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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案例范文精选

渔业案例

渔业案例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辖海洋捕捞、浅海滩涂养殖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进出我市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渔业船舶、设施及其所有者、经营者。

第三条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沿海各镇、各渔业生产单位都应成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海上抢险救助,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条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考核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渔业船舶管理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者必须在其户籍所在地或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按规定申请办理检验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技术证书、航行签证簿、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渔业许可证、船舶户口簿和船民证等有效证书、证件,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第七条渔业船舶应按标准定额配备职务船员、普通船员,职务船员必须持有合格职务证书,普通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并取得合格的证书(四小证、绿卡)。

第八条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号型、声号、旗号等设备,并按规定设置和存放。

(一)20马力至59马力渔业船舶须配备无线电船用对讲机;

(二)60马力以上渔业船舶须配备单边带电台、雷达、卫星导航仪。

第九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必须对渔船及其船员的安全负责,履行为所有出海船员购买人身保险的义务。

第十条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渔港监督机构批准登记后,按规定刷写、固定;更改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批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由渔港监督机构办理签证,并接受安全监督检查,服从渔港监督和港口调度人员的指挥。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时,必须留足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和随时操纵,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盗、防冻、防煤气中毒措施。

第十三条严禁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

(一)已在港内停泊的各类渔业船舶,听到五级以上风力预报或遇到五级以上风力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遇有五级以上风力,挂机渔船和木帆渔船不得出海;

2、遇有六级以上风力,60马力以下渔船不得出海;

3、遇有七级以上大风,400马力以下渔船不得出海;

4、遇有八级以上大风,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海。

(二)在海上作业的各类渔业船舶,收听到或遇有前项规定的相应风力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的抗风、避风措施,禁止强行拖带航行。

第十四条严禁酒后驾船、开机。渔业船舶在海上作业时,船上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禁止穿拖鞋作业。

第十五条从事外海作业的渔业船舶应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遵守我国同有关国家的渔业协定,尊重邻国主权。除有协议者外,不得进入邻国(地区)领海和禁捕渔业水域从事生产活动。因避风、救急、割摆等特殊原因,确须停靠邻国港口的,事先应将前往港口、船名号、船员人数、进港原因等电告国内主管部门批准,征得前往港口管理部门批准或认可,方可驶入。

第十六条新造、改造渔业船舶,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准造证明后到具有造船许可证的船厂建造、改造。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年审、年检手续。严禁使用报废渔船从事渔业生产。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在海上发生意外不能自救脱险时,应立即发出呼救信号,并迅速将出事原因、时间、地点、受损情况和救助要求等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求助报告,应当及时上报有关领导机关,并立即组织救助。

第十八条海难现场附近的船舶,收到求救信号后,应迅速赶到现场,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和船只,并将现场情况和本船船名、位置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之间发生海上渔业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记下船名、船号、船位、时间、纠纷原因并保留有关证据,待回港后立即报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严禁扣留绑架对方船员、打架斗殴和扣押或砸坏对方通信、导航设备及采取其他非法措施。

第三章养殖生产管理

第二十条加强渔业养殖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本市所有用海单位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取得海域使用证;从事养殖生产的还应根据《渔业法》的规定,依法取得养殖证。

第二十一条海域使用证和养殖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海域使用申请书;2、海域使用论证材料;3、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二)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取得海域使用权后,要从事养殖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市政府批准并颁发养殖证。

第二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及各渔业生产单位应加强对养殖海域滩涂的承包管理,建立行业准入机制。承包海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个人,必须具有必备的经济实力、养殖生产管理经验和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三条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定期对养殖船进行维修检验,并保持船名号清晰,养殖船应当在船体外部标明载重线。严禁超载、超高、超员。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扣留或吊销证书、证件、罚款50元至200元:

(一)未按规定配备号灯、号型、声号、消防、救生、通信等设备的;

(二)未按规定刷写或固定船名、船号的;

(三)在港内停泊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四)在海上作业不穿救生衣的;

(五)酒后驾船、开机和临水作业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非法使用报废渔轮从事渔业生产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农业部《关于立即坚决制止买卖报废渔轮的紧急通知》规定给予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出海作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渔业生产人员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生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

渔业案例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为目的,坚持以人本,精心组织实施,为全面建设和谐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发放对象

此次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发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休时的手续办理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该企业因破产或改制现已不存在的,或者原工作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因该企业破产或改制导致无工作单位,在市劳动中心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2)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并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终身无子女的人员;(3)尚未兑现一次性补助的人员,或兑现一次性补助低于1000元的人员。

四、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的标准为1500元;终身无子女或者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的,一次性补助的标准为2000元。曾经发放过一次性补助,但发放金额不足1000元,补发至1500元,终身无子女或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不再抱养的补发至2000元。

落实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五、工作程序

(一)宣传告知。各归口单位、主管部门、城区街道(乡)和社区居委会组织专门班子,宣传政策,下发通知,张贴公告,告知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进行申请登记。

(二)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向现居住地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落实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附后),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社区、街(乡)审核。社区居委会对提交相关证件材料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名单在社区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对申请人有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进行5人以上的背靠背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对申请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公章,将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退休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建立符合条件奖励职工个人档案,并在三日内将《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报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审核。

(四)原企业主管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其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原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审核申请人员的企业性质、归属、是否已破产或改制,原企业是否发放过一次性补助等,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天;如无异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登记造册,以备核查。随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将《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交所在区人口计生部门进行核实,重点核查申请人员有无子女、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进行资格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区计生部门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确认。对经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的对象,由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奖励对象的档案资料进行复核,并通过政府网站、《皖西日报》及电视等媒体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对发放对象和发放的金额进行确认。

(六)资金发放。市财政部门依据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对象和金额,拨付资金到专户。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职工个人养老金账户将一次性补助资金打卡发放到人。

六、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强化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裕安区要按照“单位尽责,政府支持”的原则抓好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政策的落实工作。已摸底确认的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要在2010年底前发放到位。对正在改制或拟改制的企业,应将本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退休和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的一次性补助经费纳入企业改制成本,一并清算解决。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未改制的企业,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经费由企业负责落实。从2010年开始,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经审核批准,到龄退休时其一次性补助随退休金一并发放。2001年以来破产、改制的市属集体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助的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渔业案例范文第3篇

哈佛大学法学院于19世纪70年代运用案例教学方法开展职前教育与培训。20世纪初的哈佛大学商学院采用了案例教学方法,随后案例教学法在商业教育中越来越普及,美国大学中的众多公共管理学院也纷纷运用案例教学法。同时案例教学法成为美国众多公共和非营利组织管理培训中流行的学习与训练方法。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证明了其是培养应用型、职业化人才的有效教学模式,也是目前管理领域重要的教学方法之一。公共管理案例教学旨在使学生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方法来解决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培养学生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些能力正是培养应用型、职业化专业人才的首要要求。我国高等院校专业教育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运用案例教学法。我国公共管理实践的不断发展,推动了案例教学法在公共管理教育领域的应用,北京大学于20世纪末开始组建公共管理案例库,21世纪初清华大学开展了公共管理案例教学培训工作,并成立了中国公共管理案例中心,其他高校也不断探索案例教学在公共管理类专业教育领域的运用。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高等教育已进入大众化发展阶段,不同层次高校培养人才的定位不一样,现有的一些教学案例设计已不符合我国高等教育分层次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培养应用型、职业化人才教学目标要求不切合。因此,地方本科高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教学案例设计必然要按照应用型、职业化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设计。

二、应用型本科职业教育目标下教学案例素材的选择要求

案例、学生准备和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三个基本要素。案例是案例设计者运用一定方法,通过对特定事例进行选择和加工,是对特定事例的真实情景的描述。案例是案例教学的支撑平台和基础条件,案例素材的选择在案例教学活动中具有关键性作用。培养应用型、职业化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为目标的教学案例素材的选择应切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案例素材应源自行业生产与管理实践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基本目标是培养在科、教、文、卫、体等行业从事相关管理的人才,要为行业培养应用型、职业化的人才,案例素材应源自行业生产与管理的实践。现有的一些公共管理案例具有广、泛和杂特点,与行业的实际管理脱节,不适合培养应用型、职业化人才的要求。地方本科高校应鼓励和安排案例教学教师到科、教、文、卫、体等行业挂职或兼职,使案例教师深入到行业生产与管理的实践中去,从而获取源自一线管理的相关资料,同时大力开展与行业内管理人员合作开发教学案例,并聘请行业内管理人员到校兼职案例教学教师。这样才能使案例素材与行业实际管理对接,真正实现教学过程与实际管理过程衔接。

(二)案例素材应体现行业管理的具体问题

地方本科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以应用型、职业化为要求的人才培养目标,本质上要求所培养的人才具有解决具体管理问题的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化素养。因此,案例素材选择的基本要求是素材体现的是行业管理中的具体问题和职业标准,通过运用这样的案例进行教学,才能切实提高学生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使案例教学的内容与职业标准基本一致。目前众多的一些公共管理案例素材主要侧重于反映一些宏观方面的问题,体现行业事务具体管理方面的素材较少。现有一些案例素材不适合地方本科院校培养应用型、职业化人才的要求。案例教学教师应在参与行业实际管理过程中挖掘出一些体现行业管理具体问题的案例素材运用到案例教学中去。

(三)案例素材应具备适用案例教学的可行性反映

公共事业管理实际管理领域方面的素材众多,但并非所有的素材拿来都适用于进行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教师在进行案例素材选择时要充分考虑素材用于进行案例教学的可行性。素材适用进行案例教学可行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首先是案例素材应具有可读性,讲得是一个完整的“故事”,这样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其次是案例素材应具可讨论性,素材反映的问题能拿来进行讨论,并有讨论的必要;再次是案例素材应具有代表性,其反映的问题应该是行业管理中具有典型性、代表性问题;最后是案例素材应具有指导性,通过案例教学分析能得出对行业具体管理具有指导性的管理建议,从而使学生通过案例教学能够解决实际管理中的问题。

三、应用型本科职业教育目标下教学案例问题的设计

要求教学案例问题的设计是案例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案例教学中学生学习的实际效果。案例素材犹如一盘好的“食材”,最后能否做成一盘“佳肴”关键还是要看教学案例问题设计的如何。案例教学教师针对选择的案例素材进行问题设计时应以应用型、职业化目标为落脚点,以培养学生解决具体管理问题能力,塑造学生职业素养为抓手。

(一)教学案例问题应具相关性

设计的教学案例问题必须与案例素材本身密切相关,不能脱离行业管理实际,设计的问题应源自于案例,并服务于案例。学生才能从案例素材本身出发去挖掘信息来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真正掌握解决行业实际管理问题的能力。设计的问题与案例素材相关性不强,甚至毫无相关,会使学生感到迷惑不解甚至对问题不屑思考,这样必然难以取得预期的教学目标和理想的教学效果。因此,案例教学教师在设计教学案例问题时应紧扣案例素材,使所设计的让学生讨论的问题应是真正反映素材所体现的行业管理的实际问题。

(二)教学案例问题应具讨论性

教学案例问题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问题具有可讨论性,这是案例教学教师在设计案例问题时必须高度注意的问题。如果所设计的问题,其解决方案一目了然或只是回答“是”与“否”的话,这样不具可讨论性的问题难以实现教学目标的要求。具有可讨论性的问题能够激发学生探索问题解决方案的动力,驱使学生去寻找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标准、不同的解决问题的决策方案,从而真正训练学生解决实际管理问题的能力。同时通过课堂上的相互讨论与争论,能够使学生学会倾听、学会思辨,学会尊重,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的能力。

(三)教学案例问题应具操作性

以应用型、职业化为导向的教学案例问题应该具体化,这样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果设计的问题抽象或模棱两可,学生对于案例问题就会难以掌控,这既不利于学生课堂讨论前的准备,也不利于案例教学教师对课堂讨论的引导。针对抽象或模棱两可的问题进行课堂讨论,难以训练学生掌握行业具体管理问题的能力,无法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不符合培养应用型、职业化人才的目标要求。案例教学教师在设计案例讨论问题时,应坚持设计的问题反映的就是行业管理中具体问题的原则,尽量避免概念化、抽象化或模棱两可的问题出现。

四、结语

渔业案例范文第4篇

必然带来了培养手段的迥异。而培养手段的合理性直接决定了培养目标的实现效果。对于档案专业的“学历教育”来说,实现其培养目标必定要走“学院派”的常规培养路线。与其他高等教育的学科相同,培养手段通常是让培养对象从档案学的历史来源、基础学理入手,加之情报学、图书馆学、文书学等临近专业、学科和公共课程的研修后,使其档案学知识由浅入深地逐渐提高,最终达到具有一定档案文献、史料编研的能力,以此通过这种循序渐进的教学方式和一定的学习年限,培养出档案行业中的“建筑工程师”。对于档案专业的“在职教育”来说,实现其目标必定要走“职业派”的特殊路线。为了使“非档案学”专业的档案人员快速达到从业水平,对各单位的基础业务工作给予一定的支持,故培养手段往往侧重于实际工作的方式、方法,其课程设置也较为务实且针对性强。比如,“文书档案管理”、“科技档案管理”、“会计与声像档案管理”等。而宏观、学理性的课程,如“文书学”、“档案发展史”等则分量较轻,以此培养出档案行业中的“建筑工人”。

二、培养师资不同为了使培养手段更好地发挥作用

培养师资的选择就成为要仔细斟酌的一个问题。这就好比说,培养“建筑工程师”的人,其本身一定也是“建筑工程师”;而培养“建筑工人”的人,其本身也一定是“建筑工人”。而只有这样,才能在人才培养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档案专业的“学历教育”培养师资必定是具有较高的学理知识和文献、史料编研能力的档案行业的教育家、学者、教授、讲师等诸如此类的“学院派”人物。因为他们掌握着丰富的学术资源,了解国内外最新的档案学动向,参与并编写相关的学术著作,具有很高的史料编研造诣。同理,档案专业的“在职教育”培养师资必定是具有丰富的档案管理实操经验,多年从事档案行业的监督指导人员,以及相关行政业务人员。因为他们常年接触基层单位档案工作,熟悉档案整编的实操流程,对于部分机构特殊的档案管理状况具有丰富的处置经验。总之,由于培训目标和培训手段的不同,造就了不同的培训模式在师资来源选取上要有所差异。相同性质的师资培养相同性质的学员体现出档案专业的“学历教育”和“在职教育”培养师资侧重的不同。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进一步反映出两种培养模式的本质差别。

三、培养周期不同

档案专业的“学历教育”和“在职教育”可以说是“道”与“术”的关系。所谓的“道”更侧重于理论,知识结构更加系统、全面,偏向于档案实际工作中的研究与编研;所谓的“术”更侧重于实践,知识结构更具有针对性、时效性,偏向于档案实际工作中的“收集、管理、借阅利用”。由于档案专业的“学历教育”与“在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培训手段、培训师资的侧重不同,故在通常情况下,前者的培养周期要远高于后者。就前者而言,培训周期一般为几年(无论是本科阶段或是研究生阶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培养者的知识体系建构,以及学科敏感性的养成;而对于后者来说,由于培训目标、手段较为有针对性,主要关注于档案日常工作中一些常见问题,故其培训周期可以精华至一周或十余天。

四、结语

渔业案例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养殖与增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水利、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引导、推广水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第二章养殖管理

第七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渔业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

第十二条渔业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污染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水、节能、环保的方式从事养殖活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检测,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

第十六条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

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占用水域、滩涂,给养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增殖管理

第十八条渔业增殖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生态、分级实施的原则,通过放流、底播、移植、投放人工鱼礁以及划定渔业增殖保护区等方式,涵养渔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水域特点,编制全省渔业增殖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增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渔业增殖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增殖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业增殖管理机构承担。

渔业增殖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增殖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渔业增殖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渔业增殖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应当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渔业增殖应当使用本地原种亲本及其子一代,不得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

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和成体,不得擅自投放到自然水域。

第二十三条建设人工鱼礁应当按照渔业增殖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本底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

第二十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在渔业增殖水域设立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渔业增殖保护区从事捕捞生产。

第二十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渔业增殖生态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确保水域生态安全,防止对水域生态环境、生物资源种质等造成不良影响。

因开发利用水域、滩涂造成渔业生态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态补偿。

第四章防疫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水生动物的苗种培育、养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水生动物防疫条件。

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必须强制补检。

经检疫不合格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渔用兽药、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应当根据疫情,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因预防、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采取捕杀、消毒、隔离或者销毁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保障渔业养殖与增殖水域生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入海和入湖河流水质的检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入海和入湖河口的水环境质量。

第三十二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渔业水域生态状况以及水产品病害、养殖容量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渔业生产发展需要,制定有关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销售的水产品必须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运输、销售水产品过程中,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的水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捕和销售。

第三十四条水产品生产单位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单体或者批次的水产品进行包装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水产品标识;严禁销售不合格水产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可以责令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召回其水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用兽药使用和渔用兽药残留检测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渔业养殖过程中的违法用药行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销售渔用兽药或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渔业养殖与增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渔用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的,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渔用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渔用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用于渔业增殖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或者成体投放到自然水域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采捕或者销售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水产品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