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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报告管理办法

风险报告管理办法

风险报告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发展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是否符合标准,期货公司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

(二)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 100%;

(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六)规定的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要求。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不设预警标准。

第十条 期货公司净资本是在净资产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其他调整项。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是指期货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过程中,为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所需要的资本。

第十二条 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公司按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要求以自有资金缴存用于履约担保的最低金额。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预计负债确认的完整性进行专项说明,并要求期货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意见;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事项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并在风险监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以及其他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债务,可以按照规定计入净资本。

期货公司应当在相关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不得互相持有次级债务。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期货公司开展某项业务存在未预期风险特征的,可以根据潜在风险状况确定所需资本规模,并要求期货公司补充计提风险资本准备。

第三章 编制和披露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及行业发展情况调整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及报送要求。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要求期货公司在一段时期内提高风险监管报表的报送频率。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月度及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等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风险监管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期货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向不利方向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期货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书面报告应当同时抄送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及时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期货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监管报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报表被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审计意见出具的 5个工作日内就涉及事项对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进行专项说明,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况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改正并重新编制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未限期改正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报表被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未按期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者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更正。

期货公司未在限期内报送或者补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期货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其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漏报、错报,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风险状况判断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并可以视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风险预警期内,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期货公司制定风险监管指标改善方案并定期对监管指标的改善情况进行书面报告;

(二)要求期货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

(三)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期货公司未能有效履行相关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知晓相关情况后2个工作日内对期货公司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视情况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经过整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验收。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期货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采取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风险监管报表是期货公司编制的反映各项风险监管指标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的报表。

(二)资产、流动资产是指期货公司的自身资产,不含客户保证金。

(三)负债、流动负债是指期货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客户权益。

风险报告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X月X日县委常委会会议精神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稳妥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维护全县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法集资专项整治活动。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X〕X号)和省市县有关领导关于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安排,坚持重点整治和源头治理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按照“稳步推进、全面排查、分类化解、妥善处置”的原则,着力完善监管措施,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使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得到有效控制化解,潜在风险苗头能够早发现、早处置;重点行业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宣传、推介非法集资的广告资讯明显减少,公众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非法集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非法集资发案率切实降低,综合治理长效机制逐步建立。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筹领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逐级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坚持稳步推进。以风险防控为主,依法打击为辅。通过加强日常监管、防范预警、警示教育、期限清理、整顿规范等方式,大力化解存量风险,严控新增风险,稳妥处置已暴露的案件;注意风险隔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三)坚持疏堵结合。依法打击与合法保护相结合,对合法投融资和正规创新活动等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同时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拓展民间投融资渠道,挤压非法集资生存空间。

(四)坚持标本兼治。在积极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态势的同时,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制度与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广告管理和宣传教育,全力加强非法集资风险防控和处置长效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非法集资风险。

四、整治重点、范围

(一)重点排查群体:在我县登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三外”公司(即外地企业、外地老板、外地项目)、曾从事或参与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的人员。

(二)重点整治行业领域: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担保、小额贷款、投资咨询、财富资产管理、保险、第三方理财等信用中介机构;股权投资、产权经纪、电子商务、典当、租赁、房地产、高科技开发、交易场所等资金密集型行业企业;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社、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组织;本地经营异常的高风险实体企业或经营主体;外地人在本地注册登记的高风险行业企业及外地高风险行业企业在本地所设的分支机构。

(三)重点行为:未按规定进行企业登记、备案,无固定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或与注册登记不符;未进行资金存管,违规设立或使用账外账户;未经许可开展或超范围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转让股权、股票、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在网上、网下涉嫌宣传推介、发售非法理财产品,尤其是在人员密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报刊杂志、传单;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等。

五、职责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清理整治工作责任。专项整治工作由县整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为: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分配、调度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各主(监)管部门、单位开展全县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汇总、宣传报导、舆论引导;组织对重大案件办理的指导、协调和集体会商工作;负责督导检查各乡镇(街道)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开展和推进情况,起草印发有关文件和督查通报,并向县委、县政府及领导小组报告。

(二)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对本辖区内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进行地毯式、全方位的集中排查和清理整治,对涉嫌犯罪的有关信息或苗头及时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金融办:负责对全县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合作社及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排查、监测监管及整改落实工作。

(四)县农业局、畜牧中心、县社:负责对全县以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产品交易平台等以“三农”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整治。(县农业局牵头,畜牧中心、县社配合)

(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全县非融资担保、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等信用中介机构的专项治理,对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进行排查清理和整治。

(六)县经信局、民营办、商务局:负责对全县实体企业、典当、商品现贷交易场所等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排查和清理整治。(经信局牵头,民营办、商务局配合)

(七)住建局、房管局、建工局:负责对全县房地产开发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和清理整治。(县住建局牵头,房管局、建工局配合)

(八)县公安局:负责对排查出的或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和核查,对核查出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线索依法进行打击,并做好案件的侦办和涉嫌资金追缴工作。

(九)县人民银行:负责做好金融稳定协调和金融信息沟通共享工作;做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排查、防控和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县内金融机构配合协查涉嫌非法集资账户信息等工作。

(十)其他相关单位:县委宣传部要指导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非法集资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县维稳办、县信访局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期间,做好对全县涉及非法集资信访、维稳问题的指导协调工作;县法院要对专项整治活动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协调好重点案件的审理、判决、资产处置等工作;县检察院做好重点案件的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对全县养老机构及社会组织涉嫌非法集资的排查和整治;县教育局负责对全县民办院校涉嫌非法集资的排查和整治;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对手机等移动通信工具及网络是否存在传播非法集资广告进行风险排查和整治;县林业局负责对全县以林业有关项目及以林业开发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和整治;县开发区负责对园区企业进行涉嫌非法集资的排查和整治。

六、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成立领导机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此项工作于X年X月X日前完成,同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成立领导机构文件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名单。

(二)摸底排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人群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分类处置。此项工作于X年X月X日前完成。

(三)清理整顿。根据摸排结果进行汇总分类。初步分为:“暂未发现违法违规现象”、“需要整顿”以及“涉嫌组织或参与违法违规民间金融活动”三类。对属于“需要整顿”类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列明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根据情节轻重确定是否需要停业整顿;整改期间,要予以关注;整改期到,要及时验收。对拒绝整改的,要强制关停或取缔。对属于“涉嫌组织或参与违法违规民间金融活动”类的,根据实际情况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向公安部门移交。重大案件、重大不稳定因素,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应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处非办报告。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由主管部门直接处理。此项工作与摸底排查阶段可同时进行,边排查边整顿,于X年X月X日完成。

(四)督导检查。县整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单位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此项工作贯穿于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全过程。

(五)评估总结。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建立工作台账,对风险排查和整治、打击犯罪、宣传教育、广告清理、建章立制等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果进行量化统计,留有工作迹象(照片、图片、宣传资料等),形成综合报告,并于X年X月X日前将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于X年X月X日前汇总全县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市处非办。专项整治期间,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每周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风险问题、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取得的工作成效。

七、工作要求

(一)坚持统筹领导、分工协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此项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在X月X日的县委常委会议上,X专门安排开展此项专项整治活动,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作为,认真履职,按照活动方案提出的重点领域和内容,精心组织部署,稳步推进清理整治活动。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以社区、村为基本单位,按照网格化管理和包片原则划定片区,抽调专人负责排查工作,分片区组建排查工作组,全面摸牌辖区内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底数,加大防范预警工作,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要求,认真排查,不留死角。按照职责分工,部门、单位排查对象与乡镇(街道)重叠的,双方可联合排查,但排查情况应分别上报。对在此项清理整治工作中推诿塞责、敷衍了事、拖延不办、瞒报漏报或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风险爆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县领导小组将综合相关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可移交纪委、监察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风险报告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反洗钱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反洗钱组织机构及内控制度建设、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总的来看,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较为薄弱,一些方面有待加强:

1.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7家机构中,仅有2家机构通过发文方式成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明确了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岗位职责,其中1家为收到检查通知后才成立。基层小机构由于人手较少,分工不明确,仍有机构没有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

2.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尚未开展相关检查督促工作。7家机构总公司均制定下发了反洗钱内控制度,2家被查机构制定了相应实施细则。但7家机构均未对本公司及下级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过内部审计,也未对下级机构的反洗钱内控执行情况开展过检查。

3.开展或参与过反洗钱培训,但缺乏对一线员工的反洗钱培训。4家机构组织或参加过反洗钱培训。基层证券机构仅公司老总或部门负责人参加过反洗钱培训,普遍缺乏对一线员工、柜台人员的反洗钱培训。

4.宣传工作开展不够深入。3家机构以悬挂条幅、开设宣传橱窗等方式开展了宣传,其中2家为收到检查通知后才开展。

5.客户身份识别停留在柜台核对和登记阶段,缺乏更深层的身份识别。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核对、登记客户相关身份信息,但主要出于自身业务需要,尚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做到留存身份信息要素齐备、了解客户及交易目的和性质、识别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等。

6.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工作比较到位。电子文档及纸质资料保存均比较完善,能够保证再现每一笔交易,并能保证检查需要。

7.开发了大额与可疑交易报送系统,但漏报与多报现象并存。7家机构总公司均开发了反洗钱大额与可疑交易报送系统,截止检查日,7家机构上报大额交易795笔,可疑交易24笔。从4家证券机构看,实施第三方存管后,由于已无现金交易,大额交易已勿须报送,可疑交易报送方面,系统筛选设置的标准较低,筛选后的可疑交易未予人工识别即予报送,存在多报现象。从保险机构看,2家人保公司漏报可疑交易类型主要是频繁投(退)保,1家财保公司报送系统一直处于“试运行”阶段,漏报可疑类型主要是频繁投(退)保和第三方支付。

二、值得关注的问题

现场检查发现,一些深层次问题值得关注:

1.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驱动性问题。从现场检查情况看,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更多出于外部压力,即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监管部门的监管,缺乏内在驱动。主要是反洗钱工作具有典型的“外部效益”,金融机构为开展反洗钱承担了人员经费、设备配备、系统开发、客户流失等较高的成本,自身却不能得到相应的经济效益。由于成本效益的不匹配,导致其反洗钱工作内在驱动不足。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被动应付,专注于形式合规,不利于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2.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的选择问题。反洗钱监管应以适度监管为原则,兼顾成本与效率、金融机构业务发展与反洗钱形势发展间的平衡。目前,反洗钱监管以“合规”为中心,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开展现场检查,对违规机构实施严厉处罚。与此相应,金融机构也投入大量时间精力研发程序,依赖系统筛选而忽视人工判别。洗钱案件的破获与可疑交易报告比例过低说明反洗钱成效亟待提高。相比合规监管,风险监管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通过对洗钱风险的综合评估,对不同风险的机构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管,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同时,通过风险监管,引导金融机构注重防范洗钱风险,从而提高反洗钱的自觉性、自主性。相比合规监管,风险监管也将带来现场检点、处罚结果等方面的差异。

3.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问题。目前,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成为突出问题。一是金融机构系统设置的可疑交易报送标准远低于《办法》要求。如证券行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之一“长期闲置的帐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多数机构将“长期”设定为2、3个月,远低于《办法》“一年”的标准,系统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全部报送。二是依赖系统筛选,缺少人工识别。对于由客观标准加主观识别构成的上报标准,一些机构按照客观标准设定系统参数,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未经人工识别即予上报。三是要素填写不全。银行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为40项,证券期货可疑交易报告要素34项,有的要素系统不能自动提取,人工填写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导致产生缺项报告。要素填写有误的情况也比较普遍。

4.可疑报告标准的适用性问题。一是保险业完全主观可疑报送标准应予修订完善。2007年3月开始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侧重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主观识别,大部分条款为客观标准加主观判定,但仍有几条完全客观标准的条款,如第十三条第二款“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第十七款“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退保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检查中发现,2家寿险、财险公司6个月符合第十三条“频繁投(退)保”的交易较多,仅每笔金额2万元以上频繁交易有2000多条,有的是为父母、子女等多人购买分红险;有的是汽车公司为多台车辆办理车险;有的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同时办理多笔退保等。财险公司符合第十七条“第三方支付”的也较多,主要有:被保险人委托营销员代保险、赔;修理厂工作人员代被保险人索赔;被保险人委托其亲友代领赔款;车主挂靠单位投保,出险索赔时必须以单位名义进行等。符合上述完全客观标准的交易不经人工识别全部上报导致产生大量垃圾数据。二是证券业实施第三方存管后部分条款不再适用。实施第三方存管后,证券业可疑交易六条报送标准中第一条至第三条已不再适用。三是证券业可疑标准“长期闲置的帐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易被洗钱分子规避,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5.处罚裁量的适度性问题。对金融机构的处罚,主要根据《反洗钱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有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送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等七种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受他人胁迫有

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种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目前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由于反洗钱处罚裁量幅度宽,加之地域不同、监管力度不同,导致处罚的差异较大,影响监管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二是考虑到基层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基层监管机构往往套用从轻或减轻条款,且一般不对个人、仅对机构处罚,降低了执法严肃性;三是《反洗钱法》规定的处罚力度远远大于《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适用选择上的差异导致处罚结果的差异很大。

6.口径的统一性问题。一是《办法》与要求的统一性。对于既列举了客观特征,又加上类似“与客户身份不符”等主观判断标准的,人民银行在2007年反洗钱监管座谈会上进行了明确:“由金融机构权衡是否应报告。人行检查时,如发现这类交易没有上报的,就应要求金融机构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看其内部是否进行了分析、处理。如不能提供书面证据、电子数据,或者相关处理意见明显不合理的,则可判定金融机构违规”。类似的条款还有《办法》十三条十六款“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等。由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未要求留存书面证据,人民银行也未以其它方式明确金融机构要留存书面证据,以未留存书面证据判其违规,可能引发争议。二是存在歧义条款的解释。如《办法》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以上金额指保险合同金额还是当次缴纳金额?对于类似存在不同理解的条款应予明确。

三、建议

1.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相结合。反洗钱工作开展初期,合规监管是促使金融机构树立“规则”意识必不可少的环节,特别是反洗钱工作缺乏内在驱动的情况下,外部驱动必不可少。随着反洗钱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反洗钱监管工作可由合规监管为主向以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转变。针对目前银行业反洗钱工作认识明显提高、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而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刚起步的情况,银行业可先行一步,实施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侧重引导其树立风险意识,而证券、保险业反洗钱监管仍应以合规监管为主,使其首先树立合规意识。

2.重点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应将引导金融机构强化人工识别、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做为监管工作重点:一是防“滥报”与防“漏报”并重。提示金融机构根据《反洗钱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可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未按规定”不仅包括漏报,同时也包括滥报。二是提高报告准确性。实施处罚等有效监管手段,要求要素填写不得无故缺项、有误。

3.保证监管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可通过组织全国、全省统一检查、召开监管工作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机构的工作指导。由总行、省会中支组织对某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覆盖全国、全省范围的反洗钱检查和处罚,既可以保证监管工作统一性,又解决了基层金融机构承受力问题。同时,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对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严格依法在法定处罚幅度内进行处罚。

风险报告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执法办案 风险评估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是指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检察执法行为是否存在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等执法办案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论证评估,及时发出预警,制定处置预案,以有效防范和减少执法办案风险的工作机制。从这一机制本质来看,它是在遵循司法规律前提下,做到关口前移,提前预警工作风险;从机制目的来看,是对办案质量进行控制和管理,量化法律的实施程度,消除影响法律权威的不稳定因素;从机制方法来看,坚持内外协同,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矛盾化解的合力;从机制保障来看,与刑事和解、检调对接、检察建议等工作相互配合,与司法体制相契合。

一、执法办案风险评估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一)契合当前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型要求

当前,我国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日益凸显,整个社会从“单位管理”向“社会管理”转变,社会治安从“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社会纠纷解决从“单一机制”向“多元机制”发展。在此背景下,创新社会管理的关键,就是发挥各方治理的能量,促进和完善社会管理,实现由分散化管理向网络化管理,由“单兵作战”向“协同作战”转变。执法办案风险评估过程,就是检察机关针对执法行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相关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稳定风险防控网络,进一步理顺了各参与主体关系,优化整合各类社会管理资源,形成协同作战社会管理合力,共同化解办案风险。

(二)契合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要求

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建设与和谐社会理论的深化,与“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在价值追求上具有同向性。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克服消极、被动的运作方式,立足涉检信息预警研判,做到预料在前,应对在先,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是检察机关适应执法环境的深刻变化,进一步解决自身突出问题、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有力抓手。它参照经济安全预警评估的做法,以办案效果为预警对象,通过对敏感案件、重点案件提前开展研判,变被动调处为主动应对,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将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关口前移,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切实提高社会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契合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定位要求

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社会矛盾化解新形势的必然选择,化解社会矛盾又是现阶段社会建设与管理的主要任务。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契合检察院化解矛盾纠纷的定位要求。首先,它凸显了矛盾化解的全局性。将办案风险防控工作贯穿于侦查监督、公诉、控申、民行等各环节,要求检察人员综合考虑整体思维、辩证思维和法律思维有机结合,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其次,它凸显了矛盾化解的彻底性。坚持以和谐的方式化解纠纷,注重案结事了,积极促成与刑事和解、民行调处、司法救助等延伸机制的对接。再次,它凸显了矛盾化解的互动性。检察机关认真听取各方面工作建议,有利于拓展吸纳民意、体察民情的渠道,提升检察职能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引导和保障功能。

(四)契合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法要求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是检察机关遵循司法规律,对司法有限性认识的自觉回应。从国家政权架构和社会治理格局分析,检察机关虽然是一条救济权利、保障安全、稳定秩序的制度通道,但在有些情况下并非救济和保障的最优首选。因为它所能支配的社会资源有限,这一途径耗时费力,成本高昂,并且,司法追求程序公正,难以满足社会对实质公正的期待。因此,整合不同社会资源调整和润滑社会关系,消弭矛盾和冲突成为必由之路。况且,在风险评估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但要关注个案的处理和当事人的个体权利,还要关注个案背后的体制性因素和社会意义,不但要追求个案的实体和程序正义,更要为实现社会体制转型和社会的普遍正义发挥积极的作用。这既是司法工作的创新,也是社会管理的创新。

二、推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的基本做法

2011年2月,浙江省舟山市检察系统正式推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工作。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将其作为全院重点工作强力推进,使之成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一)框定案件类型,严格准入范围

结合以往案件办理情况,并根据案件性质、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对社会导向作用等情况,明确十二类案件应当开展风险评估,主要有:(1)对职务犯罪案件拟作出立案、不立案或撤案决定的;(2)拟作出不逮捕、不起诉决定的;(3)拟作出追捕、追诉、立案监督决定的;(4)拟作出是否抗诉、提请抗诉决定的;(5)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6)收押有人身危险或健康隐患的犯罪嫌疑人的;(7)集体访、重复访和因举报而受到打击报复的信访案件;(8)社会各界关注的敏感案件、涉众型犯罪案件或其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二)覆盖诉讼全程,消除风险盲点

为最大限度消除风险盲点,将风险评估作为执法办案的前置程序,涵盖了自侦办案、侦查监督、提起公诉、控告申诉等所有重点办案环节。在职务犯罪侦查环节,着重关注线索受理、强制措施采用、办案安全措施、收集和固定证据行为、结案效果等要素。在侦查监督环节,主要是对逮捕的必要性和全面性进行综合审查,提升审查逮捕质量。在公诉审查环节,重点关注案件产生的背景、原因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诉求,追诉、抗诉的社会认可度,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采取应对举措。在控告申诉环节,重点考虑申诉、赔偿案件的社会导向,部分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信访环节,密切关注相关当事人的动态,做好对当事人的解释、说服工作,针对反响强烈的案件,及时倒查检察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实施分级评估,优化管理模式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采用分级评估、分级防控的工作模式。根据办案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等级。一般评估,主要适用于发现部分风险苗头,可能有一定社会负面影响,有化解、处置可能的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审结报告中对评估结论进行说明,由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开展社会调查。较大和重点评估,主要适用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承办人应填写《执法办案风险评估表》,提出处置意见,由分管检察长负责,组织业务科室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分管检察长报检察长组织评估。同时,对评定为重大风险等级的,基层院应同时上报市院,必要时,还需报告党委。这种分级评估的方式有利于发挥程序的分流作用,进一步优化检察人力资源配置,统筹大要案办理。

(四)强化程序衔接,推进动态防控

重视对风险情形的跟踪关注,随着风险点和风险度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主要体现为四个阶段:一是风险识别,通过简要案情和不稳定因素的判断,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可能发生事件(如媒体炒作事件、群体性事件、信访上访事件)的原因。二是风险分析。研究现有处置条件下各类办案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以及这种风险是否涉及相关工作部门,是否应与该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三是风险评价。在分析有关风险发生可能性与后果的基础上,按照风险大小进行评估分级,明确防控重点。四是风险处置。通过办案风险的综合分析和评价,形成防控措施报告,拟定媒体炒作事件应急防控方案、群体信访事件预警稳控方案、信访案件稳控化解方案、当事人劝解方案,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五)注重协调借力,实现矛盾联调

切实将办案风险纳入到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稳定风险防控大体系,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合力。一是加强与党政部门的沟通协调。重大风险等级的案件,基层院需将《执法办案风险评估表》报送上级检察院或党委,将影响社会稳定因素或需支持、配合的事项抄告相关单位,并及时将案件进展予以通报,争取工作支持。二是延伸检察职能。将刑事和解、民行调处、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工作衔接起来,改进执法办案方式,及时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立。三是组织开展后续帮教。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对免予起诉的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特殊人群管理工作。

(六)落实配套制度,提升运行效果

一是检察研讨制度。通过检委会、专题研讨、条线例会等方式,准确把握法律精神,统一办案尺度,并就评估工作折射的深层次问题开展前瞻性调研,适时转化为规范性意见。二是信息专报和检察建议制度。针对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以信息渠道报送上级检察院和党政领导,同时,就普遍性或需要提请注意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三是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将预防和处置办案风险列入检察人员的重要职责,一旦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相关人员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四是激励考核机制。将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工作纳入部门和个人年终目标考核,对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同时,辅以工作通报制度,定期督查反馈,确保风险防控落到实处。

三、推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的若干体会

(一)要进一步认识检察机关在创新社会管理领域的重要作用

检察权作为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向社会拓展正义促进社会秩序及其变迁的张力结构,其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角色也越来越明显和重要。但是,鉴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检察机关只能依托监督职能的行使介入社会管理,展现其独特的社会管理功能。在实践操作中,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将风险评估要求转化为广大检察人员的自觉行动。

(二)要进一步注重检察权置于社会管理全局中的功能发挥

现阶段社会矛盾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方面的利益诉求,不是仅凭检察机关一己之力就能解决的,风险的有效控制和深层次问题的有效解决,都有赖于有关国家机关的协作配合。重点是积极探索将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工作与党委政府部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无缝衔接,以促进联动机制的形成。

风险报告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财务人员做好内部控制将对企业管控起着较大的作用,笔者以自己从财务―内控―财务的职业生涯谈一些观点,供读者参考。

一、财务会计与内部控制的发展渊源

企业内部控制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与财务有着必不可分的关系。内部控制的每一次发展,都离不开财务的积极推动。内部控制的渊源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的内部牵制,即双人制记账,一人记账,一人负责核对账目,以避免核算差错和减少舞弊。但真正独立作为一个专业词汇被运用于现代管理学,则源自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

1953年10月,审计程序委员会(CAP)又了《审计程序公告第19号》,将内部控制划分为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1972年,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ASB)在第1号公告(SASNo.1)中,对管理控制和会计控制提出今天广为人知的定义:(1)内部会计控制。会计控制由组织计划以及与保护资产和保证财务资料可靠性有关的程序和记录构成;(2)内部管理控制。管理控制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计划以及与管理部门授权办理经济业务的决策过程有关的程序及其记录。这种授权活动是管理部门的职责,它直接与管理部门执行该组织的经营目标有关,是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控制的起点。

1992年,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所属的内部控制专门研究委员会发起机构委员会(简称COSO委员会),在进行专门研究后提出专题报告:《内部控制一整体架构》,也称COSO报告。参与COSO报告的主要机构包括美国注册会计师协、内部审计师协会、财务经理协会、美国会计学会和管理会计协会。COSO报告指出: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受企业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员工影响,旨在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果和效率以及现行法规的遵循。

因此,现代内部控制理论的核心目标之一就是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良好的内部控制离不开健全的财务控制。

二、财务管理的目标和内部控制目标的统一

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同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管理目标上具有统一性。

根据现代企业管理学的观点,财务管理的核心目标就是寻求股东财富最大化。对于这个目标,用数学公式来表述就是:企业价值=未来股权自由现金净流量/风险折现贴现率。在这个企业价值估值模型中,影响最大的就是分母中风险系数对贴现率的影响。反映在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中,就是指运营过程中各类风险对经营成果的综合影响。如果一个企业不能将各类风险对经营成果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也就无法确保企业价值的不断增长。

出于同样的目的,在现代财务管理学中还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即财务杠杆和经营杠杆。两者主要分别用于衡量企业运营中由于资本结构的差异或固定运营成本对企业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程度,并且通过对财务报告相关指标量化计算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予以揭示。

三、加强财务内控的必要性

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7月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鼓励在所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执行。该规范要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2010年4月15日财政部又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三个内控指引出台的共同目标就是要求执行该规范的公司进行定期内部控制的自我检查、评估,为公司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积极主动防范。财务内控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一环,当然义不容辞。

四、财务人员如何在内控管理中发挥有效作用

财务人员如何在内控管理中发挥有效作用,需要以综合运用现代管理学理论作为指导,基本可以从如下六个方面着手实施:

1、坚守职业操守底线,承担诚实守信的受托报告责任

根据国际权威机构COSO内控框架整合体系,内控五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持续监督。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要求,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的委托与受托之间的人关系。而公司治理层所承担的就是与股东之间委托受托的契约责任,财务人员的编制财务报告的会计行为所承担的则是受托报告责任。因此,财务人员在编制财务报告行为的过程中,应坚守职业操守,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在受托责任中掺杂任何个人利益,也不得利用其受托地位谋取私利。如违背了受托报告责任中约定的法定义务,财务人员应该为自身的渎职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强化财务监督职责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并统一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对公司日常经济业务进行恰当的会计记录并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同时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原则、目标、要点的要求,从五个方面来完善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具体包括:①、完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原则性制度,其中会计核算制度应包括:会计核算的体制、主要会计政策、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会计报表种类及其格式等;财务管理制度应包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货币资金管理、往来结算管理、存货及其他资产管理、销售收入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盈利及分配管理、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评价管理等。②、完善财务综合管理制度,包括: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对会计核算基本流程,有关会计事项处理的必需手续以及具体操作规范作出规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会计稽核制度、内部牵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分析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等。③、完善财务收支审批报告制度,包括:财务收支审批管理办法、重大资本性支出审批与授权审批制度、重大费用支出审批与授权审批制度以及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④、完善财务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分级负责制、会计核算组织形式、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办法、对违反财经纪律及企业财会规章制度事项的处罚规定等。⑤、完善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包括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成本核算办法、成本计划管理办法、成本控制管理办法、成本分析管理办法、成本费用考核管理办法等。

3、建立科学的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务预算控制

科学的预算管理是整个财务管理的核心,而对于财务人员,也是公司财务与内控人员的建设公司内控体系框架体系的契合点。财务人员应根据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建立不同模式的预算管理体系。如在公司发展初期,应采用以资本为起点的预算管理模式;企业发展期的预算重点应实行以销售为起点的预算管理模式;处于成熟期的企业应实行以成本为起点的预算管理模式;而当企业经营处于衰退期时则宜采用以现金流量为起点的预算管理模式。集团企业应根据所属分支机构的专业特点、规模及其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采用不同的预算管理模式和考核指标,采用滚动的编制方法,对经营活动进行跟踪,随着市场的变化及时修订考核指标水平,以达到有效的考核目的。

4、加强财务人员在日常业务控制活动中的控制

财务人员应致力于三大方面的控制,加强对日常控制活动的监督,具体包括:①、加强授权审批过程中的控制。财务人员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醒公司管理层合理设置授权审批级次,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的责任。针对特别授权,更要严格限制,要从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做起,规范授权审批制度,在合理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该建立起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②、加强财务部门会计系统的控制,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的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③、加强与财务保护相关的控制。企业应建立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的财产日产管理和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的控制措施,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深入了解公司核心业务流程,强化对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识别及应对能力

要想加强财务内控在企业生产运营中的监督作用,财务人员必须提高风险意识。从财务报告编制开始,以公司的重要会计科目、财务指标的变化分析作为起点,评估公司总体财务风险;分析企业背景,所处行业、市场占有率以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化(包括收入、毛利率、净利润)评估公司总体经营风险;从对重要会计报表科目的各个管理层认定(包括与交易事项相关的管理层认定、与账户相关的管理层认定以及与财务报告列报相关的管理层认定,具体包括存在与发生、权利或义务、完整性、估价与分摊、表达与披露)的有效性出发,逐个评估与上述管理层认定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与执行力度,评估相关控制风险。

针对上述内控薄弱点和失控点,如发现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此外,通过内控测试、评价的科学方法,还可以逐步培养财务人员如何围绕公司总体经营目标,在各个业务环节和经营过程中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逐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从而为实现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