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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业合作社

农业专业合作社

农业专业合作社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业专业合作社 ;乡土文明;民主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9-0022-1

农业专业合作社就是将发展方向一致,或者在一个发展链条上的农户个体或者经营个体整合在一起,具有一定规模,从而使之更具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户或者经营个体更好地发展。

1 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优势

1.1 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有效发挥规模效应

农业专业合作社改变了原来一家一户的散户经营状态,将各家各户整合起来,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销售上都具有了一定规模,因此,在生产中,更加容易管理,能够达到农产品优质高产的目的,同时也能够大大降低成本,在销售环节,由于专业合作社具有一定规模,因此,销售渠道更多,更广。

1.2 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拓宽销售渠道

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建立能够充当中介、桥梁和纽带作用,正规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具有更加细化的各项功能,可以有专门的人员负责销售,他们真正走出去,找客户、找市场、找合同,通过多渠道做好销售工作,可以利用更广泛的宣传媒体,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多途径、多形式宣传推介,提升了知名度,扩大了市场占有率。切实做好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工作,打消了农业种养殖户们担心农产品销售难的思想顾虑。

1.3 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有效开展技术指导

农业专业合作社通过聘专家、请模范为广大农户进行技术指导,通过搞开发、引品种为广大农户提供服务,提高了农产品的科技含量,提升了农户的种植水平。

1.4 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及时提供信息服务

农业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市场宽、信息灵的优势,为农民提供技术、价格、供求等多方面的信息服务。一些合作社通过农业信息网及时农产品生产和销售信息,一些合作社还通过建立自己的网站,推广新技术和新业务,为农户提供最及时的信息服务,解决了农户因市场信息不灵而导致盲目随意生产的问题。

2 农业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作用

农业专业合作社目前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经营体,它的示范推广作用已经越来越突显出来,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有着重要作用,同时对发展现代农业也有着重要的推动力。

2.1 助推农业发展

农业专业合作社,一是通过建立“农户+合作社+企业”的经营模式,健全和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制,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二是完善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体系,可以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产后的服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从而将农民从土地解放出来,加快土地流转,形成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2.2 增加农民收入

合作经济组织在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的同时,组织农民参与产后的加工、营销等经营活动,使生产、加工、运销环节紧密联系起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联合体,实现产业化经营,将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留在农业内部,从而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2.3 促进乡风文明

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与农技推广机构、科研院校开展联合或合作,统一进行疫病防治、技术培训与推广、检验检测等,加快了新品种、新技术的更新步伐,提高了农民的科技素质。有的合作经济组织还组织社员开展业余文化活动。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对成员的文化道德素质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改变了乡风习俗,树立了良好的文明风尚和道德风尚,为新农村建设培育了新型农民。

2.4 增加凝聚力,共建美好家园

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增加了凝聚力、号召力。合作社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统一思想、凝聚力量进行基础实施建设。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村民又会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合作社又会对村容村貌重视起来,成员也会注重公益事业的发展,同意共同出资营造美好家园,这样a的良性循环发展起来,村容村貌等会有更大的改观,村民的精神文明建设也会更上一个台阶。

2.5 促进农村民主管理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既具有了集体经济统一管理的功能,又弥补了一家一户经营的不足。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完善了乡村的管理结构与方式,促进了民主管理的发展。农民通过将自己的土地入股的方式,农业生产由过去的各家各户管理变为统一管理,农民通过合作社紧紧地连结在一起,逐渐地对参与整个村的各项事务的热情也逐渐提高,也就更容易实现民主管理。

参考文献

[1] 张雨,黄桂英,吴俊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机制的探讨[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04期.

[2] 张晓山.有关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几个问题[J].农村经济,2005年01期.

[3]?晓亮.合作经济与新农村建设[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01期.

[4] 翁美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村委主任,2011年02期.

[5] 赵丹.应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难题[J].吉林金融研究,2009年09期.

农业专业合作社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成员

第十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专业合作社范文第3篇

关键词:调查分析;问卷分析;政策建议

1.调查分析与结论

1.1农八师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现状

自2007年农八师第一所专业合作社泉水养猪合作社成立到2010年11月份,农八师工商管理局注册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总数为20个,分布在石河子乡、北泉镇、农科院旁和蔬菜所小区4地,注册总资本为3714.5093万元,经营范围涉及养殖(猪、牛、兔)、种植(番茄、大豆、油料、食葵、水果和坚果)、农机(土地田间作业)和农资(化肥)4个领域,在册从业人员总数为155户。

按经营范围种类分析,四类专业合作社平均注册资本为185.7万元,平均在册从业人数为7.75户;其中养殖类专业合作社有8个,占总数的40%,平均注册资本为338.7万元,平均在册从业人数为10.5户;种植专业合作社有6个,占总数的30%,平均注册资本为88.1万元,平均在册从业人数为6.7户;农机类专业合作社有5个,占总数的25%,平均注册资本为75.0万元,平均在册从业人数为5.2户;农资类专业合作社有1个,占总数的5%,注册资本为101.4万元,在册从业人数为5户;

按经营地址分析,农八师专业合作社分布在石河子乡、北泉镇、农科院旁和蔬菜所小区4地,其中分布在石河子乡的专业合作社有17个,占总数的85%;分布在北泉镇、农科院旁和蔬菜所小区3处的专业合作社各有1个,分别占总数的5%。

按成立日期分析,自2007年成立的首个专业合作社,至2010年11月,不到4年之间,总共成立注册的有20家,其中,2007年成立1家,2008年成立2家,2009年成立14家,2010年前10个月中成立3家,专业合作社数量的平均发展速度为300%。

2.访谈调查分析

2.1农八师农业专业合作社成立的动机

2.1.1农工需要专业合作社解决销售方面的难题。在农业市场上,分散的农工卖家无形且自行成为弱势群体,市场谈判能力弱,生产的农业产品有需求市场但不能获得相对应的价值收入,既扩大农工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也影响到农业生产力的提高,进而导致进入新一轮的收入两极分化怪圈,最终将影响到兵团的稳定和长久高效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有优势在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农工集体的市场谈判议价能力。从对152团农工的访谈结果来看,农工们的销售渠道狭窄化单一化,而且在市场面前表现相当被动,最终权衡只得选择种植种类多样化来抵抗市场风险,同时因种植种类多样又导致多种技术脱节进而导致种植效率下降,收入再增加缺乏上升动力;从北泉镇泉水养猪合作社的经历看,合作的最初动机是散户团结起来,增强和购买方的谈判力量,共同解决农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产品定级、定价问题,以保证获得高于单独销售的收益。

2.1.2农工需要专业合作社解决产前产中产后生产资料的投入问题。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是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支出之一,单户购买既不能享受较低的价格,还时常可能会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而合作社由专人负责联系货源,可以从厂家或信誉度高的销售点购买,既可以享受到批发的低价,又能保证农资质量。

2.1.3农工需要专业合作社解决生产技术提高难的问题。家庭经营的弊端是农户过于分散,一方面主要依靠自己的多年农业生产经验进行生产,而且同时存在经验保守、不予同业交流等心理博弈的情况,另一方面先进的农业现代新技术及新品种难以推广,影响了兵团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同时也降低团场农工的增收。北泉镇泉水养猪合作社无形间接作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中介,负责组织农户,或者先培训部分成员后再由他们进行更大范围的推广;此外他们牵头引进优良品种,每年为成员及非成员提供免费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联系科研单位如中国农大、石河子大学农学院开办指导班进行技术培训,受到周边农工们的欢迎。

2.2农业专业合作社目前存在的问题

2.2.1干部和农工对兵团农业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认识缺乏。兵团团连的经营多以行政机制主导经济运行,习惯于用行政手段来配置资源,部分连团干部抓生产精力多,对于产品流通研究少,对订单外农产品发挥经济组织的作用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因而缺乏对合作社有效的了解和必要的支持,进而对于农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没有给予必要的优惠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从而使得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

农工自发动力不足,主要表现为农户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过多地依赖团连,生产经营创新的积极性不高,导致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不强,对兵团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了解程度很低,大多只是看重能够带来现成的眼前的利益,对兵团农工合作社的发展也缺乏信任感,同时农户合作意识较为淡薄,也进而缺乏参合行为。

2.2.2兵团农业专业合作社不能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国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专业合作社中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而兵团团场农工多是城镇职工身份,还有部分直接是外来迁入户,为非农非职工身份,当地工商管理部门以农工不是农民为由,对兵团农工成立专业合作社不予注册,同时导致兵团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部门出现不统一,如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农科协会。而只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专业合作社才能享受国家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团场农工与地方农民在实质上都是农业生产者,以农业生产为生,尤其是兵团农工还肩负着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和屯垦戍边的双重重担,在参与市场竞争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上,不能同等对待,容易挫伤农工的组建和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

2.2.3合作社自有资金不足,信用贷款难度大,经营条件改善难,经营规模小,覆盖农户少,周边带动能力弱。基于团连的先天因素,兵团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原始资金本身相对不足,即使是农八师规模最大的农工专业合作社北泉镇泉水养猪合作社也资金不足,生产规模扩大困难,经营条件改善难等问题。和石河子市周边的玛纳斯县和沙湾县相比,农八师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覆盖面小,对农户带动作用非常有限。而且在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当中,出资成员一般都不超过10个,绝大多数成员和合作社的利益联系并不紧密,和非成员的联系更为松散,同时由于多因素原因,兵团农工合作社的资金规模相对较小,对扩大农工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比较弱小,对兵团农业产业化的推动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2.2.4农业专业合作社内部组织管理建设迟缓。①合作社章程本身制定不规范,制定了章程,但部分内容直接与《农民:争业合作社法》相违背,章程中合作社出资及利益分配制度也不完善,由于成立时间短,目前的合作社主要起到连接农户和市场的中介作用,交易数量和金额相对不大,没有返利行为。②存在少数人控制现象,成员大会往往成了成员代表:赶会,代表又往往只是几个出资的核心成员,合作社的决策主要由核心成员决定,多数成员参与决策的程度有限。访谈中的泉水养猪合作社的决策是由几位出资额较大的成员组成的理事会和监事会拍板定夺,其他中小户成员没有参与机会。在合作社成立之初,这种做法有其合理性,,其决策比较容易得到多数成员的认可,但随着合作社后期的规模扩大。内部事务的不断增多,就必须重视民主原则的贯彻。

2.2.5兵团农业合作社的相关专业人才匮乏。兵团专业合作社前身大多是专业协会或就是光秃秃的团场农工自发集合体,其成员大多自身学历水平较低,农业生产的方法主要源自以前的经验,对现代化农业科学、经济社会市场行情或现代组织管理技术其中之一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掌握不足。而且先天的在团连工作,对团连的依赖程度较大。生产经营创新的积极性不高,自我发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不强。而合作社的管理成员大多是团场农业能人、经验丰富、擅长团场式管理,同时他们也反映,关于合作社的知识比较欠缺,对于合作社的组织管理、制度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等不甚清楚,缺乏现代化的营销知识,迫切需要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指导。

3.问卷调查分析

本次调查的辅助调查问卷调查,其主要针对于石河子兵团团场农工,用于了解农业合作社在兵团的发展情况、内在潜力及存在问题。此次问卷调查152团,采用随机抽样的抓阄法,确定样本采集点为152团三连和五连。152团三连和五连主要以团场正式职工和非农外来迁入人口为主,在不涉及其主要利益的基础上调查人员对其调查了解。

在本问卷调查的调查范围内,对被调查对象对农业合作社的了解程度,有53.3%选择没有听说过,43.3%选择听说过但不了解,3.3%选择有点了解,0%选择比较了解,0%选择很了解。

总体上通过此次对农八师2个团场的关于农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获得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并对其中的问题和矛盾根据兵团农八师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初步分析,针对性得出相应结论,但限于课题的深度和现阶段的时间以及经费等现实条件限制,故此次调查尚仅是前期性的初步调查,后期将进一步扩大调查对象总体的样本容量,修正统计分析。

4.政策建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作为稳定发展新疆的重要组成,它们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今天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兵团与其它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越拉越大。尤其是一些从事第一产业的团场职收入差距更为明显。为了更好的贯彻党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在新疆工作座谈会议关于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要求。

农业专业合作社范文第4篇

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切实做好合作社财务管理,依法建账,是维护合作社成员物质利益的根本措施,也是推进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重要保障。农业资产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个特殊的资产项目[1]。

一、农业资产的种类特点

1.农业资产的种类

农业资产一般指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的那些牲畜或者禽类和树林木头方面的资源,站在形态的角度上看,农业资产主要的活的动物和植物等生物资产可以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存性生物资产。

牲畜或者禽类资产又可以分为产役畜和幼畜以及育肥畜。产役畜的意思就是产畜和役畜,产畜的意思是指供繁殖剪毛和产奶以及牲禽家禽;役畜主要是指供劳动役用的牲禽。产畜和役畜在性质上都属于劳动资料,所以都属于生产性的农业资产。幼畜以及育肥畜指的是未成年的小畜禽,它们可以直接提供产品,幼畜以及育肥畜是牧业和农业发展的基础,都属于是消耗性农业资产。

林业资产可以分为经济林和非经济林两种。林木资产对于村集体经济来说,有两种作用。一种是把林木资产作为生产的工具,同时可以不断的生产出产品,比如说苹果树上的苹果。这种林木资产也被称之为经济林木。它的特点是可以不停的重复生产出相关的产品,同时它的成本还可以通过不断生产出来的产品卖掉以后获得相应的补偿,它的性质和固定资产比较雷同类似,因此也把这种林木资产称之为生产性林木资产。另一种是在砍伐了林木以后把它卖出去,实现成本的补偿。这样的话是不能够重复的提供某一种产品的,而是只有通过砍伐树木卖出以后获得的金钱补偿,这种林木资产称之为非经济林木。它的性质就和存货有点类似了,很多时候也被称之为消耗性林木资产。正是因为这两种不同的林木资产成本补偿方法,所以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必须要把两种林木区分严格开来,单独的进行核算。

2.农业资产的特点

农业资产的特点一般是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农业资产是自然的再生产和经济的再生产相互统一的有机体。农业资产有自我发育生长和繁殖衰退的规律,能依靠自然生长而获得自然增值,与此同时,它也有人的劳动附加而形成的价值,这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体;第二,农业资产的生长发育和衰退死亡都具有多样性。农业资产的涵盖范围很广,种类也繁多,不同类型的农业资产也是有着不同的生长发育和衰退规律;第三,农业资产的生命周期也有着多样性。比如说,林木可以生存长达几十年甚至是更长,但是也有的生命周期比较的短暂,不足一年的情况都有;第四,农业资产的后续费用也是接连不断的。很多的农业资产的投入之后,为了可以更好的维持农业资产的存活和高产稳定,都需要在后续的整个生长和存活期间进行不断的持续投入。

二、农业资产的核算管理

1.牲畜和禽类资产

可以设置好牲畜或者禽类资产的科目,以此来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或者培育的牲畜或者禽类的成本。下面可以设置二级科目为幼畜育肥畜和产役畜。它的借方登记因为购买和接受的投资以及接受捐赠等原因而增加的牲畜或者禽类资产的成本,包括幼畜育肥畜的饲料费用。贷方登记因为出售和对外投资以及死亡损毁等原因而减少的牲畜或者是禽类资产的成本,包括役畜的成本摊销。

2.林木资产的核算

林木资产的核算需要设置林木资产科目,这样可以用来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或者营造的林木的成本。借方登记因为购买和营造或者接受捐赠等原因而增加的林木资产的成本,还有经济林木在投产前、非经济林木前的培植费用。贷方登记因为出售或者对外投资以及死亡损毁等原因而减少的林木资产的成本,包括非经济林木的成本摊销。本科目也可设置二级科目为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种。

3.资产负债表

生物资产在所处生命周期中的不同阶段会具有类似存货或固定资产的特点。存栏待售的牲畜具有存货的特点,应属于流动资产,而生产性林木具有固定资产的特点,应属于非流动资产。《制度》将合作社的牲畜资产和林业资产都计入农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长期资产,显然不够恰当[2]。

农业专业合作社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社对接;基础设施建设;软实力建设

当前,我国农产品已经进入高成本、高价格阶段,加上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农产品市场波动愈加剧烈。然而,农民群体并未从农产品高价格中获得利益,其主要是农产品流通的问题。长期以来,农业领域“重生产、轻流通”的倾向导致农产品流通成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短板。流通领域组织化程度低,流通环节多,产销对接不畅,农产品价格波动大、卖难买贵等现象反复出现。过去的几年中,政府及社会对农产品流通进行了积极探索,并探索出了“农超对接”的模式。然而,“农超对接”由于存在农户相对议价能力不强,也无法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势等问题,因此,全社会对农产品流通的探索仍在继续。政府的相关部门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借鉴了“农超对接”模式,另一方面又展开了积极的进一步研究,创造性地探索出了“农社对接新模式。

一、“农社对接”简介

“农社对接”是一种农民与市民直销的农产品流通方式,在此模式之下,农产品将不经过多层次的中间商,直接从农户送到消费者手中。目前,全国各省市按照农业部经管司《统一开展“农社对接”试点工作的批复》的要求,积极组织了“农社对接”试点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一)“农社对接”发生机制

传统农产品流通一般都需要通过多个层次的渠道商才能够到达消费者手中。农产品的一般流通模式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销售环节和消费环节。如图1,农产品从农户手中,通常要经过产地批发商、销地批发商和零售商等中间商,最后才到达消费者手中。

传统农产品流通问题实质是农民群体因为自身禀赋的原因,导致农产品在流通的过程中存在太多的交易成本,这些成本存在于农产品在多个中间商之间。“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实质上就是减少农产品流通的中间环节(如图2),将这些存在于外部的交易成本内部化,并且降低总的交易成本,使农户和消费者都获益。

这种减少外部交易环节的行为在个体农户独自经营的情况下难以实现。原因在于我国个体农户生产规模较小,资产水平较低,难以实现独立大规模仓储、运输和销售的过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众多个体农户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经营,便让大规模仓储、运输与销售成为可能。

(二)“农社对接”基本模式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不一,配置仓储、运输及销售设备能力差别,目前,已有的“农社对接”实现模式也有不同。具体而言,主要有三种模式:临时销售模式、周末市集模式和直销店面模式。

1.临时销售模式

设立临时销售点是指由合作社每周定期到社区组织销售鲜活农产品,这是“农社对接”初期阶段。

2.周末市集模式

周末市集是指政府或部门,举办周未农产品市集,方便市民直接购买优质适价的农产品。这种模式,政府有一定扶持,没有任何展位费、推介费等。因参与成本为“零”、市民现金结算,受到合作社的广泛欢迎。

3.直销店面模式

直销门市是指参与“农社对接”的合作社直接将门店开设到服务的社区之中,租用门面,统一设计、装修、统一配送、统一经营,长期、稳定地供应农产品供社区居民购买。这种模式还能够细分为两种不同类型。其一:单个合作社独立设立销售门市;其二,直销门市模式对于合作社的要求较高,一般只有实力比较雄厚的合作社才能实现这种模式,然而,通过合作社联合的方式,同样也能让一些实力较弱的合作社进行此种模式。

二、合作社进行“农社对接”的要素——基于重庆市万州区小岩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农社对接”案例

重庆市万州区小岩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下称“小岩蔬菜合作社”)在整个重庆范围内实现“农社对接”较好的合作社,目前开设的社区直销店有10个,属于“农社对接”中直销店面的高级模式。小岩蔬菜合作社不仅在设施购置、基础建设等方面进行投入,更是在管理模式、人员培训以及品牌塑造等方面进行了努力,而后者对小岩蔬菜合作社顺利开展“农社对接”,创造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有重要影响。

小岩蔬菜合作社在“农社对接”方面取得成功,并不仅在于基础设置建设和基础设备购置,更多的在于其对合作社内部软实力的培养。

(一)小岩蔬菜合作社简介

重庆市万州区小岩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现有注册资金101.2万元,资产总额456万元,社员386户,拥有统一经营面积5000亩。合作社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办公设施设备完善。拥有标准化办公室1200平方米,农业生产资料展示厅1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产地批发市场、500平方米蔬菜加工厂、300吨蔬菜冷藏库、2000头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批发市场门店2个、蔬菜社区直销店10个。合作社拥有销售、管理等各类工作人员共148人。2009年合作社被评为市级示范合作社,2011年被定为农业部部级示范合作社,2012年被评定为部级示范合作社。

(二)小岩蔬菜合作社实现“农社对接”的措施

小岩蔬菜合作社实现“农社对接”主要采取了如下方面的措施:其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其二,实行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其三,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其四,进行品牌培育。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小岩蔬菜合作社为了成功实现“农社对接”,进行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必要的设备购置。其一,合作社投资50万元成建500平方米蔬菜清洗整理、分级、包装的净菜加工厂1个。其二,小岩蔬菜合作社投资54万元建成300吨智能温控的蔬菜冷藏库1个。其三,通过区农委与街道社区居委的沟通协调,合作社在城区内的高档社区采取转让和租赁等方式确定了10个直销店,共投资68万元,取得了稳定的经营使用权,克服了以往露天散卖的系列问题。其四,合作社投资39万元,对10个直销店进行了统一风格的设计和装修,配置了冷柜、货柜、展台等基础设备,同时还安装了电脑收银系统,产品条码管理系统,卖场数字监控系统。其五,合作社投资30万元配置了物流运输车3台,其中包括封闭式货车2台、冷链车1台。

2.实行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

小岩蔬菜合作社采取了“合作社利益连接方式+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实行规范化管理,股份化确权,品牌化经营。其一,小岩蔬菜合作社建立健全了完善的组织机构。合作社下设“三会一办四部”。其中,销售部门得到了加强,售部下设六个科室,分别为:直销科、批发科、加工科、冷链科、物流配送科、财务科。其二,小岩蔬菜合作社实现了工作人员职业化。合作社面向全社会招聘销售、财务人员,并采取“月薪+年终奖金+‘五险一金’”的薪酬制度,充分发挥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其三,人才激励专业化。合作社对每个职员都采取“每月考评+年度综合考评”,连续3个月考评为末位的工作人员将被辞退,对考核优良人员进行奖励。从年终可分配盈余中提取2%的奖励基金,用于考评。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招聘员工可以享受2000元的合作社配股,与合作社其他成员待遇一样,享受年终统一的按股分红。合作社与招聘人员形成了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充分调动了销售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能动性。

3.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小岩蔬菜合作社在加强基础设置建设、基础设备配置方面做出了努力,也在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方面加大了投入。其一,小岩蔬菜合作社聘请区农委的两名蔬菜种植技术专家做高级顾问,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其二,合作社高新聘请具有超市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做合作社销售部部长,对所有产品的管理流程进行统一设计和排练,从制度上做到高效、合理、规范。其三,加强工作人员岗前技能培训,通过考核的人员才能正式上岗,某些特殊岗位还需要持证上岗。其四,加强管理人员与外界的交流,积极推动管理人员参加管理方面的学习,到各地进行交流学习,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

4.进行品牌培育

小岩蔬菜合作社十分注意品牌的培育与建设。合作社对其生产的蔬菜注册了的“小岩”企业商标,并在2011年被评定为“知名商标”、“区级名牌农产品”。同时,小岩蔬菜合作社还申报并获得无公害蔬菜基地认证267公顷,无公害蔬菜产品认证8000吨,初步形成了合作社自己的品牌体系。围绕品牌建设重点打造了9个规格的产品外包装设计、产品推介宣传和展示展销等工作,将优质产品不断推向市场。其品牌建设加大了合作社产品的知名度,也提高了消费者的认可度,使得其社区门店销售取得了优秀的成绩。

(三)小岩蔬菜合作社“农社对接”的成效

1.成员增收

由于小岩蔬菜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将蔬菜从基地直销到消费者的营销策略对路,节省了流通环节,减少了物流消耗,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了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合作社生产的蔬菜优质优价,应销尽销。2012年,合作社成员户均收入2.59万元以上,同比增长3900元,比非入社成员增收45%。

2.品牌效应明显

“小岩”蔬菜质量好,信誉度高在,给万州市民留下深刻印象,无论是直销店还是批发店的蔬菜销售量都在不断攀升。销售价格也非常好,特别是直销店的精包装净菜,其附加值是产地批发价格的3倍以上,即:直销销售1吨净菜,相当于合作社多种植了3吨的蔬菜收益,大大降低了合作社统一经营的市场风险。

3.服务能力增强

通过“农社对接”的实施,进一步展示了合作社的社会服务能力。其一,满足了社区居民对优质廉价的蔬菜消费需求,同时增加了农民种植收益,提高了农民蔬菜种植的积极性,使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得到了实惠。其二,开展 “农社对接”,增加了社会就业岗位,小岩蔬菜合作社为城镇下岗工人和三峡库区移民成功提供就业岗位31个,平均年工资收入2万元以上。其三,合作社的直销店成为了社区居民的联谊店,每个直销店门前的休息长椅上,挤满了社区居民,他们经常在一起喝茶聊天,相互交流,互相帮助,增进了邻里感情和社区和谐。

三、小结

重庆市万州区小岩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以来,实现了良好的效益,这与其全方位的建设是分不开的。根据小岩蔬菜合作社的经验,“农社对接”要成功实现,需要达到以下四点:其一,实现必要的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其二,改善组织结构,使之与市场相适应;其三,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其四,重视品牌建设,使得在“农社对接”过程中获得品牌效应。总之,合作社要取得“农社对接”模式的成功,不仅在硬件方面有需求,在软件方面有更多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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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部经管总站课题组,赵铁桥. “农社对接”调查研究报告(上)[J]. 中国农民合作社,2013,(4).

[3]农业部经管总站课题组,赵铁桥. “农社对接”调查研究报告(下)[J]. 中国农民合作社,2013,(5).

[4]胡定寰,杨伟民,张瑜. “农超对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J]. 农村经营管理,2009,(8).

[5]熊会兵,肖文韬. “农超对接”实施条件与模式分析[J]. 农业经济问题,2011,(2).

[6]张琼. “农超对接”的困局与破解策略[J]. 北方经济,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