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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奖励奖惩办法

绩效奖励奖惩办法

绩效奖励奖惩办法范文第1篇

为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扎实推进电脑入户工程,进一步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现就电脑入户突击月活动提出考核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今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召开的“电脑入户”工程动员会议精神,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拓展思路,分级落实责任,集中工作精力,突击一个月,全面完成市交我镇电脑入户工作任务。

二、考核对象

电脑入户工程突击月活动以村为单位实施考核奖惩。同时对所属镇管村干完成任务的实绩进行抄册登记,张榜公布,并作为年终计奖、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时间安排和步骤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从6月25日——6月30日。

这一阶段主要是传达贯彻镇政府召开的电脑入户工程动员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本村电脑入户工程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利用各种会议、广播、橱窗和标语,广泛宣传发动,积极营造电脑入户工程突击月活动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为调查摸底阶段,时间从7月1日——7月5日。

这一阶段主要是深入到户,排出本村有能力和有购买愿望的社会群体,重点对象主要是:(1)镇、村、企事业单位的干部;(2)教师、医生;(3)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职工;(4)各类学生家庭;(5)经济能人和社会名人。对上述五大重点人群逐一进行梳理,分别形成花名册,以便有针对性地上门开展工作。

第三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时间从7月6日——7月28日。

这一阶段主要是在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将镇交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个村干,实行压力传递,做到千斤担子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这次突击活动,要求各村也要制订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村主要干部要集中全力,不断加强指导和督查,并率先垂范,带头完成任务。

第四阶段考核验收阶段,时间从7月29日——7月31日。

由宣传科牵头,科教文卫体办公室和文化站负责人参加对所有考核对象进行验收考核,落实奖惩。

四、具体奖惩办法

(一)对村的奖惩办法

1、完成任务奖。即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完成任务,按完成任务实数每台奖励50元(不完成任务的不计奖)。

2、提前完成任务奖。即在全镇率先完成任务,按提前完成任务的时间顺序取其前三名,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3、超额完成任务奖。即在超额部分按每台奖100元。

4、绩效专项奖。即在党组织书记绩效专项考核中,拿出4分作为加分考核,按完成任务的实绩计分奖励。

5、不完成任务的村,按每少一台100元在村转移支付中扣除。

(二)对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奖惩

1、完成任务奖。即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完成任务,按完成任务实数每台奖励50元(不完成任务的不计奖)。

2、不完成任务的。即基层站所不得评为市“四十佳基层站所”或先进基层站所;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得评为先进集体、优秀党组织,单位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党员和先进个人。

(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奖惩

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每人一台,考核比照“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奖惩办法执行。

绩效奖励奖惩办法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及市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为导向,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执政能力为基础,以实现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为目标,通过建立完善的领导干部考核奖惩机制,引导各级干部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上去,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让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位子,干成事的有地位,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真正形成聚精会神抓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只争朝夕抓落实的局面,营造全县重实干、创实绩、求实效的浓厚氛围,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实现新的跨越。

二、基本原则

1、注重实绩原则;

2、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3、群众公认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奖惩实施对象

1、乡镇。即,望远镇、胜利乡、杨和镇、望洪镇、李俊镇、闽宁镇领导班子成员;

2、经济部门。即,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和环保局、交通局、农牧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现代农业发展中心、林业局、水务局、农发办、统计局、招商局、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场管理中心、供销社、商业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3、社会发展部门。即,教育体育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民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科技局、文广局、地震局、杨和街道办事处、就业局、社保局、人防办、医保中心领导班子成员;

4、执纪执法单位。即,纪检委(监察局)、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审计局、安监局班子成员;

5、县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机关,县委直属机构和人民团体。即,县委办(档案局)、人大办、政府办(史志办)、政协办、组织部(老干部局)、宣传部、统战部(宗教局、工商联)、政法委、政研室、县编办、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科协、党校、残联领导班子成员。

四、奖惩依据

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县委政府督查结果、综合业务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由县委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汇总。

五、奖惩内容

(一)奖励

1、依据综合考核情况奖励设置

乡镇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奖励按照单位在编在岗人数,一等奖人均1000元奖励;二等奖人均800元奖励;三等奖人均600元奖励,同时分别奖励其党政主要领导5000元、3000元和2000元。未奖、未罚的单位人均500元。

经济部门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奖励按照单位在编在岗人数,一等奖人均1000元奖励;二等奖人均800元奖励;三等奖人均600元奖励,同时分别奖励其党政主要领导5000元、3000元和2000元。未奖、未罚的单位人均500元。

社会发展部门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奖励按照在编在岗人数,一等奖人均1000元奖励;二等奖人均800元奖励;三等奖人均600元奖励,同时分别奖励其党政主要领导4000元、3000元和2000元。未奖、未罚的单位人均500元。

执纪执法单位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奖励按照单位在编在岗人数,一等奖人均1000元奖励;二等奖人均800元奖励,同时分别奖励其党政主要领导4000元、3000元。未奖、未罚的单位人均500元。

县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机关,县委直属机构和人民团体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奖励按照单位在编在岗人数,一等奖人均1000元奖励;二等奖人均800元奖励;三等奖人均600元奖励,同时分别奖励其党政主要领导4000元、3000元和2000元。未奖、未罚的单位人均500元。

2、其他奖励设置

受国家(省部委)、自治区级表彰奖励的党政领导干部分别给予10000元(国家、省部委级)、5000元(自治区级)奖励。

年终综合考核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评为优秀等次,其他公务员优秀等次比例提高到20%。

各项工作成绩尤为突出的单位主要党政领导干部,优先向市委推荐,建议列为提拔使用对象。

(二)惩处

根据全县各单位综合考核情况,年底排出倒数名次,实行末位淘汰制,凡是在当年的考评中,被考核单位在本年度综合考核中排名倒数的,予以免职、降职、交流、诫勉谈话。

1、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免职

(1)凡是在当年的考评中,被考核单位在本年度综合考核中排名倒数第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且不宜再担任现职;

(4)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

(5)在干部选拔任用和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发现并经有关部门认定有严重违纪问题;

(6)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7)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8)因打架、酗酒闹事、参与、迷信、色情等严重违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9)出现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其他情况。

2、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的,分别予以降职、交流、诫勉谈话

(1)凡是在当年的考评中,被考核单位在本年度综合考核中排名倒数后三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2)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3)职工群众意见大,经领导批评拒不改正的;

(4)对交办任务落实执行力度差,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

(5)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六、奖惩工作程序

1、县委依据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和年度考察结果,按有关规定提出拟奖惩人员的初步名单,并提请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单位对拟奖励对象审核把关。

2、提请县委常委会讨论确定。

3、公示。将拟奖励对象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示七天,接受监督。

4、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5、奖惩兑现。

七、相关事宜

绩效奖励奖惩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绩效管理;绩效考核;考核原则;实施;激励

一、绩效管理的相关阐述

绩效管理是指各级管理者和员工为了达到组织目标,制定的绩效计划,进行绩效辅导沟通、组织绩效考核、分析绩效结果等,然后根据绩效目标不断提升绩效持续循环的过程,绩效管理的目的是持续提升个人、部门和组织的绩效。

一个完整的绩效管理制度只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考核员工的出勤情况

2. 考核员工的业绩情况

3. 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考核制度

4. 员工的奖励和惩罚制度

5. 员工晋升的考核制度

6. 管理条例、原则的评估制度

7. 员工中期述职的考核制度

二、人力资源的相关阐述

人力资源管理是指根据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对企业的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过程。通过各种企业管理的办法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感,发挥员工的潜能与创造力,为企业创造价值,确保企业各项活动顺利有序的进行。

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企业员工的选拔、招聘,新员工的考核、培训,员工绩效的管理,员工晋升的管理,员工的奖励和惩罚,员工的流动、调职等方面。

采用现代的企业管理办法,合理的规划企业的人力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使每一位员工各得其所。最终实现企业的发展。

三、绩效管理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1、 绩效管理是选拔人才的依据。现代企业的管理越来越人性化,更加注重对人的各种因素的考虑,因此在人才选拔的时候,更加注重应聘人员的本身的技能。对于一般的应届毕业大学生来说,在没有任何工作经历之前,他们没有在公司留下任何的工作绩效,在这个时候参加工作的招聘,企业所看的是他们在大学期间所取得的一些成绩,虽然这个不能叫做“工作绩效”,其实它在实质意义相当于绩效考核。也就是在我们的工作简历上面可以看到的,大学期间的学习状况,参加活动的状况等,这些都是企业选拔人才的参考依据。很多企业把学历看的比较重要,一定要是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等,这些都是一个门槛,如果没有那个文凭,那根本连应聘的资格都没有。所以说在大学里老师才会让大家多参加活动,积极培养自己的能力。

2、 绩效管理中对员工出勤情况的考察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个企业,不管它是大或者是小,都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就像是一个班级一样,也需要制定很多的条条框框,对学生和老师进行约束。企业也是一样,每一个员工都必须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办事。绩效管理中的人员出勤情况正是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当然每个企业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有些企业内部的工作时间也会不同,因为每个工作的性质不同。就拿我们最熟悉的公务员来说吧,他们是政府机关部门,一般是上午 9:00-11:30 ,下午 2:30-5:00 ,有些部门可能需要晚上工作的。对员工进行严格的出勤情况的考核,有些企业对这种迟到或者早退的人进行一定的惩罚,有些是扣他们的工资,有些是加大工作量,甚至在有些比较正规的企业里面迟到一定的时间或者次数之后,企业直接就对员工进行解雇,这样的做法增强了企业员工的责任心,增强了员工对工作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 员工的晋升考核制度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绩效管理是指各级管理者和员工为了达到组织目标,制定的绩效计划,进行绩效辅导沟通、组织绩效考核、分析绩效结果等,然后根据绩效目标不断提升绩效持续循环的过程,绩效管理的目的是持续提升个人、部门和组织的绩效。企业培训中也在运用绩效管理这个方法,它是上级为下级设立目标,然后下级着眼于实现目标,产生知识和能力提升的需求,因此,一个有效的绩效管理体系,不仅可以挖掘集团员工潜在培训需求,且对培训内容、质量等会不断提出更高的需求,最终在企业内部形成学习型组织氛围。一般来说,企业会有一套员工晋升的业绩目标,在企业员工的业绩达到了一定的数额之后,企业就会增加他的薪水。有些企业甚至直接把这个业绩目标作为企业人员升职或者是降职的标准。也有些企业会根据平时员工的业绩,还有其他方面的素质来决定员工是否升职或者降职。

如果只是一味的用业绩来衡量员工的工作能力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目前企业中也存在着一些滥用绩效考核的现象。比如在考核的过程过分强调“业绩”,这里的“业绩”指的是为企业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也就是我之前所说的只考虑短期利益而没有考虑长期利益。或者是很多的企业在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时,只看到某一点,而没有更多的综合考虑员工所在部门的市场行情。一些员工们由于部门优势为企业带来了利益,然而一些员工很敬业,工作认真,但是带来的“效益”却有限,如果因为这样而降低这些员工的绩效考核,那么就会打击员工的士气,绩效考核也不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4. 员工的奖励和惩罚制度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奖励和惩罚制度在企业管理中十分普遍,就奖励方面来说,一般的企业中都会有物质方面或是精神层面的奖励,比如全勤奖励、年度奖励、“表现突出”荣誉称号、创新奖励等各种形式的奖励,这些奖励政策或以精神鼓励,或以物质奖励。他们在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惩罚方面也有很多的政策,总的原则是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是员工按照企业的要求工作。在运用奖励和惩罚制度的时候一定要人性化,但是不能过分强调,如果一味的运用只会让企业陷入一中只抓业绩的“深渊”,有些员工过分的追求业绩的最大化,做出一些有损公司荣誉或者是不惜破坏公司同事感情的事情,这些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都是不利的。

四、结语

无论企业处于何种发展阶段,绩效管理对于企业的管理和运营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绩效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然而人力资源管理对于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涉及到的用人、引进优秀的人才都是很重要的,要知道企业的创造都是来源于人,人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绩效管理的好坏,影响着企业员工的稳定与工作效率。如果绩效管理不合理不完善,就会大大的打击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相反,如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设计科学、合理,有利于企业构建完善的考评体系,对于企业保证员工的稳定与引用优秀的人才是至关重要的且还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好企业的人才资源,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以及可以促进企业目标战略的实施。所以,企业的发展管理,管理者一定要重视绩效管理的改进与完善。(作者单位: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姚裕群 《人力资本概论》 中国劳动出版社 1991

绩效奖励奖惩办法范文第4篇

总则

1.1 为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鼓励和鞭策广大员工奋发向上,创造更好的工作业绩,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奖惩的原则

2.1奖惩的原则是:

2.1.1奖惩有据的原则: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

及工作目标(承包指标)等。

2.1.2奖惩及时的原则: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

2.1.3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

2.1.4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严防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2.2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达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视为员工应尽的责任,不应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奖励。

2.3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处罚的原则是从轻不从重,目的是:防微杜渐、惩前毖后。

2.4为处理员工因违纪过失或责任过失行为而填写的表单为过失单。处罚和惩戒通知单必须知达本人,对于不合理、不公平的惩罚,员工有申诉的权利。

2.5对员工奖惩采取拖延、推逶或不办等方式的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下达责任过失单。

3奖励

3.1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理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3.2奖励的方式分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公司特别贡献奖三种。

3.3经济奖励包括奖金、奖品。

3.4行政奖励包括嘉奖、记功、记大功。

3.5公司特别贡献奖包括荣誉及其它物质奖励,由董事会视具体情况确定奖励内容。

3.6以上三种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执行。

3.7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并颁发奖金X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嘉奖通报全公司。

3.7.1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3.7.2品行端正,恪尽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3.7.3其他对公司或社会有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3.7.4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事假者;

3.7.5经“公司总经理”评审后为C级应用中取得效果者。

3.8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功,并颁发奖金X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记功通报全公司。

3.8.1全年能超额(X%—X%)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者;

3.8.2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3.8.3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者;

3.8.4通过自身努力,避免了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3.8.5全年累计获嘉奖三次者;

3.8.6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的,因个人行为受到社会赞同和舆论表扬者;

3.8.7经“公司总经理”评审等级为B级的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3.9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大功,并颁发奖金X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记大功在全体员工大会上宣布。

3.9.1全年累计获记功5次以上且未受到惩戒处理者;

3.9.2全年能超额(>X%)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者。

3.9.3承担巨大风险,挽救公司财产,较十五条(二)款表现更为突出者;

3.9.4连续三年,年终考核列为优等者。

3.9.5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3.9.6通过自身的努力,避免了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3.9.7经“公司总经理”评审等级为A级的合理化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取得重大效果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者。

3.10对为公司建设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者,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另行给予“公司特别贡献奖“。奖励内容和奖金额度由董事会一事一人一议,公开通报奖励。

3.11任用与提升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受过奖励的员工,对德、才兼备者还可破格提升。

3.12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奖金按参加人数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3.13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奖励,由其直接上级提出,凡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由见证人提出,均需填写奖励单。奖励的核实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奖励实施的办理见“员工奖励程序”。

4惩戒

4.1惩戒的目的在于促使员工必须和应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惩前毖后,从而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4.2按照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检查员工的表现,对达不到标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4.2.1检查员工遵守公司的各项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情况,一切违反有关纪律、规章制度的行为构成违纪过失,填违纪过失单。

4.2.2考查员工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凡对本人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工作造成损失的情节视为责任过失,填责任过失单。

4.3惩戒的方式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种:

4.3.1经济处罚分为罚款。

4.3.2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开除。

4.3.3以上两种惩戒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4.4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罚款X元。

4.4.1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之内者;

4.4.2接听电话不使用规范用语者;

4.4.3上班时间串岗聊天者;

4.4.4说脏话、粗话者;

4.4.5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奇装异服影响公司形象者;

4.4.6参会人员迟到者;

4.4.7私自留客在食堂用餐者;

4.4.8私自留客在员工宿舍留宿者;

4.4.9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随意摆放车辆或堆放杂物者;

4.4.10在食堂就餐,乱倒饭菜者;

4.4.11乱扔杂物,破坏环境卫生者;

4.4.12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4.5各部室第一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并罚款X元。

4.5.1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者;

4.5.2在所管辖区域内,有长明灯、长流水者;

4.5.3下班后所辖区域或窗户未关,所用电器(空调等)电源未切断者;

4.5.4本部室及所辖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者;

4.5.5部室内发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丢失等,未能及时上报有关部室或主管领导者;

4.5.6对本部室员工进行行政检查不力者;

4.5.7一周内本部室员工有5人次(含)违纪者。

4.6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以警告处分,同时给予X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警告通报全公司。

4.6.1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怠慢工作者;

4.6.2妨害现场工作秩序经劝告不改正者;

4.6.3培训旷课者;

4.6.4培训补考不合格者;

4.6.5不能按时完成重大事务,又不及时复命,但未造成损失者;

4.6.6因指挥、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情节较轻者;

4.6.7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4.6.8私自移动消防设施者;

4.6.9一个月内违纪三次(含)以上者。

4.7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给予X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记过通报全公司。

4.7.1工作时间酗酒者;

4.7.2在公司期间聚众者;

4.7.3各种漫骂和相互漫骂者;

4.7.4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者;

4.7.5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4.7.6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三次以上者;

4.7.7培训考试作弊者及为作弊提供方便者;

4.7.8培训无故旷考者;

4.7.9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4.7.10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与和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X元以内经济损失者;

4.7.11泄露公司秘密事项,已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但情节较轻者;

4.7.12年度内累计警告三次者。

4.8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X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记大过通报全公司。

4.8.1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4.8.2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8.3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公司者;

4.8.4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经查确有违法行为者;

4.8.5伪造病假单证明或无病谎开病假证明者;

4.8.6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4.8.7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

4.8.8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领导失察责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接受受到损害者;

4.8.9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与和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X—X元的经济损失者;

4.8.10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4.8.11年度内累计记过三次者。

4.9员工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并扣除当月工资,同时通报全公司,并视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1连续旷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天(含)以上者;

4.9.2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X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者,并负赔偿责任;

4.9.3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4.9.4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4.9.5泄露公司秘密事项,已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6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7损公肥私、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害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8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9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数额较大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10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4.9.11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

4.9.12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4.9.13在职期间刑事犯罪者;

4.9.14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9.15年度内累计记大过三次者。

4.10员工造成公司财物损坏和丢失的,由审计监察室和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调查认定,根据具体的情况,酌情处理。

4.11员工被处罚时,根据其直接上级领导责任大小,给予该直接上级连带责任处罚。

4.12管理人员年度被记大过者,将并处以降职或撤职处分,由人力资源部重新考核定岗。

4.13惩戒的提出人可以是任何有权发现问题的人,落实人必须是其直接上级,核实人必须是审计监察员。核实结果报人力资源部。惩戒实施的办理见“员工处分处理程序”。

4.14对当事人的经济处罚,从当事人的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

5附则

5.1员工奖惩的核实及手续办理由审计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

5.2员工考勤的奖惩规定另见《考勤、请假、休假制度》。

5.3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解释,由人力资源部、审计监察部监督检查。

绩效奖励奖惩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奖惩工作的任务与原则

(一)国家行政机关奖惩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表彰奖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法纪观念,防止和纠正违法失职行为;转变机关作风,克服,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惩,奖励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惩戒按照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进行。

(三)根据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和不同特点,建立健全不同形式的岗位责任制,坚持考核和奖惩制度,做到奖惩有依据,赏不虚施,罚不枉加,功过分明,奖惩严明。

第二条奖励

(一)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工作人员应该予以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起模范作用的;

2.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身体力行,作出表率的;

3.刻苦学习,钻研业务,尽职尽责,完成任务出色,成绩优异的;

4.勇于改革,开创新局面,对改变本地区、本部门面貌起推动作用,成效显著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先进技术,有显著贡献的;

6.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在抵制不正之风方面事迹突出的;

7.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同违法和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8.防止、挽救重大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免受、少受损失,或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贡献的;

9.关心他人疾苦,助人为乐,受到广大干部、群众赞扬的;

10.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二)奖励种类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升级、升职、通令嘉奖。

(三)给予工作人员何种奖励,应按功绩大小确定。对于具备本办法奖励条件一项或几项情形,事迹显著的人员,可以记功或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事迹显著贡献较大的,可以记大功或授予县、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事迹特别显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升级、升职、授予省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通令嘉奖。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适当发给奖品或奖金。

(四)评奖方法和时间,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应根据执行岗位责任制的考核情况,严格按照奖励条件,经过群众评议,提出受奖名单,由领导集体审定。必要时,也可由上级机关确定给予奖励。

评奖时间,一般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对于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可随时予以奖励。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奖人员的事迹应在适当会议或报刊公布,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和任用的依据。

(五)奖励的审批权限。

1.授予本单位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所在机关或上一级机关决定。

2.记功、记大功、授予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县以上主管机关决定。

3.升级,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川人发(19*)53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4.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决定。

5.授予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6.通令嘉奖,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六)奖励经费,按照省人事局、省财政厅一九*年八月二日关于工作人员奖励经费的开支和使用办法的通知办理。

(七)对在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搞不正之风的,应即撤销奖励决定,并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条惩戒

(一)对于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虽已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分的工作人员应该给予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也可以免予处分。

1.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及规章制度的;

2.,贻误工作,或严重,强迫命令,瞎指挥,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或严重违犯劳动纪律,经常旷工,消极怠工的;

4.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侵犯人身权利的;

5.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营私舞弊,敲诈勒索,行贿受贿,谋取私利,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包庇纵容违法乱纪行为的;

6.拉帮结派,进行非组织活动,破坏安定团结,制造冤假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7.贪污盗窃,投机诈骗,走私贩私,侵占公共财物,挥霍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9.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或遗失国家机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它应该予以处分的。

(二)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三)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在追究纪律责任和给予处分时,必须认真负责,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方针,根据所犯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影响和本人对错误认识的程度,给予恰当的处分或免于处分。

1.对于违反国家法纪,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但情节轻微,仍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2.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法纪,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如果无职可降或无职可撤的,也可以给予降级处分。

3.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法纪,屡教不改,或蜕化变质,不可救药,不适合在国家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可给予开除处分。对于其中的某些人员,为使其有最后悔改的机会,可先从宽处理,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4.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其留用察看的期限为一年。在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酌情发给一定的生活费。留用察看期满后,经过考察确已改正了错误的,重新分配工作和评定工资级别。悔改表现不好的,可以延长一年继续考察。对个别仍然坚持错误,已丧失了国家工作人员条件的,应予以开除。

(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触犯刑法,经司法机关审查,免予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或经过批评教育后,悔改表现好的,也可以免予处分。

(五)国家行政机关从发现工作人员违反纪律之日起,应迅速查处,不得无故拖延,一般应在六个月以内查清处理,如果案件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结案处理至迟不得超过一年。

(六)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1.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其中;对于已不适宜继续任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职后,再办理政纪处分的手续,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市)政府各部门的局(科)长受开除处分的,报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执行。

2.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或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免职),由本级人民政府办理政纪处分的手续,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3.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所在机关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4.省人民政府委托各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执行。受降职以上处分的,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局负责办理。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执行。

5.各市、地、州、县(市)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审批权限,由各地(市、州)县(市)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一般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行确定。

(七)纪律处分的程序和要求。

1.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做到错误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2.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时,除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和受刑事处分者外,都必须经过本单位群众讨论,并通知受处分人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诉意见。

3.组织上作出的正式处分决定或结论,应与受处分人见面,并由本人签署意见。如受处分人拒绝签署意见,经复查,事实确凿,结论正确,处理恰当的,由组织上如实写明情况。

4.经组织批准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时,必须通知受处分人,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对于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可以通报或在报刊上公布。

5.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二十日内,向批准处理的机关提出复议或向上级机关进行申诉。受理机关应认真研究处理。但在未作出改变处分之前,不得停止处分的执行。

对申诉案件经过复议或复查后,原定错误事实或情节有变化的,应予以纠正,重新结论处理。

第四条奖惩工作承办部门及职责范围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各级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承办奖惩工作的综合部门,其职责范围是:

(一)负责《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对奖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解答对奖惩工作提出的问题,组织交流奖惩工作经验。

(二)负责具体办理审议奖惩工作事宜。

(三)办理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奖惩工作事宜,并负责报告处理结果。

第五条其他

(一)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问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企业单位按国务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