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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共享服务特征

财务共享服务特征

财务共享服务特征范文第1篇

在经济全球化、产品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下,企业后台的职能机构越来越庞大。财务部门、IT支持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非盈利性职能部门随着机构的扩大,服务成本不断增加,然而不能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后台职能机构具有很大的资源节约的潜力,优化工作流程、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将在保证后台支撑的前提下压缩企业的服务成本。

后台职能机构中的财务部门是企业共享服务应用的重点部门。财务部门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发挥着多种职能,如对资金的投资、筹集、流动的监控职能,核算企业的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内部的控制评价体系等[1]。本文通过分析共享服务中心的模式分析,探寻财务部门的转型方向,并以电力企业为切入点,提出电力企业的共享服务管理的相应建议。

1 财务共享服务模式的分析

财务共享服务是通过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FSSC),将会计核算等非核心日常事务尽可能集中到同一固定地点处理,提高财务工作的总体效率,进而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2]。最初共享服务模式是用于节约服务成本、精简人员结构,在信息技术的辅助下,共享服务有利于跨国集团的全球扩张。

1.1 财务共享服务模式的特点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国内企业不断加强对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研究探索。通过分析国内外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应用的情况,将财务共享服务模式特征总结如下:(1)作为独立经营个体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根据市场运作方式,与外部供应商竞争,同时收取内部客户的服务费;(2)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为各业务单元集中提供后台的支持服务;(3)应用财务共享服务可通过规模效应来提高服务质量,减少服务成本,加强风险控制;(4)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以深度的应用和全面的信息系统为基础。

1.2 财务共享服务模式的分类

共享服务模式整合的业务多为非核心的、低附加值的业务支持服务,根据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与组织形式等不同视角对其进行如图1所示的分类。

根据服务对象不同将共享服务中心分为外向型与内向型。外向型共享服务中心向企业内外不同组织提供支持服务;内向型则只针对内部的顾客。由服务内容不同将共享服务中心分为咨询服务中心和基本服务中心。基本服务中心主要整合收付款等日常的业务;咨询服务中心除提供基本服务外,还提供定制化服务。根据组织形式将共享服务中心分为虚拟服务中心、砖泥服务中心与混合型服务中心。

1.3 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与其他模式比较

企业的财务管理主要有集中管理、分散管理、共享中心、外包服务这四种方式。现将这四种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及优缺点对比如表1所示。

2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在电力企业的应用

国际公认的共享服务模式有业务外包和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中心两种形态[3]。本文以电力行业为模板,拟从项目的可研评估、整体的规划、共享中心地址的选择、人力资源的储备、流程制度的改造、风险质量的评价体系与信息系统的建设等方面提供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设方案。电力企业的现行管理模式存在很多问题,如:组织效率偏低、人员冗杂;战略推进的能力与业务支持的能力不充足;集团公司的各下属公司执行力较差、流程不统一;集团公司对各下属公司的监控较为薄弱等。本文从下面七个方面详细阐述电力企业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建设的关键点与具体步骤,为电力企业的财务共享服务应用提供必要指导。

(1)项目的可研评估。项目的实施评估首先要在电力企业的各层级进行摸底调查,搜集现有工作流程、组织结构、人员的素质、管理规章制度、信息系统稳定性等各种基础信息;评估电力企业的现有财务管理与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模式作比较,评估共享服务中心项目的实施成本与风险。

(2)整体规划。电力企业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项目的实施规划分为两个方面:组织机构的设计、目标和进度的规划。首先,要确定电力企业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所要辐射的地域范围。共享中心的辐射范围是有限的,范围的增大伴随着成本的提高,企业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理适用的地域范围。其次,确定共享服务中心项目的实施目标和进度计划。电力企业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项目实施前,要明确项目的基本目标,并将目标分解落实到不同的项目阶段,确定里程碑事件与时间安排,有条不紊地实施项目建设。再次,电力企业的集团公司要设计整体的财务体系,电力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要逐步实现从分散式向共享服务中心的转变。最后,需明确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的边界。对于流程相对来说较为标准、交易货结算量较大的应收与应付活动,出具法定报表和处理总账等均可纳入共享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

(3)人力资源储备。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设初期,应加强对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沟通能力的培训工作。电力企业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将在某一地点展开工作,考虑到地域文化等特征,须做好聘用新员工的准备。

(4)共享中心选址。电力企业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地址的选择需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如:人文社会等环境因素、当地教育水平和财务知识水平等人力资源因素、当地的人工成本和成本利润水平等成本因素、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政策等政策因素。

(5)流程制度改造。电力企业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设过程也是企业的财务流程再造过程。共享中心通过对多个地点的技术、人员及流程的整合,建立流程管理机制,将企业内的各种流程精简标准化,从而实现真正地高效与稳定。

(6)信息系统建设。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以统一的信息技术共享平台为技术支撑,跨越空间障碍,提供迅速、广泛、持续的服务。ERP系统的统一是共享服务平台搭建的前提,共享服务平台的有效运作还需要统一的流程标准与IT标准。

(7)风险质量评价体系。电力企业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离不开标准客观的评价体系。该体系评价服务质量,并及时预警共享中心运行中的风险因素。共享中心与各子公司、分公司签署相应的服务水平协议,并建立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

财务共享服务特征范文第2篇

关键词:纳税人概念;国家分配论;权力关系论;公共财政;税收法定原则

一、当下我国纳税人的概念及其形成基础

国内学者在论及纳税人的概念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定义为税法直接规定的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例如,认为“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认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上述定义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择其要者有二。

(一)财政学界关于税收概念的界定

长期以来,在我国财政学界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财产和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产生后,就必须从社会分配中占有一部分国民收入来维持国家机构的存在并保证其职能的实现,于是就出现了财政这一特殊的经济行为。因此,“财政是国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动,它是一国政府采取某种形式(实物、力役或价值形式),以一部分国民收入为分配对象,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实施的分配活动”。相应地,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则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品,凭借行政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而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看出,在这种概念下,税收被定性为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取得民众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且这种取得具有单方性,即表面上看无须取得公众的同意。在这里,突出和彰显的是税收的政权依据及其所谓“无偿性”和“强制性”,公众(纳税人)的义务被过分地强调,以至于纳税人似乎只有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与之相反的是,国家的义务却予以淡化甚至忽略,凸显在纳税人面前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税收征管权力,而且这种权力还时而被滥用。如此背景下,纳税人也似乎就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法学界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

在我国税法学界,多年来,由于在税收概念方面受“国家分配论”的影响,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推崇“权力关系说”。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依靠财政权力产生的关系,是以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作为优越权力主体与人民形成的关系,该法律关系具有人民服从此种优越权力的特征……税收法律关系是以税务当局的课税处分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家及其代表税务行政机关是拥有优越性地位并兼有自力执行权的,纳税人只有服从行政机关查定处分的义务”。依此定性税收法律关系,将使税收行为无异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纳税的核定、执行似乎与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分没有什么两样,而作为类似违法者的纳税人负有更多的义务,也就无可厚非了。

二、纳税人概念应予完善的必要性

在当前我国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全面推进依法征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背景下,对已有的纳税人概念予以修正和完善,强调其权利特性,增强其主体地位,无疑是正确和必要的选择。

(一)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已成为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导向性目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上个世纪末,为了处理好经济社会转轨、政府职能转变而带来的财政职能转变和财政转型问题,我国适时提出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导向性目标。这一导向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要以公民权利平等、政治权力制衡为前提的规范的公共选择作为决策机制,即要实现理财的民主化、决策的科学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这种权力制衡的规范公共选择实际上也是“政治文明”包含的一个基本路径,即所谓权力制衡的理论:以公众的权利来抗衡和制约日益庞大而似乎没有边界的国家权力。在这种机制下,财政活动尽管直接表现为政府以税收为主要形式无偿地转移公众的财产收入,以政府购买、转移支付等形式提供市场不愿或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但当家人——财富的终极所有者和享用者却是社会公众(纳税人),此时政府与社会公众(纳税人)的关系是“管家”与“主人”的关系。换肓之,公共财政的钱是主人即社会公众(纳税人)的,而不是管家即政府的。管家能够支配多少钱,如何安排使用这些钱,都只能由主人来决定,都必须禀承主人的旨意。政府主要是通过税收方式获得收入的,而税收由社会公众(纳税人)决定,即社会公众(纳税人)控制税收决定权,就成为公共财政的起源和基点。依之,应当突出强调的是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而非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的权力,否则便是本末倒置了。

 

 

(二)依法治税、建设服务政府已然成为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开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伟大变革,不仅仅是为了重塑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更是要高扬法治与规则治理的价值和意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在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之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开启了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征程,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弘扬则是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权利乃权力之本,权力为权利而生,为权利而存,为权利而息,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昔日的规制型政府也日益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因此,改变我国税收法治领域征税主体权力意识极度膨胀、纳税服务意识差的现状,有效控制征税主体权力滥用的欲望和行为的现状,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需要,弘扬纳税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便是当务之急。

三、纳税人概念完善的逻辑

一方面,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纳税人因国家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受益,就应当向后者提供金钱,税收是这两者的交换,这就是所谓税收的“交换关系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这个交换关系中,纳税人享有包括税收决定权(是否征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税收监督权(征税过程的监督、税收使用的监督)、税收救济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等广泛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就其内容而言可以分为宏观上的纳税人的整体权利和微观上的纳税人的个体权利。纳税人宏观上的整体权利,是指通过税收所体现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中纳税人拥有的权利。纳税人微观上的个体权利,是指具体的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国家税务行政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直接相联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纳程序上的权利),同时负有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纳税的义务(此所谓税收法定原则)。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或政府享有依照法律征税的权力,同时负有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和责任。因此,纳税人首先是一个权利享有者,然后才是一个义务履行者,而且仅仅履行他自己的意志。国家或政府不过是按照纳税人的意志,受纳税人的委托去征税,并按照纳税人的意图去使用税收,这个机制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作为公共财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选择机制。

所以,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行为应以纳税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应该是而且也只能是纳税人的公仆。对于纳税人来说,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是先有权利,后有义务,而不是相反,这显然异于传统理论中国家或政府对于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的过分强调,而后者在相当程度上也应该为我国公民长期纳税意识的淡薄埋单。

我国目前仅见的对纳税人的法律界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毫无疑问,这里的纳税人不是具有人格意义的人,他只是税收征收管理的特定对象,而不是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纳税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它只是义务的承担者而不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充其量不过是税务管理意义上的一个称谓。但作为税收交换关系当事人的纳税人,应该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是一个具有完整公民人格的人。理性经济人是自私的,以是否有利于自身作为行为的判断标准。纳税人之所以缴纳税款,是要购买依靠纳税人个体力量无法达到的公共需求如国防安全、礼会治安、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和社会保障,等等。如果政府所提供的公共需求不能物超所值,纳税人这一经济人就可能拒绝为此支付款项。所以,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纳税人希望享有权利,希望从自己劳动所得中让渡的那部分收入得到相应的回报,这就是纳税人的权利。只有理性的经济人才可能成为税收交换关系的当事人,因为是理性的经济人,所以纳税人应该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另外,在现代民主国家,公民作为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应该享有完整意义上的公民人格,除了负有义务,更重要的是享受权利。

另一方面,在宪政体制下,相对于税收法律领域的“权力关系说”,越来越被广泛被接受的“债务关系说”似乎更契合且更有利于税收法律领域法治目标的达成。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和《德国租税通则》确立了债务关系说。德国税法学者阿尔拜特·海扎尔则在他的《税法》一书中对该学说进行了阐述。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问的对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公众(纳税人)之间明显的不平等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早就被以平等为特征的服务与合作的关系所取代”。

实际上,西方现代行政关系更多地表现为政府为纳税人服务的基本思想,更多地体现了征纳双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上的平等地位。如美国在1994年和1996年两次公布了《纳税人权利法案》,法案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享有专业的服务和礼遇,甚至在受到粗暴对待时,纳税人有权上告,直到获得满意答复为止。法国为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各省都设有省级税务委员会。这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成员一半来自税务机关,一半来自纳税人,又称对等委员会。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11月6日,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了《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表明我国在依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道路上迈出了标志性的一步。

尽管在是否可以用“债务关系说”解释包括税收实体行为和税收程序行为在内的所有税收行为的问题上尚存争议,但其对于重新审视税收行为、革命性地定性税收法律关系、还原法治国度里对纳税人的应有礼遇、保障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制约和控制征税主体的权力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它有利于征税主体和纳税人双方地位的科学定位,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利于征税主体行为方式由强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最终有利于税收领域法治的实现。相对于“权力关系说”,“债务关系说”彰显了纳税人的权利,与前述公共财政框架下对纳税人主体地位的弘扬遥相呼应。

综上,无论是作为公共财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选择理论对纳税人主体及其权利地位的本质要求,还是作为宪政体制下法治政府重要特征之一的服务型政府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都突出强调了纳税人的权利特性,因此,再将纳税人仅仅定义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变得非常不合时宜,建议将其界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有税收权利、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文字上的更改,但它的背后却折射出观念上的深刻变化:从国家本位到个人本位,从官本位到民本位,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强制型行政到服务型行政。而且这种观念上的变化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实践力量,进而成为深化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实现依法征税、依法用税,建设法治政府的潜在动力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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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樊丽明等,税收法治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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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馨,税收公共化:财政公共化的起源与基点[j],涉外税务,2003,(5)

[8]l甘功仁,论纳税人的税收使用监督权[j],税务研究,2004,(1)

[9]油晓峰,王志芳,税收契约与纳税人权利之保护[j],税务研究,2007,(2)

财务共享服务特征范文第3篇

近年来,“共享”这个词非常的火,从知识共享到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共享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特征。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引领国家发展,共享经济也成为新热点。近来,在财务管理领域,“财务共享”也成为最火的话题。因为,许多企业把财务共享作为财务转型的重要方式,把财务共享作为“互联网+”行动、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切入点。可以预见,在未来一两年,财务共享将呈现爆炸式增长。

对此,浪潮对财务共享发展已有预判:2017年是财务共享年。

浪潮是云计算管理和行业ERP供应商,是集团财务和集团管控领导者,为中国航天科技等大型企业提供服务。作为最早的财务软件厂商,浪潮见证中国财务信息化历程:在PC时代,以单机版的会计电算化为主;到了互联网时代,则以集团财务为重点,支撑规模化经营和集团管控;进入云计算、大数据时代,财务的管理模式和工作重点发生了很大变化,以管控服务型的财务共享和管理会计为代表,通过流程的变革、职能的转型、专业化的分工,财务管理进入了共享服务的新时代。

财务共享成为浪潮近年来布局的重点。在2000年的时候,浪潮第一次提出集团财务、集中式财务管理。2013年,浪潮正式浪潮财务云,推动企业财务管理步入云端。2015年,浪潮在业界首次提出“管控服务型财务共享”理念,以“柔性共享、精细管控”为核心,帮助企业通过建立财务共享中心。今年,浪潮为帮助集团企业顺利完成财务管理的华丽转身,又提出“新财务 大共享”的理念。

4月26日至27日,浪潮先后在上海和北京举办主题为“新财务 大共享”的集团企业财务共享高峰论坛,全面展示大共享时代,针对集团企业创新财务管理这一命题,浪潮给出的实现路径、产品支撑和最佳应用实践等。

浪潮集团执行总裁王兴山表示:“新财务的‘新’,主要表现在财务职能上,和以往相比经历了几个转变,从注重结果到注重过程,从管控到管控与服务并重,从格式报告到智能决策,从业务监督到战略指引,从业务记录到价值创造。集团企业为应对市场、技术、风险内控等带来的挑战,共享服务是必然趋势,未来业务财务一体化下的共享中心将是大共享趋势。”

王兴山断言,财务共享理念会逐步成为大中型集团企业的标配。

财务共享的五级成熟度模型

综观中国集团企业财务共享多年的应用实践,浪潮认为,财务共享在企业的应用模式可划分为五个阶段,分别是:核算共享、报账共享、标准财务共享、业财一体财务共享,以及大共享。其中,核算共享和报账共享是共享的初级阶段,只是解决了财务人员成本大量投入的问题;从平台化财务共享模式以后,企业成立独立的财务共享中心,组织、人员等发生根本性变革;在业财一体化财务共享模式下,财务管理实现了管控前移,降低了财务风险,可以支撑企业精细化管理和内控落地;而大共享则是将企业内部的财务、采购、人力资源等集中进行共享。大共享是财务共享中心的未来模式,业务财务一体化下的共享中心不仅涵盖财务业务,而且人力资源、集中采购、市场管理、信息技术等都将纳入共享中心的管理范畴。

管控与服务并重是财务共享建设的首要目的,而财务共享作为共享服务的先行者,也将统领未来大共享的发展。在浪潮看来,集团企业要结合当前管理现状、业务需求,选择适合的财务共享模式,并明确未来优化方向。

财务共享必须是服务管控型的财务云。众多企业把财务共享作为财务转型重要抓手,把财务共享作为“互联网+”行动在企业当中落地和切入的点,这非常像在二三十年前的时候,企业信息化从财务开始一样。 所以,现在谈大共享,需从财务共享出发。

“中国企业的信息化是从财务电算化开始的,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生命线,几乎所有企I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的体现都是以财务为核心。”王兴山表示,集团企业管理要有大共享思维,在企业信息化建设方面,要以共享理念为统领。财务共享先行,人力共享、采购共享、法务共享、IT共享、研发共享等,都是今后共享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以财务大数据为核心的大财务、大共享、业财融合是未来的趋势。集团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管理现状、业务需求,从财务共享开始,选择适合自己的财务共享模式,并明确未来的路线图。

推动共享中心向财务大数据中心转变

近年来,云、物、移、大、智等新技术蓬勃发展,云计算、移动互联网是财务共享的基础支撑,大数据、电子发票、会计电子档案,以及人工智能的应用,让财务工作进一步数字化,会计处理自动化,业财税一体化成为趋势。

在这样的变革中,财务领域数字化转型的核心就是“互联网+管理会计”,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财务与大数据的融合,财务共享中心拉动业财一体化,并向大数据中心转变,这也是企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重要环节。财务共享中心应把财务大数据作为建设目标。

“财务共享中心的建设要把财务大数据作为重要目标。”王兴山表示,财务与大数据的融合是“互联网+”时代财务管理最重要的特征。财务共享作为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环节,是“互联网+财务”的切入点。

财务共享中心实现四个价值

通过建设财务共享中心,浪潮为企业带来了四个方面的价值:一是推动财务管理数字化转型和财务职能转变,从会计核算到财务管理,从手工记账到电子档案,是“互联网+财务”的切入点;二是推动业财税一体化,加速财务向业务渗透,合同、物资、项目、资金等业务系统与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对接;三是支持组织柔性化变革,共享服务提供了横向的矩阵管理模式,完善了单一树状结构的集团管控模式,能够在刚性管控的基础上提供柔性化服务,基于大数据提供多维度内部报告(按法人、项目、区域、事业部),更加适应管理会计需求;四是强化集团管控,基于财务大数据推动集团管控模式向精准、可视、智能分析转变。

实现财务共享的意义是什么?浪潮通过共享中心可以解决财务效率低、财务运营成本高等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当前市场环境体系之下如何提升能力和效益,实现管理提升。具体来看,第一,围绕企业战略,对共享的定位是围绕企业战略进行提升,提升管控能力;第二,是要把财务共享进行标准化,高度重复性的、非核心的业务删除,从而节省大量资源去做管理转型。

集团企业管理进入大共享时代,主要从三个层面来看:

第一个层面,大共享一定基于IT平台,结合现在的市场形式、企业实际的情况,对架构进行调整和优化,实现共享整合。

第二个层面,整个管理延伸至所有业务,尽可能向前端延伸,从财务视角把风险控制融入到财务当中,实现价值链的整合。

第三个层面,财务人员很多时候是生产数据、加工数据、存储数据,真正利用数据、使用数据的能力是大大被低估的,而真正驾驭数据的能力就是共享的能力。

目前,浪潮财务共享方案在建筑业、制造业等多个行业取得了良好的应用实践,并成功应用于中国铁塔、中海石油气电集团、鲁商集团等大型集团企业,获得客户和业界的一致认可。

据了解,中国铁塔现已在北京建立了覆盖31个省市的分公司、400多个地市分公司、300多个中国铁塔的集团统一的财务共享中心。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浪潮合作的财务共享中心高效运营,有利支撑了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同时共享中心从单纯的绩效分析一直延伸到对前端作业质量的管理,以及对员工信用的监督,满足了过程监督和风险内控的要求。中铁十一局也携手浪潮建设财务共享中心,强调财务共享不仅提供服务,同时要解决原来对分支机构、项目部等的财务监管难题。

财务共享服务特征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收划分;税基分享;地方财力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实质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划分所有权和比例分成的结合,它改变了财政收入包干体制下的定额分成合同和比例分成合同形式,增强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激励;改变了地方的诸侯经济,使得“两个比重”(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1995年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到2002年的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等一系列的后续改革,较好地完善了我国的财政体制。可以说,分税制改革出色地完成了初始目标。但是所谓的“政府间财政资源的最优配置”是相对于政府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所管理与服务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而言的,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此,重构中央税体系、改善地方税体系、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协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任务迫在眉睫。本文首先讨论政府间财政资源优化配置的标准,分析政府间财政资源配置的实现机制,进而提出以税基分享代替税收分成的分配办法,适当赋予地方一些税权和减少政府层级等基本构想。

一、政府间财政资源优化配置的标准

自我国实施分税制财政税收体制并开始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以来,税收的征收和分配是从根本上影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第二种基本方法,成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焦点。财政资源尤其是税收资源在政府间的配置如何达到帕累托最优,一直是各国在财政体制改革中追求的主要目标与最终理想。从理论上,美国著名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提出了税收划分的七个原则,美国经济学家埃克斯坦也提出了按受益原则进行税收分享等分权理论,但具体到各个国家,不管采取集权或分权的财政体制,都注意将各级政府的责权利有机结合起来,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从本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以契合一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阶段。因此,这里我们假定实际上我国并不存在最优的政府间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只有最具适应性的政府级次财政资源配置模式。

(一)保证中央政府的财政实力,以发挥其统筹全局、维护政治经济和谐稳定的作用

从政治层面来看,国家的结构形式对一国财政分权制度模式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影响。我国采取的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结构,这种国家结构是经济文化发展不均衡和特定历史传统的产物,有其存在的比较优势。这种体制要求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实现国家的统一和协调发展,因此,保证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提高宏观政策调控的能力成为政府间财政资源配置的首要目标。从经济层面上来看,我国现在实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在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更加强调经济、社会的统筹协调发展,重视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和健全。这些都要求中央政府具有实现统筹全局的财政实力。如图1所示,中央财政收入自1995年以来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率,这表明分税制改革实施后,中央财政的收入能力获得大幅提升,为其实施更为有效的宏观调控、协调地区间收入差距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但这种符合中央政府目标的最优财政资源配置也存在很高的机会成本。

(二)发挥地方政府的自和信息优势,以实现财政资源的优化配置

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要求,政府职能应该从经济建设转向为居民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公共服务上。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从反映居民公共需求偏好的角度看,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民众,获得居民公共需求偏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高。

由于存在经济活动中信息的不完全和不确定性,中央政府可能发生“偏好误识”,提供的公共服务不一定能很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造成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地方政府是财富创造的直接管理者,如何发挥管理者的积极性,是达到财政资源配置优化的主观条件。这种积极性的发挥要求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这种自体现在财政上就是享有一定的财政受益权、财政立法权。在正常条件下,地方政府有可预期的、逐年增长的税收收入与分配,可以根据地方资源禀赋的特点,将财政收入更加合理地用于地方的经济建设,而避免出现短期效应。但实际情况并不乐观。如图2所示,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财政收入的绝对值始终低于中央财政收入,且其增长率呈现大幅震荡的趋势。当然这与当时的财政政策转变和宏观政策调整是密不可分的,但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拥有可预期的、可增长的税收收入与分配,对地方财政资源优化配置是不适当的,这也反映出我国分税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

二、政府间财政资源配置的实现机制

(一)事权与财力匹配,形成中央与地方财政资源的初次分配

事权与财力的划分是实现政府间财政资源配置的基础,事权和财力的明确和清晰程度直接关系到分税制改革的成败和持续性。对事权和财力进行合理划分的一般原则是根据公共产品层次理论来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按照受益范围的不同,公共产品可以分为全国性、区域性等不同层次,全国性公共产品如国防、基础教育、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等应由中央政府来负担,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如地方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应由地方政府提供。上文讨论了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高于中央政府,一般认为公共产品能够由较低行政部门提供的,最好不由上一级部门供给,以避免财政效率的损失。科学地划分事权和财权、明确政府间的财政支出责任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避免“越位”行为的发生。在税收收入划分方面要根据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体现税收分割的功能性和便利性等。

(二)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通过转移支付形式,实现财政资源的再分配

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被明确列为到2020年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9大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不可缺少的核心环节,尽管世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对中国公共财政支出的实证研究表明转移支付不能根除地区差异,但却可以改善税制结构,还可以弥补财政资源在初次分配中的不足,为地方政府提供足够的财力支持;同时,保障全国的均衡发展和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过程中,要实行一般纵向和特殊形式的横向转移(例如5.12汶川地震后省级政府间的资金补助)相结合的模式,以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逐步取消保护既得利益的税收返还和政策目标不明确的体制补助;科学合理地界定转移支付标准,对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要在实行总额控制原则的基础上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要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防止资金被截留和挪用,以提高其使用效果。

三、政府间财政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构想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税制改革。在这次改革中,已经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并顺利开征了燃油税,增值税转型也已经在全国铺开,社会保险税呼之欲出。在进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合理进行税收收入的划分,才能更加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税收收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理划分,需要建立起一套减少共享税、完善地方税制和实现税基共享、分率征收模式的有效率的税收分配体系,以保证各级政府财政职能的发挥和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下面针对支撑我国税收收入的几个税种做具体分析:

(一)重构中央税收体系

1.把增值税确定为中央税,发挥其主体税种的作用。增值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为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将增值税划为共享税。实践证明,把增值税作为共享税,造成一些地方政府采取盲目投资、盲目引资、重复建设、经济割据等手段以增加投资和经济总规模的方式来增加地方的税收收入,同时还存在着生产地和消费地之间的税负转移,容易导致地区间增值税税基和税源的争夺问题;并且把增值税作为共享税,地方政府一直认为中央财政所占比例过大,地方拥有的比例过小,对此问题争论不休。将增值税确定为中央税,作为中央的固定收入,同时给地方增加新的主体税种,可以有效提高“两个比重”,保障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和宏观调控的力度;同时,也可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流转税体系。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的大背景下,在把增值税作为中央税的同时,更需要切实发挥“消费型”增值税刺激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就业。

2.把社会保险税作为中央税,以实现社会保障的全国统筹。社会保险税是发达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办法,资金来源单一且缺乏刚性,导致支出难以保证,同时存在着支出约束机制不健全、资金浪费较为严重而且保障面较窄的弊端,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稳定地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建立具有权威性的覆盖城镇行政、事业和各类企业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建立,而且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虽然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大,社会保险缴费(税)水平有着明显不同,但是从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趋势来看,实现社会保障的全国统筹是一个大的趋势。社会保险税的收入归属中央后,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在全国各地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公共服务,从而避免了由于人员流动导致的社会保险在地区间接续困难。

3.证券交易印花税按来源地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我国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作为共享税来进行征收管理的,在收入划分上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由中央政府和深沪两地按一定比例分成,这样其他资金来源地政府就被排斥在收益分享之外,形成了地区间利益分配不公;同时深沪两地政府由于受地方利益的驱使,两地交易所争夺企业上市与追求高额成交量的过度竞争在所难免。这在客观上引发了各地政府间的矛盾,既不利于资源的合理流动,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因此,改革后的证券交易税在收入划分方式上应做合理化调整,实行中央、深沪两地与其他地区共同分享的政策,由中央政府与各地政府按确定比例分成。具体操作方式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按照上市公司所在地来确定税收收入的归属;另一种则是按照投资者交易地来确定如何划分。两者相比较,由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大多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而边远及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上市公司较少甚至没有,如果以上市公司所在地为标准划分证券交易税收人,将不利于各地区的均衡发展。但随着人们理财观念的更新,边远及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股民人数将呈上升趋势,采用后一种方法则可以避免这一弊端。有鉴于此,宏观政策上理应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笔者认为采用后一种方式较为合适。

(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1.短期内,可暂时以营业税作为主体税种。现行地方税中只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比较大的税种,增值税划为中央税以后,会大量减少地方的财政收入,影响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因此,选择一个税源稳定、税基较宽、能够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税种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成为当务之急。从营业税的特点来看,其税源主要分布在第三产业,比较分散,特别是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行业,个体户所占比重大,适合地方征管。将营业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能够把地方利益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有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还可以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若把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还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费改税过程中将一些收费项目纳入到营业税当中,以扩大营业税的税基,也可以减少收费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二是将第三产业中的新兴行业纳入到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以有效增加营业税的收入规模。

2.长期来看,宜以财产税作为主体税种。财产税以其自身的特点,天然符合地方税设计的需要:(1)税源充足并且相对稳定,不易发生大规模的迁移。(2)具有重要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可以通过调节财产所有者的规模、数量等因素而获得级差收益,与所得税相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现象。(3)财产与其主人的居住地通常是一致的,既然享受到了地方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向其征税也符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理念。以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为主的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可以促使地方政府优化本地投资环境,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吸引更多的投资,使财源经久不衰。

(三)逐步减少共享税种,提倡税基共享,分率征收

1994年的税制改革借鉴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分税制的实践经验,在税制中设计了一些中央地方共享税,如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2002年所得税也成为共享税,再加上本质上也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营业税和城建税,从而导致共享税在整个税制中比重过大。在税收共享层面,我国的分税制度安排并没有完全遵循税种本身属性,而是将收入规模大的几个主要税种都设置为共享税,从而在减小改革阻力、调动地方财政积极性的同时,也造成各级政府收入结构雷同的局面。从政府间的税收资源划分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共享税设置过多、规模过大的问题,应考虑适当减少。因此建议把增值税、资源税作为中央税,营业税、城建税作为地方税;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企业所得税作为共享税可以扭转地区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应继续保持不变。在统一企业所得税之后,应该给予中西部地区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沿海地区的企业向西部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在合理减少共享税种的情况下,分享机制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税基分享制的要旨就是税基由中央政府统一确定,不同层级政府共享税基、分率征收。这种分享方式在美国的具体实践中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997年国务院曾将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在5%税率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作为中央收入,这是税基分享模式在我国的首次尝试。这种分享模式的最大优点是可以使中央和地方收入都能建立在分享经济发展红利的良性循环的基础之上,使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也使各级政府能拥有自身的主体税种成为可能,可以更好地安排公共支出,使整个社会经济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四、财政资源优化配置的实现路径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经济社会是一个相互联系、互相促进的大系统,其中任何一个子系统的改革和变迁,都将面临两种情况:一是其他子系统也相应发生改革和变迁,从而实现系统的整体变革;二是已经变革的子系统被其他子系统所阻碍,从而使该子系统的革新被抑制和扼杀。事实上,中央和地方税收划分制度必须有一定的配套措施作保证,并且还要注意和其他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与兼容。

(一)逐步减少政府层级,降低财政资源配置的社会成本

目前我国由五级政府构成,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各级政府都要求有自己的稳定税基,那么如何合理地划分税收收入将是一个难题。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改革方向:一是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对县的管理体制;二是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内容中强调“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省管县”、“乡财县管”的改革试点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当中,政府层级的减少会大大降低政府的运转成本,降低国民负担,也为更好地解决政府间财政资源的配置问题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适当赋予地方政府部分必要的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税收划分的重要内容,地方拥有税收立法权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要求。税收立法权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资源配置决策权。在不违反统一税法的前提下,可把不需要全国统一的、地方特征明显的一些地方税的税权下放给地方,对于一些区域性、地方性税种,可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和可能,由地方各级权力机构行使立法性职权,由地方自行决定是否开征,税率的高低和税基的宽窄由地方调整,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地方扩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当然,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对税收立法权的滥用,新税种的开征要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并且在中央政府的监督下进行。

财务共享服务特征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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