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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办法为依据,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构建市、县(市、区)两级非现场监督网络,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完整,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非现场监督是对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进行检查和分析,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担出意见和建议。就我市而言,非现场监督工作将从*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实行按月报送制度。其内容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及运营管理基本情况;参保缴费及欠缴人员基本情况;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基本情况等。

三、监督程序

1、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底从本单位采集当月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环节的业务、财务数据,如实录入软件,于次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报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股);市直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10日前报市局基金财务监督科。

2、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财务监督科(股)将本辖区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连同纸质报表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对财务数据中异动较大的,须说明情况,并附加盖印章的原始单据复印件。财务数据中异动标准为养老保险基金50万元以上,失业保险基金10万元以上,医疗保险基金20万元以上、工伤保险基金5万元以上、生育保险基金5万元以上。

3、市劳动各社会保障局基金财务监督科对各县、市、区报送的数据组织进行汇总,对疑点问题,通过询问、函件、咨询以及实施现场监督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查清问题,于每月15日完成分析评估报告,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基金监督处。

4、对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经办机构沟通,反馈监督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四、工作要求

1、要安排专人负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现场监督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非现场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范文第3篇

一、我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政策体系初步建立。

近几年来,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规模越来越大,加强管理和监督的任务也越来越重。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委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政策、规章来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作,主要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在此基础上,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并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细则规定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等,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提供了依据。同时我厅还联合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转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处理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实施意见》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通过上述制度政策的实施,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也为基金的规范管理创造了条件。

(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比较规范。

各经办机构能执行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在基金的筹集、使用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总体上能按规定使用基金,按基金会计制度要求,分险种建帐,如实反映各险种的基金收支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行情况基本良好。

在基金的扩面和征收环节,各地为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基金收入、净增参保人数以及积累基金支付能力等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完成和超额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在基金的支付环节,各经办机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使用基金,通过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和规章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基金流失,例如,建立离退休人员生存调查制度、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制度;利用指纹系统进行养老金领取的指纹鉴定;聘请医保监督员等。

社保结余基金的储存除用于支付基金支出款项的支出户存款外,主要存财政专户,包括活期和定期存款。

(四)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社会保障基金督查工作。

1998年,我厅和审计厅联合转发了劳动保障部、审计署《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各地成立了清查工作小组,对社保基金的违纪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查。**年6月,我厅会同监察厅、财政厅,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年9月份,我省开展了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清理检查。**年、**年相继开展了企业年金经办情况检查。**年开展了社会保障基金专项检查和企业年金清查工作。目前又开展了社保基金存款优惠利率等专项检查。经过几年的努力,截至**年底,我省已将1998年4月以后发生的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全部回收。全面清查和专项检查工作的效果是明显的,确保了我省社保基金在收缴、发放、结余各环节上安全运行。

二、我省社保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省在基金监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管理政策还不够完善,管理分散,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收支和管理环节存在一些隐患,瞒报社会保险费基数、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骗取或违规支付社会保险金等问题时有发生,在社保结余基金的管理问题上出现少计银行利息、基金余额未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社会保险费未及时从国库划转到财政专户、不同险种的基金相互挤占,甚至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挤占挪用、违规动用基金的问题屡屡发生。尤其是1997年以前,由于制度不健全,再加上某些地方政府对保证基金安全完整的意识不强,我省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比较严重。据统计调查,截止**年9月底,全省尚未回收挤占挪用社保基金2106万元,未纠正其他违纪违规社保基金2288万元。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的有委托放贷、购买优先股、企业借款、建办公房和担保抵押被扣等,并且这些借款企业大部分已破产,无资产可还。未纠正的其他违纪基金,均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大部分存在信用社、保险公司等,目前有些地区信用社、保险公司已倒闭,无法回收。

分析我省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违规社保基金情况,主要原因是:

1、监管体系不健全。由于没有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没有一系列完整的基金监管政策法规,缺乏基金监管的有效手段,从而造成社保基金管理出现问题。

2、地方政府认识错位,安全意识不强。部分地方政府认为,社保基金就是政府的钱,可随意动用。如XX市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1992年批准,动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优先股。后因市国信被国务院强制撤销,资产还在清算中,造成基金一时无法收回,目前损失难以估计。这种由政府出面动用社保基金的情况在我省尚未回收的挤占挪用基金中占了大部分。

3、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1997年以前,由于制度不健全,没有规范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一些地区劳动部门随意作企业借款担保、定向委托放贷及出借社保基金。如XX社保局1994年动用养老基金向企业委托放贷至今未回收。社保基金的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执行基金存款优惠利率政策,没有建立结余基金安排制度,结余基金的存储安排不规范。

4、政策执行出现偏差。加强社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营并实现保值增值,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但按照国家规定,社保基金结余部分只能存银行或购买国债。部分地区,为了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将基金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获取高额利息,本意是好的,但却违反了基金管理制度,给基金带来了风险。如XX地区下属的两个区社保中心1996年将养老基金分别存入保险公司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后因公司倒闭,基金未能收回。

三、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对策建议

针对社保基金管理出现的问题,我们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工作,确保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质量,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的风险,及时综合有关情况,评价基金管理、运作状态,分析产生的原因和可能带来的危害,有效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省社保基金安全完整及各项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并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计划提供可靠信息和依据。为此我们就做好我省社保基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体系。

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尽快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为统领,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共同组成的基金监管体系。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管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中发挥主导和协调作用,由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多、环节多,基金监督涉及面广,仅仅依靠单一部门或各部门孤立开展工作,无法形成合力,难以实现监督目标。我们要与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的机制,逐步建立以劳动保障部门为主导,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当前,要争取尽快成立省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通过成立监督委员会,构建起全省社保基金监管网络,为切实加强社保基金监管提供组织保证。

(二)提高对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思想认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是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如果社会保障基金缺乏监管,那么再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难以维持。因此,监管工作首先是要确保基金安全,避免和减少基金损失,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其次是要防止滥用权力。现阶段基金管理主要由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负责,运作尚在规范之中,为了保障这项巨额资金的正确运用,防止管理人员滥用权力、,必须予以经常、有效地监督制约,形成相应的权力制衡机制。第三是要保证支付。社会保障基金是退休人员、失业人员、职工患病、职工因工负伤的活命钱、治病钱,管好用好这笔基金,确保社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才能安定人心、稳定社会。

(三)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制建设。

依法行政必须有法可依,依法检查必须有法规保障。我们要抓紧基金管理制度建设和基金监督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国家有关基金监管政策和法规的配套实施细则,使基金监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要尽快出台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在建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基础上,还应制定《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章程》等,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的建立推动社保基金监管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

(四)加大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力度。

要积极探索基金监督的方式方法,研究制定事前、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并以事前监督为主的监督程序。要加强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政府应代表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运营等过程进行监督。依法由国家审计机关定期对社保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以杜绝和减少违纪行为发生。同时,要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基金的收支、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让参保者本人知晓有关情况,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形成全社会舆论监督氛围。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全面清查和专项督查,发挥各地基金监督举报电话的社会监督作用,对违纪违规案件进行严肃查处。抓紧追偿处置社会保险基金不良资产,解决过去挤占挪用基金的遗留问题,该收回要坚决收回,可以核销的要抓紧核销。要进一步做好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存款的清理和转存工作,逐项逐笔研究解决办法,尽快将基金存款全部转存国有商业银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五)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规范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合规运作,是减少基金损失的基础。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化解管理运营风险,必须完善基金管理制度,规范具体运作行为。一是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稽核检查机构,为基金管理提供组织保证。二是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保经办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依法经办、规范运作,防范和化解经办管理风险,提高经办管理水平。三是完善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稽核管理制度,建立补充保障基金的管理制度,并要协同财政部门完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则、程序,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行为。四是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基金监督和稽核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一支与当前形势发展相适应的基金监管和专业化稽核队伍,选配必要的财会、金融、法律等专业人员,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监督队伍。并通过加强培训和对《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的管理,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基金监督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政府监管;适度性;多层制衡模式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逐步扩大,截至2006年底,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五项基金累计结余达到8006亿元,其中养老基金结余达5268亿元,占基金结余总量的65.8%。与此同时,发生在社保基金管理领域的违规和犯罪也逐年增加。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消息,全国已发现违规使用社保基金约71亿元,涉及上海、宁夏、北京、天津、浙江、湖南、福建等多个省份,违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006年上海市的社保基金案更是引起了举国震惊,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于社保基金监管问题的思考,而养老保险基金以占社保基金结余总量65.8%的比重,更成为监管的主要对象。

一、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概述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既是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与管理的一种过程控制,也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一种结果控制。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内容可以看出,主要涉及了基金发展模式的选择、基金的缴费模式、运营规范、监管手段与模式以及对基金投资渠道的约束和规定等。

之所以要对养老保险基金加以监管,动因在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性与特殊性,对于退休者的“养命钱”要采取审慎与科学管理的态度,对于托管方和运营方要进行严格的筛选,对于投资方式的组合要加以全面地分析,保证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安全性、收益性、可持续性与协调性,注意对风险的防范和分化。

二、政府在养老基金监管中的定位

养老基金本身的重要性与特殊性,要求公共组织实施监管。政府作为公共组织的主体,必然要承担起基金监管职能。

长期以来,“公共利益论”为政府监管提供了理论支撑。该理论认为监管是对公众要求纠正某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不公正、不公平和无效率或低效率做法的一种回应。监管被看成是政府用来改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手段,如果不实施监管,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无效率或低效率以及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甚至经济不稳定。在这种理论背景下,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出面对市场进行监管是有其合理性依据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公共利益论”中,政府监管行为的一个隐含前提条件是:政府监管是完全有效的。然而,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就对这一假设给予了有力驳斥。它认为,政府是由一个个政府官员组成的集合,组织有自己的目标和利益追求,同时作为个体的政府官员又具备理性经济人的特征,在行动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组织目标和官员的个体目标与基金监管的现实需求之间发生冲突时,他们可能不依据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实施监管,而是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行事,甚至可能出现“寻租”行为。“政府管制俘虏论”对上述分析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认为具有影响力的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利益,针对管制者的自利动机,进行“寻租”活动,将管制者俘虏,双方共同分享租金。在这里,个人由于前述的分散性特征,无法形成合力,相反人作为组织严密的团体,会对管制者形成有效的游说,使得政府出于自利动机,放弃对人的有效监管,产生“合谋”行为,此时出现了“政府监管失灵”,委托人的利益无法得到维护。

另外,我国学者李绍光根据阿瑟的“自增强理论”对政府监管失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他认为:政府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如果出于某种内部的目的而决定对养老基金实施某一监管的时候,其结果往往可能是报酬递增的。例如,管理成本的存在,可能会使政府并不采取成本最小化的方式,而是继续加强管制,以寄希望于能够从中获取更多的收益,弥补管制成本。此时,会出现一种自增强机制,使得管制范围不断扩大。其结果就是政府监管无限扩大,甚至侵犯到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造成非市场的无效率。这样就存在一对矛盾:政府监管不能缺失,但是政府监管又可能存在不足。所以,养老金的政府监管必须注意适度性问题。

三、我国养老基金的监管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养老基金的监管现状

对我国现阶段养老基金监管现状的把握,可以主要从法律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两方面进行分析。

1、法律制度建设。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各方利益,为了保障基金监管有章可循,国家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建立了涵盖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商业银行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都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部门有效履行权力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2、组织机构建设。1998年,我国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制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和法规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从而在组织上结束了长期以来的多头分散管理的局面。④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模式是基于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并存的科层制养老保险组织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实质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将基金的管理运营权交由各级全民事业单位(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等),进行集中性管理和投资运营。此外,我国对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实施监管的主要机构是劳动保障部门的基金监督机构,履行的是行政监督职能,按照政府提出的“建立以行政监督为主导、基金管理机构内控自律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基金监督运行模式”的目标原则开展工作。

(二)我国养老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从政府对养老金监管的适度性角度考察,我国政府养老基金监管存在着要么监管过度,政府包揽一切,既当裁判员,又做运动员;要么监管缺失,法律建设滞后,基金安全缺乏保障。

1、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如前所述,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统一法典,或者是针对某一问题较为全面的法律规章。比如针对养老基金投资,虽然颁布了许多相关法规,却仍没有一个系统的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本。在国外,以美国为例,早在1935年就颁布了《社会保障法》,作为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典。另外,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美国1974年通过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对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作了详尽完备的阐述。可见,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

2、职能分工不科学,缺乏监督制衡。目前政府对养老金监管的模式,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将基金的管理运营权交由具有全民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等进行集中性管理和投资运营。在这种组织管理模式下,基金经办机构受行政机构的领导和监管,这就存在着“政资不分”、“执监不分”等问题,即社会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资金管理职能分配不清;基金投资运营权和运营监管权分工不清,政府行政监管部门既充当“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另外,政府职能部门的强制,使得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参保公众没有选择机制和退出机制,社会共同体规模又大,削弱了公众行使监督的激励。可见,现行的组织管理模式存在制度缺陷,不利于对人实施有效监管。此外,政府对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实施的监管还存在很多不足,最重要的一点是缺少社会监督。各地虽然建立了以行使社会监督职能为目标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并制定了章程,但其实质仍是政府性质,只是较之于行政监督的成员代表较为广泛,并且较多的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实质作用。3、养老基金被挤占、挪用问题严重。根据国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采取财政专户储存,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保值增值,结余的养老基金必须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但是,受我国现行的养老基金管理体制的影响,⑤出现了挤占、挪用养老基金等问题,被挤占挪用的基金大部分用于搞基础建设项目、参与房地产投资、直接参股或购买股票和债券、直接投资或委托放贷、兴办经济实体、公款私存及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主管部门挤占管理费等,另外,有的社会保险机构超标准提取和滥用管理费,更有甚者,少数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由于挪用、贪污基金或管理费而被司法机关逮捕。养老基金的违规违法使用,严重危害到基金的安全,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养老基金投资出现亏损,无法有效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养老基金属于长期资金,通过资本化运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其应有之意。但是,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不健全,缺少高质量的投资管理人,国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投资于国债、银行存款,不得进入资本市场。2001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为社保基金入市运营提供了法律保证。根据办法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也可以直接投资。有关资料显示,以《办法》为依据,2002年,社保基金开始涉足中国股票市场,社保理事会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12.66亿元获得3亿股中石化A股。这是社保理事会2002年惟一一次股票投资,但“中石化套牢社保”,当时颇遭市场诟病。除了这部分投资之外,其余1200多亿元仍然局限在低风险低收益的国债投资和银行存款上。2002年年报显示,社保基金总额为1241亿元,其会计收益为21亿元,收益率为2.75%。可见,养老基金保值增值面临很大压力,投资渠道有待拓宽,改革现有的养老基金监管现状,寻求政府适度监管的机制,成为关系养老金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构建多层次制衡式基金监管模式

实践证明,政府对养老金的监管不能缺位,但是完全依靠政府行使养老基金监管职能同样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必须积极寻求其他的渠道,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社会中介机构和专门机构的监督作用,同时充分利用制度本身的优势,弥补政府监管的缺陷。根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能的不同,将基金监管分为宏观层监管、中观层监管和微观层监管。其中,基金监督委员会为核心处于整个监管体系的最高层,是最高层次的监管者;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处于整个监管的中观层次,起着承上启下的协调作用;以投资运营机构为主体的监管处于微观层次,起着内部监督、制衡的作用。各层次的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构建起一个完备的基金监管体系。

(一)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一宏观层监管

关于基金监督委员会,可以效仿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的模式,应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实行事业单位编制,理事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任命;其他人员由理事长聘任,并向其负责。监委会人员包括:政府的财政、社保、税务、证监会、银行等部门,精通精算、基金投资业务的专业人员,参保人代表等。委员会设理事长一人,另设秘书处、风险评估委员会、投资监管专业委员会、资格审查专业委员会等具体业务部门。理事长负责监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提名各专委会人选,并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接受人大代表质询;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处理;风险评估委员会负责资料收集、整理、加工工作,对各投资工具做出风险评估,确定投资组合限制;投资监管委员会负责对基金公司的投资运营过程、结果进行监管;资格审查专门委员会负责基金会、基金托管银行和私营基金管理公司准入资格的审查。各部门各司其职,实现对个人账户基金的有效监督。

基金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能包括: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资格进行审查;加强对投资风险的评估,设立投资组合的投资限制;重视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养老保险财务状况表;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会的运营行为实施监管并进行处罚和制裁;设立最低收益率水平限制,清收不良资产。

(二)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相关部门的专门监督—中观层监管

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为主、行政专项监督为辅的行政监督体系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体制的基本框架。

1、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劳动保障部门的基金监督机构对基金监督负有法定责任,《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对其履行职能作了详细的规定。政府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能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养老保险管理运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处理社会力量对基金运营和其他监管机构的投诉;根据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规定的投资方向和审定托管金额,协调各方关系。

2、相关部门的专门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涉及到许多领域,主要有: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银监会等。它们较强的专业性,有效地保证了监督质量。(1)财政监督:通过设立三个账户,即养老保险收入账户、财政专户、支出账户,来监控基金的流向。(2)审计监督:对养老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包括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对基金经办机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⑥(3)证监会和银监会监督:通过对基金管理公司和银行等基金管理和托管机构的监管,净化市场,并向社保监督委员会反馈情况,为其选择合格的基金管理运营机构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3、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社会中介机构一般是某一领域的专家,掌握先进的技术,具有雄厚的人力资源储备,有能力对管理运营机构的行为实施有效的审查。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受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委托对运营机构实施监管(如实施现场监督),还可以接受运营商的委托,对本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权威报告以向监管机构汇报。

(三)运营机构的内部监管-微观层监管

养老基金管理运营,涉及到养老基金的受托人、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基金管理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形成了“三足鼎立”的态势。

1、基金会的监管职能。基金会作为委托链条中的中间环节,在基金运营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在监管中的主要职能:根据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筛选的结果选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并对基金管理人日常的投资行为依法实施监督,对其违规违法行为提出警告,并上报监督委员会,并有权取消其管理人资格。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范文第5篇

目前,我国瞒报、漏报参保人数以及缴费基数的现象较为普遍,这样就使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缴费基数的背离,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缴费基数负增长,这严重影响了基金收入的增长,减小了基数增长对基金增长的贡献率,使基金的支付得不到保障,增大了稽核工作量。对于社会保险的征缴体制,一部分地区社会保险费是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而有些地区是由地税部门征收的,这样就造成了征缴的主体不能够达成一致。我国征缴体制不顺也使稽核工作面临严峻的考验。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和事务管理的主体,其本身隶属于社会保障局(中心)和当地劳动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上各中心都附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并且没有明确地分离于上属单位,故由开始制定政策到具体的管理、征收、营运和使用这些环节,实际上都是由同个部门实施执行的。这样各中心既是执行部门又是监督部门,致使行政管理机构的约束力逐渐软化,导致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能够绝对支配基金资产,而且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和法人资产的约束,内部就很难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进行监督管理,没有建立一个规范、公开透明的信息纰漏机制和会计审计体系的动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采用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筹集资金,筹资时涉及两个办理机构地方税务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个主体个人、企业和地方政府。筹资过程包括外生风险和内生风险。我国的相关制度规定,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征收筹资,此形式同意产生拒缴和拖欠的现象,使得征缴的费用比较少,降低了工资的计征标准,阻碍了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因此难以筹集到足够数量的资金来分散社会保险管理的风险。在一些地区存在着预收社会保险费、随意退费和实物缴费的情况,社会保险费的票据传递不及时、银行多头开户现象和基金收缴转入财政专户周期长等等现象都增加了风险。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是空账运营,并没有实际投入到投资运营的过程当中,因此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营的过程中会产生委托风险。我国内部控制建设不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办理分工部门多、经办工作环节多、经手操作人员多,由此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内生风险的形式,如一些不遵守支付原则的欺骗性申请,“企业欺骗性冒领”“、死者”领取养老金、虚报冒领等各种道德风险现象层出不穷,防不胜防。违规提前退休、重复享受待遇、定点医疗机构以及药店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套取失业保险金、违规办理补交、虚报缴费基数等增加保险基金负担,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有有限的精力能力识别道德风险,这无疑增大了社会保障基金的风险。

二、防范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的措施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范制度。建立一个内控监督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制度,加大力度检查监督经办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完善退休核准联审核查、职工退休公示监督,在事情的源头杜绝欺诈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建立完善养老保险领取资格认证的制度。避免失业金违规套取的现象出现。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建立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建立统一、高效、独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促进基金监督的制度化和常态化。建立协查机制,共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网”。建立财政部门、审计监督审查机制,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社保经办机构与其他一些部门建立户籍信息共享机制,预防出现已经死亡的人依然继续由他人冒领养老金。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者进行处罚,防止基金的损失。积极探索高效安全的基金运营管理体制,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方法,建立一个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制度,保证筹资的基金的安全以及保值增值。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实现全国信息可以共享,加快社会保险信息网在全国互联网的系统建设,加强数据库的基本信息。建立一个反欺诈医疗保险的系统,实现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实时监控,全社会共同监督。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