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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互联网方法

工业互联网方法

工业互联网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际 互联网金融 监管 启示

国外有关互联网金融业态产生较早,但没有“互联网金融”即“Internet finance”的统一称谓,而是根据不同的业态分类有不同的称谓,如,Mobile Payments(移动支付)、Emerging Retail Payments(新兴的零售支付服务)、Electronic Fund Transfers(电子资金转账)、Electronic Money Institution (电子货币机构) 、Digital Currency(数字货币)等。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在这些业务的发展中得以跟进和完善。

一、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趋势

(一)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金融发展非常迅速,出现了从网络银行到网络保险,从网络个人理财到网络企业理财,从网络证券交易到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等全方位、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服务。(详见下表)

国际互联金融主要业态及其发展状况

[业态名称\&代表性机构名称\&发展状况\&第三方支付\&Paypal、

Eway(AU)、

Google Wallet\&1998年Paypal在美国加州成立,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全世界最大的互联网支付公司。2013年,美国Square移动支付公司的总支付额近200亿美元;Paypal的移动支付量为200亿美元。PayPal在法国在第三方支付方面占据48%的市场份额。\&P2P\&Lending Club、Zopa(UK)、Prosper、

Auxmoney(德国)、Smava(德国)\&英国是P2P借贷的发源地,2005年3月,全球第一家提供P2P金融信息服务的网站公司Zopa在英国伦敦成立。

Lending Club成立于2006年,目前融资估值15.5亿美元,Lending Club 有非常多的知名投资机构和个人。2013年,Lending Club贷款超过20亿美元。\&供应链融资\&亚马逊、PayPal、Kabbage\&2012年,马逊推出基于亚马逊平台的供应链融资项目Amazon Lending;PayPal于2013年4月在英国测试推出针对ebay等平台商家的融资服务。Kabbage目前已经获得累计5600万美元的融资。2012年,Kabbage约借出7000万美元的贷款。\&众筹融资\&kickstarter(KS)\&2009年,美国率先出现了众筹(Crowdfunding)这一创新融资模式,2012年上半年全球共有众筹融资平台450多个。KS于2009年成立,主要向公众为小额融资项目募集资金,致力于支持和鼓励创新。2013年法国境内通过众筹平台共筹集了8000亿欧元。\&网络银行\&SFNB、

乐天(日本)

SBI(日本)\&1995年美国花期银行率先在互联网上设立站点,形成了虚拟银行的雏形。1995年10月,世界第一家纯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开始营业。2009年日本的乐天开办网络银行,目前乐天银行是日本最大的网络银行。\&互联网基金、证券\&PayPal MMF、

E*Trade\&PayPal公司成立于1998年,并于次年就设立了账户余额的货币市场基金,基金通过PayPal网站向在线投资者开放,前提是投资者须成为PayPal用户。2011年7月,PayPal关闭了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1996年,纯网络经纪商E-Trade上线,开创了完全基于互联网交易的模式。1999年,以美林为代表的传统券商全面开展网络业务。\&互联网保险\&Insweb\&1997美国的网络保险公司Insweb用户数是66万,1999年增加到了300万。目前,美国部分险种的网上交易额已经占到30―50%,英国、韩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车险网上销售额占比超过50%。\&]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

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核心是互联网支付,方向是瞄准普惠金融,形态是实现混业经营的大金融:一是移动互联网金融时代加速到来。近年来,移动通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加速发展,全球将迎来了移动互联网金融时代。国际电信联盟公布的数据显示,预计到2014年底全球移动宽带普及率将达到32%,互联网用户总数将接近30亿,全球移动宽带签约用户将达到23亿,其中55%来自发展中国家。2011年,全球移动支付交易总金额为1059亿美元,预计未来5年将以年均42%的速度增长,2016年将达到6169亿美元。同时,据国外机构预测,全球移动设备离线交易总额将会迅速突破万亿美元大关,2017年预计将增长至1.5万亿美元。移动互联网金融将渗透到传统银行业务的较多领域。二是互联网普惠金融时代加速到来。普惠金融体系是2005年之后才由联合国提出的一个概念,其基本含义是:能够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具有与生俱来的普惠属性,对于推进金融体系的扩大化、平民化和人性化,实现普惠金融具有重要意义。三是互联网大金融时代加速到来。本世纪以来,在全球范围内金融产业重组,兼并的趋势不断加大,金融服务业向综合业务集成方向发展,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互联网为金融服务综合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呈现出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举措及其特征

(一)主要经济体互联网金融监管举措

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经济体对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基调是“鼓励金融创新、谨慎业态监管、保护消费权益”。

1、美国

2010年,美国设立了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SEC),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一般都隶属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求先取得牌照才能开展业务。众筹业务由SEC直接监管。2012年美国通过JOBS法案,放开了众筹股权融资,而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美国证监会对P2P贷款公司实行注册制管理,对信用登记、额度实施评估和管控。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互联网信贷平台注册成为证券经纪商,认定互联网信贷平台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

2、英国

英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倾斜于宽松的非审慎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注重行业自律。同时也注重监管随后跟进。2011年英国成立了全球首个人人贷行业协会,即“P2P金融协会”,建立 P2P借贷的行业准则。2012年成立了众筹行业协会。从2014年4月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畴,配套推出一揽子监管细则。

3、欧盟

建立内容全面、清晰、透明的法律体系。坚持适度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各成员国采取一致的监管原则,建立“起始国”规则,加强联合监管。要求参与信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获得传统信贷机构牌照。2011年4月起,欧盟将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认定为“信贷机构”。按信贷准入监管标准进行管理。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事先应获得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颁发的信贷机构牌照或者支付牌照。金融审慎监管局和金融市场监管局(AMF)对众筹实施监管。瑞典的网络融资与传统业务使用相同的监管规则。

4、日本

注重对现有管理规则的完善和补充,强化互联网金融保障性法律法规的建设。2008年,日本金融厅出台了电子货币支付监管等一系列专门法案。同时,近年来日本研究出台了信用管理和互联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保驾护航,如《规范互联网服务商责任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契约法》等。

(二)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特征

国际上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行为方式存在一致性,但也存在一些差异:一是监管力度上存在差异。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监管机构为了避免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相对主动。二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目前尚没有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出台专门的监管法律。三是强调行业自律。主要发达国家都强调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机制,如,英国2011年成立了全球首个人人贷行业协会,2012年成立了众筹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建立了相关行业准则。四是重视信息披露,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金融行为监管。多数发达国家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采取了注册登记、发放从业牌照以及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设立了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对互联网金融实施严格的行为监管,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启示及建议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

在我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票据法》、《电子签名法》等经济法律中适时补充互联网金融管理条款。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电子资金划拨法》、《网络购物条例》等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专业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权利、义务。适时出台《规范互联网服务商责任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契约法》等方面法律法规,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同时要从立法文本、立案标准以及司法解释等方面加快互联网经济金融犯罪的法制工作,如,在往后的《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互联网经济金融犯罪的相关规定。

(二)建立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

根据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现有的职责分工,明确互联网支付、借贷、保险、证券、信托以及基金等业态监管的职责权限。完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同时,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量的整合,成立联合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建立一行三会与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地方政府金融办等部门的工作协同机制,在互联网科技、信息、机构准入以及经贸行为等方面开展合作,实现互联网金融协同监管。建立网络支付、借贷、众筹、证券等互联网金融各业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功能。

(三)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权力清单

在现有“一行三会”金融管理权责基础上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权力清单,厘清各部门在行政审批、日常管理以及风险监控方面的工作职责。设立由央行牵头的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办公室,建立工作磋商以及联合行动工作机制。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部门沟通协商机制,开展联合风险评估工作。在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工作框架下,由央行牵头成立互联网金融综合信息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库系统,开展相应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工作,风险提示、预警,定期互联网金融发展监测报告等。

(四)对互联网金融行为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出台支付、借贷、保险、证券、信托以及基金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监管工作准则,对各业态创新发展的法制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一些涉及面广、风险较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制定行为规则,建立日常监测与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对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机构平台实行备案、注册、发放牌照等行业准入制度。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制定互联网金融各业态“负面清单”,及时明确法律与监管的红线。要求互联网金融参与机构主体对照清单开展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对于突破法律与监管红线的主体行为予以坚决取缔,采取严格惩治措施。

参考文献:

[1]巴曙松,杨彪.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J].财政研究,2012,(4)

[2]第一财经金融研究中心,中P2P借贷服务业白皮书(2013),2013年,中国经济出版社

[3]程雪军.论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法律监管[J].财经金融,2013年

工业互联网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思路 对策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1-183-02

当今社会,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引发诸多传统行业的结构和形式的改变,使得传统行业的发展面临诸多的新问题,这促使行业相关的诸多领域产生继发性变革,以便增强对互联网+时代的适应性。在金融领域,互联网对金融业务的形式和范围的拓展在推动行业发展的同时,给其监管工作带来诸多的新问题,由于未能妥善处理,造成互联网金融的诸多违规形式的发生,严重损害行业的良性发展和相关人员的个人利益,亟需进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加强。而要想实现监管的强化,就必须遵循一定的监管思路,这是具体监管工作的行动指南,应该确保思路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一、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和特征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运用互联网这种新型工具发展而来的金融形式,对其的相关概念体系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完善阶段,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一般来说,当前的理论界将借助互联网手段实现传统金融行业的诸多功能的金融活动定义为互联网金融,其最大的特点在于互联网赋予其便捷性,实现了金融服务的成本降低和范围拓展。

从本质而言,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的有机构成,其功能与传统的金融活动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具体来说,起到创造信用货币、连接金融参与各方、实现资金管理和依据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理赔等四大功能。

然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是有明显区别的,这主要体现在特点的不同上。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导致其金融活动的实现成本相对较低;由于网络的快捷性,按照业务办理流程进行办理时,如果资料齐全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业务办理工作,具有极高的效率;对于业务客户的管理来说,互联网的信息库功能能够实现客户信息的分类集中管理,管理的效率和质量远高于传统的金融业;此外使市场的竞争性不断加剧,互联网的开发性促使互联网金融的介入较为简单,参与企业众多,竞争也相当激烈;最后是风险性的增强,除了业务方面的风险以外,因为互联网安全性带来的风险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作为新兴的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务内容仍然是金融服务,需要对涉及的风险进行防范,与此同时,要对相关的参与各方进行权益的维护,这是行业发展的基本需求。具体来说,首先是风险的防范上,金融业务存在极大的风险,这是社会的一致共识,相关部门也进行了大量的市场的规范性制度体系建设,从而实现对行业的规范,尽可能的弱化金融的风险性。然而,在互联网金融当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金融业务各方的身份更加不确定,发生各类违规行为的可能性直线上升,亟需进行金融监管,从而实现对风险的可控;其次是对参与各方的权益维护上,这主要是对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审核不严,政府对行业的监管存在缺失,造成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诈骗等问题极为严重,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权益损害,如何进行权益防护成为金融监管的首要问题。因此,我国亟需政策规制以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完善的方面

1.法律法规的完善。法律法规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首要工作是实现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的立法工作,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完善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强化,以此为基础,围绕具体的监管工作,相关部门可以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体系,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这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参与各方具有极强的约束性,能够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从长期来看,是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合理规范和引导,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

2.监管体系的构建。一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按照传统金融业的监管模式,由各政府主管部门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管控。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混业化的特点,由政府相关部委出面,组织金融行业的主管部门和金融领域的专家进行行业发展的方向研究和监管问题的分析,从而实现行业发展的监管得力。三是监管机构应加大与地方政府的沟通,理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明确各自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业务边界,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四是从概念上明确互联网金融各类问题的概念界定,进而通过相关的政府部门的职责发挥和相互配合实现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从而形成严明的互联网金融执法氛围。

3.明确监管原则。就面向对象而言,互联网金融具有最为广泛的普遍性,能够涵盖全国各地的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客户,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市场极为活跃,在金融领域中所占的比重正飞速上升。然而,作为金融业务,其同样具有功能属性和风险属性,应该明确监管的底线所在,不能放任其自由发展。具体来说,其监管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不能脱离这一基本原则;其次是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应该遵从相关的调控政策;第三,在进行业务办理时,应该按照金融业务的风险提升要求进行风险提升,并杜绝保证高额收益的情况发生;最后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上,应该遵循契约精神,实现双方在金融业务中的平等地位。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

1.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构建。在监管过程中,应该以行业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具体来说,首先是对互联网企业的充分信任,由其自觉遵守行业准则开展相应的金融业务,实现对自我行为的约束,这是互联网良性发展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对个别企业施以行政监管,强制性约束其具体行为,以此实现对不良行为的惩处。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密切配合实现互联网金融的高速、良性发展。

2.适度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生命力在于其开放性和便捷性,众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满足人们不同的金融需求,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金融领域的供需匹配。随着互联网征信体系的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将是极为广阔的,对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也将越来越强。对其进行监管是实现健康发展的辅助手段,应该注意度的把握,如果过度监管将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的生命力降低,阻碍其良性发展。

3.分类监管。我国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分类监管,强化各部门间的协调监管。按照现行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框架,目前应实施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部门为辅的跨部门监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具体而言,央行应承担对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监管;证监会应承担对众筹融资的主要监管;对于余额宝等理财产品,央行和证监会应协调监管;对其它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应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协调。

4.依法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应该有权威性的依据作为处理准则,该方面内容由以法律法规为主的互联网金融制度体系充当。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依法监管可以实现对行业市场的规范和相关权益人利益的维护,对于行业的良性发展是极为有利的。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借鉴先进国家的监管经验,不能采取简单的处罚手段,而是通过法律法规的确立实现对行业发展的有效引导,对各类违规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和消除。此外,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义务方面,应该重视通过法律形式将特定信息的披露作为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使信息披露严格遵循法治要求,为审慎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创造基础。

5.负面清单管理。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是指改变当前的法律认识,由过去的严格遵照法律允许的范畴开展金融业务转变为除去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其他均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相关业务的尝试。这种管理的实质上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范围的大幅扩张,从而为金融企业的创新提供极为宽松的政策环境。然而,在长时间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过程中,由于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应的管理部门对其存在认识方面的错误,导致监管工作的局限性,为了避免监管失误,采取正面清单管理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对于法律未明文许可的内容不敢轻易涉及,这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能力受到制约,对其长期发展是极为不利的。负面清单管理的提出是对互联网金融的松绑,其实质是底线思维的具体反映,在底线允许的范围内,给互联网企业最大的经营自,从而实现行业的适度自由,以此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促进。

6.加强创新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是对客户需求的积极响应,是在传统的金融业务的基础上进行的适应性革新,能够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应该予以鼓励。然而,过度的自主会导致违规行为的出现,因此,对其经过加强创新监管,通过宏观调控实现发展方向的把控。

7.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采集、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使得消费者识别有效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挑战;而且网络安全隐患使得消费者各类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存在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

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时间还相对较短,在发展的过程中各类新问题不断涌现,给监管工作造成极大的困扰,亟需通过对监管思路的梳理和思维的转变,实现具体的监管工作的改进,从而实现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鼓励和调控。

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这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导致的,对其进行监管提升,应该以行业发展为目标,通过对思路的创新实现对社会金融需求的合理满足,从而营造适宜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环境。

参考文献:

[1] 沈晓晖,李继尊,冯晓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J].中国金融,2014(8):43-44

[2] 宋晓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以余额宝为例[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4,15(2):6-11

[3] 何文虎.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4(10):45-49

[4] 谭中明,朱文瑶.从金融自由化角度看中国影子银行监管――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4(33):67-68

工业互联网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绩效管理;创新策略

基金项目:2012年度广西教育厅科研项目(编号:201204LX418);科研启动基金项目

1.引言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绩效管理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关键的影响。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企业传统的绩效管理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其发展的需要,必须要充分借助于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优势对绩效管理进行必要的创新。在互联网背景下,企业绩效管理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对互联网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认识不足、缺乏现代化的互联网+绩效管理理念与方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设计和应用不足、绩效管理难以得到深入有效的应用、缺乏专业化的互联网+绩效管理人才等,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绩效管理的有效性。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深入有效的分析,以创新互联网时代企业的绩效管理策略。

2.互联网时代企业绩效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2.1 有助于提升企业绩效管理的效率

绩效管理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整体发展质量,传统模式下,企业实施绩效管理需要较长的周期,各项绩效管理工作相对繁琐,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其所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这种绩效管理局面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难以得到有效的改进。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创新企业绩效管理策略能够使得企业不断转变传统的绩效管理方式和方法,充分应用科技信息的便利性,全面实施有效的效管理工作,在提升其效率的过程中还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的发展。比如,联想集团在实际的绩效管理工作中不断应用互联网相关理念和方法,提升其绩效管理的效率,保证了企业各项发展战略的顺利推进。

2.2 有助于充分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员工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力量,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绩效管理视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在此基础上对员工进行针对性的管理。传统模式下的绩效考核已经难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在互联网时代,实现对企业绩效管理策略的创新,可以实现对员工进行全方位有效的考核,使其主动接受绩效管理工作。同时,可以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有效的管理,因此能够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万科集团作为国内首屈一指的房地产开发商,其在实施绩效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引入互联网实施数字化管理,充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得整个企业的管理工作变得更为顺利。

2.3 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关键举措

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企业要想保持和提升市场竞争地位,必须要从内部出发,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绩效管理作为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其管理成效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互联网时代,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恶化,对其发展提出的挑战不断加剧,因此对企业内部管理措施的要求不断提升。所以,全面实现绩效管理的创新,能够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各项管理措施,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强大的内部基础,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具有充足的优势。华为集团近年来通过实施互联网+绩效管理工作,通过完善的绩效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强大的人力资源基础,使其继续保持较高的竞争地位。

2.4 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较快,现代科技信息的发展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市场经济各项信息的传播速度不断加快,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速度不断加快,对企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因此创新企业绩效管理方法和模式,有助于使得企业在互联网时代能够紧跟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顺利制定和实施各项有效的管理措施,充分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发展的要求。

3.互联网时代企业绩效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对互联网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认识不足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其已经渗透到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对企业的各项管理决策产生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互联网时代,企业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对互联网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认识不足,很多企业在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尤其是绩效管理的过程中还停留在较低的层次,没有充分借助现代化的信息科技。相关领导层的重视程度不足,在实际的绩效管理过程中不注重引入互联网的相关思维,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充分借助互联网发展的相关优势,实现各方面的创新,使其绩效管理工作的总体效率难以得到有效的提升,绩效管理工作的有效受到较大的限制,因此其整个人力资源管理都会陷入困境,对企业的发展造成诸多的不利影响。

3.2 缺乏现代化的互联网+绩效管理理念与方法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推进,“互联网+”思维逐渐成为当前企业实施各项管理的重要趋势,目前大部分企业在实施绩效管理的过程中还缺乏现代化的互联网+绩效管理的理念与方法,其管理理念较为陈旧,在创新管理方法和模式方面的意识和能力不足。同时,很多企业在实施绩效管理的过程中不注重与专门的互联网企业进行合作,也难以及时吸取成功的经验,在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封闭性,对互联网+绩效管理的整体应用能力较差,使其绩效管理的有效性受到较大的限制。

3.3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设计和应用不足

绩效管理工作能否取得成功,关键在于对考核指标的设计与应用。互联网时代,很多企业在实施绩效管理的过程中,不注重对绩效考核指标的设计,由于企业发展环境的变化,其绩效考核所涉及的范围不断拓宽,对绩效考核指标的优化设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很多企业难以制定和实施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以对员工实施有效的绩效管理工作。因此,大部分企业在互联网时代难以实现对绩效考核指标的全面有效设计,使其在绩效管理方面难以取得预期的进展,对其整个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造成了诸多的不利影响。

3.4 绩效管理难以得到深入有效的应用

企业实施绩效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为其各项管理措施提供有效的参考,以此制定和实施更为有效的管理措施,以充分促进企业的发展。但是,从互联网时代企业的绩效管理来看,其各项绩效管理结果在企业的实际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得到深入有效的应用,使得企业所制定和实施的各项管理措施没有相应的基础和依据。同时,由于对绩效管理结果的应用程度不足,使得很多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对绩效管理工作失去认可,其参与绩效管理的积极性不高,使得大部分企业在互联网时代的绩效管理工作难以得到顺利进行。

3.5 缺乏专业化的互联网+绩效管理人才

互联网时代,企业绩效管理需要充分借助于现代化的科技信息,传统的绩效管理理念和方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互联网+模式下的需要,其对人才的需求较高。但是,当前互联网+绩效管理下,企业还缺乏专业化的互联网+绩效管理人才。大部分企业不注重对现有的绩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其所掌握的绩效管理理念与技能相对落后,难以适应互联网时代企业绩效管理创新的需求,难以全面发挥人才的推动作用。同时,很多企业难以通过实施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从外部引进专业化的绩效管理人才,现有的绩效管理团队得不到及时的补充,没能对互联网时代企业绩效管理提供充分的人才保障。

4.互联网时代企业绩效管理应采取的创新策略

4.1 提升对互联网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应用的认识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激烈化,因此对企业的绩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想实现企业绩效管理的创新,首先提升对互联网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应用的认识。要加强领导层对互联网应用的重视程度,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不断应用互联网相关理念和技能实施有效的绩效管理工作,营造出应用互联网的良好氛围,提升企业绩效管理的有效性。另外,要不断学习和借鉴一些企业实施互联网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经验,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实现企业在互联网时代绩效管理的创新。

4.2 更新互联网+绩效管理的理念与方法

随着现代科技信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广泛应用于各行业的发展中,并改变了企业的传统发展理念与模式。因此,在企业绩效管理创新策略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要更新互联网+绩效管理的理念,及时摒弃传统的管理理念与方法,防止对互联网时代企业绩效管理产生误导,阻碍企业的发展。一方面,要不断审视其原有的绩效管理方法,根据互联网+的相关需要,在管理理念与模式方面进行大胆创新,并逐渐应用到各项绩效管理工作中;另一方面,要通过与互联网企业进行深入的合作,积极借鉴其先进的理念和方法,并将其逐渐应用到企业的绩效管理中。

4.3 设计和应用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在互联网时代,企业实施绩效管理之前,必须要首先对其绩效考核的各项指标进行设计,使其能够充分反映员工的需求,并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对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重新设计和优化。根据员工的不同需求和岗位性质的差异化,制定和实施不同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同时,要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对绩效考核指标进行筛选和计算,使其能够在实际的设计和应用中能够不断提升客观性和科学性。

4.4 借助互联网优势有效应用绩效管理的结果

绩效管理结果的应用情况对互联网时代企业绩效管理乃至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效果具有十分关键的影响。因此,企业必须要充分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对其绩效管理结果进行充分有效的应用,严格优化各绩效考核的过程,使得员工能够真正从绩效管理中获益,并主动参与到企业的绩效管理中,提升员工的参与度。要对绩效管理结果的具体应用方法和模式进行创新,提升其应用的有效性,有效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同时,要对绩效管理的结果与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对比,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障性措施,保证企业在互联网时代能够实施更为有效的绩效管理创新策略。

4.5 培养和引进专业化的互联网+绩效管理人才

专业化的人才是企业在互联网时代实现绩效管理创新的关键。因此,企业必须要不断培养和引进专业化的互联网+绩效管理人才。一方面,要对现有的绩效管理人员进行关于互联网+等方面的专业化的培训,使其掌握先进的互联网+绩效管理相关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其绩效管理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和实施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从外部引进专业化的绩效管理人才,为现有的人员团队注入新鲜的血液,为互联网时代企业绩效管理创新策略的实施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

结语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使得企业必须要进行必要的管理创新以充分促进自身的发展。互联网时代企业的绩效管理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从本文的研究来看,应该从提升对互联网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应用的认识、更新互联网+绩效管理的理念与方法、设计和应用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借助互联网优势有效应用绩效管理的结果、培养和引专业化的互联网+绩效管理人才等方面出发,制定和实施有效地创新策略,以充分改进和完善互联网时代企业的绩效管理工作,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徐艳.大数据时代企业人力资源绩效管理创新[J].江西社会科学,2016(02)

[2]赵德志,刘丽.移动互联网转型期运营商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创新策略研究[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4(08)

[3]马琳.互联网时代的企业管理创新[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11)

工业互联网方法范文第4篇

2015年,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成功举办,会上提出了全球互联网治理的“中国主张”,反响强烈;“互联网+”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上升为国家战略,各行各业积极拥抱互联网。互联网对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渗透与影响更加深入,中国互联网在世界范围的影响进一步提升……新年伊始,让我们通过“2015年中国互联网发展十大动向”,触摸网络脉搏,把握发展趋势 。

一、中国首倡“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12月16―18日,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乌镇召开,规模空前。主席出会并发表主旨演讲,倡议“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出五点主张。

互联网互联互通,已经将整个世界连为一体,理应共享共治。中国在积极建设、发展互联网的同时,一直在探索网络空间的依法治理,此次世界互联网大会提出“网络空间是人类共同的活动空间,网络空间前途命运应由世界各国共同掌握”,将开启中国积极主动参与世界互联网建设、治理的征程。

二、“互联网+”上升为国家战略

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代制造业、生产业等融合创新,这表明互联网发展成为国家战略。

2015年,包括发改委、工信部、交通部、农业部、商务部、卫计委、旅游局、能源局等8个部委局发声“互联网+”,其中商务部已出台首个部委层面的行动计划,工信部印发“互联网+”三年行动计划。福建、江西、江苏、广东、四川、湖南、河南等省份明确将制定本省互联网行动计划。全国已有20多个省级地方政府与互联网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云计算、大数据、智慧城市建设、互联网公共服务、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方面开展全面深入合作。

三、从网络大国走向网络强国号角吹响

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快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

无论从网民规模、网络信息量、电子商务交易量与交易额,还是网络带宽,3G、4G用户,互联网企业实力与规模看,中国已经是名副其实的互联网大国。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稳健,市场竞争充分,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移动互联网发展尤为可喜,技术创新与市场占有率都大幅提高,华为、腾讯等企业国际化程度提高,中国具有成为互联网强国的潜质与决心。

四、互联网智能制造正推动智慧产业发展

智慧产业的一个典型特征是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产业领域的广泛应用。2015年,互联网智能制造成为工业4.0和智慧产业发展的主导模式。

3月,工信部了《2015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智能制造“十三五”发展规划也成为工信部“十三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5月国务院正式《中国制造2025》战略,以新型传感器、智能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成套设备为代表的智能制造产业迎来高速发展机遇。互联网企业和制造企业已经开始自发结合,家电行业、汽车工业、工程机械、纺织业等传统制造领域都在着力创建智能工厂和互联工厂,发展智能制造装备,开发智能终端产品,大力开发智能家电、智能家居、数字家庭、智慧医疗、可穿戴设备、服务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等智能终端产品,鼓励人工智能硬件创新,推进消费电子产品数字化智能化升级。

五、大数据应用全面提速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我国大数据应用。政府、企业、用户对于大数据的理解已经从技术层面转变为应用层面。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未来5至10年我国大数据发展和应用的目标,包括2017年底前形成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2018年底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等。

4月14日,全国首个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正式挂牌运营并完成首批大数据交易。三大通信运营商南方数据中心、全国首个部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也在贵州落成。贵州交警部门借助大数据云平台对人、车、路进行管理,以交通大数据孵化器的形式向社会主动开放车驾管、停车场、交通流、公交数据、出租车、客运车辆数据、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保险行业等交通数据。

12月12日,北京中关村首次向社会了“大数据”产业发展路线图和企业分布图,到2020年,中关村将集聚600家大数据创新企业,培育6000家具有大数据应用能力的企业。在政策、技术和需求的驱动下,中国大数据产业发展全面提速。

六、移动互联网成为互联网最具活力“基因”

据工信部统计,截至2015年10月,我国移动电话用户规模突破13亿,移动互联网用户数达到9.5亿户,月户均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达到361.6M,同比增长88.3%。我国已建成全球最大的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截至9月底4G用户总数达到3.02亿户,占移动电话用户总数的23.3%。我国还宣布与欧盟共同就5G的技术标准及市场准入原则进行协商。

移动互联网已经成为互联网最具活力、发展最快的部分,成为全民创业的主战场,移动教育、医疗、金融、社交、娱乐、生活服务、电子商务、广告营销等领域的投融资异常活跃,可穿戴设备、智能汽车、智能家居为代表的新一轮硬件创新蓬勃发展,核心芯片、操作系统、HTML5、4G/5G、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方面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

七、网络空间法治化加速推进

依法治网是中国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的主要特征。互联网“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已成社会共识。党的十以来,我国网络空间法律体系已现雏形,涵盖了网络安全立法、互联网基础设施与基础资源立法、互联网服务立法、电子政务立法、电子商务立法以及互联网刑事立法等众多方面。

2015年7月,《网络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增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规定。《电信法》《电子商务法》正在形成草案。此外,《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出台,成为网络空间法规的补充。

八、互联网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造机遇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双创)上升到国家经济发展新引擎的战略高度。5月,总理亲自走进中关村互联网创业大街调研,倡导创业创新。9月,中央政治局委员走进中关村,采取调研、讲解、讨论相结合的形式,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题举行第九次集体学习。

互联网的发展给各行各业创新带来了历史机遇。网络已经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核心工具,无数“创客”已经借助互联网“生长”起来,一些大型互联网公司也在打造创业孵化器,构筑创业生态。利用互联网转变发展方式,开展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进行创业探索,成为深入实施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由之路。

九、互联网助力分享经济重构新业态

10月29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出现“分享经济”一词,提出要“发展分享经济”。正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让分享经济跨入新的发展阶段。

分享经济是用互联网思维改造升级传统行业的利器,房屋租赁、交通出行、家政、酒店、餐饮等领域的传统“游戏规则”正在被改变。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新技术,信息的分享更加便捷,闲置、零散的社会资源通过互联网平台得以重新配置,既降低了成本,又解决了“痛点”,显著提高了社会平均生产率,并最终打破了原有的商业规则。分享经济的新业态、新模式,正在成为促进未来产业发展的新动力。

十、互联网消除了媒体非媒体平台的边界

工业互联网方法范文第5篇

根据我国电信网间互联的有关立法,电信网间互联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互联工程进度时间表、互通的业务、互联技术方案(包括互联点的设置、互联点两侧的设备设置、拨号方式、路由组织、中继容量,以及信令、计费、同步、传输质量等)、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与互联相关的设备配置、互联费用的分摊、互联后的网络管理(包括互联双方维护范围、网间通信质量相互通报制度、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报告制度、网间通信应急方案等)、网间结算、违约责任等。

下面就网间互联合同中若干关键性条款的商订作如下说明:

(一) 关于网间互联的原则

互联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任何一方必须在遵守国家有关电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互联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向合同另一方及时、合理地提供所需的网间互联服务。在国家规定的互联范围内,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对方提出的互联要求。

合同双方应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诚实信用和维护电信用户利益的原则实现网间互联。互联方案应有利于合同双方业务的开展和满足电信用户的需求,方便合同双方的网络管理,同时要便于合同双方的网间结算,并保证双方网间通信质量的安全可靠,且符合国家标准。 互联双方还应根据有关互联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互联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互联时限,并在约定的互联时限内完成互联工作。

目前,中国电信立法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行为实行比较严格的规制。主要表现在:

1、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不影响通信网络中的任何一点上,与其他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实现互联。

2、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制定、公布具体的互联实施办法。

3、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根据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要求,及时配置、改造、扩容其网络。

4、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向其他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设备功能、机房、管道等信息。

5、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保证通信质量不低于其网内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

6、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应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必须无附加条件地及时向其用户提供各种电信业务服务(含特种业务和智能业务等)。

以上六项中的5、6项同样适用于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①

(二)关于互联业务的范围

互联合同双方在实现互联后,原则上一方所有的电信用户和国际、港澳台来访到一方的电信用户均能与另一方所有的电信用户相互通信。在起草互联业务的范围条款时,最好采用列举加综合的方式。例如,“甲方所有的电信用户,包括但不限于……和国际、港澳台来访到甲方的电信用户能够与乙方所有的电信用户,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相互通信。”

如果遇有互联合同一方电信网与第三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须经过合同另一方电信网实现互联时,合同一方应将其与第三方电信业务经营者所签合同中有关转接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合同另一方提供。

(三)关于互联技术方案的确定

互联技术方案是网间互联合同的重要标条款,包括互联点的设置、互联点两侧的设备设置、拨号方式、路由组织、中继容量,以及信令、计费、同步、传输质量等。

1、 互联点的设置。

互联点(Point of Interconnection,“POI”)是指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时的物理接口点。互联合同一方的电话网与互联合同另一方的电话网之间是通过互联点相联接的。

根据我国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的有关规定,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时,互联点应当设置在互联传输线路的一端,即远离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侧的设备的一端(例如,当互联传输线路为光缆时,互联点设置在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光配线架外侧)。如果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互联时,互联点的具置由双方协商确定。

关于互联点的数量应当根据互联合同双方业务发展以及网间通信安全的需要协商确定。但是,在一个本地网内,合同双方电信网网间互联应当至少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互联点。当一个本地网内的互联点超过一个时,互联点两侧的关口局可以交叉使用。互联合同中对关口局的概念和作用应进行明确约定,即:关口局指靠近互联点两侧用于疏通网间业务的电话交换机,该交换机具有网内汇接功能。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合同一方关口局可以与合同另一方关口局互联;一方IP电话网关可以直接与另一方关口局互联,也可以通过本方的关口局与另一方的关口局互联。

2、拨号方式、接续路由及网间号码传递。

本条应重点约定的内容有:本地电话的呼叫与接续、国内长途电话的呼叫与接续、国际电话的呼叫与接续、IP电话的呼叫与接续、紧急特服台呼叫与服务台直联、转接呼叫、呼叫前转、网间主叫号码传递的实现以及信令和同步方式等。

关于拨号方式应以举例的方式进行约定,如一方移动电话用户呼叫另一方本地固定电话用户或普通特服业务时拨:0+长途区号+另一方固定本地电话号码或特服业务号码,或直接拨另一方固定本地电话号码或特服业务号码。当一方移动电话用户呼叫本地紧急特服业务(110、119、120、122)时拨:110、119、120、122;当一方移动电话用户呼叫另一方全国联网的普通特服业务时拨:特服业务号码等。

关于转接呼叫应当明确:A方电话网转接B 方与第三方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本地电话呼叫时,B方电话用户做主叫,B方在主叫所在地将呼叫经互联点送入A方电话网,A方负责完成转接接续;B方电话用户做被叫,A方在被叫归属地将呼叫送入B方电话网等。

“呼叫前转”是指用户A呼叫用户B、当用户B将呼叫前转至用户C(包括特服业务)时,网间路由接续相当于用户B重新发起了一次到用户C的呼叫。互联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相应网间路由接续原则对呼叫前转进行接续。有关信令点编码,互联合同应约定双方网间均应采用全国统一的24位信令点编码等。

(四)关于互联费用的分摊

二00三年十月信息产业部重新制定了《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信部电<2003>454号,下称《新办法》),取代了二00一年的《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有关互联合同双方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的费用分摊应按照《新办法》执行。

1、 关于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含各自网内的电信设备)的建设、扩容改造费用(含信令方式、局数据修改、软件版本升级等费用)应由互联合同双方各自承担。

2、 关于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的配套设施(含机房、空调、电源、测试仪器、计费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费用也应由互联合同双方各自承担。

3、 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对于合同双方各种电话网间互联传输线路,当采用共建方式时,互联传输线路及管道的费用原则上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根据各自产权各自负责的原则,维护费用由合同双方下属公司根据产权的具体归属情况商定。

以上费用主要是物理联接费,是一次性投入的,不须重复投资。

(五)关于互联费用的结算

《新办法》以附件的形式公布了《电信网间互联结算表》。《新办法》规定,电信网间互联合同应按照《新办法》的附件(《电信网间互联结算表》)确定合同双方的互联结算。

1、 关于结算时间单位。

在本地范围内,固定用户通过网间互联点过网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业务台,或移动用户呼叫固定用户,以及通过网间互联点过往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业务台,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间长以分钟为单位,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

国内长途电话呼叫、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呼叫、IP电话呼叫,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间长以6秒钟为单位,不足6秒钟按6秒钟计算。

2、 关于结算周期与结算地点

结算周期一般为每月进行一次网间通话结算,以通话结束时间为准,如规定:结算周期从上月xx日0时0分0秒(含)至本月xx日24时0分0秒(不含)。关于结算地点应为互联点所在本地网。

3、 关于呼叫前转时的结算

当用户A呼叫用户B、用户B将呼叫前转至用户C时,相当于两次呼叫。第一次呼叫为用户A到用户B的呼叫,第二次呼叫为用户B到用户C的呼叫。若其中的任何一次呼叫接续经过合同双方网间互联点,则合同双方均应按照互联合同相关的结算条款分别进行结算。

4、 关于中途入网的结算

网间国内呼叫若在既非主叫所在地又非被叫归属地进入对方电话网,在本次呼叫所经互联点所在地,应由将该呼叫送入对方电话网的一方按在主叫所在地进入对方电话网的结算价向对方付费。

网间国际去话呼叫若在既非主叫所在地又非对方国际局所在地进入对方电话网,在本次呼叫所经互联点所在地,应由将该呼叫送入对方电话网的一方按在主叫所在地进入对方电话网的结算价向对方付费。

网间国际、港澳台来话若在既非国际局所在地又非被叫归属地进入对方电话网,在本次呼叫所经互联点所在地,应由将该呼叫送入对方电话网的一方按在国际局所在地进入对方电话网的结算价向对方付费。

5、 关于网间结算的技术保障

互联合同双方应在互联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类话务的路由组织原则,清晰地规定互联中继分群或合群设置,并保证主、被叫号码的正确传送。上述技术条件未经合同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互联一方不得更改。互联合同还应对互联双方在互联点两侧的交换机,以及双方各自网内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作出明确约定。

由于国家的网间互联结算政策在合同签订后会出现调整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如果遇有国家网间互联结算政策调整,双方应按调整后的网间互联结算政策执行,不在另行签订或变更合同。

(六)关于互联后的网络管理

互联后的网络管理涉及到互联合同签订后的实际履行问题,是互联合同中的核心条款,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互联后的网络管理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互联双方工作机构的确立与职责、互联双方维护范围、网间通信质量、相互通报制度、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报告制度、网间通信应急方案等。

1、关于互联双方的工作机构

合同双方及合同双方下属公司应分别设立互联工作机构负责网间互联工作。互联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以保证双方工作渠道的畅通。

(1)省级公司互联互通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a. 贯彻执行国家及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有关互联工作的各项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公司对互联工作的各项要求,指导市公司的网间互联及结算工作。

b. 向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司汇报本省互联工作情况。

c. 与合同另一方的电信运营企业共同制定互联工作联系流程,并经常进行交流。

d. 组织进行本省互联合同的谈判,签约、修订,并监督检查互联合同的执行情况。

e. 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处理本省互联争议及网间通信故障,事后及时总结经验。组织制定防范措施,指导本省互联工作。

f. 组织进行本省互联方面的法律、技术、管理培训及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人员的技术及管理水平。

g. 负责互联方面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互联合同、结算资料等档案管理、归档和保密工作,做到正确、清晰、完整。

h. 负责本省互联报表上报工作。

i. 其他与互联相关工作的归口管理。

(2)地市分公司互联互通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a. 认真履行省公司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所签订的互联互通及结算合同。在省公司的指导下,协助省公司完成与其他电信运营企业进行的与本市有关的互联、接入等技术方案的制定与执行,并协助解决结算过程中发现的相关技术问题。

b. 负责互联方面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互联协议、结算资料等档案的管理、归档和保密工作,做到正确、清晰、完整。

c. 负责本分公司互联报表的上报工作。

d. 其他与互联相关工作的归口管理。

2、关于网间通信质量及通报制度

网间互接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通而不畅”。特别是IP长途电话网长期处在通而不畅的状态,网间接通率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双方在互联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有的地方的接通率竟然在5%以下。因此,互联合同中的网间通信质量是非主导的电信经营者极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尽管我国《电信条例》规定,“网间互联的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然而,在执行过程中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很难将本网内互联的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相对比。

因此,在互联合同中最好明确规定:有关互联互通后的通信质量,合同双方将执行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即:《公用电信网通信质量技术要求——电话呼叫的接同率和拨号时延》(下称《标准》)。目前我国采用的《标准》是YD/1284—2003版本。《标准》对各种呼叫的参考连接规定了详细的指标,如固定电话呼叫、移动电话呼叫、固定用户呼叫移动用户、移动用户呼叫固定用户、IP电话呼叫的连接、用户拨号上网的呼叫参考连接、中继和交换点的呼损指标、网间呼叫端到端的接通率的测量指标、网间呼叫拨号后时延指标、呼叫连接的拨号后时延的平均值和最大值以及网间互联互通时的考核指标等。

为了确保网间通信质量,合同双方应当明确划分网间运行维护责任,定期协同分析网间通信质量,建立网间通信质量的定期检查制度和相互通报制度。对网间业务封堵、网间通信中断、网间通信障碍或网间通信严重不畅等通信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提出建议并采取措施;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网间通信不畅。一般情况,双方网间呼损应不大于1%,各中继群平均每线忙时话务量应不大于0.7Erl。若网间互联中继平均每线忙时话务量达到上述极限指标时,合同双方应协商增加网间互联中继的容量。如果互联合同一方因网内发生扩容改造、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等的调整,可能影响到合同另一方网的用户通信时,应当至少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通报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另一方用户的通信不受影响。

合同双方还应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定期监督检查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的通知》的要求,定期就互联点数量、总话务量、每线话务量、应答占用比以及溢出比向通信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3、关于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

合同双方及合同双方下属公司间应建立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发现网间通信中断或通信不畅的一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互联的另一方,互联的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后,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限内确认障碍并答复对方;合同双方有责任相互配合,在处理本网同类障碍的时限内,共同处理网间通信障碍,合同中最好约定网间通信障碍的处理时限。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的要求,互联合同的另一方在接到合同一方的网间通信中断或通信不畅的通知后,处理障碍的时限应该与处理本网同类障碍的时限相同。障碍处理完毕后,合同双方应对故障原因、故障修复情况进行确认。为了明确责任和处理故障程序的透明,双方最好共同制定“网间通信故障处理流程”,并将其作为互联合同的附件,以便在合同履行中共同遵守。

(七)关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互联合同一旦生效,即在双方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双方应按照互联合同的约定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互联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但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是民事责任的重要内容。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违法行为而依法应承但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但的民事法律责任。②

网间互联互通中的民事责任可以由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在双方签订的互联合同中,当事方在明确了互联工程进度时间表、互通的业务、互联技术方案,与互联有关的设备配置、互联费用的分摊、互联后的网络管理以及网间结算等实体和程序性内容之后,必须明确约定违反互联合同的责任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互联合同中的当事方来讲,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互联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规定,互联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互联合同所应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互联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违约一方对互联合同的继续履行是依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其继续履行互联合同的义务是强制的。

违反互联合同的违约方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主要有:

a.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向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的信息,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光缆(纤)、带宽、电路等通信设施使用信息的;

b.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非主导的电信网网间互联、互联传输线路必须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道、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时,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予配合提供使用,或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的;

c. 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无故拖延互联时间的;

d. 电信业务的经营者违反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相关网间互联要求规范和技术规定的;

e. 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不按互联协议规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网间结算,无故拖延向对方结算费用的;

f. 主导的电信经营者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变更互联点的;

g. 当网间通信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电信经营者对网间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的调整不予配合的;

h. 当互联一方发现网间通信障碍时,通知对方

处理通信障碍,对方不予配合的。

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的规定,有以上情形给其他的电信经营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不可抗力例外),应予以经济赔偿。笔者认为,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当互联一方不履行互联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互联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引发对方电信用户索赔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个损失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的损失。这里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如期履行下所能得到的预期利益。例如,由于互联后的合同一方的IP电话网间接通率(应答试呼比)低于20%,以及用户有明显感知的时延、断话、杂音等情况,致使合同一方的IP电话业务量明显下降,收入减少。这种损失虽然不是实际的财产损失,但它是可以得到的利益损失,即如果没有合同另一方的违约(网间通信严重不畅)的发生,合同一方完全能够获得预期的财产利益。

实践中,互联双方在签订互联合同时,都回避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这是极不正常的。事实上,违约责任制度是作为保障互联合同全面履行的一种重要措施,在互联合同中应居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互联当事方一定要给予高度的重视。③在这方面电信行政主管部门应有所作为,督促合同当事人签订完善的违约责任条款。

(八)关于合同的备案与争议的解决

互联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发至各自的下属分支机构实施和执行;与此同时应向电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确立互联合同备案制度的目的不是干预合同当事人的私法自治,而是通过对互联合同的备案,加强对互联互通的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互联互通规则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根据《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及其与专用电信网单位之间因互联技术方案、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互联时限、电信业务的提供、网间通信质量以及与互联有关的费用等而产生的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对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按照以上规定,互联双方因履行互联合同发生争议在协商未果时,只能申请电信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时,由电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对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司法审查。实践中,在互联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行政审查并作出政决定后,当事人很少就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提起司法审查。

笔者认为,因网间互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适用《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的处理程序,有悖于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限制了合同当事人的诉权。诉权,与审判权相对应,是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进行审判以强制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程序意义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开始诉讼程序的权利,包括权、反诉权、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实体意义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④因此,在网间互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如通过协商或申请协调未果时,权益受到侵犯的一方互联当事人可直接行使诉权,寻求司法救济。

注释:

① 陈代云 《电信网络的经济学分析与规制》P268,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② 郭明瑞 《民事责任论》P1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