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工业废气防治

工业废气防治

工业废气防治

工业废气防治范文第1篇

为防治大气污染,营造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临港工业特点,计划开展有机废气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为规范整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提升企业生产工艺,完善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有机废气的排放,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切实提高污染控制水平,努力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物

排放强度,实现有机废气排污总量的减少。

(二)借鉴国内外有机废气治理经验,有重点的指导,整体推进有机废气整治工作。

(三)环保部门强化执法,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环境管理能力;企业作为治污主体,需加大投入、改进工艺和提升废气治理装备,进一步减少有机废气排放量。

三、范围和目标

(一)整治范围:化工、涂装行业和其它产生恶臭的单位。

(二)整治目标:通过推行清洁生产、提升装备水平,有效控制有机废气排放量。年底前完成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敏感区域企业臭味治理工作;年月底前完成涂装行业废气污染的收集和治理工作;年月底前完成化工企业有机废气的收集和治理工作。

四、整治要求

各企业要制订《有机废气收集和治理实施方案》,扩大无组织有机废气收集面,进一步提高处理效率。

(一)大幅削减无组织废气产生量。具体措施包括:对生产过程排放的有机废气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开展车间地面和管道改造,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化学品装卸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不能密闭的应安装集气罩进行收集和处理;易挥发化学品储罐改为浮顶罐,无法改造的要安装废气回收处理装置;槽罐车灌装过程应采用密闭操作或安装废气回收处理装置。

(二)各企业要根据有机废气特点选择合适的废气处理设备,进一步提高处理能力和效率。鼓励使用活性炭纤维吸附、等离子有机废气净化、生物消解以及使用高温氧化等处理技术;废气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环保部门批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建立气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废气产生企业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依法加强有机废气(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污费征收。

(三)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保部门检验,并符合下列条件: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标准;各项技术资料和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

(四)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现阶段要求淘汰老式热风循环烘干设备、烘房、敞开式离心机,其它烘干设备和离心机尾气须接入废气处理设备,并做到达标排放。

(五)排放恶臭气体的企业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环境受到污染。措施包括: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排放含有毒(恶臭)废气的项目;对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厌氧池等产生恶臭的部位进行加盖和收集处理;在敏感区域安装臭气在线监测设备以实现全时段监控。

(六)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必须

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发生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大气污染事故时,须立即采取下列应急措施:停止、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及危害;及时报告。

五、实施步骤

本次整治从年月1日开始,年12月31日前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5月前)。调查摸底有机废气产生企业,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订并下发《北仑区有机废气整治实施方案》;企业根据整治要求制订治理方案,并提交区环保局;区环保局会同企业最终确定实施方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年6月-2012年12月)。企业按照整治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区环保局主动服务,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三)整治验收阶段(按整治目标分阶段验收)。对照工作目标和整治要求,对整治项目进行监测和验收,分析评估整治效果;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实施有机废气整治或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一律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停产治理直至关闭。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区环保局成立有机废气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有机废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环境监察大队、重监科、污控科、环境监测站、办公室组成。

工业废气防治范文第2篇

关键词:钒资源;钒矿开采;环境保护

0.前言

钒是一种重要的合金元素,它以钒铁、钒化合物和金属钒的形式被广泛用于冶金、宇航、化工等工业部门。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高科技技术的广泛应用,钒资源的市场需求量日益增大,炼钒企业不断兴起。为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确保当地环境质量,本文旨在通过工艺技术比选,找出适合我炼钒工艺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1.炼钒工艺简介

炼钒工艺是我国六十年代初期开发的一项新技术,大致可分为三种:碱法、酸法及氯化焙烧法。近年来受钒矿市场的影响,我省不断开展了钒矿资源的开采和钒资源的提炼研究,目前涉及到的炼钒工艺主要有钠盐焙烧法、钙盐焙烧法、压力提钒法、新型复合添加剂提钒法、无盐焙烧提钒法及强酸浸出提钒等六种生产工艺,主要工艺流程见表1。

表1贵州省主要提钒工艺流程表

(1)钠盐焙烧法钠盐焙烧法为石煤提钒的传统工艺。通过焙烧石煤,使其中的低价钒V(Ⅲ)和V(Ⅳ)转化为高价钒V(V),高价钒再与钠盐结合生成水溶性的偏钒酸盐。将焙烧后的矿料先经水浸或酸浸,再经净化、沉钒、热分解等工序得到精钒。该工艺流程简单,生产条件要求低,成本低,适合个体私营和小企业经营。其缺点之一是所排出的大量富含HC1、Cl等腐蚀性气体将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其二是焙烧转化率低,导致最终钒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进入规定限值60%以上。高钠焙烧法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现贵州石煤提钒主要采用低钠(工业盐添加量一般小于3%)焙烧法。

(2)无盐焙烧、钙盐焙烧和新型复合添加剂法针对HCI、CL2等腐蚀性废气污染问题,又出现了无盐焙烧、钙盐焙烧和新型复合添加剂法提钒工艺。这三种工艺与钠盐焙烧法生产工艺基本相同,其差异只是在成球、焙烧过中是否加入添加剂和所选择添加的添加剂种类、比例有所不同而已。这几种工艺在焙烧过程中不产生HCL、CL2等有害气体,可消除钠盐焙烧工艺排放含氯废气的污染问题。但是该工艺对钒矿石的选择性强,贵州石煤矿基本上不能满足其物理、化学性能要求,且生产成本偏高,不适于大批量生产。

(3)强酸浸出法此工艺对焙烧后的含钒石煤,用硫酸(大于15%)进行萃取。该工艺在焙烧过程中虽不产生HCL、C1等有害气体,但是对硫酸的消耗量较大(30吨硫酸/吨产品),同时生产过程中水环境风险较大,经济性更差,很难在贵州推广应用。

(4)压力提钒法该工艺2007年已被列入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资源与环境领域资助项目。采用压力场氧化酸浸石煤提钒,废气中没有传统提钒工艺中HC1、C1等有害气体的产生,可以大大降低提钒工艺中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五氧化二钒的总回收率可以达到80%以上,但是该工艺用水量和废水产生量较其他工艺大,水环境风险最大,不适合位于水环境敏感区的工厂应用。

2钒矿开采及冶炼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

目前所现涉及到的提钒工艺共有六种,但是由于受地理条件和矿石物理、化学性质的制约,目前处于正常生产的主要为低钠焙烧法。其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引起的植被、生态破坏、粉尘及其所含放射性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钒矿冶炼中废水、废气、废渣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对水环境的影响矿山开采采矿废石、台炼废渣的堆存可能引起水土流失,含有有毒、有害元素的酸性矿井水进入自然水体会对地表水质产生影响;提钒废水中SO2-4、Cl―、Na+、NH―等离子及一定浓度的高价钒会对地表水质产生影响:与钒矿伴生的铬、砷、镉等有害元素也会随废水事故排放或渗漏进入受纳水体,造成地表水、地下水水体污染。水环境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关键的是科学、经济、合理地处理、循环利用排放量大、污染风险最大的离子交换尾水和渣场渗滤液,确保全厂生产废水全部循环利用不外排。

(2)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焙烧窑排放的废气。焙烧窑为自然通风的工业窑炉,排放的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HCL、烟尘、Cl―、SO2-4和放射性物质(氡及其子体),同时排出的还有大量的粉尘,长期吸入含钒尘埃可导致肺癌。

(3)固体废物目前贵州钒矿山开采中采剥比一般为1:2~1:4,最高可达到1:8。1吨矿石将产出0.2~0.3吨废矿石、98吨左右的冶炼废渣。废石堆场、冶炼废渣会产生大量含有镉、砷、钒、铬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废水,若渗入地下水,将对地下水造成污染;钒矿开采使深藏于地下含有核辐射的元素暴露于地表,造成放射性污染。

3污染防治对策研究

(1)水污染防治对策从源头入手,改进生产工艺,将有毒有害物质消化在生产过程中,实施清洁生产。从目前贵州的生产企业看,全厂生产废水可以做到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其关键是企业须强化社会责任,确保环保投资力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杜绝事故排放。对于开采过程产生的矿井水,可采取统一引流,综合处置。

(2)大气污染防治对策钒矿提钒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的气体污染物。针对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SO2、HCL、CL―、NH+等气体分别选择不同的吸收剂,采取喷淋、冷凝等措施予以处理;加强矿山、厂区通风,确保所排废气及放射性物质达标排放。

(3)固体废物防治对策根据浸出毒性实验判别,目前我省境内提钒废渣均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废,鉴于与钒矿伴生的多为钼、镍等有价金属,除经焙烧、浸出少量流失外,大部分仍保留于提钒废渣内,同时废渣内含有铀、汞、银、铬、钛、砷、磷等多种金属和非金属。为避免资源浪费和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提钒废渣暂不宜作建材、铺路等综合利用,应对其实施合理的保护性堆存。待开发利用条件成熟时,再对其进行开发利用。为此,应按第Ⅱ类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控制规范选择并建设渣场,渣场建设尚须考虑足够的过水涵洞、截水沟的设置及必不可少的渗滤液收集处置设施,堆渣达到设计高度时应及时覆土,以防止放射性污染。

4结语

钒矿的开发和利用为现代工业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在目前的污染防治技术下,钒矿开采及台炼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其关键是厂家必须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确保环保资金的投入力度,强化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杜绝事故排放。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则要做到合理布局,强化监督管理,坚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经济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智,陈远,余晓清. 贵州省钒矿开采及冶炼污染防治对策研究[J]. 价值工程,2010,20:132-133.

[2]尹一男. 铅冶炼污染防治技术评价指标研究[D].中南大学,2012.

[3]李淑艳. 抚顺市矿山环境地质灾害形成机制与防治对策研究[D].煤炭科学研究总院,2013.

[4]刘燕东. 自治区“一江四河”流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对策研究[D].四川大学,2010.

工业废气防治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人工水晶;污染防治 ;技术

中图分类号: X703 文献标识码: A

人工水晶加工因产品的总类和工艺不同,污染物的种类和特征不同。人工水晶加工废水主要来自于水晶的打磨、抛光和水晶球的清洗工序,主要污染物是悬浮物、pH、铅,废水中的铅来自于水钻等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含铅抛光剂。废气主要来自于水晶加工粘胶和熔胶工序,噪声主要来自于水晶球的打磨工序,废渣主要来自于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渣和不合格品。为确保水晶加工生产工艺 过程各个环节的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生产管理技术措施对水晶加工的污染进行防治。

一、水污染的防治

1、废水水质及处理要求

根据监测单位提供的资料,某水晶加工园区的生产废水水质如下表所示:

表1普通水晶球加工废水排水水质

项目 pH SS

(mg/L) CODcr

(mg/L) 总铅

废水指标范围 9.2 882 508 0.01L

表2水钻加工废水排水水质

项目 pH SS

(mg/L) CODcr

(mg/L) 总铅

废水指标范围 9.18 754 518 17.16

2、废水处理工艺及流程说明

(1)处理工艺

针对本生产废水悬浮物含量高,且悬浮物粒径小的特点,采用混凝沉淀+浓缩+机械过滤的处理工艺。工艺流程如下图:

(2)工艺流程说明

经废水收集系统收集的所有生产废水统一进入生产废水调节池,为防止废水中的悬浮物在调节池内沉淀,在调节池内设置潜水搅拌机。调节池内污水经污水提升泵提升至浓缩罐,在废水提升管道上设置管道混合器,通过管道混合器在废水进入浓缩罐之前投加絮凝剂和混凝剂,经浓缩罐浓缩后的浓缩液送往陶瓷过滤器进行过滤,浓缩罐上清液返回到废水调节池内。经陶瓷过滤器处理后的废水进入清水池,用废水提升泵将处理后的清水送往废水循环高位水池,通过生产用水供水管道送往加工车间循环使用。

通过该工艺处理后的废水完全满足水晶加工生产要求,实现生产废水的全部循环利用,不外排。

3、水污染防治的其他技术措施

(1)水晶加工产业园应采用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排水体制,设置独立的雨水收集排放系统、生产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排放系统。

(2)雨水收集系统应采取防止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混入的措施。

(3)生产废水收集系统应采用明沟、明管,采用重力流收集系统时,排水沟的设计纵坡不小于1%,排水沟的设计超高不小于200mm,设置能够有效防止雨水进入的盖板,盖板应能满足清掏和过人要求,当排水沟穿越车行道时,盖板的强度应满足车辆荷载要求;采用压力管道输送系统时,为防止管道堵塞,设计管内流速不宜小于1.2m/s,排水管道应设置专用的管沟或管架。

(4)生产区域设置公共卫生间,生产区和辅助生产区的卫生设施应设置独立的生活污水排水管道,生活污水通过管道进入园区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禁止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混合排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应符合现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要求。

(5)水晶加工车间应设置专门的打磨废水收集系统,打磨废水经收集系统排放至园区生产废水收集系统。泡胶废水应循环使用,不能满足回用要求时,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禁止泡胶废水与打磨废水混合排放。

(6)园区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置调节池和应急事故水池,调节池的调节时间不宜小于8小时。

(7)水晶加工产业园生产车间地坪、废水收集沟渠、废水处理设施和泥渣暂存场地等应进行防渗处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

1、打磨工序产生的含尘水蒸气应经收集后集中排放。

2、生产车间应安装机械通风设备,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小时,操作人员应佩戴口罩,减少粉尘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3、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泥渣暂存场应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式的结构,防止扬尘污染。。

4、园区的道路及地面应进行硬化,加强园区绿化美化,保持园区的清洁,避免扬尘产生二次污染。

三、噪声污染防治

1、应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设备安装时采用减震基础,加强设备维护与管理。

2、水晶加工操作人员应佩戴耳塞,降低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3、车间内墙面安装吸声材料,使用有歌声功能的门和窗。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应对生产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泥渣进行浸出毒性鉴别,经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暂存库应按照现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应按照现行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要求建设危废暂存库。

2、生产废水处理系统产生污泥采用机械脱水,根据脱水后泥渣的最终处置对含水率的要求选用合适的脱水设备,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泥渣进行综合利用时,泥渣含水率应符合综合利用单位对泥渣含水率的要求,送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渣场填埋的泥渣含水率应小于60%;属于危险废物的泥渣应在危废暂存库贮存,定期送往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最终处置;禁止一般工业固废与危险废物混合堆存。

3、水晶加工产生的废机油、废碱液、废酸液及其他属于危险废物的生产工艺废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五、污染防治综合管理措施

1、水晶加工厂应制定严格有效的用水计量考核制度,生产废水必须使用循环水,控制新鲜水用量,确保园区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晶加工企业应安装用水计量器具。

2、水晶加工厂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建立运行记录台账制度;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3、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4、应加强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维护,防止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跑、冒、滴、漏。

5、水晶加工管理单位应制定各项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并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和管理。

六、研究结论

工业废气防治范文第4篇

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我区4S店和汽修企业生态环境意识、守法意识,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切实改善辖区环境质量。针对近期各级检查中发现的4S店和汽修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4S店和汽修企业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限

2019年7月15日至7月21日。

二、整治范围

境内4S店和汽修企业(有喷漆房的)。

三、整治目标

    企业通过对标检查、自我整改,整改过程中建立整改台账(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目标),最终形成一整套环保基础档案资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清单、环保竣工验收资料、危废处置合同、台账及转移联单、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平面图),建立7项规范的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记录,喷漆设施运行记录,VOCs治理设施运行记录,4项危险废物记录),规范设置2项标识(危险废物标识、大气排放口标识),规范设置废气排放口(排气筒高度、可封闭采样口、采样平台、排放口标识)。

四、整治内容

(一)环境管理制度内容

1.4s店和汽修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内容

主要涉及执行环境影响评制度、“三同时”制度、环保竣工验收制度、后环境评价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监测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及响应制度、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等。

2.各项制度管理要求

    4s店和汽修企业在建设前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批复;项目建设同时必须建设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项目建成后组织环保竣工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报送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4s店和汽修企业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台账(执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1〕84)号要求),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实行联单转移;按照每年最少两次的频次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送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适时组织演练,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积极响应措施。

 (二)大气方面整治内容

1.4s店和汽车维修企业主要涉及挥发性有机废气。一是涂料挥发产生的;二是喷漆作业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

2.管理要求

 4s店和汽车维修企业应逐步使用水性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在企业内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名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资料。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处理设施保养维护并确保高效运行,每日记录运行时间、主要操作参数,做好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记录材料保存至少一年以上,以备核查。排气筒要设立标志牌,并设置规范的采样口。

 (三)危险废物整治内容

 1.4S店及汽修企业主要涉及的危险废物类型

废稀料(900-404-06)、废防冻液;废机油(900-214-08);废漆渣(900-252-12);废机滤、废活性炭、过滤棉(900-041-49);废蓄电池(900-044-49)等。

 2.危险废物储存间管理要求

   (1)危险废物储存间必须要密闭建设,门口内侧设立围堰,地面应做好硬化及“三防”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2)危险废物储存间门口需张贴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40cm*40cm)和危废信息板,屋内张贴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3)危险废物储存间需按照“双人双锁”制度管理(两把钥匙分别由两个危废负责人管理,不得一人管理)。

(4)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应有明显的过道划分,墙上张贴危废名称,液态危废需将成装容器放至防泄漏托盘内并在容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固态危废包装需完好无破损并系挂危险废物标签,并按要求填写。

    (5)建立台账并悬挂于危废间内,更换,转入及转出(处置、自利用)需要填写危废种类、数量、重量,时间及负责人员姓名。

    (6)危险废物储存间内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及应急工具以外的其他物品。

    (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是否经审批、企业是否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3.贴于容器上的危险废物标签要求

    该标签为20*20cm,底色为醒目的橘黄色、字体为黑体字,字体颜色为黑色,危险类别按危险废物种类选择,材料为不干胶印刷品。

    4.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要求

   (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并设置收集沟,收集井。

   (2)企业必须按照危废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和贮存,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3)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4)危险废物存放要防风、防雨、防晒。

   (5)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6)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7)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报环保部门审批。

    五、专项执法检查安排与要求

    专项整治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运管所将联合对辖区4s店和汽车维修企业进行为期一月的专项执法检查,对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4S店和汽修企业将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理。

    附件:相关法规条款

附件:

相关法规条款

一、环境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分类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落实管理责任。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管理流程建立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当至少保存十年,企业重组、改制的,由承继企业接管保存;企业破产、倒闭的,应当将危险废物台账移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工业废气防治范文第5篇

1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

陈仓区畜牧业生产稳定发展,畜牧业总产值达14.03亿元。畜牧业产值占到全区农业总产值27.07亿元的51.8%和宝鸡市畜牧业产值69.38亿元的20.2%。畜牧业已成为宝鸡市陈仓区农业的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2陈仓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现状

2.1畜禽废弃物产生量根据2010年全区畜禽的饲养量,参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畜禽粪便排泄系数,可以计算出,2010年全区畜禽粪便的产生总量为177.34万t,污染物COD为31957t,BOD为27068t,NH3-N为3097t,TP为1650t,TN为7708t,废水为1038万t。畜禽养殖粪便产生量是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4.3倍(陈仓区工业固废产生量为41.42万t),畜禽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仅COD产生量就是工业和生活废水COD排放量之和的7.3倍(陈仓区工业和生活废水COD排放量之和为4356t),成为不可忽视的重大污染源。

2.2畜禽养殖业主要环境问题

2.2.1污染水体陈仓区畜禽养殖场污水普遍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含有大量高浓度的有机物废水排入河流,导致渭河(陈仓段)及其支流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据今年对陈仓区沿渭13个排污口调查监测结果显示,有2个排污口COD浓度超过了1000mg/L,是其它排污口COD均值的12.5倍,原因是其排污口上游均有大型畜禽养殖场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由于相当一部分养殖场(户)对养殖场、排水渠、堆粪场未作防渗处理,有的则排入池塘,导致污水长期下渗,严重污染了周围群众的饮用水。据90年代对养殖大村阳平镇野寺村及其下游的大帐寺村地下水监测结果表明,饮用水中色度、高锰酸钾指数、亚硝酸盐氮严重超出生活饮用水标准,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密不可计,导致饮用水已无法使用,群众投诉不断。

2.2.2污染空气由于许多养殖场为便于生产、运输,多建在城镇、村庄周围,加之管理不善,粪便乱堆乱倒,污水肆意排放,恶臭污染养殖场及周围空气,严重影响养殖场员工及周围群众的身心健康。

2.2.3传播病菌由于养殖场对粪便、废水、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消杀灭菌措施跟不上,使环境中病原种类增多,病原菌和寄生虫大量繁殖,极易造成人、畜传染病的传播蔓延,给人畜代带来灾难性危害。

2.2.4危害农田生态有的群众经常使用高浓度的畜禽养殖污水灌溉,会使作物陡长、倒伏、晚熟或不熟,造成减产,甚至毒害作物出现大面积腐烂。同时,高浓度污水可导致土壤空隙堵塞,造成土壤透气、透水性下降及板结,严重影响土壤质量。

2.3畜禽养殖污染成因分析

2.3.1产业布局不尽合理大中型养殖场布局多从生产、销售、运输等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而较少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陈仓区多数养殖场建在距离城区、镇村较近的地方,有的还建在城区、镇村的上风向。随着城区发展不断外延扩大,一些养殖场逐渐进入城市范围,导致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2.3.2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缺乏陈仓区绝大多数养殖场粪便处理设施属于简易晒粪、堆肥场。粪便在露天下堆放自然发酵,多数没有防渗、防淋失措施。大多数养殖场没有废水处理设施而直接排入环境。有的养殖场虽建成了沼气池,但一到冬天,由于气温低,发酵效果差,基本不用,达不到应有的处理效果。

2.3.3养殖工艺较落后,管理不科学饲料及添加剂选配不环保,饲料利用率低,饲料及添加剂中微量有毒物质随粪便排入环境。“雨污分离,干湿分类,粪尿分离”等措施落不到实处。由于管理缺乏科学性,养殖业粪便乱堆乱倒、废渣运输沿路遗撒、污水下渗乱排、动物尸体乱扔等问题突出。

2.3.4畜禽养殖环境管理起步晚,管理相对薄弱过去,在畜牧业发展上,由于农业政策与环境政策脱节,出现了“政策真空”,“管理空挡”。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的相继出台,畜禽养殖环境管理才刚刚纳入农业、畜牧、环保等职能部门的管理范畴,对畜禽养殖的污染管理还处在起步阶段,加之一些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制度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执行难度大,和目前陈仓区畜禽养殖业发展情况相比,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与环境管理严重滞后。

3总体思路和目标

3.1总体思路

以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为目的,以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为立足点,以环境容量为基准,以责任制为龙头,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用化为原则,合理规划、防治结合、强化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和环境建设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3.2总体目标

到2015年,使畜禽养殖产业结构更趋优化,布局更加合理,对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得到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步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畜禽养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规模进一步扩大,基本建立起种养平衡的生态养殖模式。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5%,废水处理达标率达到85%,养殖业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策建议

4.1加强领导,强化考核

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一是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全区目标责任制、环保目标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形成政府领导,环保统一监管,畜牧、农业、卫生等部门及各镇分工协作的组织保证体系。二是编制规划。科学编制《陈仓区“十二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将养殖业污染防治纳入“十二五”全区污染减排计划,做到有目标,有任务,有重点,有步骤,有措施,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三是结合陈仓区实际,制定《陈仓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就部门监管职责、禁养区、限制养殖规模、场地选择、产业布局和污染物处理等做出具体规定,使陈仓区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和科学化轨道。

4.2合理布局,优化畜群结构

充分考虑陈仓区环境、土地消纳能力、污染减排计划等因素,结合地域优势、资源优势,发展优势产业。稳定禽业、肉羊生产,大力发展生猪、奶牛规模化养殖,重点提高养殖效益,突出抓好肉牛、土杂鸡产业开发,积极发展适销对路的特种养殖。在周原、慕仪各镇大力发展奶畜生产;在渭北塬区的慕仪、周原、贾村等镇大力发展生猪和蛋鸡、肉鸡生产;在西部山区八镇和桥镇发展秦川牛、肉羊、土杂鸡。稳定虢镇、阳平工业走廊畜牧业生产规模,并逐步将这两个镇的大场大户向塬区和山区迁移。从产业布局,畜群结构等方面减少畜禽养殖污染,减低畜禽污染程度。

4.3强化依法监管,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现行有关制度和政策,将行之有效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创造性地运用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来,严格实施依法监管。一是对畜禽养殖场的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污染防治等情况进行全面申报,摸清底子,建立数据库,为将畜禽养殖业依法纳入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对规模化养殖场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提高养殖户自觉防治污染的主动性。三是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根据项目规模大小,报批环评手续。对地处禁养区、城市、镇村上风向的畜禽养殖场坚决不予审批,已建成的坚决予以关闭。严格执行“三同行”制度,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凡没有粪便利用设施和污水治理设施的一律不准投入生产。

4.4实施清洁养殖,全过程减少排污量

引导和鼓励畜禽养殖场改进养殖技术,实行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污染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污染物的排污量,为实施资源化利用、降低处理难度和成本创造条件。一是推行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减少散户养殖规模。探索建立种养结合的各类生态养殖模式,便于养殖业污染物的收集、处理、消纳和控制。二是引导养殖场采用环保饲料和环保饲料添加剂,提高畜禽饲料的利用率,降低排泄物中氮、磷、有机有毒、重金属等对环境的污染。三是推行干清粪工艺,实施“雨污分离,干湿分类,粪尿分离”等手段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四是积极推广厌氧消毒、化学消毒等有害微生物消毒技术,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病菌传播。五是探索推广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等除臭技术,消除畜禽养殖恶臭污染。六是要求养殖场对畜禽圈舍、运动场、排污渠、堆肥场做硬化处理并加强管理,防止畜禽废弃物溢流、渗漏、雨水淋湿、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七是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八是加强畜禽养殖场绿化工作,美化场区环境,净化空气,实现清洁养殖。

4.5加快实用技术推广,提高畜禽污染防治水平

采用举办畜禽养殖业实用技术讲座、召开流动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组织专家教授、技术人员现场指导、观摩参观等形式,加快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五年内,使陈仓区养殖大户、小区、大村接受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清洁、健康养殖管理,畜禽养殖实用技术推广系统培训。逐步在川道地区建成“猪-沼-菜”、北川原地区建成“猪-沼-粮(菜)”和“秸秆-肉牛-沼气-温室蔬菜”、西部山区“秸秆-肉牛-沼气-杂果”三大生态养殖模式。严格实施科学管理,每年抓成1~2户示范点,树立样板,一点带面,稳步推进陈仓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