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文物资源管理

文物资源管理范文精选

文物资源管理

文物资源管理范文第1篇

1.资金紧张,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有限;

2.宣传力度不够,文化遗产价值未充分体现;

3.旅游开发层次较低,缺乏文化内涵;

4.旅游资源开发为单向开发;

5.开发主体单一,以政府主导型为主。

二、邯郸市历史文化简述

邯郸位于河北省南端,太行山东麓,晋冀鲁豫四省交界处。1994年被国务院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战国时期,邯郸作为赵都城长达158年之久,此后邯郸又作为汉代赵国都城400余年。绵绵7000多年的历史铸造成了邯郸八大历史文化层次————磁山文化、赵文化、石窟文化、“曹魏”建安文化、广府太极文化、梦文化、磁州窑文化、成语典故文化。据多年考古调查,邯郸历史文化遗存极为丰厚,有文物古迹多达1500余处。其中属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即磁山文化遗址、赵邯郸故城、赵王陵、响堂山石窟寺、磁山窟(包括磁县漳河流域和矿区滏阳河流域),北朝墓群(128)邺城遗址、娲皇宫、129师司令部旧址。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7处:主要有丛台、黄粱梦吕仙祠、张庄桥墓群、清泉寺等。有市级文保单位近300位处,县保文物150余处。这些文物涵盖古遗址(磁山)古墓葬(赵王陵)、古建筑(黄粱梦)、石窟寺(响堂山)、石刻、古文献、革命纪会旧址等多方面的内容。成为邯郸发展旅游业的重要资源。

三、邯郸历史文物旅游开发的对策建议

针对邯郸历史文物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正确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开发时应考虑到长远利益,明确历史文物旅游资源首先是“文化遗产资源”,然后才是“旅游资源”,在开发的同时要注重保护,必须制止破坏性的商业行为,使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可持续利用。针对保护方面资金不足的最大难题,要从旅游收人中划出专项资金用于其维护工作。另外还要创造条件,争取将该历史文化遗产列人世界遗产备选名录,这样既能使该资源获得全面的保护,还提高了知名度,使地区性旅游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

2.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对外知名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让更多的人了解邯郸历史文化。如政府与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密切协作,利用广播、电视、国际互联网、期刊杂志、宣传画册等等传播手段,印发有关体现当地磁山文化、赵文化、石窟文化、“曹魏”建安文化、广府太极文化、梦文化、磁州窑文化、成语典故文化及民间文化传统,展现当地自然风光的旅游册;在国内主要城市设立办事处或代办点,积极参加国内各种旅游交易会,邀请国内外记者进行考察、拍摄专题片、进行专题报道;通过举办大型活动,如永年广府太极文化节、成语典故文化节、梦文化节、磁州窑文化节、响堂寺庙会等活动,不断扩大邯郸历史文化价值的影响力,提高旅游的知名度。

3.编制科学的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把旅游地资源、客源市场、旅游服务与旅游设施视为一个有机整体,以三者同步规划为其指导思想,对旅游业发展作出战略构思。在市场定位上,根据旅游业发展现状,以周边地区为发展重点,着重面向晋冀鲁豫四省地区以内的游客,采取阶段性发展的步骤,逐步扩大影响;在景区规划上,应以磁山文化遗址、赵邯郸故城、赵王陵、响堂山石窟寺、娲皇宫等国家重点文物资源为核心,全面整合旅游资源,形成颇具特色的文化遗产旅游专线,打造旅游品牌。在项目开发上,充分利用优越自然环境,挖掘当地的风土人情,使文化遗产游与自然风光游、民俗文化游等其他类型的旅游资源相结合,针对过去历史文物古迹旅游知识性强而趣味性弱的情况,加强其参与性与娱乐性,把以观光为主的单向旅游开发逐步发展为观光、度假、疗养、娱乐等多种功能并存的双向旅游开发。延伸旅游产业链条,使旅游资源真正转化为旅游经济。

4.突出地区特色,加大开发力度。旅游的本质在于其吸引力因素,因此,应遵循特色原则,充分挖掘其文化内涵和精神底蕴,突体现文化遗产一定时间和地城范围内的唯一性和垄断性价值,同周边的地区形成优势互补.如磁州窑文化旅游开发应收集磁州窑各个时期的代表性作品,建设磁州窑博物馆和陶瓷会展中心,利用手工制陶参与性、互动性强的特点,开展传统陶艺制作旅游项目等,为保护磁州窑文化遗产,弘扬磁州窑文化,发展陶瓷旅游提供了更好的载体;而响堂山石窟开发就应将其与周围的风月关、老爷山摩崖石刻、寺后坡、皇姑庵、水浴寺、小鬼道等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整合,形成响堂山南北朝佛教文化旅游专线,并根据元宝山风景区与南响堂寺石窟一衣带水的地理位置,以滏阳河水为媒介,结合文化遗产与自然风光资源,建设成为集文化、山水、生态为一体的综合旅游景区,提升其整体吸引力。

5.搞活发展机制,加大投资引资力度。积极争取上级文化遗产部门对历史文物保护的专项资金支持和旅游部门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旅游招商引资的力度,积极鼓励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租赁等多种形式开发旅游资源和经营旅游业,制定各种优惠政策,进一步调动民营资本、区外资金投资文化遗产旅游的积极性,并与驻区大企业、区外旅游企业联合开发的旅游资源。还要加强教育和引导,调动全民创业的积极性,支持景区附近的群众投身旅游产业。如鼓励赵王城景区附近左西村、引豹村、张庄桥村、小屯等村的群众在景区周围发展旅游商贸、服务、游乐等项目,为旅游业的发展增加活力和后劲。

6.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人才的培养。旅游的发展必须有一系列的配套设施予以支持,其中占重要地位的有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旅行社及导游素质等。

参考文献:

[1]席丽娟陈金华:国家重点文物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J].资源开发与市场,2002,(06)

[2]李俊梅:历史文物旅游的现状和发展对策[J].河南社会科学,2003,(01)

文物资源管理范文第2篇

在人类的发展史上,舞蹈与人类的生存现实一直存在着本质性的关联,舞蹈与人类学也有着漫长的、相互联系的历史。闻一多先生很早就运用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对舞蹈“是什么”作出了精辟的阐解:“舞是生命情调最直接、最实质、最强烈、最尖锐、最单纯而又最充足的表现。”这一著名的论断,从实质而言是闻一多先生在客观的人类学视野中,通过舞蹈形态来解析、透视舞蹈的本质内涵。他的思维角度是从较为广阔的意义上来阐释“舞蹈是什么”这样一个哲学命题。他在《说舞》中根据澳洲风行的科罗泼利舞,进一步推论出世界各国的原始舞蹈都具有“生命机能总动员”的特点。应该说,闻一多先生的文化人类学探索向度,对我们认识舞蹈的文化原理是有很大帮助的,我们看到的是与生命本能最贴近的文化。毫无疑问,舞蹈是文化的一种表述形式,人类借助了手舞足蹈的形式,把想象的、观念的、整合着多种文化因素的东西化为形象性的、象征性的舞蹈形态来转述我们对生命及自然规律的认识。由此看来,任何形态的舞蹈,都是由它的文化因素所决定的,我们了解和分析这些舞蹈形态非常重要,但是更重要和最困难的是认识这些形态背后的东西。几年前,我曾和日本的几位文化人类学者赴西藏考察萨迦教派的喇嘛跳神。平心而论,如果仅从舞蹈形态上来欣赏萨迦跳神,它可能是一种低消耗的艺术审美,很难从形态上找出动律特征。举手投足极其缓慢,结构与情节全部仪式化了,一尊又一尊的佛神我行我素地表演法事仪轨,“局内”观众是那样地虔诚和顶礼膜拜,而“局外”人要从头到尾看完全部的跳神,还真需要耐性。然而,文化人类学者看到的是巫术与艺术、神学与美学、神格与人格的关联,看到的是一种文化模式,一种可印证的历史、社会、宗教、民俗的文化观念。也许萨迦人并不认为他们在跳舞或从事什么舞蹈活动,对他们来说,重要的是明了生死之念的虚幻,体悟生时救度的征兆。在这里,跳神不是艺术形式而是心灵的表述。舞情、舞律、构图在这里没有更多的价值和意义,真正的价值和意义在于他们必须跳神,跳神是他们生命中的一部分。

在文化人类学的视野中舞蹈是一种文化象征,它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外显媒介和载体,它可能是最为民族化,最具地方色彩,最具有民俗意味,最受当地人认可的文化形态。另一层面是这种文化形态所包涵和体现的内隐的文化价值和意义。在这里,形态和文化是不可分隔的,这是因为文化因素形成了特定的形态,反过来形态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文化。文化人类学的结论是:一定的文化意义是以一定的艺术元素为传播媒介的,艺术形式反映了一定的社会行为和社会结构。并进一步回答艺术形式的文化特质是什么,它体现和负载了何种文化意义,为什么会制造和使用这种艺术形式,等等。

二、采风与田野调查

文化人类学的舞蹈研究有其独特的立场,它与舞蹈艺术家的角度有其不同的地方。一般来说,舞蹈艺术家注重艺术的、美学的意义,而文化人类学者注重其文化意义的探讨。但是在两个不同的领域却也有其共同的地方,他们都是深入到民间去采风和搜集资料,然而艺术家到民间去采风其关注点往往是舞蹈本身。诸如表现形式、语言符号、象征意义以及风格、韵味、形态等,较少地研究和观察舞蹈以外的其他文化现象。而文化人类学者的田野调查的概念范围相当广泛,他也探讨艺术家所关注的问题,但是他对艺术的关注是全方位的,他研究的对象不仅是作为艺术的舞蹈,而是整个社区的各种文化现象与舞蹈的相互交织,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文化人类学在描述和分析一个文化现象时,强调将研究对象置于整体文化中来观察理解,要求在深入细致的田野调查中集中精力分析这个文化行为的结构与功能,以及整体文化与部分文化的关系。文化人类学认为社会文化每一个部分(制度、观念、生存方式、生态环境等)都是紧密地关联在一起的。目前散存在中国各民族的形态各异的民族民间舞蹈除了自己的一些独立形态和表现方式之外,它世世代代沉淀在人们意识深层和社会心理机制中,它的文化包容量非常复杂而又博大精深,仅从舞蹈这个学科去研究可能会显得贫乏和单薄。因此研究的方法应该是一种新型的、综合性的、交叉性的、边缘性的多学科研究。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方法最大的特点就是深入田野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因为田野调查能提供人类学家由内部去理解人们在一个特殊的生态环境所从事的特殊文化行为,通过深入的观察和访谈来记录、收集第一手资料。

笔者曾去过傩乡采风,从民间傩舞中发现了几个可舞性的舞蹈动机,作为素材发展成一个艺术舞蹈作品。为了记录整理民间舞蹈,由于方法不同,收获自然也就不一样。但是当我们冷静下来进行一些思考,把这种思考转变成学术思维,就会发现它还是不够深入,多有遗漏,以至造成了对民间傩舞的评价不充分。这种遗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一些俚俗性的文化现象缺乏深入的挖掘。这实际上是一个怎么认识野蛮与文明、精华与糟粕的问题。说明我们在学术观上还没有摆脱旧的体系,习惯于将民间舞蹈纳入精华与糟粕的框架,简单地扬弃。主观上将俚俗性排除在学术视野之外,而事实上俚俗性是民间艺术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割裂了也就丧失了互相依存的基础。重要的是这些看似俚俗的东西,往往是蕴涵着很高的文化含量,它直接关系到文化价值的呈现。比如,举行跳傩仪式时有很多俚语唱诗,以往总觉得“粗俗不堪”而不屑一顾,后来学会了用俚语访谈后,发现这些俚语唱诗的内容非常丰富,它包括当地人的生活习俗、信仰民俗以及跳傩的功能、目的。这一现象在民间舞蹈中很有普遍性,像土家族的《毛古斯》、瑶族的《跳盘王》、纳西族的《东巴舞》、苗族的《芦笙舞》、彝族的《铜鼓舞》、壮族的《蚂@①舞》等,它们或多或少地带着不同程度的俚俗因素。如何正确认识民间舞蹈的俚俗性,需要我们通过跨学科的研究来克服舞蹈研究中的片面性。文化人类学认为,文化模式无高低之分,“文明”与“野蛮”,“精华”与“糟粕”都是相对存在的,文化相对主义的态度是对待异文化所需要的客观公正的态度。

2.对非艺术化的行为动作缺乏学术上的关怀。长期以来,我们对舞蹈的研究,只是单纯地对纯舞蹈本身的研究,比较关注舞蹈的精致、典雅、工整和纯艺术的审美咀嚼,而往往忽略非艺术化的行为动作,像傩舞仪式中的行傩、民俗宗教舞蹈中的形象以及秧歌中的队舞等。在传统的学术模式中,停下来跳才是舞蹈,而行进中的行为动作则不在舞蹈之列。但是在古代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印度古代置佛陀偶像于车舆曳之而行的佛教形象和中国帝王出行仪仗的壮观场面。深入研究下去,我们发现非艺术化的行为动作的文化属性非常具体和真实,它是观念的外化,人们借以这种行为动作达成美好的愿望,来表达一种心理情结。民间也许并不以审美的态度来看待这些行为动作,他们注重的是信仰的作用,在这些行为动作后面蕴藏着一种感性的文化氛围。从传统的舞蹈观来审视,它也许算不上通常意义上的舞蹈,不规范,太生活化,但它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是联系他们生活与精神、现实与理想的纽带。

理清了学术思路,视野自然也就开阔多了。更为重要的是,文化人类学从个别到一般,从微观到宏观,从实证到思辨的运思模式,在细微之处解构了舞蹈研究的某些传统理论和固有范式。由此可见,研究视点和方法论的重大意义。

中国是文明古国,也是舞蹈资源大国,五十六个民族都有代表自己民族特征的民族民间舞蹈。我们之所以称之为资源是因为它几乎囊括和保留了人类所有发展阶段的各种文化类型。而这些被涉及的内容,需要我们从多种学科角度来加以发掘,作出理论阐发。这方面前辈已经做了不少的工作,为我们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传统的文化和艺术势必要受到冲击。所谓全球化不仅是政治经济学的概念,同时也意味着它已经开始介入各民族、各国家的文化,形成一种国际间不同文化的融合。现在一些西方的学者开始对中国文化,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已经绝迹的文化类型加以异乎寻常的关注,力图作出学术上的概括。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们应该冷静地思考一下,如何在艺术学的基础理论上广泛地吸收文化人类学、社会学、民俗学、考古学的研究方法,变传统的单项研究为整体的全面研究、跨学科的研究。在学术层面建立适合国际间平等对话的语境体系,用中国经验的学术话语来阐发中国文化舞蹈资源,让它走向世界,在国际大格局中增添中华文化的份额。

文物资源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物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规划

在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力资源已成为企业最宝贵的资源。企业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对人才的争夺,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也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发展。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究其含义是指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培训、组织与使用,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优势所在,通过各种方式调动人的潜在能力和主观能动性,为企业创造价值,确保企业目标的实现。

1物业管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分析

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作为传统的服务型行业,正处于现代服务业的转型期,劳动密集但技术含量不高的特点仍局限着企业的发展。服务的品质决定了企业的竞争力,品牌的打造做服务的“人”是关键。然而,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才刚刚起步,许多物业服务企业还没有深刻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未建立起全面、系统、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具体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落后,管理规划缺乏科学性

企业要实现人力资源与其他资源的最佳配置,就必须要有符合企业战略目标的人力资源规划。要根据企业的内外环境变化,通过对人力资源的供需分析,进行组织设计,为企业招聘、录用以及培训、开发环节制定相辅相成的计划。它是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主要功能。但就行业整体而言,由于认识上的落后与管理方式的不科学,很多企业并未形成前瞻性的规划,出现辞职等空岗情况才想起来去招聘,更谈不上人才的培养储备。一旦有骨干人员流失时,企业则很容易陷入被动局面。这种缺乏科学性、长远性的规划,而是实用主义优先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很难与整个企业的经营战略相联系,制约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

1.2行业整体人才资源素质亟待提高,缺乏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

物业管理作为新兴的第三产业,经历了时代的转型升级,已成为讲究管理与效率的一门综合性学科。但仍有部分人持有偏见,认为物业管理从事的只是基础性的保安、绿化、清洁等工作,从业人员社会地位低,薪资待遇差,招工难频现,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才更是难觅。一些实践中成长起来的优秀人才由于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也未得到应有的保护,往往极易流失到相近的酒店管理等其他服务类行业,这也进一步影响了物业管理企业的长效发展。

1.3企业培训形式枯燥单一,培训效果不明显

目前,很多物业管理企业在培训思路上还很狭窄,有的走个过场,有的敷衍了事,收效甚微。这源于未从根本上分析本企业培训需求从而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模式也仅仅是单一的课堂讨论式,实践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物业管理企业由于人力资源素质结构单一,员工素质不高,很难从思想上重视岗位培训再教育,这也使得培训企业的培训工作举步维艰,培训效果大打折扣。

1.4企业人力资源考核定位模糊,绩效考核存在误区

人力资源绩效考核贯穿于整个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对于企业来讲,它是达到过程控制与经营管理效果的有效手段,对员工来说则可以查找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绩效能力。虽然绩效考核的最终目的应该是达到激励,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局面,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考核往往与工资、奖金等利益指标相挂钩。作为实现分配的工具而存在的绩效考核,被定位为薪酬体系的规划设计环节之一,其激励作用被无形中弱化,且很容易给员工施加压力,形成抵触心理,要么漠视考核不配合,更有甚者一走了之。与此同时,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科学、不严谨,量化程度不高,考核过程有失公平、公正性,员工对考核内容不理解,考核结果得不到反馈等原因的存在,也使得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力资源绩效考核失去了应有的效果。

2物业管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优化措施

2.1从企业文化入手,打造人性化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灵魂。企业文化环境对人力资源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力和促进力,而人力资源管理又将企业文化的理念内涵以制度和规定的形式得以推进。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这种良性的互动也促使了企业的良性发展。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既着力于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企业架构,又要结合企业自身文化氛围,坚持以人为核心,在管理过程中融入人性化理念。要做到合理开发、使用和管理人才,塑造以“尊重人、关心人、信任人、培养人”为核心的企业文化氛围,切实关心员工物质与精神两方面的需求,为员工的成长营造一个好的环境,充分发挥其主人翁的主观能动性,将人的发展与企业发展有机地联系起来,增强企业的向心力。

2.2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明确人才梯队建设制度,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关键在于人。只有员工素质得到提高,才能对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从而提升业主满意度。为此,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科学的人才培训机制,发挥自身优势,从内部入手进行人才培养,完善职工队伍的管理建设。在管理过程中,要建立起人才开发机制,充分调动人才潜能,并有针对性的为核心人才规划职业生涯发展路径,提供发展和提升自我的机会,及时进行帮助指导,促进人才尽快成长,提升其适应力与创新力,建设企业自身的复合型人才队伍,避免出现人才断层。

2.3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企业的培训体系,分层次开展培训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物业管理企业要想长足发展,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团队作为保障,而人才素质的提高,离不开企业的培训。培训工作的开展要突出计划性、前瞻性、经济型和可操作性,将员工的入职培训与在岗培训相结合,明确终身培训的理念。企业不同岗位、不同知识层面上的员工,要根据其培训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分层次培训。既要考虑到整体层面上的礼节礼貌、职业道德、沟通交流等基本素质的训练,又要有侧重点的进行专业技能方面的系统性培训,真正做到有的放矢。

2.4制定科学的绩效指标体系,促进企业良性进步

企业的绩效指标体系应包括绩效计划、绩效考核、绩效指导三个层面,不断循环改进,缺一不可。首先要根据企业的战略目标制定绩效计划,层层分解落实目标责任,确定量化管理目标,并以此作为绩效考核的基础和依据。考核实施前,应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一方面使参与绩效考核的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明确考核的方法和工具,另一方面使作为考核对象的员工能明确考核的意义,对考核办法做到心中有数。绩效考核应本着真实客观的原则公开进行,考核结果也应做好进一步的收集与分析工作,不仅要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员工,指导分析问题之所在,也要收集考核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企业的绩效指标体系,激发员工的自身潜能,得到快速成长,使得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

3结束语

经济新常态下的物业管理行业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要在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上不断转型创新,关键要在“人”上做文章。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运用科学有效的管理工具,建立现代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吸引人、培养人、用好人,为企业打造优秀的高绩效员工队伍,将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的战略目标整合起来,实现企业发展的新飞跃。

参考文献

[1]韩朝.物业管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2]冯虹.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文物资源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原物孳息物的组成部分必然取得观念分离

随着中国对物权立法进程的日新月异,人们手中财富的日益增长,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物的租赁关系、物的买卖关系等社会关系。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对因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归属的争议,越来越多。今天的立法,已经对孳息的归属做出了相当详尽的规定,而要解决归属,必须预先确定什么是孳息。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择题第52题,考察了原物和孳息区分。当年考试答案公布后,一片哗然,诸多学者对司法部给出的答案予以驳斥,反应强烈,足见在理论上,仍就没有形成对原物和孳息区分原则的共识。

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中奖所得奖金

鉴于上述情况,即使研究数十年民法理论的学者,对该问题都认识不一,要求普通民事交易行为人自行区分原物和孳息,尤显苛求。因此,本文将对原物和孳息的区分原则进行探讨,扩展思路,为区分原物和孳息理论做出自己的贡献。

一、原物和孳息

原物和孳息,是依照物的衍生关系划分的。所谓衍生关系是指从一物基础上产生新物,原物和新物独立存在。因此,原物与孳息就是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孳息产生后,原物与孳息仍旧是各自独立的物,即原物与孳息并存。

从逻辑学的角度看,原物和孳息的划分属于广义划分的一种。划分要求被划分出的子项不相容、不包含,彼此独立,而非对立。①因此,原物和孳息必然是两个以上各自独立、不相容、不包含的物。

原物是指原以存在之物。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②

孳息依照产生的原因,即衍生关系是基于自然规律还是基于法律规定,又区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所谓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所谓天然孳息,系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③

二、原物与孳息是各自独立的物,未与原物分离的,不是孳息,而是原物的组成部分

孳息因法律规定或者自然规律的衍生关系而从原物之中出生出来,其必须具有两个条件:

1、原物和孳息不具有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从哲学角度看,所谓整体和部分是指客观事物普遍联系的一种形式。它们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同一事物中,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它不能同时又是部分;部分也不能同时又是整体。简而言之,部分构成整体,整体是部分构成的。④

不具有整体和部分关系,决定了原物和孳息是两个独立的、不相容的物。从物理上,独立存在、有着各自的机能,从而发生原物与孳息关系。以区别于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例如,苹果树上接的苹果,在采摘之前,只是苹果树的组成部分,与苹果树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物,而非两个独立物。苹果采摘后,独立于苹果树,则区分为苹果树和苹果,各自独立,具有不同的机能。

2、原物与孳息不具有从属关系。

从属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独立事物之间存在依存与被依存的关系。被依存一方消亡,则依存一方不一定消亡,但丧失其独立存在的物理意义或者法律意义。例如为特定门窗制作的窗帘,门窗不存在了,窗帘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物理意义。⑤又如电梯,如已安装于房屋内即与该房屋有不可分离之关系,而为该房屋之构成部分,从而卖卖房屋即应包括此电梯在内。⑥

原物和孳息不具有从属关系,从而区别于主物和从物。主、从物同原物、孳息都具有各自独立的特性。他们之间划分标准和划分意义不同。

立法上,针对从属关系,认为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⑦针对衍生和被衍生关系,认为通常情况下在于决定物所产生收益的归属。⑧

三、孳息的取得不以原物的消灭为代价,但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除外

1、孳息的取得不以原物的消灭为代价

孳息的取得,不能消灭原物。所谓原物的灭失是指原物在物理上或者法律上丧失独立存在的客观状态。就上文已经就原物与孳息的划分标准从哲学、逻辑学角度予以阐述,因此,离开了原物,也就不存在孳息与原物的关系,二者划分也就丧失理论意义。

如将房屋出租,出租人有权按照约定数额、时间取得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亦规定,出租人到期有权收回租赁物。在这个租赁关系中,房屋就是原物,获得的租金亦即法定孳息。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返还房屋。承租人拒绝返还的,承租人亦可依照物权请求权诉请承租人返还。可见,孳息收取,不丧失、不消灭原物,亦有法律依据。

2、原物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灭失的例外

母牛生小牛,母牛难产死了,小牛还是孳息吗?如果认定小牛是孳息,则不就是以消灭原物为代价吗?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确定原物的消灭是不是必然。所谓必然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的合乎规律的、确定不移的趋势,是在一定条件下的不可避免性和确定性。一定条件是不可避免性和确定性的前提,也就说必然是有条件的必然,不是绝对的必然,不是万事万物皆准的法则。⑨

我们在理解孳息取得不以原物消灭为代价的必然时,应当认为这个必然的条件是除意外事件和不可抗议以外的必然,这个条件是除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以外的条件。

(1)、因意外事件灭失

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虽然在客观造成了一定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称做意外事件。原物因此种没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情况下损坏的,原物所有人仍可取得原物的对价或者替代物,并收取孳息。

例如,甲出租一台冰箱给乙使用,乙用该冰箱在路边卖冷饮。一日,丙骑车经过,突发癫痫病,自行车失控,直接撞上冰箱,造成冰箱损坏。在该案件中,对冰箱损坏,没有人任何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意外事件。甲仍可要求乙支付使用期间的租金。甲取得了孳息,可自己的原物却灭失了。但这个原物的灭失,是出于意外事件,我们仍旧认定为冰箱与租金之间具有原物和孳息关系。

该案件中,冰箱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构成租赁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考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而不问违约原因。因此,该案件中的出租人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出租人损害。而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构成侵权关系,但是,因第三人并无过错,却致使承租人蒙受损失,双方应当依照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综上所述,原物在因意外事件灭失的情况下,原物所有人仍可以依照法律关系获取孳息。而原物的损失则可以以代物清偿的方式实现。此种灭失,从客观上看是物的消亡,但却代以他种给付,挂念上看,原物并未受有损害,不应当视为原物的灭失,不影响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2)、因不可抗力灭失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母牛生小牛的案件中,母牛因难产而亡,客观上看原物是消灭了。但是,我们要考虑的是原物的消灭是不是必然。也就是说,这个难产事实是不是必然消亡的条件。显而易见,按照自然生殖规律,母牛是生小牛是正常规律,难产是正常规律的以外,是一种不可抗力。因此,母牛生小牛因难产而亡,孤独的小牛仍旧是母牛的孳息。

四、孳息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自然规律必然取得的,偶然取得不是孳息。

所谓必然取得就是指在行为以前,就知道该项收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自然规律必然获取。就此问题,基于孳息取得的原因,应当区分两种必然:第一,法律上的必然;第二,自然规律上的必然。比如张三存款20万元,到期后银行要支付本金和利息。本金就是原物,利息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收取的孳息。

1、依照法律规定的必然

在原物和孳息关系中,依照法律规定的必然是指行为人在行为以前,已经知悉法律规范对孳息的收取做出规定,行为人依照法律设定的行为模式实施行为,必将获得相应孳息。该孳息系法令明确规定的法律后果。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获取孳息租金,亦即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必然。

中奖,所得的奖金是不是孳息呢?

第一,发行人对购买的彩金的占有

买受人购买,要向发行人支付对价。该行为属于双务、有偿民事法律行为。表面看,符合买卖合同的要件。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规定,买卖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有偿、双务、诺成合同,出卖人要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

如果购买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则购买人就是在购买这个物的所有权。然而属于射悻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候,并不知道必然中奖,能否中奖具有色彩。买受人之所以支付给发行人对价是基于射悻合同法律关系,购买的价款则是依照合同关系而为的给付。而本身是法律关系的一个凭证,而法律关系是客观存在而以其他形式设定的,本身只是这个射悻合同关系的证明。买受人并非是购买所有权,而是履行合同约定的给附义务。

第二,从物权关系分析购买的价款

假设中奖的奖金是孳息,那么,中奖人在领取奖金时候(不考虑个人所得税),依照孳息取得不以原物消灭为代价原则,则应当支付奖金,并返还购买的价款。而实际上,中奖人只能主张支付奖金,而无权要求返还购买的价款。

如果,承认中奖所得奖金是孳息的话,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发行人对买受人购买的价款就成立了物权占有,买受人可以依照物权请求权,请求发行人返还购买的价款,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那么,则制度根本无法存在,不论买受人是否,中奖,都必须返还原物。

综上所述,法律关系属于射悻合同法律关系,是射悻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明,购买人支付购买的价款是履行射悻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和奖金不构成原物和孳息关系。

同理,股票和股票投资收益亦不构成原物和孳息关系。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的凭证。股东有权依照股票记载获取红利,承担风险。向公司投资,成为公司股东,能否取得红利,则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情况。红利就是因经营行为而产生的收益。既然是经营行为决定红利能否取得,就要看经营行为本身是否能必然产生收益。众所周知,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即可能亏损,也可能盈利,是不具有收益必然性的。因此,股票收益,不是孳息,是偶然所得。

五、为了有利于交易效率,应当承认观念上的原物与孳息分离

效率(efficiency),也有人称之为效益,是指在一种状态下总收益和总成本之间的关系,换言之,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还有另外一种效率,即在不让另外一个人处境更糟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的处境更好。这就是所谓的帕雷托效率。既然如此,效率显然是权利人追求的价值,在全社会实现效率当然更是理想,它应当成为配置物权时应当遵循的原则。⑩

原物和孳息上文中指出,必须分离成两个独立的物才能称谓原物和孳息。而不分离,是一个物,原物权利人又如何在原物与孳息未分离前,获取孳息对价?

例如,甲在6月时候,将自己一颗接满苹果的果树出卖。在与买受人乙磋商过程中,甲主张,要将苹果作为孳息,一并作价出让。而乙则主张苹果,还没采摘,是树的一个部分,不能作为孳息。显然,按照乙的主张则,则甲、乙之间根本无法成交,违背民法交易效率原则。

如果按照原物和孳息理论,甲想获取孳息价格,必须等苹果采摘后,才能实现。这样,甲想及时出售树木的交易则因孳息障碍而无法实现。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有必要将原物与孳息的分离区分为两种情况:其一,事实上的分离,即从苹果树上采摘下来的苹果;其二,观念上的分离,即原物权利人在处分原物时候,已经知道孳息未来必然获得,而推定其转让原物,则将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

民法上关于物的交付,除现实交付外,仍有占有改定、拟制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等观念上的交付,此种交付方式就是为了提高民事交易的效率,虽未有现实交付行为,但立法上却设置发生此种情况,视为交付,也就是我们所称的观念交付。鉴于此,我们对原物和孳息的分离,亦可借鉴之。

引入观念分离理论后,再分析苹果树转让案件。则甲完全可以在苹果采摘前,将未采摘的苹果在观念上视为已经与苹果树分离的孳息,一并作价出让。在出让价格中,已经包含了孳息的对价。以实现交易效率,达到公平合理的法律效果。

综上所述,原物与孳息的划分,是基于物的衍生与被衍生关系,此种衍生关系是依据自然规律或者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原物与孳息必须是各自独立的全异关系,以区别于主物和从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衍生和被衍生关系要求原物衍生出孳息,原物仍旧就独立存在,以维系全异关系,成为各自独立的两个物。在把握衍生和被衍生关系时候,必须正确认识该关系的必然性是有条件的必然,这个条件就是除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以外的必然。同时,为了维护民事交易的效率,我们可以在观念上承认原物和孳息的分离,以达到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参考书目

①、王传海等编著、《普通逻辑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P226;

②、王利明主编、《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版、P144;

③、王利明主编、《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版、P144;

④、王元明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P300;

⑤、杨国为著、《人工生命模型》、科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P98;

⑥、王泽鉴著、《民法物权》、台北出版社、1992年版,P46-47;

⑦、王利明主编、《物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P255;

⑧、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版、P155-156;

文物资源管理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我市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我市文物保护水平和管理能力,深入推进文化强市建设,为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国家中心城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政府在文物保护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把保护文物、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文物工作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坚持改革创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破除影响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新观念,协同创新,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坚持依法管理。完善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具有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基本建成,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更加彰显。

全市文物保护体系基本完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全面落实,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

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执法督察制度基本完善,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文物行业人才紧缺现状明显改善,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

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加强。

二、落实保护责任

(四)落实政府责任。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敬畏祖先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文物保护突出问题。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针对文物保存状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强化主管部门职责。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职,敢于担当,守土尽责,不辱使命。加强市级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依法履行职责。文物保护,基础在区县(自治县),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是文物保护的实施单位,也是当前的薄弱环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推进区县(自治县)文物管理所标准化建设,明确职责,充实力量。

(六)加强部门协调。

市和区县(自治县)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文物行政审批协调机制。建立由文化执法、文物、公安、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环保、旅游、宗教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重大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有关单位在结案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经济信息、科技、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共同推进国家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基地建设。教育部门要在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

(七)明确文物保护责任人。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保护责任人;属于直管公房的,管理使用机构是保护责任人。文物所在地块储备期间,所有权人搬离的,土地储备机构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文物保护责任人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义务,承担保护修缮责任。

三、全面加强文物保护

(八)加强文物资源管理。

建立文物登录制度,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工作,完善标准,规范程序。公布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全市文物资源总目录和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推进文物资源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动态化,加强管理,推进共享。

(九)加强规划编制实施。

将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要求,编制文物保护专业规划,其重点保护内容应纳入城乡规划。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尽快组织划定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报市政府审定公布;组织编制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加快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依法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逐处落实保护措施,并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在1∶500地形图上划定。

(十)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实施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排险工程,到2020年,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重大险情排除率达到100%。加强文物日常巡查和监测,加强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继续实施五大文物保护重点工程,策划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重点保护项目。推动合川钓鱼城、涪陵白鹤梁水下题刻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加强工业遗产、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新型文化遗产保护。遵循文物保护工程特殊规律,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制定文物保护工程计价取费标准。

(十一)强化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

高度重视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坚持原址保护原则,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在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和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工程项目的工程选址和土地出让阶段,有关部门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作为土地和城乡规划并联审批依据。建设单位要主动报请市文物行政部门对项目所在地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发掘,将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预算。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中,应先期开展文物资源调查,逐处落实保护措施,禁止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突击性拆除。通过公益性基金、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资金补助问题。产权人应依法履行保护义务,对开展保护工作确有资金困难的,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资助;对保护不力的,经协商一致,通过置换、征收等方式,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统一保护与利用。

(十二)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

实施馆藏珍贵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修复计划,重点修复革命文物、出土文物、书画古籍等,每年修复1000件以上。实施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配备一批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珍贵文物展柜,完善博物馆馆藏文物的监测和调控设施,对全市珍贵文物全部配备柜架囊匣。加强文物征集工作,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依法筹建文物进出境管理机构及涉案文物鉴定机构,加强文物进出口及涉案文物管理。

(十三)加强文物安全防护。

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推动实施一批重点文物安防、消防、防雷项目,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涉及文物活动的各种犯罪活动。全面落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安全属地责任,完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文物安全三级管理网络。加强基层文物安全管理,明确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的文物保护职责,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文物保护员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落实保护员补助经费。

(十四)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

鼓励、支持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开辟为文化室、文物展示室等公益文化场所。出台鼓励、扶持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行为的政策措施,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积极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大力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发挥文物行业协会、志愿者组织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氛围。

四、拓展文物适度利用

(十五)挖掘发挥文物核心价值。

重点挖掘研究特色文化资源内涵,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每年新推出一批文物展览,策划一批文物影视节目和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实施博物馆教育功能提升工程,巩固博物馆青少年教育试点成果,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中小学校应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十六)促进保护成果全民共享。

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逐步将全市免费开放的博物馆全部纳入财政支持范围。完善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体系。推动博物馆内涵式发展,提升展陈质量,通过联展、借展、巡展、合作办展等方式,促进馆藏资源、优秀展览的共享交流,提高藏品利用效率。加强区县(自治县)博物馆建设,实现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博物馆全覆盖;推动智慧博物馆、生态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建设,继续开展流动博物馆展览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进军营、进企业活动,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支持文物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开展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试点。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其管理使用的文物建筑建设各类专题博物馆、陈列室等,定期或部分对公众开放。

(十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推进文旅融合,发挥文物在旅游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文物资源特色,打造文化文物旅游品牌。依托红岩革命遗址开展红色旅游,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党性教育基地,进一步扩大革命品牌在全国的影响力。推出一批旅游精品线路,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居民就业。在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中,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制定抗战遗址、传统民居文物建筑保护修缮技术导则,分类推进整体保护、外貌保护和局部保护。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

(十八)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

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深入挖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选择一批文化文物单位开展试点示范,通过委托经营、授权经营等方式,加强与第三方文化创意企业合作,共同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推动优秀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跨界融合,与新型城镇化紧密结合,更多融入公共空间,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加强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强化政策支持,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范围。支持创建一批文博创意产业研发基地,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国有文化文物单位要积极探索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和经营。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进程,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讲述文物故事,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十九)扩大文物事业对外影响力。

继续拓展对外交流渠道,全面推动文物对外合作交流。配合国家有关部委推进非法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和返还。积极参与国家在国(境)外举办的文物展览,深化与市(国)外博物馆的文物交流合作,推出大足石刻、恐龙化石标本、馆藏珍贵文物等一批文物外展交流品牌,举办高质量的国际文物博物馆学术会议与论坛。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在文物保护领域的实质性合作,加强渝台文物交流,进一步扩大文物事业对外影响力。

(二十)合理适度利用文物。

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完善文物保护法规规章。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情况,适时启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工作。基本形成具有特色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

(二十二)强化文物督察。

加强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区县(自治县)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完善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公开邮箱等方式,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

(二十三)加强文物执法工作。

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保证文物执法力量。市和区县(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合理划分文物执法权限,切实履行好文化执法职能。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警务室。文物行政部门要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管理平台。

(二十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学校)的教学内容。市和区县(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执行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文化遗产宣传月活动的重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馆、考古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六、夯实文物工作保障措施

(二十六)保障经费投入。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探索对文物集中区域、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不断完善文物保护补偿办法。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开发文物保护保险产品,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

(二十七)加强科技支撑。

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支持馆藏有害生物控制、南方石质文物、考古出土文物保护、展演与传播集成与示范等方面的科技攻关,实施一批重点科技示范工程。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