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土地制度论文

土地制度论文范文精选

土地制度论文

土地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1.数据及模型

在研究中,我们采用柯布—道格拉斯模型,引入的变量包括:土地、劳动、资本、土地制度、农业财政补贴、农业税,价格指数。其中,土地、劳动和资本主要衡量的是农业生产过程中,基本要素投入对于产出的影响。劳动为当年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资本主要以当年农业机械总动力衡量。土地制度、农业财政支出、农业税,以及价格指数主要解释了制度因素对于农业产出的影响。土地制度以每年末转化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占生产队比例来衡量;农业财政补贴,反映国家对于农业支持支持对于产出的影响;价格指数指标主要用于考察价格波动对农民生产的激励效果,从而对产出的影响。

2.计量结果及分析

利用EViews统计软件,对影响农业经济水平的因素进行了计量分析,

(1)从分析结果来看,R方为0.989,调整后的R方为0.977,该模型回归拟合较好。

(2)在回归模型中,作为基本要素投入的变量土地,显著性水平为0.613,并未通过显著性水平为0.05的t检验,表明该时间段内,土地要素对于产出的影响较小。

(3)在回归模型中,作为制度影响因素的变量农村财政补贴,显著性水平为0.447,并未通过显著性水平为0.05的t检验,表明该时间段内,财政补贴对于产出的影响较小。

(4)在回归模型中,作为制度影响因素的变量农业税,显著性水平为0.135,并未通过显著性水平为0.05的t检验,表明该时间段内,农业税对于产出的影响较小。

(5)在回归模型中,作为制度影响因素的变量价格指数,显著性水平为0.934,并未通过显著性水平为0.05的t检验,表明该时间段内,价格指数对于产出的影响较小。部分原因可能在于计划经济下,价格未能有效引导资源配置,另一方面,粮食收购价格较为稳定,导致价格激励机制不显著。

(6)在回归模型中,作为制度影响因素的变量中,仅土地制度,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比重通过显著性水平为0.05的t检验,显著性水平为0.0003,说明该因素对农业经济具有显著影响。1978——1984年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比重由0%变为99%,总产出增长58.49%,而该时期土地制度改革所带来产出增长贡献率为46.53%,即土地制度改革一项就贡献了产出增长的79.55%。

二、结论

1.明确界定土地权利

该统计结果表明,由体制转变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改革开放后农业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源泉。西昌市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发挥了集体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既能适应分散经营的小规模经营,也能适应相对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因而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

2.拓宽农业人口就业渠道

土地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由于现行征收土地补偿的不完全性和非公平性,相当程度上造成和加剧了滥用征收土地权,侵犯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土地合理利用以及社会安定和谐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征收土地补偿制度引入成本效益分析,确立合理的市场补偿制度,对于保护农民权益、规范政府征收土地行为、优化土地资源利用、维护社会稳定等均具有显著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征收土地公平补偿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征收土地土地补偿制度设计效益分析

我国现行土地补偿采用不完全补偿原则,与公平补偿相距甚远。这其实是剥夺了失地农民分享工业化和城镇化成果的机会,严重威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刺激了政府过度征地,导致农地资源严重浪费,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因此,为了统筹国家、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三者利益,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我国应尽快确立公平补偿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它国经验,渐进地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征收土地公平补偿制度。

一、现行征收土地补偿制度

我国关于征收土地补偿的法律性条款,最早见于1944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之后1950年的《铁路留用办法》和《城市郊区条例》、1962年的《农村工作条例》、1982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都对征收土地补偿的问题做了或多或少的规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后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征地补偿制度正式法律化被固定下来,该法随经几次修改,但该制度一直延续至今。目前,征收土地补偿制度设计法律条款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该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依据该法条规定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项内容。二○○六年四月十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明确提出:“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地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下达《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二条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上述规定征收土地还应给予农民社保补偿,从而使征收土地补偿项目增加为四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进行确定,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从法律的规定和征地实践来看,这种以产值标准确定补偿的制度,实际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补偿,而对与被征收土地因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土地收益毫无关系。

二、现行征收土地补偿制度设计成本大于效率

现行征收土地补偿制度设计属于不完全补偿制度设计,与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不能匹配,以耕地产值确定补偿标准不能反映现实农村土地实际收益。在86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业生产,是以单一种植为主,而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农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体制是以土地为主的多种经营,完全参与了市场竞争;耕地年产值已经不能完全的反映农民土地的实际收益价值,耕地年产值只是农作物产量与价格的函数,其高低与被征土地地区的建设用地土地供求关系、城市等级、土地利用、被征土地位置、当地经济状况、土地供应市场价格等众多因素无关;农产品的市场供求价格与建设用地供求市场价格没有必然的联系,且是不稳定的指标,两个价格的市场溢价也没有必然联系。耕地年产量受自然界因素影响较大,如果前三年连续遇到自然灾害,颗粒无收年产量必将为零或下降,从而直接影响产值,如果此时被征收补偿岂不是为零吗?实践中按年产值计算出来的补偿标准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从理论上讲,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概括的说,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已产生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农民权益。建立市场补偿制度,不仅要补偿所征收土地本身的通常价值,还必须补偿其“特别价值”(1794年《普鲁士一般邦法》)以减轻日益加重的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成本。

年产值是农作物产量与价格的函数,其高低受所处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与被征地的区位等地价因素无关。农产品价格是不稳定的指标,农业生产受自然界因素影响较大,前三年中如果遇到自然灾害年产量下降直接影响产值。实践中按年产值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标准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从理论上讲,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概括的说,现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严重损害了农民权益。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征收土地补偿制度设计滞后,许多地方掀起了以兴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为名义的轰轰烈烈的“圈地运动”,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收用于非农建设,农民集体土地加剧流失,大量失地农民生存状况急剧恶化。据统计,每年我国因征收土地征用约近30余万农民失去土地,农民土地权益损失近20000亿元。在众多的上访案件中,近三分之二的案件是由征收土地征用而引发的。由于征地补偿制度设计不合理,政府以十分低廉的补偿费就买断了他们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从而倒手出让给开发商换取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农民丧失土地就意味着丧失了生存的基础。对于很多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就业技能及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来说,在当下严峻的劳动就业形势下明显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谋求新的职业。而且许多地方的失地农民并未获得必要的医疗、养老保险、失业保障等社会保障,于是成了“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人员。加之对征地纠纷的处理、征地执行等,法律规定远不完善,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缺乏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难免产生愤懑怨恨对立情绪。在长期的二元社会结构下,至今存在歧视、轻视、忽视农民的现象,缺乏自觉维护农民权益的观念。因此,造成征收土地社会效益低下,形成成本高于效率的被动局面。

三、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征收土地补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宪法层面上明确肯定了国家动用征收土地权时的补偿义务,意义重大。但遗憾的是《宪法》未就征收土地补偿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均采用了相同的立法技巧,即在有意无意之间回避了征收土地补偿制度的设计修改或重新确立。

我认为:应尽快确立征收土地市场补偿制度,从根本上改革我国现行征收土地补偿以年产值为标准的补偿制度设计,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征收土地公平补偿制度。

一是摒弃“产值倍数法”,建立与市场相联系的征收土地补偿机制,确保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无论是征收耕地、园地、林地还是建设用地均将土地所有权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残余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统一采用市场定价补偿制度。

二是确立以被征地土地的市场交易价格为征地补偿参考值,在确定补偿比例来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市场补偿制度。我们可以通过改革征收程序,即先行组卷上报审批—批准征收后组织土地评估上市挂牌交易—交易成功收取土地出让费—按法定比例支付补偿费—交付土地。根据地块所处的位置、所征地块的用途、基础设施条件及相同水平地块的使用权出让价格等因素,得出征收土地补偿的参考价格。

三是把征收土地补偿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分离,针对农民失地后生活没有保障,工作很难落实的现状,不少学者提出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与城镇社会保障并轨是失地农民问题的最终解决之道,并提出从提高的征地补偿或出让收益金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社保资金,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从形式上看,这种思路似乎是在解决农民的国民待遇问题,把农民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事实上,农民和城市人一样,都应当享受同等的待遇和保护,无论是失地农民,还是没有失地的农民,都应当享受社会建立的保障制度,而不能拿农民的土地补偿金建立所谓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必须扭转观念,逐步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分离。

四是丰富补偿方式,征收补偿市场化后,征收土地补偿方式的丰富不失为一种可行的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方法,因为它可以多角度、多方面对农民遭受的损失进行切实补偿,避免使其因此无法生活或者生活水平下降。

建国以来,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大致经历了重安置轻补偿——招工安置与货币补偿并重——单一货币补偿的变迁过程{18}。近年来我国虽然提高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但是由于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不能很好地解决失地农民就业、住房和保障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因此,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对征收土地补偿方式进行新的探索。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2004年11月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为这种探索指出了方向。实践中也有极大的尝试和创新,如苏州工业园区以公寓房作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通过发展“房东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还有的将征地费入股收红利,有的政府留地安置收益归农民,改变了过去那种货币支付的一次性补偿方式,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生活来源和长远的发展问题,值得肯定和推广。

四、结论

征收土地市场补偿公平补偿制度,因其契合所有权社会理性规则,促进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双赢,为众多发达国家普遍接受。而我国征收土地固守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不完全补偿原则,它导致国家、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分配格局的混乱,不利于我国土地资源保护、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已严重威胁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我国应立足于国情,借鉴国际经验,逐步、渐进地构建起有中国特色的征收土地市场补偿制度,减轻征收土地成本,提高征收土地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486—488,493—494.

{2}周林彬.所有权公法限制的经济分析(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35.

{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文太印刷有限公司,1998.235.

{4}(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306—307.

{5}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M).台北:三民书局。1994.

{6}李进之,王久华,李克宁,蒋丹宁.美国财产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7.{7}EduardoBaumeIsterPeasantInitiativesinLandRearminCentralAmerica(J).I.andReformandPeasantLivehoods,2001,(7):67—85.

{8}Bentick,B.L.,TheImpactofTaxationandValuationPracticesontheTimingandEfficiencyofLandUse(J).JoumMofPoliticalEconomy,Vol.87No.4.Aug.1979.

{9}于学花.栾谨崇.国外征地制度的特点与中国征地制度的创新(J).理论探讨,2007,(4):90.

{10}丁晓华.亲历澳大利亚土地征用补偿程序(J).中国社会导刊,2007,(2).

{11}周大伟.美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的司法原则和判例(J).北京规划建设,2002,(1).

{12}吴晓洁,等.征地主体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J).中国土地科学,2005,(8):31.

{13}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征地制度改革与农民土地权利(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14}钱忠好.土地征用:均衡与非均衡——对现行中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经济分析(J).管理世界,2004,(12):53.

{15}白非.我国征收土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5,(2).

{16}朱启臻,窦敬丽.新农村建设与失地农民补偿(J).中国土地,2006,(4):19.

土地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主要问题

1所有权实现方式不明

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不清,对于农民集体土地是共有,还是互有,或是其他,一直存在争论,不同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不同定位,也关系到农民处分集体土地时自由度的大小;另外现行法律关于“农民集体”的规定过于宽泛和空洞,依据法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乡、村、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代表其行使所有权,实践中究竟哪个组织可以称得上是集体经济组织,该组织在法律上主体地位如何,农民集体作为主体有哪些民主权利,这些民主权利和民主程序在实践中如何执行;再者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主要依据还是户籍,但是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快,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可能不同,究竟具备何条件才能成为农民集体成员也是一个问题。

2征收中补偿分配不公

“三农问题”中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各地经济发展普遍依赖土地财政的现状下,并不是所有的农民在征地补偿中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土地补偿费大量被乡镇、村截留,农民个体分得的土地补偿费少。有资料显示,目前城市建设占用农业用地中,土地补偿款分配比例大致为:农民5%~10%,集体经济组织占25%~30%,而60%~70%为乡镇各级政府所得,地方政府占有了土地收益的大部分,农民在补偿中处于劣势[3]。另外土地补偿费分配机制不明确,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但实际执行中该规定不仅遭到村干部和大多数村民的抵制,也遭到了被征地农户的反对[4]。

3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我国是十多亿人口的大国,其中农业人口约占60%。在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预计未来十余年,有近2亿农民将实现身份的转变,按照目前城市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今后每年建设用地需要16.67×104~20×104hm2,如果按照城郊农民人均0.067hm2耕地推算,就意味着每年约有250万~300万的农民失去土地[5]。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起步晚,社会保障体系未很好建立,失地农民整体素质偏低,就业压力增大,且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等关系民生的问题矛盾重重,这些都是影响社会进步的重大隐患。

4推进法制化建设任重道远

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行政命令逐渐被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基本法所代替,“法治”代替“人治”正在发生作用,但还没有成为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的主要框架。如我国每年发生约3万起土地权属争议,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土地权利的经济价值不断凸显,人们的土地“权利欲”越来越强,在农村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子,寸土必争。但我国土地权利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土地权利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目前我国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部门规章主要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但是地方在解决权属争议案件的实践中,贯彻执行程序性规定的少之又少,政府要完全做到依法行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基本思想

新公共管理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发起于英国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在受到公共政策学科和企业管理学科的影响而在新公共行政学的基础上形成,它在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追求经济、效率和效果的政府公共管理改革运动。新公共管理被视为一套以公共物品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为基础的管理策略,致力于提高公共部门的效率和政府对于公共部门的控制,提出顾客导向、绩效管理、分权原则、公共责任等一系列流行于私营部门的、重要的管理理念[6]。新公共管理以公共部门管理问题的解决为核心,它既是一种管理理论,又指一种新的公共行政模式,还指进行的改革运动。主要内容包括:让管理者进行管理;衡量业绩;产出控制;顾客至上;公共服务机构的分散化和小型化;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私人部门的管理方法;改变管理者与政治家、公众的关系[7]。根据西方行政学者P•格里尔、D•奥斯本等人的论述,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①传统政府由于管得过细、过多,以至于什么都做不好,既没有满足公众需求,也没有高效地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因此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只应制定政策;②传统政府是一个集权组织机构,制度规范,但缺乏灵活性,而对多变的社会环境,集权模式难以做出快速反应,因此政府应采用授权或分权的模式将一些职权分离出去,而以合同或政策法规的方式对分出去的职能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效率的提高;③新公共管理针对传统政府易忽视公共需求这一问题,提出要以顾客为导向,服务于民,为民办实事,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④传统政府对投入的注重多于产出,对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提供采取垄断主义,而新公共管理理论提出要重视结果,要在政府部门中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政府的效率。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公共管理是由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和民众所组成的管理体系,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无庸置疑,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性公共事务都属于公共管理的客体,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管理问题也是重要的社会公共事务。

启示

新公共管理理论无论从产生、内容,还是所要达到的目的层面来说,都是为政府的改革提供依据,改革需要理论的支撑,从新公共管理理论出发,政府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应做好几方面工作。

1公平与效率的抉择

新公共管理理论重视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政府的效率。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在不断探索和创新的过程中,也必须充分重视使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真正流动起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管理和交易成本,全面提高改革绩效。但从另外一种意义上来讲,产权制度改革其实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选择,两者是一对矛盾体,效率在生产力落后的时代其重要性被提高到了至高点,而当社会矛盾渐露的时候,公平理念就出现了。效率注重规则、缺乏人性;而公平重视人的主观感受,牺牲效率。效率是生产力的尺度,强调发展;而公平更多是价值观念,是社会稳定的心理需求。产权制度应在稳定中求变革,以变革来谋稳定,只有这样效率与公平才会达到平衡。

2推进法治化建设

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政府进行法治管理。法治是一个保护个人自由和社会和平的司法概念,人们和政府应当受到法律约束并服从法律,在这里法律是一种规则,要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相关组织必须服从,并承担不服从的不利后果。政府可以建立听证制度、公告制度等等,加强民众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从而提高行政过程的民主性、透明性,减少政府“寻租”现象,为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及时、公正的司法服务。

3加强政策储备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只应制定政策,也就是说政府的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政府的职能是要认清改革的方向。可以说我国集体土地产权难以改革是因为该产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完全产权,而是承载了很多社会保障的功能,具有某种“政治”色彩。因此产权改革应当根据我国的政治现实,确认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既不是一种“共有权”,也不是一种“总有权”,而是一种独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抽象集体所有权”,其主体既不是集体成员的简单叠加,也不是法人组织,而是高度抽象的。在法律上应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民事主体地位,确定集体主体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明确集体成员在行使土地使用、收益、处分时的民主权利等。

4明确权利主体的职责分工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将部分职权分离后,承担该职能的团体对环境变化可以做出迅速反应,从而达到较好的管理效果。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改革者应分清什么是政府应当承担的,什么可以由农民集体去自行处理。例如对农村内部集体成员的确定上应允许各地以户籍为基础,通过加强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自主确认集体新出生人口、超生人口、嫁入女、入赘婿、收养子女、移民等是否取得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外嫁女、大学生、入伍人员、进城就业人员是否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再有就是开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级市场,允许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等各级政府不应当垄断农村集体土地的一级市场或实行所谓的审批权,而应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主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前提下与用地单位自主交易,政府只对交易合规性进行监督。

土地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3月20日、2月24日、3月13日分别参加中国公路学会理事长座谈会、民政厅召开的“全区性社团管理工作会议”和“区科协工作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公路学会在*年工作中,明确定位在加强学会自身建设,作好会员管理系统的架构和会员登记工作,作好学会各项管理制度的修改完善工作,作好科研课题的成果鉴定、推广工作,组织好参加中国公路学会“第三届全国公路科技创新高层论坛”的工作。

4月5日,学会根据穆铁礼甫理事长批示,组织交通科研院、公路设计院、质监站等单位的10名领导和科技人员,由王水平副厅长带队,参加4月23日至25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三届全国公路科技创新高层论坛”。为了宣传和扩大这次论坛的影响,在学会刊物和学会网页上广为报导,网上公布论文集的目录,以便广大会员了解论坛的情况和内容。

4月14日,学会选送4篇论文到西部地区*年学术年会,经会议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学会邀请专家、教授组成编审委员会,对130篇各省(区)、市公路学会推荐的论文进行认真评选,评出优秀论文71篇,我会选送的4篇中有2篇被评为二等奖《公路线形美与景观设计》、《浅谈我区的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持》。

4月26日,区科协学会部邓向新部长亲来我会调研。我会常务副理事长庄才庆、桥梁专业委员会高仙桂、规划委员会张永华、学会秘书长邓华鸿参加了调研座谈会,邓华鸿秘书长详细汇报了学会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庄才庆理事长从*公路学会成立27年来的历史,学会走过的各个阶段,总结了公路学会的全面情况,强调六届理事会在穆铁礼甫理事长的领导下,学会的各项工作有了新的起色,学会的基础工作,学会的自身建设得到很大的加强,在科协的领导下,学会能越办越好。科协学会部领导充分肯定了公路学会的工作,特别是*5年中国科协年会在*召开。公路学会承办的分会场办的很出色,得到好评。希望公路学会不断努力,把工作做的更好。通过这次调研,在科协的指导下,公路学会免除了每年应缴纳的残保金。

8月7日,经自治区交通厅提名,我区有蔡毅治、李志农两位专家成为中国公路学会第三届专家委员会成员。

8月,先后经专家评议向区科协推荐2篇优秀论文,申报《第九届自治区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尚没有评审结果)。

9月15日,向中国公路学会《中国公路学会青年科技奖》推荐2名候选人。

9月22日,交通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韩志强被评为《第三届*青年科技奖》。

9月,*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完成的《“3S”技术在公路规划勘察设计中的应用——以连霍国道主干线中星星峡至哈密段公路改建工程为例》,被自治区科协、*测绘学会组织的*4年至*5年度自治区测绘行业“优秀测绘工程(项目)奖”二等奖。

9月,出版《*年*公路交通学术交流论文集》,论文集共收集论文和技术资料116篇,约69万字。

10月,在学会各理事单位的积极支持配合下,学会用一年多的时间,基本完成了老会员重新登记、新会员申请入会的会员信息收集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建立了“*公路学会会员管理系统”,做到了*公路学会会员面向行业、面向社会,为会员之间的沟通搭建了信息平台。这项工作是学会成立27年来第一次重新登记会员,通过登记摸清了会员的地区分布,专业类别、学历、年龄、职称等情况,为有目的、有针对性的为广大会员服务做了重要的基础工作。

由我会主编的《盐渍土地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指南》,已由交通部公路司公布,并经人民交通出版发行。该指南的编制工作是在交通部公路司和*交通厅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公路学会老专家的特长,以及青海、内蒙、*三省(区)公路设计、科研等单位的科技人员共同努力,经历3年多的时间,全面的调查和总结了西部地区多年来对盐渍土公路筑路经验和科研成果。《指南》经过多次的专家会议评审,得到了部公路司和专家的高度评价,较系统的细化了现行公路路基设计,施工规范中有关盐渍土地区的技术内容,也较大范围完善了《*盐渍土地区公路路基路面设计与施工规范》XJTJ01-*1的技术要求。对我区和西部盐渍土公路修筑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也体现了学会承担部级科技项目的实力和成效。《中国公路学会通讯》(*年第9期)、《*科协工作交流》(*年第9期)编发了这一信息。

今年技术咨询项目7个,但服务的公路等级较高,其中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咨询2项累计长106.3km,二级公路咨询项目4项,三级公路1项。咨询项目比上年度减少一半,是近几年以来完成服务项目最少的一年。由于本年内咨询酬金服务费到位较好,年度收入基本与去年持平以支相抵略有盈余。

11月,学会办公室根据学会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完善和修定了学会六项管理办法和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学会的各项工作。如“财务管理规定”、“单位会员条例”等。

11月,自治区召开了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动员大会,全面启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为动员广大交通职业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我会利用学会刊物广泛宣传,有利配合这一工作的开展。

12月,我会为加强交通安全工作,向交通厅建议:编制“特殊自然环境区(段)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及运营安全生产规范”。建议提出了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对特殊自然环境的界定。

12月、在广西召开的“全国城市公路学会*年学术年会”上,上我会推荐的论文中,有3篇论文获得优秀论文的奖励。

12月,由我会与*交通科研院合办的《*交通科技》,年内维、汉文版各6期,刊物越办越好,成为广大会员的学习园地。

*年的年初顺利通过了以下各项年审、年检事项:

1、*社团组织年检

2、*5年学会财务审计

3、物价、收费年检

4、机构代码证年检

5、所得税汇算

6、残保金缴纳

7、统计报表审验

8、税务法人变更

*年工作

在*7年里,学会工作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突出学术交流,围绕公路交通建设中的关键技术,广泛开展技术交流,推进公路交通科技进步和创新,为实施“科教兴交”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新贡献。

在中国公路学会、交通厅、民政厅、科协的领导下做好如下工作:

(一)在今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会员管理系统和进行会员发证工作。

(二)以重点工程为依托办好各项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三)对推广应用的《盐渍土地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指南》进行应用情况访问,收集修改完善的必要信息。

(四)努力办好学会刊物和*7年论文集出版工作。

(五)协助办好西部地区公路学会学术交流和全国城市公路学会的学术交流工作。

土地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唐代;经济史研究;学术史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进化史观的传播,近代历史学学科产生,中外学术界开始将唐代经济史纳入研究视野。日本史学界起步稍早,内藤湖南于1910年在《历史与地理》第9卷第5号发表《概括的唐宋时代观》一文[①],对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作了宏观的时代分期,东汉中叶以前是“上古”,经东汉末年到西晋的一段过渡期,到五胡十六国至唐中叶为“中世”,再经唐末到五代的另一段过渡期,到宋元明清时期为“近世”。指出“中国中世和近世的大转变出现在唐宋之际”,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均发生了重大变革,首倡“唐宋变革”说。其中,社会经济方面的变革,一是唐中叶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破坏,使得大量人民从束缚在土地上的制度中得到自由解放,开始摆脱贵族政治控制下奴隶、佃农的地位,后经王安石新法,人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意义更加确实,社会地位得到提高;二是唐代时期货币钱帛兼行,而铜钱流通量相对较少,自宋代开始,货币经济非常盛行,银亦在此时开始慢慢得到作为货币的重要地位,唐宋处在实物经济结束期和货币经济开始期两者交替之际。1923年,吕思勉的《白话本国史》出版[②],将中国历史发展分为五个时期:周代以前为上古史,从秦朝统一起到唐朝全盛时代止为中古史,从唐朝中叶以后藩镇割据起到南宋止为近古史,从元、明到清中叶以前为近世史,从西力东渐到现在(著书当时)为最近世史。全书十分重视研究社会的经济组织和生计状况,重视生产方法和生产社会组织对历史发展的影响和作用,对唐代经济生产方式的变化论述较多,并将“安史之乱”作为“中古史”与“近古史”的分界线。到了20世纪20年代末的社会史大论战,我国史学界开始将唐代经济史作为唐史研究的一个专门领域,并奠定了扎实的学术基础[③]。自此以后,唐代经济史研究一直是中外学术界所关注的重要课题,迄今已走过近百年的学术历程,学术积累坚实丰厚。

大体说来,近百年的唐代经济史研究历程经历了三个阶段,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为第一阶段,50年代至60年代为第二阶段,80年代以后迄今为第三阶段。限于篇幅,本文拟对第一阶段的唐代经济史研究做一回顾。由于本人的见闻和学识所限,所作回顾只能是简略的,且以介绍中国学术界的成果为主。

唐代经济史研究在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期间,取得了奠基性的重要成就。一是陶希圣、鞠清远、全汉升、傅安华、何兹全及日本学者加藤繁、铃木俊、藤田丰八等学者,发表了许多论文,出版了多部专著,创新性地提出并论述了唐代经济史的若干重要问题和基本范畴。二是以郭沫若、吕振羽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社会经济形态理论作为指导,开始创建马克思主义中国史学,系统地梳理中国历史的发展形态及其阶段,其中关于唐代经济形态和唐代社会性质的研究,也取得了开创性和革命性的重要成果,并奠定了后来研究的科学路径。

重要论文有:黄谷仙《天宝乱后农村崩溃之实况》一文(《食货》1卷1期,1934年),从政府征重税、官吏苛虐、兵祸、经济为政府或商人所操纵四个方面,探讨了安史之乱后农村崩溃的原因和情形;《天宝乱后唐人如何救济农村》(《食货》1卷10-11期,1935年),是一篇长文,挖掘史料丰富,对有关的救济策略和救济方法分析精详;《唐代人口的流转》(《食货》2卷7期,1935年)则专门探讨唐代人口的流动情形。加藤繁《唐代绢帛之货币的用途》(《食货》1卷2期,傅安华译,1934年),从公私经济两方面系统考察了唐代绢帛的多方面用途,并对绢帛的货币职能和货币地位做了评价。杨中一《唐代的贱民》(《食货》1卷4期,1935年),论述了官户、奴婢、杂户、太常音声人等“贱民”的身份地位问题。傅安华《唐玄宗以前的户口逃亡》(《食货》1卷4期,1935年),对户口逃亡的原因、事实、影响及政府制止逃亡的诸多方案,做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唐代官僚地主的商人化》(《食货》1卷6期,1935年),则从与商人勾结、自己做商人、商业发展三个方面,展开具体论述。何兹全《中古时代之中国佛教寺院》(《中国经济》2卷9期,1934年),分引言、佛教输入与寺院之兴起、寺院的发展及兴强、寺院的组织、寺院对国家及社会的服务、寺院生活之堕落与俗化、寺院与君主的三次大冲突、寺院的衰落几个部分,对三国到唐代中叶的寺院与寺院经济做了系统论述,是这一课题的奠基之作;《中古大族寺院领户研究》(《食货》3卷4期,1936年),分引言、大族寺院户口领有的方式、大族寺院户口领有的发展、大族寺院与领户间的关系、大族寺院与国家之领户的争夺、尾语,研究了三国至中唐时期寺院经济中的依附关系和人口分割。刘兴唐《唐代之高利贷事业》(《食货》1卷10期,1935年),考察了民营、寺院经营、官府经营的三种高利贷活动;《唐代商品经济之发展》(《文化批判》2卷5期,1935年),则考察了唐代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状况。陶希圣《唐代管理水流的法令》(《食货》4卷7期,1936年),分小引、水流管理官吏、灌溉用水的管理、水碾硙的管理、河上交通的管理(一)航行法、河上交通的管理(二)津渡法、河上交通的管理(三)桥梁法、海上运输之规定、结语几个部分,征引文献资料充分详实,论述深入全面;《唐代管理“市”的法令》(《食货》4卷8期,1936年),分市是什么、市的官吏、行与肆的标牓、斛斗称度的平校、物价的评定、把持及诈欺的禁止、立券的限制、不合规程的货物的禁卖等方面,详细搜集并分类征引了有关文献资料,论述清晰完整。《盛唐户口较多的州郡》(《食货》2卷10期,1935年)、《唐代处理客商及蕃客遗产的法令》(《食货》4卷9期,1936年)、《唐代官私贷借与利息限制法》(《社会科学》2卷1期,1936年)、《唐代经济景况的变动》[④]等,也是陶希圣发表的重要论文。鞠清远《唐代的户税》(《食货》1卷8期,1935年),研究了户税的名称、税率、用途和意义等。鞠清远还发表有《唐代的两税法》(《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季刊》6卷3期,1936年)和《唐宋时代四川的蚕市》(《食货》3卷6期,1936年)等。黄君默《唐代的货币》(《食货》4卷11期,1936年),从货币的特质、货币的铸造、物价变迁与货币政策、货币理论及其批判、结论,多方面地进行了探讨;《唐代租税论》(《食货》4卷12期,1936年),则包括总论、租税的分析、租庸调及两税之检讨、结论几个部分。铃木俊《唐代官吏蓄积之研究》(《食货》4卷8期,王怀中译,1936年),分序说、从制度上观察官僚之经济的基础、官僚之蓄积、蓄积之用途、结语等部分,考察深入,论说独到。易曼晖《唐代农耕的灌溉作用》(《食货》3卷5期,1936年),包括前论、灌溉工具、灌溉方式、政府对于灌溉的注重、灌溉的封建剥削作用、灌溉之障碍、结论等部分,其中关于灌溉封建剥削作用的见解可谓慧眼独具;《唐代的人口》(《食货》3卷6期,1936年),则包括绪论、初唐人口之凋耗及其对策、唐代中期人口之流亡、唐天宝后人口之南移、结语,论证精审,善于抓住关键。曾了若《隋唐的均田》(《食货》4卷2期,1936年),认为“隋唐两代之所谓均田制度,仅属具文,自开国以迄败亡,始终未尝实行”,见解独到。武仙卿《隋唐时代扬州的轮廓》(《食货》5卷1期,1937年),包括江淮一带的富饶、以扬州为中心的水陆交通、以扬州为中心的转运、扬州商业的兴盛与扬州繁荣的素描、制造业的一斑、中唐以降江淮一带及扬州的破坏等,视野开阔,论述全面系统,是关于扬州区域经济的奠基之作。全汉升发表了多篇长文巨制,成绩尤为突出:《中古自然经济》(《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0本,1942年),论及唐代的实物货币、实物租税与徭役、实物工资,以及安史之乱前后自然经济的衰落与货币经济的兴起、实物货币的废弃与金属货币(钱)使用的发达、货币租税的征收与雇役制度的萌芽、货币地租的萌芽、货币工资的盛行等,认为安史之乱前后,是中古自然经济向货币经济的转型时期,实际上是持唐宋变革论的,或者准确地说是持中唐变革论的[⑤];《唐代物价的变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1本,1943年)包括引言、唐初物价的上涨、太宗高宗间物价的下落、武周前后物价的上涨、开元天宝间的物价的下落、安史乱后物价的上涨、两税法实行后物价的下落、唐末物价的上涨、结论,系统探讨了唐代数次物价变动的情形及原因;《唐宋时代扬州经济景况的繁荣与衰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1本,1943年)分绪论、唐代扬州繁荣状况、唐代扬州繁荣的因素、唐末以后扬州衰落状况、唐末以后扬州衰落的因素、结论等部分,全面论述了唐宋时代扬州经济的变迁兴衰;《唐宋政府岁入与货币经济的关系》(《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0本,1948年)包括引言、唐代的岁入、北宋的岁入、北宋岁入钱币金银较唐激增的原因、结论几部分,将财政收入与货币经济联系起来考察,识见非凡。王永兴《中晚唐的估法和钱币问题》(《社会科学》5卷2期,1949年),征引较多史料,探讨了由于产铜少,因而铸币少以及佛教盛行而大量销钱铸器,对中晚唐估法和财政、经济、政治、军事等的影响,论述全面。

万国鼎《北朝隋唐之均田制度》(《金陵学报》1卷2期,1931年),董家遵《唐末经济恐慌与农民》(《现代史学》1卷3-4期,1933年),华芷荪《隋唐经济史研究》(《中国经济》2卷6期,1934年),邓嗣禹《唐代矿物产地表》(《禹贡》1卷11期,1934年),铁丸《隋唐矿业之史的考察》(《文化批判》1卷4-5期,1934年),秦璋《唐代之交通与商业》(《中国经济》2卷12期,1934年),俞大纲《读高力士外传释“变造”“和籴”之法》(《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本,1935年),恍然《唐代官民借贷考略》(《清华周刊》43卷7-8期,1935年),一良《隋唐时代的义仓》(《食货》2卷6期,1935年),何格恩《唐代岭南的虚市》(《食货》5卷2期,1937年),森庆来《唐代均田法中僧尼的给田》(《食货》5卷7期,1937年)等,也是这一时期发表的有价值的专题论文。

代表性的论文集和著作有: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⑥],收录研究唐宋经济史的多篇论文,论及唐代庄园、市、草市、车坊、居停、柜房及行会等。作者在日本初次发表这些论文的时间很早,《唐代庄园及其性质由来》一文发表于1917年,余篇发表于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多属拓荒之作,产生了重要学术影响。鞠清远《唐宋官私工业》[⑦],论述了官私工业的组织、私工业成品的销售方式及资本流动、工业种类与生产地域、工业行会等重要问题,立论新颖,论述综合。全汉升《中国行会制度史》[⑧]第三章《隋唐时代的行会》,分行的发达、行与政府的关系、行的组织、徒弟制度、行的习惯、余论,探讨了唐代行会的一些情况,但过于简要。桑原骘藏《唐宋贸易港研究》[⑨],简略论及唐代海外贸易情况。藤田丰八《宋代之市舶司与市舶条例》[⑩]第一章《市舶源流》,对唐代海外贸易情形论述充分。陶希圣、鞠清远合著《唐代经济史》[11],是第一部唐代断代经济史专著,包括第一章《前代的遗产与隋末之丧乱》、第二章《田制与农业(上)》、第三章《田制与农业(下)》、第四章《水陆商路与都市之发展》、第五章《工商业之发展》、第六章《财政制度(上)》、第七章《财政制度(下)》、第八章《结论》,搜集文献资料丰富,讨论了国有土地、均田制、租庸调制、户税、地税、两税、庄田、庄墅、交通与都市、市、草市、庙会、行会、工匠、色役、资课、商税、茶税、酒税、青苗钱、柜房、邸店、飞钱与便换、高利贷、雇佣、客户、漕运、盐铁转运、东南财库等众多问题,论述广泛、全面、综合,是高水平的奠基著作。鞠清远个人专著两部:《唐代财政史》[12],分两税法以前之赋税、两税法、专卖收入、官业收入与税商、特种收支、财务行政六章,体例严整,纲目清晰地论述了唐代的财政收支与财政管理,是高水平的开山之做;《刘晏评传》[13],分家世、时代背景、传略、转运盐法税制改革、常平铸钱、经济思想与战时财政、政治观念与属吏登庸、秩事与遗文几部分,并附有刘晏年谱,详细探讨了刘晏的理财背景及成就。黄现璠《唐代社会概略》[14],是第一部唐代社会史研究专著,分阶级、风俗、借贷、交通四章,均与唐代经济史有关。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15],其中隋唐经济史部分包括第八章《隋唐总叙》,第九章《唐代统一后产业进展的新倾向》,第十章《唐代统一后商品货币关系之发展》,第十一章《均田制之没落及私庄之发达》,第十二章《唐代赋税制度之演变——由租庸调到两税》,第十三章《唐代后期社会经济之崩溃》,共计六章,征引文献资料丰富又典型,行文谨严精练,条理清晰,擅长宏观考察,综合分析,以动态和联系的眼光阐述隋唐时期的制度变革、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并多与汉魏南北朝及五代两宋时期史实相比较,视野开阔,上下贯通,多有卓越识见和重要发现。如第八章对均田制和赋役制自北魏北齐北周至隋唐期间之损益沿革的阐述,极为精要,所论已成为学界共识。如第九章论述唐代统一后产业进展的新倾向,阐明了“唐代东南,已成为农业生产之重要区域”、“入唐以后,长江流域之丝织品,上自川蜀,下至吴越,皆已臻于极发达之境。蜀锦在汉时已驰名,兹不必论,由荆襄而下至吴越,则属后起之业,江南东道一隅,尤呈冠绝一时之象。”第十章则从货币、交通、商业都会、市场形制和商业资本诸方面,综合论述了唐代商业“皆表显向上发展之倾向”。其他各章所阐述,如“私人田庄之自始存在”、“制度本身上所存在之矛盾”为均田制废弛之两大重要原因;均田制破坏之经历,“为唐代经济转变之重要问题”;“自唐代中期,计口授田之制无形消灭后,自此历宋、元、明诸代,土地私有之制继续发展,即一部分为国家或皇室所保有者,亦以私有之形式出之,以征收佃租为目的”;“两税制,实为一种苟且应付时势之制度”、“两税法及各种杂征课之产生发展,但以整理财政收入为目的,非以改善人民生活为目的,对于旧日促进经济衰落之因素,非但不能消泯,且因顾虑收入短绌之故,采用苟简应付政策,致令社会经济崩溃之因素益增”;“唐代社会经济崩溃之主要原因,为土地财富分配之失调,致令贫富悬绝,更益以租税负担之失均,贫者负担奇重,不能维持生存,因而流亡者聚为盗贼,遂至于政权解体”,等等,均为精审、深刻之结论。该书隋唐部分可视为20世纪前半叶唐代经济史研究最具水平的综合之作,其动态考察、宏观论析的研究方法极具科学意义,也是符合唯物史观原则的。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16],辟有“财政”一节,指出李唐建国后承继北朝以来之财政制度系统,但是随着武周特别是玄宗以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财政制度随之而演进——“其中央财政制度之渐次江南地方化,易言之,即南朝化,及前时西北一隅之地方制度转变为中央政府之制度,易言之,即河西地方化”。陈先生注重探究制度渊源流变的方法和具体观点,对后来的唐代财政制度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全汉升《唐宋帝国与运河》[17],分绪论、高宗以后的东都与运河、大唐帝国的极盛与运河、大唐帝国的中衰与运河、大唐帝国的中兴与运河、大唐帝国的崩溃与运河、北宋的立国与运河、北宋帝国的崩溃与运河、宋金的对立与运河、结论,共十章,深入论证了运河是否通畅对唐宋帝国盛衰以及经济地理变化的影响,迄今仍是这一领域最高水平的著作。加藤繁《唐宋时代金银之研究》[18],论及唐代金银货币在私经济方面和官经济方面的用途、唐宋时代金银之种类及形制、金银钱、金银器饰、金银价格、金银出产地及其输入输出问题等。万斯年辑译《唐代文献丛考》[19],辑译了日本学者玉井是博、内藤虎次郎(内藤湖南)、羽田亨等人关于敦煌户籍残卷考释、唐代过所文书、沙洲伊州地志残卷考释的论文,并在《译者后记》中对辑译诸文进行评介,对某些问题也做了进一步的申论。

朱伯康、祝慈寿《中国经济史纲》[20],是当时的大学教材,分自序、导论和上古经济、中古经济(上)、中古经济(下)、近代经济四编,在第三编中谈及隋唐经济概论、隋唐经济之特色、隋唐之国际贸易及工商业和唐代之交通及都市、经济政策、货币制度、工商组织、隋唐之庄园制度及农业、租庸调与两税等,广泛吸收学界成果,所述相当系统完整。当时,还出版了其他一些教材和概述性的经济史著述,对唐代经济史均有述论。如欧宗祐《中国盐政小史》[21]第五章专述隋唐五代之盐政;曾仰丰《中国盐政史》[22]述及唐代盐官、盐禁问题;陈登原《中国田赋史》[23]述及唐代均田制、租庸调制、两税法;吴兆莘《中国税制史》[24]第五章述及唐代田赋、关市之税、盐铁之税、酒税、茶税、其他杂税、力役、常平及义仓制度等;王孝通《中国商业史》[25]第七章述及唐代都市、市政、商事之法律、各地之商业、商人之种类、官吏之经商、商业之发达、重要商埠、唐代交通、唐代关禁、唐代币制、高利贷、茶叶之兴盛、茶盐之税、病商之政、理财家;陈安仁《中国农业经济史》[26]第九章《唐代之农业状况》,述及唐代均田制之演变、均田制之破坏与其挽救之法、官吏之职分田、唐代之税制、唐代之庄田制度、唐代之屯田制度、唐代之水利制度、高利贷的剥削等。这些教材和概述性著述学术价值虽然不是很高,但是也有不少深刻的通识和见解,对传播唐代经济史的研究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陶希圣主编的《食货》半月刊(1934年12月创刊,1937年7月停刊),“网罗了全国各地150多位作者,发表了345篇文章。……作为我国第一份关于社会经济史的专业性期刊,《食货》半月刊在组织和推动中国经济史学科的发展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27],有力推动了包括唐代经济史在内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食货》4卷5期还是“唐户籍簿丛辑”专刊,把当时“中日文书籍杂志里辑录的敦煌户籍丁籍收罗在一起”,直接推动了唐代籍帐制度的研究。陶希圣还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建立中国经济史研究室,编印《唐代经济史料丛编》,共印刷出《土地问题》、《寺院经济》、《唐代之交通》三种,《土地法令》、《唐代之都市》、《工商业与货币》、《动荡中的唐代经济》、《财政制度》五种正在印刷之中,由于“七七事变”爆发,日寇侵占北平,没有能够印刷出来。1971年,《食货》在台湾复刊,才最终印出。

在这一时期,以郭沫若、吕振羽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开始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理论和社会经济形态理论作为指导,来研究中国历史的发展变化,揭示经济发展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基础性地位和决定性作用,揭示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及其规律,创建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在唐代经济史研究方面也取得了奠基性成就,并奠定了后来研究的正确路径。

郭沫若的论文集《中国古代社会研究》[28],遵循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根据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化来阐明中国古代的历史,第一次把帝国主义入侵以前的中国历史叙述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几种生产方式有规律递替的历史,对中国古代历史的发展阶段作了一个勾画——“大抵在西周以前就是所谓‘亚细亚’的原始共产社会,西周是与希腊罗马的奴隶时代相当,东周以后,特别是秦以后,才真正的进入了封建时代”。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第一部重要著作[29]。吕振羽发表《中国经济之史的发展阶段》(《文史》创刊号,1934年),专门论述了“中国经济发展之阶段的划分”,认为中国经历原始社会之后,殷商时期进入奴隶制社会和青铜器时代,西周时期进入初期封建社会即领主制封建社会,“在生产领域,奴隶经济已退出支配的地位,而让渡给了农奴经济;原来的奴隶主,也已如实的让位给了封建领主。”东周时期即春秋时期,是领主制封建制“发育完成的时代,而且最典型。无论在阶级剥削关系的内容上所表现的,抑其上层建筑之诸形态上所表现的,均系如此。”到了“战国时代,中国封建社会内部所包含的一种变化,已开始成长。一方面,新兴地主经济之暂时确立,和商业资本的抬头,一方面原来的封建贵族之大批的没落。因而直到周秦之际,这种内部的变化的因素已经存在,旧封建领主所支配的农奴经济,不能不让渡到新兴地主的农奴经济;因而建筑于其上层的封建领主的政权,当然不能完全符合新兴地主的要求。秦始皇的地主支配之封建国家政权,便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秦代开始,中国社会进入地主制的封建社会,“系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由秦代一直到鸦片战争前夜,这种经济性质的内容,并不曾改变,只在封建经济的体制内连续的发展,但并不曾中断。”也系统地论述了中国历史所经历的几种社会经济形态。吕振羽还出版了《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30]和《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31],阐述了中国原始社会、殷商奴隶制社会和西周封建制社会理论。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32],虽未论及唐代,但也明确使用了原始公社时代、原始公社制度、奴隶占有制时代、封建制度时代、官僚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等概念。其它重要成果,有翦伯赞《关于历史发展中之‘奴隶所有者社会’问题》(《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3卷3期,1936年秋季号)、《殷代奴隶制度研究之批判》(《劳动季报》第6期,1935年)和邓云特《论中国社会经济史上的奴隶制度问题》(《新世纪》第1卷3期,1936年)等。郭沫若和吕振羽的论著,“不但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奠基之作,而且对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国经济史也有开创意义”[33]。

具体到唐代经济史研究,吕振羽发表长篇论文《隋唐五代经济概论》(《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2卷4期,1935年冬季号),该文运用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理论和阶级矛盾阶级斗争观点,考察了隋唐五代直至宋朝王安石变法期间的社会经济矛盾和政治变动,分析了这一期间社会经济的构成、性质、生产组织形式及其剥削关系,着重论述了农民经济(包括佃农经济)、小地主经济和大地主经济之间的利益冲突、矛盾斗争和消长变化,阐述了经济因素在这一时期政治变动和社会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是运用唯物史观研究唐代经济形态和政治变动的最早论文之一。该文指出:“‘安史之乱’为小土地所有者和大地主利益冲突之爆发。天宝以后,大地主商人的土地兼并之猛烈的进行,和小土地所有者农民之不断的无产化,以及小土地所有者偏倚的负担,于是引出了小地主与大地主之间利益的冲突,农民与地主间之阶级的仇视,均呈剧烈化;同时在唐代地主经济复兴的基础上,而随来的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发展,以及海外贸易的扩大,招来了外国商业资本及高利贷资本和中国地主阶级的商业——高利贷资本相勾结联合,来宰割本国的佃农和小土地所有者。因而便引发王仙芝、黄巢等所领导的农民的大叛乱,由于地主阶级本身对农民的叛乱镇压之无力,于是便去引进沙陀和突厥(东土耳其)来为其平定叛乱。然而结果上,农民的大集团势力虽在这本国地主阶级和引进的外国势力的联合袭击之下而归于消灭了,却不曾解除了矛盾;同时地主阶级只有能力去引进外国的势力,却没有力量去排出外国势力,从而在斗争的局势中反增加了一个新的因素,从此便引进了所谓‘五代’的‘纷乱’。‘宋代’的统一以后,到‘王安石变法’,为此一长期‘混乱’的一个结束点,小地主经济的优势,于此得到确立。这直到宋的没落,历史的运动本身又跃进了一步。”谷霁光《秦汉隋唐间之田制》(《南开政治经济学报》第3卷3期,1938年)[34],不仅考察秦汉隋唐之间土地制度的具体内容,且以发展的眼光阐述期间的变化情形,又以联系的观点注重从政治需要、财政考虑和社会组织各方面说明土地制度的产生、内容及演变。由于以唯物史观做指导,所论“北魏均田制的颁布,系在迁就事实,兼救时弊,于是成为一富有伸缩性而不彻底的空泛法令。实行结果,自不免发生事实上的困难,而制度本身亦不免引起其它弊病,终于未能解决国计与民生两大问题。”到隋唐时期,“均田制随政治而走入另一阶段”,“仍然未能达到制度所期望的目标”,实为精辟之卓见。该文最后指出:“封建国家本身构成为一大地主,又节级成为大中地主,官吏和豪富亦然。大小官吏和豪族富家,一般均享受等差田数。这种封建经济机构组成以后,农民只能得到小块耕地,许多人无地而为佃农或者浮游在外,饥饿死亡,一向被封建文人歌颂的几种田制,其实情不过如此。”又可谓一针见血。王亚南《支持官僚政治高度发展的第一大杠杆——两税制》(《时与文》第2卷11期,1947年)[35],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分析两税法,把两税法改革与封建社会经济权力变化、官僚政治变化等联系起来研究,认为:“封建社会的经济权力,归根结底是建立在田制税收上”,在封建社会中,“田制税法不但体现着支配阶级对被支配阶级之间的剥削榨取深度,同时也体现着支配阶级内部对那种榨取物分配的实况”。指出“均田制度及其伴行的租税制度的失败,不仅说明流通经济相当发达的官僚社会,不可能再把土地与农民束缚定着起来,不使变卖,不使移转;并还说明这种社会由长期因缘积累所逐渐形成的门阀及其有关的社会政治势力,再不会允许把他们已经领有或将要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力,交由中央政府统制支配。所以,为了适应这两种客观情势,唐代统治者经验到维持统治的最安稳最聪明办法,不在垄断土地分配权,以长期控有赋税源泉,而在承认既成土地所有关系,以改进赋税收入。这即是代替均田制及其租庸调体制而出现的所谓杨炎两税法。”“两税法都分明是建立在一种事实上,即中央政府统制土地所有权的分配为不可能,乃不得已而从赋税方面予以限制。”由于马克思主义的完整性、科学性和先进性,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对唐代经济史的研究迅速取得重要成就,并为建国后的继续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和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