五章审批

第十七条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专项规划草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

(二)规划编制说明;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包括必要的社会公众意见);

(四)衔接审核意见落实情况以及相关部门意见和专家意见(包括必要的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六章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经批准的专项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应按政务公开制度落实,让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市级专项规划后,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切实落实专项规划规定的各类约束性指标和限制性、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坚持“以规划带项目”原则,逐步实现投资管理和调控由项目审批向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资金转变;在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对未列入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在规划调整前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在市级专项规划实施的中后期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供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级重要专项规划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

经济管理法规范文第4篇

一、通用办公设备是指机关为满足办公基本需要而配备的一般设备,主要包括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和办公车辆。办公家具包括办公室家具、会议室家具和接待室家具;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及设备、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或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及其他音视频和电器产品等;办公车辆主要包括小汽车及其他车辆。

二、本规定适用于党工委、管委会机关,检察院、法院。综合研究所、招商中心、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管理处、政府采购中心参照执行。

三、通用办公设备的配备遵循规划先行、资源共享,控制总量、保证重点的原则。

1.规划先行:通用办公设备配备应充分考虑设备的实用性,并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管委会党政机关设备配备的现状和财力可能,对设备配备、淘汰更新的必要性进行科学、透彻地分析,按照高效节约的原则,循序渐进逐步配备。

2.资源共享:通用办公设备配备应尽量提高使用效能,使设备得到最大限度的有效利用,避免造成设备的隐性闲置。

3.控制总量:通用办公设备的配备根据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按照制定的量化标准配备(控制标准见附表),并控制在总量规模之内。

4.保证重点:对特殊工作需要或特殊技术要求的设备配备,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四、通用办公设备购置,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价格上限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定期调整。

五、党政机关经批准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必须按规定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否则经费核算中心不予核销经费。

六、通用办公设备的处置,按照《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大开管发[2002]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七、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八、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通用办公设备配备限额标准和参考规格

附表一:大连开发区机关办公家具配备标准表.doc

附表二:大连开发区党政机关办公设备配备表.doc

附件:

通用办公设备配备限额标准和参考规格

一、大连开发区党政机关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家具包括办公室家具、会议室家具和接待室家具三类。

(一)办公室家具配置标准

1.管委会主任(含副主任)

(1)办公桌1张,价格上限5500元。参考实物规格:主台长2.34米、宽1.05米、高0.76米;副台长1.86米、宽0.55米、高0.6米,实木。

(2)办公椅1把,价格上限1950元。参考实物规格:真皮。

(3)桌前椅2把,每张价格上限1200元。参考实物规格:真皮椅面,

(4)书柜2个,每个价格上限5000元。参考实物规格:长2.48米、宽0.45米、高2米,木质。

(5)沙发(1+1+3)1套,价格上限5500元。参考实物规格:真皮或布艺面料。

(6)长茶几1张。价格上限480元。参考实物规格:长1.2米、宽0.6米、高0.38米。

(7)方茶几1张,价格上限400元。参考实物规格:长0.6米、宽0.6米、高0.48米。

(8)保密文件柜1个,价格上限2300元。参考实物规格:电脑密码锁,长0.9米、宽0.45米、高1.83米。

(9)木衣架1个,价格上限500元。

(10)电视柜1个,价格上限400元。

2.开发区局级(含副局级和经批准进入领导班子的正处级)领导

(1)办公桌1张,价格上限5000元。参考实物规格:主台长2.1米、宽1.05米、高0.76米;副台长2.1米、宽0.55米、高0.6米。

(2)办公椅1把,价格上限1800元。参考实物规格:座位总高1.2-1.28米、宽0.7-0.73米、座位深0.7-0.73米,真皮椅面。

(3)桌前椅2把,每把价格上限900元。参考实物规格:真皮椅面。

(4)书柜2个,每个价格上限3000元;参考实物规格:长1.8米、宽0.4米、高2米,木质。

(5)沙发(1+1+3)1套,价格上限5000元。参考实物规格:真皮。

(6)长茶几1张,价格上限480元。参考实物规格:长1.2米、宽0.6米、高0.38米,实木。

(7)方茶几1张,价格上限400元。参考实物规格:长0.6米、宽0.6米、高0.48米,实木。

(8)保密文件柜1个。价格上限2300元;参考实物规格:长0.9米、宽0.45米、高1.83米,电脑密码锁。

(9)木衣架1个,价格上限300元;.

3.处级(含经批准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

(1)办公桌1张,价格上限2200元。参考实物规格:主台长1.8米、宽0.8米、高0.76米;副台长1.4米、宽0.45米、高0.6米。

(2)办公椅1把,价格上限880元。参考实物规格:座位总高1-1.1米、宽0.65-0.7米、深0.75-0.8米,真皮或麻绒椅面。

(3)三人沙发1套,价格上限2500元。参考实物规格:真皮。

(4)长茶几1张。价格上限480元。参考实物规格:长1.2米、宽0.6米、高0.38米,实木。

(5)文件柜2个,每个价格上限1000元。参考实物规格:冷轧钢板,上下两层,上层带中二斗,每层长0.89米、宽0.46米、高0.92米。

4.科级(含科级)以下

(1)办公桌每人1张,价格上限1500元。参考实物规格:主台长1.6米、宽0.7米、高0.76米;副台长1.2米、宽0.45米、高0.7米。

(2)办公椅每人1把,价格上限750元。参考实物规格:座位总高1-1.1米、宽0.65-0.7米、深0.75-0.8米。真皮或麻绒椅面。

(3)文件柜原则上每人一个,确有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价格上限1000元。参考实物规格:冷轧钢板,上下两层,上层带中二斗,每层长0.89米、宽0.46米、高0.9米。

(4)按房间配备三人沙发1套,价格上限2500元。参考实物规格:真皮。

(5)按房间配备1张长茶几,价格上限480元。

(6)按房间配备3至5把折叠椅,确有需要可适当增加,每张价格上限50元。

(7)茶水柜1个,价格上限800元。参考实物规格:长0.8米,宽0.45米,高0.78米,木质。

(二)会议室家具配置标准

1.小会议室(30-40M2)

(1)会议桌1张,价格上限2500元。参考实物规格:2.4米、宽1.2米、高0.76米,约8人用,半开放油漆,实木封边。

(2)会议椅8张,每张价格上限900元。参考实物规格:真皮、仿皮或麻绒椅面。

(3)简易会议椅5-8张,每张价格上限300元。参考实物规格:真皮、仿皮或麻绒椅面。

(4)茶水柜1个,价格上限800元。参考实物规格:长0.8米,宽0.45米,高0.78米,木质。

2.中会议室(面积60-100M2)

(1)会议桌1张。按会议室的具体面积及形状选择大号会议桌或中号会议桌。

大号会议桌,价格上限15000元。参考实物规格:长8米、宽2.1米、高0.76米,实木或防火板,约30人用。

中号会议桌,价格上限8000元;参考实物规格:长4.8米、宽4.5米、高0.76米,实木或防火板,约18人用。

(2)会议椅18-30张。按会议室的具体面积确定会议椅数量,每张价格上限900元。参考实物规格:真皮、仿皮或麻绒椅面。

(3)简易会议椅10-20张。按会议室的具体面积确定简易会议椅数量,每张价格上限300元。参考实物规格:真皮、仿皮或麻绒椅面。

(4)茶水柜1个,价格上限800元。参考实物规格:长0.8米,宽0.45米,高0.78米,木质。

3.大会议室(100M2以上)

(1)主席台桌椅1套,价格上限10000元。

(2)固定会议椅若干。根据会议室具体面积配置每张价格上限500元。

(3)茶水柜1个,价格上限800元。参考实物规格:长0.8米、宽0.45米、高0.78米,木质。

经济管理法规范文第5篇

房地产发展中的问题不仅是表面的经济问题,还是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其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国计民生,因此,其带来的影响不容小觑。在最近几年的发展中,政府加大了对房地产业的宏观经济管理力度,但是从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情况来看,其所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房地产市场在开发的过程中,自身存在着一些深层次和根本性的问题,其在政府、市场自身规律的调整下并没有得到有效、彻底的纠正和解决。而目前,房地产市场中,房价依旧在增长,甚至带来更为严重的问题。

1.管理目标模糊不清,出台的政策不稳定。

(1)管理目标模糊。近年来,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供需平衡,抑制快速上涨的房价,满足人民群众的房屋需求,我国在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政策上作出了很大调整。但是,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对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长期的规划上和认识上还不够全面,要实现的具体目标还不是很清晰,甚至存在错误和片面性的认识,致使政策目标缺乏前瞻性。中长期规划思路和短期的政策手段不一致,甚至会出现长期的规划和短期规划相违背的现象。其规划欠缺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国家政策实施的不连续性,这不仅造成房地产业市场具有较大的波动,而且严重干扰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另外,投机者也会趁着政策存在的漏洞和缺陷,而制造市场的混乱,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2)政策缺乏连续稳定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调控房价,2005年出台了的“国八条”,2006年又出台了“国六条”,加之一系列的税收、金融政策等的颁布。但是,房价并未随着政策的出台而下降,相反却稳步上升,这中间虽然有小幅度的下跌,但之后又迅速上涨,总体还是呈上涨的趋势。从2004年以来,国家一直在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直到2007年,政府对房价调控狠下了一剂猛药,但是到2008年9月又无疾而终。后来政府针对刺激房地产出台了很多措施,但是直接的结果是导致2009年房价的暴涨。

(3)政策调控没有触及房地产问题的实质。调控的手段过于单一,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业房价高涨的问题,政策的调整治标不治本,不利于稳定民生。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国家的行政资源,前期出台政策降税费鼓励居民买房,后期出台二套房政策,打消了原本有需求购房者的购买欲望,而且前后矛盾,没有给居民的购房计划提供帮助,反而使行业中的投机取巧者攫取利益。对国家的一系列调控,购房者和开发商开始慢慢感到麻木。依赖房地产发展改善国民经济结构的预估,在业内人士看来很难实现。如此下去,未来的房地产业肯定吸引不了消费者的眼球,最终的受害者却是群众。

2.管理流于形式,机制不完善。

(1)管理流于形式。我国的房地产经济已经有很多年的发展,如今,房地产仍然在我国经济管理中处于焦点和重点的地位。尤其是在最近几年的房地产发展中,对房地产的妥善管理,政府花费了很大的心思,在短时间里政府出台的房地产政策密集推行。但许多规定与政策都只是流于形式,难以落实,部门执行的不到位,甚至导致变形和失真的现象。其中一些政策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在房产界存在很大的争议,实施细则的制定颁布与实施原则的制定颁布出现不符。我国经济管理的措施一般采用自上而下的落实形式,这使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房地产两级管理、监督,其调控范围、职责没有明确的定位,出现断层或重复管理的现象,这都使得我国房地产行业的政策实施,大多由于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合作出现了问题。

(2)过分依赖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房地产业,其相关产业链较长,改革开放以来,房地产经济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中,政府出台一系列的措施来刺激房地产发展,其所带来的房地产经济的率先复苏,对保持我国经济的稳步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我国很多地方政府纷纷把房地产业看作拉动当地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由于房地产业的不稳定性,依靠房地产业拉动的经济增长不具有可持续性。各地政府看中了国际金融危机中房地产行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所以都将房地产业作为是当地的支柱产业。但是,过分依赖房地产业来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不具有持久性和长期性。我们要通过加大保障房的建设,以保障民生居住为目的,让居者有其屋,遏制投机性需求、限制投资性需求以及支持改善性需求。

3.相关法规体系的不健全。我们从各个国家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经验可以看出,保障房地产市场良性有序快速运行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完善的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房地产经济正处在这个快速发展初级阶段的我国,非常有必要健全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法律体系不仅要涉及最初的开发、建设和交易,同时还要对后期后续管理进行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能够覆盖整个房地产过程的市场管理法律。我国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与现如今房地产高速发展的要求,存在明显的不符,从而导致越来越多的法律不能很好地实施,并合理地在房地产市场中运用。现今,我国主要还是依靠政府的权威和力量对房地产市场的经济进行控制和管理,以国务院或国家部委办名义所颁发的文件占有很大的一部分,如新“国十条”、“国八条”等,缺乏法律所应有的稳定性、严肃性,且普遍适用性也不是很强。由于房地产业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条例不完备,造成房地产市场上执法不严、有法不依,陷入恶性循环,使法律应有的效力大打折扣。

二、对策分析

1.资金成本控制。控制开发成本是房地产经济管理的关键,开发成本关系着房地产的经济效益和其使用价值。在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以后,要根据公司的情况综合考虑项目的投资额。正常的支出是比较容易控制,具有较大弹性的是业务费用的开销,其很难控制,不好掌握报账的标准。控制过程一般包括:增强经办人的主人翁感,节约开支;运用制度的方式堵塞漏洞;在控制成本的过程中,要依据工程的具体状况具体分析,实施责任分包制,完善成本控制的制度。

2.制定长期发展规划。

(1)认识发展目标。目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不断深入的关键时期,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都在面临着重大的调整。对于提高生活品质和解决普通民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和经济增长,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对于这一点,我们要有深刻的认识,并将其纳入经济发展的目标中。

(2)明确总体思路。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在这一基本国情下,明确整体的发展思路和方向,不但要追求房地产经济发展的短期利益和效应,还要规划并确立长期的发展目标,来满足不断增长的城镇化建设发展和城乡居民实际用房的需求,进而保障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良性、和谐、良性发展。

(3)分解目标,对症下药。针对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的规划目标进行分解,为中短期的规划提供实践上的指导和政策支持,有利于理顺在房地产市场中复杂多变的关系和错综复杂的局面,并及时对症下药。例如,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地区,要合理引导满足消费的房地产需求,担负起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同时,对于炒房类房地产的投机取巧行为,要从金融、税收及其它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只有不断积累经验并经历一定的发展阶段,才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要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根据具体的国情,建立完整的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经济的法律体系,从而实现国家房地产经济管理行为的合法化、合理法和房地产市场运行过程的规范化。首先,对政府经济管理进行有效约束,尽可能地避免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运行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防止给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不良的负面影响。同时,切实保障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和顺利实施。不断完善《建筑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建设,并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积极促成《房地产法》的顺利出台,把房地产交易管理、开发建设管理、相关的后期服务管理及中介服务管理等方面纳入规范化的法律体系,并提高房地产行业相关政策的稳定性、严肃性和层次性,使整个房地产市场经济的管理有法可依。

4.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1)正确认识宏观调控的作用。我国房地产市场问题的解决不能依靠简单的行政命令调控,它有着深层次的原因。解决房地产市场现有局面的有效方法是改革房地产管理体制。这就要我们正确认识政府职能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扮演的角色,调整并充分发挥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政府要正视市场中存在的失灵现象,在市场自身调节功能充分发挥的同时,根据市场的具体变化适当、适度地干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立有利于房地产业合理、有效发展的运行管理机制。

(2)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地方与中央在房地产经济管理中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主体,确立职责范围并做好监督。在积极贯彻中央对于房地产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从本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差异化措施,避免产生负面影响。同时,遏制土地财政,探索性地改革财税体制,减少地方财政对于房地产业的依赖,积极落实地方政府对国家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政策。严厉打击官商结合的不法行为,做好典型的负面例子的警示宣传和正面案例的推广,营造房地产发展的良好氛围,进而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三、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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