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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会计准则

粮食企业会计准则

粮食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粮食销售;会计处理;公允价值;收入确认

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是企业经营运作的最大驱动力。而收入又是企业利润的源泉。因此,获取尽可能多的收入以补偿为此而发生的支出就成为企业的主要任务。在会计上探讨收入。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对收入金额的确认。以前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而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可见,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对原《企业会计准则》作出了修改,表现在公允价值与现值的引入,体现出我国会计行业的与时俱进和国际接轨。

1.公允价值在粮食销售会计处理中应用的理论基础

所谓公允价值,主要是指在买卖双方都熟悉市场情况的基础之上确定一定的价格,然后再进行公平交易,或者是无买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情况下一项资产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被清偿的成交价格。而公允价值会计主要指的是将市场价值或者公允价值当作资产和负债的一种会计模式,截止到目前,国际上新出的会计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准则已经超过10个。近年来,无论是相关理论知识还是实际操作,公允价值都得到了非常显著的发展。然而在中国,公允价值的操作性相对较难,没有相关的理论制度来参考,使得其发展并不是很理想,以致于公允价值曾经有段时间停滞不前。然而我们并不能够从表面上来看公允价值,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即是外界环境的影响。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使公允价值在我国持续有效的发展,那么就需要给公允价值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使其在发展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同时,为了能够保证公允价值具有易操纵性,可以是中介部门等各个企业单位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来制约市场经济的恶性发展,使其充分发挥其作用5。为了保证公允价值的公允性,使会计信息具有客观公正性,那么可以制定一个比较严格的过错责任制。由此看来,在市场经济的收入中引入公允价值,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公允价值的作用,可操纵性极强。

在粮食企业中,采用公允价值能够合理并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提高信息质量的必然条件,其主要有以下几点作用:

(1)公允价值的运用是反映着企业的眼前交易以及未来交易,它能够合理科学的反映企业财务部门的真实情况,使得管理者能够详细的对其做工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采用公允价值能够有效的帮助企业管理者选择正确的方案,做出正确的决定。一般来说,无买卖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情况下确定的公允价值和企业中的各种合同是相类似的,但是,合同的款额有些是通过递延的方式来进行收取,那么此时,我们就不能够将其与公允价值相类比,因为合同采用递延方式的本质是一种融资行为。如果我们将合同款额的公允价值当作是企业收入金额,然后将实收的金额与公允价值相差的金额利用利率法来进行核算,这就是合同期间企业的盈亏情况。

我国在粮食购销的时候通常是采用“按质论价政策”,也就是说,在销售或者购买粮食的时候是根据粮食的质量来决定的,由于在收购粮食的过程中,如果粮食是经过加工处理的,那么就需要将各种因素扣除掉之后再核算粮食的纯重量,最后再记入账目中;而在销售粮食的过程中,也是同样根据粮食的纯重量来出库销售的。但是在日常工作当中,有些企业在收购粮食时采用纯重量来进行记账,而销售粮食时却按照粮食的净重来计算,这就使得企业的收入与成本不平衡。所以在粮食企业中,采用公允价值来进行会计处理是可行的。

2.粮食销售会计处理中现值概念的及时引入

在收入确认中.如果公允价值与合同或协议价款相同,无论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还是按以前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其结果是一致的,公允价值没有得到明显的体现.当公允价值与合同或协议价款不一致时,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企业会计准则》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公允价值的作用就明显地体现出来了,由于公允价值与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差异主要在递延收款和分期收款中产生,因此,公允价值在收入确认中的实际运用领域也就是递延收款和分期收款。

3.某粮库销售实例中的收入确认计算方法

某粮库销售一车水稻(不考虑黄粒米及谷外糙米等指标),净重为10吨,账面成本价为1450元/吨(不含税,下同),销售单价1750元/吨(净重,含税,下同),水稻化验指标为:出糙率为80%,整精米率为60%,水分为20.4%,杂质为1.9%。则其收入与成本结转如下:

首先计算水分和杂质扣量(因其收购时已扣完,本次销售时要进行还原)。计算方法如下:

3.1水分扣量数量:

(1)手工计算=10吨×1000公斤/吨×(20%-14.5%)÷0.5%×0.75%=825公斤。

(2)Excel计算=10×1000×INT[(20.4%-14.5%)/0.5%]×0.75%=825公斤。

3.2杂质扣重数量:

(1)手工计算=10吨×1000公斤/吨×(1.5%-1%)÷0.5%×0.75%=75公斤。

(注: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杂质指标1%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不扣量,本次是1.9-1.5=0.4不足0.5所以不扣量)。

(2)Excel计算=10×1000×INT[(1.9%-1%)/0.5%]×0.75%=75公斤

其次结转收入与成本。

(1)按净重出库,记录收入给对方开发票数量10吨,单价1750元/吨,根据增值税法规定,粮食产品的适用税率为13%。

含增值税收入=10×1750=17500元销项税额=10×[1750÷(1+13%)×13%]=2013.27元不含税销售收入=10×[1750÷(1+13%)]-15486.73元。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1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486.73

主营业务收入0(-0.9吨)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013.27

(2)按纯重入账,结转销售成本入库纯重=10-0.825-0.075=10-0.9=9.1吨。 (下转第125页)

(上接第114页)主营业务成本=9.1x1450=13195元。

结转原材料成本=10×1450=14500元。

结转原材料扣量差=-0.9×1450=-1305元

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13195

贷:原材料一水稻一采购成本(某囤)14500

原材料一水稻一采购成本(某围)-1305

4.总结

粮食问题一直是我国人民关注的重点问题,它直接影响到我国十几亿人口的温饱,粮食企业的正常运转才能够保证我国解决温饱问题,所以这就需要粮食企业在工作中真实、客观的反映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恰好能够满足粮食企业的基本要求,并且有助于使粮食企业和国际接轨,保证粮食企业的正常运行。 [科]

【参考文献】

[1]王爱萍.研究和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比较及看法[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6(11).

粮食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一)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市场主体和主渠道作用。以现有国有粮食企业为基础。通过公司制改造,园地制宜地保留或组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各级政府直接掌握的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国有粮食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若干个粮食企业集团。对小型国有粮食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正确处理粮食宏观调控下的政企关系,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企分开工作,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各级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规范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经营管理机制。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和有利于粮食宏观调控、有利于企业搞活经营、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经省政府国资委授权,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认真做好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现有国有粮食企业都要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规范运作。通过深化企业内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债权债务的信贷管理措施。

(三)加快剥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同级政府负责的原则,在省政府核复确认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限额内,尽快分解落实到各个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并严格按省定剥离办法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保证财务清晰。同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结算和拨付政策性挂账利息。各级审计、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对问题较突出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

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

(四)继续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分流安置职工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把粮食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对解决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等所需资金,各级政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和必要支持。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可安排部分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改制粮食企业处置土地资产变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入,要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减征和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在地方政府落实利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前提下,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对实行公司制改造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收购资金,要给予优先保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粮食流通秩序

(六)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重点加强大宗粮食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地方储备粮的大宗购销及轮换,原则上要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强交易的透明度。各级政府对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要予以政策扶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粮食信息交流平台,向社会粮食市场信息,提供服务。

(七)加快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在全国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划指导下,加快实施辽宁省现代粮食物流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政府适当投资引导,重点建设我省主要粮食通道物流节点和港口粮食物流设施等,在全省建立功能齐全、高效运作的部级粮食物流基地、"北粮南运"与粮食进出口的枢纽,提高我省粮食物流散装、散卸、散储、散运能力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水平,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八)坚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收购市场管理。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依法加强对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的审核,完善审批程序和年审制度。加强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企业的监管,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主体自觉执行国家政策法规。

(九)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辽宁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各项配套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粮食监督检查体系,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各级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有关执法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充分发挥各级粮食监督检查执法机构和粮油检验监测部门的作用。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监督、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加强粮食统计队伍建设,搞好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做好全社会粮食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三、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十一)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稳定粮食生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主产区特别是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政策。对实行最低收购价的粮食品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收购政策;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十二)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调整优化储备粮结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和20*年省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指导性计划,落实地方储备粮任务,确保在20*年底前充实到位。将地方储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考核内容。各地要按照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辽粮储[2005]39号),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同时,要建立省级储备粮活储增效机制,改善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

(十三)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健全粮食应急机制。各市政府应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加工、批发和零售骨干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对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要实行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稳定军粮供应渠道,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当地政府要保证粮食稳定供应。

(十四)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确保本地区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十五)培育和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粮食产业化发展规划。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定标准和办法。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科技在粮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中的引领作用。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十一五"期间,要将符合条件的粮深加工等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省"七亿"技改贴息资金计划,予以重点扶持。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安排一定数额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培育发展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与其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十六)鼓励发展粮食订单生产和订单收购。鼓励粮食加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积极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指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优化粮食种植结构,实现农民增产增收。鼓励粮食购销、加工、经营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优质粮食生产基地,推行优质优价收购政策,实现农企双赢。充分发挥涉农部门和农村合作组织的作用,完善订单办法,逐步扩大订单面积,提高履约率。

(十七)积极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拓宽粮食行业服务领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引导农民科学、健康、营养消费。鼓励粮食企业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向社会提供服务。发展"四代一换"(代购、代销、代农储粮、代农加工和品种兑换)业务,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充分发挥粮食科研部门的作用,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普及安全储粮技术,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农民增收。各级政府要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支持。

五、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

(十八)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各市政府要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搞好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落实地方粮食储备任务,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和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省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把粮食省长负责制落到实处。

粮食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我国现行的中央储备粮财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对粮食储备进行垂直管理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实行粮食储备费用(含轮换费用)定额包干,再由中储粮总公司对粮食承储企业采取定额包干。这种体制在保证粮食安全、降低储粮成本、减少财政补贴、提高资金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因而必须加强粮食承储企业的财务管理,建立长效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

一、加强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补贴的管理

财政补贴是中央储备粮存储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因而对财政补贴的管理就是中央储备粮管理的重中之重。在现行的粮食流通体制下,粮食储备费用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责任比较明确。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补贴办法不够合理,补贴费用标准较低,企业存在不均问题,抗风险能力较弱。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完善中央储备粮财务管理体制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完善粮食政策性补贴办法,正确处理好国家目标和企业利益的关系

企业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看,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大致可以分三类:一是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相一致的业务。如粮食储备业务、粮食企业按国家的要求保管好粮食,保证粮食调得动,同时获取国家补贴,这时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都得到实现;二是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不确定的业务。如储备粮的轮换业务,轮换盈利了,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达到了一致,如果轮换亏损了,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就出现背离;三是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相背离的业务。如国家为了平抑物价抛售粮食,要求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导致企业亏损,这些业务是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不相一致的。因此,在政策补贴制度上应区别对待,使得企业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尽可能保持一致。

(二)适当提高粮食储备费用补贴水平,保证粮食企业合理的利益

目前,国家对中储粮公司采取了定额补贴,财务包干的方法。财务包干的好处是在补贴标准合理的情况下,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缺陷是如果补贴标准不合理,尤其是补贴标准不到位的情况下,造成企业亏损挂帐,不利公司企业化管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的中央储备粮储备费用的补贴标准还是偏低的。因此,为了确保粮食的储备安全,保证粮食企业正常业务开支,调动粮食企业储粮管理的积极性,应当适当提高粮食储备费用的补贴标准。

(三)合理调整补贴标准,解决企业苦乐不均的问题

粮食政策补贴分为储备费用补贴和轮换费用补贴。粮食储备费用高低受粮食储备环境和不同地区物价水平的影响,而粮食轮换费用高低受粮食产销区和粮食品种的影响。而在目前的补贴标准中,粮食储备费用补贴没有考虑粮食储备环境和物价水平对成本的影响,轮换费用仅考虑不同品种和轮换周期,没有考虑市场风险。因此,要合理的调整补贴标准,一是适当提高南方粮食承储企业和经济发达地区粮食承储企业的储备费用的补贴标准;二是要适当提高粮食销区和稻谷轮换费用补贴标准,解决粮食承储企业苦乐不均的问题。

(四)建立以丰补歉的机制,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粮食承储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于财政的政策性补贴,在财务定额包干的制度下,企业只能靠压缩开支,降低成本费用来换取效益;另一方面粮食企业又面临着巨大的政策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尤其是储备粮的轮换。因此,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为了保证粮食企业正常运行,防止经营的不确定性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有必要建立一种以丰补歉的机制,企业在有盈余的年份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在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以丰补歉的基金,企业一旦发生亏损,可以按一定程序动用这笔基金来弥补企业亏损。

二、加强中央储备粮企业的财务管理

(一)以资金管理为中心,防范财务风险

一是资金使用必须坚持“合规、管住、盘活、用好、安全、有效”的资金管理原则;二是各种资金必须存入法定的银行帐户(农发行),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现金收支和库存现金的管理;三是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银行帐户和资金结算的规定,做好货币资金的结算和管理工作;四是要严格资金收支管理。按照“统一收入,预算支出,收支两条线”模式运行。货币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要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所有资金进出,必须具备合规合法的凭据,并按照“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的程序,及时准确入帐;五是企业从农发行取得的地方增储计划贷款,只能用于增初粮食计划规模,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投资或资本性支出。六是严防收购资金体外循环,严防“小金库”和帐外帐问题。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内保证销售货款的回笼,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恪守银行信用。

(二)加强成本和费用管理

一是成本管理问题。粮食承储企业要如http://实反映地方储备粮的财务收支状况,正确核算成本,原则上应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竞价采购,,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如企业在接到增加储备收购计划后,可以直接参与市场收购。,但其入库成本必须是在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联合核实认定后才可确认。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不论高低,只要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同时,要加强财经纪律,严禁利用成本核算方法虚增和隐瞒企业利润。

二是储备粮费用管理问题。 储备粮的费用按环节分为收购费用、调拨费用、储存费用和销售费用等四个费用部分,按性质分为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在大力推行科学保粮新技术的前提下,企业要严格实行费用定额管理制。努力降低费用成本。一要加大收购环节的管理,加强对包装物、露天器材的使用情况的检查,减少损失,降低费用。二要管理费用要大力压缩,对招待费的开支,应当按照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比例(销售的万分之五)内开支。 对储备粮的费用开支管理,有两种有效管理办法:一是实行预算管理办法。年初企业根据上年的费用开支情况,结合储备粮的费用开支标准,编制出当年的费用开支预算情况。年终要编制出全年的费用开支决算表。二是实行分环节管理办法。把储备粮的经营分为收购、储存、调拨、销售等环节,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指标,实行费用定额管理,并严格实行考核,建立内部费用控制制度。

(三)加强财务监督

粮食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一、协调粮食收购资金,保障粮食购销工作顺利进行

粮食财会部门要强化“首要意识”和“守责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研判粮食市场形势,协调落实粮食收购资金,全力支持企业做好粮食购销和供应工作,切实保障军需民食和国家粮食安全。

(一)研究和落实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分贷分还”政策

今年,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粮食信贷资金“分贷分还”政策将扩大到预案覆盖的所有地区,这将加大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使用资金的自,但操作不当也可能引发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等问题。因此,各地要吃透政策,按照“谁定点、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协调同级农发行、中储粮总公司等共同做好托市收购企业的定点、放贷、验收和监管等工作。要指导粮食企业根据收购进度合理申领贷款,统筹使用资金,既不能因资金供应断档而出现给农民“打白条”,又要防止不必要的资金占用和额外利息负担;要指导粮食企业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严防挤占挪用,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对出现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并将严厉追究粮食直接主管部门的连带责任。

(二)多渠道筹集企业自主收购粮食所需资金

当前,企业自主收购粮食贷款难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各地要结合实际,用好、用足国粮财[2012]205号文件规定,通过变更土地性质增加有效担保资产、开办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贷款担保方式等办法,争取农发行进一步加大对企业自主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同时,要积极争取商业银行支持,创新合作经营、代购代销等经营方式,多渠道筹集收购资金,支持企业入市收购。此外,今年国家将在东北地区开展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试点。这是一项全新的更加市场化的粮食调控政策,也是现行粮食托市收购政策的未来改革方向。当地粮食部门要积极参与做好有关试点工作,研究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做好目标价格补贴下的市场化粮食收购工作,并为将来扩大试点范围和品种摸索道路、积累经验。

(三)研究建立支持储备粮轮换和地方储备增储的财务保障机制

各地要指导企业认真研判粮价走势,适时开展储备粮轮换工作。对价差确实较大、企业难以承受的,要积极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争取增加部分轮换补助资金,确保储备轮换计划顺利完成。要逐步建立储备粮轮换调节基金,丰盈欠补,建立确保储备轮换正常进行的长效机制。此外,国家提出要适当增加地方储备粮规模,尤其是强化粮食主销区的储备责任。下一步,各地要按照新的地方储备粮规模建议数,认真测算资金需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支持,研究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政策,落实储备利息、费用等补贴来源,确保地方各级储备尤其是县级储备落实到位。

二、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和政策,全力服务“粮安工程”建设

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去年国家粮食局编制上报了《全国“粮安工程”建设规划》,待国务院审批后,今年将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全力服务“粮安工程”建设,各级粮食财会部门责无旁贷。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发改等部门支持,通过政府投入、贷款贴息、财政补助、奖励和出台财税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大在“粮安工程”建设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工程顺利推进。对已基本落实的中央和省级粮食仓库维修补助资金、公益性粮食行业科研专项资金、“高边岛特”军供网点维修改造资金、农户科学储粮专项资金和放心粮油补助资金等,要与仓储、行发、军粮等处(室)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分配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粮食财会部门要把参与“粮安工程”建设作为今年服务粮食流通工作大局的重要抓手,按照“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考核评估”的全流程管理机制,积极参与到方案规划设计、资金筹集使用、项目建设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等整个过程中来,为工程建设增砖添瓦、保驾护航。

三、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国有粮食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地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一)要准确界定国有粮食企业功能,充分发挥其服务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

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部署,转换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管理,基本成为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营主体,在搞好自身经营的同时,在方便农民售粮和促进农民增产增收、落实粮食储备和做好应急保供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未来很长时间内,国有粮食企业仍将是国家收购和掌握粮源、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载体和主要抓手,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中其承担的公益性和社会性责任将更加突出。按照《决定》要求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部署,各地可考虑选择一批骨干粮食企业,明确其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主要是服务粮食宏观调控的功能定位,确保其在粮食收购、救灾应急等关键时刻拿得出、用得上。

(二)要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点”模式加快推进基层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

各地要集中有限资源,原则上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点”模式,以资产为纽带,加快推进基层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重点保留1个承担政策性收购和储备任务、服务区域粮食调控的国有粮食企业,并加大政策支持,使这“一企”成为维护区域粮食市场稳定的重要抓手和骨干力量。对于其他没有地理、资源等优势,不承担粮食储备等政策性任务,规模小、资产质量差的国有粮食企业,可推动其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发展粮食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样既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公平进入粮食流通领域,增强行业整体发展力量,又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搞活粮食流通,繁荣粮食市场经济。

(三)要研究和争取支持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今年我们将加强与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合作,研究筛选改革到位、经营良好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有前景、有潜力的粮油经营项目,支持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企业经营,增强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外在动力。

(四)要继续抓好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国有粮食企业市场化改革较晚,企业经营管理方面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各地要采取得力措施,指导粮食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建立和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实行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灵活用人机制,调动企业全员积极性。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有效运营资产,降低成本费用。要指导企业创新经营方式,发展新型粮食流通经营业态。鼓励企业与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主动融入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继续保持减亏增盈的良好态势。

四、认真落实已出台的粮油储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财税[2013]59号、财税[2013]62号等税收文件规定,协调财税部门抓紧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认定和公布免税企业名单,确保免税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要及时跟踪了解国有粮食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认真分析地方粮食企业税负构成,并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各地也要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地方粮食储备布局和企业税负情况,争取扩大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企业范围。此外,当前“营改增”正在各行业逐步推进,各地要配合财税部门加大对粮食企业营业税、增值税改革等调研力度,对企业纳税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财务司反映,我们也将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应对,争取为国有粮食企业营造更加宽松的税收政策环境。

五、稳步推进“粮食银行”试点工作

“粮食银行”是解决小散种粮农户储粮难、卖粮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的新型粮食经营业态。今年我们将下发通知,指导各地稳步开展试点工作。各地要按照“边试点、边探索、边实践、边完善”的原则,遵循“粮权不变、存取自由、便利农民、市场运作、保值增值、合作共赢、政府支持、因地制宜”的基本方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充分准备和论证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企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试点方案,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各地粮食部门应对“粮食银行”试点应予以高度重视,主动同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着力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同时,对试点县市和试点企业,应建立工作档案,加强跟踪研究,早发现问题,早提出建议,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向上级粮食部门上报试点情况,促进试点工作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

六、继续做好部门预算和粮食行业财会管理工作

粮食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六)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全面核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5家在我市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查库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县(市、区)要按照鲁政办发〔2009〕9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检查。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中储粮直属库及其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一)职责分工。市查库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地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定本地区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将本地区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下达到县(市、区)、直属企业。四是汇总本地区的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省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五是协助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县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二)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按照在地原则,由地方各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和省、市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从中央企业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三)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中储粮*直属库负责向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市辖区内2009年3月末分县(市、区),分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

中储粮乐陵直属库负责向乐陵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辖区内2009年3月末分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乐陵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报的有关资料确认核实后(查库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齐河国家粮食储备库(齐河县城区东首)、山东省军粮储备库(齐河县城区舟桥处南边)、山东鲁北国家粮食储备库(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山东龙门国家粮食储备库(平原县经济开发东区)、山东良友储备粮承储有限公司临邑直属库负责向所辖县(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辖区内2009年3月末分实际库点的省级储备粮和省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所辖县(市、区)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报的有关资料确认核实后(查库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粮食局负责向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分性质)。

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整合、分解,在县级普查开始前下达至各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整合后的分库点统计报表资料,及时抄报全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本次清仓查库按县级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政府全面普查,省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级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县级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全国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对此,市政府将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省级复查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

市级普查、省级复查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从各市抽调参加省级复查的人员不参与对本市的复查工作。

国务院抽查工作组抽查,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市政府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2009年3月10日前,各县(市、区)均要成立相应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鲁政办发〔2009〕9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级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参加省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检查人员培训。3月25日前,各县(市)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4.其他准备。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衡器、容重器、水分测定仪、温度计等必要的检查工具。对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的库点,各县(市、区)要提前配置好移动式散粮自动秤。

(二)自查阶段。

2009年4月5日前,县级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2009年4月6日—4月20日,市政府按照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全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各县(市、区)自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1—2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汇总上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

2009年4月21日—4月30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复查比例为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

(五)抽查阶段。

2009年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有关部门随机抽查。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级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级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6月15日前,市、县级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主要负责人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或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各级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各级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及全市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七)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要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本次清仓查库工作经费。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有关清仓查库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等事项,财政厅将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