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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会计准则

农村合作社会计准则

农村合作社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银监会; 监管; 新会计准则; 政策选择

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农村信用社应从2009年起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部分农村信用社推进步伐缓慢,甚至尚未有实质性的措施准备。基层银监部门监管政策的选择不仅要促使农村信用社科学执行新准则,更要通过新准则的实行,全面了解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及风险状况,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促使其真正落实“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监管要求。

一、监管政策应防止农村信用社利用新准则的弹性空间采取各种手段调节利润

新准则出台后,会计自由裁量权加大,会计信息逐步由谨慎向中性过渡。而目前农村信用社整体实力较弱,为追求较好的财务成果,可能利用新准则进行利润操纵。银监部门要特别关注其可能出现虚饰利润的领域和环节,促使其做实利润,为正确评价风险、合理分类评级、采取相对应的监管政策提供真实的信息支持。

(一)防止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权调节利润

一是利用对金融资产的分类选择影响当期损益。新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之间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重分类等。农村信用社可能有选择地进行资产初始分类、重分类或终止确认,从而提前或延迟确认损益。二是利用证据收集的选择权影响当期利润。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须检查资产是否减值,农村信用社可能对资产减值的客观证据进行有意识的甄别,选择性地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从而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

(二)防止利用公允价值的计量调节利润

在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时,对是否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公允价值估值模型等的选择时,对现行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的选择等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不同的选择将产生不同的利润结果。

(三)防止利用会计职业判断调节利润

一是不恰当地进行会计估计,主要是因职业判断能力不足或行为故意,造成高估或低估资产或负债,从而影响利润。二是对会计政策不明确事项的处理按有利于管理层的意图进行核算。如农村信用社因点多面广,存在大量的固定资产,可能套用“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之规定,通过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和使用寿命对利润进行调节。

二、监管政策应关注新准则对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的影响,确保资本在持续稳步提升中体现稳健经营和风险补偿的作用

现行银行监管体系是建立在会计核算历史成本原则基础之上的,与新准则采用的混合计量模式存有差异,且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本身处于较为脆弱的水平,抵御风险能力不强。因此,监管政策应关注新准则施行对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的影响,督促其资本充足率在发展中稳步、审慎提高。

(一)关注资本充足率的真实性

一是要关注实际风险资产权重。如新准则要求,证券化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时可以终止确认,但农村信用社一般对证券化信贷资产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支持,可能在其风险未完全转移的情况下终止确认,使实际风险权重失真。二是要关注表外业务风险。由于农村信用社对表外业务的市场风险重视不足,更没有准确、系统的表外业务风险计量方法,使表外业务风险难以真实反映。

(二)关注资本充足率的波动性

一是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引起资本充足率波动,主要因公允价值的计量影响利润或权益,导致资本充足率波动。二是新旧会计准则对接中的波动。如新会计准则对农村信用社计提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等的要求和比例都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最为重要的是关于一般准备金账目的调整,该科目由以前的作为支出冲抵利润项改为直接记入利润分配账目,将增加农村信用社的账面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从而影响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

(三)关注资本充足率的一致性

一是公允价值的取得方法与途径直接影响资本充足率的一致性。同一农村信用社对公允价值计量标准的不同选择,可能产生不同的计量结果,不同法人机构的估值系统不同,也会产生不一致的结果,从而影响监管评级及分类监管政策。二是监管资本的数据与会计报表反映的资本数据不一致,也可能引起对信息的错误理解和判断。

三、监管政策应强化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以满足信息披露受众各方的需求

目前农村信用社的信息披露基础很薄弱,在信息披露质量、内容、程序等方面很不规范,而新准则对信息披露的标准更严。银监部门应要求农村信用社重视和强化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信息透明度,使信息使用者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决策权、选择权、监督权,并以此促进农村信用社提升会计和风险管理水平。

(一)强化信息披露真实性

一是管理层是否有意粉饰会计信息,这需要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管理层及机构历史信息的全面分析和掌握来判断。二是是否有能力确保达到真实披露的水平。受现有数据资源瓶颈的制约,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主要依靠以“经验”为导向的管理方式,历史数据保存不规范、数据加工不系统,信息披露的连续性及趋势对比分析难以实现,影响信息披露的真实效果。

(二)强化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一是要求信息披露满足各方利益要求。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投资者、债权人、内部员工等获取的信息零散而不完整,对会计信息的监督作用甚微,信息披露更多考虑的是管理者的需求,可能有失公正、全面,难以达到信息披露各方的利益需求。二是要求信息披露全面。新准则要求根据业务性质分部报告并披露分部信息。农村信用社绝大部分收入来源于利息收入,传统会计核算单位难以对各分部的贡献分别核算,使信息披露难以达到新准则的要求。

四、监管政策应引导农村信用社重视新准则强化风险管理的作用,而不仅停留在会计核算的层面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认为,会计标准对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以及促进金融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主张建立和实施高质量的会计标准,使资本比率更能充分反映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银行监管应从提高市场约束有效性及寻求资本配置有效性的角度出发,通过新准则的执行,促进农村信用社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一)走出只注重新旧会计科目对接,忽视对会计要素内涵深入理解的误区

目前,基层农村信用社的会计人员对新会计准则理解还仅仅停留在会计科目之间的对接,对会计要素的真实含义理解不深,难以针对新准则的执行,提出更有效的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对策和措施,也难以通过新准则的执行提升判断、评价和预警风险的作用,使新准则的运用只停留在会计计量的低层次,难以发挥高会计标准促进高效率风险防范和高市场约束的目的。

(二)走出只注重控制源头风险,忽视后续风险管理的误区

目前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及投资、表外授信、抵债资产等领域基本形成了一套控制业务发生事前、事中风险的制度体系,但对业务发生后的市场风险判断和防范机制较薄弱,使后续管理及风险计量难度加大。因此需要通过新准则的执行提高流程管理水平及持续跟踪、识别和计量风险的能力。

(三)走出只注重短期利益而忽视持续经营的误区

由于农村信用社底子薄,目前加快改革与发展的冲动较强,且内部的考核着重于短期经营业绩,对未来风险的预测和管理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致使管理层倾向于采取放大投资的模式做大做强资产规模来提升盈利空间。管理层可能故意采取偏向于提高短期业绩的策略提高利润,而忽视其发展后劲的蓄积。

五、监管政策应关注农村信用社执行新准则初始环境的薄弱处,帮助其审慎有序地推进实施新准则

由于农村信用社实施新准则还存在不少困难,导致执行成本较高,也使其缺乏动力。监管部门除了强制性地提出执行要求和时间表之外,更多的是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帮助和推进其执行,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审慎经营。

(一)监管政策要有过渡时期的容忍导向与措施

一是做好新准则实施的相关配套工作。考虑到公允价值会计涉及的问题多而复杂,在将其全面运用于会计核算之前,可以进行试核算与试披露,以使农村信用社在过渡期内更好地积累经验。二是选择审慎优先的做法。对照监管资本的定义、质量标准等,对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失,因其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可以先予确认;对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因其尚未真正实现,在会计确认的基础上,从监管资本中予以扣除,使监管资本真正能够审慎反映风险。

(二)监管政策要考虑主次与先后顺序

一是以信贷资产为主。目前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制度已经成熟,其风险基本暴露,监管部门对信贷资产执行新准则的操作细则、流程和执行结果等应严格要求,并适时督导和检查。二是提升其他资产的风险管理水平。农村信用社的非信贷资产、表外业务等的风险暴露及拨备仍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应以推进新准则的执行为契机,重点规范其基础风险计量与暴露的相关工作,对相应的风险控制政策给予调整和完善。

六、监管政策应促使农村信用社完善对优质客户的筛选和培育机制,为长远发展积蓄客户资源

新准则不仅对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提出了挑战,同时对其客户战略和产品营销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政策应督促农村信用社对其营销体系和价值取向进行高标准规划,建立培育和发展客户的长效机制,通过提升客户质量为自身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一)监管政策要促使农村信用社正确解读客户信息

农村信用社面对的都是中小企业客户,其会计制度很不健全,农村信用社要针对新形势,有意识地强化为企业提供有效信息的新理念,为正确评价企业价值和增长潜力、考察企业面临的各类风险提供依据,以利于准确甄别和选择客户,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同时,对不能提供新准则财务信息的企业,要通过对企业原有的会计资料的转化和识辨,对其风险情况作出准确判断。

(二)监管政策要促使农村信用社针对客户特点进行产品创新

新准则涵盖的会计事项极为宽泛,而农村信用社面对的客户也千差万别,这就要求农村信用社要善于理解和运用新准则进行产品创新。如新准则单列了“生物资产”准则,这对农村信用社全面评价以“生物资产”为主要资产的“三农”企业经营情况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使农村信用社在以林权抵押、以生物资产为存货抵押等新担保品种的尝试有了更明确的制度规范。

七、监管政策应积极强化协调沟通效果,为推进农村信用社新准则的执行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环境

新准则涉及与监管政策、税务政策的协调等多种问题,监管部门应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在监管资本与会计资本、非现场监管体系与会计体系、税收政策扶持与合适的风险暴露等之间建立必要的联系机制,为推进农村信用社新准则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尽快协调新准则与监管政策之间的差异

新准则出台后,相关监管口径尚未明确,贷款损失准备、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尚未与新准则统一。如银监部门要求按五级分类的相应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而新准则要求按未来现金流折现计提,会计贷款减值准备方法与监管方法发生了分离,这增加了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减值准备计提行为的监督难度。同时,由于资产负债项目的变化与衍生工具的表内核算,对其权重和转换方式也应进行适当调整。

(二)尽快协调新准则与财税政策之间的差异

目前,税务部门尚未明确对新准则实施后的纳税处理,农村信用社在新旧准则的过渡中,需要考虑合理避税及纳税调整,其纳税会计处理极为复杂,可能因会计人员不能准确掌握政策导致应税事项处理错误而造成风险。如税法规定呆账准备只允许在风险资产的1%标准内扣除,新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来计量资产减值,同时税法规定的风险资产与新准则的规定未衔接,使纳税调整难度加大,且税法规定不能调动农村信用社充分披露风险的积极性。因此,应尽快调整新准则与财税政策之间的差异。

【参考文献】

[1] 王亚卓,莫桂莉.新会计准则变化点及案例说明[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105-112.

[2] 中华会计网校.2008新企业会计准则精读精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18-119.

[3] 关新红.新会计准则下金融企业会计实务[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287-302.

[4] 马永义.新会计准则执行中热点难点问题解读[M].北京: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187-188.

农村合作社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一、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升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规范农村集体财务行为

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其人员需具有会计专业资质,通过选聘考核的方式择优录用。确保村级财务、资产、合同等具体业务的规范,便于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指导,从而统一全区农村集体财务、资产、合同等各项具体业务的核算标准,实行规范化业务操作和管理。

(二)有利于保障村级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由具有会计专业资质的人员从事农村集体财务、资产、合同的具体业务工作,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业务核算更加准确,资产和合同管理更加规范,为村级财务公开打下坚实基础。能够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和收益权的有效落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有利于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行政规范,提高村干部依法理财能力

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通过具体业务规范,详细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开支情况、资产运营情况、合同收益情况,能够做到有效监控。在农村经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充分体现会计监督职能,提高村干部依法理财能力。

(四)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基础数据的信息采集,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运用会计电算化和信息化手段,准确收集农村经济运行的各项数据指标,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行状况和发展动态,提高有效监控的能力和审计监督的效力,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四权不变”的原则。即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二)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与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订立书面委托协议。

(三)坚持集中核算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即集中管理会计从业人员、集中处理账务;规范村级财务、资产、合同等具体业务。

(四)坚持会计责任主体不变的原则。按村民委员会、村级实业公司、村集体农场分别记账,各自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性质不变,分别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职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按照各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定期向农村经管部门上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数据;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

(二)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准确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状况,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台账。定期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上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状况,定期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集体资产的运营情况。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已签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内、对外土地承包出租和资产出租合同进行清理备案,建立台账,准确核算合同收益,定期公开合同的兑现情况。

(四)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工作,进行财务分析。按要求做好会计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纳人员准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收支业务,监督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机构设置

(一)机构性质和隶属关系

各镇负责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是社会服务性机构,其工作人员暂不列入各镇编制,隶属于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业务上由区、镇农村经管部门指导。

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办公场所由各镇提供,各镇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和具体业务量,配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3—10人,9月底前选聘考核,择优录用。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人员稳定。

(二)人员聘用、工资待遇与经费来源

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镇村选配、社会招聘相结合,以原总会计中选聘为主。工资待遇一律与委托的单位脱钩,原村总会计中选聘的人员报酬原则上不高于全镇村两委干部(剔除正职)平均水平,由各镇人民政府确定。

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负担。人员经费由区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万元,办公经费及人员其他相关经费由各镇财政提供。

五、实施步骤

(一)各镇应成立村级集体资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各村要成立农村集体财务工作小组,并建立工作制度。

(二)各村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资产、合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并编制相应清理清单,由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报送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备案。

(三)由各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持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与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书。

(四)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与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委托协议书的要求,就本组织有关财务账簿、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按《会计法》的有关要求,做好交接工作。

农村合作社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路设计;技术参数;注意事项;

0引言

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突飞猛进的当今社会,为全面贯彻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为确保我区农村公路建设有序、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按时完成“村村通沥青(水泥)路”等建设任务,提升农村地区交通运输服务能力,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把农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管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由此可见,国家对农村道路的建设非常重视,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极为繁重。

如何做好切实可行的公路设计,是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重要控制环节。作为公路工程设计技术人员,应将农村公路的建设纳入工作重点。

1农村公路设计理念

农村公路线长面广,分散在一个地区的各个角落,针对不同地形、地质状况的农村道路,设计时除充分考虑经济发展、交通量、人口密度、资源分布状况外,还应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等各方面因素,本着“统筹规划、保护耕地、因地制宜”的原则,保证在超重车辆通过时,不致对路面结构造成破坏,从而提高农村公路的交通服务功能。

1.1合理选择设计荷载

我县农村处于山陵、重丘山区,不仅是地方材料采集的料源,还是滑石矿能源基地,很多农村公路就必然成为地材的重要运输通道;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型重载车辆也越来越多,在干线公路中,因为超限检查站和收费站较多,一些大型重载车辆为逃避收费和检查也会绕行农村公路,对农村公路造成不可避免的破坏。所以,选择农村公路设计的荷载标准一定要准确,应以观察或了解到的最大汽车荷载轴载为基础,结合技术标准,合理选择设计荷载等级。

1.2合理选择设计速度

鉴于农村公路主要为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提供服务,农村交通法制观念相对薄弱的实际情况,在农村公路的设计理念上,应考虑:一是符合农村公路交通的实际,二是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农村公路在设计速度上也应合理选择。

1.3 合理选择路线

考虑到地方政府财政投资的困难,农村公路修建的不易,为避免重复投资,选择合理的路线非常重要,其原则有:

a结合县、乡、村建设规划,同当地景观相协调,发挥公路总体综合效益;

b充分利用旧路,减少占用耕地,保护生态环境;

c 便于施工,可采用的施工工艺能够满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4合理设计安全设施

以人为本,使用功能优先,是当前工程设计的一大主题。安保工程设计应坚持“经济可能、技术可行、方案有效”的原则,将公路技术指标与交通事故指标紧密结合,通过分析影响行车安全的主要因素,如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线不良、路侧险要等,确定安保工程实施路段,提高行车安全性。安保工程设计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增设标志牌、标线、波形钢防护栏、钢筋混凝土防护栏、缆索护栏、示警桩加反光膜、减速设施等。

2 农村公路的设计等级及技术参数

农村公路的设计等级及技术参数总的原则是“因地制宜”,即以改建三、四级公路为主,根据公路的不同地形、不同位置、不同作用可分段确定设计等级及技术参数:以保证畅通的交通量,满足车辆错车基本要求,确定路面的宽度;以保护路面不受破坏,确定路基宽度;以适应最不利交通荷载需要确定路面结构;以设计速度确定农村公路的线形标准。

2.1桂林市农村公路典型路面结构设计指标及设计技术参数

结合重载交通对路面承载要求,在分别对三、四级农村公路给予1.8、1.5的交通荷载系数后,采用的路面结构及设计技术参数为:

县乡道联网沥青(水泥)路:路基宽不小于6.5米,路面宽不小于5米;水泥混凝土路面厚不小于22厘米,设封油层,基层厚不小于20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不小于4厘米,设封油层,基层厚不小38厘米。沿线人口较密集,连通多个乡镇、建制村,路网布局结构合理,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且地方积极性高的县乡道联网沥青(水泥)路,可按三级或二级公路标准修建。

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基宽应不小于6.5米;如工程地形条件复杂的局部路段,经过论证,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可采用路基宽4.5米,但须按《公路技术标准》规定设置错车道。路面宽应不小于4.5米;当采用路基宽4.5米时,路面宽不小于4米;水泥混凝土路面厚不小于20厘米,设封油层,基层厚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不小于4厘米,设封油层,基层厚不小30厘米。

3 设计中注意的事项

设计方案以切实可行为原则, 重点放在农村公路的改造工程项目上。因此,利用旧路、局部加宽的地段所占比例达80%以上,这也是发生工程质量病害较多的地方,设计方案如果不到位,很容易发生质量问题,为此,为保证工程质量,设计中应注意与质量验收标准接轨:

a 平面线形以适合原线形的流线为基础,保证顺畅为可行;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b 新旧路基的接茬方式、填料的技术要求;

c 为达到压实质量标准,应考虑可采用的夯实机具型式;

d 加宽宽度,结合工程量大小,应考虑错台方式、压实作业和错轮有效宽度;

e 采用矮挡墙加宽路堤,应验算施工压实机械压实时产生的倾覆推力;

f 加长涵洞,参照旧涵结构顺接;

g 原有路基较好的地段,如多年稳定的砂砾路面,可直接进行底基层或基层施工;

h 石质路基上直接做水泥稳定基层;

I 综合排水的完善。公路质量由水侵害引起的问题达50%以上,农村公路在养护方面经费严重不足,因此,完善综合排水设施,减少水侵害,十分重要。排水设施的完善,可提高公路抗灾能力,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

4农村公路设计变更控制

农村公路设计变更因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资金影响,产生对技术标准的变更;二是地方拆迁的影响,设计方案的变更。因此,要想控制好农村公路设计变更,控制好技术经济指标,必须作好以下工作:

a 现场踏勘,充分了解当地的水文、地质、材料情况,核实当地提供的测设基础资料;

b了解当地民俗、民规,设计方案适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

c 对采用的材料进行试验,对旧路进行弯沉质量检测,通过数据分析,确保提供的设计方案切实可行;

d 设计方案应与现行施工技术规范保持一致。

农村合作社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会计核算过程 问题 对策

一、前言

农村信用社是政府联系普通农民群众在关键性金融纽带,在当前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农村信用社业务范围涉及面较广,包括贷款、储蓄、结算、保险等业务。当前,由于诸多因素,导致农村信用社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账务处理不规范现象,无法适应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所以,为了遏制风险,构建完善的会计核算内控制度,还需要对会计核算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从多方面着手,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会计核算能力。

二、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过程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应付利息的计提不规范

在应付利息计提中,大多数农村信用社的利息储备金额短缺,未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计提。具体表现为:计提不足,存在成本后移现象,没有明确的制度进行规范,也没有依据后果对相关单位进行惩处,审核不严,致使应付利息计提较为随意[1],甚至还有的农村信用社实行的标准较低,应付利息不足以进行实际支付,导致利息备付率较低,且科目余额容易发生赤字,并存在当期盈利虚假状况,导致会计年度核算难度大大增加,并容易导致经营风险的出现,严重影响到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

(二)资产风险准备计提不足

部分农村信用社在会计核算中,为了减少支出,并提升利润额,多存在各项资产的风险准备金计提不足现象。甚至还有的农村信用社仅仅按照各项货款年初余额1%进行呆账准备金计提,而并未进行投资风险准备金、坏账准备金计提,导致风险大大增加。还有的农村信用社为了达到本年度的利润指标,所收取的呆账贷款并非用于冲减贷款本金,而是将其作为利息进入了当期损益,用余额归还贷款本金。该种做法不仅大大增加了其税金支出,而且严重违背了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的要求,致使不良资产无法盘活,对其长远发展产生了阻碍。

(三)存在经营利润虚增现象

在农村信用社的会计核算中,依据权责发生制,允许其对未到期贷款进行应收未收利息的计提,以增加当期收益。但很多农村信用社在际核算中,在贷款到期无法正常收回本息条件下,依旧以该部分的贷款应收未收利息作为盈利进行核算,造成虚假收入现象,不仅影响到农村信用社的收益质量,而且需要为此额外支付税款,导致经营负担加重。

三、提高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质量的策略分析

(一)严格执行会计制度

在农村信用社的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实际经营情况,确认并计量收入。针对表内计提的长期投资利息以及应计贷款利息,要遵循会计谨慎性的核算原则予以确认。而在年度终了时,要以实际收到的现金、现金等价物等作为收入确认依据。若是不符合这些条件,要将其转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避免作为当期收入进行当期损益的计提。另外,要对应付利息进行合理计提,并严格依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应付利息的计提,严格按照定期一年以上存款用平均利率标准进行应付利息的计提。同时,还需要对明细账户进行单独设置,并分别依据利率档次、存款种类、保值贴补息等明细账予以核算,并进行逐笔、逐项计提,真正做到有账可查,以确保足额计提应付利息。

(二)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监督与管理,是对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核算真实性、精准性的检验,是确保内控制度与会计核算制度落实到实处的有效保障。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要求检查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并熟练掌握农村信用社中的各个业务操作规范、操作流程,拥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并遵循原则,对核算违规问题进行严格的检查与处理,进而将风险降至最低。

(三)完善内控体系

建立及完善内控体系,是保证农村信用社会计信息真实。有效,并确保其信贷资产安全及经营活动规范的有效方法。所以,只有完善内控机制,并对农村信用社内部的各项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才能够遏制违规行为,降低风险。而在内控体系构建中,要进行适度的业务换人复核,并进行轮岗审核,并明确权责,坚决抵制单位及领导出现纵容、默许及授意会计人员进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规范会计核算等行为[2]。对于已有的违规违法行为,要在追究追究相关人员职责的同时,对相关领导人进行问责。

(四)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养

要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会计核算治疗,还需要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养,并严格执行准入门槛,对会计专业类毕业生进行优先录用,进而对各级营业点人才队伍进行调整。同时,还需要制定出科学的奖惩机制、考评机制,对于违规人员进行严格处罚。当然,农村信用社还需要注意对从业人员加强道德、社会纪律、法律知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培训,让会计人员具备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以娴熟的技能完成各项会计核算工作。

四、结束语

当前,农村信用社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因此,就需要逐渐完善会计制度,并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人员素养,以确保核算的规范化、高效化,降低金融分享,推动农村信用社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农村合作社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逆向选择;收入约束

健康之于人类是永恒的追求。农业人口的健康能够保证其人力资本不衰退,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为了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而建立的“互助合作、风险共担”的制度,其发展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我国原有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历了1938-1968年的形成阶段、1969-1980年的推广阶段、1981-1989年的萎缩阶段、1990-2002年的新探索阶段后,自2003年起进入了新的时期,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介

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计划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标志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我国的发端。

2003年1O月1日浙江、湖北、云南和吉林4个省份率先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当前已推广至全国。至2011年,全国参加新型农村和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已达2637个,占全国2853个县、市、区的92.4%,参合人数达8.32亿人,人均筹资246.2元,年度筹资总额约0.2亿元,补偿受益人数达13.15亿人次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互助合作、风险共担”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制度的设计原则以健康人群和患病人群分担灾难性风险这一保险原理为基础,其设计前提在于假定该制度将会有农村人口最广泛的参与,其设计目标是对参保人提供机制性的经济保护,防御由大病风险引起的收入打击和支出危机。与医疗救济相比,这种机制不仅能够减少收入打击发生后的补救工作量,而且还能给农户带来多的安全感。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有所改观。

二、现行的筹资标准

建立科学有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与补偿方案,给出一个合适的筹资额度,达到一个合理的补偿水平,是广大农民的殷切希望,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

当前,我国在新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上,并不统一,各个地区、各个试点由于经济发展状况、农民支付能力等方面的不同,采取的筹资标准互有差别。对于筹资标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提出以下指导性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1)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2)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3)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个人缴费水平的确定是困难且关键的问题,筹资标准会直接影响到筹资效率。筹资金额过高,将会影响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并直接影响到农村合作医疗的稳定和保障程度;相反,如果筹资金额过低,又不可避免地出现超支和赤字,同样不利于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健康发展。

现行的筹资标准借鉴了2002年以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部分经验以及之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具体实践,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它并为充分考虑到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问题、政府的负担问题、保障水平问题、逆向选择问题、以及农民的出资能力,应该说尚须完善。

文献中,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研究不胜枚举,但极少有文献具体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确定问题。在笔者统计的文献中,仅贾康、张立承②(2005)强调调整西部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不同财政级次的职责分工,以及改变筹资顺序、创新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模式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具体建议,并提出了新的筹资标准。但其提出各级次的出资规模,只有指导性的数据,对于如何得出,作者并未明言。

如前所述,确立合理的筹资标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畅运行的关键所在,理论研究的缺失对筹资标准的确立是不利的,这正是笔者进行本研究的原因。

三、筹资的约束条件

(一)政府的出资约束

卫生服务包括预防、医疗和康复等服务。这其中,预防服务被视为纯公共产品(Stiglitz,1988)。医疗和康复服务因具有部分的排他性或竞争性,可归入准公共物品行列。根据公共产品理论,政府有义务为公共产品或者产品中公共性的部分进行出资。政府出资的约束取决于其筹集到的财政收入。这部分问题不是本文考虑的重点,本文将政府的出资额归为农民出资额的从动变量,用以补充农民出资额的不足部分。

(二)农民的出资约束

1.逆向选择问题

根据公共产品配置理论,理想状态如自愿交换理论中的林达尔均衡,每名成员公共产品的自愿出资额恰好在有效率的产出水平上。但如无排他性设置,个人很可能故意降低自己对公共产品评价而不支付或少支付相应的价格来消费公共产品,即出现免费搭车者,导致公共产品的产出量低于有效率的水平。强制筹资是解决免费搭车问题的一个有效方式,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的是自愿筹资的模式,也就决定了必须从筹资标准的确立上找到相应的解决方式。

决定农民逆向选择的主要因素是农民的发病概率不同,其合意的出资额存在差异。另外,政府在农民健康方面处于信息劣势,如果没有合理的甄别机制将使得“格雷欣法则”发挥作用,最终将导致整个合作医疗体系规模的缩减,无法为更广大农民的医疗保健服务。

2.收入约束问题

西方经济学在讲到“有效需求”问题时,要包含两个关键词,一个是“愿意”,另一个是“能够”,有意愿而无能力的需求不是有效的需求。

中国农民的收入不高,农民内部的收入差距也比较大,这就导致了其出资能力的差异。如果将农民出资额定的过高,必然会将一部分贫困农民排除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之外,这不是我们实行这一制度的初衷。相反,如果将农民出资额定的过低,又未能充分利用农民的自我保障能力,徒增财政压力。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测算

(一)基本假定

要计算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规模,就必须首先设立一些基本假定。(1)制度的目标为农民的全面参保。(2)农民是经济人,具有完全理性。农民是自身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农民能够熟知自身的健康状况与发病概率,并拥有出类拔萃的计算能力,可以计算出各种筹资标准下的期望得益。(3)出资主体仅政府与农民,而不区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4)农民间出资无差异,暂不进行差别出资差别补偿的问题。

(二)总出资额的计算

政府与农民的总出资水平主要由列入保障范围内的各种疾病的发病率、病均治疗费用以及补助比例决定,假定农村人口为C。

假设有m种疾病已经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范围,其群体发病率分别为P1,P2,……,Pm,为实现合作医疗基金的盈亏平衡,即总筹资额等于总补偿额。

其中,为该病种的平均治疗费用,为该病种的补偿比例。

为单个农民所筹集的基金总额应为:

(三)农民出资额的计算

假定农民的出资比例为,则农民个人的年筹资额为:

政府的为单个农民的出资额则为:

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农民的出资比例的确定问题,这个比例不应该随意设定,应服从其经济的内在规律。既包括农民的出资意愿,又包括逆向选择的问题。

1.出资意愿

下图给出一个简单的模型,它能够简要说明的确定问题。

图1 公共产品市场需求曲线图

假设有一个二人的农村社会,社会上仅有两个人a和b,他们的卫生需求分别为和,则其社会总需求曲线为上图中的,要实现市场的均衡,必须等于卫生服务的边际成本MC。此时,个体a的意愿出资为,个体b的意愿出资为,医疗的均衡价格为:

如果可以对个人的偏好进行区分,则a和b分别出资和,市场就已经达到了均衡,但是这种区分往往是不可能的,个体b具有隐藏其真实偏好的能力。

此时政府应该将农民的出资额定在的水平上,这样a与b都有出资的激励,能够实现农村居民的全面参保。从农民出所获得的总筹资额为,距离的出资水平尚有距离,剩余的部分应该由政府出资,政府的出资额为:

出资比例就应该为:

扩展为两个群体的农村社会:出资意愿为的人口A以及出资愿意为的人口B,则农民的出资标准仍应定为,农民的出资比例为:

相应地,若可将农村人口分成n个部分,则农民的出资比例为:

2.逆向选择问题

假设按照发病概率不同,可以农村人口分为低发病率的人口L与发病率为的人口H,,L+H=C,则使低发病群体L自愿参保的筹资标准能够实现全面参保。欲使人口H自愿参保,必须令其期望得益不小于其出资额,分析中,令这两个值相等。即:

其中,表示存在逆向选择条件下的农民的出资额,为病均治疗费用③,为平均的补偿水平。

即为低发病群体L中每个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期望收益,其出资额为总成本,二者相等,其净所得为零,理性的农民可以选择参保。

而对于高发病概率群体H中每个农民出资同低发病概率群体L中的出资额相同,每个农民可以获得净收益,其值为:

由于,所以群体H中,理性的农民选择参保,全面参保得以实现。

3.收入约束问题

通过逆向选择问题的讨论,基本解决了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愿性问题,但是其所确定的农民的出资标准并不一定是最终的出资额,因为农民最终参加合作医疗还要受到其支付能力——即收入水平——的限制。

一个普遍的规律,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其医疗保障支出也将增加,也就是说,农民的医疗保障支出与收入水平呈现一定的正相关关系。研究中,可以运用回归分析,比较精确地确定两者的相关关系。

假定农村人口可以按照其收入水平分成若干个群体,收入为的农民,其医疗卫生支出为,。

研究步骤如下:

第一步:搜集相关数据,包括医疗卫生支出Y、收入水平I以及一些控制变量;

第二步:进行实证分析,确定变量间的拟和方程

其中,为医疗支出的某种函数形式,为农民收入水平的函数形式,为控制变量;为相关系数,其中的意义为农民的医疗服务平均消费倾向;为残差项。

拟和的方程需满足经济意义、统计意义以及计量经济学意义的检验。

第三步:对最低收入群体出资能力进行估计

将低收入带入方程,得到其医疗卫生支出的估计值。

第四部:确定收入约束条件下的农民的出资额

表示收入约束下的农民出资额。为贫困农民的出资能力,但是合作医疗并未给农民全额的保障,而是仅仅给出R水平的补助标准,农民仍需保留(1-R)部分的自我保障能力,故此,其出资水平应定为,这也就是收入约束下农民的出资额。

4.农民出资额的最终确定

既然农民的出资额受到支出意愿、逆向选择与收入约束的限制,要实现全民参保,无疑农民的出资额应该取其中的最小值,即:

这样就达到了全面参保的目标。

(四)政府为单个农民支付的筹资额

政府补足余额部分,其出资额应为:

五、结论

本文从各出资主体的约束条件出发,探讨了各因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影响,在确定农民筹资额时,采取了“低中取低”的路线。这样确定的农民出资额,其在数值上必然是比较低的,政府要为此付出较大的财政代价,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样的结果是不合意的。但经过严格的论证,这一结果可以成为政府实施政策的起点,其可以通过对低收入群体以及低发病人群给予一定的补贴来提高对农民参合的索取价格,在降低政府财政压力的同时,更好地利用农民自身的自我保障能力,从而达到更加合意的政策效果。

注释:

①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测算。

②贾康,张立承.改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模式的政策建议[J].财政研究,2005(03):

2-4.

③此处的,是各个保障病种治疗费用的加权平均值。

参考文献:

[1]贾康,张立承.改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模式的政策建议[J].财政研究,2005,(03):2-4.

[2]保罗·J·费尔德斯坦.卫生保健经济学(第四版,中译本)[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2.

[3]唐·埃思里奇.应用经济学研究方法[M].朱钢.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4]朱恒.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农民参合意愿的探讨——以湖北省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施行情况为例[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

作者简介:

史官清(1979-),男,内蒙古赤峰人,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政策与经济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