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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规划范文精选

土地资源规划

土地资源规划范文第1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围绕《*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严格土地的规划和计划管理,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促进我市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循环利用,积极为全市经济建设提供有效的资源保障和优质服务。

二、发展目标

(一)耕地保护目标。2010年全市耕地总面积不少于37.04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持32.47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2313.03公顷以内。

(二)建设用地控制目标。201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35731.6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6086.91公顷以内。其中城市(县城)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1732.6公顷以内,新增城市规模控制在5842.3公顷以内,镇村建设用地缩减控制在3370.28公顷以上。

(三)国土资源市场建设目标。进一步培育土地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率达到100%,国土资源收益五年累计达60亿元以上。

(四)生态环境目标。规划期内完成生态退耕1570公顷,进一步改造荒山,森林覆盖率达48%。

(五)土地资源执法目标。全市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90%,结案率达100%。

三、发展重点

本规划作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专项规划之一,重点要保障“十一五”期间全市的建设用地供应,正确处理好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建设占用耕地与耕地保护的关系,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因此,本规划所确定之重点项目主要是指与土地开发、利用与保护相关的重点项目。主要包括:重点建设用地项目(交通、能源、水利、独立工矿)、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项目等。

土地资源规划范文第2篇

为更好的了解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状况,优化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为新农村建设提出切实可行且有针对性的建议,暑假期间,我对村的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进行了实地考察、分析研究,并总结归纳如下。

调查目的:通过对村土地资源利用状况的实地调查,以小见大,比较客观地把握农村土地资源使用的现状,主要是找出当前土地使用过程中的弊病,从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并提出切实可行且有针对性的建议。

调查时间:2009年8月9日——15日

调查人员:

调查地点:

调查方法:实地考察、访谈、查阅资料

调查内容:土地资源使用状况(包括土地类别、有效使用情况、土地规划现状等等)

一、村土地资源使用状况及特点

村是一个土地资源相对匮乏的村庄(在当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人口712人,拥有土地面积近850亩,其中耕地面积641亩,林地约50亩,建设用地(包括道路、桥梁、河滩等)159亩。

经调查,村的土地使用情况有以下几个特点:

1.耕地面积少,地少人多

该村耕地共分三等,分别为

一等(平整黄土地)、

二等(洼地、沙土地等)、三等(岭地、拓荒地等),(注:图文不一)各类土地都比例如下图所示。全村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9亩/人,且三等地占了近1/4的比例,良田面积偏少,再加上一些不当经营状况,住房挤占耕地,使耕地面积越发紧张。

单位:亩

2.地块多,单块面积小,缺乏集约性

虽然人均耕地面积很少,但地块较多,平均每户耕地多于5块,这就使得单块耕地面积太小,不适合农机的推广使用,集约性差,严重束缚了劳动力。

二、存在的问题

1.耕地使用不规范情况较多

目前,由于我国实行土地承包30年不变,广大农村现存的农用地管理模式,基本上是按照土地下户时农户、人口的分配土地订立承包合同,明确30年不变的。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带来了很多弊病。一则村里的人口变动使土地多寡现象凸显,土地分配有失公平。一些人看重眼前利益,随意改变土地使用类型,在耕地上建房、种树,严重蚕食了有限的耕地。

2.粗放经营,有耕地闲置状况

由于耕地面积较少,仅仅靠农作物收成无法维持生活,多数居民选择了外出务工,有的甚至举家外出。农田便让给其他人种,这样一户种着多户的地,粗放经营,广种薄收,或者干脆不种,造成农田荒芜,严重威胁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土地缺乏有效整合,农作物种植的选择有待优化

耕地的零碎给农户的管理带了诸多的不便,又不宜采用大规模机械化生产,使劳动力的生产率下降,同时也严重制约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其次,在农作物种植方面,往往是农户想种什么就种什么,缺乏正确的方法指导,也造成耕地的生产率下降。

4.建设用地缺乏规划,土地利用率低

居民点分散建设,布局零乱,占用土地面积大。甚至出现个别农户住宅任意建设,村民建房没有统一规划,个别人只顾自己方便,缺乏整体和全局性,土地纠纷不断。特别是近几年随着经济建设的加快,出现了“马路经济”,公路建设到哪,房子建到哪,埋下了安全隐患,也占用了大量土地。另外,村民住房建设标准差、乱。村民建房一户一样,没有统一设计,统一标准,靠农村“建筑师”自行建设,住房大小不一,高低不同,致使新建住房达不到应该达到的美观和质量要求。此外,基础设施水平低。村内道路不成网,高低不平,给排水无要求,下雨天污水满街。“死胡同太多”,房前屋后空间大,浪费土地,公益设施配套严重不足,雨天满身泥,晴天满身土,降低了居住环境水平。注:图文不一

三、建议和意见

(一)农用地管理方面

1.责任到户,保证质量。按农产承包合同,逐户核准承包土地面积,明确土地质量。对少数种地过多、广种薄收粗放经营户给予适当调整。

2.合理规划,严格管理。要以科学合理的态度,按照土地管理要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重新对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修订完善。农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经过确定之后,严格按照各级签订的责任状,层层负责,年年检查,严格监督,严厉查处。

3.划块经营,集约管理。在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多方筹措,在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将土地划块经营,发展集约型农业。

4.优化土地用途,提高土地使用率。由村委会或政府部门统一规划,专家论证,选择适宜的农作物进行耕种,以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

5.合理分类,优化配置。对耕种良田要加强管理,确保优种优收。对边远荒芜土地或还林还草,或栽种经济作物,如建设果园、药材基地等。

(二)建设用地方面

1.制定科学的用地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确定适宜的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把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作为约束性指标,并根据不同地区土地资源和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制定出公平合理的建设规划,既要合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又要保证居民的住房质量和生产生活需求。

2.合理安排规划建设用地

在现有房屋的基础之上,规划引导,尽最大可能保证村庄的街道畅通,杜绝“死胡同”。在征求居民意见的前提下,尽量统一房屋建设,营造良好的村容村貌。

3.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根据个村庄不同的情况,通过政府拨款、集资、融资、村民义务工等方式,积极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好农村给排水设施、体育健身设施、文化教育设施等,是土地资源真正地造福居民。另外,还应通过培训教育、义务劳动等方式,努力维护好已经建设好并投入使用的设施。同时,也应栽些花草树木,提高居住环境水平

4.盘活建设用地资源

一是要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妥善解决好农户住新房闲旧屋的问题。

二是要处理好国家、集体单位在农村闲置的土地。

三是要搞好无人村旧宅基地复垦和荒芜土地复耕、利用。

5.加强执法力度,优化土地管理

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严惩越权批地现实非法占地的问题,对非法占地用地地人或单位要从严从重严肃处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有序可持续利用。另外还要积极推进土地市场建设,依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坚持做到依法批地,依法用地,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强化土地信访工作,维护好群众利益和农村稳定,大力开展宣传活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在此基础上,政府部门和村委会也应协调好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的关系,努力缓解土地资源紧张的局面。

四、后记

为期六天的调查活动虽然不长,但却让我收获良多。以前虽然也对以上这些土地资源利用现象有所耳闻,但终究缺乏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际依据,借暑期实践这个机会,鉴于国家近年来提出的新农村建设问题,我便进行了此次调查活动。

土地资源规划范文第3篇

一、新《土地管理法》以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土地是人类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源泉,是人类生活、生产等一切活动的场所,亦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人类不能出让的生存条件和再生条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十分重视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把人口多、耕地少作为基本国情,加强人民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国情教育;同时,还运用法律手段加强、规范土地管理。如旧《土地管理法》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加强土地,维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特制定本法。”但是,旧《土地管理法》由于过分强调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都必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没有从根本上揭示合理地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与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关系,实践上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有些地方或单位搞圈地开发,滥占乱用耕地的现象,致使我国耕面积骤降,环境污染严重,自然生态环境失衡,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并业已构成了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制约因素。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及时调整了我国土地管理立法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它与1988年《土地管理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指导思想相比,后者反映了一定经济目的对土地资源保护、利用的驱动,是一种实用主义立法,前者却真实地反映了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必须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必须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从而使我国土地资源立法发生质的飞跃。

新《土地管理法》是我国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可持续发展是针对以资源高消耗和环境污染为特点的生产和消费体系来支撑整个社会文明的传统发展模式而提出的“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造成危害的发展”(注:张利田、呼利娟:《区域人地系统调控与区域可持续发展》,《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3期。)的新模式。1992年6月,联合国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关于世界环境与发展问题的纲领性文件《21世纪议程》,从而使可持续发展思想成为全球性政治承诺。1994年4月,我国政府亦正式发表了中国资源、环境发展问题白皮书《中国21世纪议程》,宣告我国政府已开始实施可持续发展模式。新《土地管理法》明确地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并按可持续发展模式全面检讨、修订了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从而使《土地管理法》成为强化土地资源管理,防止土地资源衰退与短缺,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证。

新《土地管理法》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历史的观点看,欧、美、日等发达资本主义工业化国家几乎都是靠资源,特别是土地等不可再生资源的高消耗和生活资料的高消费来支撑和刺激其经济高速增长的,这些国家掠夺式的发展模式对土地资源和环境造成了重大的危害,并付出了昂贵的代价。我国与这些工业发达国家相比,不仅改革开放较迟,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极其低下,而且正面临着人口、就业、环境、资源等多重危机的困境,而这些无一不与土地资源的合理保护、开发利用有关,它客观地要求我国经济发展必须寻找一种与其他国家不同的,非传统的现代化经济发展模式,借以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不断被创新、运用,土地资源与自然环境获得有效的利用和保护。因此,我国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土地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有序、高效、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这种指导思想在我国新《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等规定中得到了全面的贯彻和实施。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切实保障有限的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而编制的合理分配土地和调整各类土地的利用结构与布局的战略构想和设计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调控、管理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全面安排生产和建设用地的基本手段,是土地管理立法的核心。旧《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这一规定虽然要求各级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编制的根据、原则以及如何确定其合理性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些地方不顾本地区的土地资源状况和社会发展计划,盲目将城镇道路周边划定建设用地,盲目地划定各类开发区;有些地方土地分类混乱,滥占乱用耕地;甚至有些地方还巧立名目,滥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圈地开发,致使土地衰退抛荒。(注:习龙生、王肯堂主编:《中国房地产法实务全书》,今日中国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120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本不能发挥宏观调节土地资源和微观管制的作用。为了切实强化土地资源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明确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同时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构成及其编制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新《土地管理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包括:(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为了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质量,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作为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基础的农用地和必要的建设用地的合理配置,国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构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根据土地调查、土地统计所获得的土地资源资料而编制的土地利用的设计方案。从我国新《土地管理法》规定来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两个子系统构成:(一)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用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需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二)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该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各级政府编制自己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均必须符合上级的控制指标。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确定土地利用区时,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公告。国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县、市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构成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如需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三、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强化耕地保护措施,保障土地资源合理的开发利用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新举措。新《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这是根据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土地资源承载能力已接近极限的基本国情而确立的法律原则。我国过去土地管理法虽然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但因具体措施不力,保护手段落后,乱占滥用土地,掠夺式使用耕地的现象仍在继续蔓延,土地资源衰退现象十分严重。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明确界定其法律概念。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国家对土地用途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标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耕地保护是新《土地管理法》的重点。耕地保护的实质在于预防耕地减少和退化,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破坏和损害,以有效地提高和改善土地的自然经济条件,促进土地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当前,我国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基本是合理的,但土地利用、土地供需矛盾尖锐,人均耕地面积不断下降,耕地承载力已接近极限;土地利用尚不充足,土地退化、损毁和质量下降问题突出。(注:黄仲权等编著:《土地管理法》手册,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89年12月版,第95页。)因此,切实保护耕地已成为当务之急。新《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法律原则,并明确规定耕地的特殊保护等相应的措施。

1、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开恳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恳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恳费,专款用于开恳新的耕地。因此,现金补偿不得以现金替代应开恳的耕地,借以稳定耕地的保有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恳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2、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依照新《土地管理法》,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利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疏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国家对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及其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征用,也必须由国务院批准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和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禁止闲置、荒芜耕地,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4、加强未用地管理,防止水土流失。水土流失是我国土地资源保护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水土流失不仅直接减少现有的土壤面积,而且还能使土地地质退化,土地生产能力衰退。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在对耕地特殊保护的同时,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也作了相应的规范。从总体上看,国家鼓励单位或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土地;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如果适宜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但是,开恳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开恳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潭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恳,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聚地退耕还林、还湖、还牧。

四、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土地利用管理

土地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土地利用状况、效果的检查、监测和验证等一系列经济、技术和法律措施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的监督检查,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2)土地用途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耕地转为非耕地,保证国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查处弄虚作假、移花接木等行为;(4)占用耕地补偿和开恳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占多少,垦多少”原则得以实现;(5)土地利用状况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土地污染,以及闲置、抛荒耕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6)土地权属的监督检查等。

土地资源规划范文第4篇

(一)土地资源配置的综合目标

土地配置要解决处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有限数量的土地对不同的利益主体如何持续使用的问题。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是追求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综合目标,这种综合不是几种目标之间的简单均衡或者同时获得几种目标的最大化,而是通过一种主导目标,辅之以其他目标的实现。

土地资源配置的过程,是一个对既定目标不断进行休整,对影响土地利用发展的各种因素和不同利益进行逐步协调的过程。城市土地作为人们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载体,围绕着土地资源的配置问题,必须考虑到各方参与主体的利益。土地优化配置目标能否实现,取决于各方利益参与主体的力量强弱和博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企业和公众是主要的三大参与主体。由于各个行为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尽相同,其所追求的目标也是有所差别的。公众注重生活的适宜性,企业追求土地利用财务效用最大化,政府更在乎土地持续利用,即公众关注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企业关心经济效益,而政府希望同时获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但无论如何,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利益又都必须考虑到土地持续利用的目标,这是由于土地的使用在时间上是延续的,当代人们对土地的使用不应影响下一代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三者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关系如图-1所示。

值得一提的是,在衡量资源配置时通常用于检验经济总体运行效率与社会福利大小的“帕雷托最优”准则在土地优化配置中使用较为困难。“帕雷托最优”准则是指资源的配置已经达到这样一种境地,无论作何改变都不可能同时使一部分人受益而其余的人不受损,也就是说当经济运行已达到高效率时,一部分人进一步改善处境必须以另一些人处境恶化为代价。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一级市场是垄断的市场,而不是完全竞争市场,不符合“帕雷托最优”准则的前提条件。

(二)政府要实现的具体目标

在我国,由于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政府不仅代表国家扮演土地所有者的身份,而且作为社会管理者要充分体现公众的整体利益。在这种背景下,政府成为主导土地资源配置的关键力量。考察土地资源的配置目标,也主要分析政府的目标实现情况,所以本文的分析主要从政府方面进行分析。从政府的角度,要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具体目标和任务是:(1)确保政府对土地使用权初级流转的垄断,即保证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地位,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使国家对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2)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组合和高效配置,提高土地生产力,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3)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一级市场的有序进行;(4)建立和完善地价形成机制一级监督机制,保持地价的基本稳定。

二、土地资源配置的目标偏差

(一)城市扩张随意性大,土地供应计划易于失控,不利于土地持续利用目标的实现

理想的土地供应计划由规划编制、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土地出让一级国土资金平衡计划五部分组成。合理的城市土地供应计划应以规划为依据,以供给引导需求,通过市场来实现规划。而规划的编制要保证各种不同性质用地合理的比例关系,促进城市理想空间形态布局的形成。

长期以来,在土地资源管理方面,国家还是过于强调土地资源对经济发展的供应角色,而忽略了土地资源的调节作用。这种以服务经济为目标的管理模式直接造成的后果是导致根据需求供应土地的土地供应机制。一方面,由于目前在制度上没有将政府批准土地出让的权力和保证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相联系,以地生财,过量土地批租现象容易发生,这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建设不完善的地区体现得尤为突出。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人的欲望是无穷尽的,人们对土地的需求量是无限的,即土地的需求弹性趋于无穷大。在此情况下,根据需求供应土地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土地出让规模和城市规模会极度扩张。

如下表所示,1981-2002年,21年间我国设市城市建成区用地面积每年增加882.6平方公里,城市非农业人口人均城区面积逐年增加,而扩张用地面积的近60%是外延扩展占用的耕地。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耕地资源十分有限。长此以往,粮食安全难以保证。

总而言之,土地供应多迁就产业项目需要,易受资金导向和项目导向影响,往往突破城市规划,土地供应计划的控制要求难以实现,突破土地供应计划的现象较为常见,本任期的地方政府使用了今后若干年的土地供应量,这不利于土地资源持续利用和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

(2)建设部:《城市建设统计公报》(2000-2002年)。

(二)土地价格上涨过快,社会成本增加,不利于“公平”目标的实现

土地资源配置要实现综合目标,要体现“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一方面,要尽可能的体现资源的价值。另一方面,土地作为公共资源,土地价格必须充分考虑居民的收入水平对高地价的承受能力。

自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出台以来,土地资源配置逐步步入了以市场形成价格为核心,以经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为表现形式的市场配置轨道。各地开始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出让的三种方式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土地交易价格一路上升,如图-2所示,居民住宅用地和普通住宅用地的交易价格指数自2004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突破11O点。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经网数据中心整理,2006年3月7日。

另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土地价格在房价中所占的比例大约为30%左右,土地价格上涨在推动房价上涨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

虽然从表面看来,市场配置方式提高经济效率,但很可能由此导致社会成本的增加,这些社会成本是很难以用货币衡量的,而这种成本通常由社会中低收入阶层来承担。

分析背后的原因,土地

“招、拍、挂”的影响不容忽视。以2004年8月31日为分水岭,国家对所有的土地实行“招、拍、挂”。不可否认,土地“招、拍、挂”是土地要素市场的必然选择,较之于土地出让这种准市场配置方式,更为有利,提高了效率和透明度,可以避免寻租现象的发生。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国内在土地“招、拍、挂”中实行的“价高者得”的规则存在一定的问题。而在美国等土地出让方式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土地是以“招标”为主,但不是以价格为主。因为以价格为主导,固然可以让政府获得高额增值收益,但土地价格高涨,房地产开发商支付的高额土地价款会理所当然的转嫁到房价中去,成为购房者的沉重负担。

(三)政府对土地资源及其相关信息的披露不力,影响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在中国新生的房地产市场上,信息是一种公共品。鉴于市场的复杂性,信息不对称现象非常明显,土地规划、供应量、闲置土地存量等直接影响土地价格的一般性指标并不为公众所知。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房地产信息系统,但数据整合的力度不够,相关网络信息的更新速度较慢,无法及时提供有效的信息,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对此,作为在土地市场上完全处于垄断地位的政府难辞其咎。因为政府作为强势主体,不仅有责任也有义务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建立涵盖土地规划、供应量等一级市场信息以及房地产投资、楼盘销售、房屋空置率、房价变动等信息的披露机制,为公众决策提供一致、及时、真实可靠的信息,以利于公众对地价和房价做出正确的判断。

三、政府配置土地目标偏差的动因分析

土地一级市场是由政府垄断的市场,土地资源配置目标出现偏差,主要是由政府因素带来的。具体而言,效率主导的配置方式在短期内更为符合地方政府的利益。

(一)土地出让收入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自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与财权严重不对等的局面长期存在。地方税规模较小,但是负责提供了所有重要的社会支持和几乎全部的公共服务。根据2004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显示,近年来,只占财政收入的45%~50%的地方政府却负担了财政支出的70%。财政压力成为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巨大瓶颈,客观上成为地方政府在实际中过于强调以效率为主导的土地配置方式的内在驱动力。而另外,虽然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在现行体制下,国家的“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是虚置的,地方政府才具有实际意义上的土地所有者身份,这使得地方政府推行这一配置方式成为可能。

地方政府从土地中得到的收益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由于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获得的土地出让金;二是低成本拆迁,把得到的土地出售获得的差价收益;三是税收及其以外的各种收益。土地有偿出让收入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20世纪90年代中期,土地有偿收入是中央和地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成,但地方政府没有上缴,现在为地方政府独有,即如预算外收入,是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一收入在2003年前9个月曾经一度达到1376.13亿元。税费也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如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其他与房地产业密切相关的税种。青年学者傅白水的研究报告显示,“2004年上半年,浙江省房地产税收为86.82亿元,同比增长75%,占地税收入的21.9%,对全部税收的增长贡献率达到34.68%,成为浙江第一税收来源。”

总而言之,在现行体制下,由于土地产生的资产性收益和大部分税费基本上都归地方政府所有,造成了地方政府高度依赖土地收益。这种内在的经济联系,也成为在屡次房地产宏观调控中,中央政府的调控意图不被地方政府彻底执行,调控的目标出现偏差的深层次原因。

(二)房地产业对地方经济发展存在高引致系数

土地是房地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业近年来的发展速度极为惊人。房地产业的产业链比较长,产业关联度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先导产业,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

据测算,国际上通用的住宅业的带动系数为1.34,对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不容忽视。而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增加1亿元的住宅投资,其他23个相关产业就相应增加投入1.479亿元,被带动的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产业有60多个。同时,住宅消费还能带动建材、化工、家电、装饰以及家具等生产资料的相应增长,其比率高达1:6。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表明,2001年中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对GDP增长的直接贡献率为1.3个百分点,加上间接贡献率可达到1.9~2.5个百分点,相当于GDP增长率的26%~34%。在2003年中国GDP增长的9.3个百分点中,有1.8个百分点是房地产业直接贡献的。由此可见,房地产业在带动经济发展,促进城市经济的繁荣和解决失业问题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长期以来,在2006年新的政绩考核体制改革之前,经济增长目标一直是我国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政府官员出于政绩的考虑,追求高经济增长的目标,通常鼓励发展房地产业,对房地产开发商实施较多的优惠措施,也使得地方政府在土地资源配置时容易突破土地供应计划,较为注重“效率”而忽视“公平”。

四、纠正政府配置土地资源目标偏差的建议

(一)理顺政府配置土地资源的目标,兼顾效率和公平

理顺政府配置土地资源的目标,从土地价值增长导向转向增长导向与民生导向并重,从配置的效率导向转向效率导向与公平导向并重。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据此确定城市土地供应计划,规范政府行为,理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地政方面的关系,抑制地方政府在发展房地产和配置土地资源的“非正常冲动”。严格执行土地供应计划,防止突破土地供应计划的现象发生。

(二)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相结合,推动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固然市场机制是一种着眼于提高经济效率的机制,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可以是既有的土地生产出用货币衡量的最大化净产出,但很可能由此导致社会成本的增加,这些社会成本是很难以用货币衡量的,而这种成本通常由社会中的中低收入阶层来承担。

但是,土地资源不具备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土地自然供给的有限性,使得不可能完全根据市场需求无限制的扩大供应量;第二,土地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不能随意进入或者退出这个

行业;第三,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即土地具有异质性特征;第四,土地具有公共财产的属性,政府必然会对土地市场进行干预。以上特点决定了在土地一级市场,不能完全进行市场调节,必然要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两种手段结合起来。

国家通过对市场的各种经济参数的调解,运用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体系,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宏观产业政策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措施发挥宏观调控与管理的功能,向城市地产市场输入能够影响城市地价的各种经济变量,由这些经济变量去影响用地者的价格行为,从而使城市地价的运行遵循国家的宏观调控取向,以保证对土地资源合理和高效利用目标的实现。我国当前主要提高政府间接调控能力,如完善立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供应计划、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同时也要处理好土地资产经营公司与政府的关系,避免责权不分。

(三)调整“价高者得”的评标标准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从一定时期来看,土地的供给通常是小于需求的。地方政府是唯一的土地供应者,土地“招、拍、挂”成为开发商取得土地的唯一途径的背景,“价高者得”标准的实施,事实上使得土地价格随供求关系而得到自我调节的目标不可能实现。针对这一点,根据不同的地块实行分类实施的政策,同时调整“价高者得”的评标标准,实行差别评标的方法,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招、拍、挂”相关的配套政策法规。在确定竞标人时,改变价格成为土地竞争中唯一的决定因素的格局。价格应作为中标条件之一,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多方因素,如开发单位的实力,履行诚信的能力,整体规划方案的科学性与可操作。当然,这种评标标准的确定必须是统一、科学、具有现实的可实施性。

注释:

①土地资源配置目标结构图根据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高明的《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问题研究》进行修改所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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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万茂.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配置的目标、原则和评价标准[J].资源科学,1996,(1).

土地资源规划范文第5篇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仍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无论工业或农业等方面要求具有足够的资源储备量。以土地资源需求为典型代表,是现阶段经济发展过程中矛盾根源所在,成为制约城镇化发展的瓶颈。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应全面调查土地资源现状,注重对土地资源管理的强化,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一、土地资源调查的基本概述

在研究土地资源调查概念过程中,以往学者多从土地与调查两方面进行分析,将其从三方面进行定义,即:第一,以政府作为调查主体,其中发起者为中央政府,而实施管理的主要为地方政府组织,具体调查中需使土地资源相关数据具有有效性、准确性。第二,调查土地资源的任务在于将土地的数量、分布情况与具体类型以及变化的趋势进行研究,保证其成为经济发展的参考内容。第三,在调查手段方面需引入现代信息技术,如数据库技术或“3S”技术等,确保数据信息准确的同时实现共享目标。综合分析,土地资源调查的对象包括土地构成要素、土地类型、土地利用情况以及专项或综合调查等方面,而从调查性质角度,由于其由中央政府组织,所以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权威性、战略性以及系统性等性质。

二、政府管理在土地资源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尽管近年来在土地资源调查方面,已取得较多的数据信息成果。但在政府管理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具体可从数据质量、调查效率以及调查成果应用等三方面的管理角度分析。

(一)从数据质量管理角度

目前土地调查管理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数据失真方面。从许多政府部门下发的如土地类型、土地资源属性或相关图形等方面都可表现出一定的错误。而且针对同类型土地,不同调查部门的调查结果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数据失真的情况下将失去土地资源调查的实际意义。如关于建设用地数量、农村更低面积等关乎城乡发展的数据失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规划与利用。因此实际调查过程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与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调查单位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二)从调查效率管理角度

土地资源调查的有效性需将时间与效率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只有保证调查效率的提高并执行于有效时间内,才可使基础数据更具时效性。但我国当前许多省份针对土地变更问题进行资源调查工作中,往往需耗费极长的时间,在国家土地相关部门对其调查结果进行确认时,已缩短数据使用周期,不利于城乡整体规划工作。

(三)从调查结果应用方面

对于调查所得出的相关数据只有应用于实际土地规划或分析中,才具备一定的实用价值。尽管我国已逐渐完善信息数据库以使相关数据信息得以共享,确保土地资源调查结果能够真正应用到实际工作中。然而现行大多调查成果的应用范围仅局限在国土资源内部,脱离调查结果应用的实际目标。同时,在信息管理软件方面也较为滞后,许多部门需将数据信息采取转换格式的方式才可使用,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数据丢失的情况,使数据信息的应用受到影响。

三、提高土地调查中政府管理水平的路径

(一)土地资源调查法律法规的完善

我国现行关于土地资源调查的相关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调查工作的重要指导内容,但其中许多条例规范仍不具备可操作性且较为抽象。因此需注重相关法律犯规的完善,明确调查主体机构如调查技术单位、地方政府组织以及中央政府的权责问题。但需注意法律法规的完善应保证与我国国情相适应,以当前土地资源调查现状作为立法基础,并借鉴国外关于土地资源调查法律制定的成功经验。另外,还需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原因在于不同区域的土地现状存在较大的差异,若单纯依靠中央立法很难解决其中所有问题,所以可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相关法律以使土地调查中的问题得以解决。

(二)管理模式的完善与技术水平的提高

从管理模式角度,针对前文中关于地方政府或技术单位在土地资源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应构建专业的调查机构,明确其在调查工作中的权责问题,保证数据的有效性。而调查机构又需具备专业性较强、综合素质较高的调查队伍,使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其次,应适时引入奖惩机制,从物质与精神层面给予调查效率与可靠度较高的技术单位奖励,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要求注重加大惩处措施。另外,从技术水平提高角度,需极大投入力度,培养更多技术性人才,并且在土地资源调查中充分利用先进技术软件如GIS等。

(三)调查结果应用的加强

由于土地资源调查涉及较广的范围,需保证其调查结果成为服务于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具体应用过程中应注重利用网络技术实现调查成果的共享,不仅将其体现在土地规划中,也可渗透在其他如环境保护领域内。另外,为保证调查成果的有效性,也可适时引入一定的评价机制,以此判断所获取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