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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经营

农业生产经营

农业生产经营范文第1篇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种有效组织农户与市场连接的经营形式。近年来,我乡通过调整农业结构,初步形成了烤烟、蔬菜瓜果、食用菌、瘦肉型猪等四大主导产业,去年实现产值3062万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5.2%。今年将继续巩固扩大各大产业,发展烤烟2200亩,蔬菜瓜果5000亩,食用菌400万袋,瘦肉型猪出栏2.5万头,其中优质果用瓜300亩,甜辣椒1500亩,时令优质蔬菜1500亩,大棚蔬菜瓜果100亩,珍稀食用菌300万袋。为了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特制定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快组织创新,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实现规模效益。一是加大农村中介组织和龙头企业的培育和扶持力度。五里村蔬菜协会自去年成立以来,在组织生产、技术报务、科技创新、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要继续探索新路子,建立25亩大棚生产示范基地,并理清经营策略,提高协会运作水平,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在总结该协会经验的基础上新发展果蔬协会、食用菌协会和瘦肉型猪养殖协会,每村1-2个以上。二是加大种养大户、营销大户、农业实体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大力培育种养大户和营销大户,每村新增10户以上。充分调动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乡党委政府将从今年开始表彰和重奖业绩突出的种养大户和营销大户。积极鼓励引导种养大户兴办生态效益型农业实体(如生态园庄等),并不断培育发展成非公龙头企业,使他们在生产、加工、销售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方面发挥更好作用,每村新增农业实体2-3个以上。

二、加快技术创新,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化水平,实现科技效益。紧紧抓住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高效益的影响和辐射作用,扎实推广“五新”技术特别是简易竹架大棚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益。积极推广无公害、绿色食品标准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积极推广适应当地的优质高效无公害栽培模式、“果(菜)—牧—沼”生态模式、“以短养长”发展模式(即利用幼龄果园套种短期蔬菜瓜果,三、四年后变成田园果业的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农业生产经营范文第2篇

一、当前广东省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主要存在问题

建国以来,广东农业生产经营制度总体上经历了一个“分、统、分”的演变过程。第一次“分”,即进行,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而紧接下来的“统”,即实行农业合作化到建立体制。第二次“分”,即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集体和家庭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生产关系的再调整,有效地促进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但是随着农业经济市场化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农村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渐暴露。广东目前农业生产经营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人地矛盾:一家一户经营的耕地规模小—小农经济效益低下—青壮劳动力流转到第二、三产业—耕地流转不畅,种田者多为妇女和老人,“有田无人耕,有人没田种”矛盾出现—农业生产发展滞后。而造成目前这种矛盾的深层次原因正是当下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从理论上讲,制度效率有一定的时间长度和阶段性,只能在一定的时间长度内发挥作用,且效率的高低呈现阶段性,即制度设计运行前期效率较高,随着时间的推移效率递减,在制度完成任务后,效率也释放完毕。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初始是基于解决温饱设计的,和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在改革开放初期所释放的制度效率显著,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增长。但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快速提高,以及农民对行业期望值的提高,现行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

(一)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关于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经济学界和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一是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权属不清。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对于集体的界定却仍不清晰。如《民法通则》中的集体为乡(镇)、村两级,而《农业法》则界定为乡(镇)、村或村内集体经济所有。二是在国家和农村集体的二元土地所有权结构下,在国家、集体、农民的三重土地关系格局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缺失,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土地财产权利制度尚未确立。三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非市场化转让存在缺陷。由于权属不清和权能残缺,农村地权关系不稳定,缺乏流动性,农民土地财产权及相关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农民土地经营预期不稳定,从而影响了经济绩效。

(二)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据对全省30个县(市、区)250个村民小组7991户农户家庭经营状况调查,2012年7991户农户中除234户(占2.9%)不耕田或者田给别人耕外,经营耕地面积最小的农户仅0.1亩,经营耕地面积最大的农户有294亩,人均经营耕地面积0.67亩。其中:经营耕地面积不足5亩的农户有6307户,占78.9%;经营耕地面积5-10亩的农户有1073户,占13.4%;经营耕地面积10-20亩的农户有282户,占3.5%;经营耕地面积20亩以上的农户有95户,占1.2%。近80%农户种地规模户均经营不足5亩。建立在超小规模和高度分散基础上的家庭承包经营,一定程度上让农民拥有自主经营权,调动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和生产积极性。但是,在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分户的家庭经营土地规模小、土地产出率和农产品的商品率很难有大的改善,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无法进一步提高。

(三)务农人员老龄化,文化程度偏低据对全省30个国家调查县中抽选30个村民小组的调查,2012年底有经营耕地户1076户,家庭总人口5228人,其中,在家务农人数1801人,外出务工人数1849人,其他人员1578人(其他人员包括学龄前儿童、在家读书、在外读大中专、丧失劳动能力者、有劳动能力但在家待业人员)。务农人员平均年龄51岁,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4%。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向非农行业和流向城市,而率先进入城镇的通常是农村青壮劳动力,老年人则更多滞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导致农业劳动力老龄化问题不断加剧,农业生产逐步“老龄化”。

(四)集体统一经营功能的弱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统一经营,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经营职责,为集体内成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问题。但是,长期以来在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中强调家庭经营的积极性比较多,对加强集体的统一服务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重视不够,使得很多地方农业双层经营变成了单层经营,集体统一服务的功能不断退化,有名无实。据统计,2012年全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无经营收益的占25.5%,年经营收益5万元以下的占33.3%,年经营收益在5万元以上的占41.2%。(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弱小,缺乏政策扶持广东农户仍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据统计,2012年广东约72%的耕地未参与流转。2012年广东50亩以上种粮大户不到1万户,仅占全省纯农户和兼农户0.8%;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1.5万家,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总数354家,合作社14863家,农户入社仅占一成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加快耕地规模经营的主要力量,也是未来推动农业生产发展的支柱力量,但现有的扶持政策更多的是针对农户,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仍偏少。

二、广东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有效途径

笔者认为,广东未来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发展方向,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创新。一是创新农地经营制度,允许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二次“”,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在此基础上规范放活耕地经营权,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在农地经营权上“统”的功能,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把集中起来的农地经营权,成员进行统一经营或对外流转,统一经营收益或流转收益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享有。二是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机制,以耕地经营权流转促进,以特色项目带动和股份制激励等方式,充分发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优势,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一)以耕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三农”问题最根本的还是土地问题。由于农村土地产权的模糊化,导致土地流转难,农业经营规模小,难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难以适应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客观需要。在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本经营制度下,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如何获得土地?从近期实践来看,加快耕地经营权流转成为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切入点和突破口。1.耕地经营权流转推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土地,推动农业生产向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2012年末,广东耕地流转率达28.1%。2007至2012年,广东耕地流转面积从422万亩增加到787万亩,耕地流转涉及农户数从202万户增加到256万户。广东省耕地流转的参与主体主要是农户间流转,农户和村集体向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流转。一是种养大户租赁农户耕地。如雷州市种粮大户邓雄伟从1996年120亩的规模起步,发展到目前3个生产基地1800亩耕地的规模,不仅在雷州市内租地,还在吴川县承租耕地800余亩。二是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组织租赁耕地。如浙江省台州瓜农协会,在雷州租赁2.5万亩的连片耕地种植大棚西瓜。兴宁瑞丰农业专业合作社与当地340户农户签订合同,租赁1000亩耕地种植水稻、玉米。耕地流转使农村部分耕地向种养殖能手、工商企业、专业协会组织等适度集中,实现了土地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的过渡,规模化、集中化、标准化的生产模式,大大提高了土地使用率和产出率。2.耕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劳动力进城,既增加农民收入又促进城镇化,促进种养大户发展。主要表现一是增加地租收入和转包收入。如雷州市松竹镇东井村2012年出租2090亩耕地给浙江省台州瓜农协会,土地租金每亩1900元/年,年地租收入397.1万元。化州市杨梅镇浪山村耕地流转面积1377亩,转包费用每亩1000元/年,年转包收入137.7万元。二是耕地流转后农户外出务工收入。耕地流转极大地解放了农村劳动力,直接增加了外出务工人员的数量,务工收入显著增长。雷州市附城镇埔西村村民郑某反映:他家有承包地4.3亩,常年种植双季水稻,每亩每年纯收入约1000元,全年收入4300元,现以800元/亩转包给种粮专业户,转包后夫妻两人进城做水工,月收入约3500元,每年务工收入4.2万元,收入是耕地流转前的10倍。3.耕地经营权流转有效解决耕地抛荒难题,有效解决“有田无人耕,有人无田耕”的问题。传统农业的低收益、高风险和外出务工多渠道、高收入双重刺激下,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越来越多,随之而来耕地抛荒现象也逐渐增多。盘活耕地资源、加快耕地流转能够有效地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带来的耕地抛荒难题。如雷州市种粮大户邓雄伟在吴川租种的800余亩耕地均为抛荒田。化州市中垌镇高峰村扫杆坡小组,流转前90%的耕地抛荒,通过耕地流转,出租给生产大户邱安兴经营,耕地抛荒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二)以特色项目带动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以罗定市为例2012年,广东建立起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193个,农业龙头企业354家。其中罗定市省级农业龙头企业5家,云浮市级农业龙头企业17家。农业龙头企业温氏集团通过养鸡业、养猪业、动物保健等产业带动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贡献。以龙头企业、特色农业项目带动成为了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着力点和爆发点。1.通过项目有效地整合各种农业生产资源,创新农业经营发展模式。如罗定市稻香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理事会+农户”的发展模式,打造了“聚龙米”系列品牌,实现了“米业”的迅猛发展壮大,该公司年产大米能力达到3万吨以上。2012年,实现产值1.5亿元,带动8万多农户致富,户均增收1100元,通过该项目,农户中的一些能人通过政府和企业的扶持,自发组织有资本、有条件的农户购置农机设备,成立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公司等委托的农业专业性生产服务,使农户获得经营性收入。在土地流转后,公司返聘劳动力参与公司生产基地的田间管理,农户每年人均可获近5000元的劳务收入。目前,合作农户的收益常年稳定在比其他农户高30%左右的水平。2.以特色农业品牌,推进创新现代农业经营机制。通过扶持有实力、有前景、有志向的农业龙头企业,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2012年罗定市创新现代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示范点37个。如该市榃滨镇以罗定市同发桂皮厂有限公司为龙头,大力开展肉桂标准化生产,通过土地流转租赁农民土地的方式,在该镇山河村建立科技示范基地2000亩。目前,全镇肉桂加工企业6家(其中桂油加工企业2家,桂皮加工企业4家),肉桂农民专业合作社5家。3.通过项目引导和政策扶持,对原有农业经营体制升级改造。如罗定市生力凉亭禽业有限公司通过技术扶持等方式,引导和扶持旧养殖场进行升级改造,先后在罗镜镇、罗平镇改造了2个家庭农场,实施“公司+现代家庭农场”的现代农业经营模式。2012年,罗平镇的张国强鸡场饲养规模达50000只/批,年出栏肉鸡15万只以上;罗镜镇大陈斌源鸡场饲养规模达30000只/批,年出栏肉鸡10万只。通过政策和技术扶持,发展现代家庭农场。

(三)股份合作制激励农业经营体制变革,进一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发展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多种形式、多元化的农民合作社。立足于农村传统组织制度资源,把外部性问题通过产权制度安排来内部化,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是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性工作。以土地为中心的社区股份合作制产生在广东南海。农村已经把所有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并且实行了农民股权“生不增,死不减”,允许继承、流转。这种新的财产制度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实物形态的土地不再承担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不必再无限析分,因此可以完全按照市场机制优化农业的资源配置,事实上各地在社区股份合作制作用之下的农业,特别是种植业的规模经营,已经初步形成。由村集体组织牵头进行,土地的经营由股份制合作组织统一规划,农民凭股权证长期享受集体的收益分红。如佛山南海区自上世纪90年代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实行“土地入股、量化到人、合股经营、按股分红”,将农民土地以入股方式集中到集体,由集体统一规划开发,再通过招标承包(农用田)和出租(厂房、建设用地)方式增加土地收益。

三、推进广东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土地产权制度,规范放活土地经营权,构建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农业产业化要求土地规模经营,市场经济要求明晰的土地产权制度便于土地流转。因此,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明晰土地所有权主体,稳定农户家庭的土地承包权,加快土地流转改革,让农民获得土地财产权,创新经营模式,如土地流转信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转让、出租等。

(二)培育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努力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民群众自愿联合的互经济合作组织。大力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途径,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

(三)大力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是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推动企业向集团式扩张。二是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农户有效对接,推动利益联结关系向紧密型发展。三是加强产业链建设,推动龙头企业向上下游拓展。四是建设产业化示范区,推动发展模式向集群带动转型。

(四)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强集体服务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统一经营层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领域。近些年来,农村集体经济有了新的增长,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完善和创新,在增强服务能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农业生产经营范文第3篇

1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家庭农场,发展规模农业

桦甸市目前现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家庭农场85户,其中种植业家庭农场71户,经营面积1306公顷,其中种植面积达到100公顷以上的3户。永吉街道红升村一社朝鲜族村民比较多,他们大多数都出国打工,农民把土地流转给村民黄云植,在党的政策鼓舞下,黄云植注册了中元种植家庭农场,现有玉米水稻种植基地501亩,其中流转土地480亩,集中水稻成片经营320亩,玉米成片经营181亩,购置大型农机具2台,2013年年产值102万元,实现纯收入30万元。2013年被吉林市农委评为优秀家庭农场。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家庭农场,不仅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也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2建立土地流转合作社,将土地集中起来实现规模化经营

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合作社等土地流转组织形式,由农户自愿申请以土地经营权入社的形式,组建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由合作社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经营,农户按照入社土地面积定期获取分红收益。这样土地能够统一实行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同时又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极大地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桦甸市边外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按照“依法、自愿、有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作社与农户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期限为5年),承租按土地等级为300~450元付租金,租金一年一结。

在经营管理上,合作社配备专业农技人员3人,按照“五个统一”的标准进行生产,即“统一品种、统一采购、统一田间管理(浸种、育秧、耕田、插秧、施肥、喷药)、统一收割、统一销售”。合作社优先雇佣愿意参与田间管理的成员,按每亩300元支付给田间管理费,并外加产量每公斤0.4元提成。同时,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合作社盈余50%返还给成员,50%留作公积金,用于合作社扩大再生产。桦甸市边外土地流转合作社实现种植面积200公顷,其中种植优质水稻集中连片达100公顷,进行集中经营,规模开发,标准化生产,实行土地流转后,土地适当集中了,便于农业机械操作,一亩田机耕成本大约是60元左右,单机耕一项每亩节约生产成本约90元。自己经营时,收获时期不统一,销售时间太长,增加了储藏成本。合作社规模经营后,机械化作业,水稻提前两个月出售,水稻收割质量高,销售价格每斤高出0.3元,增加了入社农户的收入。出让土地的农民还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打工,从庄稼汉变成了农业工人,实现了承租户与农户双赢。

农业生产经营范文第4篇

【关键词】小农 家庭农场 生产方式 资本主义

【中图分类号】F304 【文献标识码】A

环顾当今世界的农村经济,除了受殖民地时期大种植园传统影响的南美洲和非洲、东南亚的一些国家以外,大大小小的家庭农场仍然盛行。西欧发达国家小农场主多次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舞台上强烈发声。即使是地广人稀且已经高度现代化的北美大农业地区,也几乎是家庭农场一统天下。这是连激烈批评“小农经济”的人也承认的事实。全世界亿万自主经营的家庭农民用自己胼手胝足的实践活动,向知识界关于农民、农业发展以及与此相关的许多传统观念提出了挑战。到底什么是“小农”?何谓“家庭农场”?他们跟“资本主义”是同质的,还是异质的?在强大的、无所不包的资本主义现代世界体系笼罩下,自主经营的农民为什么没有消亡?现代农业中占统治地位的,是“农业资本主义” ,还是“农民的生产方式”?中国农村一些地方新出现的大规模、商品化的农场是不是标志着“中国正在走进一个农业资本主义兴起的新阶段”①?最后,资本主义是不是一种无孔不入的、纯粹的、无异质的社会形态?

学界关于农民问题的著作和论文已经很多。经济学家讨论“小农与效率”②,政治学、社会学家在研究“社会化小农”③。本文谨从历史学的角度、并主要从东亚的视角切入,对现代世界农业发展的历史与现实进行再观察、再思考、再认识,尝试对上述这些问题作出回答并提出一管之见,以求教于方家。

“小农”、“农民”与“家庭农场”

“小农”在世界历史上由来已久。中国和欧洲历史上的小农是人们常常提到的两个典型。传统华夏文明号称以农为本。农民在“四民”中排位仅次于“士民”,而高于工商业者。很多人认为小农经济是中国社会长期停滞的原因,小农更被视为近代中国贫困落后的象征。实则历朝历代的“小农”都是专制王朝的“编户齐民”。像秦朝末年那样“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不给农民一点活路,或许是比较极端的情况。但历代王朝层层加码刻剥农民,形成税赋“积累莫返之害”,即秦晖先生所总结的“黄宗羲定律”,却是不争的事实。④统治者对农民既征其税,复役其身、强行迁徙或固着其身,农民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小农经济”其实徒有虚名。小农甚至根本没有自己的“经济”,他们跟近现代受民法保护的身份自由的独立农民不能同日而语。

东亚农耕地区自古以来人口众多,农村土地关系紧张,历来有农民小块土地经营和精细耕作的传统,这种情形迄今没有根本改变。笔者曾以当代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为个案来看东亚现代化进程中的小农经营模式,这是因为:战后台湾地区和韩国都有一场消除传统地主所有制的。台、韩所推行的都是在平均地权基础上的小农制度。发展战略学家因此而把台、韩同列为“基于单一(小农制)战略的制度原型”(prototype examples of systems based on a unimodal strategy)⑤。从所有制角度对它们的研究,显示了传统租佃制下的小农与所造就的现代自耕小农的区别。农业经济学家对小农的研究,则主要是从经营角度所作的研究。如台湾学者张德粹就认为:“小农经营制亦简称小农制,就是指一个国家或某一社会内的大多数农业经营单位是很小的……这里所谓‘制’,并不是政府命令所规定的制度,亦不是由人民立法所定的法制,只不过是形容全国多数农场经营的方式。决定这个方式的基本因素是全国农民数和总耕地面积的比率。”⑥

在欧亚大陆的另一端,马克思曾经列举了“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的古今两种小农所有制度:

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英国的自耕农,瑞典的农民等级,法国和德国西部的农民,都属于这一类。在这里,我们没有谈到殖民地,因为那里的独立农民是在不同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⑦

《资本论》还曾谈到,15世纪英国“绝大多数人口是自由的自耕农,尽管他们的所有权还隐藏在封建的招牌后面”。⑧很明显,马克思在这里强调的是农民的人身自由。农奴制的兴起曾使原本自由的农民沦为依附农民,而“一经陷入这种依附形式,他们就逐渐地丧失了自己的人身自由”。⑨所谓“所有权还隐藏在封建招牌后面”的“自由的自耕农”,就是实际摆脱了依附而获得人身自由的农民,包括仍身负一定封建义务的公簿持有农、长期或短期租佃土地的自由农,以及自由持有农,即使后者也还要向地主缴纳少量贡赋。⑩

马克思也十分重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这是因为:

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对小生产来说,也就是对下述生产方式来说,显然是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的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土地的所有权是这种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

恩格斯同样关注小农。在恩格斯看来,小农即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和消费单位的农民,其所经营的土地面积并没有一个可以量化的标准。他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明确提出:“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恩格斯的小农定义符合历史与现实,在农民研究中具有可操作性。一户农民的经营规模在不同的时空下会有很大的不同。在人口众多而土地稀缺的中国,在人均一亩三分地上精耕细作,也许就能养活全家。想要拥有“三十亩地一头牛”,可能已经被认为是“资本主义自发倾向”。换到大庄园大种植园主需要乘直升飞机巡视自己田产的南美洲大平原,30亩(不足5英亩)还进不了“农场”的门槛。同理,如果还是人拉犁耙甚至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一家人劳累终年也只能耕种十来亩地;如果资本和技术都高度集约化、各种涉农服务高度社会化,一户农民经营几千英亩、上万亩土地也能游刃有余。

有很多跟“小农”相关的概念,比如“小农户”、“小农场”、“小经营”、“家庭农场”、“家庭农业”乃至“农民”、“农户”等等。它们之间常常可以互通、互用。英语的“peasant”、“peasantry”可以译为农民,也常译为“小农”,既表示其职业又标识出其身份。“farmer”即“务农的人”,至少其主要部分是“小农”。他们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消费单位合一,都是家庭、农户。他们拥有的土地不管面积大小,都可以被称为“家庭农场”。于是他们有了一个跟“家庭农场”同样略带点洋味的名字――“家庭农场主”,或“小农场主”。 2013年,中国政府进一步明确了“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和在中国发展“家庭农场”的概念,尽管设置了“规模化、集约化”等“认定标准”,很可能将达不到这些标准的现存多数农户排除在外,但是从此以后不能再说“中国没有农场主”了。

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中文语境里,“小农经济”和“农民经济”都可以通用,至少现时代的“小农”和“农民”所指实是同一群人众。他们有自主经营的土地,因而不是农村无产者,不是受雇于农业资本家的农业工人。他们依靠自己家内的劳动力,有的也雇佣少量或季节性的外来劳动作为帮助,但不是依靠雇佣劳动从事直接生产活动的农业资本家、农业企业家。他们所从事的生产可能还是劳动密集型的,也可以发展为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或称“资本化”(capitalized)的产业。他们经营的土地可以是自家所有的,也可能是国有的,部分甚至全部从别处租来的、从“集体”那里承包来的、承受别人“委托经营”的(如台湾地区因立法规定禁止租佃,所以第二次农地改革允许以“委托经营”的形式在农民之间流转土地,当局宣布“委托经营不以租佃论”),以及通过其他任何合法的途径获得的。但由于拥有人身自主和独立经营的身份,他们是自己的主人而不隶属于其他任何“主人”,可以自由地迁徙、自由地扩大或者出让自家的财产、自由地结社协作,也可以自由地退出结社,所以都是“自由的农场主”。在中国,他们由历史上国家控制下人身不自由的农民脱胎换骨而来,中间曾经作为被捆绑在一起“吃大锅饭”的社员;在西欧和北美,他们的前身是马克思当年所论述过的自由农民和殖民地的“独立农民”。

在前引《资本论》关于农民土地所有权的那段话里,马克思再三讲到的“这种生产方式”,即自由的、独立发展的农民小生产者的生产方式。《资本论》其他章节也反复使用了这一概念,比如说“土地的占有是直接生产者的生产条件之一,而他对土地的所有权是他的生产方式的最有利的条件,即他的生产方式得以繁荣的条件”。从这些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始终都把自由的农民“同家人一起”的独立的经济活动看作一种生产方式。这种“农民的生产方式”既不同于封建农奴制的生产方式,也不同于农业资本主义。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也反复谈到农民的和资本主义的两种不同生产方式。这些都证明:有没有这样一种 “农民的生产方式”,至少在马恩的话语系统里是没有问题的。有问题、需要讨论的是:这种农民的生产方式的性质和历史命运是怎样的?它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例如英国)是不是已经被“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战胜,它的主体――自由的、独立发展的农民是不是终将在全世界走向消亡?

小农的历史地位:从马克思到列宁

从前引《资本论》可知,马克思实际上指出了现代小农历史地位的“两重性”――进步性(以革命的手段扫除封建义务,取代封建地主所有制)和过渡性(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过渡阶段,最终将被资本主义大农业取代)。

在19世纪末有关农民问题的论争中,考茨基通过对比资本主义大经营与家庭小经营,从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率的角度重申了小农的两重性。考茨基提出,虽然在其他同等条件之下,农业生产中的资本主义大经营无论在节约土地、节省人力畜力、技术改进还是在信用和商业方面,都优于小的家庭经营。但是,大经营的发展遇到众多障碍:现代农业仍然和家庭经济紧密联系;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土地不能象工业生产资料那样无限增加;农业生产向精耕细作式的集约化方向发展,使经营面积的扩大受到限制,而私有制对小块土地所有权的保护阻碍了大经营所需要的土地集中;完全丧失财产的农民大批离开农村为大工业和城市吸收,使得农业大经营难以得到必要数量的完全的雇佣劳动者。在所有这些方面,大经营都面临小经营的对抗。小经营对抗大经营的武器,是劳动者最大的勤劳和努力以及极低的需要(比雇农的需要还要低,满足于最简单的生活)。由于以上原因,大地产不仅不能消灭小地产,德、英、俄等国政府还迫于农业危机,颁布法律奖励移殖或分配给农民土地,人为地创造小规模经营。

考茨基考察了土地集中与碎分、大经营与小经营两种趋势并存的原因。他看到小生产和小农的生存能力超出早先人们的预想。由于大生产相比小经营的优势必须以“在其他同等条件之下”为前提,而现实中存在着众多限制大生产的条件,这就使得小经营得以长期延续。

农业生产经营范文第5篇

一个时期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营销观念和营销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全国农资流通渠道进一步放开,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活动已不是传统的“采购加供应”,农资市场出现了经营渠道纷杂,以农村供销社为主渠道独家主宰农资市场的局面,已成为历史,现已变成农业服务部门、生产企业、个体等多头经营的格局,其中尤以个体经营占据了市场的大壁河山。在经营中,为了各自的利益,他们采取多种办法和措施积极占领农资市场这块阵地,在农资货源上早做准备、扩大品种、增加数量,在价格上采取薄利多销策略,在服务中没有官商作风,将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直接送到农村、田头,农民在农资市场竞争的新格局中,真正得到了实惠。

一、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基本情况

近年来,国家对农资经营主体资格的限制减少,经营主体多元化。随着农村供销社和农资部门的深化改革,农资经营渠道进一步放宽,市场竞争日趋激烈。2002年以来,我区加大了对农资经营市场的管理,多次开展清理、整顿,保证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全区农资货源充足,价格趋向平稳。

2002年,我区农业生产资料经营销售总额达到10503万元。在我区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有17家,全区农业生产资料经营门点数达386个: 2、全区化肥销售总额7056万元,其中包括:(尿素、磷肥、25%复合肥、碳酸氢铵)尿素销售额要占总额的三分之一,有门点178个,其中有个体批发24个,其它以零售经营模式进行交易,进货渠道都是从在彭水的厂商处批发购进,暂无连锁经营企业进入。 4、全区饲料及添加剂销售总额1650万元,其中:(育肥猪料、蛋鸡饲料)占大部分,有经营门点159个,其中有个体批发37个,暂无连锁经营企业进入,大都以批发、零售经营模式进行交易,一般在重庆、成都、荣昌进货。

5、全区兽药销售总额124万元,有经营企业3个,经营门点118个,其中有个体批发3个,暂无连锁经营企业进入,大都以批发、零售经营模式进行交易,一般在重庆、成都、荣昌进货。

6、全区渔机渔具销售总额3万元,有经营门点7个,都以个体零售方式进行交易,暂无连锁经营企业进入,一般在重庆、湖南交易市场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