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财务会计控制制度

财务会计控制制度

财务会计控制制度

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会计制度;高校;财务内控机制

一、引言

随着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高校财务管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管,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重新修订《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高校财务管理主要通过科学编制学校预算,加强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多渠道筹集各项资金,监督和控制各项经费支出,合理配置和利用资产,实施相关绩效评价,完善学校财务制度,做到财务风险的防范工作。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内容是财务内部控制,通过结合高校本身管理特色,以服务于教学科研活动和行政管理为目的,保证高校资金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内部监督管理和控制,保证客观真实地反映财务信息,做到财务风险的防范工作,为推动高校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高校财务管理面临的新形势

(一)多元化的财务管理

随着高校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使其涉及到多元化的经济活动,为了应对这一局面,高校也应开展多元化的财务管理对相应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高校财务管理主要是对学校发展中面临的重大经济问题进行判断和决策,对学校发展的一级核算进行把控,负责学校的基建与负债核算管理,对发生的二级财务收支核算和学校各二级单位或部门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学校拥有财务收支的经济实体进行监督和指导,参与学校重要的经济事项会审,对其他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管。由此可见,高校财务管理面临复杂而多元化的经济形势,为了确保高校健康发展,顺应时代的要求,应高度重视并加强科学化、多元化和针对化的高校财务管理。

(二)多渠道的经费来源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高等学校办学规模和发展的不断扩大,从过去主要以财政拨款和学生学费收入等作为单一来源的教育经费,转变为多元化的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学校产业上交利润、服务型收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格局。同时,随着学校经济活动的复杂化,产生的收入和各项经费的数额也呈大幅增长趋势,这对高校财务管理来说是一大挑战。如果高校财务内控制度不完善、监管过程不到位,易于出现巨大的财务风险和不良后果,给学校带来巨大损失。

(三)财务核算复杂化

随着高校内部开展的业务越来越多元化,高校在会计核算方面的内容也日益复杂化。随着财务业务的拓展,高校从过去面对的会计核算内容主要是事业会计,由于校办产业以及后勤管理社会化的改革,又增加了企业会计、基建会计等等。由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后勤产业需要投资和盈利,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与学校财务核算业务之间存在不同的核算口径,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面临复杂的高校财务核算,应考虑如何在事业会计为主要核算内容的前提下,正确反映校办产业、后勤的财务核算、基建会计核算、产业化会计内容,确保核算的准确性、真实性。

(四)内部监管难度增加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高校发展的重视,支持高校发展的各类经费,中央和地方的专项资金,科研项目经费都呈现出大幅增加趋势,面对种类繁杂和规模较大的经费应该如何进行监督管理和使用是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频频爆出部分高校或者科研院所出现滥用、私自挪用经费等违规行为,这些都凸显了高校对经费内部监管方面的缺失。让各界都怀疑这些经费是否为其所用,应该如何有力监管才能避免这类不良现象的发生。目前,中国高校通过设立不同的职责部门分别承担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由于不同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不一致,存在各管各的现象,使财务内部监管难度增加,导致对项目和经费的管理分离与脱节。希望通过依靠财务部门在支出环节严格把关是远远不够的,这样造成缺乏对经费整体运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三、高校财务内控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缺乏整体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

高校财务内控应该对高校整体的管理体制和发展战略进行内部控制和管理,而不是只对财务部门建立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主要体现在:激进的发展理念使得高校不断扩张办学规模,其他方面没有配套保证,导致财务上存在隐患。因为办学规模激进式的增长,导致计划赶不上变化,以至于学校资源配置不合理,浪费资源等,危及到学校健康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缺乏系统全面的内控意识,没有建立全面、科学、制衡和适应高校发展的战略方针,也缺乏制定短期、中期和长期的高校发展内控战略。

(二)缺乏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在岗位调配上没有实行关键岗位的轮岗机制,对于重要岗位没有实施责任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同时也存在关键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无法胜任,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的情况。部分岗位设置的不合理和没必要,完全因人设岗,导致管理机构臃肿,工作流程冗余,工作效率低下。

(三)缺乏科学合理的业务核算管理

1.预算管理方面预算编制前没有引起各部门的高度重视,编制的依据是按照以前年度的基础上略有变动。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没有站在考虑学校全局规划发展的角度,更没有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和拟定科学的预算方法。预算执行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内容执行进度,存在随意根据工作变化调整预算的现象。缺乏健全的预算评价机制,导致预算执行情况难以得到全面管理、控制以及预算超标,增加财务压力和风险。2.收入管理方面没有及时、完整地收取各类收入,没有将财务内控彻底贯彻到收入管理业务过程中。其中,学杂费的拖欠就是收入管理中最明显的问题。对于一些收入归类不明确,存在票据管理混乱的情况,没有按时交纳全部收费收入,导致有私存小金库等违法行为,造成学校资金流失。3.支出管理方面不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不遵守学校经费报销管理办法,支出范围及开支不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有关人员特事特办,存在特权支出现象。大额开支未经过集体审议决定,审批程序存在不合规现象。存在按照预算编制情况执行实际支出,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互相占用、调整等现象,导致调整后的预算很混乱。不能对支出款项和具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缺乏对各项支出的定期管理与分析。在报销业务上存在使用虚假业务的名义和发票套取经费的现象,造成资金的严重浪费。4.资金筹集方面缺乏站在学校整体战略规划和具体发展目标的高度,没有结合学校综合年度预算,进行盲目贷款筹措资金。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对贷款方案缺乏战略评估,甚至缺乏对实施项目的前期考察和评估,一有资金困难就盲目贷款或者找政府买单。缺乏对贷款后的风险分析和估计,更没有详尽的计划如何合理地偿还贷款,导致还款付息的压力与日俱增。5.资产购置方面没有根据实际需求情况进行统筹采购安排,缺乏对学校整体资产购置情况的调研,缺乏对学校整体资产购置采购计划的整合和分配制定的采购计划,导致资源和资金双重的浪费。由于不规范的资产验收程序,导致购置的资产达不到质量标准,给学校造成极大的损失和浪费。资产入账不及时,未按照审批流程及时办理入库手续,缺乏健全的资产管理机制。

四、加强高校财务内控机制的应对措施

(一)建立规范的财务内控制度

根据高校发展战略建立规范的财务内控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科学综合分析学校发展战略,结合学校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建设,形成包含预算执行评价制度、会计报销制度、财务审批制度、票据使用制度、内部审计等全面的制度体系。扩大财务内控的范围,从学校领导和财务部门扩展到学校各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各部门设立相应的财务经办人,都参与到学校的财务内控活动中。

(二)推行总会计师制度

2014年1月1日施行新的《高校财务制度》规定符合条件的高校应当设立总会计师制度和岗位,明确了总会计师的职责是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的管理职能。根据目前高校快速发展的现实情况,经济业务不断地增加,涉及到的经费和行政管理部门越来越多,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管理形势。因此,需要实行总会计师制度,能够从专业、系统的角度帮助高校管理层面和财务部门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财务监管。做到内控管理的规范化和合理化,确保高校健康良好的运行。

(三)完善高校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科学的高校贷款制度。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的规模在不断扩张,需要通过一定渠道进行筹集资金。因此,需要结合高校战略发展和规划,科学合理预测所需资金,对需要贷款的项目严格审核把关,综合分析后续偿还能力和方式,预估项目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对应的防范措施,避免后期因为无力偿还或未按时偿还贷款所造成的风险,影响学校正常的发展。项目执行过程中,应该不定期追踪和监督项目经费是否进行专款专用,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操作,应尽早发现和制止,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化,让全校人员参与监督学校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决策。

(四)加强高校财务审计监督

加强对高校经济业务的审计与监督,建立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高校内部审计应从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着手,提出完善内控制度的改进建议,为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打下基础,使财务内控监管体系更加完善。发挥内部审计的优势,全面实行工程项目过程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等。高校外部审计是由专业化的机构或者专家组成的团队,代表财政部门到学校进行定期或者专项审计监督,以第三方的角度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计意见,以强有力的监管力量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总之,高效财务内控机制涉及方方面面,每个环节都不能忽视。同时,高校的发展还应顺应时代的发展,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内控机制,推行动态的高校内控管理模式,严格落实《新高校财务制度》,实时匹配高校发展战略,满足高校教学和行政管理的目的,服务于教学科研活动,有效保障高校健康良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显官.强化高校边缘化资源管理的探索[J].教育财会研究,2014,(1):47-54.

[2]蔡礼.总会计师制度的建立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J].财会研究,2013,(1):74.

[3]厉洁.修订后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新变化[J].中国总会计师,2014,(1):82-83.

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范文第2篇

    一、加大集中、统一管理力度,保证货币资金安全可控,提高使用效益

    在资金管理上,我局主要存在“散、乱、差”的问题。“散”是指大小经济实体均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导致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低下,资金分散。“乱”主要指单位银行账户设立较乱,一些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单位和部门、车间、工区、车站等都设立了银行账户,开户银行涉及工、建、农、商、交、招等银行,甚至农村信用社,还有的单位开设多个银行账户,给资金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差”是指资金利用的效益差。由于会计机构分散、银行账户多而乱,导致我局一方面需要向银行贷款才能实现资金正常周转,另一方面又沉淀了大量资金无法利用。

    为了彻底解决“散、乱、差”问题,我局采取了增加财务会计管理集中度的措施,把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关口前移。一是实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集中管理。制定了《南昌铁路局财务服务部管理办法》和《南昌铁路局多元经营财务服务部管理办法》,成立了路局机关多种经营财务服务部,实行记账。对附属机构和多种经营直属企业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会计集中核算,建立内部牵制和稽核制度,对经济业务实行全过程监督和控制。站段也相应集中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定了各个岗位会计人员任职的硬性条件和任用程序,严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用人关,各单位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经过路局人事、财务部门共同考核、批准。二是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制定资金中心管理办法,在资金周转量大的地区设立了资金结算部,统一管理和结算资金。制定了《南昌铁路局银行账户内部审批办法》、《南昌铁路局所属内部单位银行账号管理办法》,并与江西省工行、建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铁路系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对铁路局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注销等做出具体规定,实行了开户内部审批制和银行账号定期年审制。加大银行集中支付和直接支付的比例,减少现金支付和分散支付。严格限定了各种内部银行账户支付的范围,规定支付给职工个人的收入应通过银行直接转储个人账户,除零星支出以外的款项,都由单位会计机构直接支付。对现金的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办法,对现金的提取、保管、使用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控制,保证资产的完整和相关信息的真实

    过去,由于归口管理部门权责不明,导致了管理分散,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各管理层固定资产管理权限不清,又导致了资产处置不及时,运用效率低下。针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存在的责任权限不清、不实、不到位的情况,我们制定了《南昌铁路局(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明确了路局各业务部门和局属各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中的权责,规定了局固定资产的购建、动态管理及处置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并成立概预算审批中心,加强了概预算审批工作,降低固定资产购建成本。建立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计划外购建固定资产、自行调整投资变更计划内容、冒名顶替将投资挪作他用的,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既处罚责任人,又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针对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不及时的情况,制定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对这项工作中涉及到的部门、单位的责任、程序、时间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制定了固定资产清理财务管理办法,对固定资产清理有关费用的列支标准、方法和处理进行了规范。

    三、加强债权债务和对外投资管理,减少损失和控制风险

    由于走向市场之初不熟悉市场规则和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导致了大量的不良债权和无效投资,一些乱担保成了影响国有资产安全的“定时炸弹”。为了加强债权债务和对外投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我局制定了《南昌铁路局债权债务管理办法》,明确了在债权债务管理中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批准人和经办部门负责人为次要责任人,并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人员债权债务管理的责任。建立了债权债务日常管理责任制、日常清理制度、定期分析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针对历年的长期债权债务,建立清欠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人身上,制定了债权债务清理、上报和清欠奖惩制度。对债权债务的直接责任人,一律实行下岗清欠。

    此外,我们还制定了《南昌铁路局对外投资、担保、借贷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对投资、担保、借贷的立项、认证、审批、效益跟踪、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建立了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建立专家认证制度,设立对外投资项目专家论证组,对投资项目的经济和技术可行性、可靠性进行论证。建立逐级审批制度,根据项目金额,确定了单位、对外投资审批小组、路局党政联席会议三级审批制度。所有表决均采用记名方式书面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确定方案取舍。建立报告制度,规定实施单位对批准实施的项目进展情况及异常事项要定期报告,国资监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跟踪检查。从1999年到2001年9月底,我局共审议投资、担保及借贷项目30项,涉及金额10.3亿元,其中批准19项,合计金额9.1亿元;否决11项,合计金额1.2亿元。

    四、优化整合,建立比较完整的控制系统

    通过重点突破,我局建立了一系列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为规范、有效管理奠定了基础。但是,还存在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真空”和各种规定之间缺乏衔接的情况。为了更好地发挥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整体效能,我们集中力量对已有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整理、补充和优化,制定了《南昌铁路局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从会计核算对象的角度出发,完善会计事项操作规程;从会计行为主体的角度出发,规范会计工作行为,重点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借贷、成本费用、会计档案等12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从而形成了从收入到支出、从主业到多种经营、从物流到资金流、从主管领导到基层会计、出纳人员的权责分明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这样,全局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在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方面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为强化财务会计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五、狠抓落实,确保“三个到位”

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范文第3篇

概念是构建理论的基石,也是实践交流的工具。学习十多年的会计,我的一个体会是财务会计中的许多概念-诸如“控制”、“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 等-的含义有些似是而非,缺乏严谨的定义。这对会计理论的严密演绎和会计在实践中的效用都有不利的影响。本文尝试解剖“控制”概念。

一、“控制”概念的重要性

“控制”或“控制权”在财务会计中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资产的定义中有“控制”概念,比如:在我国《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 IASC《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所定义的资产,“控制”都属于核心词。会计确认常常以“控制”或“控制权”为基础,比如:资产转让终止确认的金融合成法、控制权法即是以“控制权”是否转移为基础;我国及IASC的“收入”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之一都有:“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一些事项的会计核算选用依赖对“控制”情况的判断,比如我国的“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反之,采用成本法核算;IASC的“企业合并”准则关于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核算的选用基础即是“控制”。报表编制与信息披露范围也与“控制”相关,比如,合并报表编制范围的确定、关联交易的披露范围与“控制”情况有关。不用继续枚举,已可见“控制”概念深入渗透至会计定义、会计确认、会计核算方法选用、会计报告等环节或活动中。这些环节或活动属于财务会计的核心方面,也是会计信息生成的重要环节。因此,可以说“控制”概念的准确界定既关涉相关会计理论的顺利演绎,也关涉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控制”概念的定义现状及其局限

综合起来,财务会计在上述场合使用的“控制”概念可分为两类:对资产的控制与对实体的控制。资产定义、金融资产转让的终止确认、收入确认涉及的“控制”属于“资产控制”一类;而投资核算方法、企业合并核算方法、合并报表编制及关联交易的披露涉及的“控制”属于“实体控制”一类。,财务会计也是分这两条线索定义“控制”概念。

对“资产控制”的直接定义较为少见,实践层面仅见英国ASB在其的FRS5“报告交易实质”中和IASC在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过定义。两者都认为,资产的控制是指获取与一项资产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力或能力。理论研究层面的定义就更少了,在我信息所及的范围内,仅见一位学者在讨论资产定义时有过定义,其认为:“要予确认计量乃至报告的资产,又是由该特定会计个体所‘实际控制’的资产。所谓‘实际控制’,从形式上看,意味着该特定会计个体对资产具有实际经营管理权,能够自主地运用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谋求经济利益;从实质上来看,它意味着特定会计个体(如某个企业)享有和承担着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经济利益和相应风险。”

对“实体控制”的定义则较为常见。ASB在FRS5中认为,对另一报告主体的控制是指为了从另一个报告主体的经营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而主导该主体财务与经济决策的能力。IASC在其“企业合并”准则中指出,控制指决定(govern)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藉此从该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我国在“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投资”及“合并报表”等准则或规定中也有类似定义。同时,“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投资”及“合并报表”等相关规范在定义“控制”时,还并行定义了一个涉及实体控制的“共同控制”概念,即“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营活动所共有的控制”。这些规范通常在定义基础上,还列举了“控制”、“共同控制”的具体情形。

财务会计关于“控制”概念的这些定义存在以下几点局限:

(一)只有对“资产控制”和“实体控制”的分类定义,没有对“控制”概念的一般性统一定义。

(二)“资产控制”与“实体控制”的关系不清晰。其至少未解决这样一个关涉合并报表与母公司个别报表各自存在的价值及编制范围的现实:如果母公司A主体控制了子公司B主体,那么是否意味着A主体同时也就控制了B主体的资产呢?

(三)没有明确“控制”与“拥有”之间的关系。其结果是我国会计基本准则与IASC、FASB在定义资产时采用了不同表述,前者定义的“资产”是一个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而后者定义的资产是一个主体“控制的”资源。

(四)在实体控制方面,各准则制订机构定义的“控制”与“共同控制”在语义逻辑上存在问题。即:既然“控制”是指类似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关系(控制实施的主体是单一的“母公司”),那么“共同”与“控制”结合而成的“共同控制”就是一个逻辑“病词”(“共同”就不可能“单一”)。也即从语义上讲,“控制” 与“共同控制”不可能是并列关系。

三、重构“控制”概念群

针对关于“控制”概念的上述局限,我们认为有必要重构其定义、分类。

(一)关于“控制”概念的一般定义。据汉语词典的解释,控制(control)有以下一些语义:施加有节制或直接的影响;施加权力;指导或管理的能力或权力,指挥或抑制的支配;抑制的行动或事实等。综合这些语义,我们认为财务会计所谓控制是指一个主体或几个主体共同对资产、实体等决定性、支配性的影响能力。应从以下方面理解该定义:其是一般性定义,而不是关于资产控制或实体控制的分类定义;施加控制的主体(控制方)可以是一个或几个主体;控制对象是资产或实体等;控制对应的能力是一种决定性、支配性的影响能力。

(二)关于“控制”的分类。可以从多种角度对控制进行分类。依据控制施加主体的不同,控制可分为单独控制和共同控制。单独控制是指由单一主体对资产或实体施加的控制。目前我国“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及“投资”等准则所谓控制实际上应是单独控制。共同控制是指由几个主体共同对资产或实体等施加的控制,主要包括共同控制资产(比如两个公司共同控制石油管道)、共同控制实体(比如投资方共同对合营企业的控制)。

依据控制对象的不同,控制可分为资产控制和实体控制。资产控制是指一个主体或几个主体共同对资产的决定性、支配性的能力,通常表现为对资源或权利的占有、使用、管理、处置或限制。实体控制是指一个主体或几个主体共同对另一主体的决定性、支配性影响能力,通常表现为前者能够决定后者的财务及经营决策。我国“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及“投资”等准则所谓“控制”和“共同控制”都属于实体控制。需要说明的是,财务对资产控制和实体控制的定义,都是以控制方从被控制资产或实体取得利益为基础。该定义特征经不起检验。比如,质押存单,通常属于出质方与受质方共同控制,但受质方却未必能从该存单中获得经济利益流入;托管,通常属于托管方控制,但托管方取得的托管收益可能来源于委托方,而不是被托管企业。因此,在本文的定义中,不论资产控制,还是实体控制,都并不含控制方必然能从控制对象(资产或实体)中取得经济利益的意蕴。另外,从资产控制与实体控制的定义,可推断两者的关系。一般地,一个主体单独控制或与其他主体共同控制了另一主体的某项资产,未必就单独控制或共同控制了另一主体。但也可能有例外,比如A主体可通过对B主体关键技术的控制而控制B主体、破产重组中债权人可通过对债务人抵押生产线的控制而控制债务人等。相反,一个主体或几个主体共同对另一个主体的控制,通常也意味着前者可以控制后者的资产。

按影响能力实现方式的不同,控制可分为基于财产权的控制(简称“财产权控制”)和非基于财产权的控制(简称“非财产权控制”)。财产权控制是指一个主体或几个主体共同凭借其拥有的一项资产或实体的财产权而实现对该资产或实体的控制。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东权;物权又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其中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比如租赁使用权等)和担保物权(比如抵押权等)。对实体资产的控制通常即是借助于这些物权实现的;而非实体资产的控制通常是借助于债权、知识产权实现的;而最常见的实体控制则是凭借股东权实现的(比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非财产权控制则是一个主体或几个主体共同借助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手段实现对资产或实体的控制。其又可分为协议性控制与非协议性控制。协议性控制是一个主体基于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签订的协议实现对一项资产或一个实体的控制。比如,基于托管协议、承包协议、表决权协议对某实体的控制。非协议性控制是指一个主体借助其担任的职务、亲属关系等非协议性因素实现对资产或实体的控制,比如:关键管理人员对其管理的企业或企业资产的控制;关键管理人员通过亲属对另一企业及其资产的控制等。

依据影响能力本身的差异,控制可分为拥有型控制与非拥有型控制。拥有型控制指一个主体拥有某项资产、某实体或某实体的部分股权。一般地,拥有某物或权利即能控制该物或权利。比如:拥有所有权、拥有使用权、拥有要求权(债权)和拥有股权等,一般也表明控制了这些权利。非拥有型控制指一个主体虽不拥有某资产或实体(实体的部分股权),但其自己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共同能够对该资产或实体施加决定性、支配性影响。比如:关键管理人员能够控制其管理的企业,却并不拥有该企业,即属于非拥有型控制;某投资者拥有某实体20%的股权,并通过表决权协议能够决定该实体的财务及经营决策,该投资者对该实体20%股权的控制属于拥有型控制,但对该实体的控制则属于非拥有型控制。

四、与控制概念相关的会计

在明确了控制的定义及分类问题后,下面可简要讨论与控制相关的资产定义、会计确认、会计核算选用、合并报表编制及关联交易披露等会计问题。

(一)关于资产定义及合并报表。IASC及FASB定义的资产是某主体“控制的”,我国定义的资产是某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哪一种定义才合适呢?都不合适。一者,由于实体控制通常意味着对该实体资产的控制,因此,将资产定义为“控制的”或“拥有或者控制的”,意味着母公司报表反映的资产也应包含子公司的资产,这无异于对当前会计实务所编制的母公司报表的完整性及合并报表独立存在价值的否定。再者,“拥有”也属于一类“控制”,因此,我国准则在定义中所言“拥有或者控制的”实际内含重复。本文认为,应采用结构化会计符号模式分别定义狭义资产和广义资产。狭义资产是指一个主体“拥有的”、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债权、物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广义资产是指一个主体“控制的”、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目前所谓个别报表可视为基于狭义资产定义编制的报表;而所谓合并报表则可视为以母公司为会计主体、基于广义资产定义编制的报表。这种调整既可理顺概念之间的关系,不会对实务造成大的冲击。

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范文第4篇

概念是构建理论的基石,也是实践交流的工具。学习十多年的会计,我的一个体会是财务会计中的许多概念-诸如“控制”、“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 等-的含义有些似是而非,缺乏严谨的定义。这对会计理论的严密演绎和会计在实践中的效用都有不利的影响。本文尝试解剖“控制”概念。

一、“控制”概念的重要性

“控制”或“控制权”在财务会计中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资产的定义中有“控制”概念,比如: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 IASC《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所定义的资产,“控制”都属于核心词。会计确认常常以“控制”或“控制权”为基础,比如:金融资产转让终止确认的金融合成分析法、控制权法即是以“控制权”是否转移为基础;我国及IASC的“收入”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之一都有:“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一些经济事项的会计核算方法选用依赖对“控制”情况的判断,比如我国的“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反之,采用成本法核算;IASC的“企业合并”准则关于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核算的选用基础即是“控制”。报表编制与信息披露范围也与“控制”相关,比如,合并报表编制范围的确定、关联交易的披露范围与“控制”情况有关。不用继续枚举,已可见“控制”概念深入渗透至会计定义、会计确认、会计核算方法选用、会计报告等环节或活动中。这些环节或活动属于财务会计研究的核心方面,也是会计信息生成的重要环节。因此,可以说“控制”概念的准确界定既关涉相关会计理论的顺利演绎,也关涉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控制”概念的定义现状及其局限

综合起来,财务会计在上述场合使用的“控制”概念可分为两类:对资产的控制与对实体的控制。资产定义、金融资产转让的终止确认、收入确认涉及的“控制”属于“资产控制”一类;而投资核算方法、企业合并核算方法、合并报表编制及关联交易的披露涉及的“控制”属于“实体控制”一类。目前,财务会计也是分这两条线索定义“控制”概念。

对“资产控制”的直接定义较为少见,实践层面仅见英国ASB在其的FRS5“报告交易实质”中和IASC在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过定义。两者都认为,资产的控制是指获取与一项资产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力或能力。理论研究层面的定义就更少了,在我信息所及的范围内,仅见一位学者在讨论资产定义时有过定义,其认为:“要予确认计量乃至报告的资产,又是由该特定会计个体所‘实际控制’的资产。所谓‘实际控制’,从形式上看,意味着该特定会计个体对资产具有实际经营管理权,能够自主地运用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谋求经济利益;从实质上来看,它意味着特定会计个体(如某个企业)享有和承担着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经济利益和相应风险。”

对“实体控制”的定义则较为常见。ASB在FRS5中认为,对另一报告主体的控制是指为了从另一个报告主体的经营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而主导该主体财务与经济决策的能力。IASC在其“企业合并”准则中指出,控制指决定(govern)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藉此从该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我国在“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投资”及“合并报表”等准则或规定中也有类似定义。同时,“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投资”及“合并报表”等相关规范在定义“控制”时,还并行定义了一个涉及实体控制的“共同控制”概念,即“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营活动所共有的控制”。这些规范通常在定义基础上,还列举了“控制”、“共同控制”的具体情形。

财务会计关于“控制”概念的这些定义存在以下几点局限:

(一)只有对“资产控制”和“实体控制”的分类定义,没有对“控制”概念的一般性统一定义。

(二)“资产控制”与“实体控制”的关系不清晰。其至少未解决这样一个关涉合并报表与母公司个别报表各自存在的价值及编制范围的现实问题:如果母公司A主体控制了子公司B主体,那么是否意味着A主体同时也就控制了B主体的资产呢?

(三)没有明确“控制”与“拥有”之间的关系。其结果是我国会计基本准则与IASC、FASB在定义资产时采用了不同表述,前者定义的“资产”是一个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而后者定义的资产是一个主体“控制的”资源。

(四)在实体控制方面,各准则制订机构定义的“控制”与“共同控制”在语义逻辑上存在问题。即:既然“控制”是指类似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关系(控制实施的主体是单一的“母公司”),那么“共同”与“控制”结合而成的“共同控制”就是一个逻辑“病词”(“共同”就不可能“单一”)。也即从语义上讲,“控制” 与“共同控制”不可能是并列关系。

三、重构“控制”概念群

针对关于“控制”概念的上述局限,我们认为有必要重构其定义、分类。

(一)关于“控制”概念的一般定义。据汉语词典的解释,控制(control)有以下一些语义:施加有节制或直接的影响;施加权力;指导或管理的能力或权力,指挥或抑制的支配;抑制的行动或事实等。综合这些语义,我们认为财务会计所谓控制是指一个主体或几个主体共同对资产、实体等决定性、支配性的影响能力。应从以下方面理解该定义:其是一般性定义,而不是关于资产控制或实体控制的分类定义;施加控制的主体(控制方)可以是一个或几个主体;控制对象是资产或实体等;控制对应的能力是一种决定性、支配性的影响能力。

(二)关于“控制”的分类。可以从多种角度对控制进行分类。依据控制施加主体的不同,控制可分为单独控制和共同控制。单独控制是指由单一主体对资产或实体施加的控制。目前我国“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及“投资”等准则所谓控制实际上应是单独控制。共同控制是指由几个主体共同对资产或实体等施加的控制,主要包括共同控制资产(比如两个公司共同控制石油管道)、共同控制实体(比如投资方共同对合营企业的控制)。

依据控制对象的不同,控制可分为资产控制和实体控制。资产控制是指一个主体或几个主体共同对资产的决定性、支配性的影响能力,通常表现为对资源或权利的占有、使用、管理、处置或限制。实体控制是指一个主体或几个主体共同对另一主体的决定性、支配性影响能力,通常表现为前者能够决定后者的财务及经营决策。我国“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及“投资”等准则所谓“控制”和“共同控制”都属于实体控制。需要说明的是,目前财务会计对资产控制和实体控制的定义,都是以控制方从被控制资产或实体取得经济利益为基础。该定义特征经不起检验。比如,质押存单,通常属于出质方与受质方共同控制,但受质方却未必能从该存单中获得经济利益流入;托管企业,通常属于托管方控制,但托管方取得的托管收益可能来源于委托方,而不是被托管企业。因此,在本文的定义中,不论资产控制,还是实体控制,都并不含控制方必然能从控制对象(资产或实体)中取得经济利益的意蕴。另外,从资产控制与实体控制的定义,可推断两者的关系。一般地,一个主体单独控制或与其他主体共同控制了另一主体的某项资产,未必就单独控制或共同控制了另一主体。但也可能有例外,比如A主体可通过对B主体关键技术的控制而控制B主体、破产重组中债权人可通过对债务人抵押生产线的控制而控制债务人等。相反,一个主体或几个主体共同对另一个主体的控制,通常也意味着前者可以控制后者的资产。

按影响能力实现方式的不同,控制可分为基于财产权的控制(简称“财产权控制”)和非基于财产权的控制(简称“非财产权控制”)。财产权控制是指一个主体或几个主体共同凭借其拥有的一项资产或实体的财产权而实现对该资产或实体的控制。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东权;物权又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其中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比如租赁使用权等)和担保物权(比如抵押权等)。对实体资产的控制通常即是借助于这些物权实现的;而非实体资产的控制通常是借助于债权、知识产权实现的;而最常见的实体控制则是凭借股东权实现的(比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非财产权控制则是一个主体或几个主体共同借助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手段实现对资产或实体的控制。其又可分为协议性控制与非协议性控制。协议性控制是一个主体基于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签订的协议实现对一项资产或一个实体的控制。比如,基于托管协议、承包协议、表决权协议对某实体的控制。非协议性控制是指一个主体借助其担任的职务、亲属关系等非协议性因素实现对资产或实体的控制,比如:关键管理人员对其管理的企业或企业资产的控制;关键管理人员通过亲属对另一企业及其资产的控制等。

依据影响能力本身的差异,控制可分为拥有型控制与非拥有型控制。拥有型控制指一个主体拥有某项资产、某实体或某实体的部分股权。一般地,拥有某物或权利即能控制该物或权利。比如:拥有所有权、拥有使用权、拥有要求权(债权)和拥有股权等,一般也表明控制了这些权利。非拥有型控制指一个主体虽不拥有某资产或实体(实体的部分股权),但其自己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共同能够对该资产或实体施加决定性、支配性影响。比如:关键管理人员能够控制其管理的企业,却并不拥有该企业,即属于非拥有型控制;某投资者拥有某实体20%的股权,并通过表决权协议能够决定该实体的财务及经营决策,该投资者对该实体20%股权的控制属于拥有型控制,但对该实体的控制则属于非拥有型控制。

四、与控制概念相关的会计问题

在明确了控制的定义及分类问题后,下面可简要讨论与控制相关的资产定义、会计确认、会计核算方法选用、合并报表编制及关联交易披露等会计问题。

(一)关于资产定义及合并报表。IASC及FASB定义的资产是某主体“控制的”,我国定义的资产是某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哪一种定义才合适呢?都不合适。一者,由于实体控制通常意味着对该实体资产的控制,因此,将资产定义为“控制的”或“拥有或者控制的”,意味着母公司报表反映的资产也应包含子公司的资产,这无异于对当前会计实务所编制的母公司报表的完整性及合并报表独立存在价值的否定。再者,“拥有”也属于一类“控制”,因此,我国准则在定义中所言“拥有或者控制的”实际内含重复。本文认为,应采用结构化会计符号模式分别定义狭义资产和广义资产。狭义资产是指一个主体“拥有的”、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债权、物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广义资产是指一个主体“控制的”、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目前所谓个别报表可视为基于狭义资产定义编制的报表;而所谓合并报表则可视为以母公司为会计主体、基于广义资产定义编制的报表。这种调整既可理顺概念之间的关系,不会对实务造成大的冲击。

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范文第5篇

一、高校财务部门的岗位职务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各个学校的财务部们虽然具备基本的财务核算人员,但学校为了节约成本,不能规范的设置会计人员,一人管钱又管账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完善高校会计制度首先从会计职责相互独立入手。例如出纳与账簿记录和会计档案保管相分离,授权批准、执行和审核相互分离。并且严格遵守钱账分管的原则,现金的保管和记录人员分工处理,大额的资金流出可以采用支票的方式支付,并且需经过学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审核部门同时盖章才可支付,以防止钱财人为的流失,并加强监管。

 

二、应用并完善高校预算制度

 

对于校内各个成本应加以控制并且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制度,降低成本。高校不仅仅是一个教育机构,更负责整个学校学生生活起居和教学环境。后者的支出更为巨大和繁琐,因此维持学校建设的各项成本支出和费用都应纳入预算中,保管原始凭证,将计划的支出与实际支出期末比对,寻找需要改进之处,从而更好的加强管理。2008年初,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提出要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这就要求高校的预算应在教学部,学工部和管理部门分别进行统一的预算管理,规定各项活动的限额,超过限额要经过各部门主管和消防财务部门和审核单位的联合审批。

三、定期编制现金流量表,公示高校的现金流加以管理

 

长期以来,高校主要是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为框架的财务体系。随着近年来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和分校的建设,高校的资金流入总量在不断扩大,然而大规模建设分校又导致了学校的财务压力,甚至入不敷出,这就无形中增加了高校的财务风险。通过定期编制现金流量表可以使债权人,高校管理人员和社会了解到学校的资金流,既起到监督作用,又为后来的财务决策起到参考作用。

 

同时,现金流量表要合理清晰的表明学校从事教育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投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项列示。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高校的特殊性,不适合风险较高的风险模型财务体系,而是适合较为稳妥的保守或中庸的财务体系,因此现金流量表上最终反映的现金流量也并非完全能自由支配的资金,应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高校对于教育和学校建设的备用金,以满足自身需求。

 

四、设置内部的稽核审核岗位和加强外部的监督工作

 

英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QAA)就对高校实行完善的审核制度,通过对诸如学术水平,研究质量和学习机会等多项指标进行授权批准流程。这启示国内的高校的审核岗位独立于学校的财务部门和管理人员,公正客观的对校内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任务。一项大型的收入或支出要经过申请并且层层审核才能通过,这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高校的高风险的投资和大量的举债活动。

 

除了进行高校的内部监督,还建议财务部,教育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在每一个会计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定期出示调查报告进行公示,让公众采取监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了高校对财务建设的重视,提高透明度。

 

五、建立高校风险评估体系,提高财务人员的风险意识

 

为了降低学校的财务风险,首先应对学校本身财务总体情况进行总体的认识,并定期编制评估报告,包括对资产,负债,损益等的计量检测。在学校计划进行需要使用资金的活动时结合学校自身的评估情况,进行风险测评再进行决策,看学校是否能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

 

除此之外,高校财务人员的素质也直接决定了学校的财务周转状况。聘用具备专业财务知识的人才和多年工作经验的财务人员,并且定期进行职业测评和风险应对的培训,避免人浮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