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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农业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农业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业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分析;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02

一、盈余管理概述

1.盈余管理的概念界定

盈余管理从产生之日起一直是会计学界学者广泛关注和探讨的问题,对于盈余管理的准确概念,学术界至今还没有达成共识,从本次研究的视角出发,结合国内外专家学者的既往研究,本文将盈余管理定义为企业管理当局在运用一定的交易或会计方法,为实现自身利益和企业整体价值的最大化而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其实质是通过对企业经营业绩的人为操纵,使企业财务报告达到自身希望的结果,从而使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根据操纵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决策。

2.盈余管理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适度盈余管理实现合理避税,通过利润平滑,使企业的各期利润保持相对稳定,向外界提供企业稳定发展的信息,从而减少企业发展中外界的干扰。另一方面,过度的盈余管理行为,会使企业的对外财务报告信息失真,影响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严重的还会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秩序,产生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对盈余管理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科学的评价:企业不可能完全消除盈余管理行为,适度的盈余管理行为能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但是盈余管理如果超越了会计准则及制度规定的范围,就可能产生会计造假、会计欺诈行为,也不利于公司利用会计信息进行经营决策。所以,要把盈余管理限定在会计准则和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二、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农业上市公司作为农业企业的龙头,拥有党和政府的各种财税优惠政策,得到各种政策扶持,但是农业行业本身投入周期长、利润率低、经济效益小的特点使得农业上市公司整体获利能力较低,整体业绩水平一般。长此以往,农业上市公司就会失去农业企业“龙头”企业的称号,并失去国家相应的财税优惠,甚至会被特别处理或“摘牌”退市。而想拥有政府的财税支持,就应该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所以为了不丧失现在的“优势”,为了提高企业收益,许多农业上市公司便出现了从事那些利润率相对较高并且资金回收期相对较短的非农产业来提高企业整体的利润率,这样就导致了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严重的“背农”现象。

党和政府对农业一直高度重视,在这种大背景下,如果农业上市公司能扎根农业,制定出符合本行业未来发展的长期战略,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大力应用科技,走多元化经营道路,农业上市公司会有比较优秀的经营业绩,也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分析

1.获取上市融资资格

对于处于基础行业的农产品公司,发行上市可以帮助其在证券市场上融资,为企业长远发展筹集充足的资金。同时,农业企业上市后知名度会大幅提高,企业形象也会相应提升,这对于公司的产品宣传和销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根据我国证券法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具备上市前连续三年盈利的限制条件。因此部分农业企业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盈余管理,对企业进行包装,使自身具备连续三年盈利的上市条件。致使许多农业上市公司的资产收益率在公司成功上市当年比较高,但是随后几年会迅速降低。

2.获取政府高额补贴

农业作为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重要地位,农业上市公司是农业企业的杰出代表,政府对这些上市公司有特殊的财税优惠政策,比如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出口创汇贴息、财政补助等财政补贴。这些财税扶持政策对农业上市公司的支持是很大的,所以农业企业都想成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但是国家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定了许多标准,有几项涉及到企业的经营业绩、经营规模等。所有农产品上市企业在经营业绩下滑或是相关指标达不到要求时,都会相应的进行盈余管理,使自身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龙头企业标准,从而获得或继续拥有政府的财税优惠。

3.避免“特别处理”和“摘牌”退市

为了督促我国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特别处理”和“摘牌”制度来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根据证交所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出现当年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的情况,就要在股票名称之前加上“ST”符号,表明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经营不善已被证券监管部门特别处理;如果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出现连续三年亏损,公司将会被“摘牌退市”,即公司的股票退出证券市场。如果上市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特别处理或者摘牌,会出现股票价格暴跌的现象,上市公司的“优势”也会丧失,对公司的名誉和形象也是致命的打击。因此,为避免公司的股票被特别处理或退市,经营业绩较差或者亏损的上市公司便会通过各种盈余管理手段进行扭亏或避免连续三年亏损。

4.管理激励的动机

现在的公司大都是委托制,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的实际所有者并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都是由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的。这就不可避免的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产生了不一致,因此会产生盈余管理行为。为使经营者能够更好的维护股东的利益,股东往往会采取一些激励机制,即根据经营者的业绩进行报酬激励,以使经营者能尽最大努力的工作。但是这种管理激励的方法产生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它促使经营者努力工作;另一方面经营者为获取更多的报酬、更多的晋升机会,而对自己的经营业绩进行一定的人为操纵,于是便产生了盈余管理行为。

四、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控制措施

盈余管理是一把“双刃剑”,对企业具有双重的影响。利弊之间存在着一个度,在这个度的范围内,即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盈余管理便会发挥积极影响,但过度盈余管理会使企业对外财务报告的会计信息失真,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甚至会影响证券市场的秩序。针对以上对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的分析,本文对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过度盈余管理行为提出以下几点控制措施。

1.加大政府对农业企业的扶持力度

通过对农业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的分析,我们发现农业企业因为上市或配股的动机而进行的盈余管理主要是为了获取企业发展的资金,但又由于农业企业在行业发展中的各种劣势,并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市或配股标准,所以盈余管理行为就出现了。对此政府要加大对农业企业的扶持,通过加大对农业企业的科研投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帮助企业与科研院所进行联合,共同致力于农业研究。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走出一条农业企业特有的发展道路,通过国家的支持与自身的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使自身真正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市或配股的标准,走上上市配股融资的道路。

2.调整国家对农业企业的政策优惠

当前,我国对农业企业的扶持政策差距较大,农业企业一旦上市,成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便会享受政府特别的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这些优惠很有诱惑力,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农业企业盈余管理的动机。所以应调整国家对农业企业的部分政策,实行对农业企业的普惠政策,使大多数农业企业都能得到政府的“照顾”,降低各个企业优惠政策之间的差距。同时要规定,对发现过度盈余管理行为的农业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对其几年内不再给予政策优惠等,以此降低其动机。

3.改革农业上市公司现行绩效考核制度

企业之所以存在管理激励的这种盈余管理的动机,是因为现代公司制度大都采用的委托制,使得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从而导致了双方利益的不一致。企业所有者为使管理者更好地为公司经营,制定了一系列的绩效考核制度,这些绩效考核制度大多都与企业的业绩挂钩,当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达不到企业所有者制定的标准时,管理者便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盈余管理,“提高”企业的利润,是经营业绩达到标准,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企业要建立起一套既分权又制衡的制度,并建立起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最根本的还是要改革现行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一套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的业绩考核制度体系,采用利润指标、经济增加值、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等多种指标对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这样既有利于管理者维护股东的利益,又避免了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操作。

4.提高外部监督的水平和力度

外部监督主要指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农业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监管力度,对违反会计法规、会计准则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并进行曝光。同时,注册会计师要遵守职业道德,通过不断学习,提升自身辨识盈余管理行为的专业胜任能力,对查出的上市公司违法盈余操作的行为要按规定进行处理,防止虚假的会计信息误导使用者。社会各界也应给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过度盈余管理行为,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以此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1]马葵.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8,9.

[2]习文波.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问题探讨[D].江西财经大学,2004,6.

[3]郑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与会计职业判断的思考[J].浙江金融,2007,1.

[4]林先云.新会计准则与农业类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J].安徽农学通报,2007,7.

[5]丁佳佳.退市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D].安徽大学,2007,6.

农业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皖津公司;农业发展;管理制度;员工培训;经营机制

中图分类号 F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2-0273-01

皖津公司是由安徽农垦集团与津巴布韦国防部合作成立的中津合作公司,公司注册地在津巴布韦首都哈拉雷,主要从事于农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开发与发展。公司自2011年开展经营至今,在历届领导的带领下,经中、津方员工的奋力拼搏,公司由最初的2个农场发展成一个经营5个农场、多家加盟企业的大公司,在津巴布韦享誉盛名。但由于2015年、2016年的旱灾性天气,公司收益遭受重创,生产面临严峻困难。在此形势下,对于公司如何摆脱困境,现结合自身管理经验和借鉴其他农场的成功案例,谈几点认识和思考。

1 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企业赖以生存的体制基础。皖津公司于开展经营活动初期,先后制定了《员工手册》《生产目标考评办法》《皖津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等,围绕组织结构、基本政策、员工福利、保险、档案、生产经营考核及员工行为准则,对公司经营活动制定了保障制度。但随着公司的壮大与发展,规范日常活动、保证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等特定工作,需要制定符合津巴布韦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生产用工管理办法》《物资管理条例》《机械设备使用手册》《安全保障管理细则》等可操作性的制度体系。对每一个人的岗位责任,每一工作管理程序、运行都必须作出明确的要求。全公司所属农场实行统一制度,利于有条、有序进行管控[1]。

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的严密性是不可挑战的。但公司偶有发生与管理不协调事件:一是少数津方员工和职工总乐于越级汇报,给公司领导传递错误信息,影响领导判断,误导领导决策。二是有少数员工不服制度管束,有意违犯,大小问题时有发生,受到农场的处罚,其用谎言掩盖事实,取信领导,逃避处分。三是少数人以岗位要职为借口,无视管理制度,越级要待遇,扰乱农场管理秩序,破坏制度的公平性。以上情况,不同程度地给农场带来了较大的管理难度,造成了经济损失。为避免类似事件重复发生,建议公司增强防范意识,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宣传制度管理的严肃性,促使员工自觉遵守。若有人违反,公司上下要坚定立场,严格按纪律要求给予处罚。对越级汇报事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调查,查明真相后,再向农场下达指令,督促农场解决,这样既能维护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又能维护农场管理层的权威。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公司下属单位的日常管理,才有利于促进公司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2 加强管理队伍思想教育

加强企业管理队伍思想教育,形成统一共识,是一切工作开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凝聚公司各员工的向心力。皖津公司管理队伍由中、津两国管理人员组成,因文化背景、个人素质及身处立场不同,对公司的使命认识有差异。不乏有人对自己在公司的所处位置和处理问题的角度摆不正立场,尤其是部分津方管理人员。在经历中,农场津方经理为维护津方工人利益,不惜农场损失,参与工人与农场的对抗,甚至于鼓动职工罢工事件。也有津方个别人为达个人的某种目的和要求,寻求津方领导支持,不经公司决策层商讨,单方面向农场下达指令,给农场造成较大的执行困扰[2]。

为此,加强对公司员工的思想教育显得迫切而必要。如何把中、津方管理人员的思想统一到共同的“经济目标”上来,如何能使公司相关决定能让中、津方人员均能相互支持。首先,公司中、津经理层要通过充分沟通,重要工作开展前要在思想上达成共识。然后,中、津各方分别以同一要求加强各方员工的思想教育和管控,形成合力。具体办法:每月开展1次以思想教育为主题的会议。试图对津方管理人员、士兵和记工员灌输维护皖津公司利益这一主旨,采取以会代训形式,以此改变津方员工的赖散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和职业道德操守。中方管理人员也通过开展“交流经验,统一思想”为主题的工作例会,以达鼓舞士气、激发动力的目的。由此提高中、津方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协作力,调动公司中、津方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和主观能动性[3]。

3 开展员工培训活动

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多层次的培训活动,可改变领导观念,提升管理人员的能力,提高工人的技能水平,有利于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几年来,公司以中国模式的经营理念实行管理,取得相应成效,但仍与津巴布韦英籍白人农场存有较大差距。白人经营者来津巴布韦已有100年历史,总结出一套建全的管理制度体系和与津巴布韦特定条件相适应的技术规程,并且他们十分注重生产成本的合理投入和各项技术措施的应用[4-5]。一般管理人员态度端正,管理规范而严谨,确实值得学习借鉴。皖津公司正在向这一方向改进,上年度在烟草项目上通过聘请技术顾问,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公司仍需要继续克服困难,针对大豆、玉米、小麦及其他高效作物聘请当地技术顾问,以提升皖津公司生产技术管理水平。而且必须采取“走出去”的方式,组织农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职工赴当地管理水平好的农场,实地观摩学习,汲取成功的管理与技术经验为我所用,取众之长,补己之短。

4 改善农场生产条件

农机装备、水利设施、仓储库房、加工车间及相关技术人员都是农业生产的必要条件,这些条件均存有一定的问题与不足,公司亟待实施改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多数农场面临机械装备老化,配件短缺、损毁较重,已与生产任务不匹配。专用农机具配备不全。二是水利设施上泵站故障频发,动力不稳。地下管道年久失修,漏点多,水电损耗量大;地上管道因偷盗与损坏现象屡有发生,容易短缺,抗旱能力不够;供水阀被恶意破坏。三是有的农场生产库房不足,没有生产物资存放库,并缺少生产工具管理用房。四是有的农场生产加工或机械维修车间缺乏设备,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五是缺少交通通讯工具。六是缺少机械、水电专业工程师。公司只有通过不断改善各农场生产条件这一途径,加大投资力度,人、财、物跟进服务,提高对抗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的能力,才能保障农作物丰产丰收。

5 创新经营机制,激发活力

经营机制的创新或改革是企业摆脱困境的有效途径。皖津公司可选择一个或部分农场作试点,下放生产经营权力,实施个人承包经营或投资控股经营或目标生产责经营等模式,把农场交由懂经营、善管理、敢作为的经营者管理,通过他们进行管控和技术改革后,革除现有体制弊端,弥补体制不足,理顺经营生产关系,挖掘潜能,使农场焕发生机。

6 延伸产业链,开创新的经济增长源

皖津公司目前仍是以农业为主导的产业,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而农业生产又难以规避不确定的天气风险。也就是说公司沿袭开发农场的路子会有诸多不确定因素。若求发展,必须要转变思路,围绕公司初衷使命,在农业相关产业的开发与发展项目中另僻蹊路,寻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源。据分析,公司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开发:一是依托公司资源,搭建农业开发平台,招商引资,寻找有势力的农业企业家或财团加盟皖津,公司经营方向由农业生产转向农业服务。二是依据公司现有农场广阔的草地资源,可分别在旗下的SISI农场和KRYSTAL农场发展规模500头以上的肉牛养殖项目。三是结农场近几年的试种经验,加速种植结构调整步伐,做大烟草和马铃薯等高效作物种植项目。四是利用现有的机械资源开发农业生产代耕作业项目。五是在现有农业生产基础上,延伸产业链,开发玉米深加工或粮食储存项目。六是开发农业服务相关的农资贸易项目。

7 参考文献

[1] 万宝瑞.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趋势与建议[J].农业经济问题,2014(4):4-7.

[2] 陈晓华.现代农业发展与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J].农业经济问题,2012(11):4-6.

[3] 尹昌斌,周颖,刘利花.我国循环农业发展理论与实践[J].中国生态农业学报,2013(1):47-53.

农业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是指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投入到公司中,以公司化方式对土地规模化运作,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增值效益的土地经营方式。在这里要强调一点,当事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土地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因其特殊性及法律另有规定,不在本文探讨之列。农民将土地入股公司后,既可以继续参与土地经营,成为公司员工,也可以选择外出打工;农民凭借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拥有公司股份,按股分红;公司将土地作为其法人财产,投资经营,从而实现资本增值。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最大的优点是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的形式把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地稳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

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正当性

(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理论基础1.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分析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建构有利于农地的流转,农地流转市场化的前提就是产权清晰,当前中国集体土地产权体制不明,主体虚置严重阻碍了农地流转的市场化。因此,明确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使土地承包权人拥有土地入股的决策权,构成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理论基础。这里有两点需要进一步解释:(1)本文所指的入股实际上是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资本的价值形态的利用,属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能的具体体现;(2)用益物权的内容不包括对标的物法律上的处分权,此处“不包括对标的物法律上的处分权”指的是对所有权无处分权,而不是指对用益物权本身无处分权,实质上,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是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股权,其并不影响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只是对用益物权本身的处分。2.从现物出资适格性分析(1)现物出资适格性。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以用除现金以外公司所需的财产出资,后者称为现物出资。现代公司是建立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上的,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国都对现物出资标的物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关于现物出资标的适格性问题,学者们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日本学者多采用“四要素说”,将现物出资标的特征归纳为价值物的确定性、现存性、评估可能性和独立转让性;瑞士学者多采用“五要件说”,即要求价值物的确定性、现存性、评估可能性、独立转让性及有益性。总的来看,现物出资的适格性主要包含下列要素:1)确定性。用于出资的现物应是明确的,不能随意变动。2)现存性。出资之现物应是公司所必须的并已经存在的有益的价值物。3)可评估性。由于股东进行现物出资的目的是获得公司的股份,因此其出资必须可以评估确定并折合为现金。4)独立转让性。股东负有向公司交付出资的义务,所以该出资的现物必须是股东可以向公司转让的。除此之外,出资物还应当具有长期性,因为公司将在较长期间内持续经营,只有期限较长的权利才可能为公司经营提供稳定的基础,如剩余期限只有1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应该作为出资标的。(2)从现物出资理论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正当性分析。结合以上理论分析,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属于现物出资的方式。我们有必要对此进一步深入分析:1)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确定性和现存的价值性,这是肯定的;2)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是可以评估的,目前我国缺乏农地评估机构和人员,但只要努力健全制度,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是可以评估的;3)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虽然受到限制,但是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的规定看,法律是允许其转让的;4)只有剩余期限较长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保障公司长期运营的需要,才是合格的出资标的。

(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实践依据20世纪初,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方式在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进行了广泛的实验探索。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出现了大量的涉农公司,仅上市公司中就有草原兴发、赣南果业等数十家。这些公司既为农业带来了大量的资金、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式,又有力地推动了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再如:2006年3月,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麒麟村508户农民与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重庆宗胜果品有限公司,其中508户农民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作价253.42万元(入股土地514亩,承包经营期20年7个月,每亩每年250元),占实收资本的91%,货币资金25万元,占实收资本的9%。货币资金中由508户农民出资15万元,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资10万元。公司由农民推选的25名股东代表选举董事会5人,监事会3人,由村委会主任担任公司董事长。重庆宗胜果品有限公司对所属土地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栽植优质柑橘,聘请有技术和责任心的股东做专职技术员,支付额外报酬。因柑橘要到2009年才挂果,公司就在柑橘园内统一套种青蒿、红薯等作物。2006年除去管理成本,实现股东每亩地有290元红利,略低于出租土地租金,但是从长远来看,农户收益要高于出租,周边农户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2007年又有不少农户加入公司。虽然重庆市的“股田制改革”引起了学术界的巨大争议直到最后被中央叫停,但这也反映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现实合理性。

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公司破产、清算使农民失去土地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应当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用公司的财产偿还债务。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0条也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由以上可知,农民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公司后,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会成为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公司一旦破产,入股公司的农民将会失去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我国有些法律对入股农民进行了特殊保护,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股权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将使农民这个弱势群体面临着失去土地的风险。

(二)利润诱导下,擅自改变农地用途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种财产权,它的客体是农村土地。农民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投入到公司是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使土地的价值增值。那么作为公司,它的目的是什么呢?很显然,农业公司作为盈利性法人,它的目标在于充分利用土地这个稀缺性资源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然而,我国对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这样一来,农民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的公司,一般只能从事相应的种、养殖业等较为简单的农业生产,与其他产业相比,效益并不高。即使公司在运营中进行各种机械化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行农业生产的效益也很难达到其他产业的水平,这就使公司在运营中很容易受到利润的驱使,改变土地的用途,这显然与我国农村土地用途的基本方针背道而驰。

(三)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限制与公司存续的矛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出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可见,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时候就只能限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这一点与公司的长期存续有明显的冲突。

(四)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保底约定违反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同股同利、无盈不分是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且公司利润必须是在上交税收、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有时也提取任意公积金)以后的剩余部分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方可分配。然而,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时,实践中的做法是公司在与入股农民订立合同时,同时签订保底协议,保证无论公司盈利状况如何,都要分给农民一定数额的红利。事实上,这样做并不利于对农民的激励,不会真正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最终也会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

三、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制度构建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在理论界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在实践中也有不少的问题需要解决。但从长远来看,土地经营规模化道路是一种必然的趋势。笔者认为,解决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中遇到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

农业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电力管理体制改革

1引言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发展。农村电力改革必须结合本国国情,结合农村电力的发展状况进行。由于我国的国情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农民将继续占人口的大多数,东西部差距和城乡经济差距很大。减少农村人口,实现全国范围的工业化、城市化要经历漫长的发展过程,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将是长期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因此,关系农村经济先行工业的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制定与实施必须深思熟虑、统筹兼顾。改革路径和有关问题处理一定要积极稳妥。

2改革建议方案

根据国际上农电体制改革经验和我国农电体制改革实践,不同发展阶段的农村电力市场,改革的着眼点和目标不同。对于成熟的农村电力市场,改革的焦点是降低电价;改革的首要目标是:降低电价,提高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而农村电网的扩建和升级,吸引投资成为改革的次要目标。对于发展中的电力市场,改革的焦点是建设改造坚强的农村电网;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吸引电力投资,建设充足的发电容量,基础设施扩建和升级,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而降低电价,提高效率和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则成为改革的次要目标。因此,我国农电体制改革方案应根据发展中农村电力市场制定。

我国农村电力管理体改革方案的总体目标:按一县一公司原则,根据地方经济和电力发展水平分别不同性质的农电企业[1]。对经济和电力比较发达地区的农电企业,改制成由省电力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红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经济和电力发展一般地区的农电企业改制成由省电力公司或电力行业协会进行行业指导的农电合作社:对少数经济比较的落后地区和目前无电区域的农电事业,将原有农电企业改制或新组建由省电力公司代管的国有全资农电企业。发挥农电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优势,广泛吸引农电投资,促进农村电气化;对农电合作社,主要依靠营业区内农村用电户自主投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国家辅助给予贷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对国有全资农电企业,由国家从农电基金或国债中拨出专项资金进行投资,并大力开发小水电,消灭无电人口,实施电力普遍服务,给经济欠发达地区产生造血机制,逐步走上农村电力的自我发展轨道。

改革方案建议主要包括:

(1)实行政企分开,将原由各省电力工业局和省水利水电厅承担的管电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各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各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作为各省电力工业的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管电职能,对全省发电和供电实行宏观调控,并对电力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国家电监会依法对农村电力实行投资、电价等的监管。

(2)组建省电力公司,负责对各省电网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省电力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范要求进行公司制改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企业化运营和管理[2]。省电力公司接受省政府的指导与监督,接受电监会的监管并执行省经贸委的生产计划和电力分配计划。

(3)各县(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行使政府管电职能,按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电力发展水平分别组建县(市)农电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农电合作社和国有全资农电企业,原则上一县一公司(企业实体)。对边远山村以及少数因当地小水电丰富,开发建设小水电自供区,由省电力公司代管。并积极鼓励农电公司或农电合作社对小水电自供区进行投资参、控股,条件成熟进行合并,实现一县一公司。各农电企业独立核算的企业,行使企业经营电网职能。

(4)实行主辅分离,将原来农电企业的所有多经产业从农电公司中剥离。学校、医院等成建制地移交社会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他产业的企业,明晰产权,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地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经营收益。

3改革路径建议

体制改革分渐进式的改革与激进式改革两种模式。渐进式的改革与激进式改革的区别不仅仅是一个速度的问题,即不是一个分步走、逐步展开还是一步走、总体推进的问题。两者更为本质的区别在于,渐进式改革是增量改革,即通过增量改革来发展新体制,逐步改革整个体制结构:激进式改革是直接进行存量改革,并以此来促进新体制增量的成长。由于我国农村电力的市场总量、技术水平和网架结构等综合素质薄弱,所以我国农村电力管理要求体制改革应当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模式。按照政企分开,最终成为具有“四自”功能的独立供电公司的要求,积极推进农电体制改革[3]。在建立适应市场要求的内部经营机制的同时,要根据区域电力市场的条件、获取外部资源的能力和内部资源等因素,按市场要求确立并不断调整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策略,全力避免城乡用电同价后电力行业出现全行业亏损局面。

当前农电体制改革重点在乡镇农电管理体制的改革。在乡电管站归并供电所过程中,要按事、权、责统一的原则和降低管理成本的要求设置机构;按销售收入与可变成本比例,控制用人总量:调整人力资源结构和用人方式,有效地控制人工成本:在资产和财务清理、转移中,杜绝资产流失。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既是此次重大变革的出发点,又是落脚点。城乡同价不是简单拿现有农村电价和城市电价综合完事,而是在通过“两改”有效地降低成本的基础上的同价。因此,要认真抓好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调整资产结构和用人结构,在供电增长率逐步提高的基础上,有效地降低不变成本和可变成本,准确测算销售收入、成本、利润等各项经营指标,积极试点,审慎实施。要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首先要改变现在的农村电力管理组织结构。要彻底改变现在的由农村供电企业、乡镇电管站、村委会管电或村电工管电层层夏售、层层加价的体制,明确建立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农村供电商,负责农村的规划、建设和经营;其次,要加大农村电网与改造力度,改善电网布局,提高科技含量,降低线损,为用户提供低廉电价、高质量的电能;第三,要改变现行的电价形成机制,改善电价结构;四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电力市场营销体系,在农村电力营销管理上,全面推行“五统一”“三公开”和“四到户”,按市场规律办事,杜绝“人情电、权利电、关系电”。

4结束语

农电体制模式的研究尚无定论,要建立一个比较适合我国农村电力实际的管理体制,是一项难度很高的创新工作。我们只有在不断的探索与实践中摸索、总结,才能形成一套适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的农电管理体制模式,为我国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农村电气化建设而努力。

参考文献

李由.西澳的电力体制改革及启示,中国电业2002(4)52一53

农业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基于公司双重资本制

    【摘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出资物入股公司节省了交易成本,具有经济合理性。然而,由于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担负社会保障功能,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与现行公司法资本制度和治理制度在一定程度具有不相容性,因此,有必要对其采用特别规则,包括:公司双重资本制、农户股东退出制度、保障农户利益特别分红制度和农户股东特殊表决权制等以确保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顺利流转和资本化。

    【关键词】双重资本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

    引言

    随着土地价格以及农产品价格的上涨,限制流转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机会成本越来越大。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克服农地经营分散化的弊端,提高农地收益。但是,由于农业合作社设立主体与运营的资本的局限性,农地边际收益依然难以达到较高的水平。为此,地方政府也在探讨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促成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货币资本合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促进农地收益增加。继重庆之后,山东等地逐步允许合作社作为股东把农地作为出资物入股公司。[1]然而,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和土地法的框架下,无论是以农业合作社作为股东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还是家庭直接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公司,都无法回避法律以及国家政策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公司出资物的限制,导致出资入股失败。

    建构合理制度结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能够获得成功的前提。本文试图探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法理基础(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此基础上,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探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所要求的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安排的具体规则。

    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意义

    实现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者资本化是提高农地效率的有效途径,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者资本化。《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则对于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特别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

    从理论上分析,农业投资者与农户之间可以通过各种协议安排来达到有效利用农地利益的目的。[3]农业投资者可以与农户之间达成农产品收购协议,或者与农户签订农地租赁协议。但是,采用农产品收购协议或者农地租赁协议的方式,作为“机会主义”的农业投资者和农户将面临协议变更所带来的风险。比如,农户可能将农产品出卖给出价更高的市场主体,农户可能会终止租赁协议;虽然在这些情况下,农业投资者都可以追究农户的违约责任,但是当追究的成本过高或者农户违约的收益大于违约成本的情况下,这种违约行为仍会发生。如此,农业投资者将面临由于前期投入而陷入“套牢”[4]的危险;如果农业投资者因为投资前景不利撤回投资,农户则会遭受与其他公司合作的机会损失。

    因此,通过农产品收购协议或者土地租赁协议的安排,对于农业投资者与农户来说,都将无法克服过高交易成本。此时,农业投资者存在与农户之间进行长期合作、建立一体化的企业的客观需求。农业投资者与农户合作组建公司,成为农业投资者与农户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合作模式。在公司内部,农业投资者与农户作为利益共同体,以股东身份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框架内,参与公司决策和利润分享。在公司这种契约的形式下,不管农业投资者和农户的退出都受到限制,背信的可能大大降低,达到有效治理“机会主义”的目的,有限降低了过高的交易成本。

    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困境”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禁止家庭土地承包权作为公司出资物。首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双重所有体制。其中,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作为所有权人可以区分“四荒”用地与非“四荒”用地,将土地通过发包的方式,供村集体成员或者其他人使用,村集体成员或者其他人获得土地经营的权利。[5]2007年通过《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同时,《物权法》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则对于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特别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6]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没有限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物入股公司。

    其次,2005 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7]做了两方面的限制:一是主体限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之间,不包括承包方以外投资人的合作;二是用途限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公司或者合作社的财产只能作为农业生产用途(该规定,实际上是《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延伸)。

    由此可见,不管从《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从农业部的《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来看,均没有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作禁止性规定。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在遵守了《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地用途管制和农地使用期限的规定前提下,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物入股公司并不会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所面对的实际难题在于,在操作层面,如何使得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符合公司法和财产法的法理,如何实现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对此,理论界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否定了家庭土地承包权出资入股行为[8](此为“物权流转说”),其理由在于,如果允许家庭土地承包权出资,其便构成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客体,成为公司的财产权利。据此认为,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出资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关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在农户家庭之间流动的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允许家庭土地承包权中的经营权的权能出资,农户保留承包经营权[9](此为“债权流转说”)。也有反对农户保留承包经营权者认为,该做法违反了法人财产权独立,禁止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规定,[10]债权人也会因为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流动性而不能纳入到破产财产而受损。第三种观点认为,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不计入出资总额,仅作为分享利润和净资产、承包损失的依据[11](“不计入出资总额说”)。

    以上三种观点都存在欠妥之处。首先,“物权流转说”否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资,因此,全面流转说显然与我国土地政策不符,且在很长时间内难以实现,最终的结果必然是阻碍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的资本化,损害农户利益。其次,债权流转说与采用公司模式的初衷相悖。在农户和投资者设立农业公司的情形下,农业公司对农地享有权能不能仅仅限于经营权这项债权的权能,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应该享有对抗原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否则,在法理上,农户可以随时在按照一定条件补偿后撤回土地,其结果是损害公司经营的稳定性,这与以节约交易成本为目的而设立公司的经营方式的初衷相违背。最后,“不计入总出资说”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它没有解决平衡农户股东与非农户股东之间的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本文认为,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制度安排应该以公司法法理为基础,廓清公司资本的功能以及公司资本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关系,进而进行制度创新。对此,笔者认为,应该确立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基础的公司双重资本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规则设计。

    三、“双重资本制”的提出及其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意义

    (一)“双重资本制”的提出

    所谓公司“双重资本制”是指股东部分出资仅记载于公司章程,该部分股东仅记载于股东名册;在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公司登记注册时,声明公司资本不包括该部分出资。在双重公司资本制度下,其出资仅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股东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其出资物作为公司资本只有对内效力,而不具有对外效力,不具有债权担保功能。

    双重资本制的必要性在于:第一,双重资本制维护公司资本制债权担保的初衷。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资本制的逻辑,公司资本制度的功能在于:一是厘清公司股东权利义务;二是保障公司债权人。前一功能通过表决权、收益权等与股东出资份额有紧密联系的法律规则实现,后一功能则通过资本三原则(资本维持,资本充实、资本不变)实现。[12]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公司注册资本并不必然构成公司资产对于债权人担保的资产,公司的出资并不必然构成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客体。譬如,出资者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中的场地使用权权能进行出资。取得场地使用权的公司只享有对某宗土地的事实使用权即占有权而不享有其他权能。也就是说除了场地使用权外,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权能并不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构成部分(投资开发权、经营收益权、土地资产处分权、土地增值收益权等权能均仍然由原出资者保留)。[13]公司的出资与公司法人财产权客体之间并不是完全重合的,公司出资并不必然成为公司的担保物,违背了我国公司资本制的初衷。

    第二,双重资本制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司持续性。除了上述诸如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但不构成公司财产的合法的情形外,还存在诸多采用私人合约的方式约定出资方式,这种出资方式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比如,公司经营活动经常出现的“干股”、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我国法律对于处于“灰色地带”出资行为,采取的是相对“宽容”的态度或者“事后认可”立场。比如,对于出于公司激励制度而设立的干股制度,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补充相关的出资手续后,承认干股效力,干股股东按约定享有股东权利。又比如,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可见,法律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采取了默许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