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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1篇

(一)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理论简述

1.统一社会保障理论。该理论认为,应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统一规定、统一标准、统一征收、统一支付和统一管理。以国家财政为基础,将农民也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中。中央政府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保障的对象是有公民义务的劳动者。社会保障资金纳入政府财政的年度预算,实行按需分配,年度平衡。社会保障人人平等,不分劳动力的素质、级别和所在地域。胡鞍钢认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保持中国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基础,也是“中国新政”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中国改革中最优先的议题。中国要建立一个充满温暖、关怀和友爱的公平社会,有赖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是公共产品,国家应采用统一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统一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全国统一调配。冯兰瑞认为,应尽快实现由省级统筹过渡到全国统一。现代社会保障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化,这种社会化不仅包括保障对象社会化、保障主体社会化和管理服务社会化,还应包括资金筹集和调剂使用社会化。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越高,越接近全社会的统一化,就越接近社会保障的本质特征。我们要从省级统筹过渡到全国统筹,这是建立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由之路。

2.民间社会保障理论。该理论认为,中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动机是短期的,战略目标是错误的,财政上是无法持续的。因为在区域发展高度不平衡,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经济上将是乌托邦式的“洋跃进”。统一的社会保障非但无助于国有企业改革,而且还会拖垮整个财政体系;统一的社会保障将严重削弱中国的国际竞争力,使外资流向劳动力价格更低廉的国家,从而削弱而非加强社会稳定。中国之所以能够成为国际资本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移地,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就在于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劳动力成本低,社会负担轻;统一的社会保障还将使贫困地区的居民大量迁移到沿海等发达地区。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将出现类似于纽约的贫民窟,加剧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因此,中国应扎根家庭、依托市场,发展民间社会保障体系。从长期的发展战略而言,中国应当建立以家庭储蓄养老保障为主,民营医疗保险为辅,社区社会救济保底,廉价高效灵活多样的社会保障体系,而非统一集中国营低效的社会保障体系。

3.差别性社会保障理论。该理论认为,由于我国城乡差别巨大,所以在保障形式、保障项目、保障水平等方面,应当有所区别。在农村,应以家庭保障为主,同时根据农村生产方式的变化,有步骤地发展社会保障项目;在城市,则应加大社会保障改革的力度,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4.有差别的统一社会保障理论。该理论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应实行“有差别的统一”。进城务工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城市企业职工等应逐步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社会保障项目中的最低生活水平部分和大病统筹部分,应渐次过渡为全民共享项目;其他部分,以及社会保险的其他项目,如失业、工伤等,城乡应具有一定的差异。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理论评析

首先,我们分析统一社会保障理论。统一社会保障理论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可以实现人与人平等。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应履行的职责,也是对公民生活权利的维护。《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文件都明确规定,人人都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这种理念。二是有利于劳动者流动。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行政区域性,这种区域性制约了劳动者流向其他行政区域。建立统一的社

会保障制度,中央政府就成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从而,可以把社会保障资金纳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资金账户。这样,劳动者的流动就不会再受地域限制,提高了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增加了劳动者的收入。但是,也必须承认,统一社会保障理论也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按统一的个人税率对劳动者的收入征收社会保障税;按统一的企业税率对劳动者所在的企业征收社会保障税。受多种因素影响,每个劳动者的收入差别很大。比如,2004年上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815元,其中上海为8513元,居第一位;北京为7836.4元,居第二位。劳动者的收入不同,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也就不同。然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却是使每个劳动者都享受相同的社会保障金,并不考虑每个人过去所缴纳的社会保障金多少。因此,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公平的,它会引致高收入者产生抵触情绪,进而与企业共谋,尽量减少各自的社会保障税,以提高各自的当期收入。

其次,我们分析民间社会保障理论。我们认为,民间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难以解决我国社会保障问题的。主要理由有三:一是我国居民家庭储蓄难以支撑养老保障。截止到2004年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余额为119555亿元。看起来数额巨大,但是,如果分摊到每个人的头上,数额还是小得可怜。我国有13亿人口,所以,人均储蓄余额仅为9197元。更何况,我国储户的结构不对称,即中低收入的中小储户数量较大,约占总储户的80%;高收入的储户数量较小,约占总储户的20%。同时,我国储户的收入又呈两极分化态势,即中低收入的中小储户仅拥有20%的储蓄余额;而高收入的储户却拥有80%的储蓄余额。因此,中低收入阶层的人均储蓄余额约为2299元,高收入阶层的人均储蓄余额也仅为36786元。这种储蓄状况是难以维持养老费用的。二是民营医疗保险机构会承担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吗?民营医疗保险是商业性保险,需要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定期向保险公司缴纳医疗保险金。但是,劳动者在劳动期间收入较低,几乎没有剩余缴纳医疗保险金。不缴纳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机构怎么会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障呢?所以,以民营医疗保险机构来承担老年人的医疗保障的设想是没有资金支持的,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三是社区的社会救济能保底吗?我们认为,社区的社会救济是不能够保底的,原因是社区不是社会保障机构,不具有社会保障职能;若强制社区承担社会救济职能,那么救济资金从哪儿来?再次,我们分析差别性社会保障理论和有差别的统一社会保障理论。农村和城市分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看似合理,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因为农村和城市分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将使两者“各自为政”,结果会导致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使农村劳动者社会保障待遇大幅度降低。农村曾经为城市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所以工业必须反哺农业。财政政策应向农业和农民倾斜,以增强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能力,保证农民社会保障和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的实质性公平。

建立有差别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适应了我国的国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这种制度安排又造成了农民之间、城市企业职工之间的不平等。有差别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是统一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有差别地运用于城市和农村。全国农民都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金,全国企业职工也都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金,不考虑农民个体和职工个体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多少,没有体现按“贡献”分配原则,这必然会影响“贡献”大者的积极性。所以,这种有差别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不合理的。

二、建立分级式社会保障理论

由于现有的社会保障理论难以满足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需要,所以,应探索新的社会保障理论

。新构建的社会保障理论应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只讲公平,不讲效率,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将步入困境;只讲效率,不讲公平,则有悖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讲公平,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规模不断扩大,也有利于形成一种平等、和谐、温暖、友爱和关怀的良好社会氛围;讲效率,有利于激励劳动者和企业多缴纳社会保障税。

由于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者,所以,我们据此创新社会保障理论,即提出分级式社会保障理论。所谓分级式社会保障理论,是指以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作为社会保障主体,分Z,j统一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并分别为全国和所辖区域城乡人员提供社会保障的理论。即分级式社会保障制度所需要的社会保障资金,由全国社会保障税和地方社会保障税分别筹集。全国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是国有企业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收入);地方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是国有企业员工的收入、非国有企业的收入(包括非国有资产的收入)、非国有企业员工的收入和农村农民的收入。

分级式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分级”。“分级”即把社会保障制度分为两级,“一级”是中央政府通过全国社会保障税统一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用于全国城乡人员社会保障之用;另“一级”是省一级政府通过地方社会保障税统一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用于本省区域内城乡人员社会保障之用。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作用;问题;启示

中图分类号:D57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05(C)-0058-02

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完善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政治上说都是必不可少的稳定及发展工具。它经常被喻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减震器”和社会竞争中的“安全网”,它不仅可以稳定物价,缓解通货膨胀的压力,从而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增长,而且还可以使每个人都能在市场竞争中得到必要的生活保证,从而达到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原则是“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原则。而在德国,它的社会保障制度又独具特色[1]。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特点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德国的社会保障种类较多,对各个方面都进行了很好的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公平。目前,社会保障主要分为四个大类,其分别为: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救济和社会补贴。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又分为养老保险、疾病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护理保险。针对不同原由进行不同保险。以养老保险为例,德国的养老保险占德国社保制度最重要的地位。其规定,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5岁。法定养老金的给予标准为工资收入的65%,若保险期限超过45年的,则领取工资收入的75%。如果投保人去世,其没有经济来源的配偶可以领取一定的遗嘱养老金。此外,一些个体高收入者还可以参加私人养老保险[2]。德国养老保险最主要特点是采取现付现支的模式,也就是说目前的从业者支付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其次,德国的养老保险随物价上下浮动,这样就保证了老人的收入与物价的同步性,增强了社会的稳定且更好的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性。2、社会补偿[3]。社会补偿资金主要从税收中支付。主要指对战争受害者及在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并此而蒙受损失的人进行补偿。在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身体受到损害的人有权利得到赡养,另外,从1975年5月15日起,对因暴力行为致损害者和他们的家庭给予救济。3、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为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主要指对无力自助与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人进行帮助,使其可正常的生活。社会救济金来源与政府的税收,由德国最低一级行政机构城镇负责管理,无偿发放。4、社会补贴。社会补贴则包括劳动促进补贴、教育补贴、青年资助、住房补贴、育儿补贴等项目。补贴标准主要根据每一家庭子女的多少和家庭的收入来决定。一般来说,子女越多每个子女享受的补贴越多,且低收入家庭可领取补贴高于高收入家庭。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1、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广。从上述简单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德国的社保制度涵盖了各个方面,且基本上包含了每一个人。它不仅仅包括了老人、残疾人、失业者、低收入人群等不同类人群,还包括了养老、医疗、失业、子女、教育等等各个不同角度。这这使得全体国民都能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且对国民生活有了很大的保证。2、德国社会保障制度采用现支现付的收支模式。所谓的现支现付就是讲社会保障的收支完全是社会互助,没有个人积累。这一方面促进了社会公平性,但另一方面也加重了目前工作者的负担。德国目前已经慢慢步入老龄化阶段,年轻人对社会保险的负担大大加重。原本两个从业者供养一位退休老人,现在随社会已经变为一个从业者供养两个退休老人。明显有些力不从心,这也是目前德国社保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3、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自治管理。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有社会专门的社会保险组织负责。组织为独立的社团法人,财务和组织上均独立于政府之外,雇主与雇员实现自主管理[4]。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资金自助。社保资金的来源主要由雇主和雇员负担,按照薪酬的一定比例缴纳。此外政府财政适当负担部分资金。强调社会和个人的责任,政府不对其进行包揽,只是在必要时给予支持。资金自助很好的分配了社会保障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责任和份额[4],实现了自由为主,政府辅助的形式。平衡了各方,使得社保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5、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健全。一个好的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制进行保障。这不仅仅避免了政府的行政干预,还以强制的更加严肃的态度保证制度的实施。德国先后制订了《劳动就业法》、《儿童补助法》、《住房补助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健全的法制保证了复杂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

二、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德国的经济制度为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其实质就是国家维护下的市场经济。其以自由竞争为基础,以社会安全为保障,国家进行适度调节和干预。其中市场经济的作用是充分利用市场的作用,形成自由竞争,保证经济发展的源动力。而社会保障则负责弥补竞争机制带来的副作用,从而在保证经济高效运行的同时维护社会利益、保证社会公平。除此之外,国家在市场失灵时进行适度调节和干预,以一个裁判员的姿态出现在市场中,协助市场,维持自由竞争机制。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作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问题。其次,社会保障制度缓和了资本主义社会各个阶级间的社会矛盾。德国这个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对于收入差距过大的情况进行了很好的处理,通过社保制度对初次分配的不公平进行调节,对社会利益的再分配,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阶级矛盾,促进了社会公平与稳定。再次,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危机的缓冲剂。在经济高涨阶段,随着就业的提高,收入提高,国家税收也有所增加,从而减少了市场中的货币量,一定程度地抑制了经济过热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在经济萧条时期,随着失业人数的增多,社会保障制度中各种救济、补助等支出增加,从而促进了社会购买力,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社会需求,刺激了经济复苏。最后,德国庞大的社保制度的建立是依托在冗杂的机构上的。保险、教育、社会福利的发放等工作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从而减轻了德国在就业问题上的压力,与此同时也促进了德国服务业的发展。

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保金支出过大。目前社保基金支出占德国政府支出过大,严重的拖累了政府在其他经济发展方向上投资的力度。我们知道养老保险市社保基金最大的支出部分,其占总社保基金的80%左右。为了减少社保基金的支出,德国政府曾多次进行调整。2006年政府已经将退休年限从65岁提高至67岁,并采取措施鼓励55岁以上赋闲人员重返岗位。但由于德国出生率过低,人均寿命增长,老龄化问题严重困扰着德国,影响着德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

(二)加重企业成本负担。在德国,企业必须承担其雇员一部分社会保险的责任,这虽然保障了雇员,但另一方面却无形中大大加重了企业的成本负担。对于同样产品的生产,德国的企业劳动力成本要大于其他企业。从世界市场角度上看,企业承担社会保险削弱了德国企业的成本优势,部分造成了贸易条件恶化。同时还造成了结构性失业。

(三)滋生社会“福利病”。对于一些高福利的国家来说,“福利病”已经对社会经济运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谓的“福利病”指的过高的福利水平使人们滋长懒惰习气。

由于“福利病”造成劳动力市场供求不平衡,经济缺乏活力,社会受损,严重的威胁着德国经济的发展。然而“福利”的刚性又决定一旦有高福利,政府难以在进行降低,从而导致经济陷入一种怪圈――高福利影响经济发展,却有不可强行降低标准。这也是目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难以处理的问题之一。

四、德国社会保险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阶段,2010年1月1日养老保险可以“全国漫游”,各地群众欢欣鼓舞,我们为社保改革正做着巨大的努力。而德国社保的发展也带给我们良多启示。

(一)健全法律法规,保证制度运行。我国目前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尤其是针对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仍有许多需要健全完善的地方。例如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等不规范;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的立法不健全;社保工作很多只能依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等等情况都说明着立法的滞后。德国的经验告诉我们,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的支撑。未来我们应该更加积极的出台有关法律法规,从而使社会保障体制化和规范化,推动其更好的发挥作用。

另外还应该完善监督制度,保证社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管有法可依,严厉打击浪费社保资金以及的案件。

(二)设置好国家、企业以及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不能够完全依赖国家财政,另一方面企业和个人也无力完全依靠本身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合理分配责任显得至关重要。既不能使得国家财政负担过重,无法发展其他经济事项,也不能完全将责任推给社会本身。那么,未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我们应当学习德国的经验,并且在其基础上进行改进,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不同责任。在资金筹集上,城市在职人员应当由企业和个人承担主要部分,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城市非在职人员有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农民个人负担少部分,地方政府和中央负担主要部分。总之,个人和企业可以承担的就不能退给政府,个人无力承担的政府一定要出面给予支持,从而确保责任到位且不过度浪费。

(三)社保制度应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德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当社会保障的水平低于经济发展时,人民实际享受到的福利不及物价等支出水平的增长,从而变相的降低了福利水平;另一方面,当社会保障的水平高于经济发展时,国内社保的支出又大大占用了经济发展资源,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社保制度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一定要保持一致的水平,不能出现不足与过度的现象。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社会保障 资金筹集 社会保险税

观察社会保障发展的历史,从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到分配社会保障资金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主线。任何国家的任何社会保障项目都是采取必要的手段包括强制性的手段来筹集社会保障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保障国民必要的生活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努力开辟筹资渠道,讲究融资策略,强化基金管理,显然是各国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

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子系统,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几乎在所有国家,社会保险的支出规模都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最大份额。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采取社会保险缴费的方式,另一种是采取征收社会保险税的方式。社会保险税是以社会保障法挥着社会保险法为依据,对资金的征收、管理、支出及征管机构、人员和手段进行规范化管理。征收社会保险税具有无偿性、强制性、规范性和固定性的特点。社会保险费是国家社会保障部门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用于保障职工在失业、伤残、疾病、生育和退休后所需的资金。社会保险税在征收机关、征收标准和征收制度上难以统一,并且征收过程等容易受到历史的、文化的、传统的因素制约。我国实行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一、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旧的筹资方式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形式,以改变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现状,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需要提上议事日程。

1、资金筹集刚性不足,筹资渠道单一,筹资方式社会化程度低,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缺乏立法依据

目前,全国尚无一部较为统一健全的法律或条例来严格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管行为。社会保障制度如果不能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就不能称之为完善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强制性不足,就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体制混乱,运营监管不力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基本上采取“按地区、分行业、定单位”的办法,始终没有一个权威性机构进行统一管理,资金管理体制仍然是政出多门、条块分割。资金的使用管理上的“块块统筹”,导致对资金的使用缺乏必要的监督,进而使社会保障资金不能专款专用;由于社会保障管理资金没有法定的来源,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可按比例从统筹资金中提取行政管理费用,于是便有人借机假公济私,使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费用数量过高、增长过快。

3、现行社会保障缴费制度缺乏公平性

现行社会保障缴费制度缺乏公平性,主要体现在现行社会保障统筹按所有制形式、企业级次、行业、地区的不同来设立、征集和管理,这种条块分割的筹资方式,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之间在收缴社会保障资金方面的标准差异较大。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发展的特殊性,新老企业在社会保障支出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老职工多的企业负担奇重,使得老企业举步维艰;而一些新企业由于产品新、效益好、职工年轻、负担较少,竞争力自然较强。

因此,改革当前旧制度,建立新型筹资模式势在必行,而开征社会保险税就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二、我国社会保险税的主要内容设计

1、纳税人

按照国外社会保险税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的通行做法,我国社会保险税应分别以各类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职工个人为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2、课税范围与课税对象

我国社会保险税在税制建设上,一定要遵循立足国情、循序推进、负担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税的课征范围。具体在课税范围的确定上要注意两点:一是近阶段社会保险税的课征范围应局限于我国境内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占我国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民,由于其收入水平不高,负担能力有限,对其征收社会保险税不够现实。二是要遵循保障公民最低需要的原则,现阶段应设置养老保障、失业保障和医疗保障三个税目,以后再视情况而逐渐增加其他税目。课税对象对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是工资、薪金总额;对于在职人员来说,是个人的工资收入;对于自由职业者来说,是其事业纯收入额。同时遵循国际惯例规定最高应税限额,即对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征税。

3、税率

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社会保障水平不宜过高,税率的确定应以满足失业、养老和医疗三个项目的基本资金需要为目标。至于税率的具体形式,应采取比例税率,因为比例税率有利于税制简化,相对累进税率来说更符合效率优先的原则,相对于定额税率来说更符合公平原则,各省市的社会保险税率可有一定的浮动幅度,但不应过高,以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

4、征收管理

在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下,现阶段社会保险税收入只能达到省级统筹的水平,与之相适应,社会保险税应划归地方税务局征收。在管理上,社会保险税收应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并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采取积极措施推动中国社会保险税的开征

1、扩大纳税义务人范围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而一部分城镇集体企业、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大部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都未纳入保障范围,导致不同所有制企业负担不公平和职工待遇不平等等问题。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包括所有城镇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使社会保障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我国目前的公务员制度还不规范,机关和实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基本上是由国家包下来的,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高度而言,就应该要把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范围,税款在财政预算经费中列支。

2、规范、明确和统一税基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个人缴费工资标准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费,达不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国际上征收社会保险税的国家大多数也是有限额规定的。建议在开征社会保险税时,保留现行的费基上下限的规定,对少数单位将各种补贴、津贴等工资性收入游离于基本工资之外进而逃缴社保费的做法要予以惩治,以便规范和统一社会保险税税基。但对个体工商户的税基确定要考虑其特殊性,由于个体工商户没有明确的工资所得,根据专税专用的原则,可以确定一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按其营业额进行定额征收。

3、税目与基本保障项目相适应

税目设置应与社会保障的项目相对应。保障项目多与少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社会福利政策目标。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项目较多,涉及各个领域,其中最基本的有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失业及不具备或丧失劳动能力保险三种。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的项目和标准必须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开征的社会保险税应设定养老、医疗和失业三个基本保险税目,统一税基,分别征收,以后根据经济条件的变化再增加工伤、生育等税目,以便适应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4、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

税率选择在国际上也有多种做法,许多国家采取比例税率,但也有的国家采取超额累进税率、累退税率,在税率的具体规定上,各国也不相同,一般都是全国统一税率,但有的采用行业差别税率。从简化税制和统一税政的要求出发,我国开征的社会保险税应实行全国统一的比例税率,社会保险税的税负水平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税的负担标准,保持适度适中的水平。从多年的社保资金筹措实践看,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率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8%,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8%,失业保险费的缴费率为3%,三项加在一起是39%,导致企业人力成本过高,很多企业难以承受,开征社会保险税时必须把目前过高的缴费负担降下来,降低的重点应放在养老保险费的负担上。改革后的社会保险税综合税率可在现行三项资金总体负担率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确定在30%以内,这样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险税综合负担水平相接近。

5、将社会保险税划为地方税种,由地税部门征收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层次过低,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作用的发挥。应尽快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在改为社会保险税后,保障层次以省级为宜,如果仍然局限于县、市统筹,难以发挥社会保障的互助共济作用。因为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将长期存在,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别也将长期存在,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还不能够实行全国统筹。因此,在开征社会保险税后宜实行省级统筹,并将其列为地方税种,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参考文献】

[1] 陈丽:开征社会保险税的相关问题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8(10).

[2] 刘五丰、韩金玮:社会保险税的模式选择及配套改革[J].税务研究,2008(4).

[3] 王宏波:开征社会保险税是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理想选择[J].财会研究,2008(11).

[4] 侯晓燕:我国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必要性及制度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

[5] 张磊:设立社会保险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J].税务研究,2006(12).

[6] 王延中:中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4篇

一、大连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尚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大连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渐显露出来。

(一)覆盖范围不均衡。“低水平、广覆盖”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大连在实际改革过程中一直秉承此原则,不过在覆盖面逐步扩大的同时,出现了覆盖范围不均衡的状况。首先,从地域上看,市内覆盖率较高,而庄河、瓦房店、普兰店、长海县等外县市区覆盖率很低,还不足50%。主要原因在于外县市区企业经营困难,面临改组改制的工作繁重,职工归宿没有着落,社会保障工作暂时搁置或进展缓慢。从单位性质上看,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三资企业参保率较高,基本能达到100%,但个体私营企业参保率较低,参保率仅为60%~70%。主要原因在于个体私营业主为节省成本不愿为员工参保,而员工为保住饭碗不敢有参保的要求,再加上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变动频繁,统计上又不能灵活跟进,进而出现社保的空白地带。社会保障覆盖不均,一方面不能满足社会保障制度“广覆盖”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劳动力的合理、正常流动,阻碍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基金支付压力较大。以养老保险为例,目前大连养老保险资金收支逆差矛盾日益突出。该资金缺口约为6.6亿元,其中的3/8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但余下的5/8就成了名副其实的“缺口”,进而使养老金的支付面临巨大压力。而且,从未来发展看,大连养老保险基金也将面临支付压力。有关研究预测表明,至2028年大连累计赤字大约在215亿元左右,而且是较为乐观的估计。此外,虽然大连目前失业保险资金年收缴额为3亿元,基本上能够满足当期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但随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高峰期的到来,失业人员会急剧增加,失业保险资金也必将出现一定的缺口。

(三)管理效率较为低下,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大连社会保障管理机制改革仍处于改革摸索时期。在管理主体上,仍然存在着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的问题;在管理内容上,现行社会保险统筹把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保险金分开管理,纵横划分为小块,无法利用保险的大数法则,难以发挥保险基金的调节作用;在基金监管方面,由于我国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骗取或违规支付社会保险金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同时,具体的实施办法尚需进一步完善。比如,如何解决实施个人账户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存在“空账”和已经按规定缴费的个人账户因资金被挪用而无法积累的问题;如何确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中的“现收现付”和“基金积累”之间的比例关系;如何约束医疗保险费用使用主体(医院)的行为,控制医疗保险费用上涨等。

(四)人口变动对社会保障提出严峻挑战。目前,大连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8.65%,按照国际上有关人口老龄化标准(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或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10%,则该国或地区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行列。人口老龄化将使家庭和社会用于养老的资源和费用大大增加,社会养老保障的负担加重,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今后愈加突出。同时,有关测算结果显示,大连15~60岁劳动年龄人口将持续保持在400万人以上,其中25~60岁劳动年龄人口340~380万人,2015年将达到就业高峰,就业压力巨大,劳动力供给过剩和就业岗位相对不足,导致城镇就业变得越来越困难,劳动就业问题将会从一定程度上困扰大连社会经济发展,成为突出的社会和政治问题之一。

二、完善大连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策建议

在今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大连应以辽宁省的社保改革目标为主要导向,综合分析市情和改革大趋势,建立和完善符合国情、市情,适应大连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需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范围覆盖城镇所有从业人员,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水平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以做实个人账户为重点,构筑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能否妥善解决个人账户“空账”问题,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大连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就是尽快做实个人账户,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统账结合”。一是多方筹集资金,解决历史欠账。采取以财政补贴和变现国有资产方式直接注入资金,同时适当采取发行福利、实现养老基金增值等方式逐步填补“空账”;二是加强对个人账户的管理,防止账户资金外流。在账户核算上,要按会计核算形式管理,做好“实账”运转的基础性工作;在基金管理上,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严格分开,严格控制个人账户基金被挤占、挪用现象。此外,应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发挥其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充分发挥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二)深化医、药、卫体制改革,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在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上,目前我国规定社会统筹部分为缴费基数的4.2%,个人账户部分为缴费基数的3.8%,社会统筹部分略高于个人账户。从基金支付需求的角度来看,社会统筹的未来支付压力较大,将难以充分发挥统筹账户互助共济的作用。大连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可以考虑尝试在目前的基础上,适当加大社会统筹的比例,进而增强其“互助共济、风险分担”的能力。在基金管理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及支付环节内部审计的同时,还应建立外部监督检查制度。比如,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支付三方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此外,还应下大力气解决医药生产与流通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种类的审批,把发展重点放到基本医疗保险能够负担的基本药品的生产和使用上来;通过价格机制和基本药品目录、诊疗标准的实施,控制高费用的医疗卫生服务,特别是要严格控制高档进口药品、进口医疗器械的重复引进;严厉整顿医药、医疗市场环节的非法行为,以法治药、以法治医,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以促进再就业为目标,加快失业保险体系建设。应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足额收缴、发放,实现失业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一是加强失业保险政策的宣传,提高企业和职工缴费的自觉性;二是明确征缴指标,分解落实到人;三是加大制约稽查力度,促进收缴,坚持“滞纳金”制度;四是发挥“四级网络”作用,逐步实现对失业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在再就业工作中,突出“一个前提,一个重点”,即以转变择业观念为前提,以做好再就业培训为重点。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多种媒介,使人们树立新的就业观念,鼓励下岗失业人员根据自身的技能条件和市场需要,抓住一切就业机会,尽快实现再就业。通过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考察,我们发现在他们身上呈现出“三多”的特征,即年龄偏大、学历较低、素质较低。对于下岗失业者来说,经济上、物质上的帮助固然必要,但更重要的是在知识上、技能上的帮助。为此,应逐渐加大再就业培训、技术指导方面的投入,如由失业保险基金出资建立一大批职业介绍机构,对失业者提供及时的就业信息、开展免费就业技能培训、供养一大批职业指导员开展对失业者的指导。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可考虑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投资者开办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在他们能够创造就业岗位、吸纳失业人员时,给予贷款、担保、资助等方面的帮助,以平抑失业率的上升。

(四)扶助弱势群体,打造新型城市社区。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低线,在进一步完善大连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兜好”社会保障的底,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弱势群体面临的各种问题。首先,应做好享受低保待遇者的资格审查,保证最低生活保障金真正用于生活有困难的家庭和居民,防止“骗保”行为的发生,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其次,在资金筹集上可尝试采取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形式,如发行福利、组织低保户进行低成本的生产经营,以扩充保障资金来源,不断提升保障水平。在保障方式上,应不断创新救助形式和救助内容,实行医疗费、供热费、住房费、水电费、子女学杂费等专项救助,以确保贫困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5篇

经济运行的领域和埸所是市场。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体制,使人们的观念束缚在僵化的计划之上,从而使我国的经济显现出残缺的计划与破碎的市场并存的局面。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成了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然而,市场的特性,要求的是竞争和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而排斥任何非经济因素的干涉。在“看不见手”的调节下,即使经济发生危机或周期性波动,都会通过市场本身内在的调节机制而使危机消除,并熨平周期,从而在新的平衡下完成市场体系的结构性调整。尽管这是一个关于市场作用的理想化模型,但是“自由”的确是市场以及市场机制所要求的内在原则,这一点对于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至关重要。

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弱化了市场的内在调节机制,并且使市场体系的完善受到抑制。这并不是指市场发展不需要社会保障的存在,恰恰相反,现实中市场的健康发展的背景之一就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与完善。然而,市场的“自由”原则与社会保障的“理性”原则之间,又确实存在着排斥关系。这是由于在市场完善的过程中,每一个在市场中活动的主体——人或是企业,都不必有所担心和顾虑,而去放心地接受社会保障体系所提供的一切,即使是缴纳一定费用的保险业也同样如此。因为无论怎么算,缴纳的有限的分期的费用不会对每个人的现实生活产生大的影响,相反,其最终的收益将总是十分诱人。这样,在一个没有建立完整完善市场的经济中,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导致经济人内在的风险和利益冲动的减弱,无疑会更加延缓市场的发育和成熟。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特有的灵活的经济性,它总是使社会保障体系尽可能地不发挥或失去作用。也就是说,使社会保障体系所提供的保障成为微不足道的东西,这无论是危机还是繁荣时期都是如此。世界上市场机制健全成熟,社会保障体系非常完善的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了这一矛盾:在市场的波动引起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时,社会保障体系无能为力;在市场膨胀使经济高速发展时,社会保障体系则成为无人过问的东西。瑞典等福利国家已无法继续维持其社会保障体系。在纳税人大部分尚仅限于涉外人员及其要增加投入发展经济的中国来说,仅能维持最低水准,一旦波动,社会保障体系自身都无法保障。这里所说的是全面的经济社会波动,比如失业的膨胀等等,而不是仅指一些事故事一般性的灾害。比如,目前许多省市针对大量的失业和下岗职工生活难以为继的状况,纷纷采取了最低工资界限或最低救济额度,但这些保障标准是偏低的。如果借用马克思经济学的劳动力价值构成理论,则目前的保障额仅仅是劳动力价值构成中的个人维持费用,根本谈不上发展、享受和养家糊口及其教育、训练,另一方面甚至出现“大款”或高收入者领救济的情况,从而使社会保障流于形式。

从另外的角度说,市场发育的过程无疑是市场机制萌芽和苏醒的时期,而这期间最需要的是一个完全宽松的经济空间,即市场体系保要素以获取各自的利益为出发点,以获取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充分发挥各要素的能动性,从而不断优化市场体系要素之间的结构,发挥结构效率和效益,提高各要素质量,使市场机制在螺旋上升中充分起到经济发展指挥者的作用,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经济运行的素质和质量。社会保障体系的强化再加上计划的经济优势特征未能显现,将使市场的健全和完善经历一个较长时期。这是由于社会保障依靠的是每一个市场主体共同的经济支持,而保障则只对出现特殊情况的个人起作用。尽管每一个经济人都有潜在的需要保障的可能性,但由于这种可能性转化成现实对于发展中的经济人来说是一种类似于“乌托邦”式的东西,这就出现了社会保障出资者与社会保障获得者之间的不对称性,从而引起社会保障出资者的不满,各种虚假行为必然出现;出将引起保障获得者无后顾之忧,甚至形成无资本的食利者,破坏市场机制所要求的公平和效率原则,从而使经济的发展处于一个萎缩的空间之内。可见,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与市场本身存在着本质上的背离。这一背离用一句话说,就是市场及其市场机制的个人利益目标与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或更准确地说是政府目标之间的差异而造成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应该是个体或个人目标,与社会或政府目标的融合,或在共同收益的前提下的交叉。

我国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制度、制度决定的体制、体制决定的机制和措施等,都必然体现出社会主义的特有特征和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因此,存在着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对接的可能性。

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决定了生产和消费的社会化特征,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进行联合劳动的前提下共同占有产品,同时也就共同占有消费品。现实中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以国家所有为具体的表现形式,而实现形式则具体化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根据产品的不同划分为企业所有(使用),从而形成了在全社会的大生产、大交换、大分配、大消费的总过程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和生产资料及其产品的占有。这样就使公有制从抽象落实到了具体。而在这一所有制及社会主义制度下,必然使社会的所有剩余产品由社会统一掌握,通过财政和信贷,把剩余产品价值的一部分,经过社会的分配和再分配以货币的形式返还给劳动者;另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基金掌握,因此,社会保险体系就成为建立在统一经济基础上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的运行,就不再是以拾遗补缺的形式出现,而是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为社会成员提供保障。但是应该看到,由于我国的所有制尚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形式,社会主义保障与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社会主义保障还只能以一般的社会保障形式出现,还仅仅是有限度的保障,而只是在某些方面体现出社会主义的原则。同时,由于我国比较低的生产力水平从而比较少的社会剩余产品生产,“蛋糕”还不够大,对社会成员的全面保障仅仅是一种可能性。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的市场由于计划因素的影响而有一定程度的异化,这种异化在现实经济中表现为两种截然对立的形式:一种是抽掉了市场机制自身特征的成为计划附属物的“准市场”,另一种是膨胀了的市场机制起作用的混沌市场。在第一种情况下,社会保障体系的存在仅能以保险一种形式出现,甚至保险更多地以自救的形式出现,并且带有很深的非经济的烙印,政府行为的痕迹大于经济行为的作用。在第二种情况下,社会保障体系无法在混沌市场中生存和发展,即使存在也只能是对其自身的异化。也就是说这种保障非但起不到保障作用,而且会使混乱的市场更加无序。这是由于混沌市场中各市场要素是混杂或缺位的,保障只能作为应该保障而存在,一旦保障为不该保障或不知该不该保障的要素提供了,则是使社会保障

体系自身的崩溃。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对接的第二个可能性是市场成为直接计划调控下的间接市场,从而消除或限制市场的破坏性机制作用,并且使计划对市场的直接调控成为一种经济对市场的纯粹调控,而不是行政命令式的僵化调控。这一可能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存在的。这一方面依赖于世界经济发展史中“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存在,使得无论市场还是政府都不能独揽控制经济的大权,而必须在理论上得到更新,亦即所谓的“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交互作用,以弥补市场及其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政府强制力的极限。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从总量上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市场机制的发展,从而市场体系的建立提供足够的速度和足够多的较高素质的要素,现代的管理方式和现代经济的扩张能够在一个较为广泛的范围内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存条件——劳动岗位,这就给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空间,即在不影响市场发育以及市场要素配置效率和素质的前提下,依据市场发展以至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所必须的经济源泉。但是,这个可能性仍然未必会转化为现实性。据美国医学会期刊1996年10月23日刊登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美国有3700万成年人没有医疗保险,原因在于这些人付不起过于昂贵的保险费。这从一侧面提醒我们,要使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体系真正实现对接,在现实的状态下,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来说,需要从更为广阔的目标下拓展思路,以在不影响市场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另一个二者对接的可能性是存在于文化领域,即我国文化是一种特殊的历史产物,从而有其独特性,使之不同于其它的文化体系。从宏观角度看,中国传统文化是根植于大国、战乱、强权、贫穷的基础上的,因此中国人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采取一种较为淡漠的态度和对于衣食有余的不高的满足感。中国传统文化作用对每个社会成员的影响表现在极强的自律性及比较稳定的心态上,因此不会对经济的波动产生过分的狂热,从而在另外的方面,对市场机制的膨胀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中西文化的融合和借鉴,每个社会成员能够对经济采取谨慎而又积极的态度。相反,对社会保障体系则有一种认同感,而且由于历史文化因素的沉淀作用,客观上存在着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融合生长的文化空间。

同样,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市场体系的逐步建立,市场中的经济要素也越来越庞杂,越来越多样化和具有独立的要素的要求(如资本要求利润、劳动要求工资、土地要求地租等),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和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和充满了利益分配的瞬息转变,在这样一种状况下,市场自身的缺陷就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随要素的增加和要素关系的复杂而呈现递减的趋势。而阻碍这一递减趋势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与发展,这就使得市场及其内部机制与社会保障这一外部环境的关系,存在着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而又相互促进的在市场发展到一个较为充分的前提下的融合关系的可能性。现代经济现实所表现的也正是这一概括的内涵,这也是重点与多点论的有机统一。

另外,由于市场是经济的,市场是否完善,决定着经济的发展状况,经济的发展又制约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因此,在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对互补关系。而这种互补关系的得以形成和确立,其关键是市场利益主体与社会保障利益主体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来自于市场以及社会保障本身的优势与缺陷。

可能性转化成现实性毕竟需要有具体的中介,否则会使可能性变成相反的排斥因素,而使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的对接得不到实现。二者的对接,在现代经济中要靠政府职能的经济化来具体实现。

在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由于政府(或政府机构)处于经济发展的权力推动者的位置,所以,在人类经济发展历史中的相当长的阶段上,政府对经济发展采取了强权下的直接控制,而这种控制对于生产力不发达的历史阶段是一种客观要求。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政府的强制力就是组织生产资料并减少浪费的最可靠的保证。这对于一切产业及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发展尤其重要,现化工业的前身的主干是政府领导下的对农作物进行加工的国营工业。在城市复兴以致现代国家财政体系建立起来以后,政府才把经济控制权交由市场,从而由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转换为间接控制,这丝毫也不说明政府控制经济能力的削弱,而是在更高层次上的加强。正因为如此,政府介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深入到经济基础,又深入到上层建筑。但适应经济发展的现实,政府的职能必须发生新的变化,即实现“政治职能——政治、经济、文化职能——经济职能”的转变。这种转变不否认政府作为政府的职能的完整性,而是承认政府职能现阶段的现实性。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生产力水平和劳动者素质的双重低下,采取了统制型的职能实现形式,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打上了指令性的烙印,即使是早已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更多的是非经济的,住房、医疗等等都由国家统筹,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存在着经济人地位和利益的虚化。从而在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的过程中,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的背离则已经突出地显现出来: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总量增长与未来支付预期量不协调发展(社会保障的人员及种类呈膨胀趋势),市场的发育更加强化了这种不协调(失业的出现和扩大减少了资金来源)。

所以,政府职能的本质则是针对经济的,这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即强化政府的经济职能。一般地说经济职能还不够,而是政府职能的经济化——政府的其它职能要围绕着经济职能来行动。政府职能转换不是机构设置的变化和人员的裁减,其职能的经济化,就是使政府的行为更加符合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市场体系的建立的双重要求。具体来说,就是在市场体系的发育过程中,更多地采用经济化的计划而不是命令化的计划去指导和调控市场,并通过政府的必要的权力加以约束,从而建立一种既能有利于经济正常运行,而又尽量少地带来消极后果的社会主义市场。这种市场具备的基本特征只能有两个:效率与秩序。效率就是指经济总量迅速增长,一方面创造了更多的可用于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资金;另一方面创造出更多的不需要或较少需要纯粹的社会保障的人员。秩序就是指经济要素的质量提高和结构优化,一方面实现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高效益;另一方面实现最大化的利润安排。这样就可以保证社会全部剩余产品都能真正掌握在国家手中,增大社会保障所需基金的份额,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作用提供物质保证。

同时,政府职能的经济化,还需要对社会保障体系尽量少地采用行政的办法而是采用经济的办法建立,增大保险在整个经济保障体系中的比重,使社会保障体系在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即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正常并不断提高的生存、生活条件的前提下,更多地转变为由全社会每个成员主动共同参与的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一方面是维护政府威信或巩固国家政权服务,因此,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应该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通过经济手段去解决。政府如果担心社会保障交由市场去完成将承担巨大的风险的话,就应该从根本上去发展经济,而尽量少作一些亡羊补牢般的事情。因为,作为政府行为色彩浓重的社会保障工程,是现代经济条件

下政府所能做的不多的事情之一,那么社会保障就更多地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