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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履行方案

社会责任履行方案

社会责任履行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资源消耗;反哺平衡;行政控制;文化经济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0)05-0031-05

一、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一种理论范畴,更重要的是,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是关系全社会发展的大命题。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部意义在于建立和维护理想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并使企业有效履行社会责任,实现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最大限度利用,达到资源配置、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的协调一致,最终实现国家和社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帮助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并逐步开展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实践。我国从2005年以来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方面所作出的各种努力和积极尝试应当肯定,但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具体实践中尚未取得重大进展,其中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和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管理模式(制度)创新上存在根本。本文对此进行相应探索。

二、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新认知

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体系建立以来,已经初步形成了某种主流知识框架,日益影响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其中推介联合国“全球契约”行动和众多国际社会组织倡议的企业社会责任推进行动纲领成为核心内容。而实行美国建立的SA8000社会责任体系也成为国内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一个样板。SA8000第二届国际年会2001年在深圳阳光酒店举行,集中研究探讨SA8000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解决。从1995年以来SA8000已在中国大陆广泛推行,共有超过8000家企业接受过跨国公司SA8000标准的审核,只有53家企业通过审核获得认证[1]。而中国真正以自主意识开展标准化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始于2005年国家电网公司,2006年3月国家电网公司了我国第一份正式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06年成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元年。2006年9月深圳市证券交易所颁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2006年11月联合国全球契约峰会在中国上海召开。2007年中远集团的社会责任报告荣登联合国全球契约典范榜,在联合国全球契约网站向全球公示,中远总裁姚家福被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约请参加全球契约领导人峰会。中远集团的成功源于严格按照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一系列的行动指南和操作规程实施企业管理,编制相关报告,其中包括ISO9000质量认证,ISO14000环境认证、ISO17799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信息安全认证标准等。其整体可持续发展报告执行GRI2006版(G3)标准[2]。

由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路径主要依赖国际上已经形成的理论体系和操作标准,我国近年来普及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理论建树和实践成果并无取得突破性进展。

其实,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虽然是全球性问题,但首先仍然是国家内部经济社会问题。如果从战略思维上回到企业诞生的原点来考察,也许这一问题的内核显得更为真实和易于理解。企业从其自身运动规律,一定是国家投资人、社会投资人或私人企业主考察当地可获得资源、政治经济环境和人文社会环境后作出的决策。企业一旦在某个时点选择某个地点注册,就成为这个区域内的拟制生命体,与其他生命体一样共同享有地球供给的阳光、空气、水资源和该地区的其他各种配套资源,相应地也要像其他主体一样全面遵守该地区的社会规则体系,履行社会义务。企业社会公民概念正是基于这一逻辑现实成立。

对企业社会公民性质理解的困惑目前主要在企业能否像现代合格公民一样实现自身的理,比如遵纪守法、勤劳工作、修德善行、积极奉献和勇于改正错误,能否实际上获得公民待遇或类公民待遇,能否像社区公民那样实现企业与公民无障碍交流和沟通。由于目前缺少企业公民的相关行为准则,企业公民概念显得相对空洞无物。因此人们至今质疑企业的公民身份。根据法国社会学家狄冀的观点,人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他的个性越发展,也就愈感到与他人密切联系,从而也就愈是社会的。每个人之所以处于连带关系中,就在于他对他人有用,其他人对他也是不可缺少的。他必须尊重别人的活动,否则就会影响所有的人。一个人的不幸影响所有人,一个人的幸福使所有人受惠[3]。一旦社会连带关系形成,企业就应当至少按这种公民标准去衡量。

治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除了参借国际经验和相关标准以外,应当找到适合自己国情的解决办法。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一国的“文化经济”角度下手,以国家行政权力去落实,其中理念最重要,制度是关键。企业成立以后,不管其占有多少空间,从正式运行那天起,就开始分配社会资源、消耗社会资源和参与共同塑造社会环境。被企业分配和消耗的社会资源应当由企业及时回补,而且必须以超出公民的标准回补。“文化经济”可以说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基础上生成,它不纯粹从经济角度入手,却依凭世界经济现实,吸纳中国文化精髓。中国的企业永远都是在中国文化土壤里诞生的经济体,本身带着中国文明发展的足迹。在中国没有纯粹独立的私有的企业,也没有完全离开中国社会政治文化的企业经济。“文化经济”的视角即确认每一个中国企业在中国落地生根后,享受了中国本土一切便利和社会资源。中国企业已遇到有史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得益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几十年来营造的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和文化条件,当这些条件无偿提供给企业时,相当于企业被“母亲哺育”成长,为了回报母亲和建设未来更加美好家园,企业被要求在成立时增加社会责任义务约束包括设立一笔专门的社会责任保证金、签署详细条款社会责任承诺书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计划书等等,这是完全合理的公平的。同时企业自诞生时起就对国家和社会形成负债,需要在其日后的经营管理行为中清偿债务。新立企业应当无条件接受这一更加彰显中国文化价值的新型企业社会责任观念模式,对于已经成立的企业则要逐步参照这个模式进行改造整顿。当然这里最重要的是企业转变观念和社会转变观念,如此改革无非是把以前企业逃避掉的义务和责任进行弥补,把漏洞堵上,并不是给企业增加新的义务和责任。企业应当在这种正确导向下学会适应承担自身本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抛弃由来已久的社会流弊和商业上唯利是图的恶习,积极对国家和社会进行反哺,实现对其消耗的社会成本的回补和平衡,保证国家社会长久和谐和可持续发展[4]。

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反哺平衡机制建构纲要

无论从何种角度,中国的企业已不能再逃避社会责任履行这个现实主题了。我们今天使用的是经济问题分析中的文化伦理视角,核心是理解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中的反哺平衡原理。虽然不是使用纯经济学[光和法律[光,但它更适合中国人的思维习惯和国情,而且更有助于在我国顺应民心地推进全社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这一宏伟目标。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上的反哺平衡机制。反哺平衡机制的建构应当考虑以下层面的内容:

1.深入民心地倡导贯彻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反哺平衡观念

早在1981年位于美国新泽西州的制药企业MerCk.Co默克公司花费了2.3亿美元研发一种用于治疗河盲症的药品Ivermectin。几个世纪以来,这种疾病折磨着邻近河流的赤道地区的贫困居民。尽管非常清楚这些居民无力购买这种药品,但是默克公司最终还是决定生产Ivermectin,并免费分发给需要这种药品的居民,从而挽救了成千上万的当地居民的健康和生命[4]。这里我们并无为默克公司唱赞歌之意,倒是从中悟到一个道理:不管默克公司此举是否得到政府的补贴或有其他商业上的运作背景,默克公司的奉献已经使成千上万的美国人受益而且是底层困苦的美国人受益,受益者完全免除支付这一笔巨大的医疗药费开支。这一公益性行动的社会责任分量是足够重的。默克公司自愿承担的该笔巨额研发生产费用也许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年度利润甚至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福利,但换来了成千上万美国人的痛苦解除和幸福生活,这仍然是企业生产的价值。当然默克公司作为一个大型制药企业,自身非常明白其对社会的影响和对当地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之所以愿意出这笔钱,更大的理由恐怕还在于默克公司的平衡观念,即公司生存成长和获取利润所依赖的正是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当地那么多人得同一种渊源于水的病,未必与默克公司没有关系,默克公司以善举形式快速研发治疗药物免费分发是极其智慧的作为,比政府责令其作为并处以行政罚款或居民后被判令赔偿的结局要好一百倍。

我国还十分缺少像默克公司这样的自知的智慧的企业,责任平衡观念还十分淡薄,往往是企业明明消耗享受了资源便利或者做了施加于环境和社会不利影响的行为,就是不承认和无意识,甚至是出现集体无意识。而社会和政府也习惯于放纵和装聋作哑,不到死人的程度绝不会加以整治。所以,从国人的文化心理特性出发,攻其软肋,使其不得不意识到压力和责任,这是解决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关键。这个关键就是使用反哺原理作为国民教育和企业教育的首要手段。反哺原理的要害是宣讲“孝道”――父母生养儿女,儿女回报父母;企业诞生于社会,社会滋养了企业,企业必须回馈社会。能够创立企业的人已是成熟的社会人,不能过于依赖“父母”,对社会作出明确的承诺和实际的奉献是完全必要的。只有人人即每一个企业都对自己未来行为负责,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继续,社会被人和法人消耗掉的资源才能得到及时回补,社会生态环境在这种不断补给的循环中才能获得平衡。在改变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问题认识上,这是一个革命性思想。政府应当首先重视这一点。2008年初,国务院国资委虽然《关于推进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但还远远不够,需要在更高层次上更广范围内进行宣讲和推动,才能真正提供思想指导上的保证。

2.摈弃企业全面自动履行社会责任的旧观念

企业按其本能只是一个经济人,经济人最大的动力在于追求利润最大化。趋利避害是企业的自然倾向,即使中国国有企业仍不能免俗。对于企业主来说,他们的算盘比谁都精。行业俗称“企业的利润是抠出来和省出来的”,现在很多企业的“利润”却是“损”出来的。“损”出来的结果有三个受体:一是国家,二是社会,三是个人。目前,由于国家经济政策保持高速增长的目标安排,社会和政府对“损”出利润的容忍度相对比较高,而老百姓为了生存往往直接参加在“损”的行动中,所以对企业“损”出利润的事实装作视而不见。所以,当社会倡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各方姿态都很微妙,说到底,政府仍有半管半放的心态,寄希望于企业自动履行社会责任,不想全面强制执行社会责任履行标准。这种旧观念是有害的,应当予以摈弃。举一个例子说明坚持这种旧观念的危害性。河北石家庄三鹿奶粉集团董事长田文华2008年4月荣获“中国首届企业家创业奖”,其“先进事迹”报道频频见诸新闻媒体,2007年三鹿集团获得了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其所生产的三鹿奶粉也多次被国家质检总局评为免检产品并被指定为国家航天飞行员惟一奶产品。可就在2008年的9月17日,田文华因毒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并对其正式刑事拘留,2009年1月23日被判处无期徒刑。经查,掺有三聚氰胺的700多吨三鹿奶粉销往全国20多个省市,累计超过30万婴幼儿成为患者,还有无数潜在受害者包括成年人仍处于惊恐不安之中。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引咎辞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紧急调拨几个亿的资金用于处理赔偿三鹿奶粉的受害消费者。三鹿集团属于国内十分典型的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如果光看企业的表面言行,听任其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也许今天还无法停止其给社会造成的危害[6]。

3.批判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认识上的错误言论

本来,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还相对肤浅, 而且对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普遍存在不信任。2007年1月15日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代表全国200家房地产企业联名发出“和谐社会――责任地产”倡议,承诺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行为,按照房地产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确定商品房价格,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哄抬房价,所有商品房都明码标价,不以任何方式囤积房源。但是消费者对此并不买账,中国房商网的网上显示:70%的人认为是作秀[7]。如果学界轻率地发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错误言论,只会导致公众认知更加混乱。比如有人主张“过分强调社会责任会大大降低企业生产效率”;“在中国提倡企业严格履行社会责任并不现实,真正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至少还需要30年”。这些都是错误言论,必须加以纠正。远洋地产集团董事长任志强先生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第44期“燕山大讲堂”上讲到:“这边生产假药,那边是给政府捐钱;其实恰恰是没有解决好自己的社会责任问题。真正的社会责任,是我们不要生产那些伪劣产品,不要对我们的员工不好。现在,社会责任把路引偏了。”这里“引偏”的责任,主要在学界,而企业界大多数企业还缺少社会责任意识,主观倾向上不愿意承担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往往闻风鼓噪见机行事,以学界错误言论作为逃避社会责任履行的挡箭牌。没有正确的理论必然没有正确的行动,企业做不到,做不好,不全在企业本身,舆论的引导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贯彻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反哺平衡思想观念时,除了宣讲教导民众以外,堵住错误言论传播也是不可缺少的环节。

4.反哺平衡程序方案设计

从目前国际已经成熟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来看,不外乎规范企业日常运行中各种涉及社会责任的具体行为,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对象、工作范围的限定,最低工资限定,工作福利限定,节能排污限定,采购行为标准限定,安全与健康责任限定,公益责任限定,社区和谐责任限定和消费者责任限定等等。这些指标的设定涉及了企业产供销和人财物关涉社会责任的各个主要方面,但并没有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全部内容。而且这些指标在国外基本上已程式化,移植到中国以后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企业现实。最关键的问题是缺少对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釜底抽薪”式有效的核心理论包括操作方法和程序,用起来的企业存在“食洋不化”,没用起来的企业还“望洋生畏”。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体系需要重新设计。根据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新认知,解决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和行为模式问题。官方和社会组织的重点工作是帮助企业彻底洗脑,用科学发展观思想建立全社会普遍认同和有强制约束力的企业社会责任规范,迫使企业学习理解并接受应用。整个过程相当于一场像改革开放时期兴起的那种思想革命和创新运动。这场全民运动的关键是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反哺平衡的具体方案和实施措施。

反哺平衡程序方案的具体设计思路为:反哺平衡作为实施企业社会责任一项重大的政府工作和社会工作目标,应有通盘工作方案。工作方针是狠抓源头治理,着[责任的落实;工作程序是中央立法建制,部门和地方严格执行,企业积极响应,社会配合支持;工作重点是“抓两手”,一抓企业成立关口,二抓已有企业的整改;工作具体内容是对新成立企业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保证金、强制签署详细条款社会责任承诺书、提交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计划书、企业责任投资报告和违背企业社会责任的后果弥补方案;改革企业征信系统和社会评价系统,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其能够继续正常运行的“通关”指标;对已经成立的企业设置社会责任量化改造目标方案并确立为企业年检的硬性指标。这里的方案内核参照比较了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实践案例包括国家电网公司、中远集团、中国移动和宝钢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的案例,也吸收了国外企业及其跨国公司在中国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运行经验情况。更多地避免在“标”的层面着[而在“本”和“源”上下功夫。至于更加细化的有关反哺平衡方案的工作规则还需在本方案得到政府认可社会认同以后进一步研究制定。

5.国家行政权控制下的反哺平衡目标实现

2007年,我国迄今为止最大的企业社会责任推进NGO组织《WTO经济导刊》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研究中心对全国200家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尽管样本企业的代表性并不充分,但调查的结果仍然反映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态处于低级水准[8]。实际情况可能比报告显示的更为严重。我国大多数企业目前连纳税的义务都不愿意承担,想尽各种办法逃税避税,断定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已达到理想水准显然是极其不可信的伪命题。

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目标的实现,首先一定是在政府行为的推动下完成的,这并不违背依法行政的原则。目前基于企业自动和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机制缺失,政府必须在兼顾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前提下,利用国家力量打造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坚实平台,担纲主导责任政府角色。过分依靠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工程还为时过早。目前在我国,政府的行政权控制是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目标的惟一有效手段。

政府行政行为控制的主要方面为: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行动纲领、具体执行方案、操作流程和配套制度;建立国家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基金组织,保证企业责任投资的后续性和延续性;调整国家各级市场管理行政系统,增设企业社会责任管理部门或称CSR部门,履行征收社会责任保证金、审核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计划书和企业责任投资报告、监管企业签订详细条款社会责任承诺书和企业违背社会责任的后果弥补方案;改善升级企业征信系统和评价系统,将履行社会责任结果纳入征信系统和评价系统,使企业融资和年检时受到直接制约;组织成立社会责任市场纠察机构,对已经成立运行的企业开展常态规范化检查和纠察,行使对违责任企业的处罚权。政府只有在这种行政权力架构下以国家强制做保障,才能在我国真正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走入正轨,使企业通过实际行动和实在表现去反哺其赖以生存运转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从而补足其在社会生态链中对各种资源的消耗,达到回补其消耗的自然社会成本,并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积蓄相应的后续资源,体现企业对社会所起到的真实作用,实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反哺平衡目标。只有这样才能改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过于依赖国家和社会的心态,让所有企业真正体会和认识什么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反哺平衡的经济度量和结局展望

根据经济学总量平衡原理,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实现平衡需要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企业生产是面对市场需求同时追求实现社会供给的计划性活动,企业生产必然消耗自然社会资源。企业追求利润是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社会所必须的条件。企业生存发展离不开市场,更离不开社会。企业生产消耗的自然社会资源可以用统计GDP等方式加以度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需要进行经济度量,而履行社会责任的反哺平衡同样需要经济度量。

度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反哺平衡,应当采用何种技术手段和经济学方法正是经济学和管理学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可以预见,如果按照上文提出的理想化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案,我们完全可以从自己生存的社会实体中获取持续发展的动力和资源。假设每一个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保证金可以正常收取,不区分行业和规模大小情况下,按每一家企业成立时平均交纳人民币1万元(包含在注册资金限度内但注册后被锁定的)计算,全国约1,000万家企业累计可收取的资金达人民币1,000亿元;再加上特种行业缴存的社会责任投资款和对违反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取得的罚款或国家代收的赔偿款,这已经是相当庞大的经济性利益。这种利益作为执行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新系统新方案的直接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实现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后果的弥补,也可以达到自动终止企业违责任履行的潜在意图和行为。如何监控管理和合理使用这种资金,实现其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国目前面临的重大课题。我国目前实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系统常规化约束制度、无定量化的衡量标准和尚无效率的监管执法组织。相比之下,以反哺平衡机制为核心的新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系统,则最大程度地避免了这些制度缺陷和实际操作中的困惑,我们应当对此抱有信心。

当然,国家在制度设计时可以将企业社会责任基金组织的工作规程与工商市场管制中的征缴社会责任保证金挂起钩,并科学设置相互共通条款,发挥多层次主体协同执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最终达到易于执行和高效执行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系统的目标。对于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能力上的分类以及社会责任保证金征缴标准、责任投资数额大小的确定和违反企业社会责任后果弥补的尺度或者惩处罚款的数量,均需国家立法机构和行政执法机构仔细考量。本文给予的仅系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问题探讨的一个纲要,甚至只是一个思路,如能获得认同,下一步的工作应该加紧召集相关部门调研,着手分析研究有关数据案例,确定改革的新方向和新方案,力图尽快改善我国目前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被动状态。

五、结语

我国的制度改革总是会在人们的反复思索实践中迂回前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制度革新也不例外。对于国际上已经相当成熟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体系,人们已经形成了简单的拿来主义和相对固化的依赖习惯。这种背景下,本文作者正是带着对中华民族自我创新的无限期望,力图以这篇小文章引发人们重新认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以科学发展观思想,去改变这方面的现实,努力推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实践进入新阶段。但愿笔者的这点努力能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这一重大课题上获得学界和实务界的回应,并期望不久将来在全社会出现人们所期待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1]卢 岚 ,刘开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实施指南[M].北京:化学工

业出版社,2007.

[2]殷格非,李伟阳.如何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M].北京:企业管理出

版社,2008.

[3]时显群.西方法理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刘兆峰.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形象塑造[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

版社,2008.

[5] 陈 英.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M].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

[6] 薛 涌.“三鹿事件”的制度思考[N].中国新闻周刊,2008-12-28.

[7]楼建波,甘培忠.企业社会责任专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社会责任履行方案范文第2篇

Two Policy Suggestions on CSR Implementation in Textile and Garment Enterprises

提案人:全国政协代表杜钰洲(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会长)

提案内容:

全国政协代表杜钰洲在今年两会中再次提出有关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提案―“关于在纺织服装企业落实社会责任的两项政策建议的提案”。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从2005年开始,结合国内产业实际,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借鉴国际上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经验,制订了行业自律性的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2006年完成了在9家大型骨干企业的试点实施,帮助企业建立起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2007年将在100家骨干企业、10个试点产业集群近万家中小企业中推广实施。纺织行业开展的企业社会责任自律措施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全国总工会的大力支持,并已把实施CSC9000T列入“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该项自律也得到国际社会和一些国际组织的良好反响。现在已经有国外零售商给予了参与自律试点的企业免验厂待遇。

针对目前在落实企业社会责任过程出现的我国现行政策不完善带来的一些困难,杜钰洲提出了两条建议:

1、关于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跨地区支付和使用问题。由于我国现有财政体系地域分割,社保个人帐户无法跨地区运用,社会保险无法异地支付,致使跨地区农民工无法参保,企业处于被动违反社保条例的境地。

2、关于在我国劳动法框架内允许企业在短时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解释问题。我国现行《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规定是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国际上如ETI(道德贸易联盟)组织的《劳工实践守则》执行的是每周工作时间48小时,加班时间每周不超过12小时。这种差异,不仅造成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时处于不利的局面,在贸易争端中授人以柄,也与广大农民工希望多劳多得的要求差距较大。鉴于纺织出口季节性和快速交货期的特点,必须采取临时性加班延时,闲时补休措施,但不超过ETI《劳动实践手则》每周总劳动时间不超过60小时的底线,并且在全年平均不超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时间。这需要政府权威部门通过法律解释达到在法律框架内的灵活性。目前地方政府部门的解释五花八门,有的标准过低,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也不利于我国国际声誉。

点评: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是积极引导行业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业组织先锋,一直以来,在中国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今他们的工作越来越细致,也必将收获更大成效。

提案名称:关于鼓励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案

Suggestion on Encouraging CSR Implementation in Enterprises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董文标(民生银 行董事长)

提案内容:

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董文标建议应该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他建议应将企业社会责任落实到相关法规中,如修改和完善商业银行法和相关规章,在环保、扶贫、教育、医疗等主要方面做出相关规定。一方面约束一切有可能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引导并激励商业主体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应针对商业企业建立主要涵盖经济、社会、环境在一方面的企业社会责任关键业绩考核指标(CSKPI),加强对商业行为的有效引导。

董文标认为,有必要由政府出面对几个重点领域成立统一的社会公益机构,进行专业化的运作,提高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效率。同时,应当通过财税杠杆,倡导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社会责任的氛围。由财税部门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鼓励商业机构社会责任行为。对履行社会责任的活动或捐赠要按比例扣除应缴所得税,而不是仅仅对现有捐赠款本身免征税。提高企业和个人参与社会责任的氛围和热情。

要加强行业管理。要求或鼓励商业机构定期“社会责任报告”,通过各种渠道加强相关信息披露,积极规范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

点评:

考虑企业社会责任要素的银行信贷政策,会是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因素,希望董先生所在的民生银行能成为银行业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标杆。

提案名称:关于在《公司法》中增加“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议案

Add CSR as Specific Articles in

提案人:全国人大代表沈爱琴 (浙江万事利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

提案内容:

200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总书记明确提出“引导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的战略要求,表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

现行《公司法》总则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全国人大代表沈爱琴认为上述规定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表述规定过于简单,与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提出建议:

1、 加紧开展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研究,及时在《公司法》中增加“企业社会责任”详细内容,这不但对建设和谐社会和企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同时对树立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2、 将《公司法》总则第五条修改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3、 在《公司法》总则中加入一条“公司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职业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社会责任内容。

点评:

沈女士提出的问题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推动机构和人士共同关注的问题,当然我们更期望能有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提案名称:关于制定《促进企业公民建设指导意见》的建议

Suggestion on Constituting the Policy of

提案人:全国人大代表楼忠福(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提案内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广泛深入参与的伟大工程。企业公民建设是指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将社会和环境关切纳入其商业运作及与利益相关方的互动中,是企业为了应对社会需要而做出的超出最低法律要求和义务的行动。目前,我国存在企业公民建设状况不平衡的状况。一方面,企业公民建设已经被一些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引入企业发展实践,另一方面,企业公民建设总体上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企业公民意识淡薄。对企业与社会关系定位不清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企业公民建设指导意见》,以推动、保障企业公民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一、明确企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公民享有人格权、财产权、生产经营权、资源使用权、寻求法律保护权等。企业公民的义务主要有:善待员工、股东和客户的义务,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回馈社会的义务,保护自然环境义务,弘扬人本精神和伦理道德义务等。

二、规定企业公民的评价标准。应涵盖对投资者的责任、对客户的责任、对环境的责任、对员工的权益保护、对产业良性发展的责任、对社会公益的责任等等多个方面,内容广泛。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具有行业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制定和落实。同时以第三方认证的方式,加强评估和通报。

三、建立推进企业公民建设的政府机构和协调机制。建立专门负责企业公民建设的政府机构和协调机制。该机构主要负责协调三层面的内容:一是协调政府各部门间的政策和措施;二是组织各种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活动;三是在国际上注重企业在所在国履行社会责任。

四、建立政府奖励制度。将企业公民建设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涵,设立政府奖。对履行社会责任,在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加强环境保护、捐助公益和慈善事业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公民,予以政府奖励。

五、建立企业公民建设指导制度。对企业公民,政府通过采购、投资和对企业的资助等方面推进企业公民建设,通过认证的企业公民在政府采购和投资项目的投标、申请政府资助等方面给予一定优先;对在社会责任方面影响恶劣的企业,限制补贴、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并要求整改;同时在建筑等行业逐步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进入市场的优先条件,有过“欠薪”等不履行社会责任记录的企业,降低其企业信用等级等。

点评:

社会责任履行方案范文第3篇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等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检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自己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制定正确的工作方针,更好地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指针,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基本指导思想。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监督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准确地实施和适用法律,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认真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应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履行检察职责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目的和任务,就是为党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服务。当前,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应把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立足点和切入点,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犯罪和保护人权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执行法律与落实刑事司法政策的关系。检察机关必须忠实地执行法律的各项规定。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要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从严或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三是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办案的法律效果是前提和基础,社会效果是目标和归宿,二者统一于依法办案、正确履行职责的全过程。检察机关应正确运用检察职能,依法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做好解释疏导工作,通过文明执法,有效化解检察工作的各类矛盾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检察机关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要求,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促进改革发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检察工作人员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二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内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能力。三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检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执法规范,维护司法公正。四是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加大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广泛开展正规化分类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任职资格培训,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社会责任履行方案范文第4篇

“十三五”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胜利实现的关键时期,也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现健康深入发展的关键5年。

在这5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推进要敢于直面问题,勇于创新机制,善于调动各方,勤于自我改进,真正形成政府科学引导、社会积极参与、企业自觉行动的社会责任有序推进新局面。

上下相结合

所谓“自上而下”,就是由中央对企业社会责任推进进行科学统一的顶层设计,编制形成切实可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战略,出台能够被企业广为接受的国家统一社会责任标准,开展具有强制性的社会责任国家立法,制定印发国家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总体方案,各个地方、各个社会机构和各个企业根据国家战略、国家标准、国家立法和国家推进方案来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形成由宏观“统一部署”到微观“具体执行”的“自上而下”模式。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自下而上”是由各个地方、各个社会机构和各个企业先行进行企业社会责任推进实践探索,找到规律、找到问题、找到办法,形成经验、形成模式、形成格局,在此基础上再由中央来制定统一的社会责任国家战略、国家标准、国家立法和国家推进方案,形成微观“基层探索”到宏观“统筹规范”的“自下而上”模式。

从规范优化来看,国家层面应通过加快推进社会责任立法来明确各个社会主体在企业社会责任推进中的角色定位和职能分工,通过分别制定不同社会主体在企业社会责任推进中的行为规范来对各主体进行约束。

特别是要加强监管,增加各个社会主体开展社会责任寻租的成本和代价,提前预防和遏止各个主体实施社会责任寻租的倾向,破解目前普遍存在的企业社会责任寻租问题。企业层面要完善社会责任推进体系,健全社会责任制度和行为规范,对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方式和途径进行优化。

从转型升级来看,宏观上要科学认识、主动适应和努力引领新常态,全面分析和考虑新常态对企业社会责任推进产生的新挑战、新要求和新变化,创新企业社会责任推进模式,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推进方式的转型升级。

微观上要求企业立足于实践社会责任的管理变革本质,推动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沿着“基于纯粹道德驱动的社会责任管理――基于社会压力回应的社会责任管理――基于社会风险防范的社会责任管理――基于财务价值创造的社会责任管理――基于综合价值创造的社会责任管理”路径演进,实现从“授人以鱼――授人以渔――搭建渔场”的社会责任实践范式升级。

认知共识与分类推进相结合

企业社会责任顺利推进的前提是社会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认知形成最低共识,正确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内容、作用、落实机制和实践方式,避免陷入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和实践误区。

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和实践中,企业社会责任推进需要考虑不同类型企业的差异性和特殊性,需要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分类构建社会责任推进机制――分类构建企业社会责任的动力机制、分类确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边界、分类打造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模式、分类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考核、分类选择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路径、分类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体系。

从诱导性制度创新来看,一方面,由于绝大多数企业对于社会责任仍然处于理念认知阶段,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方式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政府应该通过更多的诱导性制度来引导这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另一方面,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内容层次中的共赢责任,需要更多地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其推进的重点是增强企业践行共赢责任的意愿,因此需要通过诱导性制度来诱发企业的意愿。

从强制性制度安排来看,一方面,对于一些业务中本来就含有社会责任成分、具有高社会风险、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政府应该对其履行社会责任做出强制性制度安排,并加强对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管,提高它们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对它们进行履行社会责任的强约束。

另一方面,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内容层次中的底线责任,所有企业都必须遵守与履行,因此应该通过强制性制度安排来确保所有企业都满足底线要求。

国际与国内视角相结合

中国企业在加快“走出去”过程中,需要更加重视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必须与当地社会、民众、社区等利益相关方形成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成为责任共同体;需要将社会责任作为继资金、人才、装备之外的新标配和新法宝,作为企业“走出去”“走进去”“走上去”的重要手段;特别是要积极防范海外社会责任风险,主动加强与国际社会沟通交流,创新开展海外社会责任实践。

此外,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设计、标准制定和体系构建都应该与国际接轨,考虑国际社会责任标准指南和相关规范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尤其是在一些与发达国家差距明显的社会责任领域,更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实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策略。

然而,虽然企业社会责任在理念上是一种普世价值观,但在不同国家落地却需要考虑所在国的基本国情。因此,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推进必须考虑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政治体制、民族特点等基本国情,必须对国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指南和相关规范进行中国化,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推进机制。

从内生性动力培育来看,首先是要推动企业管理者对企业与社会的全面关系进行反思、正确理解和重新定位。其次是要推动企业管理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正确理解,使其真正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企业发展的深刻意义。再次是要增强企业管理者的使命感和道德感。最后是要完善决策程序,促使企业内部成员的个体履责意向性向企业的集体履责意向性转变,最终将企业内部成员的个体行为转化为企业层次的集体行为。

从外援性压力塑造来看,首先是要继续完善制度供给,通过制度约束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形成压力。其次是要进一步推动公民社会发展,特别是更多地发挥责任消费、责任投资、责任采购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压力倒逼作用。最后是重视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影响力,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行为的舆论监督,进而形成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压力。

能力培养与体系构建相结合

鉴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总体上处于较低水平、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普遍不健全的现实,未来一段时间内,企业社会责任推进机制建设的重点之一,就是要多措并举地提升企业社会责任能力和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应有计划、分层次地协调和组织开展全员社会责任培训,提升全员的社会责任认知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和技能;应组织对社会责任管理工具的开发与应用,充分借鉴国内外社会责任管理经验,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整合内外各方力量,开发有效、适用的社会责任管理工具;应组织广泛开展内部社会责任优秀案例评比活动,认真总结优秀案例的成功经验,建立优秀案例奖励制度和传播机制,充分发挥其示范效应;应组织积极参与国内外社会责任交流活动,及时更新社会责任知识,广泛学习先进实践经验,持续改进社会责任绩效;应组织定期开展内部社会责任工作总结,召开社会责任年度总结大会或举办社会责任成果展示,促进内部社会责任工作经验交流。

从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完善来看,重点是要建立起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行高效的社会责任推进组织体系,制定科学的社会责任推进战略与规划,健全社会责任推进制度体系,全面加强社会责任推进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社会责任推进的资源保障机制。

社会责任履行方案范文第5篇

“以案查责”是指对出现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和地方,除追究当事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或地方责任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出现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和单位,凡存在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都要得到相应责任追究。为规范追究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界定

(一)县委常委、党员副县长对分管单位和联系乡镇党政“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非党员副县长对其分管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对所在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同时对党政班子成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三)县直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党委)书记对党组(党委)班子成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副职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四)乡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所分管工作的部门和联系的村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县直单位班子成员和行政副职对其所分管工作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县直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村(居)书记、党员村主任对其管理范围内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非党员村主任对其管理范围内人员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七)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村(居)纪检员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二、责任内容

(一)对管辖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管辖责任范围内的人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的学习教育,并对如何落实提出具体办法和要求,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监督。

(四)每年对责任范围内的对象进行1-2次廉政谈话。同时,对出现问题或有问题苗头的对象及时进行廉政谈话,明确整改措施和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发现管辖责任对象有严重违纪违法重要嫌疑的,及时安排调查,本人不能直接安排调查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三、责任追究

出现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和单位,应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开始查责,检查其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领导是否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发生大案要案的其责任领导应及时向县委说明履责情况。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领导履行职责到位的,不再追究其领导责任。凡因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或履职不到位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责任追究包括警示谈话、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责令辞职、免职或纪律处分。

(一)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警告”处分案件的,未履行职责或履责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二)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严重警告”或两起以上“警告”处分案件的,履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警示谈话;未履职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撤职”或两起以上“严重警告”案件的,履职不到位的,责令直接责任领导写出书面检查;未履职的,进行通报批评。

(四)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或两起以上“撤职”处分案件的,履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未履职的,进行诫勉。

(五)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或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或者出现两起以上“”案件的,履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诫勉,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或通报批评。未履职的,责令直接责任领导辞职;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

(六)责任范围内出现两起或两起以上“”处分案件,履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诫勉或免职,对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未履职的,对直接责任领导免职,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或免职。

(七)责任范围内出现重大腐败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直接责任领导和主要领导存在履职不到位或不履职现象的,一律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同时对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村(居)纪检员实行诫勉或免职。

(八)有案不查、查处不严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警示谈话或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诫勉或免职。

(九)包庇、纵容或者参与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同一案件既给予党纪处分又给予行政处分的,追究领导责任时不重复计算;只给政纪处分未给党纪处分的,参照党纪处分档次追究领导责任。

乡科级以下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县直、乡镇纪委(纪检组)负责。涉及县级领导的责任调查由县委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