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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保护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针对近年来屡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严重侵犯消费者安全权的情况,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重典治乱”,力图严惩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分析了《食品安全法》对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机制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从“监管体系”上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度;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严格管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意识等。对加强政府部门对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的监管、增强消费者维护食品安全权益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层出不穷、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经,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国家立法机关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剑,经反复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获得通过,并已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所谓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为保证其自身在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获得质量保证、绝对安全可靠的卫生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作为一部专门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机制做了大量创新。
以前,为把握好消费者“吃”的安全问题,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这些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食品监管容易出现真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安全权。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享有检查权、检验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等权力。
四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组织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活动,首次规定新闻媒体有对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责任。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在当前食品工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只有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才能从“源头”上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川。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无所适从。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几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
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3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标准“不标准”。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为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知情权,《食品安全法》特别专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4对食品添加剂实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瑟’〕。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类2022种,其中包括添加剂290种,香料1528种,加工助剂149种,还有胶姆糖基础剂55种。
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问题,《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一是食品添加剂目录由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风险评估证明确实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必须具有技术必要性,也就是说添加剂应对食品的质量、营养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没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剂,加与不加都不影响面粉类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卫生部门已从添加剂的目录中将其删除。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创新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创新了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一是创新许可证制度。虽然《食品卫生法》也规定了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证制度,但该法只规定了由卫生部门负责的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食品安全法》则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个方面创新了许可证制度设计,原来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变成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生产企业到质检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要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餐饮业的要到食药监部门申领许可证,卫生部门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是建立索票索证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台账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货进货关。
三是规范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规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五是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企业必须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这是三鹿事件后社会普遍的呼声。为加强食品企业的信用建设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纪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6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十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保持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应有的威慑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也是一种博弈关系。消费者的懦弱就是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投机专营的机会,消费者积极主动行使权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行为就会有所收敛。所以,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弱,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抑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关键因素。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假一罚一”的规定,并且在“假一罚一”机制的鼓励下,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类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让制造、销假行为有所收敛。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伪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从调动消费者积极维权的角度,既颠覆了“弥补损害”的民事赔偿理念,也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罚一”的立法规定,确立了更加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假一罚十”,大大提高了赔偿金的倍数,目的在于提高食品违法成本,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7结语
一、以工商监管为主体,形成三级齐抓共管局面,把好食品市场准入关。
*、加强食品市场巡查,促进市场监管和职能到位,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该局以食品经营经济户口为基础,按照乡村、农贸市场、自然村区位等将管辖区域进行了巡查,采取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奖惩,对管辖区域和目标任务实行分片包干到组,落实目标责任到人,强化巡查检查,巡查中,要求每周每组不少于两次,巡查中要着重开展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未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二是收集食品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三是发现违法违章行为随时向辖区分局反馈;四是帮扶企业、调解纠纷,行政指导等。对不履行索证索票制度、不遵守食品安全监管自律措施的食品经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我们也采取了相应措施:一是责令下架。对不遵守自律措施、不索证索票的,立即停止其经营行为,限期让经销单位向供货商索取有效证照和票据,逾期未补办的责令其商品下架;二是就地封存。对食品经营单位不遵守食品安全监管自律措施,涉嫌经销不合格产品的,暂时停止销售并依据《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就地封存所经营的所有食品;三是质量检验。对购货渠道不明、来源不清,又不能提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对其本批次的食品进行抽样,送有关部门检验;四是立案查处。对不遵守食品安全监管自律措施,销售假冒伪劣、超期变质不合格商品的经营单位,我们坚决进行了立案查处,毫不手软。帮助自律户将相关制度措施规范上墙,使食品市场安全监管和企业自律工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律制度,逐步得到了企业、个体户的配合和认可。
提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对其本批次的食品进行抽样,送有关部门检验;四是立案查处。对不遵守食品安全监管自律措施,销售假冒伪劣、超期变质不合格商品的经营单位,我们坚决进行了立案查处,毫不手软。帮助自律户将相关制度措施规范上墙,使食品市场安全监管和企业自律工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律制度,逐步得到了企业、个体户的配合和认可。
该局还注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看市场主体是否准入合法;二是监督和规范市场主办者的经营行为,促使其与市场经营者签订责任状;三是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四是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倡导鼓励和支持诚信经营,构建信用体系;去年以来共评出*名诚信经营户六是由信息中心处理人员将巡查工作的信息资料整理成“经济户口”档案材料并输入经济户口数据库,作为档案资料,并不断补充信息资源,使之全系统互联共享;与此同时引导市场主体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为经营者、消费者排忧解难。通过开展巡查,落实巡查任务,使食品安全工作监管关口进一步前移,推进了职能到位。
*、充分发挥*网络快速反应能力,切实搞好申诉举报受理。
*分局注重发挥*申诉举报网络快速、敏捷、警示的能力和作用,通过采取四项措施,受理申诉举报食品质量、反馈信息,促进监管各项制度的落实。
*、充分发挥基层工商分局的监管作用,努力维护市场秩序正常运行
一是严把经营主体资格及食品进货渠道准入关;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及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实行“四级连动”局长、组长|、办事员、经营户签订安全责任书;对本辖区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详细的工作计划;二是制定切合实际的食品卫生巡查制度,并认真填写巡查日记及相关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记录;三是完成县局下达的食品安全检测室抽检任务,并按季度对辖区内食品卫生安全情况向县局做出书面评价报告;四是加强辖区内食品经营户登记造册及划区责任管理。各巡查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监管执法,有效抓好了食品安全工作,保证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以经营者自律为主线,发挥宣传优势和协会引导作用,调动食品经营主体的积极性。
*、*分局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食品经营者自律意识,自觉借助食品经营主体和全社会的力量,营造齐抓共管食品安全良好氛围。
首先,通过召开食品经营者代表座谈会、抓圩镇为试点等方法,教育和引导食品经营者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即树立出售有害食品就是图财害命的意识;树立发挥内在因素的自律和责任意识;树立职业道德和诚信经营的意识,自觉把食品卫生安全准入的关口提到入市前沿。其次,推广并建立了重点食品厂场挂钩、厂地挂钩制度、市场索票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等四项制度,规范了食品经营行为。
*、发挥个协分会作用,搞好自我教育管理。
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分局十分重视个协行业小组的作用,要求把教育和引导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搞好食品安全经营作为协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深入辖区内食品经营企业和场所,抓好教育,抓好引导,抓好评比,抓好自律。
三、以社会监督为保障,广泛征求意见,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将食品安全执法、查办案件情况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开披露。
*、充分利用消费投诉平台作用,认真对待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各维权组织形成相互沟通、快速反映的信息反馈网络。消协和各维权站建立值班制度,随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认真解决并向经营者反馈信息,够立案查处的及时反馈到分局查处。
*、聘请食品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对监督员进行专门培训。把食品质量安全的有关知识教给他们,依靠他们发现问题,反馈信息,协助工作。对工作积极贡献较大的给予奖励。
一、推进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为提升食品流通监管水平提供保障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和装备建设。积极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业务知识培训,有效提高全局监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监管人员在最短的时间熟悉和掌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知识,夯实监管工作基础。积极争取上级和县政府财政支持,稳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预算经费。按照适用适宜的原则,努力配齐必要的快速检测、执法监管设施设备,解决监管履责需求。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联系点建设,抓重点,树典型,及时总结经验,稳步推广,延伸监管触角。
(二)建立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绩效考核规范。制定《县2014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围绕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制、职能机构指导监督责任制和食品药品监管所监管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科学、实用的考核标准,推动监管责任有效落实。
(三)完善督查考评机制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与食安办督查考评机制相结合,建立一季一督查一考评制度,实行定期对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进行督查考评;完善督查检查方式,综合采取定期督查、交叉互查、专项抽查等形式,加强日常督查检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制度和责任落实。
二、推进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规范化建设,着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依法行政水平
(一)进一步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监管,做好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移交与许可证核发。按照省食安办等五个部门《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机构到位后,仍然继续沿用以前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程序和做法,许可机关改为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通许可证核发由食品安全监管股负责,待食品药品监管所组建完毕、人员到位后,再委托食品药品监管所发放。对原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对象、许可档案、空白许可证等各项资料、档案要专人负责整理归集,完整移交,确保工作连续性。对新增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要依法严格审核,及时核发,完整采集数据,建立户口档案。
(二)承担好食用农产品监管新职责。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积极协调农业、渔业、粮食等部门研究建立工作机制、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做好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准入管理。探索建立追溯机制,用可追溯制度倒逼和引导生产。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与协调下,就食用农产品监管衔接工作探索适应监管需要的可操作性举措。
(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提升食品监管工作效能。继续抓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在省局制定《省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后,重点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抓好市流通领域预包装食品备案制度建设工作。突出加强食品流通源头管控,不断完善食品批发经营者索票索证和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备案管理。规范食品入市、交易及退市行为,建立从入市到交易、退市全过程监管机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数据信息的分析和使用,建立食品流通经营者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行量化动态监管。探索对食品经营者、经营及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量化计分并加以累积,积分情况记入其食品经营信用管理档案,科学设定评价指标,划分风险等级,作为监管部门采取针对性监督检查措施的重要依据,提升监管效能。同时方便公众查询,鼓励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共治作用。
(四)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所食品市场巡查行为,强化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监管。严格落实基层所日常巡查规范要求和属地监管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严格落实巡查痕迹管理要求,在食品市场巡查中做到“严把六关”和“十查十看”,提高食品市场巡查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严格落实食品企业信用档案建设要求,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完善市场惩处和退出机制。
三、深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一)加强流通环节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商品的监管。要结合当地实际,以端午、五一、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和传统节日为重点时段,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冷冻库、校园周边、集贸市场等重点区域,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白酒、散装食品、冷冻食品、儿童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重点商品的监管,加强社会舆情监测,建立快速反映处置机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强化综合治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二)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执法办案监管力度。一是要按照省局部署组织开展好“打两非治源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突出对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等“五无”食品的检查和清理,坚决打击故意篡改标签信息的行为。二是进一步深化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白酒专项整治。在整治中注意规范引导,巩固整治成果。三是强化农村儿童食品专项整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经营许可准入,严格经营条件,落实经营者责任义务,突出质量追溯,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切实保障农村儿童食品消费安全。四是突出食品流通环节的特点,布置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重点整治调味品的非法添加问题;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渠道来源、索证索票情况,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五是因地制宜,结合辖区实际,适时安排开展特色专项整治工作,有针对性地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建立健全案件督查督办、区域执法协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和机制,形成打假治劣合力。
(三)净化市场,严格监管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农村食品市场
1、净化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指导,规范药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购进、存储和销售行为。一是确切掌握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情况,坚决清理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主体。二是启动专柜专区销售和试点药店销售管理。尽快建立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的各项制度,制定试点药店销售工作方案,研究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三是大力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经营者自主建立可追溯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与备案管理,实行监管机关与经营者双向追溯管理。要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消费安全,恢复并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息。
2、净化农村食品市场。一是严打重罚,有效震慑。要会同相关部门,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开展全链条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销售的小作坊、黑窝点和假冒伪劣食品批发商,一经发现假冒伪劣食品,必须追根溯源,彻底追究,进一步整治和规范农村食品市场。二是规范指导,有效防范。深入乡村基层,对农村食品经营者做好法制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指导从业规范,主动抵制“三无”、过期变质和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三是完善农村食品市场自治管理。要依靠基层自治组织和食品安全协管员体系,鼓励和引导农村群众建立村规民约,设立农村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站点,实现群防群控。四是市场引导,典型示范。积极推动质优价廉的食品名牌企业送货下乡,服务农村群众理性安全消费;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发挥典型引路的示范效应。
认真总结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和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的有效经验做法,举一反三,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农村墟集、边界地区食品交易、食品摊贩、网络销售、电视购物、邮购等无店铺食品销售的监管措施,不断填填补监管盲区和监管漏洞。
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一)统筹抽检,强化信息应用。认真分析研究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2014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进一步加强食品监测统筹规划,加强部门间、科室间沟通协调,强化地域间监督抽检计划的互补性、结果通报和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抽检和资源浪费。加强抽检结果信息的分析、整理和应用,为不合格食品退市管理、专项执法和决策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二)加强隐患排查,完善应急管理。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执法风险防范管理和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要求,将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及执法风险防范与日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执法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管理,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及时发现和解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问题,避免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有效预防履职风险。
五、加强诚信自律体系建设,推动食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经营法定责任和义务。探索建立对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检查评价机制,进一步强化食品批发经营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两项制度”电子化管理,督促食品批发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采购、贮存、运输、销售、退市和食品质量管理等环节的电子监控体系,细化、落实工作机制,把好食品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承担社会责任。
(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十项自律制度,增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意识,主动加强食品经营活动中“购、销、存、运、退”各环节的质量安全把关,强化食品经营安全意识。
(三)着力提高食品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督促食品经营者健全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对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定期培训,先培训后上岗,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接受集中统一培训。严格监督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实行行业禁入。结合部门新职能,探索推进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村(镇)及示范店评定工作开展,拓展示范载体,不断强化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
六、完善协调协作和社会监督机制,切实提高组织保障水平
为落实本店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店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本店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并将健康证明存档备查。
第三条
重要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本店经营的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本店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本店采购食品,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本店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
第五条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本店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 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本店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本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抽检以及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经营者:
时
间:
年
月
日
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帐。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一、经营散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三、经营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二)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装卸。
十四、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用于建立销售台帐;
(二)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设置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有专职的检测人员,每天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五、食品集中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二)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部门。
十六、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十八、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今年以来,*市工商系统以《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强化食品安全三类基础性工作,通过抓实食品安全宣传培训、落实食品安全自律制度、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等有效措施,全面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使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一、抓实食品安全宣传培训,营造食品安全执法良好氛围。一抓系统内部学习培训。*市局领导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法》宣传培训和督导执法领导工作组,加强对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并要求各县区局成立相应工作组,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学习培训。据统计全市系统共办各类培训班*期,已培训*人(次)。通过学习培训,统一了思想认识,提升了广大干部的履职能力,为食品安全执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抓食品经营者的教育和宣传。全市工商系统组织大中型商超、源头性食品批发户、小食杂店业主及农贸市场举办者四类经营者分期分批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先后召开培训*场次,近*户经营者参加,引导食品经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基本解决了“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有效增强了经营者食品经营第一责任人意识,为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实奠定良好的基础。三抓食品安全社会化宣传。*市局联手*日(晚)报、*电视台及各县区新闻媒体,组织《食品安全法》宣传报道,已发稿*多篇(次),并通过与*电视台《*》栏目合作,定期播报农贸市场菜价行情,宣传农副产品消费和食品安全知识。同时,通过举办知识讲座、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社区居民宣传《食品安全法》,已先后在*、*等地社区举办培训讲座*期,发放宣传资料*余份,为食品安全执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落实食品安全自律制度,引导扶持食品行业有序发展。一是强化源头治理,推广食品经营“一票通”。为有效解决食品经营者食品经销(进)台帐记录难和坚持难问题,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本溯源,*市局在*年试点实施食品经营一票通制度的基础上,今年*月又以现场会形势推进食品经营“一票通”制度实施。通过食品经营“一票通”制度及食品总经销、总备案制度的实施,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等各项法定义务,强化源头治理,确保了流通终端小食杂店食品质量安全。目前,全市已有*家食品批发经营单位实施了食品经营“一票通”制度,已覆盖食品零售经营户*家,食品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二是实施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小食杂店整治。在去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市系统进一步加强责任区日常巡查,全面、准确地掌握小食杂店的动态变化,继续推进小食杂店食品安全培训、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经营制度上墙、建立进货台帐等*个*%目标管理,截止目前全市有小食杂店*家,并有*家小食杂店落实了*个*%目标。同时继续坚持小食杂店分层分类推进经验,继续按普通小食杂店、食品准入基本达标店、放心示范店三个层次对小食杂店实施分类监管,梯队提升。目前全市已建立食品准入基本达标店*家,放心店*家,已有*家小食杂店达到整规要求,整治率达到*.*%。三是加强行政指导,推进放心店星级评定及放心店保险机制。*市局系统积极强化放心店日常监管,推动放心示范店星级评定工作,继续开展放心店向社区、景区、学校等领域的延伸,进一步发挥放心示范店的示范引领作用。目前,全市已创建食品放心示范店*家,其中社区放心店*家,学校放心店*家,景区放心店*家。全市创建星级放心店*家,其中一星级放心店*家,二星级放心店*家,三星级放心店*家,四星级放心店*家,累计对*家不符合创建标准的放心店进行摘牌,实现了优胜劣汰、典型示范的工作目标。同时,不断深化放心店保险机制建设,改善食品经营环境,目前全市已有*个放心店业主购买了食品安全保险责任产品。
三、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完善制度建设,建立食品安全质控体系。在巩固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建设成果的同时,继续细化职责,强化职责落实,按照“任务明确、责任清晰、程序规范、依法行政”的要求出发,整合现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质量控制体系,内容包括各部门职能、监管标准、专项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等,使食品安全监管有制可依、有规可循。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着重强化食品安全源头监管,并且对散装白酒、婴幼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高风险食品实施特别监管,完善食品安全预警防范机制,着力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目前已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起,查处了*冷食有限公司销售涂改了生产日期的速冻食品案、*市首起适用《食品安全法》万元大案等一批有社会影响的违法大要案,发挥了较好的警示引导作用。二是借助政府之力,继续做好*特色的农村“多员合一”建设工作。*市局以市政府成立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为契机,积极整合工商**消费维权监督联络站、消保委推行的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及政府“多元合一”推行的消费维权监督管理站等现有资源,稳步推进农村消费安全工作,现已建立乡镇公共安全消费维权站*个。并且在建设乡镇公共安全消费维权站建设过程中,通过采取“人进中心、责进程序、督进角色”等有效措施,调动联络站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食品安全社会化监管作用,以弥补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力量的不足,促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到位。三是完善督查暗访机制,确保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建立定期的食品安全督查暗访机制,定期对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等基础性工作进行督查,通过督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落实到位。今年*月*日至*日,*市局主要领导每天亲自挂帅到各县区对食品安全等基础性工作进行督查指导,每天由计算机抽签确定检查区域和对象,每天检查结束后召开专题检查组与县区局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将所发现问题进行反馈。*月*日,市局专门下发了相关文件,对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无进货查验或台账登记、销售过期食品等诸多问题进行了通报,督促各单位查找分析原因,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各单位根据通报情况,逐条抓整改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有效促进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