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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题库

银行从业资格题库

银行从业资格题库范文第1篇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自实施以来,采用试点实施的方法逐步推进,目前已经基本覆盖了所有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收纳和拨付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现,缩短了资金收支流程,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为财政资金实施现金管理,产生规模效益奠定了基础[ 1 ]。2001年,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中“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改革目标,采用商业银行的方式具体实施。为了提高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和《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y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2〕172号),对银行开展了资格认定工作。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试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效加强了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但基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集中收付制度还存在大量资金滞留国库之外、集中支付流程不合理等问题,离制度设计的初衷相去甚远。2014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一条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首次作出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这是从国家法律的高度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作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将向着流程最短、手续最简、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的方向稳步迈进[ 2 ]。

一、江苏省南通市集中收付业务发展的现状

江苏省南通市自2003年开始启动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当时仅南通市区5家预算单位参与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至2015年底南通全辖已增至1 800多家,集中支付覆盖率近97%。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市、县两级机构自2011年起开展集中收付业务银行资格认定工作,至2016年8月底,共为全辖12家财政部门认定具有集中支付资格的银行22家(其中17家已开展业务),非税收入收缴资格的银行90家。

江苏省南通市开展的集中支付业务按业务类型分为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按支付方式分为商业银行模式和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办理模式。直接支付是由财政部门签发支付令,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授权支付是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资金用途,根据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送银行,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商业银行模式是指财政部门在有资格的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每年年初将集中支付额度分别发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实际发生支付业务时,将支付指令发送给银行,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零余额账户中办理支付,每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进行清算,定期进行对账。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办理模式是指财政部门将预算单位清单及分预算科目的集中支付额度发送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核算系统中录入预算单位名称和集中支付额度,需要支付时,财政部门将支付指令发送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库款中办理支付,定期进行对账。

江苏省南通市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按照入库方式可分为缴纳义务人直缴入库模式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定期或不定期汇缴入库模式。缴纳义务人直缴入库模式是缴纳义务人持非税收入征收机关开具的缴纳票据至银行缴纳,银行收款后,将资金存放在“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再将资金划转国库,同时将非税收入缴纳票据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例如随税附征的海关罚没收入的缴纳。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定期或不定期汇缴模式是缴纳义务人持非税收入征收机关开具的缴纳票据至银行缴纳,银行收款后,将资金存放到财政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收缴专户中,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向银行开具拨款指令,银行收到指令后将资金划转国库。

二、江苏省南通市集中收付业务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监管制度缺位,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缺少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规范金融机构国库业务行为,并可以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处罚措施的制度只有《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1号),但该项制度出台时,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尚未开展,因此未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进行规范,也未对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出相应罚则,所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集中支付清算流程不规范、清算不及时等情况不能相应处理。

银行在办理集中收付业务时,某些环节需要财政部门和征收机关配合才能完成,存在一定的被动性。例如集中支付银行完成支付后,支付清单须到财政部门确认,中国人民银行才能将资金清算给银行,若财政部门确认不及时,则可能造成清算延误的情况;又如《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83号)规定土地出让金应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内划缴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专户和延迟缴库,但实际上财政部门一般于月末、季末或者年末等收入考核时间节点才办理入库,而非税收入专户的管理和使用权属于财政部门,若财政部门不及时划转国库,银行并不能主动发起扣划入库业务,但是集中收付业务相关制度只对银行进行约束,并未对财政部门和征收机关的行为作出规范。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在监管中即使发现由财政部门和征收机关造成的问题,也不能采取任何措施。

(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及方式易导致商业银行垫款、中国人民银行监督难等问题

1.集中支付业务流程易导致商业银行垫款行为。银行在发生支付业务后,需要财政部门对支付清单进行确认,再由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清算。在实际操作中,因纸质凭证传递不及时、清算额度不足、清算电子信息有误、预算单位维护不及时等原因经常会导致资金无法于当天完成清算,这种情况下银行必须垫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十六条“银行不垫款”的规定,也挫伤了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积极性。

2.“先支付,后清算”原则使得中国人民银行难以实施有效的事中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预字〔1989〕第68号)第二章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对违反财政制度规定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库对财政库款的监督职能,但在商业银行模式下,中国人民银行只能在资金清算时审核把关,对支付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难以控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存在利用这一流程规避监管的可能。例如,可能存在通过直接支付业务向财政专户和非税收入收缴专户拨款等违规行为。

3.集中支付业务额度监管难、对账难。集中支付业务的额度是支出预算的一部分,而各级政府的支出预算一般于每年三月人大会议结束后才能确定,所以在此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无法监督支出预算和集中支付的额度。同时,集中支付业务实施过程中,常常会发生银行已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却无额度清算的情况,问题虽然表现为银行的超额度支付,但其根源却在于财政部门不重视集中支付额度管理,将额度发送给商业银行的同时未及时发送给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只是简单地根据业务需求调整额度,导致银行可支付但中国人民银行却无法清算的情况。

同时,各级财政因系统差异导致额度管理方式与中国人民银行核算系统不一致,额度对账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1)财政部门发送额度给中国人民银行时,不区分银行,将该财政部门全部的集中支付额度按每家银行分别发送一次,导致额度对账数据多倍计算,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数据不一致,从而无法核对。(2)少数财政部门管理时按预算单位而非预算科目控制集中支付额度,实际发生支付时再计入各预算科目,所以在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对账时,无法按科目核对,只能以中国人民银行报表数字为参照核对,额度对账流于形式。

(三)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覆盖的资金范围不够深和广

从覆盖范围来看,南通市集中支付业务的资金类型虽然涵盖了大部分预算内支出,但上级补助资金、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专项管理的财政资金均没有纳入集中支付。同时,从深度上看,有些乡镇还没有开展集中支付改革,有些乡镇虽然开展了集中支付改革,但集中支付业务由商业银行,开展的形式和内容还有待规范,所以,集中支付业务还没有真正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改革要求。

(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不规范

调研发现有些乡镇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两个账户,一个是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集中支付业务,另一个是实有资金账户,用于资金清算。办理集中支付业务时,乡镇财政部门预先将国库单一账户库款支拨到实有资金账户,当零余额账户实际发生支出后,再与实有资金账户进行清算。因此库款的实际支拨时间早于集中支付业务办理的时间,存在“先清算,后支付”的违规情况,同时,因为先将资金从国库支拨到实有资金账户,就可能使这一账户成为“蓄水池”,是隐性的“第二国库”。

(五)非税收入专户多头开设,入库前的非税收入成为商业银行争抢的资源

近年来,上级财政部门对税收质量要求较高,但各地经济发展复杂多变,很难做到精准控制,大量财政专户和各类收支过渡账户的存在,使得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将财政资金作为应对上级单位考核的资金“蓄水池”。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因为没有具体制度规定银行必须将收纳的非税收入放在财政性存款科目下,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财政性存款准备金,所以大多数银行将其放在一般性存款科目下,以避免缴纳财政性存款准备金。正是存在将非税收入资金投资增值的利益?动,各家银行才会争相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虽然财政部门采取了很多措施控制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开设,也出台了很多文件,但同一类型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多头开设的状况还是屡见不鲜。

三、政策建议

(一)研究制定具体的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监管制度

南通市集中收付业务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规范,在协议中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及银行的责任和义务,但协议仅从业务流程得以顺利实现的角度拟定,而不是从监管高度出发,从而标准性和约束性有所欠缺,因此需要以较高层次的制度形式规范集中收付业务的具体行为,明确各类账户的用途、资金的处理流程和时间、各相关方的责任,以及非税收入的种类、各类非税收入入库期限,监管权、处罚权和相应罚则等事项。

(二)坚持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取消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办理模式逐步取代商业银行模式

取消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有利于扭转财政专户开设乱象,保证非税收入及时入库,从而更有利于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合理增值并实现规模效应。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已具备直接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的能力,能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有关要求,通过TCBS系统接入清算,实现财政资金的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将款项直接划转最终收款人账户。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业务,能够增强国库资金的安全性,减少支付周转环节,有效解决银行垫付资金的问题。对于乡镇财政集中支付业务,建议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置乡镇国库,并实施由国库办理的集中收付业务;对于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可将预算单位纳入上一级财政部门,由上级财政部门代为办理。

(三)加强对商业银行“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管理,明确其归集的资金种类和性质

南通市各商业银行“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的账户主要核算通过TIPS收纳的税款,也有极少数商业银行将经收的非税收入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账户内核算后划转非税收入专户。为避免各商业银行争抢非税收入资源,规避缴纳财政性存款准备金,应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管理,不仅将收纳的税款通过这一科目下的账户核算后划缴国库,而且要规定将非税收入资金通过这一科目下的账户核算,并及时划缴国库。

银行从业资格题库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事业单位;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1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当预算单位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时,单位提出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收款人的制度。它有效地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过程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率,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能够促进事业单位提高预算的编制质量及预算执行效率。

一、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优点

1.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了财政资金的安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支出所需资金由财政账户直接拨付,减少了中间环节,保证了预算资金及时到位,有效地降低资金划拨支付成本,提高了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财政资金不拨入单位银行账户,不仅降低了资金运行成本,而且能有效的防止单位挪用、截留和挤占财政资金,有效确保了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

2.强化了预算执行与监督:预算资金管理方面,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之前,预算单位多头开设账户,使用资金不规范等违规现象非常普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起了高效、规范的预算资金申请与拨付体系,对预算资金的管理、使用有效地进行监督和约束,树立了依法执行预算观念。

二、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存在的问题

1.影响了相关主体执行制度的积极性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推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银行的通力协作与配合。但是,由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打破相关方原有既得利益,影响了各相关主体执行制度的积极性。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前,政府各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大量账户,是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而国库集中支付使政府部门和银行之间的互利关系被打破,因此缺乏推行改革的积极性;改革后专款必须专用,预算单位的资金在运用上的随意性受到限制;银行积极性不高,银行承担着财政性资金支付、划款清算、账户管理等大量业务处理。

2.部门预算不合理、不科学

国库制度改革需要严格的部门预算制度相配合。部门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虽然已经推进了很长时间,但是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这给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带来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预算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不够详细和科学,财政部门难以经国库支付中心通过直接拨付或授权拨付财政资金;预算指标项目的编制未能充分地细化和规范具体,带来受理和支付工作的不畅和不规范,不利于提高预算支出的透明度,给预算单位造成违规支付的漏洞,也给国库集中支付监督、管理等后续工作带来不便。

3.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督职能尚未发挥到位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直接支付部分的办理比较严格。资金支付的条件要求全面,对于授权支付,资金交给预算单位支付,如果监督不严,易产生一系列问题。但是网上办理业务受理审核人员无法让预算单位提供原始单据,不能对其所填支付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不能很好发挥其监督职能。

4.国库集中支付尚不能与会计核算对接

目前存在于各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无法实现与其自身会计核算系统的对接,与支出相关的同一笔业务需要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中分别进行处理,严重影响了会计工作的效率。

三、事业单位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的对策建议

1.加大各利益方的配套协作

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中,让每一方都意识到合作才是最优决策。做到国库与银行互相信任,银行认真把关,绝不允许出现套取国库资金的现象;同时国库及时与银行清算代垫资金,如财政资金紧张,应及时补办手续,向银行贷款处理,按规定还本付息。同时,在双方沟通一致下,制定合理的费用标准,给银行合理的利益补偿,从根本上解决其信息系统投入、人员配备等成本问题。提高其集中支付业务的积极性。

2.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国库集中支付涉及多个环节,要加强对财务人员培训,要求做到熟练掌握国库集中支付涉及的各项业务操作技能,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其次要加强财政部门日常业务动态监控,及时对事业单位偏离既定预算或政策目标的事项发出信号,并要求他们对偏离的原因作出解释。

3.强化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督职能

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各项经费开支标准,并经常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受理审核人员要严格执法,要研究探索网上受理业务的原始凭证原件实时抽查复核办法,对其提供原始单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减少审核漏洞。

4.努力实现国库集中支付与会计核算对接

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有关业务事项涉及的会计核算科目问题,在按需要设置的会计核算办法的基础上,有待于上级财政部门按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和国家预算科目设置的要求,予以修改和统一;二是加强国库网络的电子化和信息化建设,优化设备程序,强化系统功能,从技术层面上为两者顺利对接提供必要的条件。由于这两者无论是在理论基础,还是在目的性上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此两者的对接具有一定可行性。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通过不断的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一定能够取得全面成功。

参考文献:

银行从业资格题库范文第3篇

此时,紧张的铜贸易商并非只有万荣一人,如果短信内容被证实的话,那么存放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仓库中上万吨铜材的所有者都将面临一场严峻的资金考验,因为他们的铜都已经作为质押品在银行换取贷款,而这则传言很可能使这些大多已被用于别处的贷款面临提前还款的巨大压力。

目前工行上海分行所推出的铜质押融资,主要是指铜材的仓单质押业务。即借款人将所购铜材存入保税区的仓库后,由管理仓库的仓储公司出具记载存货人信息及仓储铜材的品种、数量、质量等信息的仓单凭证,借款人再以仓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办理贷款。

所幸,来自银行方面的答复让万荣安心了不少,所谓“全部停止铜质押贷款”的说法并不确切,已经办理的铜质押贷款只要手续齐全,并不需要重新审核。然而银行方面一句特殊的提醒,让万荣又紧张起来,“虽然现在没见停铜的质押融资,但难保过两个月监管机构不出通知,保税区里的融资铜实在是不少了。”对于在2010年踏足融资铜业务的万荣而言,这句提醒不啻于将达摩克利斯之剑再次悬挂于他的头顶。

3月7日,工商银行总行商品融资业务部门的一位处长也同样表示,工总行层面“没有发出任何关于暂停铜质押融资业务的通知”,但他也表示,不排除地方分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暂时停止开展某些新的贷款业务。

“从去年到现在,涉铜融资工具基本上是火一个死一个,监管部门还是很介意这种拿工业金属做融资抵押或质押品的做法,如今虽然是银行自行加强了相关业务的风险防范,但难说不是监管部门再次叫停的前兆。”万荣也颇为忧虑地表示,“铜质押融资再死掉,那保税区里几十万吨融资铜未来怎么处理可就真成了难题,死掉一批贸易商也是无法避免了。”

银行在铜质押融资上态度谨慎的背后,则是由于信贷紧缩,企业大举利用铜进行低成本贸易融资,而部分企业在质押过程中出现仓单信息失真、私自出仓乃至重复质押等违规行为,使银行发放的质押贷款面临的违约风险显著放大。

险象环生

“骗贷的案子没有实际发生,但有些企业确实在今年年初出现了疑似骗贷的行为,所幸被当事银行及时发现,没有造成损失,但肯定对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收紧相关业务,形成了直接的触动。”一位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知情人士表示,“例如去年年底,就有一家贸易公司在仓单上大做文章,险些酿成骗贷案。”

去年底,这家位于上海的一家国有背景有色金属贸易公司(注:应采访对象要求,隐去了公司具体名称,下文简称“贸易公司”)所购进的一批铜材运抵上海外高桥港,按照这批铜材的品类、数量,完全具备前往上海商品期货交易所开具标准化仓单的条件。但贸易公司却选择将这批货物通过一家仓储公司,存入与其有业务联系的一家冶炼企业的仓库中,并由仓储公司为其开具非标准化仓单。

同时,贸易公司、仓储公司与冶炼企业达成协议,冶炼企业按照生产需求从仓库中提取铜材进行加工,而贸易公司则应购入相应数量的铜材以补充仓单项下的质押物。贸易商也在此后拿着仓单前往一家国有银行上海分行办理非标准仓单质押贷款。

今年1月上旬,冶炼企业将两成已被质押的铜材出库运走,而按照此前三方达成的滚动质押仓储协议,贸易公司应该在两周内补足质押品数量。

可直到2月初,冶炼企业运走第二批铜材时,贸易公司应当补充入库的铜材依然没有出现。耐人寻味的是,肩负保管职责的仓储公司不仅未向贸易公司提出任何异议,甚至连这两批铜材出库的事情都未向发放质押贷款的银行告知。

“质押物如果是销售出去,分批出库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仓储公司应该是得到银行许可后才准予货物运出。可这次却是银行2月初到仓库区查验别的抵押品时,才发现这批被质押的铜材竟已被运走快一半了。”一位仓库区管理人员称。

面对银行方面的质疑,仓储公司方面的解释是,“原本用的就是冶炼企业的仓库,冶炼企业原有的库存铜材和这批用于质押的铜材没有做严格区分,因此出库时发生了疏漏,管理人员以为企业运的是原有的库存。”

贸易公司对未能及时补充质押品的解释同样令银行方面“半信半疑”,“他们说本来在一月中旬就该把货运进来,但因为船期耽误了,所以那批新购的铜材才刚刚到岸。”

而一位铜贸商表示:“船期延误是可能的,但是按这家贸易公司描述的情况,如一月中旬入库,至少12月底就应该到岸了,这样算来船期至少误了40天,实在少见。”

而就在银行方面准备要求贸易公司和仓储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之时,“因生产需要”而运走质押铜材的冶炼企业突然“仗义地”表示,可以用该企业在别处购入的铜材先替贸易公司补足质押品的缺额。

经过一番考量,放贷银行也最终接受了这一解决方案,但同时提出要求,即补足之后的质押铜不能采取滚动质押的方式,并且要从属于冶炼企业的仓库转移至仓储公司的独立仓库,以免再次出现“出库错误放行”的情况。

在四方达成解决方案的第二天,冶炼企业即将全部质押物缺额补足,并由仓储企业运往港区内其他仓库。

虽然事情得以解决,冶炼企业的“雪中送炭”却还是让银行起了疑心。“这批铜1000多吨,拉走40%也就是至少400吨,就按1月15日以来的最低价每吨51000元算,价格也在2000多万元。银行当然会担心,如果这批铜是冶炼企业和贸易公司串通好,拉走后根本没有用掉,而是用别的名义再到银行质押贷款,那么就真成了重复质押。银行千万元的贷款可能就成了无质押物的单纯信用贷款。”前述知情人士称。

他亦透露,这家贸易公司和冶炼企业间“本来就有联系”,冶炼企业下属的一家投资公司亦是这家贸易公司的股东之一。“上海港区有不少冶炼矿业企业自己开设进出口贸易公司,银行担心贸易商、冶炼企业和仓储公司串通,当然不是杞人忧天。”

非标准化仓单

上述贸易商利用质押物滚动质押打出“空仓时间差”,实现质押品“一物多用”,其关键就是仓储公司为其开具的非标准化仓单。

前述知情人士表示,其实使用标准化仓单,在银行办理相关质押贷款更为方便快捷,但由于标准化仓单的仓储物需要在期交所注册登记,并存放于指定的仓库,“手续费和保管费会高一些,一些贸易公司为节约成本,就会选择小仓储公司仓库”。

这个时候就可能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非标准化仓单高估质押物且容易隐瞒实际质押物信息;二是用于质押的铜材可能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库,导致质押物实际价值缩水。

而贸易商选择非标准化仓单另一个心照不宣的理由则是,非标准化仓单“可注水的空间”更大一些。一位天津有色金属贸易公司的负责人就表示,一些仓储公司为了承揽生意,往往愿意在开具非标准化仓单时,按照贸易商的要求,人为在数量、品类等指标上注水,帮助贸易商抬高质押物的价值。

“目前银行方面对于大宗商品的估价能力还是相对有限的,尤其是面对非标准化仓单,往往需要仓储企业协助其进行评估。这也使得小仓储公司出仓单时为贸易商‘抬轿子’几乎成了潜规则。而一旦银行发现问题,仓储公司又可以说是管理人员操作失误,无心之失,重新开单把责任推掉。”上述负责人续称。

一位长期从事有色金属商品融资的浙江铜贸商表示,今年1月以来,沪上部分从事铜质押融资业务的银行,已发现多宗中小仓储企业在质押物保全中履职不到位、管理混乱,以致于出现仓储物与仓单失去关联的状况。

针对上述打出“空仓时间差”贸易商行为,这位浙江铜贸易商称,就算是将200吨铜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拿出去一个月进行短期担保,所能套得的资金也相当可观,然后把拿到的款子去放贷,获得的收益也有几十万。

为防范部分贸易公司借助这些仓储管理漏洞或与仓储企业串谋,重复质押骗贷,一些银行也实行了实质上的“白名单”制度,对部分中小仓储公司开具的仓单暂停质押。这或许是市场出现“铜质押融资被叫停”传闻的原因。

万荣也表示,今后银行对铜质押相关单据审核确实会更严格,“一些小仓储公司开出的仓单可能无法再办理质押贷款”。

此外,银监会去年下半年对钢贸融资项目的风险提示以及近期发生的钢贸老板跑路事件,也成为上述传闻产生的外部诱因。一位农行上海分行人士证实,近期上海各家银行确实对黑色金属的质押融资加强了限制。

金属金融化

铜质押融资风险逐步浮出水面的背后,则是铜工业资产正在大规模的变为金融资产。

“这种现象应该从去年年初兴起的‘铜贸信用证融资’算起。”一位铜业资深人士介绍称,所谓“铜贸信用证融资”就是相关企业在与国外供货商签订现货铜进口合同后,再利用相关合同单据向银行开立信用证,由银行现行垫付货款。

“银行的信用证承兑期为90天或180天或者更长,而企业收到现货铜并转手卖出往往只需不到60天。于是企业可以将货款无偿使用一个月或四个月后再兑付给银行,这就相当于企业进行了一次低成本短期贷款。而如果进货企业单纯是出于信用证融资目的购入现货铜,那么这样的铜材就被市场划入‘融资铜’范畴。”上述人士称。

彼时,由于货币信贷政策显著趋紧,对于部分资金链高度紧张的企业而言,操作程序简单、成本相对低廉且变现相对容易的“铜贸信用证融资”便成为珍贵的救命稻草。而部分并不缺乏资金的企业,也看准水涨船高的民间借贷回报率,同样投身于“融资铜”贸易中,套取现金再对外放贷。

于是,囤积于上海等地保税仓库中的“融资铜”数量也在直线上升。中金公司在2011年第二季度出具的一份报告指出,2011年一季度存放于上海等口岸的“融资铜”总量45万吨。而同期上海及南方各港口铜矿石及铜材的库存总量只有70万吨。

“为什么会有这么高的库存,因为进口量已经显著超出了铜矿石的正常消费量。换句话说,那时堆在仓库里的铜,都不是工业资产,而是金融资产。”一位业内人士称。

不过2011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的一则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却宣告了“融资铜”贸易第一轮盛况的终结。

“通知对银行开信用证加强了限制,企业开出信用证的难度大增,加上当时国内沪铜与伦铜的价差也进一步拉开,原来用铜融资是小亏,后来亏的幅度大了,大家也就不怎么玩了。”万荣回忆称。

然而经过短暂的沉寂,从2011年第三季度末开始,以信用证融资为代表的“融资铜”贸易又再度活跃起来。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11年9月精炼铜进口量达275499吨,创下16个月以来的新高,较2010年同期增长13.9%。而其中有相当大比例正是融资铜。

而支撑这种复兴的则是中小企业日益恶化的融资环境和银行在信用证问题上的态度松动。

“比如说去年10月份,国内现货铜的售价比进口铜的成本价每吨低了1500到2000元,进口就是亏,但我们很多人还是做这个生意。因为如果把这部分亏掉的钱当作融资成本,那么用铜开信用证融资的成本也只有7%到10%。”万荣表示,“同期企业从银行或者民间信贷拿钱,没有15%的融资成本根本下不来,动力自然大得很。”

也正是在这一轮“融资铜”热潮中,铜质押融资及铜期货抵押融资等新的涉铜融资工具开始被贸易商越来越多地使用。“有监管机构卡住信用证的教训,大家也倾向于融资铜品种多样化。”万荣笑言。

而恰恰是“融资铜”变种模式的多样化,使得这一“有色金属金融化”市场所承载的整体信用风险越来越大。

风险展期

“监管机构对‘融资铜’最担忧之处在于,这些因铜而生的资金流向无法确定。”前述工总行内部人士表示,“一旦这些资金进入房地产和民间信贷领域,即相当于直接冲击了货币信贷政策调控的效果。这也是监管机构为何始终对融资铜保持警觉的原因。”

江苏一家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负责人证实,在2011年第三季度精炼铜的现货和期货市场就出现了一些房地产企业的身影,“他们买铜的目的也是为了筹钱”。

除去政策层面的担忧,“融资铜”大面积违约对银行资产安全构成的现实威胁,同样为监管层和银行风控部门所忌惮。“且不说围绕融资铜现在出现的信用证或质押贷款骗贷,就算抵押品或者质押物货真价实,银行同样会面临巨大风险,因为银行无法承受铜价剧烈波动所带来的现实损失。”一位中国银行商品融资业务人士表示。

根据上海期交所二月第三周数据显示,国内铜显性库存已达217142吨,创下2002年以来的高点。而一些未进入交易所系统的隐性铜库存总量更可能在2010年的基础上有进一步的增加。而今年以来,铜冶炼企业开工率则已低至30%左右。

在此背景下,国内现货铜价格走低的压力将长期持续。一旦融资铜出现违约,银行赖以获得补偿的则是一种明显供过于求的商品品种,要以理想价格将其套现以弥补贷款损失,本身并非易事。

“更重要的是,银行和我们不同,万一价格不好,我们可以等,等价格补回去再出手,可银行的钱不能套在铜上,无论价格多差,也必须尽快出手。”万荣表示。

不过前述中行人士也坦言,只要信贷政策持续收紧,中小企业融资瓶颈无法解决,“融资铜”及其牵涉的贷款规模只会继续增加,而相应的违约风险也可能被进一步掩盖。“只要市场上不断有人进来抬轿子,那么购进融资铜的企业就可以不断将存货转手,新的购铜者又会拿到银行去抵押质押,违约风险就会在事实上展期。”

可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在当局已明显下调中国经济增速预期,国内铜需求可能持续萎缩的情况下,数十万吨融资铜以内部消化的形式处理显然并不现实,那么这些铜材必须另外寻找出路。

银行从业资格题库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账户管理;财政国库;制度改革

强化银行账户管理是现代国库制度的关键环节,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有利于加强预算管理、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这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是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一、强化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性

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税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以往改革的重点是调整收入分配关系,财政资金的收付管理制度未做大的调整。在财政国库管理方面,长期实行以自行多重设立账户为基础的分散收付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这种管理制度的弊端越来越突出: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资金管理分散,使用效率低,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诱发腐败现象。为此,一些地市也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采取过多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包括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推行政府会计集中核算、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等,但都未能从根本上克服这些弊端。综观每一项改革,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核心。因此,一定要把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作为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来抓,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

二、强化银行账户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撤并的审批程序,保障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健康运行

一是规范审批和备案程序。对行政事业性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进行分类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一定要有申请报告,严格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凡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经财政局审批备案后,行政事业单位持财政局的批复书才能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二是建立健全有效管理机制。通过国库管理系统,把所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银行账户全部纳入国库信息管理系统,并对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凡是自行开设没有经过财政审批的账户一律不拨付财政性资金。

(二)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监督检查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1、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以及人民银行逐个核查的形式,多管齐下实施清理整顿,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施清理整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行政事业单位要求新开或保留原银行账户,必须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严格按文件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二是允许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对以纳入集中支付的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作为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核算预算内、外资金。三是按照政策允许设立专用账户。因特定用途需要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允许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具体指基本建设资金,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设立党、团、工会、食堂以及其他需要独立核算的专项资金。四是不允许设立临时账户。因设立临时机构需要发生业务收支的,应在机构办公室所在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账户中单设账页核算。

2、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全程监管、责任到位。财政、审计、监察和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在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管过程中,对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不按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或对批准开设、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财政局审核、备案的和逾期不年检或在年检中漏报、瞒报银行账户等违规行为,将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财政性资金,并依法给予相关单位处罚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实行财政专项资金账户集中管理,不断提高财政综合控制能力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收付和核算,提高财政资金的综合调控能力,在财政系统应对财政专项资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即将原各业务部门管理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账户,包括各级预算安排的各项财政资金账户,如财政扶贫专户、预算周转金户等;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财政专项资金的账户,如社保基金专户、国债专户、基建专户、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户等;以政府或财政部门名义设立的基金及专项资金专户,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专户等。全部移交到国库部门集中管理,各项财政专户资金在保持原资金管理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国库部门统一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强化账户管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财政、财务资金安全运行

账户的日常管理,最重要的是印章管理,因此,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尤为重要,在账户管理过程中,财政国库、单位财务部门应实行公章、印鉴分别保管制度。

一是对公章、印鉴使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印章的保管分别由分管该项业务的负责人保管。在日常业务中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人离落锁,下班入柜,不得随意借用。印章保管人短期离岗或出差时,应在部门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印章按规定启用或销毁,印模必须登记备案。

二是对印章使用的职能要明确。部门专用章,主要用于单位内部的业务往来。拨款专用章,主要用于预算内、预算外以及专户资金的拨付。

三是落实印章保管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对业务印章的管理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因违反印章管理制度而发生的一切后果,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通过实行公章、印鉴分别保管制度,账户管理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相互牵制,财政资金安全运行会更加有保障。

三、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应注重的几个方面

目前在强化银行账户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目前财政内部开设的专户过多过滥、预算单位账户无法做到单一、专项资金集中管理后核算与管理脱节等),致使财政对预算单位监管的难度加大。为了不影响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顺利推行,笔者建议今后从以下方面加大银行账户管理的力度:

(一)进一步研究银行账户管理问题,不断增强国库部门调控财政资金的能力

1、明确账户性质。建议财政部与人民银行协商,明确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原有基本账户、经营收入账户、往来资金账户等账户的性质,从而便于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以及规范使用其他银行账户。

2、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原则上预算单位只应有一个零余额账户,即财政资金在到达最终用款人之前,保留在国库或预算外专户。但是,由于改革前的历年结余以及往来款项业务的发生,财政部门还必须为

预算单位开设专用账户核算此类资金,当然也有一些预算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联合一些商业银行违反规定,私自开设银行账户等,从而出现改革中预算单位账户无法单一的现象,因此,国库管理部门要建立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体系。

3、杜绝财政资金多头开户的现象。随着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核算成为,必然趋势,完全可以保证专项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地支付到位,没有必要设置过多的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精简、优化财政资金专户设置,要对现有专户进行清理整顿,逐步归并、撤销,逐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财政性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从根本上解决财政资金多头开户的现象。

(二)完善资金监控有关办法措施,构建国库动态实时监控系统,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有效

1、尽快制定和完善适应改革特点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实施范围、监督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等,使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完善改革体制下“现金管理办法”,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单位支出行为。

2、扩大直接支付范围,减少授权支付内容。结合政府采购实施范围的“扩面”,将有关采购资金及时纳入到直接支付范围。对于目前授权支出范围中金额较大、符合集中支付条件的转账支出,可改用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3、运用现代电子技术力量,通过支付系统软件进行电子自动监控。如在支付系统软件中输入相关政策、制度、财务规定等设定条件,设置程序由电脑自动审查筛选后,再由工作人员再次审查,还可在系统中设置程序,对同一单位不同账户之间的财政资金划转行为进行控制,可从技术上杜绝随意划转财政资金、逃避监控的行为。

4、将所有的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账户纳入国库监控的范围,预算单位每支付或收入一笔资金,财政部门都能够随时监控。特别要加强对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参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将单位所有存款账户的款项纳入集中支付(单位工会账户以及医保收入专户等特殊专户除外),该账户只作为一个临时的收入过渡账户。单位不能通过该账户提现或转账到财政指定专户外的其他账户,单位使用资金时,必须先由单位将款项转入财政指定专户,再由财政根据单位转入的银行存款额下达指标给单位,单位编制用款计划,财政下达额度后再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从而达到对单位所有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

(三)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与日常财政业务工作衔接的机制,杜绝单位与银行的违规现象

要尽快改变当前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业务管理的脱节状态,加强二者之间的联系,建立衔接机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财政部门内部要建立银行账户管理的协作机制。各业务处室对所分管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检查时,银行账户管理部门要积极协作,主动提供被检查单位的有关银行账户资料。

二是财政部门要建立对接受财政拨款的银行账户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机制。凡单位上报接受财政拨款的银行账户时,财政部门必须先经过一定程序进行检查核实。确认属于财政审批过的银行账户时,方可办理备案和拨款手续。

三是建立与审计、纪检监察、人民银行等检查部门的定期联系和沟通制度,互通情况。实现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人民银行等管理和执法部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管理的互动。

银行从业资格题库范文第5篇

(一)重复和分散开户现象难监管。

形成基层银行财政专户数量和余额占比高的主要原因:一是重复和分散设置专户,由于财政专项资金数额巨大,基层商业银行为吸引大批财政专项资金落地本行,相继采取各种措施违规动员财政及预算单位将同一专户资金化整为零开立账户,财政及预算单位由于与商业银行长期合作关系,碍于一些情面,协助商业银行巧立名目开立专户;二是财政及预算单位机构管理不健全有多头开户现象;三是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不完善,缺乏对专用账户开户文件有效的管理和检索功能,依靠人工记录和查账等方法,很难在短期内实现财政专户全面规范。

(二)财政资金运行透明度不高。

财政专户资金运行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种模式,对预算内专户资金实行了严格的预、决算制度,接受人大审议、审计监督、人行审核把关,形成了较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而散落在基层商业银行大量的预算外财政专户资金,往往脱离了人大、审计、人行等部门监督,透明度不高,当地政府很难全面掌握这些信息,直接影响政府预算工作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三)财政专户分类细、资金沉淀多。

专项资金开户过细,最主要体现在社保基金专户上,分别按“生育”、“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五金分设专户,同时,“医疗”基金又按照“城镇”“、农村”进一步分设,非税收入资金也分为县直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户和乡镇非税收入资金户,账户数量过多,资金沉淀多,截至2013年末,尚志市预算外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余额6.83亿元,而国库库存余额仅1.81亿元,仅占财政资金总额的26.5%,73.5%的预算资金游离于国库之外。

二、财政专户对财政资金管理的影响

(一)虚增财政收支,降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各级地方财政将大量财政资金通过国库调拨至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财政专户,再通过专户进行二次分配,形成实质上的“第二国库”,虚增财政资金收支,增加资金划拨环节,而且大量财政资金沉淀在专户上,违背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初衷。沉淀于各类专户的大量资金,游离于预算管理体制之外,削弱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与执行效果,对国库单一账户的构建产生阻滞效应。

(二)财政专户繁多,财政资金使用缺失监督。

《国家金库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国库的主要权限包括财政存款的财政库款的支拨”,赋予了国库监督财政存款开户的权力,但《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文件中都没有明确国库监督财政存款开户的内容和范围,国库难以掌握和监督财政在商业银行的开户情况,导致从人民银行国库转出的大量专项资金监督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容易发生贪污、挪用的风险。再者,从相关预算法律法规看,人民银行对财政性资金监督主要是通过对商业银行集中支付业务待划转清算户的检查进行,但实际上预算收入与支出执行权均集中在财政部门,仅对商业银行检查难以起到治本的效果。

(三)商业银行不良竞争,大量财政资金游离在国库之外。

一方面由于目前国库存款利率按照活期利率计息,利率固定化及现金管理功能的缺位造成财政部门不但对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管理缺乏主动性,而且想方设法将预算内资金划出去,以谋求更高收益;另一方面财政存款的稳定性强、资金数额大,商业银行对财政资金的争夺异常激烈,以各种优惠条件吸引财政资金,而且由于大多数财政存款专户资金性质不明确,商业银行将财政资金专户归入一般性机关团体存款中,使之变成了一般性缴存款,从而向人民银行少缴财政性存款。在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尚未实施的情况下,地方财政部门出于收益最大化和脱离监管的天然诉求,可能会以各种方式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调出,造成大量财政资金沉淀在商业银行,减少了财政资金使用操作和管理的透明度,同时也加剧了商业银行的不正当竞争,使大量国库资金游离在国库之外。

三、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的建议

(一)制度先行,统一财政专户管理。

制度建设是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的根本保证。目前,财政专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大多分散在各个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中,缺乏统一规范的,具有指导性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因此,需要尽快制定统一、规范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从制度上明确界定财政专户资金核算范围,减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数量,是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专户管理的前提。同时,也要明确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在财政专户管理方面的职责,清理、撤销不合规专户,统一规范财政专户开设、使用和管理。

(二)落实为重,提升专户管理成效。

制度是加强专户管理的基础,落实是强化效果的根本。《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文件中,针对非税收入专户管理的问题,提出了“在严格落实非税收入开户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按旬划库的制度要求”。但目前执行情况不容乐观,因此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制度、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于专户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严肃处理。

(三)推进改革,力争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国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