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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美素质论文

审美素质论文

审美素质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小学语文 审美教育 素质教育

 

在当前新课改全面施行的大背景下,“审美教育”已成为语文教学中的重要课题。《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明确指出,“学生品德修养和审美情趣”的培养是语文教学的重要内容,这也是全面提高学生语文素养的基础性要求。良好人文修养的培养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长期的“熏陶感染、潜移默化”的语文审美教学去加以影响和实现。笔者基于对语文教育性质、目标的认识,对“审美教学”这一课题做了一定的教学思考与探索,现略述如下。

一、小学语文教学中审美教育的实施现状

审美教育又名美育,指教育者按照特定时代的审美意识,充分发掘审美因素,激发受教者的审美经验,进而培养、陶冶其审美能力和审美情趣,完成塑造“感性的人”的教育目标。审美教育的功能可分为四点:以美冶情,升华审美情趣;以美启真,启迪智慧;以美储善,感知并培养道德情操;以美健体,感悟生命价值的追求。随着审美教育理论与实践的逐步深入,审美教育在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中的作用也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小学语文教学作为美育的重要阵地,在学生初步的审美情操的培养上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课改与素质教育的深入,小学语文教学中审美教育存在的缺陷或问题也逐步凸现出来,这主要是表现为传统教育思维、教学模式以及教师素质等因素造成的美育“缺失”或“偏差”的问题。

首先,教学方法方面,由于没有客观标准的参照,部分教师对课改与审美教育内涵的理解有所偏差,教学课程有形式主义倾向,如有些课程多媒体技术使用过于频繁甚至滥用,干扰教学主题,教学目标主次混淆。其次,教学模式上,学生的学习主体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审美教育往往变成教师的单人秀,教师的个人分析取代了学生的阅读实践。最后,教师自身审美素质的培养提高也是审美教育成功的重要因素。

 

二、语文审美教学的具体措施

(一)引入美感情境的审美教学

生动、直观、感性的美感形象有助于激发小学生的感官体验,弥补其知识积累和阅历的不足。小学语文的基础性特征要求其审美教学须以美的外在形象为手段,具体表现为两点:客体文本所体现的音韵美、人物形象美、作品结构美等;主体教师所表现的语言美,情感美等。这些美感形象主要依托于两点进行营造和实践:

1.充分挖掘文本美感因素。文本的利用发掘就是要为学生找到并展示审美激发点,构建审美主体即学生与文本之间的联系,进而激发学生的审美欲望和进一步探索。如诗词就具有极强的美的客观性和形式规律,韵律美、意境美、语言美等都有助于审美主体产生精神上的愉悦,在接受知识的同时实现了审美意识的升华。以贺知章的《咏柳》为例,“碧玉”、“绿丝绦”“春风”等都充分勾勒出初春杨柳的形象美,“赋物入妙”,引人入胜。

2.创设引入美感情境。审美情感极易为美丽的情境所触动,文本阅读中,美感因素或为愉悦情绪、或为慷慨激昂的壮士情怀、亦或其它情绪所启发引起。《碧螺春》一文中所描绘的动人画面、流淌的音乐、整齐的朗读声都会引发学生对江南春*的美好向往。教师对音乐、多媒体课件的合理搭配运用,都可以将语文教变味轻松享受的欣赏过程,让学生在知识的消化吸收的同时陶冶情操、美化情怀。

(二)个性发展的审美教学

美在本质上是多元的,“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美的生命力源于审美活动的个性化。小学生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其独特的思维方式、情感世界使其在文本阅读的过程中会产生与成人大相径庭的思想,而越是这种奇思妙想,越是创造性的思维和表达,越能体现出文章的美感所在。而小学语文中的审美教学就是要学生用个性体现和主观表达来完成其对文本的理解,如在《碧螺春》中采茶一节的阅读中,学生们评价江南春*之美也是从多种角度着眼的,有朝霞灿烂之美,有晨雾朦胧之美,也有晨光微熹的温柔之美,这种脱离了标准答案、固定思维的桎梏,个性、情感的展现流露都是文学生命的丰富性、多义性的理想体现,也是审美教学带给学生更多更大创造空间的目标所在。

(三)审美教学要注重整体建构

语文课本中的每篇课文都是完整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带给学生美感意境、个性发展的审美教学的同时,也要注意到学生知识、形象感知的不足,教师要考虑到保持对文章内容的整体理解、词语的整体把握,最终实现内容结构的整体回归。

 

三、结论

小学语文教学中审美教育作用的发挥,不仅要依靠美感营造、个性发展和最终的整体建构,同样需要师生间的交流和对学生自由感悟的宽容,深化

[1] [2] 

课程改革,推动素质教育,使语文审美教学真正成为精神享受的教学。

审美素质论文范文第2篇

所谓素质,本来含义是指有机体与生俱来的生理解剖特点,即生理学上所说的“遗传素质”,它是人的能力发展的自然前提和基础。素质不是某些具体的知识或技能,而是所有外部事物、知识文化等在人的身体心灵头脑骨髓中内化之后所氤氲所澄明所亮敞出来的那些东西,它是超越了旧的明晰与熟悉,面对新的混沌与陌生时的那种分选、爬剔、梳理、消化、吸纳、以及新创的自由与自觉。素质不是具体的某种工具,而是能握任何工具,并能游刃有余运用自如的那一只手。

关于素质教育,原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的定义颇有意义:“素质教育体现了基础教育的本质,它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出发,以培养受教育者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较强的实践和动手能力以及健康的个性为宗旨,素质教育要彻底摒弃应试教育的片面教育观,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审美打下基础,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协调的发展。”这篇来自最高决策层观点不仅仅在于他对“素质教育”目标方向的界定,更在于其中可喜地透露出的一片人文关怀意识――“对国民大众的生存和生活质量的价值关怀。对个性全面发展的教育学尊重。”并且在此,审美的维度被明确树立进了目标的范畴。这无疑是对过去以培养少数“精英”为目标,以升学率为转轴,以智育为量度准绳的逼仄的传统教育价值观的一种反拨,这不啻是未来教育发展、人的发展的一道福音。

在“素质教育”已成为一种响亮的声音传遍耳闻的当今,问题早已不在于概念的是否适当以及它是否必要与是否执行。

困难在于操作:如何操作?怎样保障它不偏离、不歪曲、不流于表面的形式。在我们这个注重功利、实用的社会,在这个急功近利的时代,在这个裂变的阵痛时时绞动心的浮躁迷惘了关照的眼眸缭乱了常态的步履的转轨期,在这个被各种俗谛充盈围抱、芸芸广众乐于媚俗或不由自主地流于媚俗的氛围里,在这个选择方式表面上的多元化终究掩映不住本质里的一元化的单一性指归的境地里,我们可以想象:素质教育将有可能走向何处,它的哪些内容会在不太长的时间内较为轻松并且卓有成效地被落实,二哪些内容将一如继往地因循旧辙或被置之高阁或无可奈何地流于形式并且愈演愈烈每下愈况。

于是,一方面我们欣喜地看到:我们已经因材施教、因地、因时制宜地培训了多少富有“素质”的各型人才,他们都在社会的庞大的建设系统中找到了自己或取或予或显赫或寻常的位置:厂长、经理、懂事、企业家、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文艺工作者等等花开遍地、桃李满园、蔚然缤纷、俨然灿烂。

与关怀个体生命的完整与幸福相应的,素质教育中的人文关怀内容还包括培养受教育者对自身及外部世界的一切的人文关怀意识,这是同一问题的另一面。

从关心一枝一叶到关心整个世界,从关心身边的亲人朋友到整个的人类,从关心自身的发展实现到关心集体、国家乃至世界的发展。

人文关怀就是关注人的生存与发展。就是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自觉意识提高的反映。

从一朵花里,我们可以体悟到造化的神奇与美妙,从而生发对生命的尊重、敬畏与热爱。

涵蕴着美的质素的每一阕音乐、每一幅画、每一页文字、每一道风景、每一缕情谊以及每一个创意设计制作、每一项包含科学精神的技术,乃至柔嫩的一片草叶及其微风中的一缕摇曳……也都可以滋养可以盈满可以化美与提升一段生命,激动起追寻的行愿与笃实的努力。

审美教育,应该是达成素质教育中的人文关怀目标的上好途径,也是当前素质教育改革教育理念以及教育运作的突破口,更应是身临现代困境的人和社会解放的必要中介。

“审美教育是施教者按照一定时代的审美意识(审美观念、审美趣味、审美理想),借助各种各样的审美媒介(美的事物、也包括美的艺术),向受教者施加审美影响,愉悦他们的性情,从而达到性情和心灵的陶冶、塑造的目的。”

正是审美心理结构的自由直观、自由意志,审美教育的陶情淑性、以情动人,使审美教育与单纯以传授知识和技能、培养理性的逻辑思维能力为鹄的的传统模式的智力教育或空洞说教走形式的德育教育区别开来,并且对智力教育与德育教育产生积极的催化与助力,具有了“以美启真”、“以美储善”的功能。

审美教育引导受教者走向对感性形式及其意味的整体把握和领悟,培养渗透着理性的审美感知力、想象力、理解力,开启了由抽象思维能力走向直觉思维能力、由认识真理走向创造发明的通路、渠道,艺术、科学中的灵感与顿悟,都是审美教育对智力开发的贡献。

智力教育的成果是智力商数的提高,而审美教育还同时增强受教育者的内驱力,完善、成熟其内在心理结构,提高其情感商数,越来越多的研究与事实证明,在影响个体获得自我实现的各种因素中:“情商”比“智商”远为重要。

审美教育使个体解粘去缚,正像席勒所说:“审美具有令人解放的性质”,它使个体由道德的他律进入道德的自律,达到一种道德自由的境界,从心所欲而不逾矩,不以现实功利为导向,美德自身成为对美德的奖励,就像真福八端所道明的那样:“心地纯洁的人是有福的,因为他们将面见上帝。”

审美素质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美育;教师素质;审美素养

21世纪是审美文化高度发展的时代。综观当今世界,发达国家无不高度重视美育,把提高国民审美素养作为提升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举措。我国已在20世纪末将美育重新写入教育方针,美育的重要性逐渐被人们所认识。本文结合成都市十余年来的美育实践,就学校美育的关键性因素——教师审美素养作一些讨论。

一、弥补“短板”。优化教育:教师审美素养的关注

长期以来,美育一直是学校各育中最为薄弱的方面。由于美育效果具有内隐性、迟效性的特点,因此在功利主义盛行的时代,常常成为“被遗忘的角落”。此外,教师审美素养的欠缺,也成为制约美育发展的重要因素。据我们对成都市400多名中小学教师的调查统计,仅有12.69%的教师过去较为系统地学习过美育理论,有55.01%的教师不知美育即是指“审美教育”,另有12.47%的教师认为美育就是指艺术教育。对“作为一名普通教师,是否结合自己的教学工作,有意识地实施了美育”的问题,只有47.85%的教师作了肯定性回答。笔者曾经参加过对成都市某区艺术教研员的录取考核工作,竟有超过半数的人不知美育已经写入我国教育方针。据笔者进一步观察和了解,相当一部分教师课堂教学机械、呆板,缺乏生气、乐趣和美感,这不仅造成了教学效率的低下,而且引发了学生的厌学情绪,也使教师缺乏成就感,导致了职业倦怠的滋生。我们常常听到教师们抱怨自己活得很累,神经总是绷得紧紧的,少有快乐可言。虽然我们不能将这些消极情绪都归咎于教师,但这种“师源性影响”仍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根据“木桶原理”(又称“短板效应”),木桶的盛水量受到其中最短的那块木板的限制。受此启示,教师审美素养的缺失也会带来教育教学效果的“短板效应”,它不但使教师的工作难以达到较高的境界,而且也使教师自己生活得不开心,从而影响到教师的生活质量和人生幸福。

二、秀外慧中,德艺双馨:教师审美素养的内涵

审美素养是人在审美(包括感知、欣赏、表现、创造美等)活动中所体现出来的一种素养。“教师审美素养”是教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处于教师素质结构的顶层,这是因为按照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审美的需要是人的一种高级需要。 “教师审美素养”除了具有审美素养的—般含义外,还应该具有教师职业的特点。

我们在研究中形成了以下“教师审美素养的培养目标”。

审美与艺术修养:热爱人类优秀文化,崇尚科学和艺术;具有基本的美学知识,敏锐的审美注意力和较好的审美感知力;对音乐、美术、戏剧、舞蹈、文学、书法、摄影等艺术形式具有基本的欣赏能力,对其中至少一种有所兴趣和具有一定的表现技巧。

美育能力:热爱教育,不断学习,追求真、善、美;热爱每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作风民主,鼓励学生的创造性;了解流行艺术和学生的审美情趣,能够与学生进行讨论并进行指导;能够参与或指导学生开展至少一种艺术活动;对教材中的审美因素具有敏锐的感知力,能够挖掘其中的审美因素,将美育融人教育教学之中。

教育教学艺术:积极探究和掌握教学艺术;教学方法多样化、营造有利于学生主动参与,师生积极互动的教学情境,实现师生教学相长;具有较好的教学基本功,至少在其中某一方面形成自己的特长;形成自己的语言风格,能够恰当巧妙地运用口头语言、体态语言,创设生动、形象、引人人胜的教学意境。

审美的生活态度与美化生活的能力:有美化自身仪表的意识、能力和习惯;气质高雅,仪态端庄,衣着服饰得体,符合教师职业特点和本人的特征;胸怀宽广,自尊自信,热爱生活,兴趣较广泛,拥有文明的生活方式;有美化自己生活和工作环境的意识和能力,工作和生活环境整洁、美观。

具有良好审美素养的教师,体现了“让完美的美表现在外表的典雅与内心的高尚,仪表的质朴与心灵的优美的一致上”。他会成为学生的审美对象和楷模,成为一种无声的教育力量。正如朱永新教授所言,理想的美育,应该是“示范美育”,它必须紧紧依靠具有审美素养的教师,使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走向美丽的人生。从这一意义上讲,教师是学校最重要的美育资源。

三、审美立美。内外兼修:教师审美素养的提升

现代美育的奠基人席勒说:“想使感性的人成为理性的人,除了首先使他成为审美的人以外,再没有其它的途径。”遵循“审美育人”的思路,提升教师审美素养的主要路径有以下几种。

(一)营造书香校园,丰厚文化底蕴

读书是教师最基本的学习方式。我们努力营造书香校园,积极向教师们推荐经典名著和当代大师的名作,既包括美学、美育、教育方面的,也包括文学、艺术及其他方面的。通过阅读名著,教师可以和大师直接对话,与人类最崇高的精神交流。我们还开展读书交流活动,通过讨论、交流、演讲、辩论,读书征文等多种形式,让大家分享读书心得。读书不仅使教师增长知识,善于思考,富于智慧,远离浮躁,而且还能涵养气质,使教师变得儒雅和内秀。“腹有诗书气自华”,走进开展美育的校园,给人印象深刻的除了教师们靓丽的形象外,更感到其气质中透出的一种难以言传的风韵:积极进取,从容淡定,谈吐文雅,举止得体,自信而不傲慢,虚心而不谦卑。教师的气质和风韵,又影响到学生,薪火相传,铸就学校厚重的文化底蕴。

(二)实施审美教学,提高教学艺术

美育绝不仅仅是艺术学科和艺术教师的事情,其他学科教学也应该成为学校美育的重要阵地。为了使美育真正落实到各科课堂上,我们开展了“融入式学科美育”的探索。它是指教师紧密结合学科教学内容,将美育主动、积极地融入到各学科的教学过程,使师生获得美感体验,而学科本身的认知活动则在审美愉悦中高效地完成。它体现了美育与学科教学的整合,有利于新课改“三维目标”的达成。其要义包括:学科目标与美育目标互补,学科内容与美育因素互融,学科学习与审美过程互动以及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艺术化。教师在实施学科美育的过程中,要学习和应用美学、美育理论,合理设置美育目标,悉心挖掘教材中的审美因素,精心设计教学环节,并艺术地把它呈现出来,要睿智地处理课堂上各种生成性情况。这对教师审美素养的提升是一种全面的、实战性的锻炼,也是我们主要的培养方式。我们开展教学技能大赛,通过说课、同课异构、赛课、评课等方式,使教师实施学科美育的能力得到不断提升。

(三)注重形象设计,展现高雅气质

教师形象是由仪表、风度、气质、修养等多方面的因素构成的,它应该给学生以赏心悦目的美感。虽然教师无法选择自己的容貌和身材,但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来美化自己的形象,优化自己的气质与风度。我们提出,让教师形象成为校园里一道靓丽的风景线。为此,一些学校为教师设计制作了美观、得体的四季职业套装,聘请礼仪教师、美容师给教师开设讲座,讲授礼仪,指导如何着装打扮。还有的学校举办教师“美”的比赛,教师们展示了多姿多彩的美的形象,女教师美丽优雅,男教师帅气儒雅,年轻教师朝气蓬勃,中老年教师风度翩翩,均赢得热烈的掌声。比赛促使教师进一步去钻研美学知识,去研究教师审美形象的内涵,去探索教师形象与教学活动之间的和谐,努力提高自身的审美素养。

(四)增强审美体验,倡导艺术生活

苏霍姆林斯基认为,美育最重要的任务是教会孩子能从周围世界(大自然、艺术、人们的关系)的美中看到精神的高尚、善良、真挚,并以此为基础确立自身的美。读万卷书,行万里路,是我们积极倡导的教师审美实践活动和学习方式。我们鼓励和组织教师利用假期外出旅游,到大自然的怀抱中去放松身心,接受陶冶,用镜头和文字记录下美的瞬间,发表在刊物、校报上,写进自己的博客中,与更多的人分享。

虽然要求每一位教师(艺术教师除外)都具有艺术特长是不现实的,但是通过影响和帮助,使教师对某一(些)艺术产生兴趣,能够积极参与或关注。成为懂行的观众,能够与学生进行讨论,交流。是不难做到的,这实际就是在进行美育。我们积极创造条件让教师参加各种艺术实践活动,如唱歌、跳舞、绘画,练书法、看戏剧等。在与四川省川剧院仅有一墙之隔的一所普通小学,学校利用近水楼台之便,开展了“川剧进校园”的尝试,川剧专业工作者(有些就是学生家长)经常义务地来到学校普及川剧知识,辅导师生进行表演,教师们也自得其乐地登台“过把瘾”。在为精美绝伦的川剧艺术吸引、折服的同时,心灵也受到真善美的滋养。

一个审美感受丰富的教师,也必定是一个具有爱心的人——爱自然,爱生活,爱自己,爱学生,爱他人。爱心的充盈带来了人际关系的和谐,一个充满爱的校园必然是美的、和谐的校园。

(五)整合美育工作,建设尚美文化

以上论述了教师审美素养培养的几条基本路径。需要说明的是,它们并不是相互分离,而是彼此协调和配合的。由此,我们提出了学校“整合式美育”的概念。它是指充分利用各种美育资源,使之相互渗透,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和谐发展,以形成真、善、美相统一的,以美育为特色的学校整体教育,其实质是构建学校的审美文化。尽管文化是一个众说纷纭的概念,但是我们还是能够描绘出它的一些基本特征。它是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在师生的共同努力中,创造、积累、沉淀而成的师生共同的思维与行为方式,其实质是共同的价值观。它是有形的,又是无形的;是强劲的,又是柔软的;是当下的,又是久远的;是稳定的,又是发展的。它一旦形成,就具有积已成习、移风易俗的力量。

审美素质论文范文第4篇

二、童庆炳的“审美意识形态论”存在的主要问题

纵观童先生的各种文论教材和相关论文,关于“审美意识形态论”具有三处代表性的阐发:其一,文学“是一种具有审美特质的社会意识形态”(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60页。)。此处“意识形态”被看做是“人类社会意识的外化形态”:“文学是人类意识活动的产物,即人类意识的外化、形态化,就这一点而言,它如同政治、哲学、科学、宗教、道德一样是一种意识形态”(注:童庆炳:《文学概论自学考试指导书》,武汉大学出版,1995年版11页。)。这里的“审美特质”在客体上表现为:面对客观事物的自然属性和价值系统,文学所撷取和反映的“必须而且只能是客体的审美价值”(注:童庆炳:《文学审美特征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29~30页。)。

其二,“所谓审美意识形态,就必然是审美与意识形态复杂的组合形式”(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而这里的“意识形态”已与“人类意识的外在化形态”大相径庭:“意识形态是与经济基础相对的一种上层建筑形式,指上层建筑内部区别于政治、法律制度的话语活动,如哲学、伦理学、宗教、文学及其它艺术等。”(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此处也对审美作了正面阐释:“审美是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指人与世界(社会和自然)形成一种非功利的、形象的和情感的关系状态。”(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

其三,“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文学又是人类的一种审美活动。文学的意识形态性与文学的审美特性有机结合在一起,就产生‘质变’,产生了作为文学的根本性质的‘文学审美意识形态’”(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作为文学属概念的意识形态又不是“话语活动”了,而回到了“人类意识的外化形态”上去了:“我们说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就是说社会生活本来是自然形态的东西,经过作家的艺术改造,变为观念形态的东西。”(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而审美也变成了人对事物的特殊精神活动过程:“审美是心理处于活跃状态的主体,在特定的心境时空中,在有历史文化渗透的条件下,对客体的美的关照、感悟、判断。”(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

由上述可知,童先生的“审美意识形态论”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两个层面中:一是不同版本的论著对“审美意识形态论”具有不同版本的解释,各种解说之间不仅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二是不同解说自身也有诸多不尽合理和值得商榷的地方。

先说第一个层面的问题。上面三种解释都把文学的属概念规定为一种“意识形态”,但对意识形态的界定却并不一致。解说一、三认为意识形态是“人类意识的外化、形态化”,在外延上包括全部社会意识内容。解说二认为它是一种“话语活动”,这一说法实际上已经把社会意识中的某些因素排斥在外了。一般认为,所谓“话语活动”不过是说话主体与接受者之间在一定话语情境中通过文本进行的一种信息沟通过程。而话语活动之所以能够进行,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话语双主体(说话主体与接受主体)之间沟通的媒介——“文本”的存在。文本大体有两个存在形式,即所说的话与所写的文字。我们知道,如社会习俗、幻想、集体无意识等社会心理因素并不常常构成“文本”和“话语系统”。因此,从意识活动的角度说,社会心理因素不能构成话语活动的重要内容。这样,一边认为意识形态包括全部社会意识内容,一边又认为它排除了社会意识的某些内容,两个意识形态概念在外延上发生了矛盾。在内涵上两者也相互抵牾。前者认为意识形态是“人类意识活动的产物”,把它视为静态的、凝固化的事物;后者又认为它是“话语活动”,即是包括说话主体、接受者、文本、沟通等多种因素在内的动态过程。其实话语活动本质上就是意识活动,如果意识形态是话语活动,在更大范围上等于说意识形态是一种意识活动,那么,一面说,意识形态是“意识活动的产物”,一面又认为它是“意识活动”本身,孰对孰错?令人匪夷所思。

由于对“意识形态”概念的解释充满矛盾,已经提前决定了对“审美意识形态”和“文学”不可能再有科学合理的说明了。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对“审美”的解释之中。解说二,把审美视为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方式和人与世界的一种特殊关系;解说三又把它变成了人类对“美物”的“观照、感悟、判断”的精神活动。应该说,单就“审美”一词而言,它确实拥有包括上面两种含义的多重内涵。然而,在“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的判断中,“审美”充当的是被判断事物“文学”的“种差”,即文学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独特性质。严格说来,这个种差——“审美”必须是确定而统一的,否则,就会使人产生认识上的歧义和模糊。

从第二个层面来说,童庆炳的“审美意识形态论”每种解说自身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解说一把文学规定为“人类社会意识的外化形态”,在方法论上混淆了事物的存在“形态”和分属领域。一般而言,事物的形态是人的感官能够直接把握的事物外貌状态。例如,人们能够直接把握H[,2]O的“形态”只能是气态的、液态的、固态的水,亦即我们说H[,2]O只能形态化为汽、水、冰三种形态,而不能说它“形态化”为了黄河、太平洋和喜玛拉雅雪峰。同样人类社会意识的“外化形态”也只能是为人所直接感知和把握的语言、文字、文本、话语及人的自觉不自觉的动作行为等,而不能形态化为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就像河流、雪山不过是H[,2]O的形态——水、冰的存在领域一样,哲学、文学也只是人类社会意识的某种外化形态——哲学性文本和话语、文学性文本和话语的存在领域。

以撷取现实生活中的审美价值作为文学的“特质”,理由并不充分。童先生的说法是:“当我们说文学艺术的独特对象是客观现实的审美价值的时候,不要把现实的审美价值当成是独立的存在。现实的审美价值具有一种溶解和综合的特性,它就像有熔解力的水一样,可以把认识价值、政治价值、宗教价值等溶解于其中。”(注:童庆炳:《文学审美特征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29~30页。)然而世界上任何具有相同属性的事物一般都是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的,不仅事物的审美价值不是独立的,其实用价值、认识价值、政治价值、道德价值等也是如此;不仅实用价值、政治价值等可以渗透溶解于审美价值之中,反过来审美价值也完全可以渗透溶解于实用价值和其它价值之中,那么既然文学可以撷取溶解其他价值因素的审美价值,也完全可以撷取融合审美价值的实用价值或其它价值。为什么“必须而且只能”撷取审美价值呢?为什么“必须而且只能”要用审美价值去溶解其它价值呢?童先生并没有准确把握到文学与审美价值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关键之点。

解说二在属概念上把文学视为一种话语活动,把“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命题的种差——“审美”解释为人类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和人与世界的一种特殊关系。紧接着又说:“它(审美)可以从目的、方式和态度三个方面加以理解。从目的看,审美是无功利的;从方式看,审美是形象的;从态度看,审美是情感的。”(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然而,我们知道“方式”是人类在实践活动中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它与“目的”、“态度”等一起构成实践活动的下位概念,我们只能说人类在掌握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抱有何种目的,采取何种方式,表现何种态度,而不能说“掌握世界的特殊方式”(解说二中审美内涵之一)的目的如何,方式如何,态度如何。“关系”是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它至少在双方之间方可发生,审美关系必然发生在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之间,审美关系(解说二中审美内涵之二)的特征也必然是审美主体与对象互相作用所形成的特殊状态的特征。如所周知,在审美发生过程中,就主体的心理状况而言,最终并不报有任何目的,主要采取形象方式,并表现出某种情感态度。这只是主体在审美活动中所呈现出的特点,而并不是主体与对象间形成的审美关系的特点。

如此的“意识形态”与如此的“审美”,两者“复杂组合”而成的审美意识形态的内涵应是什么呢?我们找不到明确的答案。

解说三与前两种解释最大的不同是提出了“文学是一种审美活动”的观点,而问题也恰在于此。我们知道,审美活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审美活动包括审美欣赏与审美创造两种含义,狭义的审美活动单指审美欣赏。显然,上述对审美(活动)的理解指的就是狭义上的。让人不解的是,童庆炳先生一向坚持文学活动论,即认为文学是世界、作家、作品、读者四要素循环往复的动态过程,而审美欣赏不过存在于读者——作品的环节之中,说文学是一种狭义的审美活动,实质上等于说文学仅是一种读者对作品的鉴赏活动了。我们宁愿认为这是童先生的疏忽。问题是我们把这种疏忽的因素考虑进来,如果从广义上理解审美活动,即把“审美创造”也看做是审美活动的重要内容,可否认为文学是一种审美活动呢?我认为,广义的审美活动仍涵盖不了文学活动。首先。“审美创造”不等于“艺术创作”。为了表达对传统艺术的反叛,杜桑为微笑的蒙娜丽莎画上两撇胡子,又把夜壶摆上大雅之堂供人观赏,名之曰《泉》,我们说不清是在创造美还是在破坏美。但由于这些作品确实蕴含着某种艺术意义,我们还把这些艺术家的行为称为艺术创作。其次,审美活动中的审美欣赏也不等于文学活动中的读者接受。我们认为,审美欣赏是审美主体在非功利状态下对事物形式进行的非功利情感的知觉过程。但在文学艺术的接受活动中,往往要经历阅读——鉴赏——评价(不只是审美评价)的过程。其中,只有在鉴赏的某个瞬间读者是完全排除功利性考虑的。另外,文学活动中“世界——作家”的加工过程,“读者——作家”的反馈过程,“读者——世界”的体认过程等环节也很少与审美结缘。由此可见,文学活动不等于审美活动。

三、我的几点看法

如所周知,文学现象的无限丰富性和复杂性,为阐释文学提供了巨大的理论空间。在多元化的阐释背景下,从人类社会意识的角度解说文学,不过是多音合唱中的一种声音。至于是否可以担当“文艺学的第一原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既然要从人类社会意识的视角审视文学,就应挖掘出它本来已拥有的深厚的理论内涵,进而明晰地、系统地、合乎逻辑地将其阐发出来。由于篇幅所限,现将几点看法粗列如下,详细论述笔者另有专文。

现代人类文明意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具体说来,文明意识可以分为实用意识、审美意识和集体无意识三大类。实用意识遵循的是现实实用性原则。它具有明确的实用目的性和功利性,即满足人类的物质性存在的需要。实用意识又可分成两小类,用来专门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相关技术发明以及指导思维活动和语言交际的意识类型,可称之为工具意识;专门对组织、团体、国家、社会及其活动进行规范、制约和管理的意识类型,可称之为规范意识。审美意识是在实用意识中分化产生的一种超功利性意识类型。首先,只有当人类形成了完全的抽象能力,具有了把事物的形成与属性相区分的能力,人才有条件和可能以非功利的态度和非功利的情感专注于欣赏事物的形式,于是审美欣赏在人类历史上发生了。其次,如黑格尔所言:“人有一种冲动,要在呈现于他面前的外在事物中实现自己。”(注:黑格尔:《美学》,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9页。)而当实践水平发展到人们的精力可以不必全部投放于事物内容和属性,而有能力集中于对承载事物内容和属性的形式的创造上时,我们说审美创造在人类历史上出现了。在审美欣赏和审美创造活动的共同推动下,人类的审美感觉、欲望、兴趣、情感以及审美观念、理想等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进而形成了由这些因素统一而成的完整的人类审美意识。与实用意识相比,审美意识的特征表现在三大方面:非功利性、超越性、自由性。

文学可以成为各种社会意识的表现形式。由于各类意识内部结构不同,承担职能不一样,它们分属领域和表现形式也不一样。实用意识内部,观念、认识等理性化因素与欲望、情感等感性化因素相比处于主导地位。按其特点与职能,工具意识分属于了自然科学、语言学、思维科学等领域;规范意识分属于了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伦理等领域。欲望、情感等感性因素在意识内部处于主导地位的审美意识,主要分属于了文学、音乐等艺术领域。某一意识归属于某一领域,以某一形式表现,并不具有天然合法性。在人类所有意识类型中,情感、想象、理想等作为不稳定的因素,在特定情况下都可能突现成为主导因素。此时,该种意识的最佳表现形式就是文学艺术。换言之,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之一在于,它主要是审美意识的存在领域和表现形式,也可以成为实用意识诸种类的表现形式,还可以成为实用意识之下的个人潜意识和社会集体无意识的泄导渠道和形式。

意识形态指的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由包括审美意识在内的各种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因素构成的、表现在各种意识领域中的社会意识的整体面貌和样态。按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一定社会形态中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必然决定着该社会形态中存在于各种具体社会意识形式中社会意识的性质。因此,具体的社会意识无论归属于什么领域和分工形式,其社会性质都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和支配,从而产生社会意识在社会性质上的差别和划分,各自形成特定的样态、面貌。另一方面,不管何种意识形式、何种意识因素只要产生并存在于某种社会形态之中,就有可能或多或少地、直接或间接地、显露或隐曲地体现出该种社会形态的社会性质。同时,它们会以体现社会同一性质为磁石,聚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的意识样态。我们把这个体现一定社会形态性质的统一的、意识样态叫做“意识形态”。

文学不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意识形态表示的不是意识的实体自身,而是意识的性质、样态,它不是由各种具体意识自身组成的,而是由各种具体意识的社会性质组成的。它要以具体的意识、观念为存在载体,却不以具体的意识、观念为自身实体的构成要素。具体说来,从社会结构划分看,每一具体的意识即可以从水平层次上归属于社会心理或社会意识形式;也可以从分工形式上归属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哲学、艺术。从社会性质上划分,每一意识都只能现实地、具体地存在于特定社会中,该社会的特定经济形态决定着该意识同该社会全部其它意识因素一起,构成了具有特定性质的意识形态(注:参见李志宏《文学与意识形态关系讨论综述》,见吴光正《文学基本理论问题论稿》,吉林美术出版社,1996年1月,第31页。)。

审美素质论文范文第5篇

一、美育与音乐教育的共通性

将音乐教育归属于美育的范畴,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美育与音乐教育存在着许多共通性,下面列举其中四点简要说明。

(一)情感性

美育的本质特征是情感性。蔡元培说:“美育者,应用美学理论于教育,以陶冶感情为目的者也。”③美育作用于素质教育关键在于“情”字。其实,“美学”“美育”概念的提出,主要涉及的就是人的感性认识和情感教育领域。德国启蒙运动时期的哲学家鲍姆嘉通主张建立一门新的学科去研究人的感性认识问题,于是创立了“美学”。德国启蒙运动的美学家席勒则将美学理论应用于教育,认为要使人从感性的人上升为理性的人,唯一的途径是使他成为审美的人,于是提出了“美育”的概念,并开辟了一个新的协调人的感性冲动和理性冲动的形象化情感教育领域—游戏冲动,亦即美育。从美学史和教育史的角度来看,在西方从柏拉图到苏霍姆林斯基,在中国从孔子、孟子到苏轼、朱熹,虽然没有直接谈到美育的性质问题,但都认为美和艺术可以陶情养性,直接诉诸于人的情感。我国近代的教育家梁启超、王国维则明确提出“情感教育”和“心育”论的主张。情感性也是音乐所具有的典型特征,音乐表达着一定的情感,突出情感性是音乐教育所强调的。“音乐教育处处离不开情绪唤醒、主观感受与体验,离不开情感层面及其活动。它的一切活动,核心在于情。在这个意义上来说,音乐教育就是审美情感教育。”④

(二)形象性

美育的形象性是指美育所使用的工具、手段和方式,不是抽象的理论和道德的说教,而是具体可感、生动鲜明的形象。在美育中,审美能力、审美趣味、审美理想等方面的培养和提高需要借助于具体生动的事物(如自然山水、艺术作品等),诉诸人们的听觉、视觉所引起的一系列的审美心理变化。当然,这个过程也包含着真、善、知识等理性的因素,但这些因素已融合在美的形象之中并化为美的感性形象体系。所以说,美育不是用概念体系去引导教育对象作抽象的思考和判断,而是用美的感性形象体系的展现来引导人感受美、欣赏美、理解美,从而达到“怡情养性”的目的。众所周知,音乐总是以一定鲜明生动的形象为基础内容的,形象性是音乐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构成音乐的物质材料是流动的音响,它是创造性的、非自然性的,是抽象的、非语义性的,是模糊的、非对立性的,是表情的、非确定性的。因此,音乐要通过音乐语言高低抑扬的旋律变化,轻重缓急的节奏安排,以及调式、调性、和声、复调等变化,塑造独特的音乐形象。”⑤

(三)愉悦性

所谓美的愉悦性是指美育依靠美的事物(包括艺术)的感染力,激起人们感情上的共鸣,从而产生审美愉悦,并在愉悦的美的享受中使情感得到净化,心灵得到升华的一种特征,即人们常说的“寓教于乐”。如人们欣赏一段美妙的音乐,阅读好的小说,游览大好河山等所产生的愉悦心情。由于音乐的审美活动具有愉悦的心理效应,因此,“寓教于乐”是音乐教育特征之一。在音乐教育中,愉悦性可以构成一种审美的本质力量。“那些优美的旋律以特有的艺术魄力滋润着学生的心田。这种‘快乐式’的教学赋予音乐教育强大的生命力,如果引导得当,把音乐教育的愉悦性从‘悦耳’升华到更高层次,从而更好地感受、领悟音乐的内涵,获得更高境界的审美自由。”⑥

(四)普遍性

美育的普遍性指美育所具有的多种多样,丰富生动,可以不择时间、地点、对象和条件而普遍实施的特点。美育的普遍性表明了美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特点。由于音乐具有审美的功能,因此,音乐教育的全部过程就是要以审美为核心,感受、体验、理解音乐的美,无论什么类型的音乐课都是如此。正如《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所言:“音乐课程的价值在于:为学生提供审美体验,陶冶情操,启迪智慧;开发创造性发展潜能,提升创造力;传承民族优秀文化,增进对世界音乐文化丰富性和多样性的认识和理解;促进人际交往、情感沟通及和谐社会的构建。”⑦

二、美育与素质教育及美育中的音乐教育与素质教育

人的素质是一个系统整体。何为素质教育,目前国内教育界对其内涵所指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在众多的研究中,更多的学者倾向于从人的素质发展水平即发展层次对“素质”进行界定,将素质的构成分为三类:生理性素质(包括生理特征和生理机能特征等)、心理性素质(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思维等智力因素和动机、兴趣、情感、意志、性格等非智力因素)以及社会文化性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审美素质、劳动素质等),这样把素质分类与素质发展水平一致起来。这种分法早已为许多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们所认可,并且运用于实际研究中。例如,在心理学领域,苏联心理学家阿•尼•列昂节夫认为人们很容易从“生物水平”“心理水平”“社会水平”来对人进行研究,“这些水平的存在,就提出了使心理水平与生物水平、社会水平联系起来的内部关系”。⑧这三个方面的素质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协同构成人的素质的有机整体。由此可见,素质是以人(个体、群体)先天的自然禀赋为基础,在后天环境(包括自然、社会、文化传统)和教育的作用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相对稳定的基本品质结构和质量水平。它既指人的身心发展潜能,也指社会文化因素在人身心结构中的积淀与内化。美育是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必须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学校教育不仅要抓好智育,更要重视德育,还要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和社会实践,使诸方面教育相互渗透、协调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加强美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融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从素质教育的角度来说,美育主要是培养人的审美素质,主要包括审美能力素质和审美境界即审美精神素质的教育,以培养受教育者的审美、欣赏、创造、评判能力,提高审美境界,走向一种审美的超越和自由、创造的人生。由于音乐教育是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因此,美育中的音乐教育是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这种音乐教育在作用于素质教育时往往遵循这样的思路:以情感人、以美育人,以此通向人的素质的全面发展,即培养审美素质是音乐教育的核心内容,通过审美素质的培养可以通向其他素质的教育,也就是通过音乐审美教育而达到人的素质的全面发展。既然音乐审美素质能力的培养是作为美育的音乐教育的重要目标,那么音乐教育的性质、目标、内容等必然都要围绕音乐审美这一“核心”进行。在音乐教育性质方面,“音乐教育最基本的性质,就是它具有审美性,它是通过音乐媒体进行教育的一种审美教育,它是实施全面素质教育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⑨音乐教育的功能同样也是以音乐审美为核心,审美功能决定了音乐其他功能的实现。对于音乐教育的价值定位基于同样的逻辑思路。“只有实现了审美价值前提下的艺术才是真正的艺术;同理,只有实现了审美价值前提下的艺术课程才算得上是真正的艺术课程。因此,我们在探讨音乐课程的价值时,就没有必要将其作为课程价值中的某一条例列出来,与其他方面价值相提并论。”⑩可见,创造价值、社会交往价值、文化传承价值等都是以审美价值为基础的,都是审美价值派生的。既然音乐教育的性质、功能、价值都定位在审美方面,那么,音乐教育的目标理所当然也是培养具有审美能力的人。音乐教育与其他教育一样,都有一个目标,即育人。但要真正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真正把美育作为目标,体现以审美为核心。音乐教育的‘育人’目的是通过美育的方式实现的,因此,音乐教育的全部过程应是一种自觉的审美过程,应贯穿于所有的审美因素,并应以美感的发生为根本内容。”⑪当音乐教育的性质和目标确定后,选择美的音乐作品是音乐教育内容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音乐教学内容是音乐教学的依据,是学生获得音乐审美感受和体验的客观条件。因此,选择具有欣赏价值,能够唤起美感的歌曲和乐曲作为音乐教学内容是极其重要的,它是实现音乐教学审美为核心的基础和前提。”⑫在这里,能够唤起美感的音乐作品(歌曲和乐曲)是音乐审美的基础和前提。因此,音乐作品的选择要体现在音乐的精品美、思想内涵美、现实生活美等方面。从这个标准出发,音乐教学所选内容应属于富有深厚的思想内涵和现实生活美的中外音乐艺术精品。

三、音乐教育与素质教育及素质教育中的音乐教育

毋庸置疑,音乐教育对人的生理素质、心理素质、社会文化素质都将产生特定的作用。在生理素质方面,身体行为在音乐中广泛存在,为了产生声音,人们要学会灵活运用身体中的手指、嘴、肺、横膈膜等,这便是身体行为。在歌唱中,声音就要由喉头与肺来产生,在乐器演奏中,乐器的演奏技术也会涉及身体行为。既然身体行为存在于音乐行为中,那么,音乐及其教育必然会对人的身体素质产生作用。研究表明,音乐作用于人的听觉、视觉、动觉会影响人的一系列的生理反应,如心跳、呼吸、血液循环、肌肉的张弛等。在心理素质方面,音乐教育是通过音乐作用于人的心理而实现其价值的,如振奋、松弛、理智、悦人、认识、想象等。在社会文化素质方面,音乐教育是人的教育,而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个体存在的“母体”。通过音乐教育我们可以了解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意识形态等社会文化内容。实际上,“音乐是实施美育的途径之一”只能说明可以通过音乐教育达到美育的目的,但不能说明音乐教育的全部内容都是围绕美育来设定,音乐教育并非仅仅具有美育的功能,它还有其他的非审美功能。这些非审美功能涉及人生的诸多方面,如科学的、伦理的、政治的等,它可以对受教育者的心灵发生影响和作用,这些非审美功能的效用也是容易理解的,如给人以理想,给人以教谕,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等。审美素质能力的培养不能涵盖音乐教育的全部,还有其他非审美素质的培养。因此,从素质教育的角度来说,音乐教育的性质始终是审美与非审美的融合统一,音乐教育不能只讲审美而排除非审美的内容,音乐教育既能实现学校美育的部分功能,又有不属于美育任务的教化、认识功能,既是美育内容的一部分,又非“美育”一词所能涵盖的。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一种交叉融合的关系,不能画等号。如果以美育来规范、界定音乐教育,必然会遮蔽音乐教育的多元化价值的存在。因此,从素质教育角度来审视音乐教育,其内涵不仅包含美育的内容,亦包含美育之外的内容,而这又带来了音乐教育的性质、内容、目标等方面的变化。首先,从性质来看,因为音乐教育是一种人类音乐文化得以保存、传递、延续、创新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所以社会文化素质培养是音乐教育的重心和导向。音乐中的乐谱、乐器,音乐的观念、音乐表演、音乐审美心理、风俗等都体现了文化的特性,都包含了人的因素。音乐教育所承载的社会文化传承功能将作用于人并形成人的社会文化素质。在这里,社会文化素质包含了审美素质,审美素质的培养是在特定的社会文化中形成并成为社会文化素质的一部分。因此,作为素质教育的音乐教育的性质可以理解为:音乐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以社会文化素质教育为导向,通过“音声、概念、行为”来理解音乐所承载的人类社会文化,以此提高人的社会文化素质,并作用和影响于人的生理性素质和心理性素质,从而促进人的素质的全面发展。其次,从教育目标来看,美育中的音乐教育与素质教育中的音乐教育都是以“育人”作为培养目标,但“育人”的内涵十分丰富,在这个方面,二者存在着不同。前者着重审美活动的教育,通过审美活动来培养人的审美能力、审美境界,提高受教育者审美素质,从而促进人的发展;后者是以社会文化素质教育(包含审美素质)为导向,通过音乐对人进行的素质教育实践活动。在这里,我们可以以“社会文化素质”为导向去“联通”其他素质。究其原因有三:第一,这是由素质的结构所决定的。生理素质和心理素质都受到社会的文化影响而发展,因为不论人们从事何种职业,承担何种社会角色,要成为一个合格的国家公民,有效地感受和理解生活、参与社会生活,都必须具备所处的社会文化所要求的基本道德、智能、情感素质。在素质分类的“要素说”中,实际上也是按照社会文化对人的素质的要求和规范建立教育目标模式的。第二,可以超越作为美育的音乐教育中,仅以审美素质作为核心进行素质教育的狭隘性。因为社会文化素质包含审美素质,即审美素质是社会文化素质的一部分,以社会文化素质为导向的音乐教育必定包含了音乐审美素质的培养,这必将拓展音乐教育的内涵。第三,音乐自身体现着特定的社会文化意义,因为音乐是一种文化或文化中的一部分。通过音乐,人们可以理解社会、政治、经济、语言、宗教等人类行为及其所反映出的社会结构与体制。因此,“要想了解一个文化和社会的模式怎样通过人类组织起来的音响形式而体现出来,就必须掌握这种音乐在其文化和社会环境中发生、发展的相应证据。”⑬所以说,素质教育中的音乐教育目标是通过音乐去了解、认知音乐中所蕴含的社会和文化内涵,并将这些富有人文知识、人文意义、人文精神的内涵内化于个体的行为中,从而影响人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促进个体素质的全面发展。最后,在音乐教育的内容方面,作为美育的音乐教育与作为素质教育的音乐教育其内容、范围也不尽相同。前者主要是选择“美”的音乐作品来唤起、培养人的审美能力和提高人的审美素质,后者是以培养人的素质为目的的多元化音乐内容选择,因为音乐自身就是一个复合体,它蕴含着丰富的内涵。音乐人类学家梅里亚姆认为音乐存在着十种功能:情绪表现、审美欣赏、娱乐、交流、符号象征、身体反应、强化对社会的遵守、树立社会机构和宗教仪式的权威、为文化的延续和稳定服务、促进社会的凝聚。音乐中所蕴含的这些功能是审美所无法涵盖的,审美只是其中的一个功能。美育的内容无法涵盖音乐教育的全部,以美育内容替代音乐教育内容将会遮蔽音乐自身的功能和价值,而使得音乐教育附属于美育,带来音乐教育内容选择的狭隘性,这与当今多元文化音乐教育发展的需要相悖离。素质教育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根本目的,因此,在音乐教育的内容选择方面,要根据音乐的功能与人的素质的关系进行选择,而非仅仅选择“美”的音乐作品。社会上有丰富多彩的体现人类社会文化的音乐,所以说,素质教育中音乐教育的内容是多元化的,这种多元化的音乐教育是以人们的生活世界为基础的。生活世界是一个综合性的世界,也是一个多元化的世界,包含了人的各个方面素质的内容。当今的教育学研究提出了“回归生活世界”的理念,这其实也是素质教育转型下教育发展的一种趋势。以生活世界为基础的音乐教育的内容选择是一种关乎人的整体发展的教育,它所选择的内容亦包含了人的素质全面发展的内容,如伦理道德的、社会规范的、文化传统的等等,这无疑将会超越美育中的音乐教育仅仅关注审美素质方面的内容,从而丰富和拓展音乐教育的内容。

结语

将音乐教育纳入美育的范畴在特定历史时期有着特定的“有效性”,但随着素质教育理念的深入及其践行,教育的“核心素养”又被当今教育界所提出和实施。在当今教育发展趋势下,仅仅将音乐教育视为“审美教育”已无法适应多元文化音乐教育及其音乐教育哲学发展的需要,如实践音乐教育哲学对审美音乐教育哲学的批判,以及当今“核心素养”理念下如何构建音乐教育的“核心素养”等问题,对仅仅将音乐教育视为美育来说是无法解答的。因此,音乐教育的发展需要跳出仅仅将音乐教育视为美育组成部分的藩篱,而走向一种真正以素质教育本体与音乐教育本体相融合的教育发展之路,这是当今教育发展的应然诉求。

作者:刘小红 单位:江苏盐城师范学院

注释

①②伍雍谊《中国近现代学校音乐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

③转引自顾建华、张占国主编《美学与美育词典》,学苑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④曹理、何工《音乐学科教育学》,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⑤同注④。

⑥同注④,第24页。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⑧〔苏〕阿•尼•列昂节夫著、李沂等译《活动•意识•个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175页。

⑨同注④,第15页。

⑩郭声健《音乐教育论》,湖南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⑪同注⑦,第10—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