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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

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

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政策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1-0044-1

1 保持好现有的土地承包政策并且能够做到稳定不变

保持现存有的土地承包政策长期不变是我国土地的基本政策。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要不要长久不变:从全国情况来看,中共央决定农村土地政策长久不变是有利于稳定。大量实践证明,有些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营以来就没有进行过大的土地承包政策调整,但是有的省市三到五年就要进行一次小的调整,广大农民都比较认可。有的人提出“稳定”的核心是要因地制宜、不可以一刀切,具体做到哪个方面,应该以现实和历史为依据,尊重特殊惯例;另外土地承包政策长久不变对土地承包者来说,起点和终点都十分不明确,没有确定具体的年限更不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随着城镇化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农村人口的生老病死以及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都有必要在一定阶段对农村土地承包所有权进行一些小的改动,这样更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维持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稳定,有利于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更好的显现党对农村土地的政策。有的人认为长久最好是指的社会主义初级整个阶段,有的认为长久就是15年或者更长,更有的人认为长久就是永久。从其内容上来看,“长久不变”只是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的长久不变,但是具体哪块地归谁承包是可变的。其次建立更好退出机制,已经离开农村并且转为城镇户口籍的农民,应该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整户转变为城镇户口的土地承包者也要退出承包的土地;新出生孩子和已经去世的农村老人如何得到和收回土地,是如何处理现实中的“合理”但是“不合法”的关键所在。

2 怎样建立起健全的土地承包的经营权流转问题

建立一个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就要做到相关各方面的相互协调。要正确看待政府职能部门所起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最主要的是依靠市场调节机制,而不是依靠政府职能部门调控机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引导是主要的,但要重要的是做到土地承包者自愿,决不能强迫式的下命令,更不能将政府的政绩与土地流转多少相挂钩。政府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土地在流转后不改变土地原有所有制性质、耕地现实用途绝不能损害土地承包者相关权益,建立健全良好市场交易机制。解决当前存有的土地流转的问题,应当从县、乡镇和村多级平台调整,同时要加大国家财政的投入力度。

认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者的行为。因为土地纠纷问题而上访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村委会过多留取机动用地,未争得大多数村民的同意的前提下村干部就私自承包或自种。二是村干部未争得大多数村民的同意私自将村民撂荒的土地进行了承包,撂荒土地农民日后想取回自己承包地,但由于被出租的土地承包期未满。三是土地流转中给农民补偿的标准偏低。四是市郊区郊农民因土地或者楼盘的价格的上涨,想收回对外低价出租的土地。五是国家对土地承包政策的调整。六是农村女人结婚后,原来在娘家的自己承包土地被收回,而在婆家又没有分给新的承包地。七是去世老人土地的收回和新增的人口分地。

严肃对待各种资本在土地流转中的发挥作用。经研究表明,绝对禁止民间资本介入农业生产过程是不现实的,而且完全没有必要,但应充分认识资本介入土地可能带来的后果。一是在资本介入土地生产带动农民的致富过程当中,企业出钱,农民出土地,农民参与自己承包土地上所得利益分红;二是资本介入土地生产容易引起纠纷,土地转租给企业后,随着粮食价格和开发用地价格的上涨,农民觉得自己土地的租金和分红太低而想反悔,因此容易产生土地纠纷;三是非粮食作物生产和经营,很多民间资本介入到土地流转后并不想发展农业,而是用于非农业生产甚至房地产开发,限制了耕地原有用地。因此要严肃对待民间资本介入到农村土地流转,要注重合理引导和正确规范。

3 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的经营权益

更有效保障农民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 要避免侵害到农民对自己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益

许多农民反映,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法已经实施多年,但是现实生活中征收农民土地十分普遍。因此,要大力做好宣传并贯彻落实好农村土地的承包法,让农民知道自己对自己的土地有哪些义务和权利,并通过明确农民对自己承包地的权力和义务,增强广大农民的维权和守法意识。广大农民有权力对自己承包的土地进行处理,广大农民有权利与别人互换自己承包的土地,同时也有义务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登记。在被征用土地时,农民有义务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土地注销和登记。

3.2 增加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手段和加大执法力度

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措施

1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原因

1.1富民政策带来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实施“一免两补”政策后,农民承包土地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农民在土地出让时,未知“一免两补”政策,私自将土地转包。富民政策出台后,致使农民与农民之间土地转包纠纷案件突发,出现发包方上访现象。

1.2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误解带来纠纷。在政策出台前,农村土地产出率比较低的情况下,农民并不重视土地问题。随着二轮土地延包和富民政策的出台,广大农民对农村土地政策的理解不一。

1.3户籍政策与土地政策不一致带来的纠纷。按现行的户籍管理政策当事人可将非农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很多农民误认为:只要有农村户口,就应该享有土地经营使用权,从而带来农村土地纠纷。

1.4理解、执行政策不全面带来纠纷。在农村预留的土地全部以合同的形式一年一发包。各乡镇、村屯的很多干部群众在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政策时,就土地问题而学习贯彻土地政策,而忽视《合同法》、《村民组织法》,造成由于土地纠纷带来的合同纠纷。

1.5发包方引发的纠纷。一是执行党和国家的土地政策不严格而引起,特别是在农村有的村屯超过5%的标准预留机动地,有的违背农民意愿频繁调整土地。二是发包不公平,未按发包程序办理,农民群众有意见而引起。三是由于基层组织或干部干扰农民经营自引起,给农村土地承包带来纠纷。

1.6承包方引发的纠纷。一是由于承包方拒不履行义务引发土地承包纠纷;二是因为情况变化,群众要求变更或解除而带来的纠纷;三是由于承包方擅自改变承包土地用途而带来的纠纷;四是承包土地的农民之间,因相邻关系侵犯土地使用权等原因带来的土地承包纠纷。

2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建议

2.1切实明确和解决土地纠纷的根源。(1)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2)依法开垦的新增耕地;(3)未经依法批准的“小开荒”;(4)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5)全家人口消亡或承包方全家迁入市区,转为非农户口的,应收回土地。

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范文第3篇

一、__县法院近三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__年以来,__县法院共受理各地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46件,审结146件。其中20__年32件,20__年53件,20__年61件,从总体上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在已审结的146件土地承包纠纷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54件,占36.9%,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32件,占21.9%;土地承包征用、占用补偿纠纷39件,占26.0%;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1件,占14.4%。从案件类型看,涵盖了土地承包纠纷的方方面面。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我县新城区的建设和政府“工业强县”政策措施的实施,使我县土地承包征用、占用补偿案件从20__年的占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2%上升至全20__年34%,改变了以往以家庭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金纠纷为主的土地承包纠纷状态。

2、诉讼主体具有群体性。在我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5-10人的集团诉讼案件21件,占14.4%,10人以上集团诉讼案件11起,占7.5%。也有某些案件起初是由个别主体提起,但此类案件的判决对其余群体具有启发、仿效作用,具有潜在的群体性。这类案件一般大都体现在土地征用、占用补偿纠纷中,我院去年相继受理的青山镇双桥村部分村民租赁土地补偿分配纠纷一案即属此种情况。先是该村村民杨某因土地租赁补偿分配一案与所在村民组产生冲突,诉至法院,待其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后,相继又有张某一家、王某一家和刘某等情况联名其所在村民组,此类案件即是由个体的诉讼引发出了潜在的小群体诉讼。

3、争议的土地用途复杂。从争议土地用途来看,过去主要是以耕地为主的农用地,而近两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既涉及耕地也涉及鱼塘、林地、沙滩地等承包用地。

二、产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是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主要表现在:1、有的只有口头约定而未形成书面合同,有的甚至既无书面约定,也无口头约定。即使形成了书面合同有的也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2、有的对标的物未约定清楚,承包土地、林木等界限表述不明确。3、有的对违约责任约定不具体,只规定按法律、政策处理。

二是土地流转不规范产生的纠纷以及因土地被征用、征收而引起的土地补偿纠纷。主要表现在:1、随着农业税的取消、粮食价格的上涨、粮食补贴政策的实施,部分农民回流农村要求实际耕种人交回土地的情况较具普通性。而实际耕种人在利益面前不愿轻易交回承包土地,引发了一些纠纷。2、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政策不完备,土地流转程序和手续不规定,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及县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此缺乏必要的指导,引发了一些纠纷。3、有的村集体不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给农民合理的补偿,损害农民的利益,或者工作不到位,致使承包户不理解不接受而引发纠纷。目前,由于我县新城区建设需征用、占用土地,此类纠纷在增多。

三是村集体组织、村干部违反法律政策擅自发包土地,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滥加干预,甚至随意解除合同。主要表现在:1、一些村集体组织、村干部对国家的土地政策、法律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因而难以正确规范执行。在我院已审结的本县城关镇大园村村民林某诉其村村委会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大园村村委会在未经村民民主议定的情况下与林某签订栗树承包合同,后其又经合法程序与另一村民曹某签订了一份栗树承包合同,以至于林某的承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法院。2、有些村委会负责人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分配土地、计收承包金,有的发包人以合同约定承包费为由,单方决定提高承包费,甚至单方终止合同。3、有的村委会因为负责人更换频繁,出现了“新官不理旧帐”现象,新村委对前任村委订立的合同不满意,便否认原合同的效力,私自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条款。

四是村民承包方履约的随意性。主要表现在:村民承包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有的承包户不遵守合同约定,不主动交纳承包金或故意拖欠承包金。如我院已审结的高店乡闫河村泗淮组与刘培喜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被告刘培喜已实际承包了7年的土地,但只交了一年的承包金,故原告高店乡闫河村泗淮组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补交承包金。后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三、关于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建议。

第一、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及合同内容,依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严格严格遵守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程序的[文秘站:]强制性规定,按照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分配土地。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对承包土地的名称、面积、承包期限、承包土地的用途、承包费数额、交纳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3、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登记制度。对流转合同合乎法律规定的,围绕原流转合同条款做好工作,对流转手续不规范,内容不明晰的,可考虑重新订立协议。

4、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由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严格登记、签证、备案。

第二、切实抓好农村土地管理,完善农业指导服务体系。政府经营局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切实转变管理方式、手段。要依法搞好土地的划界、规划等工作,依照规定及时办理确权等有关手续,消除土地纠纷隐患。

第三,对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侵犯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1、由有关部门定期对各乡镇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2、在承包期间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地的,要将土地归还给农民。3、将土地对外租赁的要给原承包户合理的补偿,待租赁期届满后,将耕地归还于原承包户。4、对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确权;意义;问题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932069

连续20a,中央一号文件锁定“三农”。一直以来备受广泛关注的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按计划,2015年我国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将在2014年3个省全面推进的基础上,再选择8~10个省份,登记面积达到0.33亿hm2左右,基本覆盖全国1/4的农地。而且这项工作要不断加速推进,中央给出的时间表是5a内结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些计划的制定及落实,充分说明了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性。本文在探讨土地确权含义的基础上,分析土地确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简单分析解决措施。

1 农村土地确权含义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这其中有2个基本原则: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可分割;明确土地承包的经营权交给农民,即土地性质是集体的,经营权归农民个人。另外,从物权属性的角度考虑,农民承包的土地确权后,承包地生产经营权可以抵押、可以有偿出租等。要从土地确权着手,实现“耕者有其田”,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这有助于守住18亿亩的耕地红线。

2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给农民承包地一个合法的“身份证”,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重要基础工作,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民生大事,得到了农民群众的普遍拥护。

2.1 有利于促进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命脉”。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基础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就是在这一基础政策的指引下,在法律范围内,明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把土地承包关系明确,核实农民承包的地块空间位置、面积大小。这样做有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利于党的各项惠农强农政策可以扎实稳步推进和落实。

2.2 有利于在法律范围内保护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此番土地确权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执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颁证,这符合城乡一致的原则。土地确权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范围内更好地得到保护。

2.3 有利于党和政府制定和落实农业政策、发展现代农业

土地确权后,有利于保护农用耕地,守住18亿亩农用耕地的红线。土地确权所产生的数据,可以为党和政府制定强农惠农政策提供基础数据信息。党和政府可以根据这些确切的数据,制定相关政策,拟定现代农业的发展规划,引导农业合理健康发展。如可以制定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通过规范的土地流转,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提高土地的收益,同时解决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后土地无人耕作的问题。

3 农村土地权确权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产权状况复杂、承包关系不清、权属争议较多等现象突出,它们盘根错节、相互交织,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归纳起来,农村土地确权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3.1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分属不同部门,确权的主体和性质尚不明晰

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确权发证分属国土和农业两个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确权的登记发证属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办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属各级农业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目前,国土资源部门“三权登证发证”工作已基本结束,而农业部门的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点上已取得了初步经验,面上正在扩试点,而且需要经五年时间才能完成此项工作,由于分属两个部门管理,工作中存在交叉和不协调现象。

3.2 确权登记认识尚不统一、基层推动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多此一举。在实际的工作中,有部分同志认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无显著意义。他们认为这次承包经营权发证,主要是解决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没有落实到户和四至不清的问题,以上这些问题在二轮承包中已经解决,不必再确权发证。个人认为这种认识是不足的,需要跟随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不断地完善工作理念及工作内容。

目前土地所有权确权到村,不如实行土地私有化,一次性确权到户。目前的确权到村委会,产权仍然不明晰,没有财权主体代表。如果按市场经济原则,不如一次将所有权确权到户。但这样做又与目前的中国的政治制度和宪法相违背,而且也无法避免土地兼并、农民破产等问题发生。个人认为这是不合适的。

担心影响农民的心理稳定,部分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积极。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全面勘测丈量土地,划定土地边界四至等,可能会与原有的情况不符,就会引发很多矛盾。农民以为农村也要重新调整土地了,纷纷提出要求分地的要求。由于农民承包土地有国家补贴等利益的驱使,再加上对确权登记的预期,农民更看重土地,很多原有的矛盾突发,就很影响农村稳定,影响农村干部的政绩。因此,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都认为这项工作难度大,吃力不讨好,影响农村稳定,积极性普遍不高。再加上中央要求此项工作五年内完成,都在等待观望,走一步、看一步,工作推动的力度不大。个人认为这种工作态度不可取,要全面认识,增加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是回避问题。

3.3 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矛盾突出土地确权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作为支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复杂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例如工作流程,主要是调查摸底、影像解释、制作宗地图、信息录入等14步工作流程。这一系列复杂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是以大量的人力物力作为支撑的。目前人力上数量不足,并且急需专业人才。资金项费用目前属于地方政府财政支撑,需要中央财政的经费补助。

3.4 确权登记发证的后续工作亟待加强,相关政策调整尚未及时跟上

土地颁证和土地流转中尚有一些政策需要明确。如除土地所有权证书已发到村外,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证有些还未颁发。如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尚未落实、宅基地因为有些政策不明确也未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目前尚未颁发。主要是如何在政策上界定颁证多出的土地面积。另外,由于土地确权后,实际面积大于二轮承包地面积,有些农民要求确权给他,同时要求国家按实际面积发给补贴。对于已流转出去的土地,要求承租土地流转的大户,按多出的面积补给承包费,这一系列的后续问题引发的是如何调整承包合同等法律问题。

确权登记后的相关发展规划土地确权后的改革配套设施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新型合作组织尚待培育。土地确权后,一些发达地区,土地股份制合作社、集体社区合作社相继成立。而欠发达地区,这方面的发展相对滞后,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进行指引、培育。

总之,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重要,意义重大,但是实际的工作中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限于篇幅的限制,仅着力探讨了在农村土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抛出问题这块砖,希望同行们继续讨论,找到解决问题的“玉”。

参考文献

[1] 曾皓,张征华,宋丹.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思考――基于江西省的实践[J].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5(01).

[2] 李素华.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4(19).

[3] 杨立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思考与建议[J]. 农村经济与科技,2014(06).

[4] 潘建伟. 关于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几点认识和体会[J]. 决策探索(下半月),2014(06).

[5] 朱珍华.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使的规制[J].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3(03).

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范文第5篇

转发《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了全面认真解决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渝委[XX]6号和足委办[XX]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农户的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四到户”,做到“四相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入户率达100%;将承包合同、清册全部集中到街镇乡管理(街镇乡、村各一份),建档率达100%;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稳定,注重完善。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是保持农村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把工作重点和注意力放在完善上。保持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的连续性,不能随意变动或推倒重来;不够完善的,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做好规范工作;对还没有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要按照有关政策抓紧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

(二)尊重民意,民主决策。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必须尊重群众意愿,确保农民合法权益。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路线,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不搞强迫命令。要坚持政策,结合实际,尊重历史,解决遗留问题。

(三)依法推进,积极稳妥。认真贯彻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有关政策,不得违反规定,各行其是。严格按照工作流程稳步推进,确保不出现新的矛盾。

(四)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的原则。要建立健全相关机构,明确职责,完善各种管理制度,使土地承包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三、实施步骤

本次工作分为准备、清理核实、审核完善和验收总结四个步骤。

(一)准备工作。组建班子,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培训,印制宣传资料和各种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