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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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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为建立健全突发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粮食质量安全工作原则,对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区粮食局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制定粮食质量应急处置方案。坚持群防群控,坚持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科学技术,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1、指挥部领导成员:

总指挥:市粮食局局长

副总指挥:市粮食局党组成员。

2、成员单位:由市粮食局行管处、购销处、监督处、市粮食购销公司、军粮供应站、市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处、市粮油质检站、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应急预案》,指挥协调突发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

2、制定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4、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升、降应急响应级别和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局行业处。主任陈益平、成员由行业处人员组成。

四、警告与预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告知、警告和严重警告

1、告知:发现企业存在有不安全行为或诱发不安全的倾向,及时告知所属企业,做好预防和防范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2、警告:发现企业对粮食监管工作存在不安全行为倾向的,对系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有警示作用或影响较大的,及时给予警告,避免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3、严重警告:出现有可能造成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或危害的行为,对有关企业给予严重警告,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预警

1、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

2、某一企业单位的粮食质量安全投诉集中且问题较严重的;

3、被省、市级主要媒体曝光,问题较严重的;

对发生以上情况的,按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分析预测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预警,有关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的发展。

五、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加强监测

市局在粮食系统内建立统一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及时研究分析粮食质量安全形势,对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各县(市)区要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市局举报电话

(二)加强预警

1、加强日常监督各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粮油食品、粮食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经营、等环节的粮食质量、粮食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2、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局举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市局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节给予告知、警告或严重警告,情况严重时,启动预警预案并及时采取措施。

3、应急准备和预防对可能导致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接到可能导致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各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各单位预案做好应急准备、预防、处置及上报工作。

六、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应急救援

1、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以及相关单位主要责任人接到报告后,要视事故发生的程度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应在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相关应急预案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应急预案启动的同时,应急预案指挥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指挥部报告。并积极组织指挥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要积极响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事故发生现场工作人员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发生情况果断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对重症患者,积极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封存造成事故发生的粮油或粮油食品,保护好现场。

3、市粮食局组织事发单位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指挥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并根据相应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救援终结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有关单位要在市局或当地政府的指导下,成立善后处置工作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2、总结报告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市局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七、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认真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的监测、预测及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损失和人员伤亡,切实保障公众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熟悉《预案》,组织演练。各单位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熟悉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救援任务。事故发生后,视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应急救援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真正做到反应敏捷、行动迅速、运转协调、救援有利。凡因救援工作不利,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八、通信保障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成员单位和相关人员要保证手机联络通畅,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联络,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人员应保持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畅通。

九、新闻

粮食质量事故发生后,市局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向社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信息。

十、奖励与责任追究

系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粮食局粮食质量管理部门反应、举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有权反应、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责任的行为。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处理突发粮食事件,保障特殊情况下的粮食供给,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政[20*]18号)和《*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政办[20*]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突发粮食事件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紧张状态是指全市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4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出现群众争购现象。紧急状态是指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比较紧张,出现群众抢购现象。特急状态是指紧张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现象。

第三条当省、*市政府决定启动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时,按省或*市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成立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指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由市粮食、发展改革、商务、监察、财政、*、交通、民政、农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突发粮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突发粮食应急实施预案,建立粮食应急机制。

第七条当市场出现本预案第二条规定的三种状态之一时,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全市突发粮食事件的状态,提请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条本预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第二章应急职责

第九条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责是:

(一)根据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判断突发粮食事件的状态,提请市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

(二)指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粮食事件变化情况。

(四)根据需要,向省、*、市政府或者本地驻军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十条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相关部门职责:

(一)粮食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计划;研究提出市本级储备粮的收储和动用建议;收集掌握全市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意见;组织实施应急处理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决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供电部门保障粮食加工重点企业的应急用电,协调运输部门安排好粮食运输。

(三)商务部门负责协调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应急粮食供应;必要时通过粮食进出口业务进行粮食总量平衡的调节。

(四)监察部门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五)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突发粮食事件应急资金,审核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所需的有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六)*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对出现粮食抢购的地方,安排警力维持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为应急粮食运输车辆通行提供保障。

(七)交通部门负责及时做好运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调运的需要。

(八)民政部门负责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九)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保生产规模和品种。

(十)物价部门负责粮食价格监测预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当粮食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粮食质量,依法查处掺杂使假、生产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十三)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十四)新闻单位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一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突发粮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通报

第十二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网络系统。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粮食市场监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了解和掌握全市市场信息。监测预警网络的构成:

(一)市粮油信息中心;

(二)粮食集贸市场;

(三)粮食购销企业;

(四)粮油连锁店(或超市);

(五)粮食储备库;

(六)粮食加工企业。

第十四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粮食市场监测点,负责本区域内粮食市场价格的信息收集工作。各监测点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定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掌握市场需求、供给和库存、销售、价格变化情况,并保持与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的网络畅通,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析汇总各监测点报送的市场价格信息和统计资料,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在市场发生波动的情况下,及时向省、*和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

第十六条建立粮油信息制度。特殊时期建立粮油价格信息日报制度,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应急准备及处理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粮源分布、交通运输、生产能力等情况,确定具有一定能力的承储、加工、运输等企业作为定点应急企业做好应急准备。

(一)应急储备:市政府安排本级储备稻谷4000吨,承储单位必须确保所储存的粮食符合国家标准,并且要保证调得动、运得出。

(二)应急供应点:市军粮供应站和市区三粮店、六粮店、九粮店、十粮店,以及各乡镇粮站。

(三)应急加工点:铜城米厂。

(四)应急采购:首先动用市级储备,如不足由市财政、农发行、粮食、交通等部门成立应急采购团负责采购粮食。

第十八条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当出现粮食供应紧张状态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工作方案:

(一)启动各地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当地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应急供应点销售粮食,供应市场。

(二)优先做好当地驻军、学校、城乡低保、灾区等特殊群体的粮油供应工作。

(三)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筹措粮源,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四)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粮油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加强对重点网点的监测,分析出现突发粮食事件原因,科学预测粮食价格走向。

(五)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的粮食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六)正确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第二十条当出现粮食供应紧急状态时,除采取本预案第十九条所列工作方案外,还可以依法申请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第二十一条当出现粮食供应特急状态时,除采取本预案第二十条所列方案外,还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等应急措施。

第五章粮食应急储备与调度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建立和充实市级粮食储备。

第二十三条申请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的原则是:若本市商品粮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市本级储备粮;如市本级储备粮不足,则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动用市本级储备粮的程序是: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市粮食、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提出市本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各承储企业应根据市粮食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规模,及时补充动用的地方储备粮。

第二十五条各承储企业必须服从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地方储备粮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粮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按照本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对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二、认真抓好粮食工作四项考评指标的达标工作。为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区的粮食播种面积、粮食总产量、粮食储备、粮食风险基金四项考核指标的达标工作,在区财政财力困难的情况下,区委、区政府克服种种困难,千方百计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一是坚持不懈地保护好基本农田。坚决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耕地使用占补平衡制度,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稳定全区年粮食生产能力。二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投入,改善生产基础设施、良种补贴以及先进技术的示范推广以及创办高产示范片;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保证及时将补贴资金发送到种粮农户手中,有效推动全区粮食向高产、高质、高效发展,并全面完成市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计划。三是切实规范储备粮管理。严格按照储备粮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市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规模,健全地方储备粮食的调控功能,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在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四是保障粮食风险基金落实。根据我区粮食风险的规模,积极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保证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同时,完善对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切实做到专款专用。2007年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2008年各项指标的预测如下:2007年度粮食播种面积xx万亩,完成市下达的粮食播种任务xx%,粮食总产量xx万吨,完成市粮食总产量考评指标127.5%,储备粮xx万公斤,完成任务100%。农保田(粮食部分)xx万亩,完成任务148%,粮食风险基金xx万元,完成任务100%。2008年粮食生产按统计部门提供的具体数(农业普查下达数),预计粮食播种面积xx亩,预计粮食总产量xx吨,预计完成储备粮xx万公斤,农保田(粮食部分)xx万亩,预计完成粮食风险资金xx万元。

三、规范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一是进一步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机制。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对全区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实施监测,实时掌握粮食行情,并在全区粮食经营者中开展以“六查六看”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即:查经营主体资格,看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合法经营;查进货票据,看进货来源是否合法;查粮食质量,看质量是否合格;查包装标识,看标识是否准确;查商标广告,看成品粮商标是否合法,广告是否真实;查经营台帐,看是否按规定如实填写进货、销售情况),有效整顿粮食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此外,研究建立和完善粮食价格干预制度,制订《xx粮食价格应急干预预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二是加强粮源组织调度,千方百计确保我区粮食总量平衡,粮源充裕,市场稳定。三是建立严格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对《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抓好粮食经营者建立经营台帐和粮食统计制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经营情况及粮食库存等工作。发改(粮食)、工商、物价、税收、安监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粮食市场秩序。四是继续做好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在区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拿出资金支持企业改制。改制后的区直国有粮食企业轻装上阵。xxxx年全区国有粮食企业实现盈利xx万元。

四、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和风险金制度。按照市政府下达我区的地方储备粮规模和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每年地方储备粮万公斤贸易粮,粮食风险规模基金万元)的任务,严格按照储备粮管理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于2008年健全《xxx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xxx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区级储备粮和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在储备粮管理上,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对储备粮的轮换、销售、购进严格按照程序,公开进行竞价交易,在购进环节中,严把质量关,确保购进的粮食质量、品种良好。在粮食风险基金使用上,做到严格审批,专款专用,保证了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

五、转变职能,加强服务,力保全区粮食供求平衡。针对国家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粮食管理工作面向社会化管理的转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切实转变职能,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及时为基层粮食单位提供信息、协调有关问题,同时,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经营者开展跨区域粮油经贸与技术合作,消除不利于粮食正常流通的障碍,促进粮食正常流通。鼓励建设粮食加工、储存、销售网络等基础设施。此外,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购销、保障军需民食和服从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等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区粮食总公司与产粮区粮食部门建立长期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全区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者积极疏通粮食购销渠道,调剂市场粮食余缺,确保我区粮食不出现断供断档、抢购粮食现象。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粮食应急通常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采取的应急行动,其行动的快慢,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区域社会的稳定,更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的威信和威望。粮食应急工作作为政治、经济、民生建设的大问题,历来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曾经强调的“备战、备荒、为人民”、“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 “一定要有储备粮,年年储一点,逐年增多”,温总理指出的“要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生动形象的阐述了粮食应急(粮食储备)的目的、服务对象和基本措施和国家对粮食应急工作的指导方针。近年来,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制的深入,粮食流通逐渐市场化,给我国粮食应急工作特别是粮食销区区县粮食应急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一个粗略的梳理和分析。

一、面临的突出问题

粮食市场放开后,粮食安全问题更加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 对于粮食销区而言,粮食安全问题开始由自然风险为主向市场风险为主转化,在全国粮食丰年的情况下,粮食安全不成问题,反之,一旦粮食供应紧张,主产区能否保证主销区的粮源就是未知数。同时,就全国来说,目前还没有形成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粮食在全国范围、部分地区之间流通不畅,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了粮食市场的正常交易和粮食市场的发育完善。特别是在仓储能力、交通运输和粮食物流能力、主产区地方粮食干预政策等方面都还存在影响粮食分销能力的不安全因素。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粮食贸易市场的活跃,一些地方不重视粮食储备特别是区县政府误以为粮食资源充足了,市场可以解决粮食安全问题,普遍存在“有钱就能买到粮”的错误观念,因而粮食储备意识淡薄了,出现了对粮食储备工作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不作为的现象,从**市各级县级储备来看,绝大多数区县的储备规模在5000吨左右,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促进粮食生产的意见》(成委发[20xx]22号)规定的“三个月规模”(据测算每10万人所需粮食储备数量为原粮5000吨)还有很大的差距。

二、需解决的关键环节

结合20xx年3月桶装菜籽油抢购现象和“5.12”抗震救灾的实践,我认为做好粮食应急工作应进一步做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粮食储备是否充分。满足本区域内常驻人口所需的粮食是否能够保障,保障的程度如何;二是指挥是否有效。部门联运机制是否建立和完善;指挥通信手段是否畅通,各种信息传递是否有效;三是时间是否及时。粮情监测是否能做到早发现、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是否及时,是否符合要求;四是应急网点是否完善。是否能满足应急时平抑市场、供应群众的需要。

三、对策与措施

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粮食应急预案,各县区也相继结合自身实际制订了粮食应急预案,但从预案的执行、落实方面由于各种原因不尽人意,围绕粮食应急工作,结合20xx年3月桶装菜籽油抢购现象和“5.12”抗震救灾的实践,我认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健全和完善。

(一)强化粮食应急工作责任。虽然从中央、省、市都对粮食应急(粮食储备)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从粮食销区来看,区县政府领导往往存在不重视的倾向,因此,粮食应急工作应争取纳入市级政府对区县政府工作目标的考核内容,只有这样,粮食应急工作(粮食储备)才能真正摆上区县政府的议事日程和引起其高度重视。粮食应急工作涉及粮食调运、加工、供应等诸多环节单靠粮食部门一家之力是做不到的,它的实施必须由政府来牵头,财政,工商、物价、公安、交通、粮食等部门共同参与,统一领导,协调运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做好粮食的应急工作,保证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安全。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粮食流通市场,加强储备粮管理,保障我市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从事和参与各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中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称各级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粮食进出口管理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编制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负责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的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以及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存储安全,监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价格、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涉及与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有关的工作。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流通、安全和本级储备粮的管理。第二章应急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采取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市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第五条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财政部门依法保证粮食风险基金专款专用,并负责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第七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定期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粮食供需统计和平衡调查机制,做好上述信息收集工作。第八条完善突发事件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5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区、县粮食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同级粮食应急预案,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应急相关工作。第九条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市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市发展改革、商务、粮食等有关部门按照《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依法向国务院报告。区、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启动,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决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级粮食应急预案的终止,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第十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作;粮食经营者应当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第十一条粮食行业协会及相关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第十三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年的经营资金验资报告和贷款资格认定证明材料,注册资金最低为30万元,个体工商户须具备筹措3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能力;(二)具备与收购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库设施符合储粮要求,拥有或者租借的仓库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三)具备保证收购粮食量值准确的计量手段和粮食质量检测手段或有委托的法定检测单位;(四)具备两名以上熟悉粮食保管知识的专业人员。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依法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依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无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应当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收购量。第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称粮食收购者),应当依法公示有关信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并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第十六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有关情况。本市粮食收购者到外地或者外地粮食收购者到本市收购粮食,应当依法向其所在地、收购地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上述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粮食质量、卫生相关标准,履行相关义务。第十八条粮食、工商等部门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息反馈制度和执法信息交换制度,定期反扩交换相关信息。第十九条实行粮食入库、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销售出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具体检验内容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畅陈化粮购买资格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对陈化粮的销售、处理和监管,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必要时,上述经营者的粮食库存量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第二十二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第二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养殖、工业用粮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定期向所在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基本生产经营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四章储备粮管理第二十四条本市实行市级和区县两级储备粮制度,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储备粮规模和品种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对本级储备粮的动用条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储备粮的动用条件纳入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第二十六条储备粮的储存工作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市内六区的区级储备粮纳入市级储备粮管理,由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代为储存;其他各区、县储备粮,由本区、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代为储存。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和区、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应当择优选定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称承储单位),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第二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条件能够满足粮食储备的要求,保证粮食质量安全;(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有储备粮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第二十八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行本市对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按照粮食性质、品种、年限、货位实行分类储存和管理;(三)未经有管理权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变动储备粮储存库点;(四)确保承储的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五)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储备粮调入和调出。第二十九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单位做好储备粮安全管理工作。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储存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和本级储备粮的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条财政部门按照储备粮规模和粮食风险基金负担比例,按规定拨付粮食风险基金,并监督其使用情况。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及其各支行为储备粮提供所需贷款,并进行信贷监管。第三十一条储备粮应当定期轮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储备粮轮换计划,并依照计划进行轮换。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本级储备粮总量的20%至30%。第三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储备粮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确定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及所需经费,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和区、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可以提出具体轮换方案,并负责轮换工作的实施。第三十三条购入、轮出储备粮,应当采取市场竞价等公开方式或者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进行。购入的粮食应当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购入、轮出的储备粮应当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粮食检验部门检验。第五章监督与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方式:(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二)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四)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五条质监、工商、卫生、价格、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对粮食加工、流通、储备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粮食流通和储备粮储存的有关工作。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