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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整改报告

食品抽检整改报告

食品抽检整改报告范文第1篇

一、进一步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县政府对全县食品安全负总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县政府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和干部任用挂钩,强化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建立并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各级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对因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一)完善食品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从严控制准入、核准生产基本条件,严格准入门槛。新申证的企业现场核查,实行专家组对技术条件把关,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生产加工环节指质监部门,下同)监管人员对受理质量和现场审核程序把关的双把关负责制。

(二)实行食品企业退出机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突出高风险产品及问题较多的企业、行业开展执法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不满足获证条件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黄牌警告,记入信用档案,并一律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或生产核准。

(三)实行企业信用档案及黑名单制度。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已有企业信息文字档案、动态电子信息的基础上,及时完善食品企业信息的采集、录入及更新,实行动态监管,同步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企业信用档案应包括企业基础资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质量状况信息、投诉及媒体信息和企业认证认可信息。探索与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社会信用体系共建,共享信用资源。

对国家抽样检验不合格、市级抽样检验重要指标不合格、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将其纳入黑名单。对黑名单企业应组织生产许可专项执法检查,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吊销生产许可。

(四)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连坐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食品企业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要在对其进行严厉处罚的同时积极溯源,查清其进货渠道和销售流向,责成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查清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补救措施,召回问题产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回应媒体,同时向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如实报告。对其涉及的上下游企业,及时通报其相应环节的监管部门实施重点监管。要举一反三,对区域内相关企业及时布置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努力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

(五)严厉打击食品质量违法行为。坚持“重拳出击,一打到底”,始终保持对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按照“刑事优先”原则和“一个不留,事不过夜”的要求,将违法线索第一时间通报公安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一律按上限进行行政处罚。

三、进一步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一)实行食品企业分类、分级、分等巡查监管制度。将食品按“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分为三类,将食品企业按其生产条件、管理水平等方面分为好、中、差三级;按照“抓重点,提效率,重风险,保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等级管理。从重点到一般将监管等级分为五等,从而确定巡查频次,组织日常巡查监管,提升监督水平和效能,合理配套监管资源,实现科学管理。

(二)实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考核制度。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不同等级的企业采用相应的监管措施,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每年对食品企业进行一次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考核,确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等次。科学运用评定成果进行分级监管等级调整或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实行企业法人代表定期履责报告制度。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每年随机抽取不低于获证企业总数15%的食品企业,由企业法人代表公开向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履责情况。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履责报告会”、“现场会”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组织好企业法人代表履责报告工作。其他未进行现场报告的企业要书面报告履责情况。履责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要纳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内容考核。

(四)实行食品安全监管横向协调配合制度。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横向职能部门的配合协作,不定期地召开与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及乡镇(街道)的协调会议。主动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质量和监督执法信息,交流监管经验,共同研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信息共享、现索通报、应急联动等机制,开展协同作战,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摧毁产供销链条,净化市场环境。

(五)实行社会监督员制度。从全县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委会人员中聘请社会监督员,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进行监督,扩充监管视角,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六)完善食品质量抽查制度。积极推行抽检分离、盲样检测,确保抽样检验的科学性、公正性。在全面执行国家、市级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突出高风险、销售市场在外、集团消费量大和隐患较多的食品,编制不定期抽查计划,加大不定期抽样检验密度,报经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七)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对国家抽样检验不合格产品、市抽样检验严重不合格产品信息定期在县主流媒体上实行不合格产品及企业的首次公告,公告后,企业通过整改后的质量情况再公告的“双公告制”,接受社会各界、媒体的监督。及时通过媒体公开报道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

(八)完善应急处置制度。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实战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对突发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做到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抽样检测、第一时间双向报告、第一时间处置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损失和尽力避免次生事件的发生。

(九)完善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公开信箱,受理群众举报,扩大信息来源。县政府设置食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对经查实的举报投诉人员给予奖励,并对举报投诉人员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十)推广网格(叠)化监管办法。进一步深化委托乡镇执法工作,健全和完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村(居)委食品安全信息员管理体制,积极推广网络(叠)化监管,努力做到全覆盖监管。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村(居)委食品安全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其作用,真正形成监管网络和力量的叠加。

(十一)探索建立优良企业激励机制。对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无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企业,要加大服务扶持力度,开展形式多样、实用有效的优质服务活动,适当减少巡查频次和抽查频次。培育示范企业、诚信企业,在相关政策上给予倾斜,开设服务绿色通道。

(十二)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普及教育。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有线电视、广播、报刊、墙报、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普及食品安全常识,提升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四、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一)强化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食品企业应从严控制原材料质量、生产工艺关键点以及出厂检验,确保食品质量。凡国家、市级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一律在媒体上曝光,列入黑名单,并依法按上限惩处。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生产许可专项执法检查,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报请有权部门吊销生产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持续保持资质的一致性。食品企业必须持续保持获证时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和生产技术工艺,不得擅自改变。因客观环境、工艺技术、设备更新必须改变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生产。否则,一律按无证生产严肃查处。已获证企业要自觉接受、主动配合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

(三)建立质量安全公开担保制度。食品企业每年应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制度建立和落实以及本企业的食品质量、添加剂使用、诚信等方面进行公开,并对食品发生质量问题、未依法履责等问题进行担保。企业法人代表必须在《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担保书》上亲笔签名。食品企业的担保内容及担保责任必须在县以上公众媒体上公布。同时,担保书必须在本企业公开张贴并报县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备查,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建立自查自纠报告制度。食品企业每半年要对落实主体责任各项制度的情况,结合许可证年审报告内容进行一次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不认真按时自查、整改不到位、报告不及时的企业的违规行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一经查实,从严查处。

(五)建立问题产品溯源制度。食品企业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及媒体曝光的问题食品,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查清问题的原因和制定整改、补救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回应媒体和向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如实报告。

(六)完善应急处置制度。食品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每年应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做到反应迅速、报告及时、控制有力、措施得当,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损失和避免次生事件的发生。

(七)建立法人代表培训制度。食品企业法人代表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及主要负责人除要加强自我学习外,必须参加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安排的,不低于40小时的法律法规、主体责任及职业道德、形势教育等专门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法人代表培训情况要进行登记并进入企业监管、信用档案,作为企业申证、换证考查条件之一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内容之一。

(八)建立食品企业员工内部培训制度。食品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内部员工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至少对企业检验、配料、质量管理等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自行培训或外部委托培训,并将培训内容、时间、考试考核情况书面报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进入企业信用档案备查。

(九)坚持开展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食品企业应定期向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企业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情况,特别是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年第119号)的规定,按要求向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自查报告。配合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巡查、执法检查和抽样检验,如实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阻扰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责令整改的事项,必须按时限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十)严格落实对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考核的整改要求。食品企业应按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监管类别和等级建立完善重点制度,并强化落实措施,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根据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对食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考核,凡确定为落实主体责任基本达标的企业,应及时主动查找问题、积极整改,限期达标;不达标的企业应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基本达标的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四个必须,五不放过”的要求,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或核准证。

(十一)食品企业法人代表定期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食品企业法人代表每年必须向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质量、诚信经营以及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的质询。对履责报告会上提出的建议意见要认真吸纳和整改,并及时书面回复建议意见人。

(十二)接受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法人的约谈。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中发现安全问题比较突出或者经消费者多次举报,经调查属实的企业,要接受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约谈。凡被约谈的企业必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十三)配合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连坐制”。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企业,要及时查清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和补救措施,召回问题产品,及时回应媒体,并向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如实报告。在积极接受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处理的同时,应主动溯源,向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其涉及的上下游企业,包括进货渠道和产品流向,以配合相应环节的监管部门实施重点监管。

(十四)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食品企业应主动接受食品安全乡镇(街道)协管员、村社信息员和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对食品质量投诉应采取积极的方式妥善解决,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食品质量投诉的食品企业应先期无条件退、换货或赔偿,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鼓励企业内部、行业人员举报食品企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十五)积极建立食品行业协会组织。食品企业应积极组织建立行业协会,强化“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能,主动配合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行政许可、行业培训、风险监测等工作,积极探索在行业内开展联合,做大做强,开展质量联保,合力打造优质品牌。

食品抽检整改报告范文第2篇

一、检查组织实施情况

1、高度重视。省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认证有效性检查的通知》下发后,我局高度重视,根据__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认证有效性专项检查的通知》,在8月24日迅速了召开全局系统食品生产企业认证有效性检查工作会,布置了检查工作,讲解了检查表,分管局长在专题会对开展有效性检查提出了具体要求,保证了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2、全面检查。按照__省局的要求,__市只需抽查20家认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为了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同时也全面摸清成都市取得认证的食品生产企业的详细情况,决定对所有取得认证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__市局认证评审处对其中20家重点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同时指导分局现场检查工作,保证检查了工作质量。

3、详细策划。__市局对下发的企业名单进行了整理,落实了每个区、市(县)局质监局检查的企业名单。在工作布置会上详细讲解了检查方法、检查程序、检查要点和技巧,以及如何填写检查表和问题汇总清单。为指导分局有效开展检查,统一检查标准,明确现场重点检查企业认证证书和标志合法使用情况、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认证食品质量把关情况和认证机构及服务机构规范服务情况。制定了现场检查需企业配合提供的资料清单,共涉及10方面的资料和证据,要求检查组必须现场逐项查看。

4、帮促并进。鉴于区(市)县局独立开展认证有效性检查经验不足,__市局认证评审处率先在金牛区与区局一起检查了两家企业,对检查企业较多的区(市)县局优先安排跟踪检查,通过示范检查,指导区(市)县质监局逐步掌握检查方法和技巧,确保了检查质量。同时,随时了解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对进展较慢的质监局进行督促,保证了检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检查总体情况

本次检查共安排了154家食品生产企业,4家企业由于搬迁原因,已找不到地址,实际现场检查的企业共150家,其中市局跟踪检查20家,各区(市)县局共检查130家。150家企业中,其中取得iso9001和haccp双认证企业35家,取得qs证的企业150家,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企业150家。现场共抽查各类检验报告490份,累计发现问题193项,其中属企业的问题180项,认证机构的问题9项,咨询机构的问题4项。对属于企业的问题在检查现场已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整改,对到期未整改的企业将启动执法程序,从严检查。从检查的结果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精神已深入各食品企业,检查企业均在明显位置张贴了国务院的特别规定,部份企业在内部组织了宣传学习;食品认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在企业内部明确了食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定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检验规程,能按计划开展内审和管理评审,标准体系和计量体系初步形成,需取食品卫生许可证、qs证的企业和产品均取证,原材料和成品质量把关意识初步建立,质量认证对确保食品安全质量起到了一定的预防和保障作用。但根据目前的形势和要求,食品认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需进一步改进,主要存在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机制不完善,食品质量控制把关不严,溯源体系和标准体系不健全,认证标识不规范等问题。同时,检查反映出认证机构工作质量不高,现场审核深度不够,存在认证咨询一条龙服务等情况,企业对认证、咨询机构的评价普遍不高。

__市局重点检查的20户企业名单和涉及的认证机构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附后。建议暂停以下5家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__*食品分司等。

三、检查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

1、认证标识不规范。体系认证企业普遍存在将通行管理体系认证的标识标注在产品本体包装或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小包装上,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产品通过认证,存在混淆使用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标志的行为。重点抽查的20户企业有19家在产品上小包装上标识有“本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类似标识。

未制定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制度。有使用过期认证证书的现象,有1家企业管理体系证书过期继续使用,有2家企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过期继续使用。对包装上印刷认证认可标识把关不细,有企业在包装上印刷认证机构认可信息,有的认证证书号印刷错误。对使用证书和标志范围、数量等情况不登记,如使用绿色食品认证标识未登记,造成实际产量与认证核定产品是否一致无法核实。

2、质量控制措施有效性差,成品出厂和原材料入厂质量把关不严、不细。没有结合法定要求、标准规定、产品特点和检验能力系统策划检验工作,原材料检验和成品检验规程不细,检验过程控制不规范,验证要求不明确,检验报告差错多。对执行标准不同的产品没有按产品类别细化检验规程。法规要求出厂把关的检验项目(qs审查细则、产品标准)存在漏检,对每年至少需做两次的型式试验项目未制定检验计划,不能按取证单元提供至少两份型式试验报告。没有按标准或检验规程规定的抽样量和代表批量抽样检验,检验样品留样不规范,多数企业甚至不留样,检验项目漏检甚至关键参数不检,检验依据出错、原始记录不全,未检的项目或不能检的项目在报告上有虚假数据,检验报告信息量少、检验结论不规范,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和验证资料存档无规定,检验报告审核把关责任不清、机制不健全。抽查的20户企业没有一家企业对出厂检验报告统一编号、登记。没有一家企业严格按标准规定的批量抽样检验并逐批出具出厂检验报告。

3、标准体系不健全。通过查看标准清单和外来文件清单、抽查主要标准文本收集情况、标准备案情况反映部份企业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收集不全,未对收集和执行的标准进行标识,对标准的时效性未实施动态管理,存在使用作废标准情况,部份企业的企业标准与国家产品标准、卫生标准及qs实施细则要求不协调,存在漏项、参数不同、抽样规定不一致等现象。

4、食品添加剂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规定不细,对使用食品添加剂品种未评审、出入库登记不细、领用不审批,不是按每批产品配料需要的品种和数量分批领用,而是按整数(公斤)领用,

有的企业为逃避检查对食品添加剂使用代号,有的企业使用的添加剂备案不全或未及时备案,添加剂管理室计量设备未检定。

5、食品检验能力和手段落后,检验资源配备不足。食品企业出厂检验工作量大,但多数企业检验设备少、人手少、环境差,如一家年产值3亿多元的食品企业化验人员仅2人;对食品安全影响重大的重金属、农残、药残、微生物和添加剂等指标普遍不能检;对产品质量影响重大的主要原料质量特性指标不能检,如原料油中的转基因、过氧化值指标等。检验人员素质不高,检验原始记录粗,检验室管理乱,需检定的设备有的已过有效期,需自检设备普遍未开展自校。

6、食品质量溯源体系不健全。原料无产地证明,如大米企业中东北米、汉中米等原料产地无法溯源;原材料验证把关不严,未严格履行索要每批原材料检验报告(出厂、委托或监督等)或相关证照的责任;内部未建立从原料到生产、检验、产品、商品之间溯源体系,从采购合同、原料入出库、生产批量、检验记录及报告和留样、成品入出库、销售台帐之间的标识未完整建立,关键环节缺少记录证据、缺少台帐、缺少标识、记录之间缺少关联,原始记录溯源性差、重现性差。

7、生产现场卫生环境措施执行不到位,污染源、危险源识别不彻底。生产现场卫生环境状况维护不好,有的企业生产车间内地面和墙面腐蚀严重,排水不畅,污水满地;卫生措施不到位或有效性差,垃圾桶等污染源放在生产车间门口,防蝇防鼠措施不力,车间清洁区内有苍蝇,灭蝇设施坏了未及时维修,纱窗关闭不严。生食、熟食未隔离,易发生交叉污染。设备清洗不及时,使用后不冲洗。清洗设备的强碱等危险源随意堆放生产现场,无标识、无隔离。有的企业管理人员不能提供健康体检证,对直接用手接触食品的操作人员卫生措施规定不细,执行不严。

8、不合格品处置较随意。不合格品处置的记录不全,需销毁处理的记录无法提供。有一家月饼生产企业的处置方法是将不合格的月饼返回前面加工工序,存在废品再加工成食品的嫌疑。

9、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机制不健全。有的企业已经评审过多次,但管理体系文件几年未作任何修改,体系文件管理较乱,标识不清,版本不明,生产现场未使用现行有效版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过分简略,与企业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不相适应。管理评审资料不全,管理评审报告不规范,管理评审流于形式,未提出改进措施。企业内审和认证机构外审有效性不高,审核专业人员素质不够,对食品质量影响重大的关键环节和特殊过程发现问题少,对食品质量控制有效性审核不细、深度不够。

10、认证机构、咨询机构服务质量不高。认证机构审核把关不严,没有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企业明显存在的问题多次审核不能发现,没有要求企业整改。需向企业公开的资料提供少,现场审核资料存档不全,不符合项报告未验证关闭,不符合项报告验证签字人员为企业内部人员,体系文件的编写人员为评审人员。认证咨询机构服务质量不高,对企业的培训和辅导不到位,仍存在认证咨询一条龙服务现象。

四、认证市场监管工作的建议

1、提高基层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加强认证监管人员对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强对评审知识和技巧的培训。

2、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全国自愿性认证数据库。对新通过认证、复评审、注销、暂停、撤消的企业信息及时公开,动态管理,方便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认证的日常监管。

3、建立评审监督员制度,健全认证监管机制。派遣现场评审监督员,跟踪评审过程。认证机构评审进场时,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派监督员跟踪评审过程,监督员不参与评审,只评价认证机构的工作质量。

食品抽检整改报告范文第3篇

(一)继续加强药械经营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准备、初步开展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建档。

(二)我局主动争取县政府的支持,县政府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为主体对各乡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同时,我局及时加强与各乡镇联系,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聘请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的通知》发文,聘请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协管员21名,村(居)委会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信息员254名。行政村、药品经营企业或药品使用单位药品配送覆盖100%。

(三)我局强化gsp监督检查,创新监管方式,严防gsp回潮。全面推进药品批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认证工作。完成了12家药品零售门店gsp认证检查工作,对5家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验收检查,对全县82家药品零售门店进行gsp跟踪检查,对不符合gsp管理规范的13家药品零售门店进行了限期整改。扎实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药械安全检查、铬超标药用胶囊查处、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集中整治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科学监测,合理用药”宣传月、“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全国安全生产月”等专项整治工作,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

(四)我局继续加强药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在药品监督检查中,我局出动行政执法检查车辆194台次,检查人员621人次;检查药品批发单位26家次,药品经营单位240家次,药品使用单位265家次。警告、责令改正21件。同时,加强基本药物监督,确保药品药物质量,检查覆盖率59%。

(五)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上报医疗器械不良反应2例

(六)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品广告监测。拆除销毁50余块违法违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牌匾,没收违法违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单600余张。

二、药品安全监管

(一)我县辖区内无药品生产企业。

(二)加强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每月均检查品批发企业,检查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次数达24次。

(三)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已完成对辖区内adr报表的初审工作,上报adr65例。

三、药品稽查

(一)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违法行为,按时完成市局布置的各项专项整治工作。

(二)扎实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药品零售门店及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督检查,覆盖面达98%。

(三)做好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立案17起,结案17起,结案率100%。药品群众举报投诉9例,处理率达100%。无医疗器械群众举报投诉。无上级交办案件。暂未在我县辖区内发现国家局、省局质量公告中不合格药品。

(四)切实加强案卷管理,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

(五)配合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完成药品抽检和快检工作。共抽检87家涉药单位,完成对药品抽验90批次,快速检验110个批次。药品抽检品种覆盖率及基层覆盖率达83%。完成器械抽检送样工作。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一)已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县法制办对县局执法人员的培训达45学时。县局对餐饮业主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达41学时。

(二)进一步深入推进网络化管理和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量化分级管理率达96%。

(三)建立健全了餐饮服务企业的分户档案和电子档案。今年共受理餐饮服务许可件162件,其中:发放长期和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共103件,提出整改意见40件,不予许可13件,自动放弃6件。监督检查42家次学校食堂,150家次餐饮服务企业,共出动执法车辆120台次,执法人员430人次,检查食品80种次,发出《监督整改意见书》79份、立案查处无证经营案件1件,查处非法使用添加剂案1件。

(四)扎实抓好食品检验检测工作。安排专人到省局培训,落实专用食品检测办公室1间,安装好食品检测设备,开展食品检测工作。

(五)积极做好餐饮服务环节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工作,未发生餐饮服务环节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五、保健食品化妆品工作

食品抽检整改报告范文第4篇

一、严格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一)加强乳品工业项目审核关。各地要严格执行乳品产业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品工业项目要严格审核,重点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进行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在年月底前完成已建乳品工业项目的重新审核清理工作,届时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由质监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生产许可证。

(二)严把乳品生产许可管理关。自治区质监局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对新建乳品生产企业,要按照质监总局修订后的乳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未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相关文书证明其满足产业政策的,不予审核;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在年月底前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三)严把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关。农牧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品生产企业。

(四)严把乳品经营证照管理关。工商部门要本着“先证后照”的原则,在流通环节的乳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可为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确保证照统一、经营合法。要严格按照许可项目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的乳品超过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的,一律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和注册登记非法经营乳品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并从重予以处罚。

(五)严把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要求并监督经营企业建立三聚氰胺从出厂、批发到零售的流通全程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对三聚氰胺经销企业的定期检查和回访制度,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强化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

(一)强化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农牧部门要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对饲料加工厂和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食品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各级质监部门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要加强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全部批次的。

(二)强化乳品出厂和流通环节的检验。乳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的检验检测。质监部门必须每周对企业出厂产品进行抽检。工商、食品药监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

(三)强化风险监测和评估。自治区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测手段,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厅通报抽检、监测信息;自治区卫生厅要及时汇总分析相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报告卫生部请求组织进行风险评估,科学预警;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四)强化监督检验质量。各地政府要统一调配检验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抓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企业。农牧、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要不断健全相关标准,完善检测方法,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三、尽快完善乳品追溯制度

(一)完善验证验票查询服务。商务、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快建立全区统一的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从年6月起向乳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相关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查询方式,并向有关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二)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农牧、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确保各环节有效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品时,要核实乳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要质监、工商等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完善电子信息追溯系统。质监、工商、农牧、商务、食品药监等部门要抓紧推进乳粉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逐步在乳品行业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确保在任何环节都能快速辨别产品真伪。

四、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一)严格落实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审核制度。质监部门要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责令其停业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二)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各市、县(区)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派员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行驻厂监督,督导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进行批批检验,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三)严格落实流通环节监管制度。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进行经常抽检。质监部门要将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工商部门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

五、严厉打击惩处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

(一)继续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各市、县(区)政府要明确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统筹协调各方,联手配合行动,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和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的“黑窝点”;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力求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但未及时清剿的,或发现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而未予清缴且导致其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案件侦办力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各地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确保各部门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乳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要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罚。

(四)发动社会力量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特别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协防员、信息员队伍,构建食品安全投诉网络。要大力支持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权威信息,同时要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防止不实炒作。

六、坚决落实乳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坚决落实企业责任。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能力。有关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同时向投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劵等部门通报,严格限制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行为。

食品抽检整改报告范文第5篇

一、*年药品监督抽验批次

*年药品监督抽验685批次。

二、药品抽验工作的实施

药品监督抽验包括药品抽样和药品检验。药品抽样由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稽查支队、药品安全监管科、药品市场监督科负责实施,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指导、协助完成。药品检验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完成。

药品抽样单位抽样批次。

抽验计划分配:

1、市局安全监管科主要负责药品生产企业、医院制剂药品监督抽样;

2、市局药品市场监督科主要负责广告药品监督抽样;

3、市局稽查支队主要负责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泸州宝光医药有限公司、泸州天诚医药有限公司、*利德医药有限公司、泸州兴欣医药有限公司、*寓苑药业有限公司、泸州永正药业有限公司、*天寿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监督抽样;

4、各区(县)局主要负责辖区内除以上单位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药品监督抽样;负责对辖区内*年《*省药品质量公告》中公布的不合格药品的单位进行跟踪抽验,每个不合格批次跟踪抽验3批;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乡镇医疗机构及药店抽样比例不得低于50%。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抽样单位要高度重视药品抽验工作,按照抽验计划、绩效考核标准(附件二)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县)药品抽样计划实施方案,合理均衡地安排抽样时间,充分发挥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紧密结合的优势,合理分工,通力协作,抓好药品抽验的落实工作。请各单位于四月二十日前将抽样计划实施方案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市局药品市场监督科及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电子邮箱:lzsyjs@)。

(二)强化药品监督抽验以满足药品监督管理需要为宗旨的意识,进一步推行药品抽验模式的改革和创新,积极探索适合本辖区药品质量监督的方式,找准药品监督的重点,提高药品监督抽验的针对性和覆盖面,提高药品抽验工作绩效。

(三)突出抽验工作重点。加强对社保品种、招标品种、使用量较大药品以及“超低价”药品的抽验;加强对中成药中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的抽验;加强对生产企业购进原料(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及对应成品的抽验;加强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品种的抽验;加强对已通过GMP、GSP认证而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抽验;加强对屡次抽验不合格企业及品种的监督检查和追踪抽验。

(四)对*年《*省药品质量公告》中公布的不合格药品的单位进行跟踪抽验,每个不合格批次跟踪抽验3批。

(五)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督力度,食品药品检验所要加强对药品检测车的管理,并将运行与监督检查和抽验计划实施结合起来,切实发挥其初步筛选的作用。经筛选发现质量可疑的品种,应进行抽样检验。

(六)监督性抽验可以根据药品监督工作的需要进行部分检验。抽验样品必须满足所检项目的3倍量并按规定留样。

(七)各地要认真执行下达的药品抽验任务,加强对药品监督检查及抽样人员的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保证药品抽样工作的科学、公正和规范。坚持监督检查和抽验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扩大监督抽验的覆盖面,合理安排抽验批次在各监督抽验环节和药品类别的比例。中药材(饮片)抽验批次不得超过抽验批次的15%。

(八)药品检验机构要加强检验、复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检验质量,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和公正。及时将检验报告书按规定报送,不得错报、漏报和瞒报。

(九)药品抽验的时间安排:各抽样单位在6月30日前完成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