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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法

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法

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专门法律/启示 内容提要: 当前,日本已构建了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以《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内容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积累了诸多丰富经验。我国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应积极借鉴日本的成功立法经验,尽快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再一次向世人昭示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为应对这场重大挑战,国际社会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谈判,缔结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相关公约和议定书,从法律上对气候系统的保护进行了回应。为落实《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义务,日本、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以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形式,明确国家相关部门职责,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为避免全球气候变暖危害人类做出了重要贡献。如英国于2008年通过的《气候变化法案》明确规定,到2050年国内二氧化碳排放量须削减60%;国家须制定减少碳排放量的5年预算,分阶段的实现其减排义务。美国自2007年以来,在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已提出了《气候责任和创新法案》、《全球变暖污染控制法案》、《气候责任和创新法》、《减缓全球变化法案》、《安全气候法案》、《低碳经济法案》、《美国气候安全法案》等一系列国家议案,昭示着美国正在迈向气候变化的联邦立法。日本也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 作为发展中国家,尽管我国并不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国家,但是,我国在发展进程中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我国把法律法规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不仅是发展中国家最早制定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国家,而且还积极制定与修订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当然,我们应该看到,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立法相比,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中,尚存在如下主要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我国尚缺乏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亟待加强相关法制建设。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明确规定了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制建设”的任务,因此,研究起草有关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科学建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成为当务之急。二是,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制约着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的实施。我国虽已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注释1: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发〔2007〕18号)。)但因“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22个职能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职责不清,不利于国家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展开。因此,通过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明确设置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专门机构,确定其职责也成为必要。三是,我国确定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是一项政策性规定(注释2:2009年11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 -45%。),为保障该行动目标得到落实,还须由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公民个人的具体职责、义务,因此,加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已迫在眉睫。 之所以选择日本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作为研究与借鉴对象,是因为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立法方面,其成绩最为显著。一是,日本制定了世界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通过该法,日本为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提供了蓝本。长期以来,日本作为亚洲环境立法发达国家,其应对气候变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依然有重要借鉴意义。二是,日本已构建了较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早在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中,就以地球环境保全为基本理念,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并构建了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令》、《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新能源利用促进特别措施法》等法律为内容的日 本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既为日本实现低碳社会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世界各国构建低碳社会提供了立法榜样。日本的这种立法体系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所初步搭建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相比较而言,日本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尚存在缺乏专门法律,以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等缺陷。因此,对国内法学界尚未系统而全面对日本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问题展开考察的重要立法领域进行研究,探究其对我国立法的有益借鉴经验及启示,则尤为重要。 二、日本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建构 日本观测点的长期观测结果表明,日本气温最近100年间约上升1. 1℃。在不能完全实现削减全球温室效应气体的情况下,至21世纪末,日本平均气温将上升2~4℃。气候变化将给日本带来巨大灾害。一方面,日本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据统计,洪水、土砂灾害、橡胶林生存地丧失、砂滨丧失、西日本的高潮损害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将达到每年17兆日元。另一方面,由于日本是世界上单位面积海岸线最长的国家之一,日本46%的人口、47%的工业产值、77%的商业销售额均集中于沿海地带,因此,受气候变化影响,海平面上升将导致日本经济、国土等损失。面对全球气候变暖所带来的巨大灾害,日本政府十分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在立法方面主要采取了如下应对措施,以构建较为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 (一)通过《环境基本法》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 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以地球环境保全为基本理念,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根据该法第15条关于政府制定环境保全基本计划的规定,日本于1994年制定的《环境基本计划》就将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置于重要地位,并明确规定了应在国际协作下,以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目标为宗旨,并考虑“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当然,这一时期的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尚停留于依托有关省厅的各种措施,而真正采取法律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则始于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前后。 (二)制定世界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 作为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第一步对策,是1998年10月9日通过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旨在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法律,显示了日本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姿态。在内容安排上,共包括总则、京都议定书目标达成计划、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抑制温室效果其他排出的政策、保全森林等的吸收作用、分配数量账户等、杂则、罚则等8章共50条。该法具有如下显著特色: 第一,立法目的明确。其立法目的是:“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将对地球全体的环境产生深刻影响,在对气候圈保持着不致达到危险的人为干涉的情况下,促使大气中的温室效应气体的浓度予以安定,防止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鉴于所有人均自主且积极地参与这一课题将至关重要,因此,关于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在制定达成京都议定书目标计划措施的同时,通过制定有关促进抑制社会经济活动及其他活动所排出的温室效果的措施等,实现推进全球气候变暖对策之目的,在确保现在及未来之国民的健康与文化的生活的同时,为人类的福祉做出贡献”。 第二,明确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国民应对温室气体的基本职责。关于国家的基本职责,该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为掌握大气温室效应气体浓度变化状况及相关气候变化、生态系统状况而进行观测与监测的同时,综合且有计划地制定并实施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国家在推进旨在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措施的同时,对于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相关措施,应谋求该措施达成目的之调和,以顺利执行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国家就其自身事务及事业,在采取措施强化削减温室效应气体排出量及吸收作用保全的同时,应支援地方公共团体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以及为促进事业者、国民或者由其组织的民间团体开展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活动,应该努力采取技术建议及其他措施。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该法第4条规定,地方公共团体应配合区域之自然的社会的条件,推动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措施。地方公共团体在对其自身事务及事业采取措施削减温室效应气体排出,保全吸收作用及有关强化措施的同时,为促进该区域的事业者或者居民开展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相关活动,应努力提供前款所定措施 的相关信息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关于事业者的职责,该法第5条规定,事业者就其相关的事业活动,应在努力采取措施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同时,必须协助实施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所作出的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措施。关于国民的职责,该法第6条规定,国民,就其日常生活,在努力采取措施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同时,必须协助实施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的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措施。 第三,设置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落实政府机构职责。该法第3章第11条明确规定,为综合且有计划地推进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在内阁设置“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具体管理的事务包括:其一,制定京都议定书目标实现计划方案,以及推进实施该方案;其二,综合调整有关推进实施长期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此外,根据该法第12条至第19条的规定,在组织机构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设立推进本部长、副本部长及本部部员。本部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全面负责本部事务及指挥监督;副本部长由内阁官房长官、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担任,职责是协助本部长工作;本部部员由其他国务大臣担任。此外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若干名干事担任具体工作。除法律已经确定的事项外,有关推进中的措施由政府的政令规定。 第四,规定了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基本措施。一是,实行温室效应气体算定、报告、公布制度。即一定数量以上的温室效应气体排出者负有算定温室气体排出量并向国家报告义务,国家对所报告的数据集中计算并予以公布的制度。根据该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伴随着事业活动而在相当程度上排出较多温室效应气体、并由政令规定的排出者(称为“特定排出者”),每年度必须由各事业所分别就温室气体的排出量向事业所管大臣进行报告。事业所管大臣,将报告事项及集中计算的结果向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予以通知,与此同时,要适当保护特定排出者的权利利益,国家对所报告的数据集中计算并公布。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在采用文档记录事业所管大臣等通知的报告事项等的同时,集中计算、公布该记录内容,以便任何人均能够请求公开该记录文档。为增加对公布、公开的资料的理解,特定事业者可以提供排出量增减状况相关的资料及其他资料。二是设立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即根据地域全球气候变暖的现状,都道府县知事等有权挑选并委任旨在通过开展启发普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加快促进防止全球气候变暖活动的热心与有识之士为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的制度(第23条)。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主要向居民进行启发普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进行有关咨询、提供信息等活动。三是,设立国家、都道府县等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中心。为积极推进有关启发普及与广泛宣传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有效开展座谈、培训推进员、对日常生活排放温室效应气体的调查研究、提供日常生活使用产品排放温室效应气体信息的提供等活动,该法明确规定了设立国家、都道府县等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中心的制度。 第五,构建了保全森林等吸收作用制度。该法第28条规定,政府及地方公共团体,为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达成计划》所规定的温室效应气体的吸收量相关的目标,以1964年《森林·林业基本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森林、林业基本计划以及其他完善及保全森林或者保全绿地、绿化推进计划为基础,应保全及强化森林对温室效应气体的吸收作用。 第六,实行分配数量账户簿制度。该法第29条规定,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以《京都议定书》第7条第4款为基础,根据计算分配数量的方式的有关国际性决定,制定分配数量账户簿,开设可以进行取得、保有及移转算定分配数量的账户。 (三)明确环境省“抑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职责 日本《环境省设置法》(1999年通过,2001年1月6日施行)第2章明确规定了环境省的任务及所管理事务。其中,第4条第22款明确规定,从环境保全观点出发,环境省的职责之一便是制定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事务及事宜相关的标准、指示、方针、计划以及其他与此类似政策;并制定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事务及事业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其他类似规制。为实施《环境省设置法》与《环境省组织令》,日本制定了《环境省组织规则》(2001年1月6日),其第3章明确规定在环境省设置地球环境局,地球环境局由总务课、环境保全对策课、全球气候变暖対策课组成,负责推进实施政府有关防止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保护等地球环境保全的政策。此外,还负责与环境省对口的国际机构、外国政府等进行协商和协调,向发展中地区提供环保合作。 (四)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除《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之外,日本还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立法,初步形成了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的法律体系。 首先,为有效推动《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的施行,日本于1999年制定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细则》,具体就温室效应气体总排出量相关的温室效应气体的排出量算定方法、温室效应气体算定排出量的报告、分配数量账户簿等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次,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日本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法律: 一是,修订了《能源利用合理化法》,强化节能与能源效率。该法又称《节约能源法》,是日本能源的核心法律,在体系结构上包括总则、基本方针等、工厂的相关措施等、运输相关的措施、建筑物相关的措施、机械器具相关的措施、杂则、罚则和附则等8章,共99个条文。该法明确了“从综合推进工厂、运输、建筑物以及机械器具等行业合理使用能源的思想出发,经济产业大臣制定有关能源合理化使用的基本方针”的同时,强化了企业计划性和自主性的能源管理,规范了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用能管理关系和节能行为。该法分别对工厂、运输、建筑物、机械器具等相关行业合理使用能源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法通过严格规定能源标准,提高了建筑、汽车、家电、电子等产品的节能标准,不达标产品禁止上市。同时,该法对国家应在财政上、金融上以及税制上采取相关措施,以推进普及能源合理化使用。通过教育、广告活动等加强国民对能源合理化使用的理解的同时,对国民的参与等义务进行了规定,并对地方公共团体关于通过教育、宣传活动增进地方居民对能源合理化使用的理解等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一般消费者关于提供相关促进合理化使用能源信息的义务等。该法的施行,一方面使工厂、事业场所的能源使用得到了彻底合理化,另一方面强化了有关与全球气候变暖相关联、并由政令规定的汽车、家电产品等11个种类产品的燃料费标准、节能标准等目标值,使相关企业在不增加能源消耗的前提下,有效实现了经济总量的大幅增加。目前日本节能法已从原来的生产领域延伸到运输部门和生活领域。 二是,制定《氟利昂回收破坏法》,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该法将氟利昂类冷媒CFC(氟氯烷烃)、HFCs(氢氟碳化物)、HCFC(含氢氯氟烃)纳入其法定义务范围,以减少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从而降低温室效应。该法在明确事业者、制造业者、地方公共团体、国民与国家各主体职责的基础上,对第一种类特定产品产生的氟利昂的回收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规定从事第一类氟利昂回收业、第二种特定产品交付业以及第二种氟利昂回收业的从业者,必须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登记;从事特定产品氟利昂类破坏事业的从业者必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及环境大臣的许可;在回收、搬运、破坏过程中,必须遵守主管省令规定的标准。对于违反交付、领回义务者,给予指导、建议、劝告、命令;对于违反规定标准者,由传告改为命令。由于该法以排放高浓度温室效应气体的氟利昂类的3种物质的回收、破坏为目的,对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制定了新能源发电法,促进新能源利用。为保障与国内外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的能源稳定和适当供给,完善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的必要措施,促进环境保护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日本于2002年制定了《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该法第4条明确规定,“电力事业者应当在每年的6月1日前,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将该年度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一年期间预计利用的新能源电力的基准利用量和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向经济产业大臣备案”,并且,“电力事业者应当在每年度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利用超过基准利用量的新能源电力”(第5条)。电力事业者和接受了第9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人,应当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置备账簿,记载其利用和生产新能源的电量和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并予以保存(第11条)。对于违反第8条规定,当电力事业者所利用的新能源电力的数量未达到基准利用量,经济产业大臣认为该电力事业者未达到基准利用量没有正当理由并给予劝告、命令后,依然不履行法定义务者,本法规定了“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的处罚措施,以保障法律措施得到正常实施。 四是,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法,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为确保安定稳妥地供应内外社会经济环境的能源,在促进公民努力利用新能源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顺利推进新能源的利用,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以及人民生活安定作出贡献”之目的,日本于1997年4月18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大力发展风 力、太阳能、地热、垃圾发电和燃料电池发电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此后,该法于1999年、2001年、2002年、2009年等先后进行了修订。该法明确了其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等进行了规定。为贯彻实施《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1997年6月20日又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施行令》,并于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经过多次修订,具体规定了新能源利用的内容、中小企业者的范围。 五是,制定能源基本法,确定国家合作方针。日本于2002年6月14日制定并施行了《能源政策基本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基本制定思想、具体措施、市场机制的利用、国家义务、地方公共团体义务、事业者的义务、国民的义务、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和国民的相关协助、法制措施等、政府的报告义务、能源基本计划、国际合作的推进和能源相关知识的普及等内容。为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温室效应气体产生,该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为有助能源于稳定世界能源供需,防止伴随能源利用而产生的地球温室化等,国家应努力改善为推进与国际能源机构及环境保护机构的合作而进行的研究人员之间的国际交流,参加国际研究开发活动、国际共同行动的提案、两国间和多国间能源开发合作及其他国际合作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为日本参与温室效应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工作,指明了方向。 (五)实行税制改革,探讨实施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 作为日本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削减温室效应气体6%的减排目标的手段之一,日本政府正在大力推进税收改革,探讨征收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又称“环境税”),拟在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进口、开采及精炼环节等方面课税,除征收煤和汽油等矿物燃料的税额外,居民也需要缴纳环境税,并将这些税款用于执行《京都协议书》的有关事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日本环境省自2011年11月5日公布《环境税具体方案》以来,每年均公布该年度环境省相关税制改革方案。2009年公布的《2010年度税制改革要求,征收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的具体法案》,将原油、石油产品、气体状碳化氢(天然气、LPG等)、煤为对象,对输入者、提取者进行阶段性课税(灵活运用石油煤炭的纳税制度)。关于汽油,在前述基础上,对汽油制造者等进行阶段性课税(灵活运用挥发油税的纳税制度)。报道说,一旦2010年开征环境税,其税收预计可达2万亿日元。这些收入将优先用于开发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以及推广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鉴于开征环境税不仅将增加产业界的成本,煤油、电费的涨价也将影响国民生活,首相鸠山由纪夫对2010年4月起开征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的预定计划持谨慎态度。因此,日本政府于2009年12月14日做出决定,放弃从2010年4月起对煤炭、煤油、汽油等所有石化燃料开征全球变暖对策税,将在对该制度设定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力争2011年度以后开征。 (六)探讨制定《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 时至今日,日本确立了到2020年将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时25%的水平(中期目标);到2050年,将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时80%的水平(长期目标)。因此,为明确相关政策的地位、基本方向,日本已着手制定《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并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提交于2010年1月18日至6月16日期间召开第174回国会审议。该草案包括总则、中长期目标、气候变化对策基本计划、基本措施、完善推进气候变化对策目的的体制等5章共52条。 三、日本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经过多年的努力,日本已构建较为完备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为日本政府有效推进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积累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完善与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具有如下重要启示: 其一,科学定位应对气候变化法律规范地位,及早完善环境法体系。就传统的环境法体系而言,并无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对策的相关法律规范。随着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的展开,世界各国开始注重通过国内立法以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对策的实施。日本非常注重加强国内立法,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及国民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职责,并在1993年《环境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相关法律制度纳入环境法体系,不仅为日本制定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指明了方向,还有利于从整体上完善其环境法体系。有鉴于此,我国在探讨制定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时,也应该明确将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纳入环境法体系,以便从整体上理 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规范与其他环境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为完善我国环境法体系奠定基础。 其二,科学设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机构,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从日本完善其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的经验来看,日本通过1999年的《环境省设置法》、2000年的《环境省组织令》、2001年的《环境省组织规则》等,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方面的职责、权限,从立法上确立各政府机构的职责,避免部门之间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方面因职责、权限不清所带来的低效率问题。 与此相对,为切实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领导,我国于2007年6月由国务院决定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目前,“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任组长,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国务委员戴秉国任副组长,由22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组成成员。“领导小组”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统一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研究审议国际合作和谈判对案,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部署节能减排工作,研究审议重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一方面,作为“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22各职能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职责并不明确,不利于国家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展开。另一方面,“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决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等,并没有涉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工作。而有关应对全球变暖,节能减排的终极目标实际上是保全地球环境,有关规制节能减排的法律规范属于环境法体系,应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立法、管理工作。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应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方面的主导地位,主管全国相关温室效应气体减排的政策、法规制定、管理工作。 其三,加强专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的制定,尽快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从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立法动态来看,一旦日本通过正在审议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则日本将形成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令》、《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内容的完善的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体系。 就我国而言,如前所述,我国已制订了一系列与温室气体减排有关的法律规范。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电力法》、《森林法》等。这些法律的贯彻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保护环境,控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均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些法律规范都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的相关配套法规,而从实质上而言,我国尚未制定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专门法律,不利于从整体上规范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者、公民个人等在应对温室效应气体方面的职责,也不利于国家从整体上明确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政策、方针与基本制度,严格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因此,为保证国家减排目标等积极应对措施的真正落实,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以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相关责任,明确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主管机构及其职责,构建有利于推进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具体制度。 总之,笔者认为,我国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借鉴国际社会制定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的经验,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法律,并以现有相关配套立法为内容,构建完善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 注释: 邓梁春.美国气候变化相关立法进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环境,2008,(2). 温家宝.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N].人民日报,2009-12-19(2). [日]文部科学省,等.日本气候变动及其影响[EB/OL]. http://www. nies. go. jp/escience/ondanka/ondanka03/lib/f_03. htm,l 2010-01- 06. [日]国立环境研究所.温室化的新证据和可预料的严重影响[M].日本环境省印发,2001:10. [日]大塚直.环境法[M].日本东京:有斐阁,2002:123-170. [日]环境省.税制的绿色化[DB/OL]http://www. env. go. jp/policy/tax/kento. htm,l 2009-11-02. 钱铮.日探讨征环境税可行性[DB/OL].新华每日电讯,2009-10-31. http://news. xin-huane.t com/mrdx/2009 - 10/31/content _12364925. htm,2009-11-02. 日本放弃从明年4月开征环境税[EB/OL].中国新闻网2009-12-14. 日本环境省.关于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的阁议决定(通知) [EB/OL]. http://www. env. go. jp/press/press. php?serial =12257,2010-03-15.

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气候变化 现状 改进 法律研究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现状

完善法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我国在1979年即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此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不断制定有关污染控制和资源利用及管理的法律,迄今为止已经制定近30部环境资源类的法律。我国的气候环境立法经历了由末端治理到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治理的发展过程。到目前为止,已从法律制度上形成了对人为活动引起气候变化的基本控制系统,有利于在我国境内防范人为活动对气候的影响。1997年11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节约能源法》,2002年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后又于2005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2007年制定了《城乡规划法》、2008年制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法》,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来减少排放;通过合理的城乡规划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生产源头通过对原料、设备、生产工艺的清洁生产要求来减少排放;从资源的高效利用、循环利用的角度来减少排放等,都是有效的源头控制手段,我国的这些法律已经为从源头控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此外,还专门制定了控制能源消耗的《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电力法》等,制定了与吸收温室气体相关的其他法律,如《草原法》、《水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健全应对气候变化机制。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国家建立健全了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机制,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02年国务院核准了《京都议定书》;2007年我国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总理亲任组长,负责制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作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政府于2007年6月4日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提出了降低单位GDP能耗的20%,明确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是中国最高立法机构首次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作出决议。决议指出,中国将继续建设性参加气候变化国际会议和国际谈判,促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同时坚决维护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反对借气候变化实施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

调整产业结构体制、节能减排。2009年11月25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决定,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中国还将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核电建设等行动,到2020年使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并通过植树造林使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2008年我国的平均能源利用量达到2.5亿吨标准煤,占可再生能源的9%。我国的水电建设能力、太阳能光伏电池以及水电站建设等都处于世界领先位置。1999~2003年,人工造林面积达到了0.54亿公顷,覆盖率从1994年初的13.92%,现在已经超过了18.21%,到2010年底争取达到20%。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问题

法律制度建设的问题。我国应在完善的气候变化立法体系支撑下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治理机制,在大气污染治理法律上为气候变化治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气候变化立法体系的意义在于确立保护大气环境的目的,强调气候变化立法并不是做数量,而是要注重法律的可执行性,增强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的操作性。如果法律规定不具有操作性,可能给执法者留下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造成执法上的偏差,亦给违法者留下逃避法律的机会。因此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应当增强操作性,尽量减少过于原则和模糊的规定。另外,《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在一些方面还规定得比较粗略,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做保障,在与国际条约衔接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还需要我们做出更多的努力。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主张企业应在追求利润之外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包括对气候保护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社会责任将推动大气保护相关法律从基本道德底线向适应社会进步的方向发展。我国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大气保护法律规范还很薄弱,现行的大多数规范是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标准或准则、国际组织制定的非约束性文件等没有严格法律约束力的“软法”。我国应着手大气保护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法律化构想,尽快完善与国际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政府对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的科学引导和企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标准等一系列对策措施。

公众参与的法律问题。对于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无论是推进国家相关法律的落实,还是真正的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公众自觉参与的意义十分重大,甚至是成败的关键。公众参与气候变化应对包含公众意识的提高和行为的改变,而且公众的概念同样也包括科学家、企业管理者、政府官员,而不仅仅是一般的民众。虽然我国公众对于气候变化的意识稳步提高,但由于国家相关确保公众参与气候变化应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然缺乏,因此还是有很多人不知道应该采取什么行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公众主观上有积极心态,但难转化为实际行动。如果政府能有效进行舆论宣传与立法引导,公众行为将有望进入更高层次,可以对国家法律制度建设、机制和体制等政策执行进行监督,从而产生广泛的积极社会行为。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改进策略的法律研究

法治化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法治化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和相对完备的气候变化立法体系对于气候变化的治理作用不言而喻。现在应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应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气候变化立法体系,出台专门的气候变化法律。其次应加强气候变化执法机构的建设。我国应出台专门的气候变化法律以建立气候变化执法机构,确定其法定权力,明确其管理范围,最大程度杜绝法律义务虚置的现象,提高气候变化执法机构的地位,扩大其行政权力。另外,要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改变现行的环境执法部门只有现场检查权、责令改正权和一定的行政处罚权状态,赋予其一定的强制执行权。

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气候变化;能源系统;能源供给侧;能源需求侧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4)01-0041-06

气候变化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全球化重大问题。许多观测资料表明,地球正在经历以全球气候变暖和极端气候事件频率/强度增加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问题。气候变化正成为~种缓慢发生的灾害,给人类社会带来严重影响,其潜在损失给世界各国提出了适应气候变化的要求。

有关气候变化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由气候变化带来的一般性物理影响,包括作物生长和虫害、径流量及水资源短缺、疾病与健康、生态系统、动物迁移等。对能源系统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更多的研究关注“能源消费对GHG排放及气候变化问题”,而对能源部门的气候变化易损性研究并不多,且大多仅着眼于能源系统一个方面。从能源供应链不同层次的视角,Schaeffer等对目前能源系统的气候变化易损性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归纳;Mideksa等综述了气候变化对电力市场的影响;从区域的视角,Wil-banks研究了气候变化对美国能源生产和使用的影响;Ebinger归纳了能源部门适应气候变化影响的若干关键问题;Yau等则综述了气候变化对热带地区商业建筑和技术服务的影响。

本文以气候变化对能源系统的影响为主题,对近十几年来的最新国际文献进行全面的综述及展望。在阐述主流研究问题的同时,归纳比较了其中的关键研究方法及各自优缺点。最后根据目前研究的特点,提出了可能的发展方向。

一、气候变化对能源需求侧的影响研究

气候变化对能源需求端影响的研究广泛关注气温变化对建筑/居民部门能源需求,尤其是电力需求。这是因为,气温升高趋势导致冬季更为舒适而夏季更为不适,进而使取暖需求降低,制冷需求增加,取暖制冷又大多由电力支撑。McGilligan等指出建筑部门是容易受到气候变化尤其是全球变暖挑战的部门。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将气候变化对建筑部门的影响总结为“电力需求增加,而能源供给可靠性降低”。

许多学者针对不同国家、地区,探讨了气候变化/CO2浓度增加对能源需求/消费的影响,其中大多数研究针对取暖制冷能源需求。如Bhartendu等用回归方法估算了在大气中CO2浓度增加一倍情景下,美国安大略省的冬季取暖和夏季制冷带来的能源需求变化。Baxter等采用能源终端利用模型估计了到2010年全球变暖的两种情景下,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能源消费和用能峰值变动情况。Ruth等综合气候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研究了气候变化对美国马里兰州能源需求的影响,并依据HadCM2提供的温度情景进行预测,指出经济因素的影响要大于气候因素。Mirasgedis等利用PRECIS(Providing RegionalClimates for Impacts Studies)模型得到气候参数情景,进一步建立了希腊气候变化对电力需求的影响模型,并用模型预测未来气候情景下电力需求的变化口妇(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可以看出,气候变化对能源需求影响的研究结果差异较大,主要是因为:(1)研究对象的不同;(2)研究方法的区别;(3)预测情景的选取不同。这说明,为了解气候变化对一个国家或地区能源需求的影响,不能直接挪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研究结论,而应该采用合适的研究方法并根据预设的气候变化情景开展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研究。

二、气候变化对能源供给侧的影响研究

气候变化对能源供给端的影响研究中,大多是围绕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主要研究由气候因子变化所造成的能源资源禀赋以及生产能力的改变。可再生能源生产受气候条件影响比化石能源更大,因为这种“能源”与全球能量守恒及所导致的大气流动柏关心。因此,未来全球气候变化将对可再生能源供给产生较大影响。

Pasicko等研究了气候变化对克罗地亚太阳能、风能和水能的影响,其气候情景数据来自全球气候模型ECHAM5-MPIOM和区域动态降尺度气候模型RegCM,在IPCC未来气候情景A2(2011-2040和2041-2070)基础上得比结论:气候变化对克罗地亚沿海及濒临区域可再生能源的影响最大,其巾第一阶段风速预计增加20%,将使风力发电增产一倍,对光伏发电的影响为中性,2050年以后水电生产预计将减产10%。Pryor等综述了气候变化对风能的影响,并得出结论:有时气候变迁可能会使风能产业受益,有时则对风能发展有负面影响,具体地,(1)对风力资源(风力强度和风力资源变化)的影响;(2)对风力农场运营维护及涡轮设计的影响,包括极端风速/狂风、冰冻、海面结冰/永动等因素的影响。

巴西的能源供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可再生能源资源,2007年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生产的47%,所以巴西可再生能源的气候变化易损性问题引起较多关注。De Lucena等分析了在一系列长期气候预测排放情景下(IPCC的A2和H2),巴西水电生产和液态生物燃料生产的易损性,结果表明最贫穷地区的能源易损性逐渐增大,生物燃料(尤其是生物柴油)和电力生产(尤其是水电)将受到负面影响。他们还通过模拟IPCC的A2和B2情景下的风力条件,分析了全球气候变化对巴西风力发电潜力的可能影响。其中,巴西的降尺度风力预测数据源自由Hadley中心开发的PRECIS模型。

三、现有研究方法

很大比例的研究均涉及以不同气候情景来分析能源供需的变化。因此,下面分别就气候情景预测方法和供需影响评估研究方法来论述现有的关键研究方法。

(一)气候情景预测方法

目前IPCC气候情景是应用最为广泛也较为权威的温室气体排放及气候变化情景。IPCC致力于开发大气海洋一般循环模型(General Circulation Model,GCM),可以预测较高精度的5*5经纬度格点气候模式,主要包括英国的HadCM3、美国的PCM、加拿大的CGCM2。IPCC根据不同的社会、人口、环境、技术和经济发展轨迹,开发了四组全球范围内的排放预测情景(如表2所示)。

由于气候变化对能源的影响研究基本上集中于局部区域或城市尺度,非全球尺度,而IPCC提供的预测情景难以直接应用手微观区域范围,因此,需要得到降尺度的气候情景。从现在文献来看,降尺度气候变化情景预测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动态降尺度方法和统计降尺度方法。其中,动态降尺度方法主要指的是应用区域气候模型(Regional Climate Model,RCM)来分解气候情景,如美国的NARCCAP项目,欧洲的PRUDENCE和ENSEMBLES模型。统计降尺度方法则主要是通过运用大尺度气候资料和局部区域气候变量间的实证关系函数,推测区域未来气候情景。动态降尺度在理论上优于统计降尺度,并且即使无法获取区域地表观测变量,也可以应用于任何区域地点,但缺点是计算量大且对计算机的要求很高。统计(实证)降尺度方法不需要诸如地标山川、粗略地图等额外数据,但需要气候原地数据,相对RCM来讲,计算成本小。

(二)供需影响评估研究方法

从目前文献来看,评估气候变化对能源供需影响的研究方法大致包括三类:热平衡模拟法、度日回归的计量方法和能源生产仿真模型。

1.热平衡模拟法。热平衡模拟法以能量平衡和热传导为基础,建筑物参数(窗体材料等)、住户参数以及气候参数为主要指标,用仿真软件来模拟天气变化对建筑物热量收支及能耗的影响。如Roetzel等用建筑模拟软件EnergyPlus,模拟了希腊雅典不同的建筑设计方案和居住人数情景下,IPCC气候变化A2情景(2020,2050,2080)对单元办公室舒适度和能源消费的影响。Xu等利用降尺度的GCM气候数据预测了2040、2070、2100年加利福尼亚建筑能源消费,研究发现:制冷技术条件若保持不变,在IPCC最差的碳排放情景(A1F1)下,加利福尼亚一些地区未来100年制冷用电将增加50%;在IPCC最可能情景(A2)下,制冷电耗将增加25%。仿真软件是EnergyPlus和DOE-2.1E,模拟方案包括16种不同的商业建筑原型。热平衡模拟法的优点在于不需要详尽的能源消费或能源需求的实地数据,减轻了数据收集负担。但其缺点是软件内部参数较多,模拟较为复杂,系统性差,仿真结果与实际建筑能效结果可能出现不一致。

2.度日回归的计量方法。基于度日(冷度日和暖度日)指标的计量经济学回归方法是气候对能源需求侧的影响评价研究中最常采用的研究方法类型,这方面的研究始于1980年代后期。度日是研究气温与能源消费之间关系时最常用到的一种时间温度指标,是指日平均温度与规定的基准温度间的实际离差。为了研究方便,度日又分为:采暖供热度日(Heating Degree Day,HDD,简称热度日)和制冷降温度日(Cooling Degree Day,CDD,简称冷度日)。凡是平均温度低于基础温度的均计入热度日数,而高于基准温度的均计入冷度日数。基准温度由人为设定,一般取18℃作为人体最舒适温度。将冷度日和暖度日作为回归元引入能源供需回归模型中,即为最常见的度日回归的计量方法。度日计量回归模型由于方法简单、适用性强、结果稳健等得到广泛应用,但其缺点在于需要收集大量的时间序列数据作为变量条件。

3.能源生产仿真模型。能源生产仿真模型主要用于气候变化对可再生能源生产影响的研究中,一般将气候因子变量作为原始输入变量,进而利用降尺度方法得到对机组运行起作用的有效气候因子,最后由产量仿真模型进行模拟。如De Lucena等胡在分析巴西水电生产和液态生物燃料生产的气候变化易损性时运用了能源生产仿真模型。首先,由大尺度GCM模型预测得到目标年的天然降雨量,然后用统计降尺度方法ARMAl2季节调整模型预测得到局部盆地详细的水流量信息,两者结合预测水电机组注入水流量,最后以此作为输入变量输入到能源生产仿真模型来预测水电产量。

四、当前研究特点及未来发展方向

(一)供需预测研究中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问题

由于气候变化是较长期的影响和反应过程,考虑气候变化影响的能源供需预测研究的预测范围大多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同的气候情景直接影响预测结果,而未来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和全球气候变化均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这直接导致能源供需的长期预测结果同样存在不确定性。例如,水电生产取决于水流量和全年不同时间的变化,长期趋势预测不会捕捉到这样详细的信息。此外,能源生产与使用除受气候变化的影响外,还会受众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如经济增长模式、土地利用、人口增长、技术水平、社会和文化差异等。因此,目前气候变化对能源系统影响的预测研究还仅仅是方向性和趋势性的情景分析,而非准确的预测结果,更加确定性的预测是未来研究中的重要问题。

(二)气候变化影响研究较多,适应性研究较少

在已有文献中,有关气候变化对能源系统影响的研究探讨较多,而专门针对能源系统适应气候变化的研究较少。如果包括气温升高和极端气候事件增多的气候变化事实无法避免或快速减少,而通过适应措施能够有效降低其潜在的负面成本,那么,提高能源系统的气候变化适应性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例如,改进建筑防护标准以适应可能出现的暴雨现象,提高风机的耐狂风、耐永冻性能,开发设计智能电网以适应气温变化带来的用电峰谷等重要措施均可提高能源系统的适应性。因此,为有效适应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脆弱性研究基础上的适应性研究尤为重要。有关能源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是未来的重要研究方向。

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法范文第4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国务院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作出的不懈努力和取得的显著成效,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工作安排。

会议认为,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特别是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的经济活动是造成气候变化的主要人为因素。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机遇和挑战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人类生存和各国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1992年6月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同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和修订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了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我国政府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基本原则、具体目标、重点领域、政策措施和步骤,完善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实施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了积极贡献。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正处于工业化、现代化的过程中,既要通过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维护其生存权、发展权,又要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经济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等问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既是顺应当今世界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历史机遇。必须以对中华民族和全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应对气候变化意识,根据自身能力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在新的内外环境和条件下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应对气候变化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应对气候变化涉及许多领域,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保障经济发展为核心,以科学技术进步为支撑,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在新的更高起点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统筹国内与国际、当前与长远、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相结合,协调推进各项建设;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强化节能、提高能效和优化能源结构;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坚持通过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节能减排,通过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要强化节能减排,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改善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和支持使用洁净煤技术,积极科学地发展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和产品,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实施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增强碳汇能力。继续推进植树造林,积极发展碳汇林业,增强森林碳汇功能。采取保护性耕作、草原生态建设等措施,增加农田和草地碳汇。

要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强对各类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的监测、预警、预报,科学防范和应对极端天气与气候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强化水资源管理,加大综合节水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加强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监测和保护,提高沿海地区抵御海洋灾害的能力。

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大宏观管理、政策引导、组织协调和投入力度,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增强科学判断能力。加快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重大技术特别是节能和提高能效、洁净煤、可再生能源、核能及相关低碳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探索发展碳捕获及其封存、利用技术,注重相关领域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要立足国情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这是促进节能减排、解决我国资源能源环境问题的内在要求,也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创造我国未来发展新优势的重要举措。研究制定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的政策措施,加大绿色投资,倡导绿色消费,促进绿色增长。要紧紧抓住当今世界开始重视发展低碳经济的机遇,加快发展高碳能源低碳化利用和低碳产业,建设低碳型工业、建筑和交通体系,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汽车、轨道交通,创造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发展模式向高能效、低能耗、低排放模式转型,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新的不竭动力。

要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长期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综合运用经济、科技、法律、行政等手段,全面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各级政府预算要做出相应安排,加大支持力度。不断完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投资政策,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形成有利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导向和体制机制。

四、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

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按照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五、努力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要进一步宣传普及保护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充分介绍和展示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措施和成效。加强对全社会尤其是青少年应对气候变化的教育,提高全民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认识,增强企业、公众节约利用资源的自觉意识。坚持勤俭节约,倡导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中,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六、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

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发达国家,气候变化,立法 内容提要: 妥善应对气候变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走上法制化轨道。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积累了可供借鉴的经验。本文分析了近期主要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动向,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突出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是立法的核心,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应获得公众广泛支持等。 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是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措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主要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和量化减排目标。为履行国际义务,主要发达国家陆续通过立法和行政命令确认本国的排放控制目标,实施以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等为主要途径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措施,并辅之以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等市场机制,以期降低全社会的减排成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在哥本哈根召开前后,主要发达国家基于国际谈判策略和国内发展的需求,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出现了一些重要动向。分析研究这些动向的内容、背景及其战略意图,对我国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 美国气候变化立法艰难前行 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表决通过了《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这是气候变化立法首次在美国国会全院大会获得通过。但随后,与之匹配的参议院立法进程进展缓慢:2009年11月,参议员克里将《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就业与美国能源法案》提交全院大会讨论未果,2010年5月,克里与参议员李伯曼联合提出了《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讨论草案)》作为新的立法版本,使得本届国会的气候变化立法进程又前进了一步。 1.1 《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简介 法案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美国的能源安全与独立,促进国内清洁能源技术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促进就业。内容包括七大部分:(1)促进国内清洁能源发展;(2)减少温室气体污染;(3)消费者保护条款;(4)保护和增加就业;(5)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行动;(6)防止气候变化侵害,即适应气候变化项目;(7)预算条款。 国内能源发展突出核能、海上油气开发、煤清洁利用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法案要求政府支持核能的研究与开发,提供核电项目担保贷款、投资赋税优惠,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海上油气开发的安全性提出更高要求,赋予沿海各州否决在本州海岸线120km以内开发油气资源的权力;对燃煤电厂的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做出规定,要求政府每年提供不少于20亿美元支持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研发、示范和运营;支持开展农村节能项目和州立可再生能源发展、提高能效项目;加强与发展电动汽车相适应的基础设施,要求各州和大都会区提出交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计划;建立清洁能源技术基金支持清洁能源技术的开发,以确保美国在先进能源技术方面的全球领先地位。 实施全国“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以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法案要求自2013年起实施全国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主要管制年排放温室气体大于等于2.5万t二氧化碳当量的实体。要求受管制的排放实体,年排放量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排放许可量和各种合规减排项目产生的碳信用量。美国国内的排放许可、碳信用以及法案规定的部分外国排放许可和碳信用可在美国市场进行交易。电力部门将于2013年起受管制,而制造业将从2016年起。交通部门实施类似于“排放税”的制度。 作为与众议院2009年6月通过的《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相匹配的参议院版本,本法案对排放许可的分配进行了调整,突出了对纳税人能源消费权益的保护,对维护碳市场稳定进行了更多规定,并提出更加严格的“碳关税”条款。 1.2 立法前景不容乐观 尽管美国总统奥巴马公开表示对《2010 年美国能源法案》的支持,但参议员在气候变化立法问题上的分歧仍然十分明显。法案在2010年年底时如果尚未经参议院通过,并经两院协商一致,则将因本届国会任期届满而被废除。但在为时不多的本届国会任期中,《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如果要得到参议院立法表决通过,必须通过终结辩论程序,方能提前提交大会进行立法表决。就目前参议院席位看,力推气候变化立法的民主党难以获得通过终结辩论所需的60票支持。同时由于国内民众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度减弱和怀疑上升,国际上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进程迟缓,加之2010年年底有32位参议员面临换届,因此,预计参议院在换届选举前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态度将趋于保守。而民调普遍显示,共和党将在本次换届选举中胜过民主党,因此,一旦本届参议院未能通过《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以后一段时间内美国将很难进行气候变化立法。 2 日本提出原则性的立法方案 2010年3月12日,日本内阁提出《地球温暖化对策基本法案》,提交国会审议。但伴随日本政坛变动,其立法前景也出现变数。 2.1 法案对日本应对气候变化提出原则性规定 《地球温暖化对策基本法案》立法目的是在减排温室气体、降低温室效应对地球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同时,通过尽可能降低能源供给对化石燃料的依存程度、率先促进能源供求方式和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确保经济发展、稳定就业、能源供给和保护地球环境、保护当前及未来国民健康生活。 法案要求全国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下降25%,但这将建立在全球达成公平减排协议的基础上;2050年比1990年下降80%,但这将建立在全球达成2050年减排50%的协议基础上。 法案责成环境大臣在征求民意的基础止确定行动计划,并由内阁会议决定。其中,要求实施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税制“绿色化”改革、可再生能源电力定价,全额调配制度,促进核电发展,提高能效,促进教育、研发等。 2.2 法案的立足点 与美国法案类似,日本法案也将产业部门的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的质量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基础。由于日本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仅为美国的48%,欧盟27国的60%,已经属于能源消费经济性很高的国家,因此日本工业界对法案提出的减排目标表示怀疑。例如丰田公司认为在2020年以前难以实现绿色技术的突破,因此对实施类似于欧洲的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表示担心。为此,日本环境大臣表示,日本实现上述目标将更多地考虑居民居住部门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例如采取安装双层玻璃、集中供热、节能灯、太阳能电池,以及鼓励发展混合动力汽车等措施,而不是仅仅限制工业部门的排放。 法案明确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必须同与能源有关的措施相协同,要求通过普及能源利用效率高的设备和节能建材、加强建筑节能、提高交通效率、促进提高能效的智能化等节能和提高能效措施,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的措施,同时通过加强相关技术创新,实现减排目标。 立足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法案中除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外,对中期和长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均设立了生效条件,即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形势相协调。同时,法案要求政府努力促成国际社会达成上述附加条件中的规定,这与美国法案要求政府促成全球平等减排的目标一致。 3 澳大利亚转向能源利用专项立法 2010年4月27日,时任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宣布,由于难以在国会获得足够的支持票数,以及考虑到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进程的迟缓,政府决定暂缓将《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提交国会审议。但同时,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目标法》修订和《建筑能效标识法》立法将被提上议事日程。 3.1 搁置单纯减排温室气体的《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 《碳 污染减排计划法案》旨在通过建立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减排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法案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国家排放限额,规定澳大利亚排放许可和其他可采用的排放许可与减排量,建立澳大利亚国家排放许可登记簿,规定受管制排放实体及其法律义务,对能源密集型和受外贸冲击型企业实施补助,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核查、信息披露和公告,防止欺诈等。与美国和日本的法案不同,澳大利亚法案是完全旨在减排温室气体:履行国际义务的法案,没有提出对节能、提高能效和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支持。 法案曾于2009年6月4日通过众议院三读审议后,提交参议院审议,但分别于2009年8月13日和12月2日两度被参议院否决。在进行重大调整后,工党再度向国会提交了该法案,并且于2010年2月11日顺利通过了众议院的三读审议,但参议院仍未通过该法案。陆克文表示,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之前(即2012年以前)不再提交国会讨论《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除非美国、印度等国的减排政策与行动更加明确。 3.2 力推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的专项法 尽管单纯减排温室气体的立法进程受阻,但澳大利亚积极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的专项法,以实现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近期先后于2010年2月26日和3月18日提出了修订《可再生能源目标法》和制定《建筑能效标识法》。 为确保实现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发电量20%的目标,澳大利亚政府将《可再生能源目标法》拆分为《小规模可再生能源计划法》和《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目标法》,并进行修订,以促进澳大利亚不同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原《可再生能源目标法》于2001年4月1日通过,设定了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9500GWh的目标。根据新的目标,预计2020年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需达到4.5万GWh。为此,《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目标法》规定了2011-2020年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电目标,到2020年须达到4.1万GWh。同时,《小规模可再生能源计划法》将对小规模利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光伏板、太阳能热水器等,提供补贴,其额度为每1单位“可再生能源信用”(相当于发电1MWh)补贴40澳元,并且不设上限,以辅助实现国家目标。 《建筑能效标识法》旨在建立国家大型商业建筑的建筑能效标识制度,要求面积大于2000m2的大型商业建筑在交付、销售、出租、转租和进行相应广告时,提供建筑能效标识,以促进开发商和运营商采用有效的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此外,近期澳大利亚政府还就修订建筑能耗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拟于2010年年底形成新的方案。 4 其他国家和经济体立法动向 4.1 欧盟通过专项性的《建筑能耗指令》 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5月18日通过了修订的《建筑能耗指令》。该指令旨在加强2002年12月16日通过的《建筑能耗指令》中的相关措施,以取得更显著的建筑节能效果,为实现欧盟提出的2020年减排温室气体20%和节能20%目标,提供相对低成本的手段。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逐步统一欧盟成员国设定本国最低建筑能效标准的算法,要求新建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所有建筑在进行主要结构改造和功能设备系统改造时满足最低建筑能效标准要求,成员国制定并以政府部门带头实施低碳或零碳建筑方案,对建筑进行能效认证,加强对暖通系统运行状态的检查等。 4.2 英国通过专项性的《2010年能源法》 2010年4月8日,英国《2010年能源法》生效。该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示范、评估与利用的相关活动,规范电厂发电低碳化与采用CCS技术相关事宜,规范电力和燃气市场管理局以及国务大臣与之相关的职能,规范发电许可和电力与燃气供应商相关事宜。 4.3 加拿大众议院通过原则性的《气候变化责任法案》 加拿大国会众议院于2010年5月5日通过了《气候变化责任法案》。该法 案的目的是确保加拿大能够履行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义务,共包括13条。法案设定全国2020年的减排目标比1990年下降25%,2050年比1990年下降80%,要求政府通过设立排放标准、建立排放权交易等市场机制、出台财政激励政策等措施,实现上述国家目标。 5 对我国的启示 上述发达国家节能减排和气候变化立法进展,为我国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工作,促进向低碳经济的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参考。 5.1 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美国本届国会气候变化立法与上一届国会最显著的差别在于,上一届国会涉及到减排温室气体的气候变化立法几乎都是就气候变化问题论气候变化问题,并部署全国的减排行动,但这一届国会的三份主要立法,均是将气候变化问题与能源安全、经济转型和技术创新三大战略相联系。日本提出的法案也是将节能、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与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将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技术创新与保护环境有机结合。这表明,美国、日本减排温室气体的根本目的,不单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应对国际压力,更多的是从本国发展战略考虑,为本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巩固在全球的地位服务。我国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也应当从国家全面发展的角度,综合看待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对国民经济各方面的影响,并做出相应的部署。 5.2 突破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是立法的核心 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进展表明,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不能与能源政策相割离。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能源发展问题;全球各国减排温室气体的措施,主要还是能源生产和利用方面的技术和措施。气候变化问题对发展的影响,对大多数国家而言是远期制约,减排温室气体问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环境容量不明确、各国排放权的产权不明确之前只是道义上的问题,属于软约束;而能源问题对发展的影响,对任何国家而言均是现实制约和物质基础的制约,属于硬约束。因此美国的气候变化立法进程才会时疾时徐,却始终把能源政策作为国家的核心战略问题。我国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和政策,尤其是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和政策时,应重点从突破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考虑,以节能、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保障能源供给的安全与独立为主体,水到渠成地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而不应将远期和国际软约束作为制定战略的优先考虑。 5.3 政策应获得公众广泛支持 主要发达国家的上述立法都特别注重公众的支持,千方百计在法律案文和解释、辩论中体现对纳税人的保护,对公众意见的关注和采纳,以及向公众信息公开。美国的立法进程明显表现出与公众支持的呼应:众议院法案表决时,公众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的势力高涨,法案得以在国会顺利通过;而当公众支持下降或怀疑上升时,国会的行动变得迟疑,表现为参议院法案要么被搁置,要么迟迟不提交全会讨论表决。这说明一项新的政策出台,需要建立在广泛认同的基础上。我国当前宜加紧出台和修订《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等惠及千家万户、改善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工作;而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和行动,尤其是立法方面的行动,宜进行细致的调研与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