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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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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手段

文物保护手段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古代城市遗址;郑州商城遗址;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K878.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4)06-0062-03

作为中国早期文明史和世界早期文明史上为数不多的大型城市遗址,郑州商城遗址巨大的历史文化价值为世人瞩目,其保护也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1961年3月,郑州商代遗址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9月,“十一五”期间全国重点保护的100处大遗址郑州商城遗址名列其中;2011年9月,《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将华夏历史文明的传承创新列为中原经济区建设的五大战略定位之一,这对郑州商城遗址大遗址保护及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提供了重要契机。

郑州商城遗址发现60年来,深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积极探索遗址保护模式,走出了一条在城市中心区保护大遗址之路,使其大遗址保护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处于全国前列。

一、被动保护阶段——全面考古发掘阶段的遗址保护(1950~1984年)

在传统文物保护理念中,保护对象仅限于人类过去遗留的物质性遗存。在被动保护阶段,像郑州商城遗址这样的大型古代城市遗址一直处于“被动挨打”之中,只能实施抢救性保护。由于缺乏专项保护规划的指导,一般的考古现场只能做到就地回填或分散地建设保护设施等临时性措施。文物工作者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采取了打补丁式的局部保护,为单纯的文物本体保护,基本保存了城垣遗址、窖藏坑、宫殿区等重要遗迹,其结果导致注重文物本体保护而轻视文物背景环境保护。

大遗址保护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位于城市中心区的大遗址保护工作尤为突出。建国初期,郑州市当时还不是省会城市,地方财力有限,城市建设有限。成为省会城市后,郑州商城被公布为第一批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当时的城市建设集中于历史城区外部新城区,历史城区内部楼房以多层为主,居民民居多为整修、翻建,基本为正常的城市更新。

1950年秋,郑州商城遗址被发现。1954年5月,文化部社会文化事业管理局副局长王冶秋视察郑州商城遗址,针对考古工作,提出“重点保护”和“重点发掘”的工作原则,即郑州商城遗址应采取重点保护一部分和重点发掘一部分的方法,对于价值重大的商代遗址点,可报请郑州市批准划出保护区进行长期保存或暂不发掘,而对于基建范围内的经钻探后进行重点发掘。1959年7月,郭沫若副委员长视察郑州。他肯定了郑州商城的巨大价值,并肯定郑州另辟新城保护商城的做法。这一时期的保护,应为郑州商城整体保护的开端。

在被动保护阶段,文物工作者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对郑州商城遗址完成了“四有”等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划定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树立了永久保护标志,建立了记录档案和文物保护组织。为了保护城垣遗址及其历史风貌,1961年7月,原郑州市人民委员会公布《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城垣内外10米为保护区,划出城垣重点保护地段,并对沿城单位颁发保护商城委托书,依靠沿城垣各单位保护郑州商城。1962年,郑州市文物工作组合并到郑州市文物陈列馆(郑州市博物馆的前身),商城遗址保护工作由郑州市文物陈列馆负责。1962年10月,为保护东城垣白家庄段,郑州市拨款给紫荆山公园以砌筑围墙,将该段城垣纳入公园管理。为了加强遗址整体保护,1975年5月,原河南省革委会文化局《关于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范围的通告》,规定重点保护区为四面城垣及城垣内外20米及商城东北部宫殿区,一般保护区为商城内外的手工业作坊遗址和墓葬区。郑州市博物馆制作水泥保护标志17个,立于城垣区与宫殿区。1980年4月,郑州市《关于加强郑州商代城址保护工作的通告》。随后,郑州市管城区了《关于加强向阳区(管城区)所属郑州商代遗址保护工作的通告》,完善了重点保护区内房屋维修管理办法,对缓解文物保护与保护区人民生产、生活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主动保护阶段——编制《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规划》(1985~2000年)

主动保护阶段,文化保护工作者坚持在“不改变原状”的条件下保护城垣本体及相关历史环境的完整性、优化遗址生态环境的原则,通过保护工程和技术手段遏制遗产本体以及周边环境的恶化,进行遗址公园、遗址博物馆等遗址保护模式的尝试,对遗址本体和重点遗迹等进行了局部保护,尝试编制《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规划》,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城市建设对文物本体及其背景环境的侵蚀。

此阶段,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给郑州商城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遗址保护与土地资源紧张的矛盾、与城市建设的矛盾、与传统保护理念及模式的矛盾日益突显。面对城市规模扩大、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历史城区居民生产生活变化,以及风雨剥蚀、生物侵害等方面的冲击和影响,大遗址在各种人为和自然因素的蚕食、破坏下,日益衰败。大遗址被现代城市占压,而且建设规模持续膨胀;同时,大遗址的保护长期未能造福附近居民,大遗址内部环境持续恶化。然而这一时期,与旧城改造整体进展相对缓慢形成对比的是,由于缺乏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自觉,历史城区中的许多富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传统民间建筑和部分文物古迹却因为容易拆除而被迅速地实施“改造”,特别是以改善交通为由对历史城区古代城墙的拆除、传统水系的填埋等相当普遍。

这一时期,针对郑州商城现状,文物保护工作者通过保护工程和技术手段遏制文化遗产本体以及周边环境的恶化。1985年,郑州市商城遗址保护管理所成立,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规划进入有序阶段。东城垣城北路段城垣遗址建设成商代遗址考古发掘现场陈列室(即“隞墟博物馆”),立体展示历代城垣;西城垣遗址中段三角地公园,实施地上城垣保护,在广场树立大尺度青铜鼎复制品以展示商城青铜文化。为进一步强化遗址本体及其背景环境的保护,1989年,依照《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郑州商城遗址保护范围,划定的重点保护范围和一般保护范围。增加郑州商城城垣内(除宫殿区)和外城垣及其两侧50米内为一般保护范围,扩大了以前的重点保护区与一般保护区。1990年12月,作为建设遗址公园模式的尝试,委托河南省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制定《商城遗址东城垣(商城路两侧)保护方案》。同时,为了从整体上保护郑州商城整体布局和历史风貌,尝试编制《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规划》。“该方案的指导思想积极,这种大遗址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的设想目前还无先例,值得参考”, 1992年4月,国家文物局同意《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规划方案》。

为保护城垣遗址本体、优化遗址环境,具体以环境综合整治为突破口,对不合理占压遗址的地上物实施拆迁。1992年5~8月,为实施郑州商城南城垣东段(紫荆山路以东)保护工程,拆除建筑110间2000余平方米,清运垃圾1.3万立方米。同时,填补城垣三处豁口。在国家文物局的帮助指导下,1992年9月至1994年8月,实施《郑州商城南城垣东段保护方案》第一期工程(即商都文化街项目)。至此,郑州商城主动保护走出了第一步。与此同时,东城垣商城路北段地上城垣也进行了环境治理,建成了商城遗址上第一个绿化景区。到2001年,通过三期拆迁工程,对东、南城垣重点保护区内郑州木器厂等20多家单位及近100户居民进行了商城保护规划实施以来最大的一次拆迁,郑州商城东城垣、北城垣紫荆山公园段、南城垣东段遗址保护范围内,先后建成了八个绿化景区。

为了增强历史城区的整体活力,保护城垣遗址的同时,保护与历史城区血脉相连的文物建筑和传统文化,保护历史城区的精神世界,1994年6月17日,郑州市政府成立“三景一线”(郑州商城遗址、城隍庙、文庙)指挥部,负责郑州商城区域内的拆迁、环境整治工作;实施郑州城隍庙维修保护及环境整治工程和文明大成殿维修保护工程,保护了历史城区为数不多的 “历史文脉”。通过文物本体保护与环境整治,三者对塑造郑州文化特色中的突出作用凸显。

1995年5月,原郑州市文化局召开郑州商文化博物苑论证会(暂定名“隞都园”), 博物苑拟建在郑州商城东南城垣内建设控制地带内。1995年,在南城垣东段(紫荆山路以东)外侧、东城垣商城路两侧进行了部分环境整治和商文化主题的展示。紫荆山公园改造工程,对公园用地内的两小段城垣墙体进行了一定的保护展示。东大街东城门环境整治和商代文化主题广场建设。 1998年12月,完成了紫荆山路商城断面展示工程。至2001年,郑州商城城垣遗址公园东半部(紫荆山路以东)基本建成,并对外开放。

三、整体保护阶段——编制《郑州商城遗址保护规划》、《郑州商都遗址保护规划》及《郑州商代都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规划》(2001~2012年)

整体保护阶段,在理论和实践中对文化遗存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无论是在保护对象和范围方面,还是在保护手段和措施方面,“文化遗产”的概念都具有更为深刻、更为丰富的内涵。从保护单体的文物建筑到保护建筑群及周围历史环境,再到保护成片的历史文化街区,进而发展到保护完整的历史城市。历史城市的突出特征是其在城市规划建设方面具有完整的设计理念,具有完整的文化内涵,具有完整的人文环境。但是专一的文物保护工程很难与城市发展、改善民生结合起来。随着遗址特别是大遗址保护理念的发展,原来的保护理念、手段已不能适应大遗址保护的实际。因此,大遗址保护工作,“抓住最后的机会”,实施整体保护,发挥文化遗产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的作用, 以大型古代城市遗址公园建设为目标,处理好长远与当前、全部与局部的关系,促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

郑州商城遗址虽然较早制定了《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规划》,但由于各种原因,整体保护推进缓慢。长期以来,像郑州商城这样的大型古代城市遗址保护工作处于较为被动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在整体保护方面重视不够。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个大型古代城市遗址被人为地分割成单体遗址,使得对于它们的保护很难做到系统性和完整性。再者,文化遗产工作者专注的保护工程和技术手段对遏制文化遗产本体以及周边环境的恶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漠视了民众的文化权利,漠视了文化遗产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文化建设的巨大作用。

郑州商城遗址的规模特点决定了其保护利用与周边地区的社会生活、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具有直接的、显著的利益关联。制定《郑州商城遗址保护规划》,并纳入郑州市城市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计划,使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形成有效的、科学的、合理的统筹协调,才能实现郑州商城遗址价值的完整保护。2005年2月,在前期各层级规划基础上,形成《郑州商城遗址保护规划》。《规划》包括规划理念、规划定位、展示方法、景观布局等内容,较完整勾勒出郑州商城整体布局与风貌。2006年4月,国家文物局批准规划,并在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中立项。2008年,委托清华大学编制《郑州商代都城遗址总体保护规划》。2010年,国家文物局批准该规划。2010年10月,郑州商城公园被国家文物局列为全国首批23个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单位之一。上个世纪90年代,郑州商城就开始了建设遗址公园的探索。1990~2008年,迄《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规划》,经《郑州商城遗址保护规划》,至《郑州商代都城遗址保护规划》,几经修改,规划目标一脉相承,贯穿着整体保护的思想。

为充分发挥文物建筑、历史街区对提升历史城区整体价值的重要作用,2004年2月,郑州市实施城隍庙文庙古建维修与恢复建设工程,城隍庙、文庙文物建筑本体及其背景环境得以保护恢复,城市“历史文脉”得以延续。

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继续对不合理占压遗址的地上物实施拆迁。2001年10月至2002年10月,在东大街两侧建成2.2万平方米的商都文化广场。2001~2003年,开展对商城东城垣本体的保护工作,在试点工程基础上对东城垣进行加固保护等。2003年,作为市政绿地系统的一部分,对南城垣西段南大街两侧进行了环境整治和绿化建设,并复建了一段城垣。2003年6月,管城区政府开始拆除商城南城垣西段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部分违章建筑,修建了保护城垣的绿化景区。为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2004年8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郑州商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郑州商城专题博物馆,展示商都厚重文化。2003年3月、7月,郑州市分别举办了“商都博物苑规划设计研讨会”与“商都博物苑规划设计论证会”,与会专家就商都博物苑规划理念、设计定位、表现手段等达成共识。在商都博物苑规划的基础上,2012年 6月,郑州商都遗址博物院举行奠基仪式。

文物保护手段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文物管理权;归属问题;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K85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0)14-0091-02

一、明确文物管理权的归属问题刻不容缓

文物所有权制度是《文物保护法》的内核,是文物工作最根本的问题,依法保护文物所有权是文物工作的基本原则。正确理解我国文物所有权制度,对于提高广大文物工作者运用法律武器同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解决新时期文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是一个文物资源异常丰富的文明古国,因此,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国策,已明载于《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就法律而言,保护文物实际上就是保护文物的所有权,而文物的所有权归属不同,它的保护管理形式也就不尽相同。文物管理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教育和科学技术等手段,协调、处理和文物保护与国家各部门、各社会团体以及人民群众的关系,并通过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制止和防止人为与自然力对文物的破坏和损害,达到保护文物的目的。

在我国,文物与遗址已成为最具吸引力的旅游资源。为了发展旅游经济,一些地方政府挪用我国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实行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将文物资产转让给各种新近组建的旅游公司经营,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顾文博单位的公益性质、文物景点的特点和容量,不顾文物的本体及其环境氛围,在文物景点内开展营运建设、商业建设和娱乐建设,进行过度开发和不当开发。这种文物“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与国际上(尤其是发达国家)发展文物旅游业的成熟经验背道而驰,已造成相当大的负面影响。文物管理权的归属问题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明确文物管理权的归属,对于文物的保护工作而言已经刻不容缓。

二、管理权限分裂,不利于文物保护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混淆了文物资产与一般经济资产的不同性质。文物首先是文化资源,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经济功能。因此,围绕文物所做的工作应是事业型管理(其中包括相当一部分与经济有关的文物产业活动),而不应像工厂、矿山那样纯粹地进行商业经营。因此,在文物系统中所有权与管理权应该统一(经营权包括在管理权中),而非其他。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实则是以经营权取代管理权,以经营来主导文物事业的发展,这是对文物事业性质的曲解与误导。

(一)以经营权取代管理权,强调经营权的分离

经营权从管理权分离使文物资产脱离文物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最终使国有文物以经营权方式落入旅游公司手中。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经营权转让基本是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的结果,并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文件。这样一来,国家主管文物事业的行政机构被架空,专门从事文物管理的机构(如博物馆等)则成为旅游公司的附庸。这些都直接有违于《文物保护法》第三条 “国家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的相关规定,也有违于《文物保护实施细则》第三条 “主管全国文物工作的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与指导”。

(二)文物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既要宏观控制,又要微观保护,涉及内容极其丰富

我们常说的文物管理权仅局限于行政手段,目前所面临的归属权分裂、经营权转让也是针对行政管理而言。事实上,文物的管理还包括法律、法规的强制措施及经济手段、教育手段、技术手段等。有些文物保护单位划归宗教或旅游部门之后,虽然在行政权限方面发生了转移,但文物重点保护项目在经费上仍需文物部门给予支持。在文物保护中使用和推广现代科学技术、严格控制违背保护文物原状的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使用,交流国内外文物保护技术情报等,则必须由文物部门具体操作或审核批准。文物行政管理机构是代表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其职责既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保护文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又要拟定文物保护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还要拟定文物保护长远规划,组织和协调文物研究和文物教育事业,指导下一级文物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旅游或宗教机构没有这种严格的职责范围,也根本没有实施这一系列管理和保护的能力,现在却硬性将文物的管理权分裂,大大削弱了文物管理的权威性,致使文物保护的相关计划、技术手段、宣传研究等无法贯彻执行,直接影响了具体的文物保护工作。

(三)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和责任性很强的工作

对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者来说,不仅要有崇高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和职业道德,还要具备文物保护和管理的专门知识和法律政策修养。一般来说,掌握文物单位经营大权的旅游经营者尚不具备这样的管理素质。因此,出现这样或那样破坏文物的现象当属必然。文物管理与其他管理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文物工作者在对文物的保护、利用方面有科学依据,他们能够通过有效的手段使文物最大限度地保持原状。而旅游或宗教部门则缺乏文物保护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对文物进行管理,会出现文物及其环境风貌的相关问题。

《浙江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就明确指出:“属于国家所有的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随意变更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部门是违背国家相关规定的。

我们应该看到,当前我国的文物管理部门普遍经济基础相对薄弱,许多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并不能带来相应的经济收入,真正能带来较好经济效益的文物只是少数。由国家文物局对全国文物进行统一管理,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对各地的经济状况作适当统筹后实行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文物保护单位的困境。旅游部门现在却要占有这仅有的少数文物的经营权,而置绝大多数文物保护于不顾,这样只会使文物部门陷入更糟的境地。当年陕西进行文物体制改革就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又有50名政协委员和41位代表要求制止把文博单位与旅游企业捆绑上市和禁止将国家文物古迹化为实物资产入股上市。这些都提醒我们,文物体制改革必须另寻出路,文物管理权应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因此,我国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在文物管理问题上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影响。对于已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单位,主管文物部门应当与经营者重新制订符合特许经营规则的商业性契约文件。

三、一切旅游活动都要服从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旅游经济

重大的文物利用项目要事先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能无限制地搞所谓“充分利用”,更不能搞恶性开发,乱拆乱建,以牺牲文物为代价发展旅游。国务院早已提出:“对于涉及有文物的旅游开放点,要相互协商,共同制定规划,合理解决旅游收入中文物部门的分成比例问题,使保护文物和发展旅游事业很好地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共同发展。”这种形式较大地发挥了文物部门对旅游开发的制约和监督功能,既可以有效地避免因旅游负载过重、环境污染等对文物造成的损害,又维护了文物部门的应得权益,使旅游收入的大部分用于文物保护。我们应当加强对现行文物所有权制度的研究,建立、健全民间文物登记制度、文物经济价值评估机制、文物鉴定制度,形成一套体系严密完整、结构合理严谨、内部协调统一、符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并且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文物所有权制度的法律体系。

综上所述,国家的一切文物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最为合理,也就是说由国家文物局和地方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对文物的管理权。我们在利用文物的同时,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国家统一的文物基本方针和原则,对文物进行合理、有效的保护。不可因一时利益驱动,而颠倒了文物管理与旅游发展的主次关系,以破坏文物为代价去换取旅游经济的短暂发展。

[注释]

谢辰生:《中国大百科全书•文物•博物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

林泉、王征:《浙江采取措施遏制文物与旅游捆绑上市》,《中国文物报》,1999年5月5日第1版。

文物保护手段范文第3篇

作为中华文化的承载者和见证者,众多考古遗址和田野文物如繁星般散落在广袤的神州大地上。一大批于无声处挥洒汗水的基层文保工作者在默默守望这些五千年中华文明。只是,与他们日夜相对的文物的巨大价值相比,他们自身发展的空间与可以凭借的资源有限,难免有捉襟见肘之叹。目前我国基层的文物保护手段十分有限,文物部门许多干部呼吁,法律修订时应当多多考虑现实中基层文保这支“无名英雄”队伍。

存在问题:一是基层文保工作者人手严重不足。基层文管所不但人员少、巡查任务重,还缺少有效的执法措施,比如遇到村民在帝陵周围埋人堆坟,文保员只能口头教育。即使获悉重大违法线索,文物部门也只能下达督办文件或通报批评,实际收效有限。二是相较于大遗址的重要价值与保护利用的高难度,当前文保部门普遍存在级别低、协调能力不足等问题。文物部门管理下放到基层后,话语权逐步降低。且保护过程中遇到问题需要和国土、建设、林业等多部门协调,工作往往推进缓慢。三是文物保护技术能力和人才机制有待提高。现阶段文保工作“物防”“技防”谈不上,主要还是靠“人防”,但文物部门普遍人力不足,借重业余文保员或群众文保员是常态。不过,他们的身份在文物保护法中并未明确,因此合适的待遇保障也都无从谈起。

基层建议:一是加大政府对文保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在国家及地方层面,可由文物部门牵头,建立国土、规划、农业等部门联合参与的文物保护中心,随时处理文物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文保工作机制体制的创新。针对文物保护范围大、等级高的保护区,应按照符合其保护利用需求的组织结构完善管理体系,除了发挥好文物保护部门的职能,还应在全社会普及文物保护的知识,特别是让文物所在地的民众产生历史文化自豪感,自觉参与到文物保护当中。此外还需要拓宽参与渠道,理顺参与机制,让有意投入文物保护的社会力量能够更好地贡献力量。三是加强基层文保人员队伍建设,并运用多种手段保护文物;优化管理与考核体制,真正发挥基层文保部门的作用;拓宽基层引进专业人才的渠道,同时加强在岗文保专业能力培训。提升文化自信,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手段范文第4篇

中国现有43处世界遗产,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0处,稳居世界前列。从1987年中国第一次有了世界遗产到今天,20余年过去了,社会对世界遗产的认知在不断的深化,世界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也有了长足的发展。

北京明清故宫 持续扩大开放区域

2012年,《故宫保护总体规劃》编制工作正式启动。规劃以2004年《故宫保护总体规劃大纲(2002~2020)》为基础,将解决故宫112公顷土地上每一平方米用地的性质和每一平方米建筑的合理利用问题。目前,故宫博物院正努力呼吁国家相关部门抓紧制定《故宫保护条例》,以实现对故宫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有效控制。

近些年来故宫博物院通过有序开展古建筑全面修缮工程,持续扩大开放区域,使开放参观面积由目前的45%扩大到76%。经过精心整修的皇极殿已向观众开放。未来,还将开放慈宁宫、寿康宫、慈宁花园等组成的西部区域;端门城楼、大高玄殿将作为数字博物馆对外开放;南部将形成以午门城楼及东西雁翅楼、武英殿和文华殿为主体的大型博物馆展览设施群。为解决院内一些部门占用古建筑办公而对古建筑造成损害、古建筑亟需腾退整修的问题,故宫博物院正在建设西河沿文物保护综合业务用房,力争在2016年实现红墙内无办公科研场所。

故宫博物院为期7年的藏品清理工作已经顺利完成,确定馆藏文物总量为180万7558件。为解决古建保护与展厅现代化要求的矛盾,故宫博物院建设了完全达到博物馆温度、湿度、安全控制标准的现代化展厅一午门展厅。

目前,故宫博物院正着手对所有展厅中的展柜、台座等进行全面排查,逐步更新,以实现对展厅内文物的全面抗震防护。对地下文物库房进行升级改造,争取根据不同质地文物藏品的保藏条件要求,实现温度、湿度的调控功能分区。同时,建设第三期地下文物库房,配套复建内务府建筑,增加文物储藏保管功能,逐步减少并最终弃用地面文物库房,整体提升文物藏品保存条件。针对大量院藏文物濒临腐蚀、锈蚀等严重自然损坏状况,将建立大型综合文物修复中心,根据文物藏品性质设置各类保护修复室。

2011年12月,故宫博物院正式成立“故宫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建立“故宫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信息化平台”,对文物建筑、室外陈设、植物动物、环境质量、游客动态、安全防范、基础设施、馆藏文物、非古建筑、监测保障等进行监测。针对游客动态,故宫博物院提前制定节假日观众接待预案,以加强值守力量、设置缓冲区域、畅通出入口和通道、调整开放通道作为应对措施,未来将根据监控,对超大客流进行分解疏导和科学控制。

故宫博物院正在规劃包括地库风冷系统改造、报警联动处置系统建设、消防设施改造、高压管网建设、午门安检前移、建立故宫应急指挥中心、采用物联网技术加强安全防范、彩钢房拆除、灭火救援能力建设等内容的安全防范新系统。通过技防、人防、物防的有机结合,全面提升安全防范工作水平。

莫高窟 在保护的前提下开放,在开放中加强保护

2003年甘肃省政府颁布实施《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这是中国为数不多的几个专项文物保护法规之一。2011年出台了《敦煌莫高窟保护总体规劃(2006~2025)》。敦煌研究院据此制订了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劃定了2万余公顷的遗产区,10万余公顷的缓冲区。

为保护莫高窟的突出普遍价值及其真实性、完整性不受破坏,敦煌研究院配备了先进的实验设施条件,通过承担国家重要科研课题,系统分析威胁莫高窟文物保存的各种风险因素和产生机理,解决保护中的关键问题;与多家国内外保护科研机构合作,积极引进、吸收先进的保护技术和理念。采取科学的工艺对本体的壁画和崖体等实施保护,并形成了保护技术规范。共修复壁画约3100平方米,加固崖体长1700米。对影响环境保护的风沙危害,采取固沙、阻沙综合治理措施使得窟区积沙量减少70%以上。敦煌研究院还在壁画和塑像、洞窟内环境、窟区气象和地质环境、风沙、游客、安全防范等方面利用先进技术开展实时监测工作,对有可能造成破坏的潜在因素进行预控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敦煌研究院始终坚持在保护的前提下开放,在开放中加强保护。开展莫高窟利用的可持续发展研究,进行游客承载量研究,召开“遗产地旅游可持续发展国际研讨会”,总结研究成果,根据洞窟壁画的内容和年代、保存现状、洞窟容积、位置,以及游客量变化等,制定游客预约制并及时调整洞窟开放策略,确保石窟处于科学、有效的保护和开放管理状态。近年来,敦煌研究院在面对游客逐年增加的挑战时,为有效减缓洞窟开放压力,保护洞窟,充分展示遗产价值,尝试采用数字化虚拟洞窟的展陈方式。

长城:21196.18千米总长度的调查与认定

长期以来,长城保护是中国文物保护的一项重点工作。国务院先后将山海关、嘉峪关、八达岭等多处长城重点段落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各地人民政府也将长城相关遗迹分别公布为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2003年,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九个部委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长城保护条例》,为加强长城保护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保障。

为应对长城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消除自然和人为因素对长城的威胁,国家文物局制定《“长城保护工程(2005—2014年)”总体工作方案》,开展资源调查和建立记录档案、编制保护规劃、建立法规制度、理顺管理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加强科学研究、实施抢救维修、依法加强监管、加大经费投入等九项工作。“十一五”期间在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中安排5亿多元用于长城保护工程,确保了长城资源调查、重要段落保护维修等工作的顺利完成。国家文物局支持和指导各地实施了山海关等一批长城重点段落的抢救性保护维修工程,消除了一批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为长城等大型文化遗址的抢救维修创造了新鲜经验。

2007年至2010年,国家文物局联合国家测绘局组织开展全国性的长城资源调查工作。长城资源调查分为明长城资源调查和秦汉及其他时代长城资源调查两个阶段开展。长城资源调查由文物部门通过田野调查确定并记录长城本体、附属设施、相关遗存等的保存状况、保存环境及保护管理状况;在此基础上由测绘部门测定长城资源的长度、位置等测量数据,并建立长城信息系统。通过长城资源调查,全面、准确地掌握了长城的规模、分布、构成、走向、自然与人文环境、保护与管理现状等基础资料,取得了一批重要的新发现。

在长城资源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国家文物局于2011年6月份启动长城认定工作。通过长城认定,将进一步明确各类长城相关遗迹作为长城遗产的重要属性,解决“什么是长城”这一关键问题,并将各类长城遗产纳入《长城保护条例》的保护范围。同时,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文物局的认定意见,将能够准确掌握辖区内的长城资源情况,依法落实《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确定的长城“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每一处长城遗产的保护管理责任,解决“谁来管理”的问题。

2012年5月,国家文物局完成长城认定的批复工作,共认定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03个县域内分布的春秋战国、秦汉、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西夏、辽、金、明等历代长城墙体10053段,壕堑1762段,单体建筑29507座,关堡2210座,相关设施189处,共计43721处长城遗产。调查认定的长城总长度21196.18千米。

苏州古典园林: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试点

在中国现有的30处世界文化遗产中,苏州古典园林的监测工作一直走在前列。经过多年探索和努力,建立起了一个体系较完善、功能科学的监测体系。建立了一套三级管理的分级管理体系。从苏州市世界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到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再到园林局下属古典园林保护监管中心、各古典园林管理处,形成了苏州市域范围内上下联动及时、协作处置有效管理体系。

为保障监测工作的有效实施,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于2008年出台了《苏州古典园林监测管理工作则(试行)》,并于2011年修订成为苏州市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遗产监测管理工作中的信息报送、预警处理等相应职责,确保监测工作有章可循。同时,通过数年的摸索,研究制定了《苏州古典园林建筑物、植物、陈设、游客量监测工作规程》和《预警指标值与预警(草案)》,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监测工作例会制度、培训制度等切合实际需要的配套内容。制定了苏州古典园林监测工作总体方案,确定了监测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三个全方位”,即:全方位数据采集、全方位实时记录、全方位监测预警,围绕这个目标,制定了遗产监测远中期规劃和近期分步实施计劃。

在对苏州古典园林进行监测的过程中,注重科技提升。一是与有关大专院校合作,研究多种手段对遗产实施监测的方法,研究三维扫描仪在古典园林保护中的运用。二是与信息科技公司紧密合作,利用现代技术和先进的设计理念,自主开发世界遗产监测预警系统软件,研究出一套符合苏州古典园林特点的监测软件和监测指标、监测预警标准,力求监测手段科技化,监测数据科学化,监测结果时效化,为逐步实现从传统到数字化和现代化的转变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是从确保世界遗产原真性的目的出发,以“原法式、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为标准,结合遗产维修工程的实践,摸索苏州古典园林维修工程的监测方法,2007年编制《世界遗产维修课题大纲》,2008年实施耦园案例的“维修工程监测研究”;2010年完成以留园曲溪楼维修工程监测工作。四是加强对国际文件和动态的研究,2009年完成了国家文物局下达《世界遗产苏州古典园林定期报告(2003~2008)》试点研究课题的任务,得到国家文物局充分肯定,认为具有在全国遗产地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2011年被确定为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试点单位。

遗产监测工作的核心内容是监测信息,苏州古典园林保护监管中心承担着信息维护及的信息中枢职能,一方面通过网络平台实时采集与信息,另一方面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人工监测巡视、巡视报告、编辑监测预警信息专刊等工作弥补网络平台信息的不足;除此之外,还结合信息科技的发展,积极研究平台功能的提升,架构科学高效的信息化网络,并对采集的信息数据进行科学分类研究,走出一条从全方位信息采集到以遗产价值影响因素重点梳理、从摸家底到抓关键,从图文并茂到三维测量的信息化建设之路,在实现遗产价值的全方位监测的同时也为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评估工作提供了详实的信息;还为传统技艺流失、保护修复专业人才流失的可预见影响因素做好了必要的信息储备。

大足石刻:石质文物保护的示范工程

大足石刻是中国晚期石窟艺术的典范。长期以来,大足石刻研究院先后完成各类文物保护项目20余项,在一定程度上使石刻病害得到有效遏制。在保护修复中,坚持技术创新、工艺创新、材质创新。如在大足宝顶山石刻观经变龛危岩抢险加固、地狱变相龛及合利塔防风化保护、九龙浴太子龛渗水治理等多项保护工程中所采用的一些技术措施均处于国内石质文物保护的领先水平。尤其是正在开展的全国石质文物保护一号工程——大足石刻千手观音造像抢救性保护工程,更是提高了大足石刻乃至全国石质文物保护的科研水平。

千手观音造像开凿于南宋淳熙至淳祐(1174~1252年)年间,造像集雕刻、贴金、彩绘等多种工艺手段于一身,病害极其复杂,多达34种,是一项集保护修复与研究于一体的大型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在国内外文物保护工程中罕见。

文物保护手段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环境问题,环境管理,循环经济

一、环境问题

因为人类无休止的掠夺、破坏大自然,一味地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结果造成全球生态环境危机,大自然正以前所未有的反作用报复人类。目前我国主要环境问题概括起来可分为能源危机、环境污染、食品安全问题等。随着首都北京雾霾天气的出现,PM2.5频繁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有关数据显示我国沿海地区尤其是广东沿海城市土地污染严重,农民过多使用化肥,激素等物质催化农产品的生长,导致生活在该地区的部分人无法生育;今年,我国大部分地区发出警报,出现了干旱的危机等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再一次引起人们的担忧,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环境管理被提到日程上来。

二、环境管理及手段

何为环境管理?运用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手段,为达到预期环境目标而进行的一项综合性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目前环境管理可采用的手段主要有: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及宣传手段。

1、行政手段。行政手段主要指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行政法规所赋予的组织和指挥权力,制定方针、政策,建立法规、颁布标准,进行监督协调,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实施行政决策和管理。如划分森林保护区,重点污染防治区等;对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要求其整顿,甚至强制其停产等;管理珍稀动植物物种及其产品的出口、贸易事宜;对重点城市、地区、水域的防治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或技术帮助等。

2、法律手段。法律手段主要是依法管理环境是控制并消除污染,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并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是环境管理的一种强制性手段。环境管理一方面要靠立法;另一方面还要靠执法。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从中央到地方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由国家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和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等所组成的环境保护法体系。

3、经济手段。经济手段是指利用价值规律,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控制生产者在资源开发中的行为,以便限制损害环境的社会经济活动。如:对积极治理污染的单位予以奖励,促进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对积极开展“三废”综合利用、减少排污量的企业给予减免税和利润留成的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对排放污染物损害人群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排污单位,责令对受害者赔偿损失;推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征税制度等。

4、技术手段。技术手段是指借助那些既能提高生产牢,又能把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控制到最小限度的技术以及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等来达到保护环境目的的手段。运用技术手段,实现环境管理的科学化,是环境管理有效的手段。环境管理政府强制不如企业和公民提高技术手段,减少污染或无污染生产更好。

企业和个人加强技术学习,交流推广无污染、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及先进治理技术,环境问题解决的好坏,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技术。没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就不能及时发现环境问题,而且即使发现了,也难以控制。例如,围湖造田、施用化肥和农药,常常会产生负的环境效应,就说明人类没有掌握足够的知识,没有科学地预见到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反作用。

5、宣传教育。宣传教育传除了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更重要是思想动员。是环境管理不可缺少的手段。通过报刊、杂志、电影、电视、广播、展览、专题讲座、文艺演出等各种文化形式广泛宣传,使公众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激发公民保护环境的热情和积极性,把保护环境、热爱大自然、保护大自然变成自觉行动,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从而制止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让人们真正能做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三、环境管理的措施

面对各种环境问题,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来解决环境问题;

1、转变生产模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将传统的生产模式“资源――产品―废物”转变为循环经济生产模式“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传统生产模式经济发展越快,付出的环境代价也越大,不仅浪费了资源,而且产生的废物还占据耕地,影响土质,降低农产品产出。循环经济克服了这一缺点。将废物转变为“再生资源”,提高生产和生态效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取最大的经济产出和产生最小的环境污染,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消费模式。

2、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水平和运行效率。通过发展新科技,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建立节约型的社会经济体系。即要求我国工业化要实现“低投入、高产出、少排污”,可循环的发展机制。通过发展科技作为支撑,建立人与环境和谐的科技体系。

3、在节约的基础上,修复自然环境。发展节约型经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但要从本质上根除环境问题就必须在节约的基础上进行修复。在恢复植被过程中,强调利用自然规律,充分利用大自然自我修复能力,结合局部的人工措施,达到恢复环境的目的。其中主要包括恢复森林、湿地、农田生态系统。森林、湿地对于缓解洪灾,防止干旱,涵养水源等发挥重要作用。

4、提高认识,合理发展经济。很多人常常把发展简单的等同于经济增长,将经济增长等同于工业发展。在工业发展过程中,不合理利用资源,造成资源的浪费,过度地开发资源,使之趋于贫乏。要从根本上改变环境要从认识水平开始:自然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人类发展离不开自然,自然资源是有限的,且不可再生的,过度地开发与利用,必然导致自然界对人类的报复。如海啸、地震、干旱、洪灾、疾病等。只有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平共处。

环境管理是一个永恒的话题,需要国家、公民共同的努力。

参考文献:

[1]丁忠浩,环境管理与规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