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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公民是法治建设的内驱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仅仅依靠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表现为全民的自觉参与。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来看,法律社会化程度普遍很低,法律难以从功利层面向更深层次的心理和信仰层面推进,从而造成了中国人法律生活的缺乏,使得法律不被社会的核心即社会大众所认同、接受和发自内心的服从,这便让法律很难为民所用,中国社会也难以真正实现法治。因此,法治难以真正实现主要原因便在于我国缺乏推动法治建设最根本的社会力量即个体公民自觉推动法治建设的力量,即使有强大的外部力量的推动,也终究是乏力的。
2.个体公民的法治思想推动法治建设持续发展个体公民的公民意识、法治心理和法治态度以及他们的法律信仰共同构成公民的法治思想,而这种法治思想是推动法治建设的根本驱力所在。正如亚里士多德在评估古希腊政治变迁时所指出的: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而符合整体的基本精神,这终究是不行的。公民法治思想的提高和增强,才能确保法的永恒,才能树立起法在国家和社会中的至上权威,才能促进法治的深层文化根基的形成,社会主义法治也才能成为社会现实。
二、个体公民的微法治环境建构
微法治环境是相对于宏观法治环境而言的一种法治环境,它与个体公民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法治环境中直接影响个体公民的主要因素,主要由公民社会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思想构成。由于,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的转变以及公民文化的形成都不能靠强制的方法,主要得靠人们自身在社会实践中去提高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转变法律观念和形成法治思想和公民文化,而只有建立和完善公民的微法治环境才能有效地引导公民积极的参与法治建设,形成公民社会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思想,有力的推动法治建设向前发展。
因此,个体公民微法治环境的建构,意义重大。从前面分析的我国法治现状和个体公民的法治心理和素质的现状来看,对于个体公民微法治环境的建构,建议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首先要健全民主机制在法治建设中,一方面应建立民众参与立法的有效机制,让民众真正身体力行的参与进来。人们往往对自己创造的东西感到骄傲,而对别人强加来的东西会产生反感,只有人们对法律产生一种主人的意识,才会真正信服法律。另外,按照哈贝马斯的沟通行为理论,通过“民主的立法程序”产生的法被称作“程序主义法范式”,只有这样的法律,每个人既是立法者,同时又是守法者,才具有实质合法性。法律本身是合法的,才能让人们愿意服从。另一方面,应加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在任何国家,政府在司法过程中都发挥着一种表率作用。如果负责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政府部门本身的行为都不合法,让公民如何信任和遵守法律,同时,政府行为一般是以公正的民主立法程序为前提,这意味着政府的其他权力也应受到人民的有效约束,而这两方面的实现都有赖于民主机制的健全。
2.注重提高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提升公民意识,增强公民文化公民意识是从法律规范走向现实法治秩序的重要桥梁。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得到尊重,才能使公民意识在人们心中生根发芽。为了提高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认同感,增强公民意识,我们须重视公民教育,为公民意识的形成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并将公民文化纳入社会主义文化的建设之中。在公民教育和公民文化的建设之中注重强化社会成员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评判能力和认同感,从而极大地调动全体社会成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立理性的价值追求和价值选择,并增强公民对民主法治社会的治理能力,这是加强公民教育、培育公民文化的重要意义所在,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
一、实行和完善审判长选任制是精简法官队伍,建设职业法官,实现法官独立审判的有效途径
目前各地试行的审判长选任制是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结合点,具体体现了我国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审判独立原则,确立了审判长在审判案件中的中心地位,对于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防止和限制院长、庭长内部干涉审判,实现法官队伍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毋庸置疑,独立审判是审判公正的前提,审判独立实质就是法官独立。在世界大多数国家,无论是西方的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基本都实行了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审判制度,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虽只一字之差,内容并不一样。不过应当明确,审判活动不是由法院这样一个抽象的机构集体进行的,而只能由法官个人或若干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实施,法官本身在审判中的独立自主性是实现审判独立的重要条件。法官独立审判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指外部独立,即法官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另一方面则指内部独立,即不同审级的法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自独立,法官审判案件,不受其他法官以及法院内部行政的干涉。实行法官独立审判,实践中要求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独立理解,通过法定的组织形式和审理活动,依法对案件作出自己的裁判,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涉,法官只服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实行审判长选任制,选拔一批年富力强、学识渊博、经验丰富、职业素质高的法官担任审判长,发挥其在审理案件中的核心作用,不仅能将法官独立审判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排除对于审判的各种干涉,遏制司法腐败;而且能精简法官人数,引进激励机制,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维护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
二、改变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推行院长领导下的审判长负责制,控制审判长的数量
众所周知,我国的法官目前不是太少,而是太多。各地法院中,办案的法官很多,而能撰写优秀法律文书和判词的法官却相对要少许多。究其原因,除了体制因素以外,与很多法院忽视资深法官的选拔和培养不无关系。有些地方,法院领导只重视案件的审结率和法官的年结案数,对于案件审判结果如何,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实体处理是否得当,说理是否透彻服人并不关心。在这些领导的眼中,资深法官和一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并无多大差别,于是造成良莠不分的尴尬局面。审判长选任的目的就是把那些资深法官选任到审判长的岗位上去,这些法官素质高、能力强,绝大多数是办案的高手和能手,由这些法官主审案件,既能确保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也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效率。在审判长选任前,因拘泥于旧有的行政管理模式,这些法官绝大多数主观能动性没有发挥出来,自身的潜能没有释放出来,能当庭裁决的,因需向庭长、院长汇报而不能当庭裁决。虽然庭长、院长大部分出身于资深法官,但在现有的司法体制和政治体制下,也有一些庭长、院长并不熟悉法律和审判业务,因此在“法官之上无法官”这一重大改制过程中,将资深法官放置于审判长位置上,已成为司法界有识之士的共识。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资深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正因为如此,审判长的选任必须慎之又慎,审判长的职位宁缺毋滥。资深法官是法院审判人员中的精英,是法院审判工作岗位上工作多年的高素质人才的代名词。由于其所司之职是审判,肩负社会公平和正义,因而这项工作神圣之余对法官的要求也就更高。对于这一点,我们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遴选法官的条件和程序中,可以管中窥豹,略见一斑。因此选任审判长条件必须从严,数量必须控制,这是搞好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而不是一种福利,一种待遇。以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审判长以占现有审判人员的十分之一、二为宜,多则易滥。
三、统一规范审判长的任免条件,进一步增强审判长选任和免职工作的透明度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长的选任条件规定得过于宽泛,不利于资深法官的选拔和培训,尤其是从事审判工作五年、四年、三年的规定,时间过于短暂。且不说审判长应具备的高等院校法律本科或专科毕业这一基本条件,单就审判经验和社会知识也不是三年五载所能具备的,一个审判人员没有好几百起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很难想象他(她)能在庭审和制作判词方面有驾轻就熟的审判经验,也很难想象他(她)会成为资深法官。因此从事审判工作的年限是否应该再延长一些,8年抑或10年?我们虽说人世了,中国的审判工作和法官配置应该与国际接轨,与国际同步,可是我们一而再、再而三地降低资深法官或者说审判长的条件,虽与我国国情和现行司法体制不无关联,但我们是否因此可以认为审判长的工作能轻而易举胜任呢?所以,笔者认为,审判长从事审判工作年限应该更长一些,而且自上而下应该执行同一个标准,不应因审级不同而有所差异。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审判长应具有的高等院校法律本科或专科毕业这一基本条件已为后来的《法官法》所修订的获得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的司法资格所取代,但这也仅仅是取得审判人员资格的入门证,不是也不应当是应选审判长的条件,是否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人围审判长的候选人进行统一的考评,侧重于选任审判长的庭审技能和判词书写情况。通过考试,最高人民法院也有义务看一看其审判领域的主力军水平如何、能力如何,与国外法官的能力水平有没有差异,有多大差异,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以后的审判工作中有的放失地制定法律、政策,指导和监督审判工作,确保其有序进行。
四、打破现有的条块分割局面,集中审判长的任免权,确保该项工作的公平和统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判长选任办法和各地通行的规则,审判长是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院长任命,这是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体制作出的令人无奈的不是办法的办法。如前所述,资深法官是国家的优秀法律人才,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素质和审理案件的高超技能所表现出来的才干,是被选拔和任用为审判长的基本要求和条件,正是这些条件才使他们能成为资深法官、能被选拔和被任命为审判长的主要原因。因此,一经选任为审判长,非因健康、纪律等原因不被免职。国家不仅应重视高新科技人才的提拔和任用,而且更应重视高级优秀法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某种程度上说后者的作用较前者更大。所以对于优秀的资深法官,我们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和认同,同时应该加以积极的保护和鼓励。然而当前的司法体制和法院的外部环境,对审判长的保护并不如人们想象中的那样,不管是党委、人大、政府、甚或政协,只要有一位领导因某一件事或某一个案件对某一个审判长存在偏见和看法,就有可能造成这位审判长的的离职或离岗。对法院而言,这里的损失是不言自明的。因此,建议审判长的选任应当提格,最高人民法院应该会同国家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全国中级法院以上的审判长的选任并予以公布,高级人民法院应该统一组织全省基层法院的审判长的选任并予以公布。非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中级以上法院审判长不得被免职,非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基层法院审判长的资格不得被取消。这样资深法官就有胆识、有信心审理好自己承办的每一个案件,而不必考虑屈从于外来势力的干扰,从而为公平、公开、公正地审理案件,确保司法在公众中的形象,唤起公众对国家法律公信力的信心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加强对在职资深法官的培训,落实审判长的津贴(工资)保障,为审判长全身心办案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如同审判长的政治保障需要制度一样,审判长的薪水保障也应有相应的措施。薪水太低不利于他们抵御外来腐败的侵袭;薪水太高,则会助长他们享受安逸而不思进取。使用什么样的薪水标准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尤其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适中的薪水标准是很难确定的。笔者认为审判长的薪水应当比当地同级公务员的薪水高出4—5倍为宜,这种标准虽比当地一些律师的收入水准要低,但这样的薪水标准应该能确保他们廉洁奉公,公平、公正地执行法律。然而这种薪水标准,除了极个别中心城市可以做到外,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做不到,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法官拨款法》,由中央财政单列支付。
六、出台有关规定,确保审判长审慎用权
关键词:水利建设;经济发展;基础设施
一、新形势下农村水利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业发展由过去只注重粮食产量向重视农产品多样化转变,由过去纯农业向农村工业化、产业化、商品化转变.农村经济结构的多样化、农村集镇的城市化及农民住宅的小区化,使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和保障能力与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不相适应等等.这一切,都对农村水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农业产业结构需要调整.原来农业生产主要追求粮食产量,以种植水稻、小麦、油菜为主,所配套的水利工程是为了满足粮食作物的生长需要.但是,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蔬菜、瓜果、苗木、花卉对灌溉、降渍和抗旱的标准与原有的设施不一致,其标准更高;而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是市场化行为,一家一户生产模式缺乏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整,给农村水利的配套建设带来了困难.
2、水质要求更加严格.由于水产养殖业发展较快,对水源水质的标准要求更加严格.一旦水源污染、水质破坏,会影响到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也会影响到农民的利益.目前因水质不能保证所引发的矛盾相对增加,也影响到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的收缴.
3、宏观环境发生了变化.目前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由政府组织向村民自主转变,由指令性计划向指导性意见转变,由尽可能以资代劳向尽可能出工转变,由政府组织号召向“一事一议”转变,农村水利建设的政策环境与投资环境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4、正确理解水利产业政策.农村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功能和作用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指防洪除涝工程、农田灌排骨干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资源工程等;另一类是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指供水、水面养殖、水利综合经营等.但实际上并不尽然,因为对于流域性的防洪工程是公益性的,但对圩区治理中涉及到的防洪除涝工程,其受益者和受益范围都非常明显,仅靠政府的投入是不够的.农田灌排工程应该是农业生产性的工程建设,其受益范围和受益者也非常明显,不应该把政府作为投入的主体,相反农民应该成为农业生产投入的主体.
二、新时期农村水利建设工作的重点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好形势下,农村水利建设的重点是防洪除涝、节水灌溉、河道清淤、圩区治理以及农村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推广有效益的技术项目,搞好技术示范工作.
1、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实施节水灌溉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必要保障.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减少灌溉用水损失,有利于解决农业面污染,有利于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是一项革命性措施,必须摆在农村水利建设的突出位置.要加大节水设施与节水技术的推广力度,扶持节水灌溉典型,完善防渗渠系配套,合理发展喷、滴灌工程,重点发展浅湿灌溉技术,有条件的地方对主干渠道逐步实现衬砌化.
2、努力提高农田灌排标准.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对农田灌溉、排涝、降渍水平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要加强对灌、排、降技术标准的研究.今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适应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切实提高供水保证率和农田排涝能力的标准,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提供高标准的灌排服务.同时,要加强农业产业结构的规划研究,以利于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发挥更好的作用.
3、加大农村水环境治理力度.近年来,水污染带来的水环境恶化、水质破坏问题日益严重,给水产养殖带来了负面影响,死鱼、死虾、死蟹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水土流失影响了农村的生态环境.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保护农村水资源,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创造良好的水生态环境,越来越显得重要.
4、提高农村供水能力.目前,农村居民饮用水和农村工业用水主要是利用地下水,出现了农村发生地质灾害的隐患,故必须提高农村特别是小城镇的自来水供水能力,加快管网敷设,解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顺利推进地下水深井的封填工作.同时,在生产力布局上应综合考虑,加强村镇科学规划工作,修建集镇截污处理厂,解决污染源,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形成良好的环境风貌.
5、要强化防洪除涝工程的管理.防洪除涝工程是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因此加强管理工作非常重要.第一,要解决工程维护运行管理经费来源,一是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二是用足用好已出台的有关规费征收政策,三是对通过确权划界取得的水土资源或经营性资产,再通过出租、承包等形式获取收益.第二,要界定工程管理性质,对公益性工程的管理单位做到精简高效,其编制内人员经费要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要做好管养分开工作,养护工作通过企业化、市场化机制操作,减轻管理单位的财政负担.第三,要研究制定排涝费收取使用办法,要根据当地工情、水情和种植养殖业及工业经济特点,研究制定排涝标准,提供优质服务;按照能源费、工资、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等核定排涝费,细化受益面积、保护人口、企业产值、种植养殖业等负担比例,由管理单位向受益个人、受益单位收取排涝费,由县及县以上政府出台政策,建立财政、集体(或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机制,解决排涝费用问题.
6、进一步完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改革.在目前情况下,政府既不能把农村水利当作“包袱”甩掉,也不能继续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包揽的做法.在租赁、承包甚至产权转让的工程管理中,要切实防止掠夺性经营.同时,要加强行业管理,制订考核办法,建立奖惩制度.要加强对经营者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协调解决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其他建设而减少灌区面积的,镇村应该进行相应调节,以确保经营者的利益.在保护经营者合法收益的同时,应严格要求经营者按照规定缴纳规费.
三、发展农村水利建设采取的主要措施
1、进一步提高对农村水利的认识.农村水利是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防洪除涝基础设施的保障,就没有农业的增效、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的稳定.农村水利现代化也是整个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保持与经济和社会同步发展,并适度超前.要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农村水利,用科学的方法和现代的观念指导农村水利,为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提供基础性的支撑保障,加快传统农村水利向现代农村水利的转变,实现农村水利的新飞跃.当前,农村水利建设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问题,但农村水利始终承担着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任,只要我们正视困难,多调查、多分析、多研究,并拿出切实的对策,就一定能够推进农村水利基本建设持续向前发展.
关键词:法家 法家思想 法治建设
一、法家思想概述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政治和社会重大变革时期。西周以来的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分封制趋于全面破坏,周王衰落,诸侯强盛,统一的中央王权不断受到冲击,社会矛盾愈演愈烈,整个社会呈现出混乱不堪的局面。
春秋末年,这种变革逐渐演变成一种学术思想运动,出现了“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景象。参与其中的士人根据不同的观点各成一派,从不同的角度、立场试图提出自己的救世之道,其中与社会联系最为密切的是儒、墨、道、法四家。站在贵族的立场,儒家主张“克己复礼,以仁治国”,站在平民的立场,墨家主张“兼爱非攻”,道家则提出以自然为法的“无为而治”,这些都没有使社会摆脱战火连天的,四分五裂的状态。法家则主张以法为治,顺应了时展的要求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作为社会革新的产物,春秋时期的法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思想,这一时期的先驱人物有的管仲、子产和邓析。
到战国时期,申不害、李悝、商鞅、慎到等开创了法家学派的先河。其中对当时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当属李悝和商鞅。通过了一系列的改革,李俚的革新思想使魏国成为第一个集权制的封建地主阶级国家。公元前 361 年,商鞅在秦国前后两次施行变法,使秦过逐步走向强盛起来。从此,法家思想在历史上占据了统治地位。战国末期,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采众家之长,发展了强调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为统一专制的秦帝国的出现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意义
1、对我国当代立法的积极意义
当代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做到“有法可依”。没有好的立法,何谈法治社会?而法家的立法思想就为我们的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为此,法家思想提出六项具有普遍价值的立法原则: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遵事理、量可能、务明易。循天道,就是国家立法要符合自然规律和自然环境的要求。当代中国,面对着人口的迅速增长给环境带来了重大的压力,而如今正是建立和谐社会主义时期,只有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自然,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环保力度,严惩环境破坏者,才能使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国家才能昌盛,社会才能安定,人与自然发展才能可持续。
2、对我国当代执法的积极意义
法家的法治要求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反对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和宗法等级制。因此,在制度上与礼治格格不入的。在礼治社会里,贵族拥有不同与百姓的特权。就像在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革命者们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用以对抗教会和贵族的特权,古代中国的法家思想也提出了法律平等适用的观点,作为对抗贵族、树立皇权的理论依据。
尽管如此,如同资产阶级革命家们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样,法家特别是初期法家认为,作为服务于整个国家的法律,应当高于包括统治阶级在内的所有人的个体利益;这里的整体利益称作“公”;个体利益称作“私”;反映这种整体利益的“法”称为“公法”;“公”应当大于“私”,因此,“法”也应当大于“私”,而且两者根本对立。因此,《韩非子•诡使》中提到了: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
3、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
法家为了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将其要求和主张制定成为法律,以此作为治国平天下的手段,这就是所谓的“以法为本”、“垂法而治”的“法治”。这与当时社会所倡导的 “礼治”、“德治”的治国方略具有本质的不同。儒家的“礼”是依照宗法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等级制度,而“法”则是依照政治权力的从属关系建构起来的一套等级制度。
法家的法治是针对儒家的礼治所维护的宗法等级制度而提出的。儒家思想者把治国的希望寄托在了 “圣贤”的身上,而法家则强调治理国家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认为只要有了良法,并能够贯彻落实,就能很容易的把国家治理好,即所说的“依法治国,举措而已”。《韩非子•用人》也说: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与此同时,法家为了证明法治的必然结果,提出了人性恶和进化论等理论用以推行法治。
三、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重视实践,坚持变法。1、法家积极地把理论用于实践,又从实践中总结出理论经验,并以法的形式将变革的成果确定下来。2、重视经济法律改革是法家变法实践的一个重点内容。3、法家的实践活动,是以其变法的决心和发展的角度为前提的。
垂法而治,树立法律权威。首先,法家非常重视立法工作。其次,法家致力于树立法律权威。法家认为,“明法者强,慢法者弱”。第三,法家将普法工作作为法治的重要内容。第四,法家主张严明吏治。法家在理论上对有关职权的划分问题给予了全面的关注。
另外,法家在整顿吏治方面不单在法条上加以说明,也重视通过健全政务机制来杜绝官吏犯罪。 重刑初衷与预防犯罪。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就是杜绝犯罪,为了这个功能,法家人不惜用酷法来恐吓民众。严法成为警诫犯罪的有力工具,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要求罪、责、刑的相称。
参考文献:
[1]韩非子.五蠹.
一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急遽变化,新媒体的快速崛起,传统社会话语场域中的主流话语、精英话语、大众话语三者之间的整体性被强烈地解构着,传统自上而下的话语体系逐渐被当下愈加明显的众声喧哗的“三权分立”所取代。如何既能保证因新媒体技术的发展而带来话语自由、社会民主等方面的进步与提升,又能消除自由过度所产生思想混乱,成为各界所共同探讨的话题。
就目前社会话语态势来看,受益于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在主流话语的夹缝中顽强生长,并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主流话语的挑战。而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信息渠道成为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对抗传统媒体的主流话语的重要手段。基于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平台的话语争论,成为三种话语博弈的新常态。
在众声喧哗的时代中,不同话语主体间平等的讨论是社会民主、进步的重要表征。而“民主式的社会中,必须有自由讨论的习惯,有肯与他人调和的性格,有在真理面前自甘让步的气量,有据理力争而不伤和气的胸襟”。①可以说,法治与理性应该成为话语讨论的重要规训手段,或者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法治比理性更应该成为维护话语平等、和谐交流的重要手段。而不论是主流话语、精英话语,抑或是大众话语,每一种话语都有其适用范围,如果超出了其适用范围,那么将构成约翰・密尔所说的社会暴虐。从法理上明确划定三种话语间的适用范围与作用机制,能够有效实现话语间的平等对话状态,在某种程度上说,法律应该成为话语博弈的真正裁判。
二
明确分析各种话语间的实际状态,应当是制定专项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法律实践的先在条件。就目前的话语态势来看,各方话语针对某一公共议题往往很难达成一致,主流话语力图实现舆论整体化,而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则以碎片化方式进行抗拒,且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间也同样存在着日趋明显的话语隔阂。受传统落后新闻传播策略的影响,主流话语中自上而下的信息传达所夹杂的某种不透明性与垄断性,在遭遇新媒体技术的冲击时,深陷“塔西佗陷阱”的泥淖难以自拔,无论主流话语力图进行何种议题的讨论与形成何种基调的舆论场,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都下意识地保持着不同程度的距离。精英话语的审慎态度、大众话语的群氓特性,都表征着传统意义上的主流话语权威已经式微。
对精英话语来说,其本身在逻辑上意味着少数群体,大众话语则体现着某种数量优势。任何话语主体本身并没有天然的等级,“把社会区分为大众和少数精英并不是社会阶级的划分,而是两类人的划分,不可将这种区分与基于阶级出身的上层阶级和下层阶级的划分混为一谈”。②消除这种思想观念中的话语等级观念,不仅有助于构建平等的新型话语体系,更是实现法治社会总体目标的重要前提。就目前的社会话语态势而言,精英话语多以就某一社会议题展开分析与批评作为自身本质力量的确证。而对于批评本体来说,它应该“首先是一种富于担当、良心和勇气的志业。因为批评不是简单的表扬修辞学,不是内容空洞、辞藻华丽的文字表演,更不是摇摆于权力与金钱之间的奴婢乃至。它是一种直接的介入、敏锐的判断,甚至是深刻的灵魂反哺”。③这需要从法律的顶层设计上就予以法理支持,明确法律范围里各种话语的性质。
而对于大众群体而言,因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语境的影响,大众从身体与思想上始终是纵、被塑造、被规训的。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大众群体从被规训的状态中解放出来,却遭遇了另一种极端境况――话语权的巨大提升而带来的桀骜不驯。而实际上大众所存的群氓特性并未得到明显改善,“群体总是被极端情绪所左右,它会表现得反复无常,时而无法无天,时而卑躬屈膝”。④而随着传媒技术的快速发展,大众获得了过往遥不可及的发声渠道,借助于虚拟网络所形成的话语场域开启了一个众声喧哗的时代,并且对主流话语与精英话语形成了明显反叛。而“在现实生活中,反叛越来越被大众文化所吸收,已变成时尚标签,融入消费主义商品化的浪潮中,缔造出自由的幻象”。⑤反叛成为一种话语惯性甚至是下意识选择。新媒体不可遏制地崛起,对大众形成了某种话语权赋予机制。
在某种程度上,大众话语的解放并未如期望那般直接造就一个民主与自由的言论环境。消费主义置入文化领域带来的后果之一就是社会话语场域中感性冲动的强化和理性认知的退潮。“传媒文化为大众提供了某种接近权,却在不经意间篡夺了大众接触精英文化的时间,进而在客观上剥夺了大众的理解权。”⑥于是大众在面对充满爆炸性信息时表现出的是本能性的焦虑与非理性。对于大众话语而言,消费至上所表征的现代社会生活方式带来的文化渎神已经成为日常,传统文化也因为丧失了终极意义的给出而变得毫无意义。“由于缺少坚实的锚点以及权威感,除了求救于自我,个人不得不转向大众或者市场寻求对自己的想法、感觉和行为的确认。这就形成了当今人们寻求自我认同的两大歧路:一是自恋,二是从众。”⑦这构成了大众话语在当下话语体系中的野性状态,也同样是形成合法有序的新型社会话语体系的重要障碍。
三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音响起,将很大程度上解决目前的困境。出台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新闻法》将具有长远的现实意义。而考虑到当前现实的环境,加快新闻立法,尽早出台有针对性的新闻法规应是依法治国重要思想在社会话语场域中的具体实践。根据社会话语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新闻法律法规应体现于以下三个重要方面。
1.继续深化新闻体制改革,整合社会多方话语平台。传统媒体所带有的强烈的主流意识形态性质与新媒体的自发性质有着明显差别,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主流话语与精英话语、大众话语之间的巨大差异。而传统媒体所面临的发展困境与新媒体的快速发展,都表明加快新闻体制改革,改变传统自上而下的话语体系的紧迫性与必要性。从法理上明确规定各种话语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并进而依法构建能够保证三方话语基于同一话语平台的对话沟通机制,依法加快媒介融合,实事求是推动传统媒体向新型主流媒体转型,以此为契机整合多方话语,在保留各种话语特性的基础上,形成相对统一的话语场域。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话语作用机制。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兴起,机械复制时代消解了传统文化的光晕,比特技术让一切都变得唾手可得,这也助长了新媒体时代中的话语失范现象。事实上,在新媒体时代更应该加强的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从法律层面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监管,确保各种话语机制能够以合法的渠道发声。一方面,要加强传统媒体的监督管理,杜绝文化消费主义所带来的主流话语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的承担。另一方面,从立法的角度更加贴近新媒体发展规律,加强对新媒体知识产权的保护,排除虚拟网络所掩盖的话语暗角,使一切话语都被纳入到法律的监管之中。
3.强化法律意识,形成法治氛围。加强法治体系建设,需要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更为根本的是法律意识的强化与法治氛围的形成。“一切政体的腐化几乎都始于原则的腐化”,⑧而形成对于法律的信仰,应该成为“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内涵和应有之义。法律从根本上不能以惩罚作为最为有效的作用机制,而应是法律意识。“它构成了人类社会法律秩序的基础。”⑨应加强社会话语领域中的法治宣传,使各方话语明确法律意识,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本文为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数字艺术伦理学研究”(项目编号:13BA010)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张东荪:《理性与民主》[M],岳麓出版社,2010年版
②【西】奥尔特加・加塞特:《大众的反叛》[M],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③朱崇科:《南阳纠葛与本土中国性》[M],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④【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
⑤李彬:《公路电影:现代性、类型与文化价值观》,中国电影出版社,2014年版
⑥时统宇 吕强:《收视率导向批判――民主的视角》[J],《现代传播》,2006年第6期
⑦胡泳:《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⑧【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