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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仓储管理办法

粮食仓储管理办法

粮食仓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部门的国家粮油仓库(包括粮管所、站,国家粮油加工厂、饲料厂等)。其他部门粮油仓储设施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是完成国家粮油经营任务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仓储设施是各级粮食部门和粮油仓库的职责,也是粮油仓储企业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包括仓库产权区内的土地、货场、晒场、各类仓房、油罐(池)、罩棚等粮油储存设施和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库区内外专用道路、围墙、护坡、供电、供暖、给排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设施、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及烘干、维修、清理车间检验、调运、保管、经营业务用房等生产附属设施。这些设施均属国有资产。

粮仓机械的管理,除按《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执行外,还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储设施管理,是指各级粮食仓储行政管理和粮油仓库的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建设、布局、使用、维修保养、转让、改用、占用、报废和拆除等活动所进行的协调、监督、引导、服务以及对计划的审批、控制所进行的管理。

第六条在粮库经营机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粮库仓储设施的管理,亦必须按此办法执行。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商业部报告。

第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库,要将仓储设施的管理纳入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计划,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仓储设施管理的重大问题,检查指导仓储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仓储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粮油仓库网点的布局,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库址选择必须符合粮源充足、交通便利、粮食流向合理,有利于防汛、防火,有利于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好的原则。新建和扩建粮油仓库都要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并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粮油仓库规模的确定应根据所处经济区域,粮食产销发展趋势,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据此绘制建设规划总平面图,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库内布局要贯彻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原则,一般不能随意更改或变动。如确需修改,亦应上报批准。

第十条粮油仓库新建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仓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包括筒仓)、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车间,购置铁路、公路专用车辆、水路专用船只等,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仓储设施的新建和购置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第十一条在仓库建设中,无论新建、扩建或改造,无论资金的来源渠道如何,凡在库内进行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

第三章仓储设施的使用和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粮油仓库要科学、合理使用仓储设施,在保证其完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利用率。一个仓库的容量利用率,不得低于设计容量的90%。

第十三条粮油仓库的所有仓储设施都要分别建立档案,其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项目名称、编号及固定资产财务资料;

(二)建设及投入使用的时间;

(三)库区平面布局、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审批文件、建设(制造)单位、验收单位及验收资料;

(五)工程预、决算资料;

(六)实际技术指标、设计技术指标及运行使用状况;

(七)大、中、小修及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仓储设施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粮油仓库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和技术状况,对各类仓房、油罐(池)、烘干车间等制定科学的使用定额,并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使用定额,严禁破坏性使用,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一般每六个月检查一次。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要及时维修、保养,对露天金属结构的设施,要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

第十六条粮油仓库提取的仓储设施折旧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资金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仓储设施的转让和改用

第十七条国家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改用和占用。粮油仓库作为国营企业,有使用库内仓储设施的权利,也有维护保养和管好的义务。

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合并或改用、占用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的部分或全部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农业结构调整、交通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撤销、占用或合并的库点,必须首先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撤、占、并的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并办好有关财务、档案的手续后方可生效。凡撤、占、并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二)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等,需要全部或部分占用粮油仓库区域(包括设施)时,必须首先由占用部门根据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文提出可行性报告材料,并同意在适当地点补偿占用粮油仓库相应的场地及其储粮设施的条件下,再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凡占用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粮油仓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三)粮食部门的粮油加工工业、饲料工业、食品工业、多种经营等的发展,需要建厂时,提倡仓、厂结合,统筹规划,但一般条件下应自行征地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改用、占用粮油仓库部分场地和仓房时,必须在符合库内总体布局并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使用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上仓储部门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在现有粮油仓库中,属于占用市(地)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当地政府又要求归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批准部分或全部退还,但地方政府一般应在适当位置补建相应仓容的仓房。

第二十条粮油仓库内已有的粮油加工、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厂,凡财务与仓库脱钩,单独核算的,对加工厂所占用的场地和仓房,既可采用固定资产划转方式,也可采取每年收取土地和仓房使用费的办法,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仓储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凡财务没有与仓库脱钩,只是作为仓库本身开展多种经营的项目,也必须符合库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保证仓库安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在满足本业使用的前提下,企业可对其暂时空闲的设施,开展代储代运业务,收取合理费用,但不得危及库存粮油、仓储设施以及人身安全,不得转让产权。

第五章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

第二十二条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提足折旧费;

(二)经技术鉴定确认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因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和设计建造质量等原因,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经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确认无使用和修理价值的,也可视同具备报废条件。

第二十三条对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池)、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机、铁路专用车辆等规模较大设施的报废,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商业部备案。其他设施报废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如果涉及到冲减国有资金,需由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粮油仓库对经批准报废的仓储设施,要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作财务处理。同时,应如实核减有关统计报表的数字,以保证固定资产和仓储设施能力等统计数的真实性。

第六章附则

粮食仓储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粮食仓库之修建、管理、防护与收纳粮食之检验、病虫害防治,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办法称粮食,指稻谷、米、小麦、面粉及其他经中央粮食主管机关核准由省(市)政府公告之杂粮。

第三条本办法称粮食仓库,指粮食管理机关自设及受粮食管理机关委托办理收储粮食之仓库。

第二章粮食仓库修建

第四条粮食管理机关每年度得编列预算,依计划修建或补助修建仓库。

第五条粮食仓库之兴建地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点适中,交通便利。

二、无淹水之虞。

三、地质坚实干燥,地势平坦。

四、四周无易于著火之建筑物毗连。

第六条粮食仓库应具有储存需要之防热、防湿、通风、防虫、防鸟兽等设备,其建筑设计应特别注意下列设施

一、仓库屋顶应坚密完好,并装设隔热防水设备。

二、仓库墙壁应涂防水浸湿材料。

三、仓库应坚实干燥或铺设木板。

四、仓库应有良好通风设备。

五、仓库墙壁开关窗户者,应设铁条栏栅,加订铁丝网,并于仓门设置防鼠板。

六、仓库四周应建筑围墙,并开辟排水沟。

七、仓库应置备必要消防设备。

第七条粮食仓库之设计、修建及验收,应经粮食管理机关核定。

第三章粮食仓库管理

第八条粮食仓库应置备衡量器具、检验器材、处理用具及其他仓储有关之必要设备。

第九条粮食仓库所用之衡量器具,须经度衡检定机关检定,粮食管理机关并应随时检查校正。

第十条粮食仓库门前应钉挂收储公粮牌志,仓库内应标示存储粮食品种、年期、等级、数量,并在墙壁刻划长、宽、高尺码。

第十一条粮食仓库应保持整洁,于收储粮食前,并应彻底清扫及喷洒防虫药剂。

第十二条粮食仓库管理人员对于进仓粮食,应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切实检验,其不合标准者,并应依照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粮食进仓应按品种、年期、等级分仓保管,在堆积时应注意通风、防湿、防热及便于检查与搬运。

第十四条粮食非经粮食管理机关之通知或许可不得出仓。

粮食出仓应按年期先后,先进先出。

第十五条粮食管理机关对经管之粮食,得现实际需要处理保险。

第十六条粮食仓库经收、保管、加工及拨付各项粮食,应设置登记簿,按日据实登记,并于每旬终了之次日,列报粮食管理机关。

每一库房粮食进仓、出仓、库存数量,应设置登记卡,由仓库管理人员逐日登记。

第十七条粮食管理机关对各项粮食收拨、存仓数量,应按旬申报中央粮食主管机关核备。

第十八条粮食仓库对仓储粮食必须每日检查,注意其温度、湿度、品质变化及库房有无破损,并详予记录。如有温度、湿度超出规定度数及有生虫霉变现象,应即报请粮食管理机关迅速派员勘察处理。

第十九条仓储粮食如有发霉、潮湿发热及虫害等情事,应即分别轻蚕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调节仓内温度、湿度。

二、翻仓。

三、曝晒。

四、除虫。

五、提前加工。

六、其他紧急处理。

第二十条粮食仓库奉准处理变质或受害储粮者,应将处理粮食之品种、年期、等级、数量及处理费用等详为记录,并报请粮食仓库主管机关查核。

第二十一条仓储粮食之损耗,由粮食管理机关视当地仓库设储、气候情形,按其种类汀定损耗率,报请中央粮食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仓储粮食因不可抗力而生损害时,应由仓库管理人员,迅依规定详报粮食管理机关查核处理。

第二十三条粮食仓库因验收不实、保管不善等请事,以致仓储粮食发生损失或品质不合格时,应直明责任,责令赔偿,并予议处。

第二十四条粮食仓库对于储存之各项粮食数量及调拨情形,应严守秘密,非经粮食管理机关通知,不得接受任何人员调查。但依法有调查或侦查职权经出示证明文件者,下在此限。

第二十五条粮食管理机关对仓储粮食应定期扼员清查,必要时随时实施抽查。

第二十六条粮食管理机关委托仓库办理粮食经收、保管、加工、拔付业务时,应签订委托合约。受托仓库应觅具殷实商号或人士提供财产保证,必要时并将该保证财产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

第四章粮食仓库防护

第二十七条粮食仓库之防护应切实遵守下列事项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燃点火烛及放易燃危险物品,并不得在距离仓库二十五公尺以内焚烧废物。

二、设置之消防设备,应经常检查修理,并充实科技器材。

三、仓库管理人员应经常巡视,并严防钳盗、人警、破坏及注意其他安全措施。

违反前项规定致发生损害时,粮食仓库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粮食管理机关派驻粮食仓库之查核人员,应负责协调办理防护工作及有关业务,以维护粮食仓库之安全。

第二十九条军、宪、警机关,对于当地粮食仓库,应予协助防护。

第三十条粮食仓库遇有空袭时,应严密戒备,并与当地军宪警民防机关密切联系,如遭受破坏,应作迅速处置。

第三十一条粮食仓库管理人员或查核人员发现仓库附近放置危险物品或有危害仓库安全之可疑人物时,应即报请当地军、宪、警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粮食仓库遇有抢劫或破坏值事,情况危急时,应即洽请当地军、、智机关保护,并应自作紧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粮食管理机关对各地粮食之存粮应视情况需要,或应军事机关之要求,随时疏移安全地区。

第五章粮食检验

第三十四条粮食检验分为简易检验及精密检验两种,依其设备状况实施之。

简易检验包括视觉、触觉、听觉、嗅觉、齿咬之鉴别及简单器具之利用。

精密检验指利用下列设备办理之检验

一、各种度量衡器及六号米刺。

二、水份测定器。

三、刚度计。

四、温度计。

五、显微镜。

六、各种必要之化学仪器。

七、细菌培养器。

八、其他器具。

第三十五条粮食检验时间如下

一、定期检验。

二、粮食交接时。

三、粮食在储存中发现异状或有损坏品质之可能时。

四、研究粮食之性能及其保存方法时。

第三十六条粮食验收标准,除各省(市)粮食管理机关依当地粮食品种及性质特为规定报请中央粮食主管机关核准备案者外,应依下列标准办理

一、稻谷

(一)稻谷以纯净干燥之新谷为合格。

(二)谷色以鲜明清洁,谷粒以饱满末受虫害者为合格。

(三)夹杂物不得超过千分之五。

(四)水份含有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三。

(五)重量一公石在五十三公斤二公两以上。

二、糙米

(一)色泽鲜明无变质征象者。

(二)屑米混合宰未超过百分之十五者。

(三)碎米混合率未超过百分之五者。

(四)发烧米(黄粒)混合宰每六号刺一刺中未超过三粒者。

(五)异品种米混合率每六号刺中末超过二十粒者。

(六)稻谷混合率每六号刺一刺未超过二粒者。

(七)砂石混合率每六号刺一刺未超过二粒者。

(八)夹杂物混合率末超过千分之三者。

三、白米

(一)色泽鲜明,无变质征象者。

(二)白度符合样品者。

(三)碎米混合宰未超过百分之十五者。

(四)发烧米(黄粒)混合率每六号刺一刺中未超过三粒者。

(五)异品种米混合率每六号刺一刺中未超过二十粒者。

(六)稻谷混合率每六号刺一刺中未超过一粒者。

(七)砂石混合率以白米一·五公斤中末超过二粒者。

(八)夹杂物混合率未超过千分之五者。

四、小麦

(一)夹杂物不得超过千分之四

(二)水份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三

(三)重量一公石在七十四公斤以上者。

前项验收标准,如因灾害或特殊情形难达标准时,得由省(市)政府视实际情形酌予降低。

第三十七条粮食交接时,交接双方应会同检量,如认为毋须逐包过碎,得就总数量抽磅十分之一计量。

前项抽验以包装完整者为准,如有破包应会同整理后另行计划。

第三十八条验收粮食除依第三十四条规定之方法检验外,对于数量、包装及其他有关事项均须注意勘察。

第三十九条验收粮食如一部或全部与所定标准不符时,其不符标准部分应拒绝接受。

第四十条验收人员每次验收粮食后,应将下列情形提出报告

一、检验粮食之种类、数量。

二、验收时间及地点。

三、检验方法。

四、包装情形。

五、检验或验收人员姓名。

六、其他。

第四十一条经验收合格之加工粮食,由验收人员在包装上加盖验收合格戳记,并于每次验收完毕后填发验收证明书。

第四十二条验收人员对于符合验收标准或经核降低验收标准之粮食,假借职权故意留难者,经查属实后,依法惩处。

第四十三条受检验加工粮食,粮食仓库如有故意混杂不合标准之加工粮食在内,取巧蒙混经发现者,应负赔偿之责,并依法惩处。

第六章病虫害防治

第四十四条仓储粮食之病虫害及鼠患之防除,应以事先防阻为原则,对进仓长期储存之粮食,并须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一、防治仓内害虫繁殖滋长。

二、仓储粮食应使用药剂处理。

粮食仓储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市境内的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年度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政策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请示和批复)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批复)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年和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代、承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六)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选择1-2家在我市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全市粮食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成立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核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有关领导担任组长,市粮食局、农发行、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农林局、审计局、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粮食局设立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下设综合协调组、数据资料组、技术保障组、案件核查组等专项工作组。相关各部门和单位要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本市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组织本市所有纳入清仓查库的企业自查人员培训。四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五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二)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

西郊国家粮食储备库负责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市内年3月末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市粮食局负责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市农发行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分性质)。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由市政府组织并督导企业自查,市政府全面普查,省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自查、普查、复查和抽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年2月28日前,市政府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制定和上报清仓查库实施方案。根据国办〔〕118号、政办发〔〕10号精神、粮检〔〕4号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细化制定本市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年2月底前报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年3月中旬前完成督导企业进行自查、企业自查全体检查人员的培训任务。年3月下旬,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他准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

(二)自查阶段

3月底前,本市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完成自查,4月5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15日前,市人民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市范围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并开展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

(四)复查阶段

4月底前,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P>

(五)抽查阶段

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省(区、市)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领导小组对库存检查结果要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市粮食局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各被检查单位要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和措施落实到位。

市政府对本市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清仓查库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各被检查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

清仓查库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

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

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应本着勤俭节约费。市粮食局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市财政局如实申报。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任何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有关清仓查库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等事项,财政部将另行规定。

七、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

粮食仓储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全市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清仓查库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政策性强。为此,市政府专门成立了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粮食、发改局、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农发行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工作。各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仓查库工作。

市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州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全市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全市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和汇总表。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二)各直属企业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原则,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全市范围内中央和地方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

(三)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4月1日前,延吉直属库负责向*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3月末龙水坪粮库的国家临时存储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国家临时存储收购计划,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等资料。

二、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粮食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情况。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以2009年3月25日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本次清仓查库按市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州政府全面普查,省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为此,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要在市政府的精心组织下,按照国家和省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准备好各种备查资料,为下一步州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自查、普查、复查和抽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1、成立机构。市政府成立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省、州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根据省、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于3月15日前上报省、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动员和培训。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及时安排人员参加省、州清仓查库业务培训。3月下旬,完成市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4、其它准备。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要按照具体实施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校正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测量工具。

(二)自查阶段。4月5日前,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督促和指导全市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由市清仓查库办公室完成查库情况汇总,上报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4月20日前,由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活动与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州内具有一定代表性的3-5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汇总后上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4月底前,由省级领导小组对全省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

(五)抽查阶段。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省(区、市)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市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市直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相关的报表上签字,对本次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市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原始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自的实际,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市级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全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市直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处理。

(六)涉秘要求。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费用,由省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清仓查库工作要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使用好清仓查库工作经费。

七、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

粮食仓储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粮食企业 储粮 安全管理

粮食仓储管理工作是粮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形势下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粮食仓储工作在粮食流通领域始终发挥着“蓄水池”的作用,是重要的“无形粮田”,无论从国家粮食安全宏观考虑,还是从企业的发展来看,它在整个粮食工作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强化粮食仓储管理,是做好粮食工作的关键所在,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发展的加速器,尤其我国正在进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府对“三农”问题极为重视,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稳步实施,使粮食储备量不断增加,但许多地方面临的是储备条件较差和技术力量满足不了安全储粮要求的现状,加之从世界性的粮食安全角度考虑,强化粮食仓储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做好这项工作,不但能更好地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而且可以保障和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

1.粮食仓储企业储粮安全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安全投入不足、设施陈旧

粮食仓储企业对安全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主要表现为:消防设施不仅配备不足,而且现有设施中不少因陈旧而不能使用。 绝大部分粮食仓储企业按规定应配备固定式灭火系统或移动式消防器具,因资金缺乏未配备。已配备的又因资金不够而缺少维护,致使其功能丧失,一些粮食仓储企业因供水压力不足而造成消防管道形同虚设。 粮食机械(粮食输送、通风、除尘、熏蒸等)配备不足,且维修保养不及时,存在带病作业现象,粮食仓储企业中也有忽视粮仓机械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的现象; 仓储设施维修改造滞后, 不能满足安全储粮技术对仓房条件的要求;缺少必要的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器,熏蒸仓房及周边环境的毒气浓度不能准确检测, 进而不能科学安全指导熏蒸作业。

1.2 安全体制不顺、责任不明

粮食仓储企业现行的安全管理体制, 一般仍是由分管仓储工作的副主任分管安全保卫及安全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是保卫科或综合科。 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主要表现在: 没有落实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 难以建立对整个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全面管理的领导体制; 加之粮食仓储企业安全保卫部门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往往成了治安管理,很难实现对粮食仓储企业进行完全的安全管理与指导; 没有落实粮食仓储企业各职能部门, 特别是各岗位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的安全职责。 因此,导致粮食仓储企业无论是领导层还是基层都不同程度存在着重安全保卫、 轻全面安全的思想。 同时,仓储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对粮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安全技术不精通, 不能很好地准确判别和预测安全隐患,缺乏自我防护意识。

1.3 安全制度不严、督查不力

目前粮食仓储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不仅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也存在一个现有制度检查督促不力、执行落实不细的问题。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经营,粮食仓储企业对外开展购销业务逐步增多, 外来人员到粮食仓储企业联系业务工作的很多, 但相应的管理制度却没有及时跟上;粮食仓储企业普遍缺乏安全质量标准、岗位作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培训,不能有效地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员工缺乏必要的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操作能力,更谈不上精细化管理。

2.粮食仓储企业储粮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2.1加强培训教育,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重要文件,新职工上岗前做好岗前培训,建立长效的安全生产制度,定期进行培训、检查和考核。一是使每一名职工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掌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措施,同时使每一名职工明确岗位容易出现的安全隐患,做到早检查、早发现、早排除。二是利用安全心理的优先效应,抓好对新员工进单位后的安全教育,以先入为主的第一印象给新员工打下安全生产烙印。三是利用安全心理的近因效应,以典型案例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用活生生的事实影响员工、教育员工。四是利用安全心理的暗示效应,运用含蓄的、间接的办法,对员工的心理和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行常规教育。通过培训教育使职工的思想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不断强化人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2.2健全制度,强化监督考核

建立“一项工作,两项方案”制度,按照管生产管安全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一是制定完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防火、防汛、储粮事故处理、安全保卫等安全生产制度。二是制定各项工作安全操作及作业规程和守则,明确操作前准备工作、操作管理控制、操作要求等事项,避免盲目操作。三是建立储粮药剂的采购、管理、使用、报废、包装回收、残渣处理等制度,实行科长、分管主任、主任层层监管、审批制度,确保储粮药剂安全。四是对各种仓储设施设备、消防泵、强排泵、发电机、消防设施等定期检查、保养与维护,确保实用性符合要求。五是建立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制度,由安全生产办公室采取定期组织和重大工作现场监督等形式,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责成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定期考核。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