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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管理范文精选

渔业船舶管理

渔业船舶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恼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和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港臼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交通、信息产业、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气象、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港田和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趋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渔业港口建设和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渔业港口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交通、水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事等部门编制全省渔业港口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港口布局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渔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全省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渔业港口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安全设施,应当与渔业港口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港口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相应的建设资金,并组织建设水上、陆上配套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渔业港口建设。

第九条渔业港口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渔业港口使用的海域、土地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檀自改变渔业港口的性质和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占用者给予相应补偿或者新建同等规模和功能的渔港。

第十条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渔业港口管理章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渔业港口经营组织;

(二)有与经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从业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渔业港口经营许可中请之日起五日内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完咸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渔业港口,其经营者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渔业港口经管许可证。

第十三条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渔业港口作业规则,维护和保养渔业港口设施,保障渔业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行。

渔业港口经营者应当为客户提供公平服务,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船舶因防台风、防风暴潮等紧急情形需要进入渔业港口避险的,渔业港口经营者应当接纳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渔业港口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与渔业港口功能和规模相适应的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船舶在渔业港口水域内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并按规定安排值班人员。

在渔业港口范囿外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浅、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业港口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船舶在渔业港口水域内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咸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渔港监督机构报告,接受其调查处理。未经渔港监督机构批准,不得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除锈、油漆等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禁止向渔业港口水域内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章渔业船舶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制漳、改造、修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禁止无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格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活动。

第十七条从事渔业船舶制造、改造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制造、改造捕捞渔业船舶的,应当持有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八条从事渔业船舶制造、改造、修理活动的单位或者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变更渔业船舶主机功率;

(二)擅自改变渔业船舶压载质量;

(三)檀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潜水设备;

(四)使用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拆船钢板、旧机电设备等制造、改造、修理渔业船舶;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检验;逾期六个月未申报检验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船舶上坞修理按规定应当申报检验的,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渔业船舶修理单位方可允许其下水作业。

非专业远洋渔业船舶转到国内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渔业捕捞许可证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检验。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从事水产品捕捞演示、养殖演示等娱乐性渔业活动的,应当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临时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的作业方式、期限、水域、时间、气象条件作业。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栉刂写、悬挂,不得速盖、涂改、伪造。渔业船舶证件和船员证件必须随船携带,不得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出借。渔业船舶应当逐步推广使用电子证件,电子证件与纸质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办理所有权、国籍登记。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者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按照国家规定,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登记(国籍)证书应当注销的,渔业船舶所有者应当在法定事实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三十日届满后,由渔港监督机构注销该渔业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和登记(国籍)证书。

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及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渔业船舶的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必须按照规定存放。不得在甲板上或者驾驶室顶部放置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签证,并接受监督检查!渔业港口水域外的渔业船舶,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检查。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渔业船舶涉嫌从事走私、贩毒、偷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报废的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拆解、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严禁使用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渔业船舶处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出具渔业船舶报废证明。

第四章渔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渔业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健全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闸职责范囝内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贲人对分管范囿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渔业经济组织应当配备渔业安全生产协管员,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渔业安全生产协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渔业港口经营者全面负责渔业港口的安全生产。渔业船舶经营者全面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船长直接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

渔业养殖经营者全面负责渔业养殖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渔业船舶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渔业港口经营者、渔业船舶经营者应当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投人,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规或者冒险作业。

渔业船舶经营者不得雇用未取俜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

第三十条渔业船舶船员在渔业船胞航行、作业和停洎过程中冖应当严格遵守避碰规则、安全操作规程和值班守则。临水作业时,必须穿着救生衣。

渔业船舶不得超过核定的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

第三十一条渔业船舶发生事故或者遇险的,应当立即向水上搜救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必须迅速核实情况,组织救助,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问通报。渔业船舶之间或者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碰撞事故的,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当事船舶应当及时救助遇险人员,接受调查处理。对逃逸的船舶,渔港监督机构或者海事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遇睑渔业船舶及人员的救助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渔业海岸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和渔业船舶电台的管理。

渔业无线电岸台(站)应当及时掌握并传递渔业船舶安全信息,为渔业安全生产提供服务。

机动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非商业性渔业互助保障组织。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依法为渔业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鼓励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办理责任保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渔业港口布局规划进行渔业港口建设的,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耳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无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格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活动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未经批准的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改造捕捞渔业船舶的,处以五干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干元以下的罚款:

(—)檀自变更渔业船舶主机功率的;

(二)擅自改变渔业船舶压载质量的;

(三)檀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港水设备的;

(四)使用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硷验合格的拆船钢板、旧机电设备等制造、改造、修理渔业船舶的;

(五)渔业船舶上坞修理按规定应当申报检验而未经检验合格,渔业船舶修理单位允许其下水作业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昀,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从事水产品捕捞演示、养殖演示等娱乐性渔业活动的,处以五干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干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处理报废的渔业船舶的,处以五干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干元以下的罚款;

(五)渔业船舶经营者雇佣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的,按每雇佣一人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渔业船舶船员在航行、作业和停泊过程中,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阻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恼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执行禁止离港、责令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行政决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暂扣其渔业船舶或者船上物品,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咸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核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的;

(二)不依法实施渔业船怕检验的;

(三)不依法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遇险渔业船舶及人员不及时组织施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渔业港口,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洎、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业船舶专用的锚地;

渔业船舶管理范文第2篇

今天我们召开全县渔业安全生产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目的是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渔业安全生产和乡镇船舶管理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和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重点解决好当前我县乡镇船舶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杜绝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下面,我讲三方面内容:

一、警钟长鸣,认真对待我县当前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今年以来,各镇、各部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网络,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安全生产宣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督查活动,使得全县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但是,当前我县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保障乡镇船舶安全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目前,我县当前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1、未经检验的小型船舶普遍存在。全县目前共有各类乡镇船舶2000艘左右,其中渔业部门有登记检验的只有685艘,除渔业部门有登记检验的渔船外,其他的这些船舶的技术状况均没有得到相关部门核定,这不仅潜在事故隐患,而且不利于政府和其他部门对船舶进行监督管理。目前,我县无证船舶仍有上升的趋势,多数属“破、烂、险”型小船舶,虽然这些船舶的存在对增加沿海群众的经济收入有一定的贡献,但也严重威胁着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违章造船现象存在。有些个体船主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就擅自在自家门口、沙滩和河岸违章造船。由于违章造船现象影响大,使许多乡镇船舶不按规范建造,船舶安全质量低劣,技术状况不良,不具备适航条件。

3、有些船主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忽视安全营运,不服从管理。据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有些船主想多挣钱,视安全生产于不顾,他们利用节假日、封建日多揽客,冒险蛮干,严重超载航行;有的使用破漏船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客航行;有的渔船、农用船也乘机揽客。而管理部门查处这类船舶的事故隐患难度也很大,警告不听,吊扣证件有的没有证,有的证件已经过期,罚款没钱或者故意对抗,使得一些违章航行得不到应有的制止。

4、乡镇船舶从业人员素质较低,船舶技术状况差的局面未得到根本扭转。农副业船舶季节性从事海洋捕捞的船员多数全部没有经过船员职务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无证开船,安全意识差,应变能力低,违章操作,冒险航行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船舶陈旧和技术状况差的问题依然严重。

5、个别镇领导对乡镇船舶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整治措施不力。对该建立的管理机构未建立,该配备的管理人员没有配备,平时不按上级有关要求对乡镇船舶监督检查,只是应付了事,不下大力查处事故隐患,有的甚至没有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注重实效,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沿海各镇、各相关部门要不定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乡镇船舶安全大检查大整顿工作。按各自职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要时刻绷紧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这根弦。要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

第一、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抢救(抗台)预案的建立健全和执行。要全面落实各镇、村、船主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乡镇船管站船管员的配置以及职责履行情况。沿海各镇也要尽快成立乡镇船舶管理协调机构,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如果乡镇船舶数量较少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确有难度的,也要配备兼职管理人员,同时要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做好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各项工作。

第三、取缔乡镇“三无”船舶,坚决制止“三无”和“三证不齐”船舶出海,打击非客渡船载客和客渡船违章超载,以及打击“电、炸、毒”鱼等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乡镇船舶超载航行,严禁不具备载客条件的小型船舶和海洋捕捞渔船载客航行;要坚决取缔“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三无”船舶。对那些事故隐患严重,禁而不止,屡整不改,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船舶,尤其是严重超载旅客的船舶要坚决查封,要依法给予折解或没收。

第四、检查乡镇船舶安全救生设备和海洋捕

捞渔船救生、通讯、信号灯、职务船员的配备情况,以及编队生产、及互助互救等海上渔业安全生产措施的执行情况。沿海各镇、村和乡镇船管站对于发现没有穿救生衣和配备安全通讯设备的船舶出海生产作业,要及时给予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要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制患于事先。

第五、渔业设施安全状况检查。沿海各镇不同程度上都存在船舶残骸等港口碍行物,各镇要切实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清理,确保航道、港口畅通。

2、采取得力措施,全力以赴确保乡镇船舶安全生产。

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我们干部的政治生命。目前,我县乡镇船舶的形势令人十分担忧,它犹如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都可能发生爆炸。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抱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乡镇船舶事故发生。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和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和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已做出了很多文件规定,今年9月1日起《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也开始施行,这些法规和文件都明确规定了渔业船舶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这是我们加强乡镇船舶管理的政策依据。因此,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精神,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领导。沿海各镇要把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专门成立协调机构,主要领导要负第一责任,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狠抓落实。要继续巩固和推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镇与村、村与船舶业主的安全责任制,做到管理到位,措施得力,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二是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人命关天,责任重大。沿海各镇要切实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四落实”,确保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县海洋与渔业局、边防大队、属地镇政府要严格把关,认真抓好船管员队伍组建工作,把一些高素质、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熟悉当地乡镇船舶情况的人员吸收到船管员队伍上来,共同建立船管员考评奖惩制度。边防大队要在利用现有船管站的基础上,结合各船管站实际情况,提出船管员配备方案,明确船管员工作职责,报县海洋与渔业局和属地镇政府考核通过,要定期组织船管员进行政治法纪和船管业务学习,适时召开工作汇报会,不断提高船管员的政治素质。县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对船管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组织理论学习。各船管站在协助公安边防部门搞好边防治安管理的同时,要全力配合好县海洋与渔业局和当地镇政府交办的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三是严格加强各类乡镇船安全管理,杜绝带“病”船舶出海生产。县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边防部门、当地镇政府要要充分发挥乡镇船管站作用,实行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共同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严把渔船的登记、检验、海洋捕捞船员考试发证和监督检查“四个关”,建立健全联系制度,及时通报工作情况,联合开展各类船舶安全生产检查和“三无”船舶的清理整顿工作,同时加强对渔船的监督管理,严禁渔船违法载客航行,严防事故发生。公安边防部门要加强乡镇渡口、码头、船舶营运治安秩序,对寻畔滋事、暴力抗法、扰乱治安秩序的抗法事件要坚决打击,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四是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体系。沿海各镇、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负起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狠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来。沿海各镇都要建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体系,鼓励渔民发扬“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精神,自觉参与渔业船舶安全搜救,要大力推广峰尾镇做法,对参加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的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同时对凡不按照上级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要求,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水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渔业船舶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闻传播学类;主题性实验;分项实验;矩阵管理

一、新闻传播学类专业人才培养

经济学中的“供给”是指生产者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某一价格水平上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一定数量的商品或劳务。[1]高校对人才的培养相对于社会需求来说也是一种供给。因此,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结合经济发展、社会转型的需求来构建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在教育部相关文件的指导下,新闻传播类专业是培养具有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特征的新闻传播类人才队伍,使他们具有从事新闻媒体、文化管理和教育科研等工作的素质和能力。毕业后可在各类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媒体网站、广告、出版社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新闻信息和图片的采编工作,甚至经营管理、文化传播、教学科研等工作。

二、实验课程分类

从课程设计、课程实施、课程开发、课程管理与评价等多角度看,教师都是与课程高度相关的主体。[2]研究某专业课程体系必然离不开该专业的发展历程,以及该专业师资的专业结构。该校新闻传播学类专业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世界银行贷款对该校“电教中心”的支持,项目投入了当时最先进的设备,出资培训了中心师资。在之后的30年中,该校师资曾是地方电视台的重要技术力量,制作了大量的高质量的电视纪录片、新闻报道。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电教中心和物理系的共同培养下,首批电化教育专业的学生毕业。21世纪初,电教中心(后更名为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与该校同样实力较强的中文系共同招生并培养广播电视学专业并成立新闻传播学院发展至今,目前已经有新闻传播学类专业三个。其发展过程和师资结构决定了专业的应用型特点。实验课程是建立在理论课程的基础上,但是部分课程又独立于理论课程。根据专业的培养方案,可以把专业的实验课程分为以下分类:

(一)新闻与创作类

该类课程目标是提高学生的文学与新闻素养,提升学生的写作与创作能力,锻炼学生的新闻报道与稿本创作的能力,锻炼学生项目策划与方案写作能力,加深学生对新闻伦理和法律、法规的理解。

(二)影视制作类

该类课程以影视制作技术实训为主,增强学生对影视制作手法的了解,让学生掌握各类影视制作手法和技能,掌握影视演播室和设备的操作规范,让学生适应不断更新的影视制作技术,理解掌握稿本与影片之间的关系。

(三)网络与媒体类

该类课程有别于网络技术专业的课程,它侧重在网络与新媒体的结合,培养学生将新闻内容或影视节目在网络平台的能力,让他们掌握新媒体的技术特征,新媒体的应用与规范,新媒体平台的构建与维护管理的能力。

(四)经营与管理类

该类课程是关于媒介经营与管理的课程,能够锻炼学生经营媒体与管理媒体的能力,增加他们与社会接触的机会,培养与人沟通的素质和能力。

三、实验课程体系的构建

学生实验课程的选择需要按培养方案进行,每位学生需要选择一类或者几类实验课程,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选择。事实上也不可能要求每个学生都是全能,对每一类课程都能达到优秀。这种独立的实验不利于学生对专业课程形成整体的概念,课程之间无法做到无缝衔接。实验成果也让学生没有成就感,不完整的作品无法示人,也没有观赏性。没有观赏性就无法吸引学生再次对实验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也无法找出作品的不足。为了让学生做的每一个实验作品都能得到保存和观赏,就需要对实验课程进行系统的设计,首先整体设计,然后分项实验。每一个实验可以作为案例进行分析,实验课程的分类不是学生专业的分类,各项实验从单体上看是独立的,它为课程服务,多个实验贯穿起新闻传播学类课程的多个类别。案例:主题实验——纪录片制作

(一)实验内容与课程类之间的关系

一个主题实验项目“纪录片制作”涉及八个分项目实验,它们包括采访、稿本写作、拍摄、后期制作、包装、网络、广告赞助与营销、过程评估。纪录片内容的选择可由参加实验的学生共同协商解决,以培养他们团结、协作与组织的能力。

(二)实验过程安排

一个总的主题实验可以由教师负责,也可以指定相应的学生负责,因为总负责需要协调实验室和学生的工作,而且总的实验成果是否成功直接关系到参加实验的学生的成绩,也影响到后面的实践能否顺利开展。主题实验下的分项实验项目可以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习时间自主报名参加,每个分项实验对学生来说是选修实验课程,但是根据培养方案又必须完成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这样的主题性实验可以滚动开设,如果学生需要选择多项,那么应该在实验的不同轮次当中选择,同一位学生不宜参加同一轮次同一个主题性实践课程两项或以上。从这个实验上可以看出,虽然是一个制作纪录片的实验,但是该实验包含了多门课程的实验,实验分项目零而不乱,有骨有肉。新闻传播学类的类似的实验还可以有杂志的编辑、电视栏目策划与制作等。在这样的理念的指导下,该院新闻传播学类的实验设计大类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平面媒体类的两份杂志一份报纸:《晓时代》《十分快报》《奔逸》。第二,影视类的四个电视节目:纪录片制作、微电影创作、网络电视台《每周要闻》、网络电视台《旅游》。第三,新媒体类的三个设计类:网站建设、人像摄影与处理、广告设计。第四,经营管理类两场策划:迎新晚会、毕业欢送会。

四、主题实验管理模式

一个案例可以贯穿整个专业类的多个实验课程,为满足更多的学生的选择,可以设计更多不同的主题实验。每个主题不一定需要包含所有的课程,主题实验以主题的完整性为主,有可能是其中的一类课程或者两类课程。每一类的课程也包括多个分项实验,即主题实验包括多个分类实验,每个分类实验也包括多项课程实验,因此对实验的管理就涉及多个方面。在主题实验和课程的管理上可以采用矩阵管理模式,实验室负责管理实验的实施,教研室负责管理实验的主题内容。这样的管理模式能够促进教研室与实验室之间的沟通,也有利于双方发现自身在教学管理的中的不足,从而更好地做到以学生为本。这些主题实验管理得当可以大规模设计成开放实验。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开放实验室将成为点燃学生智慧火花的场所,也成为高校实施创新教育、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基地。[3]

参考文献:

[2]郭元祥,杨钦芬,余娟,姚林,群张琼.教师即课程:意蕴与条件[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8(6):1-7.

渔业船舶管理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休闲渔业经营行为,保障休闲渔业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闲渔业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利用渔船和渔场,提供参观、体验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等服务的商业经营行为。休闲渔业船舶不得从事与渔业活动无关的旅游观光和轮渡运输业务。

在本省从事休闲渔业经营行为、参与休闲渔业活动以及对休闲渔业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业工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休闲渔业的监管工作。

地级以上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休闲渔业船舶进行检验与确认,核发相关证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休闲渔业经营区域。

休闲渔业经营区域距离大陆岸线不得超过20海里。具体分为航行区域和作业区域。

休闲渔业经营区域不得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航道、锚地水域交叉或重合,涉及航道区或锚地水域的要会同海事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章经营单位

第五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是指具备经营旅游业务资质,并在注册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法人。个人不得单独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六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制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为所挂靠休闲渔业船舶统一办理有关证件,并为水上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

第八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挂靠本单位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渔业船舶所有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风险承担、盈余分配方式以及各自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船舶及船员管理

第九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为休闲渔业船舶办理渔业船舶检验、登记、捕捞许可证书。休闲渔业船舶的类型、构造、性能以及安全设施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的要求,并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条船龄已达报废年限的捕捞渔业船舶,不得改作休闲渔业船舶。

第十一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为休闲渔业船舶申报初次检验、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可对休闲渔业船舶涉及载客安全的附加项目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休闲渔业船舶的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应当按照农业部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农业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为休闲渔业船舶配备足够数量的职务船员,并为职务船员办理《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参加海上救生等专门培训,经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从业管理

第十五条休闲渔业船舶只能从事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捕捞作业方式,渔具数量和规格应获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在划定的休闲渔业航行区域和作业区域航行,并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休闲渔业船舶载客人数不得超过10人。

第十八条休闲渔业船舶仅限于白天能见度良好、风力不超过蒲氏5级的情况下营运作业。

县级以上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可在国家渔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休闲渔业船舶的适航性能对其作业条件和航行区域予以限制。

第十九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固定悬挂休闲渔业标志。标志的规格及悬挂方式由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二十条在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开展前,休闲渔业船舶管理人员或安全员应当对游客详细讲解和说明安全知识和安全事项。

游客应当遵守休闲渔业活动规定,服从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休闲渔业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为游客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保证餐饮食品卫生质量。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管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休闲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救助机制,制订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当地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休闲渔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属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

第二十三条休闲渔业船舶出港前、进港后一个小时内应向港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手续,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休闲渔业船舶在营运期间,驶离休闲渔业区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制止,依法处理。

渔业船舶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第二章初次检验

第六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一)制造的渔业船舶;

(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第九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三章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

第十四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

(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发境外受检的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实施检验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章临时检验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的临时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

(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三)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的管辖权限划分,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营运检验管辖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改造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维修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第二十四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第二十五条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渔业船舶检验规则,实施现场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对具有新颖性的渔业船舶或者船用产品,国家尚未制定相应的检验规则的,可以适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检验规则。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二十八条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的式样和检验业务印章,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重大渔业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

(二)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

(三)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

(四)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

(一)未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的;

(二)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三)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