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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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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保护法律法规

土地保护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 我国湿地保护现状与问题分析基于管理人员问卷调查 我国湿地保护现状及措施 我国湿地保护与湿地产业发展策略探讨 我国湿地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我国湿地保护工程建设与效果研究 日本湿地保护立法:直面问题,积极务实 广德湿地保护分析与展望 我国湿地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城郊耕地保护问题浅议 浅析我国城市化与耕地保护问题 我国粮食安全与耕地保护 苏州市湿地保护现状与优化对策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现状之思考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立法构想分析 我国现阶段文物保护立法的现状分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问题浅析 我国湿地的现状与展望 浅析湿地保护及其相关立法研究 生态文明视角下我国耕地保护体系重构与技术路径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然而,作为重要的国土资源,由于立法分散、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我国湿地正面临面积锐减、质量急剧下降的趋势。

1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

我国湿地研究和湿地立法起步较晚,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后,与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没有一部关于湿地的专门立法。

1.1有关湿地保护的国家立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自1954年第一部《宪法》开始,我国已经通过明确资源权属的方式将“湿地”类型之一的“水流”纳入国家调整范围。1978年《宪法》明确写入“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条款。1982年及以后的各部《宪法》中,滩涂、草地等湿地或与湿地相关的资源类型也被明确列入调整范围,并将1978年的条款修正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可见,《宪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已为我国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着根本的法律保证。

在《宪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专门增列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民法通则》也就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管理权人对自然资源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做出了规定。

除了以上三大法律之外,一些环境资源法律也直接或间接地将湿地纳入该法的管理范围。在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明确出现“湿地”一词并将其纳入调整范围的,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农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除此之外,与湿地相关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也分别就本法调整范围内与湿地有关的内容做了相应的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就“水、草原、野生动物”, 《土地管理法》就“养殖水面”,《草原法》就“一切草原”,《水法》就“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污染防治法》就“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野生动物保护法》就“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水产养殖保护条例》就有价值水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水域环境”,《防洪法》就“湖泊、人工水道、蓄滞洪区”,《河道管理条例》就“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1.2关于湿地保护的地方立法

相对于湿地保护的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发展十分迅速。一些湿地资源丰富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辖区的湿地资源,制定了专门的湿地保护地方法规。2003年,黑龙江省就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随后,甘肃省也颁布了《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颁布了《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目前,福建省也将《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纳入5年立法规划。此外,《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农业资源区划条例》等许多地方法规规章中,也都出现了直接涉及“湿地” 概念及其保护管理的规定。

从上述有关湿地的立法中可以看到,中国现行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全面地涉及湿地资源的各个类型,湿地立法工作已经开始朝着专门化发展,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国家立法层面上的湿地专门立法承担湿地保护的重任,湿地立法在我国仍是比较薄弱的环节。

2我国湿地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深入分析我国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我国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现状,可以发现我国湿地立法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2.1“湿地”的法律概念不统一,法律涵盖的湿地类型不全面“湿地”一词在科学研究和立法管理工作中虽然已并不鲜见,但是,关于“湿地”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予以明确,而且,即使在出现“湿地”一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也将湿地与属于湿地亚类的内陆水域、河口、滩涂、海岸等相提并论,一些地方制定的湿地保护条例中,对“湿地”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可见,湿地的法律概念并不统一,致使在湿地的管理工作中难以确定管理对象的范围与边界,无法对湿地进行有效管理保护。

2.2现行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缺陷

现行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有关湿地保护管理的规定过于分散,缺乏协调,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未得到充分重视通过对湿地保护立法现状的分析,不难看出,由于没有一部专门以湿地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对湿地保护、管理、利用进行统一考虑,现行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利用方面的法律规定,都散布于以其他自然资源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之中,湿地保护的法律规定处于打球的尴尬境地,湿地资源的综合性和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未得到充分关注。湿地是由水域、动植物、土地、微生物等多种资源构成的相互依存的统一综合体和一个具有多种功能的完整的生态系统。然而,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立法几乎都是仅从单项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角度出发,没有对湿地资源进行综合考虑,从生态系统角度予以整体保护。而且,由于部门利益和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这些分散的湿地保护法律规定不相协调,甚至互相掣肘,致使湿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着相互推诿或是相互打架的现象。

2.3现有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中缺乏针对湿地自身特点的、操作性强的保护措施与制度我国现有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中涉及湿地保护与管理的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由于并非专门针对湿地保护,没有充分考虑湿地本身特点,在具体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方面,现行法律体系在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中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与制度。比如关于湿地资源有偿使用和占用补偿费用、关于湿地权益人利益损失补偿费用、关于湿地开发利用许可证的管理等,由于湿地资源与其他资源相比具有的特殊性,使得上述制度都无法完全按照现有规定去操作。

2.4湿地管理权限混乱,管理主体不明确

在湿地资源管理权限分配上,国家林业局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环保部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农业部指导宜农湿地开发与保护,土地、水利、海洋、交通、渔政、地矿等部门也直接或间接涉及湿地管理。我国湿地资源由多部门分行业多头管理,不同行业法规对本行业主管部门均制定符合本部门利益的管理职权,这看似大家都很重视,但实际上很难实行有力高效的管理,甚至互相推诿,相互掣肘,由此造成了湿地资源破坏日益严重,面积日益萎缩。

3结论

之所以湿地保护产生以上种种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一部国家层面上的湿地保护专门立法。对于我国湿地立法而言,由于没有专门法规对其进行统一考虑,现行的资源法律法规中有关湿地的规定过于散乱,而且存在着许多不协调的地方,湿地法律体系极不完善。由于立法上的不协调,导致湿地在管理、执法所采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尽统一,造成湿地资源管理的混乱,使湿地利用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近年来,针对我国湿地立法现状和湿地面临的危机,许多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都在呼吁加快湿地立法进度,但是,直到目前我国湿地立法工作仍然处于舆论之中,远不能满足我国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专门立法的强烈要求。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我国应尽快制定湿地保护专门立法,加快构建完善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建立权威高效的湿地保护机制,将湿地纳入国家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潘世钦,石维斌.我国湿地专门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C].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6.

[2]王巍娜.我国湿地保护的立法思考[J].水土保持研究,2005(6).

[3]匡小明,谭新华.中美湿地保护立法比较研究[J].国外环保,2009.

[4]马广仁.在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处长会议上的讲话[J].湿地科学与管理,2009(6).

[5]叶伟为.九段沙湿地法律保护的现状研究[J].中国市场,2012(13).

[6]叶伟为.美英湿地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J].中国市场,2011(9).

[7]李广兵,王曦.中国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J].中国环境管理,2000(8).

土地保护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一、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根据我县考古调查资料表明,早在五、六千年前,我们的祖先就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创造了辉煌的古代文明,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地上、地下文物遗存。而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专业属性很强,科技含量高的工作。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自1982年1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后,2002年10月28日七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再次修改并予以通过,使文物保护工作沿着正确的法制轨道不断向前,保护文物,弘扬传统文化成为全社会共识。各级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开展了卓有成效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随着经济一体化和市场一体化的形成,文物的保护、利用、管理、宣传工作逐渐向多样化趋势发展,观其现状尚存在以下问题。

1、人们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保护的观念尚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由于许多文物遗址分散,存留于民间或不同地区,传统文化所产生的辐射效应受环境制约,人们对文物的重要价值和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在认识上不尽相同,再加上宣传力度不够,措施不力,导致出现一些干扰、破坏文物保护工作的现象,甚至出现违法行为,对文物保护工作极为不利,加之人们理论与知识的缺乏以及思想观念上的文化差异,上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下至商家企业,平民百姓,或从地方经济、旅游事业,或从保护的方式方法,或从个人喜好等不同侧面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着轻视乃至不屑的状况,也使得文物保护工作困难重重。

2、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目前,我国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都没有一部完整配套的法律或法规予以规范,均散见于各类不同层次法律法规及通知规定之中,且存在多头管理的状况,以至于职责不明或在管理上的缺失。如《文物保护法》明确由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法》明确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明确由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等。此外,即使国务院对于有关历史城市的总体规划作过明确的批复,但都未能挡住一些地方政府《拆旧建新》的城市开发步伐,因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法制体系和法制环境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3、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和不适当的开发加剧了文物资源的破坏。在热衷关注经济发展,改善生活条件和崇尚现代建筑的今天,许多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世界文化遗产会在经济建设过程中遭到了无情的破坏,甚至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轰然倒塌,某些旅游开发部门目光短浅,为了在短期内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对文物进行掠夺性开发,超负荷接待游客,造成古迹的老化,破坏,甚至毁灭,让人们很难感到它的价值所在,这些问题的出现根源在于有些地方官员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GDP增长的政绩心理。

4、文物部门建制低,执法力量单薄,文物保护工作又难以开展。在我国,县级文物部门均隶属于县文化局,大部分属股级单位,这也给我们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许多不便。文物部门是分管全县范围内的文物工作,经常要与一些相关部门及其乡镇联系,由于建制低,文物部门提出的文物保护合理化建议有时根本不被相关部门所重视,吃闭门羹现象时有发生,表明我们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

5、文物保护与旅游的矛盾。文物是重要的旅游资源之一,发展旅游有利于对文物的保护,旅游的收入能为文物保护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两者相得益彰,相辅相成。但同时也给文物保护带来了一些不可忽视的负作用,个别旅游部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发展经济为理由置文物保护于不顾,破坏文物景观,在文物景区内搞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超范围开发,造成了环境破坏,进而对文物保护造成威胁。

上述种种现状,足以证明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严峻性。众所周知,文物是人类祖先用勤劳的双手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重要体现,任何一件文物由于它所产生的时代,环境、历史阶段和所经历的时空特性,都有其特别保存之意义。一旦破坏,不能再生,其价值很难用金钱来衡量。

二、文物保护的建议及对策

文物是国家的、民族的、甚至是全世界人类共有的文化财富资源。保护文物是社会进步的特征和人类文明的体现。文物保护是一项浩大工程,是一项长期的延续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自觉和全民意识的增强,这个过程艰辛而漫长,作为基层文物保护机构和文物工作者,我们应进一步实施“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土地保护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煤矿环境监管经济建设能源

一、煤矿造成的环境问题十分严峻

长期以来,我国对煤炭开发采取了“大、中、小型煤矿并举,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导致乡镇、个体煤矿迅猛发展,而这些小煤矿大多布局不合理,设备简陋陈旧,技术力量薄弱,环保措施不到位,其回采率仅10%,远远低于国家规定,这种“掠夺式”的乱采、滥挖使宝贵的煤炭资源遭到严重浪费,并且造成了当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煤矿造成的环境问题大体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一)采空塌陷加剧生态恶化

多年来,由于煤炭开采沉陷造成我国东部平原矿区土地大面积积水受淹或盐渍化,使西部矿区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加剧。据东方网2005年1月7日报道,山西省社科院研究员李连济在其已完成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课题《我国煤炭城市采空塌陷灾害及防治对策研究》中统计的数据是截至2004年12月3日,全国煤矿累计采空塌陷面积超过70万公顷,造成的损失已经超过500亿元。我国重点煤矿,平均采空塌陷面积约占矿区含煤面积的十分之一。其中,山西作为产煤大省,是采空塌陷灾害最严重的地区。全省共15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采空区就达2万多平方公里,相当于总面积的七分之一。目前,采空区中6000平方公里的地域已经遭受了地质灾害。大面积的地质灾害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在近10年来,山西省因地质灾害已造成500多人伤亡。另据统计,1980~1999年的20年间,山西生产原煤34.1亿吨,相应的采空塌陷面积达到8.18万公顷,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2.51亿元。由于采煤,山西省每年新增加塌陷区面积约94平方公里。近二十年的能源基地建设,大规模开采煤炭,造成矿区土地塌陷、地表扰动等地质灾害。截至目前,山西省矿区面积累计已达8000平方公里,其中采空区面积约占5000平方公里,引起严重地质灾害的区域达2940平方公里以上。发生地质次生灾害的范围波及1900个自然村,涉及95万人。据调查,仅1993—2003年全省因煤炭开采就有40余万亩水浇地变成旱地,平均每年4万余亩。在黑龙江省,采煤业的发展致使其土地塌陷问题也较为严重。七台河矿区从1958年开始开发,在50年不到的时间里,全市下沉2.5米—6.5米;鸡西矿区经过80多年开采,已形成地表采煤沉陷区193平方公里;鹤岗矿区有63.73平方公里的沉陷区,其中最深的地方下沉了30米,在地面上造成6米多的裂缝,而且现在仍在以每年1.3米的速度下沉。

(二)水位下降造成供水紧张

煤炭开采除了造成采空塌陷外,还危及地下水资源,加剧缺水地区的供水紧张。煤炭开采过程中的矿井水、洗煤水和矸石淋溶水等未经完善净化就被直接排放,对周围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仅山西省水资源的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300个亿。公开资料显示,山西省社科院从20世纪80年代起,曾经多次对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进行过核算。核算表明,山西省每年的环境污染损失大约占到GDP的15%左右,而新增的GDP大约只有9%左右。据调查,全国96个国有重点矿区中,缺水矿区占71%,其中严重缺水矿区占40%。随着煤炭开采强度和延伸速度的不断加大提高,矿区地下水位大面积下降,使缺水矿区供水更为紧张,以致影响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另一方面,大量地下水资源因煤系地层破坏而渗漏矿井并被排出,这些矿井水被净化利用的不足20%,对矿区周边环境又造成了新的污染,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据统计,我国煤矿每年产生的各种废污水约占全国总废污水量的25%。同时地下水位的严重下降,也使区域内的作物大面积减产,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下降,严重危害农业生产。

(三)废气排放危害大气环境

煤炭开采导致废气排放,危害大气环境。因煤炭开采形成的废气主要指矿井瓦斯和地面矸石山自燃释放的气体。据统计,我国每年从矿井开采中排放甲烷70~90亿立方米;矿区地面矸石山自燃释放出大量含SO2、CO2、CO等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并直接损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计,我国目前国有煤矿共有矸石山1500余座,其中长期自燃矸石山389座,严重污染了矿区和周边地区的大气环境,影响着周边居民的身心健康。

二、对煤矿进行环境监管的必要性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直接针对煤矿环境监管的规定较少,更多的是在整个矿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煤炭工业作为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也应适用这些规定。环境法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逐步建立了一系列关于矿业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其中《矿产资源法》对此做了原则性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环境污染。矿业环保遵循“污染者负担”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现行的主要制度有: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制度。《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使开发环保并重、提高利用率,设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制度,对矿山开发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发利用的“三废”处理、矿山土地复垦与土地保护利用、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及矿区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进行统筹规划并保障实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首先应进行环评,在建过程中应实行“三同时”。《水土保持法》规定开办矿山企业必须遵循水土保持方案三同时制度。3、土地复垦制度。矿业环保中很重要的就是土地复垦。《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及《黄金矿山砂金生产土地复垦规定》中规定了“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的土地复垦原则,并要求开发者植树种草,恢复表土层和地表植被。4、矿产资源开发损害补偿制度。《矿产资源法》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水法》规定开采矿藏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枯竭或地面塌陷,对他人造成损失

的,采矿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负责赔偿。另外其他法也有相关规定。5、污染物集中处置及达标排放制度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企业污水达标排放进行了明确限制。对超标排放罚款,达标排放征收排污费,严禁有毒废水排放。除此之外,还包括基本农田保护、重大事故紧急处理、限期治理等制度,构成了我国较完善的矿业环保法律制度。

煤炭开采而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已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加快矿山环境治理势在必行。但是在我国现行环保政策法规中,缺乏针对矿山环境保护特点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利于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但是由于这些规定都是在整个矿业的角度来规定的,针对性不强,关于煤矿环境监管的规定是空白或者即使有规定也很原则,不具有操作性。同时由于我国矿业环境保护法的部门规章过多,各部门法之间缺少协调配套,由于规章效力等级较低限制导致法律的可实施性不强,同时法律调控机制多采行政机制,没有完全发挥市场作用。同时由于当时的条件,原《煤炭法》比较重视煤炭的生产,对于采煤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的治理,却只是一笔带过,从而使人们对煤炭开采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的治理重视不够。近两年虽然人们重视了,但由于无法可依,对采煤中的破坏环境行为仍难以有效遏制。在修改《煤炭法》的过程中要把煤炭开采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的治理放到重要位置。因此,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既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世界发展的潮流。

三、如何监管

(一)建立采煤环境补偿机制

我们应该在已有法律条款的基础上,紧密结合矿区环境的特点,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矿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这一体系应覆盖矿区发展的全过程,对新上矿山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在采矿山的环境保护和报废矿山的环境重建以及如何推进环境补偿机制,都应给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尽快研究、制订煤炭开采对环境进行补偿新办法,加速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资金保障

环境治理和解决沉陷问题需要资金的保障。山西最近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专门针对煤炭而征收的基金政策,开征煤炭价格基金是实现煤炭市场供求平衡、稳定煤炭市场价格的手段),并将该项基金专项用于山西省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如保护资源、环境治理、提高安全水平、解决沉陷问题和煤炭综合利用等方面,这种做法至少在环境治理上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障。

(三)预防为主

土地保护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赤水河流域;林地;乱占滥挖现象

中图分类号:S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7-0052-02

1 引言

赤水河是长江水域的一级支流,森林资源对赤水河流域的生存和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林地是森林资源的基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乱挖滥用林地的现象也十分严重,保护赤水河流域的林地资源,规范林地使用,维护生态安全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2 林地的涵义

林地是指成片的天然林、次生林和人工林覆盖的土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防护林等各种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占用的土地,不包括农业生产中的果园、桑园和茶园等的占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对林地所作的解释是: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3 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为何破坏森林资源尤其是滥挖林地现象会屡禁不止呢?笔者经过调查与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1)宣传工作没有真正具体落实。前几年几乎没有一块宣传保护林地资源的广告牌,人们对保护森林资源重要性的认识普遍上存在着差距,部分干部群众保护林地观念淡薄,在思想上导致了乱挖滥用林地的随意性比较大。

(2)一些地方、部门和党政领导对林地保护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在处理项目建设和林地管理问题上往往重建设、轻保护,给依法管理林地和查处林地违法案件造成困难和障碍。

(3)监管没有真正到位。由于林地分布面广量大,过去一般以市林业执法人员监管为主,部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没有把保护林地资源列上议事日程,没有在保护林地资源上发挥应有的作用,部分干部由于认识不到位,出现带头违法行为,有的村干部带头指使乱挖林地,这也是导致部分地区乱挖林地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4)林政管理机构不够健全。林政管理部门无权对非法占用林地进行查处,往往只能依靠林区派出所进行处理,给林地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5)农用地指标的紧缩,加剧了林地保护的矛盾。近几年来,由于经济呈快速发展态势,企业用地需求大增,随着国家对农用地管理的加强,一些企业往往把目光转向林地。尤其是一些噪音较大,排污较多的企业,包括畜禽养殖等都纷纷涌向林地。

(6)不少地方只图眼前利益,滥用林地种植经济作物;年青人在林中创办“农家乐”,老年人在山上建寺庙成为一种新时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亲近自然的意识日益强化,选择生态休闲成为一种新时尚,这种潜在的市场态势成为刺激部分人在林地上违章搭棚的原因。

(7)农民修建住房随意性比较大,修筑林区公路不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问题比较突出。

(8)开山采矿非法占用林地现象严重,一些政府部门只顾发展地方经济,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越权审批征占用林地,或不办理任何林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林地。

(9)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在有些地方得不到维护,侵犯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也比较突出,造成了林业用地和草原用地的矛盾,不仅影响依法管理林地,也严重影响了权利人行使权力。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从事开发建设,在林中空地修建房屋,非法占用林地开展森林旅游业的现象时有发生。

(10)林地主管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在林地管理上的关系尚未理顺。一些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就办理了建设用地的有关手续。

4 林地资源管理的对策

为了切实保护好林地资源,笔者认为今后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必须加大对林地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结合普法活动,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向全社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加大对乱挖与违法使用林地案件的查处力度。建议政府牵头开展以保护林地资源为主题的专项活动,以乡镇为单位,对全市乱挖滥占林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对典型案件要一抓到底,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树立使用林地必须要依法的观念。要采取严厉的措施,坚决遏制乱挖乱占林地行为,杜绝林地的非法流失。

(3)要抓紧编制出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按照分类保护,分区管理的原则,确定林地保护、利用等级,制定分区域的林地主导用途和利用方向,确保林地面积只增不减原则的实现;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使林地管理真正走上依法依规的轨道。

(4)要形成林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要把林地保护纳入乡镇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一是要落实责任制,镇乡要有分管领导,并落实专人管理这项工作,对损坏林地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二是要落实奖惩制度。要积极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部分奖励为主体的奖励制度,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对监管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县农林、国土、公安、城建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确保林地管理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5)争取国土等部门的支持,依法审核征占用林地的申请。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土地管理部门才能审批改变林地用途的申请;未经林业部门同意,国土部门不应审批征占用林地的申请。

土地保护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尊敬的各位:

安排,我受县委托,向考核组各位汇报我县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情况。一年来,我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县委、县的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和主管下,以和“”思想为,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州、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科学发展观,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县工作,为的法治环境、法治××建设、社会稳定等了。现将我县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

(一),机制,工作。

今年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年,最为关键之年。为普法依法治理任务,我县在总结“五五”普法中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和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制,全县已以“党委、人大监督、实施、政协支持、各协作、全社会”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1、了县普法依法治理,增补县直10多个为县普法依法治理。,理清工作思路,工作方向,工作早安排、早部署。

2、为我县“五五”普法规划,法治××建设。6月22日至26日,县司法局、普法办主要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研组,对全县“五五”普法工作情况专项督查和调研。13个乡镇、县直各工作“五五”普法情况、“五五”普法工作在乡镇村、组的情况,农村普法“死角”,农民的法律意识情况督查、调研。调研组对我县近四年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肯定,并在实施中的问题了分析,对下步工作了要求。

(二)“五五”普法示范点工作制度。

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思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县普法依法治理办、县司法局绐终把“五五”普法示范点工作一项任务来抓紧抓好。抽派普法骨干,示范点,人员变动的,充实组织机构,普法联络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人抓,工作有人管。示范点的不同职能,健全普法依法治理规章制度,并理清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了干部、职工的办事。健全示范点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台帐,强化文档管理,收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痕迹资料,妥善管理,规范归档。

(三)内容、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

全县各级各主题有持色、有创新、有性地宣传教育活动,宣传。主题,,性强。县妇联在“3.8”维权周了“弘扬法治宣传,××”、“壮乡妇女学法律”为主题宣传活动;县工商局、司法局、依法治县办、公安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消费者协会等等我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了“关注食品安全、共创××”为主题宣传活动;县国税局在“税收宣传月”期间了“情系民生,关注税收”为主题宣传活动;县司法局、普法办了“法制宣传教育,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主题宣传活动;县禁毒委在“6.26”国际禁毒日期间了“依法禁毒,”为主题宣传活动等等。内容、多样。报刊、电视、宣传栏、黑板报、标语、展板、图片、发放宣传资料、征订法律知识读本、播放录音录像、出动宣传车、解答法律咨询热线、座谈会、知识竞赛、以案说法等,宣传了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法、农民工维权法律知识读本、土地法、森林法、禁毒法、消防法、传染病防治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50余部法律法规。

截止为止,全县共有23余个()的法制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6.5万份,出动宣传车宣传52次,为中小学上法制课46次,出板报、橱窗120期,悬挂横幅45条,广播、电视宣传860次,发放《农村常用法律知识读本》9.2万本,向学校赠送《青少年常用法律知识问答》3.2万册,向解答法律咨询2500余人次,法律援助12件,宣传法律法规10余个,受教育达18万余人(次),了的。

(四)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抓好法制宣传教育。

以“青少年学生为切入点,干部、公务员为核心,农民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点”的普法思想,推行普法学法用法长效机制。

1、抓好干部和公务员的法制教育,依法决策。

干部学法是“五五”普法教育的重中之重,的法治意识、法制化管理直接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县干部学法在强调自学为主的,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专题讲座、机关政治学习日等定、定内容干部学法经常化,要求党委中心组学法每年二次。推行以“干部干部、干部带动家庭”良性式链条的公务员学法用法长效机制。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县委党校等把干部、公务员的法制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主渠道,在干部培训中安排法制培训内容,了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四是全县行政执法板报、专栏、政治学习,培训等,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如县公安、法院等,不同,了执法、司法岗位和综合岗位公务员的学法用法工作和技能培训工作,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

2、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向在校学生赠送法律手册。在学生中掀起了学法、用法、守法的热潮。好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作用;各学校校园广播、板报、橱窗等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了中小学生的学法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受教育师生达4万余人(次)。推行以“学校(学生)触及家庭(家长)、家庭(家长)连接社会”良性互动的青少年法制教育长效机制,多种措施,有性法制宣传教育。不同学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县各中小学校校园广播、板报、橱窗等载体,校园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营造法治。,中小学生不同特点,班团活动法制讲座等多种寓教于乐的,了以禁毒、防控甲型h1n1流感等为内容的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活动。

3、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紧紧“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主题,了一系列的法制宣传活动。以3月“法制宣传月”为契机,县司法局、县普法依法治理办组织全县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进企业”活动,以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活动等,宣传关于和宏观调控,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企业生产经营、风险防范、投资开发、就业保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法律法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能力,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的法治环境和。

4、农民法制宣传教育。2009年5月14日在全县组织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年”活动。组织“送法进村入户”活动,“先普法后调解、先调解后诉讼”的工作模式,有性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各乡镇对排查出的家庭、土地、山林、婚姻纠纷等问题逐一实地调解,邀请当地、是当地村干部、党员及家庭户,对《土地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等与生产生活息息的法律法规教育,让在调解中受到教育,在教育中解决问题。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六个一”活动。省州关于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六个一”活动的要求,措施抓好,到为止,了每个村委会有一支法制宣传队伍,有一所法制学(夜)校,有一块法制宣传栏,每个村民有一名法制宣传员,每户一名法律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