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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养殖

渔业养殖

渔业养殖范文第1篇

一、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总体思路与主要原则

在传统渔业经济中,主要以自然资源的捕捞为主。随着捕捞强度的不断加大,渔业自然资源日趋减少,渔业养殖与增殖在现代渔业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我省渔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随着渔业养殖与增殖工作的迅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如,渔业苗种管理无序、水产品质量检测与投入品管理制度不健全、增殖行为不规范、渔业防疫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威胁到水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到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渔业发展的新形势,省海洋与渔业厅早在2*年开始即着手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调研工作,并于*年初完成了《办法》草案的初稿。*年,波及全国的“多宝鱼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水产品质量“抓源头、保质量”的呼声日趋高涨。为此,省海洋与渔业厅加快了《办法》的起草步伐。*年初,为确保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了《办法》草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深入到渔业养殖与增殖单位以及捕捞企业进行调查研究的同时,组织召开了多次专家和基层工作者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根据专家学者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小组及时调整了起草思路,经反复酝酿、讨论,我们最终确立了《办法》的总体思路为:以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规范渔业养殖和渔业增殖行为为主线,加强疫病控制和监督检查为辅助,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渔业养殖规划、养殖调查评估、药物残留检测、水产品生产记录、渔业增殖项目管理、增殖保护区、疫情应急制度、违法行为记录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制度进行重点规范;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不便于实际操作或者已经不适应实际需要的部分,根据上位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补充和完善。

起草这个《办法》,主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一致性原则。《办法》作为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必须维护上位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与上位法规定的制度保持一致。二是协调性原则。《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准确体现了上位法的立法宗旨,维护了渔业养殖与增殖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渔业养殖与增殖、水产品生产经营、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协调。三是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办法》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查找、梳理我省渔业养殖与增殖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着力解决工作中最突出、群众最关心的焦点问题。内容设置注重实效,突出*特色,对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律不再重复;同时又确保各项规定明确、具体、有力,切实可行,便于操作。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在起草和审查《办法》的过程中,我们突出了制度创新的特点,设定了一系列新的制度,这也是《办法》的亮点所在。对这些制度,我们要吃透其精神,领悟其实质。

(一)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水域、滩涂的初级生产力是有限的,合理确定养殖容量并作为发放养殖证的依据之一,是科学、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为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养殖容量评估制度的建立,可以为养殖者是否提出养殖申请提供科学依据,避免养殖密度过大,给养殖者造成损失,从而使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与资源量实现平衡。

(二)渔用投入品安全制度。渔用投入品主要包括,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目前,由于水产品养殖规模越来越大,而水产品质量检测制度还不健全,渔用投入品管理无序,致使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日益增大,养殖产品药残超标时有发生。为此,《办法》规定,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

(三)水产品生产记录制度。为了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办法》确立了水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明确规定,渔业养殖单位和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四)增殖项目管理制度。多年来,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渔业资源的捕捞强度日渐加大;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得我省渔业资源日趋减少和严重衰退。要保持自然状态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增殖渔业资源是很好的途径。从2*年开始,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有效地增加了渔业资源。为了将增殖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办法》专设一章,从增殖规划、增殖专项资金、增殖苗种、增殖技术规范、增殖保护区以及生态安全评估等方面,对渔业增殖项目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

(五)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制度。水生动物的防疫是动物防疫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水生动物疫病也能引起人类感染。因此,加强水生动物的防疫管理,对提高水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虽然动物防疫法对水生动物防疫作出了规定,但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目前,我省还没有法规、规章对水生动物防疫管理作出规范。为此,《办法》从渔业防疫监督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防疫责任、疫情应急预案、疫情应急物资储备、疫情报告、疫情预防与控制措施等方面,对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

三、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将《办法》确立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建设法治国家,前提是有法可依,然后是法律能得到良好的遵守。《办法》的出台,已经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下一步就是法的遵守问题了。法的遵守是一个不断认知的过程,需要人们逐渐地认识它、了解它,进而去遵守它。为此,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执法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人人都能了解它,人人都能遵守它,人人都能将它作为保护自己利益的有力武器。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使社会各方面全面准确理解《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抓学习、宣传和培训,是掌握《办法》的内容、把握其精神实质的重要途径,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渔业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学习、宣传和培训方式,做到“三个结合”,即: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办法》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渔业法实施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要扩大学习、宣传和培训的对象,既要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宣传培训,又要加强对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活动的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渔民的宣传培训。要注重学习、宣传效果,通过学习、宣传,使全社会真正理解和认识《办法》的精神实质,不断增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切实推进现代渔业发展。

二是完善与《办法》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办法》规定的许多制度还比较原则,如渔业养殖规划、养殖调查评估、药物残留检测、水产品生产记录、占用滩涂水域补偿、增殖项目管理、增殖保护区设立、疫情应急制度、投入品监管、违法行为记录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制度,在《办法》的贯彻实施中,需要将这些制度进一步加以细化。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配合同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相配套的政策措施,把《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是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贯彻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的保障。在《办法》贯彻实施过程中,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要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既要严格依法行使法律授予的管理权,又要依法承担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要按照程序正当的要求,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渔业养殖与增殖单位和个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按照高效便民的要求,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要严格执法,切实加大对《办法》的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渔业养殖范文第2篇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养殖与增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水利、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引导、推广水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第二章养殖管理

第七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渔业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

第十二条渔业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污染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水、节能、环保的方式从事养殖活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检测,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

第十六条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

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占用水域、滩涂,给养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增殖管理

第十八条渔业增殖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生态、分级实施的原则,通过放流、底播、移植、投放人工鱼礁以及划定渔业增殖保护区等方式,涵养渔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水域特点,编制全省渔业增殖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增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渔业增殖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增殖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业增殖管理机构承担。

渔业增殖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增殖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渔业增殖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渔业增殖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应当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渔业增殖应当使用本地原种亲本及其子一代,不得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

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和成体,不得擅自投放到自然水域。

第二十三条建设人工鱼礁应当按照渔业增殖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本底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

第二十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在渔业增殖水域设立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渔业增殖保护区从事捕捞生产。

第二十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渔业增殖生态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确保水域生态安全,防止对水域生态环境、生物资源种质等造成不良影响。

因开发利用水域、滩涂造成渔业生态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态补偿。

第四章防疫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水生动物的苗种培育、养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水生动物防疫条件。

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必须强制补检。

经检疫不合格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渔用兽药、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应当根据疫情,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因预防、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采取捕杀、消毒、隔离或者销毁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保障渔业养殖与增殖水域生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入海和入湖河流水质的检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入海和入湖河口的水环境质量。

第三十二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渔业水域生态状况以及水产品病害、养殖容量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渔业生产发展需要,制定有关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销售的水产品必须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运输、销售水产品过程中,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的水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捕和销售。

第三十四条水产品生产单位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单体或者批次的水产品进行包装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水产品标识;严禁销售不合格水产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可以责令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召回其水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用兽药使用和渔用兽药残留检测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渔业养殖过程中的违法用药行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销售渔用兽药或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渔业养殖与增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渔用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的,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渔用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渔用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用于渔业增殖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或者成体投放到自然水域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采捕或者销售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水产品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养殖范文第3篇

 

关键词:渔业养殖者 合法权益 保护对策 

 

《渔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为了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提高养殖效益和水产品质量,规范养殖行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效率,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渔业养殖秩序,依法打击侵害养殖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努力增强养殖者的法律观念和维权能力,积极鼓励养殖者充分利用现有水域滩涂资源发展水产养殖业。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发展思路,用科学发展观实现依法兴渔、科技兴渔、以渔富民的目标,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在当前新形势下,保护内陆水域养殖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殖渔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增强养殖者的法制观念,依法规范养殖行为 

为了促进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减轻养殖者的负担,增加渔民的收入,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殖者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指导,开展送法入户活动,让养殖者懂法、守法和依法养殖,强化养殖者的渔业安全生产意识;让养殖者明白国家鼓励发展养殖业的方针、政策和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持证养殖,合法权益才受法律保护。养殖权是养殖者依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滩涂从事水生动植物养殖的权利,为了保护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养殖者在取得租赁、承包、使用养殖水体的养殖权时,应当签定承包合同或养殖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代为办理并进行公证,依法完善养殖措施,以有效规避养殖纠纷,减少麻烦,放手大胆地从事养殖生产。只有不断提高养殖者的法律意识,使其熟知国家发展养殖渔业的政策,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才不会受到侵害。 

2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心,努力创造良好的养殖环境]

渔业养殖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水产业的发展,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力。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坚持勤政清廉、亲民安民富民;做养殖者维权的使者,不辜负渔民的期望。对国家确定的重点养殖水域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电影等媒体,宣传大力发展养殖渔业的重要性,提高人们自觉尊重他人养殖权的法律观念,对干扰养殖渔业生产秩序,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对养殖水体造成的污染事故,要及时采取行政措施、法律措施、经济措施,并按照《渔业污染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调查取证,核算损失,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为养殖者挽回损失。努力维护良好的养殖环境和渔业生产秩序,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积极为养殖渔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3增强养殖者的技术水平,转变养殖效益的增长方式 

渔民的养殖效益提高了,才有推动养殖渔业快速发展的源动力,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科技扶持力度,对养殖大户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抓点促面,带动整体,发挥部门优势,把先进的养殖技术和管理模式送到渔民手中,强化高效渔业基地建设。抓住3个转变不放松:即从产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从无标生产向标准化生产转变;从分散单一型向规模集约型转变。让养殖渔民从中受益,坚持以养为主,推广生态养殖,指导养殖者科学防治鱼病,禁止滥用药物,影响水产品质量,以渔养水,以水养渔,优化养殖结构,发展特色渔业、高效渔业、品牌渔业,改变渔民传统的养殖模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庭院渔业和日光温室渔业,全方位、多渠道转变养殖效益的增长方式。

渔业养殖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水库;渔业;健康养殖;技术

中图分类号:S964.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水利行业的蓬勃发展,其水库的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各种大、中、小型的水库星罗棋布,并且适宜渔业生产的水面范围也十分的丰富,因此,近几年来,水库渔业养殖逐渐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水库经济辅助产业。然而由于养殖技术的不规范、不科学,导致水库的水质、环境遭到破坏,进而造成水库渔业产量降低、效益减少。因此,必须要加强水库渔业养殖的健康技术。本文就我国水库渔业中常见的健康养殖技术方法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就如何加强水库渔业尤其是北方水库渔业健康养殖技术进行研究和探讨,从而在确保水库水质环境良好的前提下,更好的提高水库渔业的经济效益,使之形成一个良性、健康的水库渔业发展机制。

1 水库渔业健康养殖的方法

1.1 自然养殖技术

这种养殖技术主要指的是利用天然无污染的水域(包括其中的天然生物链),在基本不进行施肥、投饲、用药的条件下,进行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生产的水库养殖技术。

1.2 生态养殖技术

由于集约化的养殖池塘中底泥过多以及水质富营养化,导致渔业生产常常发生病害,降低健康养殖的质量,因此就需要进行生态养殖,即在一定范围的养殖水面中,利用堤埂进行种草养鱼、农作物种植等,从而将底泥、水质等进行综合性的、无公害的生态利用,从而建立起一个良性、健康的水库生态渔业养殖系统,尽可能的利用系统当中产生的剩余能量进行有机污染源的综合、全面、科学的处理和利用,从而达到对水库系统的直接(间接)的再循环利用。

1.3 生物学养殖技术

这种养殖技术主要指的是在各种水质理化指标和环境条件均达标的水库养殖水域内,通过科学、合理的选择优良、适宜的品种(可以适当的引进地方或部级的优良品种),采用绿色、无污染的饲料,在整个渔业养殖过程中进行合理、科学的培育生产。并将那些无毒副作用、无残留、无污染的生物学制剂当作防病药物和添加剂应用到养殖过程中去,同时,还要尽可能的应用中草药进行病虫害的防治,并严格的实行休药期,从而尽可能的将药物残留量保持在允许的安全范围中。

1.4 休药期养殖技术

这种养殖技术主要指的是将水库渔业养殖的周期科学的划分成两个阶段,即:第1个阶段,按照常规的精养池塘方法进行水产的饲养管理,养殖期间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饲料和药物添加剂;第2个阶段,根据所使各类添加剂和药物的有害物质残留量实行休药期,并确保水质、环境各方面的指标达到绿色水产品的要求标准。

2 加强水库渔业健康养殖的措施

目前,我国水库渔业尤其是北方水库渔业的健康养殖水平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技术措施进行加强,具体措施包括:

2.1 水库渔业健康养殖中的水处理技术

在水库渔业健康养殖过程中,首要的基础性要素就是良好的水质环境,这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即:良好的生态状态和良好的理化状态。目前,常见的水库水处理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2.1.1 化学处理法

即运用化学反应方法对水源当中的悬浮胶粒或污典物等进行处理,具体包括有:中和、凝絮、络合、消毒、氧化还原等。

2.1.2 物理处理法

即依照不同用途水的物理特性,经过物理、机械的方法将水源当中的有害气体或悬浮物质进行去除,具体包括有:过滤、沉淀、吸附、逆渗透、泡沫分离等。

2.1.3 生物处理法

即利用自养性植物(如高等水生植物、绿色藻类等)和微生物(光合细菌等)对水库水质进行改良,从而有效的降低和避免因代谢产物或残饵积累对水质造成的破坏。

2.2 水库渔业健康养殖中的品种选育技术

在对水库渔业养殖进行品种选育时,要尽可能的选择那些高效、高产、高病害抗御力的无公害品种,并且尽可能的选用适应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的健康、优良的品种。同时,要尽量的选择那些大江、大湖中的天然苗种进行育苗养殖,以便于防止因近亲繁殖造成的品种退化等问题。

2.3 水库渔业健康养殖中的营养施配技术

在水库渔业养殖中,水产品的营养需求常常包括以下几种,即:

2.3.1 碳水化合物

它是鱼类饲料当中需求量最大也是来源最广泛的营养物质,其每克碳水化合物的热量利用为5~16kJ。

2.3.2 氨基酸和蛋白质

鱼体的主要构成成分就是蛋白质,它的含量高低直接决定了鱼苗生长的速度和质量。而氨基酸又是构成蛋白质的主要成分,因此,在健康养殖过程中,要科学、合理的应用氨基酸和蛋白质。

2.3.3 维生素

它是促进鱼类生长发育、确保鱼类健康、调节鱼类生理功能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必要性有机化合物。在鱼类生产过程中主要起着辅酶、氧化还原、调节物质代谢等作用。

2.3.4 矿物质

即无机盐类,也是组成鱼体的一类十分重要的物质,充分的矿物质能够有效的保证正常的物质代谢,维持正常的鱼体内在环境。

2.3.5 脂肪

适量的脂肪能够有效的为鱼体提供必要的脂肪酸、能源等。

2.4 水库渔业健康养殖中的施肥技术

在水库渔业健康养殖过程中,必须要遵循“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的施肥基本原则,坚决杜绝应用被污染或毒副作用大的肥料。并且,在施肥过程中,要尽可能的采用量少次多的施肥方法进行施肥。

3 结语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水利事业的蓬勃发展,水库的数量也越来越多,这些水库的位置范围分散、养殖面积广阔,从而形成了水库水产养殖的新经济模式。在实际的养殖过程中,由于养殖技术不规范、管理知识不充分等原因,导致有些水库出现水质变坏、环境污染等问题,因此,在今后的水库养殖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健康养殖技术的重视和应用,提高养殖的质量和水平,从而在保证水库水质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水产产量,增加水库渔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胡传林,董方勇.中国水库渔业的现状与趋势[J].湖泊科学,2013(04).

[2] 王雅琴.关于水库渔业健康养殖技术的研究[J].科技资讯,2011(34).

[3] 张忠.实施吉林渔业健康养殖的思考[J].水利渔业,2013(01).

渔业养殖范文第5篇

水产养殖业:加快推进标准化健康养殖,科学合理调整拓展养殖空间。加快水产养殖标准化创建,推广应用健康养殖标准和养殖模式。发展与水产养殖业相配套的现代苗种业,加强水产新品种选育,提高水产原良种覆盖率和遗传改良率,不断调整优化养殖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积极推广安全高效人工配合饲料。促进水产养殖向集约化、良种化、设施化、标准化、循环化、信息化发展。稳定池塘养殖面积,进一步挖掘池塘养殖潜力。

海洋养殖业:推进海洋牧场建设。扎实做好海洋牧场和人工鱼礁的规划设计、选址选型、效果评价等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海洋牧场建设和管护制度。因地制宜开展增养殖礁、生态礁、资源保护礁和游钓休闲礁等多种类型人工鱼礁建设。促进海洋牧场建设与增殖放流等资源养护措施紧密结合,恢复海底植被,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加大各级财政对海洋牧场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海洋牧场建设,推动形成各具特色的增殖渔业。

远洋捕捞业:扶持壮大远洋渔业发展。深化渔业多边双边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国际渔业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拓展远洋渔业发展空间。巩固提高过洋性渔业,探索新型合作方式,发展壮大公海大洋性渔业,加强新资源新渔场的探捕和开发利用。积极开展海外基地建设,增强加工、贸易和服务保障能力,延长远洋渔业产业链。提升远洋渔业装备和企业管理水平,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远洋渔业企业和现代化远洋渔业船队。

水产品加工业:促进优化升级,建设现代物流体系,拓展国内外市场空间。培植一批装备先进、管理一流、带动力强的水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积极推进水产品加工园区建设,促进水产品加工业集群式发展。积极发展精深加工,加大低值水产品和加工副产物的高值化开发利用,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加工业向海洋药物、功能食品和海洋化工等领域延伸。加快水产品批发市场和冷链系统建设,实现产地和销地的市场、冷链物流有效对接。增强企业品牌建设和市场拓展意识,积极发展消费引导型加工业,努力引领和扩大水产品国内市场消费。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谈判和国际贸易公约的制定,争取水产品国际贸易的主动权,提高应对各类贸易壁垒的能力,保持水产品国际贸易稳定协调发展。

渔业科技:加快科技创新,提升技术推广服务,推进节能减排。加强渔业科技人才培养,构建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围绕品种培育、疫病防控、饲料营养、质量安全、资源养护、节能减排、水产品加工和宜渔水域综合开发利用等关键环节开展联合攻关、技术集成,加快成果转化应用。积极构建以国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为主体、产学研广泛参与的“一主多元”的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实施水产技术推广人员培养和知识更新工程,加强农村渔业实用人才带头人培养,提升水产技术推广、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水产品质量监管、公共信息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能力。逐步推行渔船标准化改造,推广渔船节能减排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积极引导节水、节能、减排型水产养殖技术和模式的推广应用,大力推广循环水养殖、高效配合饲料、水质调控技术及环保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