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食品经营安全制度

食品经营安全制度

食品经营安全制度

食品经营安全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 消费者 安全权 完善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层出不穷、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经,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国家立法机关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剑,经反复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获得通过,并已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所谓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为保证其自身在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获得质量保证、绝对安全可靠的卫生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作为一部专门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机制做了大量创新。

以前,为把握好消费者“吃”的安全问题,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这些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食品监管容易出现真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安全权。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享有检查权、检验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等权力。

四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组织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活动,首次规定新闻媒体有对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责任。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在当前食品工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只有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才能从“源头”上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川。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无所适从。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几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

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3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

nbsp;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标准“不标准”。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为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知情权,《食品安全法》特别专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4对食品添加剂实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瑟’〕。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类2022种,其中包括添加剂290种,香料1528种,加工助剂149种,还有胶姆糖基础剂55种。

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问题,《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一是食品添加剂目录由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风险评估证明确实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必须具有技术必要性,也就是说添加剂应对食品的质量、营养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没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剂,加与不加都不影响面粉类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卫生部门已从添加剂的目录中将其删除。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创新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创新了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一是创新许可证制度。虽然《食品卫生法》也规定了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证制度,但该法只规定了由卫生部门负责的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食品安全法》则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个方面创新了许可证制度设计,原来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变成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生产企业到质检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要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餐饮业的要到食药监部门申领许可证,卫生部门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是建立索票索证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台账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货进货关。

三是规范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规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五是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企业必须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这是三鹿事件后社会普遍的呼声。为加强食品企业的信用建设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纪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6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

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十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保持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应有的威慑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也是一种博弈关系。消费者的懦弱就是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投机专营的机会,消费者积极主动行使权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行为就会有所收敛。所以,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弱,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抑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关键因素。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假一罚一”的规定,并且在“假一罚一”机制的鼓励下,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类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让制造、销假行为有所收敛。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伪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从调动消费者积极维权的角度,既颠覆了“弥补损害”的民事赔偿理念,也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罚一”的立法规定,确立了更加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假一罚十”,大大提高了赔偿金的倍数,目的在于提高食品违法成本,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7结语

“吃”是老百姓最根本的生存权利,当人们的基本权利受到保护,才能拥有属于家庭的欢乐,才能拥有属于社会的和谐;也只有这样,文明的创造才能拥有美好的前途,神州大地才能承载起属于自己的祥和。

食品经营安全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农村食品安全;法律监管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全方位构筑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屏障,标志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框架的确立,其理顺了监管机制、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社会和法律责任、统一了食品安全标准,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召回等制度,有力规制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为推动食品行业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但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受食品企业规模普遍较小、运营不规范、人员素质低、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等诸多因素影响,《食品安全法》在农村地区尚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农村地区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一、农村食品安全现状

1.食品生产条件差

农村食品生产企业多以家庭式小作坊形式存在,生产规模小,设备简陋,人员素质低,生产、卫生和仓储条件差,无证经营现象突出,“脏、乱、差”现象明显,“三无产品”大行其道,很少有企业能达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食品安全生产标准,食品质量毫无保障。这些小企业、小作坊生产的食品,虽然质量难以保障,但往往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且价格低廉,很受当地群众喜爱,具有广泛的发展市场。

2.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安全意识薄弱

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受文化水平偏低、信息传播不畅、食品安全及法制知识宣传不到位等因素影响,农村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较为淡薄。食品生产者受利益驱使,为降低生产成本,采取一切办法规避法律规定,根本不注重食品的安全性。广大消费者由于缺乏食品质量鉴别能力,并受经济条件影响,选购食品时采取价格先行原则,价低质次食品在农村很有市场,存在严重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缺乏维权意识,加之维权成本较高,农民一般不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假冒伪劣食品在农村的发展。

3.食品安全监管难度大

一方面,由于农村食品生产企业分布于地袤广阔的农村,其具有分散性、隐蔽性、不稳定性和流动性,无证经营现象突出,食品安全监管点多线长,食品安全监管难度大。另一方面,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人员编制少且多为兼职,监管人员素质普遍较低,食品安全监管设备落后,严重制约了食品监管职能的发挥。同时,由于城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假冒伪劣产品大量流向农村,也加大了农村食品监管的难度。

4.有关食品安全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

国家虽然颁布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但受各种因素影响,相当政策法规难以得到有效贯彻实施。一是农村食品企业规模小、经营不规范,监管难度大。二是部分政策对农村食品企业而言要求过高,操作性不强,难以执行。三是农村食品政策法规及相当知识宣传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缺乏相关知识。四是农村食品监管人员本身素质不高,对相关政策一知半解,影响了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食品安全法》在农村地区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体制难以理顺

《食品安全法》的一项重要成就就是进一步理顺了食品监管体制,其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议事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及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职责,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实施监管。但在农村基层,受机构和人员编制限制,部门权限交叉、职责不清,部门协调性差,多部门监管等于没有监管,出现问题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监管效率低下。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标准落实难

农村食品生产企业具有规模小、分散、不稳定等特征,无证经营和“三无”产品盛行,企业经营极不规范,监管部门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测。农村的蔬菜、水果等基本上都是农户自产自销或自给自足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等的安全性、用量等均无统一标准,只要能增产农民就敢用,安全性根本不予考虑。加之农村食品种类繁多,产品质量差异性较大,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在农村地区的可操作性极差。食品企业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经营者素质低、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等,加上监管力度不足,致使食品安全标准在农村地区也难以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3.许可证制度落实难

农村多部分食品经营户都是趁赶集或农闲在集市上摆摊设点卖些凉皮、糕点等自产的特色食品,没有固定的经营地点和时间,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对经营者发放许可证基本不可能,除了极个别上了一定规模的食品经营者有许可证外,农村绝大部分食品企业是无证经营。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对农村食品经营者来说影响不大。

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落实难

一方面,农村绝大部分食品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食品生产都是自己自行操作或雇用几个亲戚朋友,或者从附近雇用村民,根本没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安全培训的概念。即使意识到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重要性,也因检查成本问题而尽量回避。另一方面消费者同样缺乏卫生安全意识,只关注食品的价格和外在品质,而不注重生产环节问题,因此应有的监督作用也难以发挥。

5.问题食品召回难

首先,农村食品企业规模小、利润薄,食品经营者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加之很多食品为“三无”产品,因此,即使发现食品有问题也普遍默不作声,而不会主动召回。其次,食品销售对象分散而不固定,销售对象大多没有任何联系方式,问题食品召回难度较大。再次,农村地区食品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执行力度差,也纵容了食品经营者回避问题食品的召回。

6.经营者责任追究难

一方面,农村食品经营者大多无固定经营场所,隐蔽性和流动性较强,无证经营和“三无”产品盛行,均成为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主要障碍。另一方面,农村消费者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不知如何维权、维权成本过高等原因,很少有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因此,《食品安全法》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难以对农村食品违规经营者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

三、政策建议

1.加强宣传培训,全面提高农村食品经营者及消费者安全意识

一是做好地方党政领导的宣传,争取地方政府对农村食品安全的重视和支持。二是加强对农村食品监管人员的宣传、培训,增强其责任意识和执法能力。三是注重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制意识宣传培训,促进其依法合规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四是重点加强对农村消费者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维权途径、食品质量鉴别常识等宣传,充分利用农村赶集、重大节日等有利时机,通过现实案例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活动,全面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安全意识,促使农民的思想由过去单纯的“吃饱”向“吃健康”转变,为有效改善农村食品安全状况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有针对性地对《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细化完善,提高其在农村地区的可操作性

《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均是以城镇规模较大、经营规范的食品企业为客体,而对农村地区规模小、经营不规范的食品企业及农民自产自销的食品而言,则明显“水土不服”。建议在坚持《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紧密结合农村食品市场实际情况,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机协调配合,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作出特殊规定,适度降低有关制度的执行标准,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司法制裁力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法》在农村地区的可操作性。

3.理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在缺乏市场规制的农村地区,政府规制本是市场失灵问题有效解决的必然手段,但在我国越到基层部门职能分化越模糊,行政职能越弱,在乡村一级,由于部门设置不完善、相互之间职权分工不明确,大大降低了政府监管效能。建议注重发挥政府在食品监管中的主导作用,改变以往农村地区由多部门分工监管的局面,在农村乡镇一级建立一个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对农村农产品和食品工业实行一体化管理,对农村食品进行“从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建立起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综合高效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4.整顿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一是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小作坊和“三无”产品,扶持有一定规模的正规企业做大作强。二是引导建立乡村食品超市和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配备驻村食品安全监管员,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落实市场开办者、摊位出租者的责任,促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采进货检查记录制度等的落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者的惩处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建立食品经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便于形成多部门监管合力。三是定期对农产品进行安全抽样检查,并加强对农民有关化肥、农药等安全使用知识培训宣传,保证农村食品安全。

5.加大投入,全面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在整合农村现有食品职能部门监管资源的基础上,加大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专项投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硬件建设,改善办公条件,配置食品安全监测仪器等执法装备,提升食品风险监测能力,实现食品安全管理从“事后控制”向“事前预防”转变。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将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引入执法队伍,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制度、食品检测方式等知识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行政能力,切实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 贾敬敦,陈春明.中国食品安全态势分析[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

[2] 陈锡文,邓楠等.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

[3] 罗天雄,周建平.食品安全的现状、对策与管理[J].现代农业,2006,(5)

[4] 李长健,江晓华,王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与对策[J].法治论丛,2006(3)

[5] 杜钢建.关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若干问题[J] .太平洋学报,2008(2)

食品经营安全制度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市政府“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切实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销售者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帐制度得到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得到有效落实,食品经营行为规范有序,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为构建和谐新密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1、食品经营主体及经营行为得到全面规范。

2、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达到100%。

3、基本消除“三无”食品,完全杜绝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

4、食品违法行为的申诉举报率显著降低,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

三、组织领导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密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市实施方案》,切实做好这次创建工作,我局成立“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及各所、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消保科。

四、工作重点

根据《年市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市创建工作督查考核方案》,市政府决定于年12月10日对各乡镇、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我局与年10月15日起到12月10日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年10月15日至10月22日,各所对照创建方案要求,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监管状况进行自查,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整改方案。

2、年10月23日至12月10日全面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活动。对农村食品市场经营者开展清理排查,健全完善农村市场经营者“经济户口”档案材料;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各食杂店要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及索证索票制度。

3、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取缔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查处印制和使用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违法行为。

4、积极推行食品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和食品质量安全承诺等六项制度,完善食品流通环节可朔源制度;基本消除“三无”和过期、标签标识不合格的食品经营。

5、各所要建立食品市场快速检测体系;按局制定食品快速检测计划开展食品检验检测工作,制定并实施食品市场检测计划和食品质量公布制度;禁止注水肉、病害肉、农药残留及其他有害物质超标的食品进入市场;每月要有食品快速检测记录和参加人员记录。

6、各所要认真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积极推行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奖优罚劣,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查处。

7、各所要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机制建设;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工作,食品安全知识进乡村、社区、校园覆盖面达100%;工作开展要有措施、有记录、有宣传材料。

五、工作措施

(一)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全面排查,一是对市场主体资格进行认真的清理登记,建立食品市场主体资格档案;凡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二是要认真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坚决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超范围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

(二)切实把食品安全监管的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加大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力度。按照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将食品安全监管的任务和责任认真落实到每个基层工商所,强化日常监管,严格规范监管行为,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要以实施食品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全程监管为重点,强化基层工商所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

(三)狠抓源头治理,严格落实《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各项制度,特别是食品经营者进货质量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质量承诺、协议准入、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食品质量自检、食品退市等制度,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流通环节索证索票率和购销台帐建立率要达到100%。

(四)加大市场巡查监管力度,坚决落实工商所辖区管理责任制,实行领导包所、所长包片、监管人员包户,层层建立和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市场巡查制度,统一、规范食品分级分类管理巡查情况记录,实施“两图一书”管理模式,坚持“六查六看”,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日常巡查切实做到“横到底、纵到边、全覆盖”,要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以执法促监管、促规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违章经营行为,不给假冒伪劣和“三无”食品留下生存空间,及时有效防范和查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五)严格农村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和质量监测。充分发挥现有监测箱的作用,加大检测力度,提高食品质量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监测信息,及时进行消费引导和提示。

(六)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按照《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创建活动的通知》(工商消12号)的要求,各所均应建立10户以上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郑密路、密杞路沿线的食品经营户均应达到“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标准。

食品经营安全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食品销售、食品贮存、食品运输、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铁路运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对在铁路运营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经营要求

第六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改善食品生产经营环境,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铁路站车及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行食品安全质量体系认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铁路站车食品销售应当实行统一采购、统一进货制度,加强食品销售台帐管理,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禁止销售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八条铁路餐车应当实行集中统一进货制度,净菜、冷热链食品配送上车,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物品定位存放,餐饮具洗消合格,环境卫生整洁,避免交叉污染;食品加工设备齐全、功能完好,保证食品安全。

第九条铁路运营站段职工食堂应当建立开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做到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完好,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和餐饮具洗消合格。落实食品贮存、食品加工、通风防尘、防鼠防虫、垃圾处理等风险控制要求,实施食品留样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条铁路运营集中加工快餐盒饭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达到厂房洁净、封闭加工、流程合理等控制要求,落实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实施食品留样措施,做到全程可追溯。盒饭应当标注生产日期,配送应当达到贮运温度、时间等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铁路站车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章 贮存与运输要求

第十二条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定,保持货场环境卫生整洁,实施食品定点货位存放,做好货品查验登记,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三条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落实食品贮存通风、防潮、鼠虫害等风险控制要求,保证食品贮存货位达到贮存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标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装。

第十四条承运食品的车辆应当符合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标有清洗合格标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承运鲜肉类、水产品等易腐败变质食品,应当具有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凭执法证件在辖区内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公布检验结果,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发生铁路食品运输污染、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施设备等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按预案要求报告。

第二十一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必要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铁路站车是指铁路车站和铁路客货运列车。铁路车站范围指铁路车站主体站房前风雨棚以内、候车室、站台等站内区域。

食品经营安全制度范文第5篇

一、工作目标

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查漏补缺,强化措施,使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销售者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帐制度得到严格执行,违法案件得到有力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得到有效落实,食品经营行为规范有序,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任务和重点

(一)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确保食品市场消费安全。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总局两个办法、一个意见和八项制度,继续集中执法力量,突出工作重点,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

1、认真开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各科室队所要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依法规范,按照“谁登记、谁规范、谁负责”的原则由注册科依法实施;按照“谁监管、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工商所采取逐户排查等办法依法实施。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存在食品主体准入方面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2、认真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和节日性、季节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继续突出对食品总经销、总、批发市场、批发兼零售(连锁配送)企业、商场超市以及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等重点区域和对象进行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高度重视五一、国庆、中秋、元旦、春节等节日性食品和季节性食品的专项检查。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依法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义务,把经营者落实“进货检验记录、索证索票存档、台账记录规范、食品留样备案、不合格退货拒收”五项准入制度作为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做到“实物查看、台账记录、进货票据”三者对应,规范食品质量市场准入行为,实现可追溯管理。检查中要注重整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3、认真开展对重点食品、食品添加剂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一是集中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2-4月份,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精神,深入开展乳制品行业监督检查,严格监督奶制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突出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重点奶制品销售者,严格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奶制品市场秩序,促进奶制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执法检查。1-2月份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开展两次集中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以及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建立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三是突出抓好流通环节酒类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围绕酒类经营主体准入和进货渠道,依法监督酒类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检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清理和规范酒类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资格,坚持与厂家联合开展节日性和日常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四是突出抓好流通环节肉类、醋类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对肉类要重点检查入市销售的病死肉、传染病肉、注水肉、变质肉、无检肉等问题,认真检查、验证质量准入制度的落实,做到有检上市、无检退市,合格上市、不合格退市;对醋类重点检查假冒产品、乱用添加剂和小作坊生产的无标识、无厂址等不合格产品。五是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2-3月和8-10月开展两次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要紧紧围绕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整顿力度。重点抓好食用油、米面、奶制品、副食品、烟、酒、糕点、调味品、儿童食品等农村日常生活必需品种的质量监管,加大对农村城镇、集镇、乡村举办的食品交易会、庙会和乡村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食杂店)、送货下乡、连锁配送等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和整治力度,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要加大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的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质量,努力提高规范化水平。六是深入开展“家电下乡”、“百城万店无假货”等市场专项整顿。2-3月、10-11月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实等八部门《关于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精神,深入开展“家电下乡”、“百城万店无假货”等市场专项整顿。一要继续深入开展“家电下乡”、“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组织力量对辖区“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等重点商品市场进行重点巡查和执法检查,对销售假冒伪劣家电、以旧充新家电、非法翻新废旧家电以及违法印刷、销售、使用“家电下乡”专用包装材料和商标标识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严厉打击违法宣传、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等不法行为。二要以家用电器、装饰装修材料、手机、儿童玩具等为重点商品,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三要大力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和创新,进一步强化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入市、交易和退市进行全程监管。

(二)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学习培训与贯彻实施,切实提高依法履行食品市场巡查和规范管理的能力水平。

各科室队所要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的同时,继续开展《食品安全法》学习培训活动,从理论到实践全面彻底掌握,切实把《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总局两个办法、一个意见和八项制度的内容要求融会贯通到我们的执法实践中,做到上墙、入脑、见行,提高执法能力和监管水平。

1、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工商干部和食品经营者履 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能力水平。要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和基层的要求,采取学习、培训、岗位练兵、实践锻炼等方式,加大执法人员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政策法规、监管技能的学习和培训力度,为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提供人才和素质保障。要深入开展对食品经营者进一步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以及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义务的宣传培训,采取灵活便捷的形式,突出宣传培训重点,注重实际效果,提高经营者自律和管理水平。

2、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管理,依法规范证照核发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有关规定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坚持先证后照,对未获得相关许可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切实规范证照核发行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必须先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食品准许生产证》,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再办理《食品准许生产证》,生产加工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必须到当地质监部门备案后,持备案资料方可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工商注册登记。食品摊贩必须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城管部门核发的《占道经营许可证明》,且具备《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还应当依法取得清真食品准许经营证和清真标牌。

3、严格食品市场巡查,依法规范食品市场监管和案件查办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落实“六查六看”工作制度。工商所要突出巡查检点,提高巡查检查效能,着力解决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责任明晰、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把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任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并把巡查记录纳入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体系,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严格落实监管制度和创新监管手段,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要认真落实国家总局制定下发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完善、创新。二是要认真落实国家总局关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步伐,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标准和评定管理规定,扩大覆盖面,提升影响力。三是要依法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立足现有条件,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质量检测,有计划的组织分批抽样送检,对经法定检验机构依法确认的不合格食品,要坚决退市下架,依法立案处。

5、进一步加大对食品销售者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监督力度,切实提高食品经营者自律水平。依法监督食品经销户建立并执行“三合一”台账制度,监督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监督其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经营环境、条件、销售者是否遵守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要监督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食品退市等制度。要继续完善食品安全电子监管,解决“诚信通”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食品信息及时全部录入系统,对未及时录入的经营者,加强督促和检查,拒不改正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使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的查询、追溯等功能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从而提升辖区食品安全电子监管水平。

6、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力度,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及食品批发企业,重点监督其落实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制度等法定责任和义务,鼓励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协议准入、质量自检、质量承诺和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严格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和保障销售食品质量。全面推行食品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熟食制品“证明登记”、“标牌公示”、食品经营户“信用分类”四项制度和食品配送企业“配送主体准入备案、配送车辆备案、配送品种备案、配送仓贮备案、配送联动监管”五项制度。对食品店尤其是农村食品店,重点是监督其落实进货台账制度,仔细查验和妥善保管食品批发和配送经营者出具的销货单据,引导其积极参与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配合商务部门推进食品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确保食品质量合格、经营行为规范。要加强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餐饮类以外的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7、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各类食品违法行为。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过期、霉变等不合格食品,以及食品虚假宣传和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等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查处一批与群众生活和节日消费密切相关的案件,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一批,打击一批,震慑违法分子。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8、加大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力度,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关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反应的要求,以及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区局《宁夏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宁夏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预案》的规定,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切实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畅通信息,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要利用12315行政执法网络,积极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共享应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采集和综合分析利用,及时消费提示、警示,努力做到事前预警、事前监控,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要切实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形成“一把手”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科室和工商所按职责分工协作具体抓的良性互动工作格局。

(二)健全制度,明确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岗位责任制,将食品 安全日常监管责任分解落实到基层,按照“网定格、格定责、责定人”的工作要求,把监管任务明确到工商所每一名执法人员。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题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