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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养殖可行性研究报告

渔业养殖可行性研究报告

渔业养殖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养殖与增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水利、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引导、推广水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第二章养殖管理

第七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渔业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

第十二条渔业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污染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水、节能、环保的方式从事养殖活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检测,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

第十六条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

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占用水域、滩涂,给养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增殖管理

第十八条渔业增殖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生态、分级实施的原则,通过放流、底播、移植、投放人工鱼礁以及划定渔业增殖保护区等方式,涵养渔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水域特点,编制全省渔业增殖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增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渔业增殖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增殖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业增殖管理机构承担。

渔业增殖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增殖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渔业增殖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渔业增殖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应当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渔业增殖应当使用本地原种亲本及其子一代,不得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

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和成体,不得擅自投放到自然水域。

第二十三条建设人工鱼礁应当按照渔业增殖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本底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

第二十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在渔业增殖水域设立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渔业增殖保护区从事捕捞生产。

第二十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渔业增殖生态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确保水域生态安全,防止对水域生态环境、生物资源种质等造成不良影响。

因开发利用水域、滩涂造成渔业生态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态补偿。

第四章防疫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水生动物的苗种培育、养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水生动物防疫条件。

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必须强制补检。

经检疫不合格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渔用兽药、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应当根据疫情,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因预防、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采取捕杀、消毒、隔离或者销毁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保障渔业养殖与增殖水域生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入海和入湖河流水质的检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入海和入湖河口的水环境质量。

第三十二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渔业水域生态状况以及水产品病害、养殖容量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渔业生产发展需要,制定有关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销售的水产品必须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运输、销售水产品过程中,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的水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捕和销售。

第三十四条水产品生产单位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单体或者批次的水产品进行包装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水产品标识;严禁销售不合格水产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可以责令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召回其水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用兽药使用和渔用兽药残留检测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渔业养殖过程中的违法用药行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销售渔用兽药或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渔业养殖与增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渔用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的,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渔用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渔用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用于渔业增殖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或者成体投放到自然水域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采捕或者销售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水产品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养殖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第2篇

1.1目的

为更好预防和控制兴国县水生动物疫病发生,切实有效地控制水生动物疫病突发事件的危害,防止疫病的扩散和蔓延,将疫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小,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报服务职务,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预防为主,分类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应加强监测、检测、预警工作,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按有关法规,由省农业厅负责疫情公告。

1.2.3属地负责,依法管理

水生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实行属地化、依法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主要责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可以指挥、调度水生动物疫病控制物质储备资源,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疫病预防、疫情报告和控制等工作实施监管。

1.2.4分组控制,快速反应

依据水生动物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危害程度,将疫情分为三个等级,并启动相应预案;建立监测预警、控制、扑灭、防疫等快速反应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控制”要求,保证各环节紧密衔接,快速、准确反应。

1.2.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理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素质。

1.3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3.3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1.3.4《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3.5《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1.3.6《国际水生动物法典(OIE)》、OIE动物疾病名录

1.3.7农业部公告的水生动物疫病名录

1.3.8农业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的通知(*

1.3.9《*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10《*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农业部公布的水生动物疫病(即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病、鲤春病毒血症、对虾杆状病毒、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鱼鳃霉病)及其他暴发流行、突发性和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水生动物病(对虾白斑病等)。

2组织体系

2.1指挥

兴国县农业局成立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疫情等级开展相应工作,指挥部由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部和成员组成,分为指挥和应急执行两个方面。

兴国县农业局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指挥工作主要任务是,启动本级应急疫病预案,制定应急控制工作行动方案,负责预案的组织协调,保障各项措施的实施。指挥部总指挥由兴国县农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兴国县农业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应急执行机构、兴国县农业局水产站、兴国县农业局渔政站、兴国县农业局财务股主管领导担任。

2.2应急执行

在兴国县农业局水产站设立兴国县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应急执行机构,负责人为站长,具体负责兴国县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执行工作。应急执行机构由执行机构、技术咨询机构、地方管理机构组成。

2.2.1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协调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组织制定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和操作规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地方管理部门、技术咨询机构的组织协调。执行机构负责人由应急执行机构负责人兼任。

2.2.2技术咨询机构:咨询机构由从事水生动物病害研究、教学、检验检疫的单位组成,咨询机构的资格须由*省水产技术推广站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证。

2.2.3地方管理机构:参照国家组织体系确定,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3预测与预警机制

3.1预测与预警信息

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及时逐级上报(县级、地市级、省级直至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上报疫病的确认和信息处理,提出疫情预警公告建议。

3.2预测与预警

省农业厅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根据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的疫情预警公告建议,疫情预警公告,并上报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确保疫情预警信息准确、迅速、有效。

3.3预警支持系统

本系统由在全省渔业病害测报的基础上,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由此形成的信息传输系统、疫情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持平台组成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疫情分组

以OIE公布的B类动物疾病中的水生动物疾病及农业部公告中的二类水生动物疫病为应急监控对象,并以出现首例疫病临床诊断为标志,根据水生动物特点及发病、死亡的情况和国家有关《分组标准》划分疫情等级。水生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三级。

I级(特别重大)疫情标准:

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暴发流行,对同类养殖品种特别是同一水系的养殖和野生水生动物造成传染,1天之内引起50%以上死亡。

II级(重大)疫情标准:

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区县呈暴发流行,10日内造成疫发地70%以上的养殖或野生水生动物种类大面积发病并造成死亡的;对邻区同一养殖品种特别是同一水系动物可能造成传染,并引起严重死亡。

III级(较大)疫情标准:

疫病在外省(地区)暴发流行,并与*省境内外水生动物交互感染,在两个区县以上暴发流行,且疫情可能进一步扩大,在全国范围内呈流行趋势;10日内造成疫发地80%以上养殖或野生种类大面积发病死亡。

4.1.2预案等级

省级水生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以确诊的病例确诊后,应立即报告省农业厅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省农业厅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上报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需要报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病例,由省级水生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集病料送检,确诊后,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的市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预警分级分别启动相应预案。

(1)一级预案

确认为I级疫情时,由省农业厅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市、县(区)应急预案相应启动。

(2)二级预案

确认为II级疫情时,由本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市级重大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级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II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责任单位为本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3)三级预案

确认为III级疫情时,疫发地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县级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III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责任单位为疫发地各县(市、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4.1.3基本应急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4.2部门通报与协作

发生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水生动物疫病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

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就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4.3疫病管理

根据“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水生动物疫区近水源状况划分,对封闭性水域,以疫情发生地划分为原则;对开放性水域以水系划分为原则。疫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疫点、疫区的划分;根据工作需要,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可以对疫点、疫区的划分给予技术指导;水生动物疫区的封锁和解除,由疫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水生动物疫病在封闭型小水体呈暴发性流行时,均采取扑灭处理;对无法进行消毒、扑杀的大水体和开放型水域,应实行严格监管,并每年由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2-4次采样,加强疫源监测,密切注意疫病传播情况,对水体消毒、染疫水生动物扑杀、有关物品出入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由疫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4重点疫病

4.4.1鲤春病毒病(SVC)、白斑病(WS)

4.4.2其它突发性高致病性、暴发性、流行性水生动物疫病,以及不明病因的传染性、危害较大的疫病。

4.5国家质检总局深圳水生动物控制重点实验室、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作为疫病预防控制鲤春病毒病(SVC)、白斑病(WS)诊断实验室;其它突发性疫病诊断实验室资格由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

4.6非疫病发生地防控

非疫病发生地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疫发地疫情控制情况,对本地发生活体移动区域的同类物种加强监测。本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设发地同类物种流入本地。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启动预防和预警机制。一经确认,非疫发地转为疫发地,按照疫发地情况处理。

5后期处理

5.1携带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不能用于加工、食用、渔用饲料,并就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养殖用水经无害处理、消毒后方可排出;携带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如体表完整、外观正常,可用于加工,但其内脏、鳞片等废弃物,以及加工用水须经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应按要求对场内养殖设施(养殖池与蓄水池)、养殖用水和场周围进行严格消毒,养殖场进排水系统要分开。

5.2善后处理

疫病控制后,各级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并按政策规定,帮助养殖场恢复生产。

5.3责任追究

建立水生动物疫病责任追究制。对瞒报、误报、渎职、失职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按省财政厅《*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渔业养殖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第3篇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确保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作为渔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完善养殖权制度,改善养殖设施条件,加强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快良种繁育和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健全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强化养殖业执法管理,促进现代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水域滩涂养殖权制度不断巩固和完善,到2010年全面完成全国养殖重点地区县级以上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编制和颁布工作,养殖证发证率达到90%以上;标准化的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方式和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创建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1000个以上,培育渔业科技示范户10万户以上;基础设施和体系建设明显加快,力争到“十二五”末完成2000万亩中低产池塘标准化改造,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水产良种繁育和水生动物防疫体系: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更加完备,水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更加完善,监测与执法机制更加健全,持证苗种生产单位、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认证产品生产企业等全面推行生产、用药、销售记录制度,质量安全违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养殖水产品产地药残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

二、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三)加快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和养殖权制度建设。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积极推动省、市、县各级政府尽快颁布,保护水产养殖业发展空间。实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备案制度,各地规划颁布情况将作为我部安排渔业投资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县两级规划需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规划需报我部备案。全面推进养殖权登记和养殖证核发工作,加强水域滩涂养殖权保护和救济政策研究,切实维护养殖渔民合法权益。启用全国养殖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发证信息将全部录入系统,将养殖证作为单位和个人享受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和获得补偿的重要依据。

(四)全面实施中低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工程。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以高产健康养殖和节能减排为目标,引导企业和养殖户对现有淤积严重、老化坍塌的中低产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配套完善水、电、路和养殖废水达标排放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养殖环境和生产条件,提高水产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和优化池塘标准化改造的区域布局,提升水产养殖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水平。要根据各地实际,完善承包责任制,建立池塘维护和改造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进一步扩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规模,提高创建质量,以增强示范场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生态、健康、循环、集约”的要求,扶持示范场开展排灌设施和水处理系统、渔业机械设施、池塘清淤护坡等基础设施改造和配套;指导和督促示范场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和产品包装标签制度,完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加快水产标准的转化与推广应用,示范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方式,积极倡导养殖用水循环利用,实现养殖废水达标排放;强化示范场监督管理,严格创建标准,完善考核验收管理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六)加强水产良种繁育和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继续组织实施水产良种工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大宗品种和出口优势品种的遗传育种中心和原良种场,建立符合我国水产养殖生产实际的水产良种繁育体系,提高品种创新能力和供应能力。加大对原种保护、亲本更新、良种选育和推广的支持力度,提高水产苗种质量和良种覆盖率。继续实施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加快部级、省级、基层三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支持机构的建设,完善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加强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疫病流行病学调查与实验室检测,科学指导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高水生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七)不断规范养殖投入品使用管理。加强对水产用药物和饲料等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大力推广安全用药技术和方法,指导和培训水产养殖生产者科学防病,合理用药,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加大对重点养殖区域、主要养殖品种和重点药物种类的水产品药残监控力度,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登记管理工作,配合兽医主管部门推进渔业执业兽医队伍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用药处方制度。逐步推广使用水产疫苗。大力推广和鼓励使用高效、环保的配合饲料,提高配合饲料普及率,严格控制直接投喂冰鲜杂鱼行为,禁止在湖泊、水库、江河、海洋等天然开放}生水域中施肥养鱼。

三、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八)改革和完善水产品产地抽检制度。从2009年起,对我部组织的水产品产地药残抽检方法进行改革,新方法试行后,抽检单位从数据库中随机确定,抽样工作由属地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执法机构和异地承检机构共同参与,检测结果经认可或复检后公开。进一步规范抽检程序和抽检行为,力争通过改革,促进优胜劣汰、优质优价,使抽检工作真正起到保护合法生产者、惩罚违法者的作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抽检制度改革工作,同时,逐步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水产品产地抽检制度。

(九)加强水产苗种质量管理工作。按照我部2009年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各地要按时完成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工作,严格执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指导和督促苗种场建立健全苗种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加强水产苗种药残抽检,提高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水平。对于条件不具备、所生产苗种不合格、相关质量安全制度未建立、拒绝质量抽检或不接受监管的水产苗种场,要依法坚决整顿直至吊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我部将尽快出台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苗种管理办法,凡向天然水域增殖水生生物资源的,其放流苗种必须经过检测合格,并实行招投标制度。禁用药物检测记录不良的水产苗种场不得参与投标。

(十)全面推进水产养殖业执法监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开展养殖水域生态环境、水产养殖生产、水

产品质量安全等监督执法,推进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快建立渔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以渔政机构为主,技术推广、质量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测等机构协作配合的水产养殖业执法工作机制。要重点针对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投入品和企业各项管理记录档案建立情况,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健全执法档案制度和违法单位“黑名单”制度。对已经发现有问题的水产品,一律封塘禁售、严禁转移,坚决杜绝流入市场,对私自起捕出售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已经查明属实的违法案件,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快建立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十一)逐步推行禁止生产区域划分制度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加强水产品产地安全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根据监测结果、按照法定程序,建立水产养殖区环境质量预警机制,逐步推行水产养殖区调整或临时性关闭措施。加强水产品产地保护和环境修复,积极开展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贝类养殖区划型制度。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等规章要求,在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出口原料备案养殖场和健康养殖示范场等基础条件较完善的企业,开展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区域性试点,实现产销对接。逐步试行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十二)增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处置能力。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预防与善后并重”原则,建立并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预案。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及苗头性问题,要组织专家对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可能暴发的程度、对人体健康、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评估,提出预警和处置意见。要严格执行水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迟报。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发挥科研、推广、质检和行业协会等方面的作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尽量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一旦事件发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立即启动预案,快速应对,密切配合,科学处置,妥善解决。同时,加强正面宣传,澄清事实真相,尽力消除恐慌,引导科学理性食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合法生产者权益。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三)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好推动水产健康养殖、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配备专人、明确分工,组织协调好渔政执法、水产品质量检测、水产科研和推广等各方面力量,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兽药、饲料、工商和质检等主管部门的沟通配合,推动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运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十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水产养殖业的支持力度,提高水产养殖业在财政支持农业及渔业中的比重,大力推动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扩大渔机购置补贴范围和数量,加快水产良种繁育和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执法装备建设,大力支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执法工作。利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等财政专项,加强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支持基层水产技术推广、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水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

(十五)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进一步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水产种苗管理、水生动物防疫、水产品质量安全、养殖业执法和养殖水域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快制修订水产健康养殖技术、重大疫病防控、水产用药物安全使用、有害物质残留及检测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健康养殖操作规程,不断规范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行为。

渔业养殖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第4篇

一、一年来,我会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利用学会简讯、会讯等渠道传达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通报学会活动信息。共发送学会简讯5期。

二、坚持民主办会,充分发挥常务理事会的集体领导作用。一年中,先后召开了二次常务理事会,讨论制定了学会的工作重点,对如何结合渔业发展,提高学会活动质量、加大科普工作力度等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保证了学会工作的方向性。

三、强化为会员服务意识,认真探索不断完善会员管理服务的组织方式。会员是我会的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积极发展会员,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是学会的根本宗旨。一年来,新增会员58名,不定期向会员赠送渔业科技书籍资料*份,并向会员征求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认真组织开展渔业科普交流活动。*7年,我会协助自治区水产局成功地举办了*水产名特优养殖现场会,会议提交论文10多篇,130人参加了经验交流。会员们通过技术经验交流研讨和现场观摩,既拓宽了思路、激励了创新思维,又为新思维、好的意见建议的产生创造了宽松的交流环境。与去年相比,会议论文报告的内容更趋于应用,许多名优养殖新技术更趋于成熟,报告的质量和水平有所提高,应用多媒体手段作演示的报告增加。

五、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发挥科普主力军作用,做好渔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认真学习贯彻《科普法》和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根据自治区科协"七大"提出的工作任务,围绕渔业发展问题开展工作,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大众,发挥水产科普工作主力军作用。一年来,我会分别与部分地州市水产部门协作实施了健康养殖技术的示范普及项目。在《科技活动周》活动中,开展科普宣传,向基层渔民发放《水产健康养殖技术知识读本》、《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技术》丛书100余册,并请专家现场咨询,向广大群众讲解、宣传有关水产品质量、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和好评。这些活动的开展,对提高农民养殖技术水平,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和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均起到了一定示范推动作用。

六、组织开展渔业科技培训。*7年先后组织有关专家在乌市、昌吉州和喀什地区举办了三期渔业管理及水产健康养殖培训班,共有13个地州市县的渔业管理、技术推广和生产人员*余人参加了培训。

一年来,水产学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成绩的取得,主要得益于自治区水产局、自治区科协领导的大力支持,在总结经验的同时,我们也充分认识到学会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我会作为水产与水产有关的科技工作者之家,目前基础还很薄弱。二是水产学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决定了如果离开广大科技工作者和会员,学会工作将方向不明、一事无成。但如何有效地开展各项活动,切实提高我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提高服务水平特别是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还缺乏手段和实力。三是水产学会与各地之间的联系还不够紧密,由于经费等问题,致使不能按期正常开展活动,与自治区科协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与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更不适应。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将努力加以改进。

*8年工作计划

一、坚决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学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拓进取,团结和动员广大水产科技工作者,为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渔业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继续抓好渔业技术交流和研讨活动,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今年我会将协助水产局在区内组织一期渔业技术交流会,把技术交流与推广普及结合起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同时,积极选派会员参加中国水产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渔业进一步发展。

三、认真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精神,继续抓好科技普及教育,组织科技人员开展送科技下乡,知识更新工程和科普宣传等多种多样的科技服务活动,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建议,为企业、渔民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今年年初拟派工作组赴南北疆,向基层渔民宣传科技知识,进行技术咨询,发放科普书籍和技术资料,在渔民集中的地方开展技术讲座,促进渔民科技文化水平不断提高。

渔业养殖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第5篇

一、主要工作实绩

(一)纪检监察工作

1、狠抓落实,切实推进区直水产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一是加强对区直水产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党纪教育。结合全区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及“三服务、三争创”作风建设主体实践活动,在党委中心学习小组的领导下,按照上级纪委的要求,组织全系统党员干部学习《两个条例》、《实施纲要》、中纪委《关于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省纪委《关于严明纪律、禁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的通知》、省委提出的“十不承诺”及“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标兵”王瑛同志的先进事迹,通过学习讲座、组织观看宣传片、撰写心得体会、到基层座谈等形式,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宣传月活动。二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签订了区直水产系统201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在建立健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修订了党委会议制度、局机关管理规定、党委分工及其责任目标等制度,做到了有章可循。三是开展了专项活动。按照省委开展的以“加强党性修养,弘扬新风正气”为主题的作风建设年活动要求,继续开展“局长就是办事员,职务就是责任,落实就是品格”的主题讨论活动;局党委成员重大事项进行了申报;按照区纪委的安排,开展了区直水产系统“三公一金”(公款大吃大喝、公款出国旅游、违规购用公车和党员干部收送红包礼金)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区委的统一安排,对局机关、渔政站及水产研究所等单位,配合区检查组对“小金库”问题进行了专项自查与清理;按照区治理工程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对区直水产系统2010年以来,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自查自纠。

2、加大力度,全面推进源头治腐工作。一是探索了局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针对局机关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局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完善了机关小车管理、费用管理、请销假等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二是继续推进场务公开。加大了以财务检查、审计为主要形式的场务公开,完善民主理财制度;加强内部财务检查,坚持对二级单位财务每年进行两次检查。三是强化大事管理。对重大项目、重大收支实行了事前预审、全程监控和事后公开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经营和项目等收支的监管,规定重大经营和项目收支必须召开职代会通过,报局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并由局纪委实施全程监督。四是规范执法工作。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基础上,强化渔政执法工作机制,清理了收费文件,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效地杜绝了“三乱”现象的发生。四是举报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2起反映党员干部的件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了妥善处理。

(二)分管的工作

1、全区水产社会生产。一是狠抓了青鱼产业的发展。组织编写了青鱼产业发展规划;在长江水产研究所的主持下,参予制订了荆州市淡水产品养殖规范地方标准《无公害食品青鱼人工繁殖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了“1115”青鱼标准化养殖技术操作规程;协助纪南友信青鱼合作社搞好“海子湖”青鱼的品牌注册;配合“荆州市水产养殖预警预报与防控体系建设”项目,在纪南镇青鱼养殖示范区开展了科技对接1次、举办技术讲座2次、现场青鱼鱼病诊断与防治6次;在长江水产研究所、区科技局、财政局、经管局的扶持下,参予了2010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青鱼标准化养殖示范、荆州区青鱼养殖技术服务项目、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青鱼高效健康养殖技术与示范等3大青鱼养殖示范项目的策划、可行性研究等工作;狠抓了雷湖5000亩青鱼养殖小区的池塘改造升级工作。二是狠抓了试验示范。在普及推广“1115”青鱼标准化养殖模式、池塘鱼鳖混养高效养殖模式、湖库生态渔业养殖模式、野生寄养小龙虾模式的基础上,与长江水产研究所联合由荆州区双龙水产合作社承担在弥市镇推广了池塘实用生态工程—微流水鱼-藕生态养殖示范50亩,并拟在该镇推广亩,现已完成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是开展科技服务。结合全区“2010-2010全国科技示范县建设项目”,重点培植水产科技示范户100户,全年共开展了渔业科技培训28期,送科技下乡30余次,印发技术资料0余份,开展水产生产调研15余次。四是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创建工作。完成了1个部级示范场、4个省级示范场的创建工作,并在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大力推广了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即《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产品标签》“三大记录”。五是其它工作。主持了荆州市荆州区水生动物防疫站建设项目、湖北省四湖流域荆州区血防养鱼灭螺工程及水产大县建设项目的制订;完成了全省新农村示范镇—弥市镇现代渔业发展的规划;开展了全区10家鱼苗繁殖场的颁证及用药专项检查,查处整改了1起违禁药物的案例;对全区水产专业合作社、水产品流通市场、龙头企业等进行了广泛调查摸底。

2、渔政执法工作。一是圆满完成年度长江禁渔工作。基本实现了“江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江鱼”目标,没有发现一起与禁渔有关的违法违规案件。二是公开公正,落实惠渔政策。积极争取资金,解决渔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发放禁渔补助68250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燃油补贴足额送到渔民手中,共发放燃油补贴9万元,受到渔民的一致好评。三是换发证照。共换发渔业船舶证书241本,发放捕捞许可证217本,其中机动渔船174本,非机动渔船67本;全区渔政人员换发全国统一新式服装10套。四是处理渔业纠纷案件。共处理渔业污染案件2起,非法捕捞5起,共为渔民挽回经济损失7万多元。五是加强了船检工作与水上安全工作。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条例》、《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规范了渔业船舶检验;切实搞好全区渔船安全生产,签订了“渔业水上安全管理责任状”,全年无渔业水上安全事故。

二、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

一年以来,能从严要求自己,注意在思想上解决“人活着为什么,当官做什么,身后留什么”的问题,在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上下了一定功夫。一是加强理论学习。一年以来,能比较系统地学习市场经济理论、水产科技知识及相关农业政策、科技、知识等。通过学习,理论素养得到了提升,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工作思路更加开阔。二是注重党性锻炼与修养。在政治上,坚持从严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地同局党委保持高度一致,不说糊涂话,不做出格事。在处事为人上,坚持诚实做人,踏实做事。始终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饱满旺盛的热情投入工作,力争用自己的行动感召人,用自己的形象影响人,用自己的诚意打动人。在处理工作关系上,比较注意把握自己的角色定位,自觉地维护大局,维护团结。我是这样想的,副职把自己分管的工作做好了,就是对一把手最大的支持,对全区渔业经济发展最大的贡献。工作的好坏优劣,群众心里自有一杆秤,无须自己多说。三是廉洁自律、清廉从政。平常能自觉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方面的学习,注意做到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排非分之念,常修为仕之德,坚持把轻名利、远是非、躲酒场、正心态和纳言、敏行、轻诺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努力朝这个方向去实践、去争取。能时刻牢记同志“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教诲,不大吃大喝,不卡不拿不要,没有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