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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考评方法细则

综合素质考评方法细则

综合素质考评方法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综合评分法 评审细则 细化 专家评审

Discussion on refinement and evaluation of evaluation rules in comprehensive scoring method

Xie Zhenhe, Zhan Youlin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510640, China

Abstracts: Based on frequent problems on evaluation rules of comprehensive scoring method which is the most commonly used i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his paper detailedly discusses refinement ways of evaluation rules. Furthermore, working program and operation standard which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in expert review activities is put forward.

Key words: comprehensive scoring method; evaluation rules; refinement; expert review

综合评分法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中主要评标方法之一。财政部18号令明确规定了综合评分法及其主要评分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除法规限定了货物或服务项目价格分值的设定范围外,对价格之外其他评分因素的权值设定或者更具体的评审细则并没有统一的、原则性的详细规范。因此,详细制定评审细则是非常必要的,它表现在:

(1)缺乏对评审细则制定的规范。因为综合评分法评审细则需要因项目类型和需求目标的不同而具体设置,而笼统的评审标准容易出现人为操控因素,评审过程容易流于形式。目前不乏一些项目在评标方法选用和评审细则制定上还不够细致、规范。

(2)在选择综合评分法作为评标方法时如何制定科学、合理、公平、规范、适用的评审细则是编制招标文件的关键和难点。如果评审细则设置不够细化或者“一刀切”地拿来用,不但不能反映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评委评审打分时也将无所适从,“自由裁量权”难以控制,主观倾向性打分就会比较严重。

(3)评审细则是评委评审打分的操作性依据,是影响评审效果的重要因素。强化评审细化工作,可以控制评委“自由裁量权”,使得评委评分有依据、便于操作和复核检查,有助于提高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专家的考核与评价也提供了监督依据。

1 综合评分法评审细则的细化设置

1.1 评审细则细化设置的内容与原则

从完整的评审要素讲,综合评分法的评审细则应包括评分因素的选择和细化、权重分配、各因素的分值设定或计算、评分条件以及相应的解释。

在细化设置原则上,评审细则应体现对项目的针对性、适用性,评分可操作性强,应保证公平、规范、合理,同时要避免倾向性设计或按投标产品“量身定做”的嫌疑。

1.2 评分因素的选择与细化

评分因素的选择要因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人的特定需求而设,而不是按特定投标供应商或产品而设,通过全面分析和收集影响采购项目质量的所有因素,从中筛选并科学合理地确定最终的评分因素。从总体评价上,评分因素可分为价格、技术、商务或服务三方面。更具体的评分因素可按项目要求不同进一步细化,例如:技术评分因素可设置规格配置、技术性能、技术方案、标准认证、品牌质量、节能环保、安装调试、技术响应程度等细项因素;商务因素可设置合同条款、付款方式、报价方式、交货期限与地点等响应程度以及投标人财务、信誉、业绩等履约能力考察有关的细项因素;服务因素可设置质保期限与范围、响应时间、响应方式、服务人员配置与证书、维修站点、备品备件情况、培训计划等服务能力承诺有关的细项因素。评分因素按相对重要性可分为:主要因素(如价格或技术或服务)、次要因素(如一般性技术要求、质量、服务、方案)、一般因素(如财务、业绩、信誉等)、其他相关因素(如ISO证书、3C认证、检验报告、样品等)。

1.3 权值分配

在确定了具体的评分因素之后,要认真评价每个评标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力大小,并按重要性程度排序,分别确定出每个因素在综合评分中的权值或分值大小。权重选择方法有专门的理论研究,例如专家咨询权数法、主成分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等。技术、服务与价格的权重分配需寻求技术、商务与价格之间的最佳平衡,要体现用户需求的侧重点以及同类产品的竞争情况,以获得综合评价最佳的效果。在项目采购中要有针对性地分配权值,对起核心和关键作用的主要因素赋以较高的权值比例,对一般性、影响不大的因素则赋以较小的权值比例,这样有利于评委把握重要的评审因素以达到预期的采购需求。分值较大的评分因素需要再次细分并给每一细分项因素赋以较小的权值或分值。价格分的权值范围应遵守法规的限定,即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限定在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限定在10%~30%。投标价格属于竞争性要素,而价格分权重是采购人手中唯一的可控项,不同项目的价格分权重必须谨慎、区别设置。一般价格权值在30%~40%,该项目是偏重于技术的分值设置,价格权值在40%~50%,项目是价格和技术相对平衡的分值设置,当价格权值达到50%~60%是偏重于价格的分值设置。如标准统一或通用的货物采购项目,价格权值应取相对偏大些;强调服务能力或方案设计的项目,价格权值可相对偏小些;安全可靠性要求高的设备,则可加大相应技术权值,降低价格权值;性能复杂、追求技术先进等价格昂贵的科研设备,都倾向于设置较高的技术权重,技术分最高可达60%。特别是在以突出质量技术服务指标或较多不同档次价格幅度较大的招标中,应重视价格悬殊对评审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在项目采购前,采购人需要做好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了解以往用户使用情况及反馈意见。

1.4 评审细则中的分值设定

按量化程度,评分因素可分为主观评分因素和客观评分因素。需要较多地借助于评委专业知识评价的评分因素,可作为主观评分因素(如设计性或实施性方案、性能复杂的技术要求以及偏重于经验知识或主观判断差异性较大等难于量化评价的因素,包括技术先进性、可靠性、安全稳定性、使用舒适度、易用性、美观性、可维护性等质量指标),可设置细分项因素或者采用两步评价法以减少主观随意性;除按公式直接计算评分的价格因素外,对主观判定要求低,主要依据投标文件评审数据和资料证明来评审的因素,可作为客观评分因素(如可明确量化、易于判定或计算的技术指标、财务数据、业绩数量、资质证书、技术工程师人数等),通过集体审核,以保证客观性评分的一致性。为了适当控制自由裁量权范围,设置上应当能量化的因素尽量做到量化,压缩主观性评分值,扩大客观性评分值。

主观评分因素,一般难于量化比较,从评审设计上可以采取两步评价方法优化评分:第一步,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确定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优劣等级,根据优劣等级对应的分值算术平均后确定该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平均等级;第二步,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人的平均等级,在对应的分值区间内独立打分。

客观评分因素的量化评分设计一般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排除法:对只需要判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是否具有某项功能的指标,如判定符合要求或具有功能即得分,否则不得分。(2)区间法:对可以明确量化的指标,规定各量化区间的对应分值,并根据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情况进行对照打分。(3)排序法:对可以在投标人之间具体比较的指标,应规定不同名次的对应分值,并根据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情况进行优劣排序后依次打分。(4)计算法:对需要根据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情况进行计算打分的指标,应当规定相应的计算公式和方法。

货物和服务项目中价格分评审方法应坚持政府采购对综合评分法有关评标基准价和价格分计算公式的规定,即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客观细分项可采用不同方法进行细化评分;主观细分项可设置若干评分档次,即相应的评分区间,明确每一档次具体的评分条件和得分范围、扣分值。建议每项细项评分因素在百分制评分中以实际得分不超过10分为宜,具体视评分因素的细化程度而定。

技术性评分因素是除价格之外的主要因素,特点是难以量化评价、技术标准难以统一、评委主观裁量范围较大,尤其是偏重技术性能的设备招标中在总分值所占权值可超过50%,因此在细化设置上更应注意合理性、公正性,对重要技术指标和非实质性技术指标的响应程度或偏离幅度和项数明确界定评分值或扣分值,不得为唯一的或特定的品牌、供应商的特殊条件设置加分项,评分设置要与技术需求的关键指标和一般要求相呼应,体现出采购人的采购目标。要达到采购预期,采购人须事先明确自己的实际技术需求、采购预算、可接受范围,还要了解同类货物的技术差异性和市场行情,招标文件除了公布最高限价和明确价格评审细则外,可尝试规定对技术得分过低的中标候选人不予推荐。

商务评分因素属于对招标文件交货期、付款方式、合同条款等商务响应程度和对投标人自身评价的一般性因素,如财务状况、商业信用、经营业绩等反映投标人履约和保障能力的数据资料,权值范围一般设置为15%~30%,相应的评审细则应明确投标人提供资料的准确、完整、规范,评审时只需核对和比较即可。如业绩评分条件应当细化到销售合同签订时间段,同类项目销售数量、成交金额,明确分值折算办法,但不能设置不合理条件,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2 规范专家评审活动,严格执行评审细则

进入评审阶段,评审执行是否公正、严格,评审程序是否规范、高效,也是影响综合评分法执行效果的重要因素。细则不细、评审不公、职责不清,都可能给招标采购活动带来招标风险或评审风险。综合评分法评审打分经常存在的问题:评委未认真阅读评分细则或未按评分细则规定主观随意打分,所有评分因素打出同一个分数或所有投标人的打分缺乏可比性,个别评委专业能力或责任心不够,评审现场监督不到位,评标时间不够,评审程序缺少对异常评分的复核判定,协商评分,分工评审不公平。

针对上述评审中常见的问题,应当注意以下操作要领:

(1)评审程序要公开、规范,评标方法和标准要严格执行,明确各方工作职责,做到评审现场有规章制度保障、技术手段辅助、现场监督监控。实施综合评分法,要求进入详细评审的所有有效投标人必须通过严格的资格预审或初审,不能只是走走“过场”,否则会给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和评审结果带来负面影响。

(2)评审过程应当建立重大事项讨论表决程序、评分汇总复核程序、评审异常情形判定与处理机制、异常性评分书面说明制度,规范现场不合法、不规范、不公正的评审行为,建立对评委评分的自动分析预警并作为专家评价制度的客观依据之一。评审设计上,可以试行客观分项作为暗标评审、两阶段评审、评审后汇总得分网上公开,以增加评审公正性。在评审监督建设上,评审现场保证全过程录音录像监控,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如专家培训制度、考核与评价机制、责任追究制度、评审专家库的动态管理与统一建设;探讨评审现场引入社会监督机制,以落实专家的评审决策责任。

(3)为了有效控制评委成员的自由裁量权,招标采购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在独立评审权原则下,应明确评标中主观评分项可以由评审专家在裁量范围内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独立评价打分;对于评标中客观评分项,除价格分统一计算外,在评审专家之间应相对统一,符合则给予相同的分值,不符合则不给分,不能由评审专家自由裁量;保留结果复核权,对于可以自由裁量的评分项,只要在标准分值范围内即可;对于客观评分项,主要复核有无给分或者所给分值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复核时发现相关问题,应提醒评审专家;确实有明显错误又拒不更正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处理。

目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已就评审程序和工作职责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①“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②招标采购单位“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③“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④“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⑤当出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上述通知列举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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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评审纠错情形,除此之外“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机构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要求重新评审”。我们应注意到该文件肯定了复核的程序,但未规定可以重新评审,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的认定标准还须明确。

(4)评委成员应书面承诺遵守评标纪律,评标组织者要保证足够的评标时间,且评审过程不能由采购人代表或任何其他人引导评审结果。为了提高评标效率,除采购人代表依法介绍采购项目外,工作人员应向评标委员会解释招标文件,尤其是评审细则中的权值分配、评审重点、客观分项的评审要求,以便评委快速熟悉评审细则;另外,采购机构要规范投标文件响应格式,列明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并适当设置投标文件编制质量分;尝试电子评标形式;对所有投标文件按分项评审、分类评审、分组评审等形式评审分工,以保证公平性。

3 结束语

综合评分法是专家评审制度下的一种量化打分方法,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但是,它的不足是难以细致制定评分标准并精确到每一个分值,难以找出制定技术和价格分值之间的平衡关系,难以在评审后完全满足招标人的愿望。即便如此,综合评分法以其简便易行而被广泛使用。只有招标采购单位谨慎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合理细化评审细则,同时保证公正评审,才能真正发挥综合评分法相应的评标效果。建议政府采购部门进一步出台关于综合评分法实施的规范文件,使之更好地适用于高校物资采购。

参考文献

[1] 宋军.如何科学合理制定评标标准[J].中国招标,2009(47):12-14.

[2] 刘亚昌.综合评分法的分值设定与评审运用[J].中国政府采购,2012,137(10):51-52.

[3] 毕云霞.浅议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设定[J].农场经济管理,2008(4):75.

综合素质考评方法细则范文第2篇

关 键 词:综合素质;综合素质评价;保障机制

作者简介:罗祖兵,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在2014年12月16日,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对综合素质评价的细节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可见,在高中推行综合素质评价,势在必行。本文主要谈谈如何正确认识综合素质及其评价问题,同时对评价的方法与保障措施提出建议。

一、综合素质评价:评什么?

“综合素质评价,评什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追问:“什么是综合素质?”

对于“综合素质”,官方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而清晰的界定。“综合素质评价”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该文件要求,应对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同时指出,综合素质评价应以2002年的《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具体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2006年2月,教育部在京召开了“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省(区)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研讨会”。此后,“综合素质评价”就频繁地出现在各种文献和文件中,其评价内容也基本定型为六个方面。

后来,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发生了变化。2014年9月出台的《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包括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社会实践等内容。”而2014年底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又规定,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为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个方面。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对“综合素质评价”的基本内容至少有三种不同的理解。

一是将“综合素质”理解为“非学术素质”,具体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这是绝大多数省的做法。其中,有少许省对这六个方面做了细微的修改:如湖北将“创新与发现”作为其内容之一,而青海增加了“实践与创新”这一内容,浙江则将这六个维度改造为综合评语(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情感态度、合作精神) 、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劳动与技能、探究与实践等五个方面。此外,2014年出台的《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将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分别规定为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社会实践等内容和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五个方面。

二是将“综合素质”理解为“学术素质”和“非学术素质”的综合。如北京市规定,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由基础指标(思想道德、学业成就、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和发展指标(个性发展)两部分构成。又如,河北省综合素质评价包括模块修习评价、学业水平评价、综合实践活动评价、基础素质发展评价四个部分,其中基础素质发展评价的内容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创新与发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

三是将综合素质理解为德、智、体、美等方面素质的综合。如《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规定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一级指标包括德、智、体、美四个方面”,其中,“德”的二级指标包括思想品德、社会实践、德育学科学习,“智”的二级指标包括学习表现、实践能力、学习能力、学习成绩,“体”的二级指标包括健身锻炼、身体健康、体育学科学习,“美”的二级指标包括艺术活动和美育学科学习。此外,《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在另一个地方指出,“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

从逻辑上讲,“综合素质”应是学生各方面素质的综合,包括学术素质(以考试成绩表征的素质)和非学术素质。研究者在考察了国外的综合素质评价以后,发现“基本上都没有把学生的学术能力或者学业成就排除在综合素质之外,而都是把它作为一块十分重要的内容”“把综合素质界定为除学生的非学术能力之外的素质,则基本没有”。[1]如果这样去理解综合素质,那高考就是综合素质评价的一部分。显然,在现实中,高考并不是,也不会成为综合素质评价的一部分,而且高考的作用与重要性远大于综合素质评价。基于我国高考及其在教育中的巨大作用这一现实,只宜将综合素质理解为那些通过高考无法测出来的素质,其内容包括“非学术素质”,也包括些高考无法检测出来的“学术素质”。

二、综合素质评价:是什么?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综合素质是指高考无法测出来的素质,那在进行综合素质评价时,是不是应该对这些方面的素质分别进行认定,然后再合成一个总成绩呢?目前,绝大多数省的做法均如此。然而,这样做不仅无法准确测出综合素质,还会进一步导致教育的异化,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和教师的工作负担。其实,这涉及到教育目的观的问题。

研究者认为,“我国教育目的的基本精神在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独立个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各级各类人才。”[2]但长期以来,“独立个性”在教育目的中蔽而不彰。这或许是我们长期培养不出世界级创新人才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今天这个民主、开放而多元的社会中,学生个性的培养必须引起重视,而且必须在考试评价制度中予以确立。而这依靠统一的高考制度无法完成,故综合素质评价必须担当起发现和发展学生个性的重任。

长期以来,我们对“全面发展”的教育作了庸俗化的理解,认为全面发展就是让学生各个方面都得到高水平的发展。其实,全面发展的教育主要是指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教育,让学生接触各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并从中找到自己感兴趣的领域,以此作为自己的终身志向进行深入学习。换句话说,全面发展的教育虽然要进行全面的教育,但并不要求(当然也不反对)学生各个方面都达到高水平的发展,而是希望学生接触全面的教育,进而找到并发展自己的个性。全面发展是个性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但教育绝不能止于“全面发展”,而应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帮助学生实现个性发展。因此,有研究者认为,素质教育即追求人的个性发展独特性与整体性的教育。基于这一认识,该研究者认为,从“本质”上讲,“综合素质评价是个性发展评价”。[3]

综上,综合素质评价就是对高考无法测出的素质进行评价,其目的是发现学生除考试成绩以外的个性特长。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或者是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个方面只是评价内容的示例,而不是完备的评价体系,或者说是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并没有涵括所有内容。以此为基础,可以对评价内容进行修补。只要是学生身上具备的、高考无法测出的良好素质,都是综合素质评价的对象,它可以是学术素质,也可以是非学术素质。比如,如果一个学生古文功底非常深厚,由于有限的几道高考题不足以反映其古文功底,那该学生的古文功底这一学术素质就是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同样,假设另一学生特别喜欢生物,在读高中时已经自学了许多大学生物课程,并立志将来要做一个生物学家,但以高中课标为基准的生物高考无法评价该生生物方面的学术素质,因此它也应该是综合素质评价的对象。

三、综合素质评价:如何评?

进行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评价。当前,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上采用的都是“逐步细化再综合”的方式。依照这一思维方式,不论我们在细节上做多少修改,评价中的难题仍旧无解。问题的关系不在于细节性地修补,而在于转换综合素质评价的思维方式。

首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只能用“优势领域鉴定”的方式呈现。如前文所述,几乎所有省市采用的都是“逐步细化再综合”的方式。这一做法表现上看全面、合理、操作性强、逻辑清晰,但它只是为了领导和管理的方便,没有从学生素质发展的实际出发。

综合素质之所以无法通过高考来评价,就是因为它本身难以量化,故给出一个分数或等级本身就不合理。而对每一个指标给出分数或等级,然后再将它们进行合并更是荒唐。合并的前提是,被合并的素质具有同质性、可替代性,而上文所说的六个方面(或其它不同的维度)的素质不具备同质性,更不具备彼此可以相互取代的特征。比如,一个学生“思想道德”存在问题,我们不能以“学习能力”强来弥补。

另外,勉强合并的结果是掩盖了某些优良(或不良)素质。假如一个学生因舍己救人获得了“道德模范”的称号,那他“道德品质”这一维度按理讲就可以得100分(或“优秀”),但其它五个维度均没有突出表现,因而只能得60分(或“合格”)。最后综合起来,其综合素质只有66.7分(“合格”的水平)。一个被评为“道德模范”的学生,综合素质只是合格,显然不合情理。这不是因为其综合素质低,而是因为我们的综合素质评价是采用了求高求全的思维方式。

那到底如何评价综合素质呢?依据“综合素质评价是个性发展评价”这一思想,我们认为,综合素质评价应该从多个方面去进行,以便发现学生在任何一个可能方面存在的优势素质(或个性特长),因为若仅从有限的几个方面去评价,又假设学生的某一发展优势不处于评价的范围之内,那这一优势就得不到发现,进而会受到忽略或压制。因此,在呈现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时,不应该将多个维度的评价结果综合成一个总的结果;而应该只呈现学生发展最好的一两个方面,并说明其发展程度。其它方面,如果没有问题,就可以不提及;如果有问题,应该实事求是地指出问题所在。这就是所谓的“优势领域鉴定”的方式。在对综合素质每一维度的下级指标评价上,也应如此操作。如果某一维度有三个指标,某学生在某一个指标上表现特别好,得了“优秀”,在其它指标上没有不良表现,那该学生在该维度上就应该得“优秀”。换句话讲,如果某种素质人人都有,而且差别不大,那在综合素质评价时就可以不涉及,因为对其进行评价不仅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而且还增加了评价的工作量与难度。

其次,综合素质评价适宜采用日常观察的方法。综合素质不能通过考试或现场表现检测出来,且是通过长期积累而形成的,多半都表现在日常生活中,那它只能凭借日常观察法来判断。在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性的观察时,要注意两类行为:一贯行为和关键行为。这两类行为都能充分证明某种素质的存在。“一贯行为”是指某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一贯表现出来的行为。如果某一学生常年照顾其生病的奶奶,那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学生具备“孝敬”的品质。“关键行为”是“在特定情境中学生主动做出的最能代表某种素质的行为表现”。[4]如果某一学生在上学途中看到一儿童落进了冰冷的河中,他奋不顾身地跳进河里将其救出,这一行为也充分说明该学生具备“舍己救人”的品质。对于这种特定行为,我们不能要求其表现一贯,因为他不会经常遇到类似于“儿童落水”这样的情境。

其三,对于每一个评价内容,只宜采用质性评价的方式。由于综合素质具有难以测量的特征,所以在衡量每个维度或每个指标对应的素质时,采用分数制的方法行不通,因为我们无法准确判断一个“道德品质”得85分的学生比另一个只得80分的学生优秀多少,优秀在哪里。另外,因为综合素质的模糊性使其评价具有更大的机动空间,假若在综合素质评价中采用分数制,就会导致利益相关者(如学生、家长、甚至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分分计较”,进而导致更多的腐败、公平问题。采用等级评价的方式尽管能回避这一问题,但它通常会遮蔽学生的某些素质。如:一个学生在“道德品质”这一维度得了“A”,我们不知道他是因为舍己为人,还因为拾金不昧,或者因为孝敬父母,抑或其它行为而得“A”。掩盖的结果是,高校在招生或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无法根据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来判断学生是否具备某种他们所需要的素质。所以,综合素质评价只能采用“评语评价”的方式,写实性地描述学生的素质及其表现。

四、综合素质评价:如何保证?

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能否得到真正落实,不仅取决于评价本身做得如何,而且还取决于良好的外部保障机制。

第一,必须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体系。对于是否应该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体系,让其在高校招生过程中起实质性作用,学者意见不一。有研究者认为,如果将其纳入高考,会加重学生的负担,导致更多教育不公,还会导致教育腐败增加。然而,高考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引领”着整个基础教育发展。现实的逻辑是,整个基础教育,均以高考为中心:高考要考的科目,就认真教;高考不考的科目就不教或应付性地教;在高考中占分比值大的科目,就重点教;占分比值小的科目,就一般地教。基于此,如果不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体系,那它就不会受到真正的重视,进而会被虚化。但从各省出台的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和高考方案看,综合素质评价均没有实现与高考的“硬挂钩”。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体系,在现有的条件下确实可能会招致更多的腐败,但要明白:这不是综合素质评价本身的问题,而是管理制度的问题。因此,为了真正落实综合素质评价,还需要改革管理制度。

第二,必须建立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人们之所以对综合素质评价有种种担心与顾虑,根本原因在于综合素质评价的信度,而这又源自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如果综合素质评价失去了信度,评价结果自然难以在高考中发挥实质性作用或者被用人单位利用,而且评价本身对学生也起到了“反教育”的作用。因此,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必须建立起完备的社会诚信体系。首先,如果发现学生以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则应禁止该学生在三年内(或其它合适的年限)再次参加高考。其次,如果发现教师、教育管理工作者或其他公职人员造假,则应停止其公职。再次,如果是相应的领导造假或参与造假,则应开除其一切公职。只有如此清晰的界定了造假的后果并严格予以执行,综合素质评价所需要的诚信体系才会形成。

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对于在综合素质评价中造假的学生,不论是由其本人造假还是其监护人造假,都必须给予处罚(如禁止三年之内参加高考);如果姑息了这一行为,将不利于学生的发展,亦不利于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如果学生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造假而得不到处理,那综合素质评价对该学生和其他学生不仅起不到教育作用,而且还起到了反教育作用。第二,如果某学生在综合素质评价中造假得不到严厉的处罚,则会带来更多的人在综合素质评价中造假,最终使综合素质评价千疮百孔,形同虚设。第三,诚信本身就是学生综合素质的一部分,如果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学生违背了诚信原则而又不给予处罚,那就等于说综合素质评价违背了自己制订的原则。第四,触犯了诚信规则,接受处罚,这就是法制意识的前身,有利于法制社会的建设和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对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不诚信的学生给予处罚,或许是建立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良好突破口。

第三,充分发挥“熟人”在综合素质评价中的作用。所谓“熟人”,就是指对被评价者非常熟悉的人。因为是“熟人”,所以他们对被评价的学生最熟悉,其评价才最真实。正是这个原因,国外非常流行“同行评价”。如果诚信体系和惩罚机制完善,熟人在评价过程中不敢轻易替某些人作弊。同时,为了最大程度地防止“熟人效应”(即评价者在评价过程中为自己的熟人争取不正当的利益),评价过程必须是一个公开辩论的过程,并以相应的方式(如录音或录相)备案。在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熟人”应包括学生自己、同学、父母、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因此,综合素质评价必须建立一个由学生、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定委员会。在具体评价时,应先由学生陈述自己一两个方面的优势,并提供证据;然后由评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再经过公示以及申诉;最后评价结果。如此评价,不仅操作性强,而且也避免了不同评价主体评价结果合成难的问题。

所有的保障机制,都需要主管部门做出顶层设计,并以政治的力量加以保证,而不能仅仅依赖某些学校、某些地区进行试点,因为这些保障机制涉及到整个社会的问题,而不是仅涉及某些学校、某些地区才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崔允t,柯政.关于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研究[J].全球教育展望,2010(9):5.

[2]王道俊,郭文安.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105.

综合素质考评方法细则范文第3篇

传统的语文素质评价方法已经不再适应当前语文教学的目标,也不符合当代语文教育的特点。传统的语文素质评价方法相对单调,以至于使家长、教师、学校以及学生个人都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考试成绩好的学生就是好学生;教出来的班级,考试平均分高,老师的教学水平就高;升学率高的学校教师教学水平高的学校。“考考考,老师的法宝;分分分,学生的命根。”考试成为了检验学生学习情况的手段,分数成为了学生学习的目标。考试分数成为了区别好与不好的标准。这种重结果轻过程的做法与教育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完全成为了为考试而教学,忽略了教学的本质是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因此,高中语文教学在全面落实《新课标》的同时,构建起一个全新的;符合当前教学实际的;有利于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科学的评价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二、高中语文实行科学评价的内容

高中语文科学评价主要应该是对学生的语文综合素质进行评价。评价需要结合先进的学生评价理论,对学生的语文综合素质进行客观的、全面的、综合的、动态的评价。科学评价不是一时一刻的评价,他应该贯穿学生的学习始末,既有对平时学习情况的分析,又有最终学习效果的总结。高中语文科学评价要以中学教学论和《新课标》为依据,以高中生的身心发展特点为参考确立相应的评价内容。具体来说:评价的内容主要应该包括:语文的听写读说能力;语文的学习方法与学习习惯;合作学习和交流能力;语文实践能力和语文创新的能力等。根据《新课标》要求,又可以将听写读说能力进一步细化。听可以细化为:听知能力和听评能力;说可以细化为:语音能力、思维能力、运用语音、表情、手势表情达意的能力、组织语言的能力;读可以细化为:认读能力、理解能力、鉴赏能力;写可以细化为审题立意能力、布局谋篇能力、运用表达方式能力、修改文章能力。

三、高中语文实行科学评价应遵守的原则

1、综合性原则

综合性原则包含了评价内容的综合、评价方法的综合以及评价时间的综合。从内容上来说:高中语文科学评价应注意知识评价与能力评价相结合,课内评价与课外评价同步。由高中语文的听写读说能力;语文的学习方法与学习习惯;合作学习和交流能力;语文实践能力和语文创新的能力等综合构成。从方法上来说:应该采用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相结合、等级评价与质量评价相结合、现状评价与发展性评价相结合。重视学生考试成绩的同时,也应该重视学生的日常表现,加强对学生平时表现的观察记录。从时间上来说:评价的焦点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过去,同时更应该关注对现在和未来的评价,这也是科学性的显著体现。

2、主体性原则

传统的学生评价工作一般是由教师来完成,科学的评价应该拓宽评价的主体,使评价的主体不再仅仅局限于教师,而是变为教师、家长、学校、学生共同参与评价。由于不同评价主体身份不同;基本认知不同;价值观念不同。所以,采取多主体共同评价的方法可以全方位,多角度的对学生作出最全面也最准确的评价。同时,学生的互评与自评可以让学生发现自己的不足,取长补短,有利于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

3、超前性原则

超前性需要根据学生自身的语文学习具体情况,对学生的未来发展作出相应的指导,有利于学生在今后的发展。从学生的基本情况中预见未来将出现的问题,做到提前预防;同时也可以发现学生自身的潜力,为学生未来的发展指明道路。

四、高中语文科学评价的方案

根据高中语文的教学特点,我们可以将高中语文科学评价按照分为:课内评价;语文活动评价;期末评价。

1、课内评价

课内评价一是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学习状况。可以采用教师评价与学生互评、自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进行评价。评价的结果以等级表示,如:甲(很好)、乙(较好)、丙(一般)、丁(较差)。另外,课外评价也应该对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和语文实践能力进行评价,这类评价叫需要需要采用教师、家长、同学以及学生自己多方共同评价,最后以等级形式记录。

2、语文活动评价

语文活动的内容十分丰富,其中就包括:演讲赛、辩论会、读书交流会、文学座谈会、课外练笔、朗读比赛等。教师可以为每位学生建立一个语文活动档案,让学生对每次语文活动作出记录。并对每位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同时,也可以让家长对学生在家中为语文活动所作的准备工作进行评价。最后再结合学生对本次语文活动的自我评价。由教师给学生在每一次语文活动中的表现评出等级。值得注意的是:在有关阅读的语文活动中,教师可以将学生的读书笔记作为重要的评价标注。

3、期末评价

说到期末,当然免不了说到考试,单要注意的是,考试只是评价学生的一个方面,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首先,在试题的设计上,教师要充分考虑到语文课程的特点,应把考试的重点放在阅读理解和写作两个方面,因为这正是语文最实用,也是最能考察学生语文水平的题型。期末评价的总成绩我们可以用“期末考试成绩+课内评价成绩+语文活动评价成绩”来表示。

综合素质考评方法细则范文第4篇

为了做好我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根据周至县教育局关于《周至县2019年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及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2019年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一、 目的和基本原则

推行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作用,使评价过程成为促进学生发展和提高的过程。通过综合素质评价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顺利进行探索科学的评价体系,为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保障。

综合素质评价的基本原则: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德、智、体、美等多方面综合评价学生的发展;坚持评价内容的多元化、评价方式的多样性和评价功能的激励性;坚持对学生的统一要求与关注学生个体差异、特长相结合;坚持形成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坚持评价过程的公开、透明,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 组织机构

1、成立四屯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

组  长:李先进 

副组长:周小会  赵亚宣  杨永峰  

成  员:侯选强  杨  羽  张鹏军  马海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杨永峰担任。

学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的评价工作实施细则,指导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审核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细则及规章制度,培训学校评价委员会工作人员;接受咨询,处理申诉,查处违规行为;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程。

2、成立由校长、教师、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评价委员会。

校长:李先进

教师:任米荣  郭慧蓉

家长代表:王宝琛  

学生代表:吴  浩  吴佳鹏

学校评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周至县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评价程序和规则;确定班级评价小组成员;组织并监督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对评价中出现的问题予以澄清和仲裁。

3、成立班级评价小组,具体负责班级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成员由班主任、科任教师代表组成,由各班主任担任组长。

班级评价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班级学生评价工作;为学生做出综合性评价;接受学生、家长的咨询。

三、 评价内容、标准与方法

(一) 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分为六个维度: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

(二) 综合素质等级评价标准说明

道德品质

有关材料:(1)班主任期末评语的原始资料;(2)奖励或处分等情况、记录;(3)为班集体、同学服务的证据;(4)讲文明礼貌的记录。

等  级

评      价      说      明

A(优秀)

1、 思想品德素质综合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

2、 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

3、 尊敬师长,与同学和睦相处;

4、 经常热心为班集体、同学服务。

B(良好)

1、 思想品德素质综合评价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

2、 能够遵守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

3、 能够热心为班集体、同学服务。

C(合格)

1、 思想品德素质综合等级评定为“合格”;

2、 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改进比较明显。

D(不合格)

1、 有经常性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2、 有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记录。

备注:凡被评为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评价等级原则上定为A(优秀)。

2、公民素养

有关材料:(1)有乐于助人的原始证据;(2)有参加社区公益活动的证据;(3)有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及参加社会环保的记录;(4)有关心家庭成员、孝敬父母长辈的证据。

等  级

评      价      说      明

A(优秀)

1、 有自信、上进心强;

2、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区公益活动;

3、 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4、 主动关心和帮助学困生;

5、 关心家庭成员,孝敬父母长辈。

B(良好)

1、 有自信,上进心较强;

2、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区公益活动较为积极;

3、 能够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不良记录;

4、 关心和帮助学困生较为主动。

C(合格)

1、 有自信,上进心强;

2、 能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区公益活动;

3、 没有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不良记录;

4、 能够关心和帮助学困生。

D(不合格)

自我约束力差,有损害集体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3、学习能力

有关材料:(1)阶段性学习水平考试与考查成绩的原始记录;(2)个人学习计划、学习总结或反思笔记;(3)理化生实验考核原始成绩单;(4)综合实践活动原始记录;(5)校级及以上学科获奖记录或证书、个人的实践活动成果或作品。

等 级

评    价    说    明

A(优秀)

1、90%以上课程每学期终结性测评各科成绩均达到“良好”及以上;

2、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综合等级评价结果为“优秀”;

3、学习十分认真,课堂上积极主动,作业完成得很好;

4、能够制定有效的学习计划,善于在学习中反思和总结;

5、理化生实验操作考核均达到A等级。

B(良好)

1、60%以上课程每学期终结性测评各科成绩均达到“良好”以上,且没有“不合格”的测评成绩。

2、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综合等级评价结果为“良好”;

3、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

4、能够制定较为有效的学习计划,能够在学习中反思和总结;

5、理化生实验操作考核均达到B等级。

C(合格)

1、所有课程每学期终结测评平均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2、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综合等级评价结果为“合格”;

3、学习态度一般,不旷课,基本能按时完成作业;

4、能够制定学习计划;

5、理化生实验操作考核均达到C等级。

D(不合格)

1、不能主动学习,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能力与学习态度差;

2、有经常抄袭作业现象,考试存在作弊现象;

3、所学课程平时学期终结性测评各科平均成绩有“不合格”。

4、交流与合作

有关材料:(1)参加学校或班级活动记录;(2)有自己与他人交流合作完成任务的证据;(3)有关心集体、为集体争得荣誉的证据。

等   级

评      价      说       明

A(优秀)

1、主动关心集体、维护集体利益;

2、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有益活动;

3、团结互助,善于与他人合作共同完成任务。

B(良好)

1、关心集体较为主动,维护集体利益;

2、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有益活动较积极,较认真;

3、团结互助,能够较好与他人合作共同完成任务。

C(合格)

1、关心集体,维护集体利益;

2、在校内外各项活动中表现一般;

3、团结互助,能够与他人合作共同完成任务。

D(不合格)

1、不关心集体,不能维护集体利益;

2、经常不参加校内外各项有益活动;

3、不能团结同学,不能与他人合作共同完成任务。

5、运动与健康

有关材料:(1)体育与健康课程学习情况及考查成绩;(2)有终结性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记录;(3)有坚持参加体育锻炼、保持良好生活卫生习惯的观察记录;(4)有在某体育项目上有一定特长或有参加校级及其以上体育活动的获奖记录。

等   级

评      价      说      明

A(优秀)

1、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及生活、卫生习惯;

2、体育与健康课程学习努力认真;

3、经常参加体育活动或在某体育项目上有一定特长;

4、体育与健康课程总成绩和终结性测试达到“优秀”;

B(良好)

1、有较为良好的身体素质及生活、卫生习惯;

2、体育与健康课程学习较为努力;

3、参加体育活动或在某体育项目上有一定特长;

4、体育与健康课程总成绩笔终结性测试达到“良好”。

C(合格)

1、身体素质及生活、卫生习惯一般;

2、体育与健康课程学习基本努力;

3、能够参加体育活动;

4、体育与健康课程总成绩笔终结性测试达到“合格”以上。

D(不合格)

1、经常不上体育与健康课

2、体育与健康课程总成绩和终结性测试“不合格”。

6、审美与表现

有关材料:(1)有音乐、美术课学习情况及考查成绩的记录;(2)参加艺术活动的记录;(3)在艺术方面有一定的特长或有在校级以上艺术活动中的获奖证据。

等 级

评    价    说    明

A(优秀)

1、积极参加艺术活动或有艺术特长,在艺术活动中获奖;

2、音乐、美术课学习努力认真,学习成绩达到“优秀”及以上。

B(良好)

1、参加艺术活动较积极;

2、音乐、美术课学习基本努力,学习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C(合格)

1、能参加艺术活动;

2、音乐、美术课学习基本努力,学习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D(不合格)

1、经常不参加艺术活动;

2、音乐、美术课学习不够努力、学习成绩“不合格”

注意:

(1)对D等级的评价特别是道德品质、公民素养的评价,应极其慎重,公限于个别学生,且能做出清楚明白的解释。

(2)如有所列条款以外的其他材料,经班级评价小组审核并经学校评价委员会同意也可采用,采用时如何确定等级,由学校评价委员会决定。

(三)呈现方式及使用

综合素质评价呈现方式包括等级评价和综合性评语两个部分。

1、等级评价

从六个方面所包含的要素及其关键表现入手,通过整体判断,给每一个方面定一个等级,以A、B、C、D的方式呈现。

2、综合性评语

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整体描述,要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

(四)评价方法

1、自评

学生根据本人平时表现,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各个方面的要求,写出自我评语。

2、互评

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各方面的要求,结合学生平时表现、学生本人自评,班级同学之间进行互评,写出评价意见。

3、班级评价小组评价

在学生自评互评基础上,班级评价小组以学生的日常表现为依据,通过观察、访谈和调阅学生的成长记录袋等方法,参照互评结果确定等级。

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应从学生的整体表现入手,将日常的片断事实和记录作为评价依据时应慎重,避免以偏要概全。

对于评价小组成员之间的分歧,要通过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评价结论。对于原则性的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评价委员会研究决定。

评价结果报学校评价委员会审核确认。

四、评价制度建设

(一)建立公示制度

1、学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要将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进行公示,并通过一定形式,向家长做出明确说明。

2、学校公示评价委员会的组成办法以及组成人员名单,公示各班评价小组的组成办法以及组成人员名单。

3、评价工作结束后,其结果要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并以适当形式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学校公布评价结果要充分考虑并消除对部分学生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及时召开学生家长会或家长座谈会,沟通信息,化解矛盾,保持稳定。

(二)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

1、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评价委员会都要确定专人负责举报和申诉的处理工作。

2、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评价过程中可能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评价结果存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一周内,首先向学校评价委员会举报或申诉。学校评价委员会对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及时解决,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无问题的要耐心解释。

3、如果对学校评价委员会的处理不满意,学生或家长有权向县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举报或申诉。

(三)建立诚信制度

1、学校评价委员会要与所有的班级评价小组组成人员签订协议,建立诚信记录档案。

2、学校要对教师进行诚信教育。要求教师必须对学生一视同仁,以学生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客观公正评价学生。

3、学校要对学生、家长进行诚信教育。自评、互评都应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家长要帮助学校与学生做好评价工作,不为学生提供虚假证明书,不影响学校的评价工作。

4、学校的诚信记录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参考。诚信记录不良的教师不能作为评价小组的成员,三年内不能评优评先;情节严重者以严肃处理。

(四)建立评价质量监控与完善机制

1、在评价工作中,学校评价委员会要对评价质量进行监控,充分了解有关信息,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2、学校评价委员会要对各班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如有重大问题要重新组织评价,对弄虚作假的情况要在诚信记录中记载。

3、每学期学生评价工作结束15日内,学校将评价工作总结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加强过程管理,完善校本评价

学校要以我县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重要契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努力完善校本评价,把校本评价视为真实描述、记录、反映学生发展历程和状况的过程,视为教育过程、学生发展过程。在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对学生日常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档案管理,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情况,为公正评价每位学生提供真实、客观的第一手资料。

要分学期认真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完成《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项评定表》。并将评定结果及其相关内容如实记入《陕西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并将此项工作与学生管理的其他工作进行整合。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学校要高度重视。要认真学习县教育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好培训工作,制定好实施方案,并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平稳推进和顺利进行。

综合素质考评方法细则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一)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深化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最重要的目标。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描述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状况、社会公益活动和日常表现等真实、典型的内容,反映学生的素质发展状况,为高等学校录取学生提供更多的信息,并逐步成为高等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参考之一。同时对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教育教学有重要的引导作用,通过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目标、内容、方法、制度等方面的探索,稳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二)体现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发展状况。对普通高中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的基本出发点是衡量学生全面发展的状况,综合素质评价坚持内容的全面性,体现学生之间的差异,关注学生的特长和潜能,促进学生在打好共同基础的同时,实现有个性、有特长的发展。通过对评价主体的互动化、评价内容的多元化和评价过程的动态化,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

(三)探索科学可行的评定方式方法,加强评价制度建设。根据我省普通高中教育的实际,制定科学可行的评定方式、方法和规范,完善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加强公示、监督、申诉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工作的实效和公正。通过探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形成素质教育实施与保障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引导中学实施素质教育,体现高中新课程改革精神,反映高中新课程方案的要求,通过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结果的使用,给高中教育正确的导向。

(二)操作性原则。方案实施要为普通高中学校、高等学校和社会各界理解并接受,要使普通高中教学组织、考试考查组织、高校录取等方面的操作简便、直观。方案的指标体系制定要合理,有较强的可评性,评价要有多元主体的参与,评价操作要实现信息化。

(三)公平性原则。加强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制度建设,提前公布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人员和有关规章制度,并广泛征求师生和家长的意见。保障评价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对学生作出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

(四)发展性原则。坚持过程性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的重要功能。注重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适当收录反映学生成长过程和发展水平的描述与实证材料。正确发辉评价的激励、发展功能,突出评价对学生全面发展的促进作用。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全面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客观反映学生的个性差异和个性特长。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的全面指导。

(二)各市成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学校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咨询、投诉、复议等事宜的处理。各市的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学校实施,校长是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综合素质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对学校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投诉和复议申请。

四、评价内容和方法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模块修习记录、基本素质评价、实验操作考查和信息技术等级等四个方面。模块修习记录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各科目学分获得情况和各科目各模块修习情况。基本素质反映学生的道德素养、文化素养、综合实践、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等各方面情况。实验操作考查反映学生在科学领域的实际操作能力。信息技术等级反映学生在技术领域的信息技术能力和素养。

(一)模块修习记录

普通高中课程由学习领域、科目、模块三个层次构成。根据学分管理的要求,学生修习课程的情况通过三年学分进行管理。学校通过学分记录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学业成绩。学生学业状况通过学分记录予以量化反映,通过适当的描述反映学生成长发展过程。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粤教基[*]47号文“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表”要求,学生毕业的必修学分要求:每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年内必须获得必修学分116分(包括综合实践活动23学分);学生毕业的选修学分要求:选修学分在28分以上,其中选修二至少获得6学分。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中要将必修学分、选修学分和各学分对应修习的模块名称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二)基本素质评价

依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中的基础性发展目标,基本素质评价的内容包括道德素养、文化素养、综合实践、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等五个方面。

1.评价内容

具体维度、要素和评价内容见附件一。

2.评价方法

采用学生自评和他评相结合的方式,以写实性文字描述为主,提供实证材料等对学生的基本素质进行评价。在评价中要根据基本素质的不同内容,采取相应的方法。

(1)道德素养

学生道德素养的评价,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成长记录、教师和同学的评价等,由学生的自我评价为主,同学互评为辅。

(2)文化素养

学生文化素养的评价,根据学生学分管理档案,对学生所得学分的总量、学分的分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真实反映学生的知识结构和学习兴趣。通过学生学习兴趣、学习方法、学习成绩客观反映学生的学习能力。

(3)综合实践

学生综合实践的评价,根据学生在综合实践活动中的表现及完成情况,参加研究性学习活动、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的实证材料等,客观反映学生在综合实践方面的表现。

(4)身心健康

学生身心健康的评价,根据学生在学校体育课程、体育活动中的表现和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表现,客观反映学生身心健康状况。

(5)艺术素养

学生艺术素养的评价,根据学生在学校参加艺术活动的表现及作品,客观反映学生的艺术表现能力和审美能力。

3.评价结果呈现

基本素质评价由学生本人描述性记录和具体作品名称等呈现,学校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的描述或记录予以确认或补充,尤其应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同时提供能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状况的典型材料。

(三)实验操作考查

1.考查内容

实验操作考查内容涉及科学领域和技术领域中通用技术科目的必修学分对应的模块内容。以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由省制定《普通高中实验操作考查要求》,着重考查学生在实验范围内的观察能力和操作技能。

2.考查方法

各地级以上市统一命题,由各学校设立实验考查考场,负责实施考查。

3.考查结果呈现

实验操作考查成绩按以等级呈现,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将考查结果的等级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四)信息技术等级考试

1.考试内容

信息技术等级考试内容涉及信息技术科目的必修和选修内容。以《课程标准》为依据,由省制定《普通高中信息技术等级考试大纲》,规定各个等级考试的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具体目标要求,公布试卷结构和题型。

2.考试方法

普通高中信息技术等级考试由广东省考试中心负责提供统一的试题及考试系统,各地级市教育局的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负责将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3.考试成绩呈现

信息技术等级考试成绩按以等级呈现,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五个等级。将考试结果的等级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五、评价结果的使用

评价的结果是学生综合素质的具体反映,学校将评价结果通知学生个人及其家长;评价结果作为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依据之一;评价结果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或退档的依据之一。

六、保障措施

为确保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能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地进行,发挥评价对学校发展和学生发展的促进作用,要建立和完善评价工作的公示、诚信、监督、申诉等制度。

(一)各市在评价工作开展前,将评价的内容、方法、评价结果的使用等向学校做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对学校进行评价工作实施的培训。对学校的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在评价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接受社会及学生家长对具体学校评价工作的投诉及情况核查。

(二)学校在评价工作开展前,将本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具体程序、工作小组人员构成进行公示,对以班级为单位的评价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定、公示评价结果,受理咨询、投诉、复议申请,对评价过程中行为不当的教师进行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