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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常规的意义

教学常规的意义

教学常规的意义范文第1篇

在中国当前环境下,小学英语教师课堂话语不仅是教师组织和实施课堂教学的媒介,同时还是学生外语输入的重要渠道,具有目的语的示范作用。很多学者指出,“有效的教师课堂话语应该简单易懂、语义明晰,便于学生理解和接受”(Davies & Pearse,2002:124;Scrivener,2002:98)。通过实地观察大量的小学英语课堂和观看教学录像,笔者发现,很多教师由于自身素质所限,课堂话语的语义异常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学生对英语的认知。

近年来,小学英语教师课堂话语研究逐渐成为基础外语教育研究的重点和热点,部分研究涉及小学英语教师教学语言的质量问题。张海燕(2007)指出,导入环节冗长和课堂语言活动缺乏有意义的交流是许多小学英语课堂的通病。凌应强(2006)通过两个实例,揭示了小学英语课堂教学中存在的语言僵化问题。范雷英(2010)研究了上海徐汇区小学英语教师的语言问题,提出了改进策略。但是,在上述研究中,有的只是简单提及当前课堂存在的现象,并没有结合相关理论进行深层次的探讨和分析,有的只是侧重对教师各类课堂用语运用的分析,从语言内容角度考察的较少。至今,关于语义问题的研究几乎无人涉足。

因此,本研究将结合一线小学英语教师课堂话语实例,从语义明晰性的角度讨论其话语的质量和有效性,梳理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语义与语义异常

传统语义学将语义一般界定为对语言使用者而言约定俗成的意义(可以称为常规含义),以区别于间接言语行为或会话含义等语用意义。常规意义是交际意图的载体或出发点(王向东、刘川,2005),也是本研究关于语义的定义的基点。

现代语义学对语言意义的关注已经从词汇扩展到句子层次,进而扩展到话语层次(尽管有人把话语意义纳入语用学的范围,但是语用学在本质上也是对意义的研究,是研究使用中的语言意义)。在研究方法上,“现代语义学不仅关注静态的词义描写,而且关注组合关系中语法、语用因素对意义的影响”(黄齐东、陈敏,2010:12;束定芳,2000:9),动态的观念几乎成为全面准确理解意义所必须采用的视角。可以说,现代语言研究已经将语义学和语用学紧紧融合在一起了,动态语义学研究已成为当代意义研究的主流(彭家法,2007)。外语教育领域的着名专家、美国密西根大学的Larsen-Freeman(2009:34)认为,“语言的形式、意义和语用这三个方面处在动态的相互作用之中;语言意义的获得是以词法和句法子系统为资源,借助一定的语境完成的”。因此,语言意义是一种相当复杂的现象,它与句法、外部世界之间存在非常复杂的关系。本研究中的语义一词是动态、综合、多层次的概念,指的是语言符号所表达的信息结构意义,包括教师话语中的词汇意义、句子意义和语用意义(使用中的语言意义)(Saeed, 2009; Larsen-Freeman, 2009)。

自然语言使用中常见的语义现象包括同义、反义、冗余、矛盾、歧义、照应、蕴涵、预设、含义等,语义学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对这些语义现象做出系统的分析和解释(束定芳,2000)。语义规则规定,形式必须有意义,否则就是不可理解、不真实、无意义(何自然、陈新仁,2004)。语义异常就是语义不规则(semantically anomalous),是指“语义组合违背了选择或搭配限制或者违反常识和常理,出现冗余、矛盾、不合逻辑、不协调、不合适组合等无意义、空洞陈述的语言现象或者歧义、含混、意思不明确等现象”(戴炜栋、束定芳等,1998:102; Lyons,2000:151;束定芳,2000: 88)。语义的不规则搭配是对规范的偏离,可以成为修辞用法,是形成转义的原因之一(王德春,2011)。本研究排除修辞用法,集中关注小学英语教师课堂话语中由语义异常导致的语义不明晰问题,包括不合适组合、前后矛盾、歧义、含混或其他语义不明晰现象。

语义异常存在于词汇层次、句法层次和语用层次(王逢鑫,2003)。这里,列举若干语义异常的例子。

[例一]

My wife is unmarried. wife和unmarried这两个词的词义是矛盾的,这个句子的意思也肯定是矛盾的、异常的(戴炜栋、束定芳等,1998:102)。

[例二]

James sliced the idea. slice的宾语不能是抽象名词,slice与idea的组合违背了搭配限制,导致句子无意义,也属于语义异常(戴炜栋、束定芳等,1998:102)。

[例三]

I believe that it happened because it is impossible.这个句子的整个意思在正常交流中是违背逻辑、不合常理的,所以语用层面存在语义异常(Lyons,2000:133)。

[例四]

Mary says to Susan that she is a beautiful girl.在这个句子中,代词she的指称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引起语义含混;在没有上下文的情况下,she最起码有三个所指:Susan、Mary、另一个女孩(王逢鑫,2003:31)。

二、小学英语教师课堂话语中的语义异常问题

随着现代语言学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从自然语言理解的角度研究语言的意义,并开始在定性或定量研究的基础上,以语义分析作为出发点展开对语言结构的研究,形成了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研究的相互对话和借鉴(黄齐东、陈敏,2010)。

本文研究者深入小学两年多,共观察北京海淀区多所公立小学60多堂英语课,根据听课记录和课堂录像,从语言的形式规则和传递信息功能两个角度,对小学英语教师话语展开语义分析,并在对一定数量的典型语料描写的基础上,进行较为深入的定性分析和理性思辨。研究发现,在小学英语教师课堂话语中,从词汇、句法到语用各语言层面上,均存在语义异常问题,主要包括:因为搭配不当、用词不准确、信息不完整、指示不当等引起的语义偏离或差异;有些问题在各语言层面上相互重合,反复出现,影响话语的明晰性。

1.搭配不当

语义搭配构成语义的组合关系。根据语义的组合规则,词与词的组合要符合语法规律,词语在语义上要相容,没有语义关系的任意组合就不存[提供论文和论文的服务]在语义(王德春,2011)。英汉词语及其组合有不同的内涵及联想意义,语义结构也受各自的组合规则制约,但很多教师受中式思维影响,而且不熟悉英语近义词之间的语义区别以及词语之间的搭配限制,因此话语中经常出现不规则组合。

[例五]

Teacher: Lily went to the park with some friends last weekend. Let's look who they are.

教师这里想表达“看一看他们是谁”的意思,但在这个句子中,look的使用存在搭配不当问题:首先不符合语法规则,因为look是不及物动词,不能直接跟上宾语从句;即使使用“Let's look at…”,这种语义结构也违背组合规则,因为表示“看一看什么结果”这种语境一般用“Let's see…”。

[例六]Teacher: Good job! Give you a smile face.

Student: Thank you.

教师在课堂上会用奖励笑脸小贴画的方式评价学生,类似的表达经常出现。这句话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名词smile和face的搭配不符合语法规律,应该用形容词smiling作定语;二是这句祈使句是教师对学生说的,应该由听话者执行give的动作,但实际上是教师给学生发小贴画,所以这句话在句法上存在语义矛盾和混乱问题。可以改为:Let me give you a smiling face.

2.用词不准确

话语是语义上有联系、结构上相互衔接的连贯表述。各种语义相互作用,使思想得到有效的表达(王德春,2011)。用词不准确是指词语组合在语义上缺乏内在联系或相关性,逻辑上不符合英语语义结构,出现词不达意或者语义含混的情况,影响思想的有效表达。

[例七]

Teacher: What is the funniest TV?

Teacher: I think the funniest TV is Sports Report. What is the funniest TV?

Student: Animal World.

Teacher: He thinks the funniest TV is Animal World.

这里老师想问学生最有意思的电视节目是什么,用了the funniest TV。学生开始没明白老师的问题,老师说出自己的答案,然后又重复一遍问题,最后学生明白了,并做出了合理的回答。但是,这句问话本身存在用词不准确问题,因为电视节目应该是TV show/program,the funniest TV可以理解为最可笑的电视机或电视台。

[例八]

Teacher: I went to Beihai Park last weekend. I took many pictures in Beihai Park. Who wants to say your great weekends?

这个教学片段中,教师想通过谈论周末情况来复习过去时,但话语存在两个用词不准确问题:一是表示“谈论”的意思要用talk about,不能用say;另一个词great语义含混,是指重要(big),还是不同寻常(unusual),或者什么其他的意思?什么样的周末算得上great weekends?学生听后难以做出恰当的反馈。此外,代词your和主语who指代不一致,要用his/her。为了使话语简单易懂,这句话可以改成两句来说:How did you spend your weekends? Please tell us.

3.信息不完整

二语习得理论认为,语言学习的重要途径是使用目的语进行有意义的交际。在课堂上,教师和学生通过对话实现信息交换、意义协商、思想表达等(Williams & Burden,2000)。课堂上的对话需要遵守信息交流的一般原则,比如,质与量的原则。很多时候,教师话语中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量,无法保证交流顺利进行;或者话语中的不同信息缺乏衔接手段,话语关联性不强,造成语义上的不连贯或不明晰。在下面的话语中,由于教师所给信息不够完整,听话者无法准确理解,难以建构意义和做出反馈。

[例九]

Teacher: I went to the supermarket. I bought some fruit. Do you want to know?

在这个片段中,教师复习关于水果的单词,想让学生跟随老师一起说出有关水果的英文名称。但这几个句子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逻辑关系不明确,最后一句问题比较含糊,令学生无法完全理解,因为老师没有交代清楚:to know what?为了明确问题的意思,教师可以补充必要的信息,作如下修改:I went to the supermarket and bought some fruit yesterday. Do you want to know the names of the fruit?

[例十]

Teacher: The rabbit jumps into the red. He becomes red. The rabbit jumps into the green. He becomes green. The rabbit…(Pause)He becomes…(Pause)

Students: The rabbit jumps into the yellow. He becomes yellow.

在这个片段中,教师利用有关小兔子跳进颜料盒的故事教授颜色单词,教师在叙述小兔子跳进颜料盒的时候用到上面的话语。通过学生回答可以看出,借助动画,学生能够明白老师话语的意思,并且能顺利说出颜色词,但教师的描述存在[提供论文和论文的服务]信息不完整、语义不明晰的问题:the red,the green到底是什么?如果没看到动画,学生根本不可能明白老师的所指。而且这种语义异常问题已经明显影响到学生,学生在回答中很自然地用上了老师的表达方式。可以将话语修改如下,适当补充必要的信息:The rabbit jumps into the red box.

[例十一]

Teacher: We saw the pictures of Newton, Nobel and Einstein. What famous people are they?

在学习人教版《新起点英语》六年级上册Unit 6“Famous People”的内容时,教师先展示几位名人的画像,然后问学生这些人属于什么样的名人。但这句问话中“What famous people…”的语义结构不合组合规则,造成“What famous people are they?”整个句子信息不全、意思模糊。可以通过重新组合结构,将所问的信息具体化一些,语义也就明晰些,比如:What kind of people are they?/What are they famous for?/Why are they so famous?

4.指示不当

“指示是指语言结构中某些要素对参与会话的人、物、时间、空间等信息的指称、指引和反映”(何自然、陈新仁,2004:123)。指示词语的指称和含义往往取决于语境假设和推理。小学英语教师课堂话语中的指示不当问题主要表现为指示词语使用不规范,即使依赖语境分析也无法理解和确定话语的指称和含义。

[例十二]

Teacher: Here are the pictures. Can you see the pictures and do it?

在本片段中,教师想用TPR方式(全身反应法)教授动作词汇,让学生边看图片边做动作,但这句指令首先存在代词指示不当的问题:it指的是什么?it此处不是泛指;句子前部没有it可以代替的名词,也不属于照应用法;即使根据语境也无法判断出其所指,不属于第三人称指示。所以,代词it的使用过于随意,造成语义不明晰。另外,see表示“看”的结果,老师这里实际上是让学生“看着”图片,强调的是动作,所以又存在用词不准确问题。可以适当补充指示信息,明确语境的特征,作修改如下:Here are some pictures of act ions. Please follow the pictures and act them out.

[例十三]

Teacher: Today is Friday. I'm going to see a film this Saturday. What are you going to do this weekend?

Student: I'm going to play football with my friends this Sunday.

这个教学片段中,师生通过谈论周末打算,复习be going to句型。可以看出,教师关于时间指示短语this Saturday的说法存在问题。“在英语中,today,yesterday,tomorrow这类时间指示词有‘先用权’”(何自然、陈新仁,2004:132)。当时的说话时间是周五,指示代词this加上Saturday的说法是不恰当的,应该用the day after tomorrow来表示。

三、结语

“语义的明晰性是言语修养的重要标准”(王德春,2011:87),小学英语教师课堂话语的明晰性标准要求教师语言简单易懂,消除矛盾、含混和语义异常,便于学生理解和接受。

教学常规的意义范文第2篇

广泛征求民意

近年来,随着一些学校办学规模的逐步扩大,许多薄弱学校生源开始日益减少,办学条件和师资状况也随之进一步恶化,已经“根本谈不上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社会上普遍出现了“择校热”现象,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这种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分配不合理的状况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从而使教育连同住房、医疗并列为目前人民群众关注度最高的三个热点、难点问题。为了保证义务教育法的实施,结合义务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修订我省义务教育条例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义务教育涉及千家万户,条例草案修订是很必要、及时的。”聂文权、杨绍明两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修改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从本省实际出发,根据我省现阶段义务教育的具体情况来修改,同时,他们建议将审议过程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让人民群众了解情况,积极参与。2008年7月30日,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安排一定数量的公民参加了旁听。初审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初步修改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2008年8月26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继发表在《吉林日报》、《新文化报》、吉林电视台等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仅过9天时间,就先后有340多人次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来信、面谈等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1000余条。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唐宪强深有感触地说:“广大人民群众对条例的修订工作给予如此高度的关注,更加促使我们应谨慎对待这部条例。”

为了把工作做得更加深入、细致、扎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同省教育厅先后在长春市和松原市召开了由中小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参加的座谈会,并到农村中小学校进行了实地调研,听取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9月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专门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广泛征集的各方面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的重点问题进行了统一审议,省教育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根据常委会的意见,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向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180位省人大代表发函,征求对《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很快得到了积极响应,反馈回修改意见和建议百余条。

立法过程公开

除了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对条例修订审议情况进行连续跟踪报道外,邀请公民参加旁听并列席常委会审议,一直贯穿于条例修订过程的始终。“这样一件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法规,必须做到向社会公开、透明。”吴文昌委员说:“让人民群众都能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使《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取得应有的效果。”

从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初审开始,在随后的二审、三审中,省人大常委会每次都安排数量不等的公民列席旁听,并在修订草案三审时专门举行旁听公民座谈会。会上,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与旁听公民面对面进行座谈,认真听取旁听公民对常委会审议条例修订草案过程的意见和建议。针对修订草案二审修改稿中关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内容,有的旁听公民认为不宜单独进行规定;有的公民提出,草案二审修改稿中有些条款操作性不强,有的概念不好把握,应当删除。曾经担任狱警工作的傅景华老人提出,社会应该重视服刑人员的子女教育问题,他建议条例应当对此有所规定……17位旁听公民踊跃发言,场面热烈,继而出现了本文开头那一感人情景。

把好审议关

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审议和通过,前后历经三次审议,长达5个多月,这种情况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实践中并不多见,其原因就在于常委会领导班子想更多地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科学、准确、严谨地修订好这部法规,使新修订的条例能够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二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群众反馈的意见提出,草案规定中有些概念不清,不好理解,在实施过程中也不好遵循和操作等,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重视,他们深刻认识到,对待这部条例的修订工作必须“慎之又慎”。

从征集到的1000余条意见和建议看,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大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关于学区划分的规定。各方面对“按校际中间线划分学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建议作相应修改;关于划分重点校和非重点校、教育收费问题的规定,有关方面提出,在修订草案中应该对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划分、教育收费行为以及学校按分数对学生进行分类和评价等问题进行规范;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问题,有关方面提出,应当重点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例如农村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农村教师队伍、农村中小学撤并等问题,建议在修订草案中予以明确规定;此外,有关方面对关于学校及其教师在课余时间为孩子授课的规定、教师工资保障的规定、关于学校安全问题的规定、关于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实施过程中的监管职责等内容,也都表达了不同程度的关切,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其中的部分意见和建议,并对一些条款作了修改、合并和顺序调整。由于条例修订草案尚存诸多争议之处,仍需继续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此,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本次常委会不提请表决,留待下次常委会进行审议。

11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二审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草案二审修改稿的基础上,又相继提出条例应当在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资产收益、设置孤儿学校、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使用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审议中,对广受社会关注的草案二审修改稿中,关于“学校、教师不得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限定过死,不便操作。因为在特殊情况下,如遇有突发事件或者自然灾害时,应当允许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后建议在草案表决稿中对该条款不作实质性修改,可按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修改为:“学校、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

为了使条例中的条款表述更加准确无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做到逐条把关,字斟句酌。如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并逐步增长”的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均有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经过仔细推敲后,分别建议“予以删除,以免引起歧义”、“依法和行政处分有矛盾,应当取消‘行政’二字,这样表述更准确”。

此外,对有些条款的内容不宜单独进行规定的,条款操作性不强的,条款概念不好界定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也提出了删除或者将部分条款并入其他章节的建议。经过三审的进一步修改,最后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修订草案表决稿。11月28日,新修订的《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获得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致通过,一位多年从事立法工作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予以高度评价:“条例三审获得通过,不仅体现了我们审议过程的严、谨、细、实的工作作风,同时也充分彰显了省人大常委会‘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理念。”

体现社会公正

对于今天绝大多数人来说,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依然是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重大问题。从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出发,通过立法和不断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促进教育公平、公正,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修订草案过程中的普遍共识。

尽管在过去的5年吉林省为九年义务教育进行了一系列努力,其中单是免除232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杂费一项就投入了3.2亿元,城市54万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也全部免除了学杂费,政府有关部门还提出,今后全省要用5年左右的时间,做到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学校之间的差别明显缩小,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的现象将明显减少。但从条例修订草案公示后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响看,目前我省义务教育的现状不容乐观。特别是学区划分、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划分、教育收费等热点问题,以及由于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划分所引发的“择校热”被社会各界斥为“有失公平、公正和公理”。“要消除目前这种‘择校热’状况,政府部门应在对学校进行投入时,更侧重于对那些薄弱学校的投入,逐步缩小校间差距。”长期从事人大教科文卫立法工作的傅秀清委员建议,在师资力量配备方面,优秀教师、“名师”应该实行轮岗制,在校间流动,以加强薄弱学校的师资力量,同时,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薄弱学校和农村师资队伍的培训。

审议中,针对学区划分、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划分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中第十八条规定“按校际中间线合理划分学区,为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便利”的表述不够妥当,因为对城区和农村学区划分不能用一样的文字表述,建议科学划分、准确表述城区和农村的学区划分问题。同时,该条第二款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应按上位法予以细化。

教学常规的意义范文第3篇

一、教师监管义务与学生监护责任的区别

小学教师监管义务常常被人们等同于监护,监管与监护本就是两个层面的概念。小学教师监管义务承担的前提是教师与学生的师生关系的建立,媒介是学校即学生在教师所在的学校就读,教师才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即《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对于有直系亲属存在的未成年人来说,承担监护义务的条件是亲属关系,特征是法律的强制性。

二、小学教师监管义务的程度划分及其来源

小学教师监管义务的程度由学校的类型、学生的年龄以及身心发展的阶段来决定。小学教师承担较低程度的监管义务。对学校招收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而言,即有健全的人格、有成熟的思维能力,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教师承担监管义务的程度就较低。对于处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1]的未成年人,教师所应承担的监管义务就要较高些。然而有一种特殊学校的教师要承担的监管义务要更高一些。在这种学校就读的学生分为两种:一种是有严重精神类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学生,这类学校要求教师所承担的监护义务的程度较高。另一种是有轻度精神疾病或心理问题的学生,在这类学校要求教师承担的监管义务就相对较低,但与常规学校相比,教师还是应该承担更多的监管义务。

小学教师监管义务的来源,首先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这也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最终依据。我国现行的关于教师监管义务的司法解释除了《民法通则》有所提及外,至今没有权威且明确的法律定位,从而导致了学生伤害事故归责严重的规则化,灵活性不足,事故双方对于事故处理结果往往争议很大。来源之二是学校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这一要求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法规的前提下,虽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但却是教师做好本职工作的基本准则。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既要考虑到国家现行法律的约束同时,也要满足社会对学校的期望。作为教师,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监管义务外还要完成学校的具体监管要求,同时教师个人期望的监管目标也成为教师监管义务的来源之一。

三、学生安全事故归责中教师所承担的监管义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主要有学校组织的常规课堂、校内自由活动、郊游、社会实践活动和学生上、放学的路上。

(一)课堂中的监管义务

学生在校受教育期间,往往伴随着各种危险的事件,作为老师,在事件发生时要给予及时的制止和告诫。如果教师明知学生的行为具有不定性因素存在,而置之不理,当事故发生时教师和所在学校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教师法》第七章教师享有的权利中第一和第三条明确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因此教师在课堂监管时可采取适当的赏罚措施,以保证教学质量及目标的达成。《教师法》第八章教师应承担的义务中第五条也规定了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案例1:某小学课堂上,某教师在授课期间两名小学生打架,教师对于其互相伤害行为置之不理,导致其中一名小学生死亡。在事故归责中该教师应负有大部分责任,并且学校对于该教师的行为也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校内自由活动中的监管义务

小学生在校期间自由活动时间相对较多,体育竞技活动是群体性自由活动的主要项目,其带有很强的对抗性,活动往往伴随着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属于意外事故,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所以,当事人需依照公平责任原则在意外伤害事故归责中来承担部分责任和赔偿。

案例2:张、王两位同学,利用午休时间和同学在操场上踢足球,王同学作为守门员,张同学射门,王同学用手阻挡,不慎打在左眼,造成十级伤残。在这场事故中,足球运动具有潜在的危机性,不仅仅是对于受害者和当事人,也是针对每一个参与活动的个体。出现伤害事故实属正常现象,此事故属于意外伤害,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当事人的张某需承担责任,而学校及其班主任教师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社会实践和郊游活动中的监管义务

许多伤害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学校和老师在校外活动前没有给予小学生相应的安全指导,小学生不懂得安全知识,没有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案例3:某市某小学组织学生到野外春游,老师带着学生们到了小河边,安排学生们自由活动。李同学误食野果导致中毒死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教师和学校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有保护义务,因此该学校和教师对于该伤害事故负有完全责任。

(四)上、放学路上的监管义务

学校和教师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未尽到该义务致使学生遭受伤害事故,学校和教师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4:某小学因迎接教委检查,留下高年级同学打扫卫生,低年级提前放学,按学校规定学生放学后都由教师统一护送过马路。可教师因故没有去送学生,导致李同学私自溜队当场被马路上的车撞死。该教师没有尽到其监管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该教师所在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我国小学教师监管义务的思考

(一)教师监管义务认识的大众化

普法宣传是当前社会和学校都应担负的责任。教师的监管义务与学生监护责任常常被人们混为一谈,人们普遍认同只要将学生送到学校,那么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都与学校相关。这样错误的认识往往使学校和教师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面临社会和家长的质疑,学校和教师常常选择“息事宁人”。学校应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普法宣传活动,动员家长与学生共同学习。作为教师,也是普法宣传的主体,首先要明确自己所要承担的监管义务,将法律规定的义务、学校章程规定的职责和自身期望相结合,事故发生时积极应对,事故归责中无愧于心。

安全教育宣传亦是当今社会和学校共同承担的义务。据有关调查,我国中小学生每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人数高达4250万人次,全国每天就有一个教学班人数的学生发生意外死亡,导致的医疗费高达32. 6亿元;缺课损失2. 38亿次,相当于80万人休学1年。据武汉同济医科大学少儿卫生学教研室对全国11个城市的4. 3万多名中小学生进行的安全事故调查显示,非致命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为24.1%。其中造成身体缺陷的占1. 64%,永久性伤残的占1.01%。[2]教师监管义务不是“过分保护”,它应该是保障,是在事故发生前的预防和制止。当然,有很多事故的发生是不可测的,当意外发生时就需要教师沉着、冷静的应对,也许仅仅是1分钟的迟疑,就会造成一个不可挽回的悲剧。

(二)教师监管义务法律界定的明确化

教师监管义务的具体化。关于小学教师监管义务的具体内容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仍然没有明确的定位,造成了目前我国大部分小学在制定教师监管义务时仅仅能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制定一个宏观的指导方向,即“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事故归责办法。这也导致了社会群体对于教师监管义务的片面夸大,泛化教师监管的义务,大幅度地增加了教师的职业压力。衡量教师是否完成其监管义务的标准,要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对该生造成的身体或心理伤害事实的预防性和预见性,看是否在教师监管下该事故具有可避免性,例如学生在校期间的群体性体育竞技活动,对于这些具有对抗性和危险性的活动很多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就不具备可预测性。

教师的监管义务内容制定的地方性。教师监管义务内容的制定既要符合我国宪法等基本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教师监管义务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现状、学校的类型、规模以及师资状况等,例如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小学,在制定其教师监管义务时就要细化学生的出勤及食品安全状况的监管。教师监管义务的核心应是预防,如教师组织学生郊游活动,在活动开始前教师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在活动中关注学生的行为,对于学生不合时宜或危险的举动给予及时的制止和引导,“一个都不能少”的安全就是对于教师监管义务的肯定。通过媒体和网络的宣传,持刀砍伤无辜学生的校园伤害事件在社会中产生了很大的反响,作为教师应该向学生传授如何避免伤害和理性见义勇为的安全知识。同时对潜在的受害人进行警告,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对可能发生袭击、殴打以及其他暴力行为的地点提供进一步的安全措施。[3]

教师监管义务内容的制定不是教师自我标准的下降,是明确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责任的归属问题,避免当事人与学校或教师之间的争议。汶川地震中,无数优秀教师舍己为人,将生的希望留给了学生;偏远地区,多少学子放弃优越的环境去贫困小学支教。无论是《教师法》还是其他相关法律对于教师监管义务的约束,那仅仅是教师完成其监管义务的底线。

参考文献:

[1]蒲建国.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及其相关要求[J].现代教育管理,2010:5.

[2]劳凯声.孙云晓.新焦点:当代中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研究报告[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26.

教学常规的意义范文第4篇

1.1对词汇意义的教学:孤立地讲解词义,缺乏语境的创设

词汇教学应遵循基本的原则,即“先意,后音,再形”,由此可见对词汇意义的教学尤其重要。学生学习词汇的最终目的是学会运用,而掌握其在特定语境中的含义是其前提。脱离了语境的词汇是静止的、片面的、孤立的、无实际意义的。然而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习惯于按照单词表的顺序,逐一地教学单词,让学生死记硬别词汇的意义,而不是将词汇放在一定的语境中进行讲解。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学生最多只能单纯的记住词汇的含义,而无法真正理解运用词汇。将词汇置于一定的语境中时,学生不是根据语境推测词汇的含义,而是费劲地搜索词汇有哪些含义,哪个意义适合于这个语境。这一方面违背了学习词汇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学生在以后的学习中遇到不认识的词汇时,不能根据语境进行行之有效的猜测。我们常看到学生一遇到生词不加任何思考就查字典,这就源于在平时的学习中,教师未将词汇置于合适的语境中教学,也没能让学生养成根据语境进行词义猜测的习惯和能力。

1.2对词汇读音的教学:教师惯于领读,缺乏对语音规则的讲解

传统的教学存在着一个较大的误区,即词汇读音学习属于较简单的环节,只需教会学生读法,即可将记忆单词的任务交个学生。教师习惯于领读新单词而忽视交给学生拼读的方法让学生自己去尝试拼读,导致学生在单词读音学习上如同小和尚念经一般有口无心,即只动口而不动脑。这种鹦鹉学舌、死记硬背的状态一方面会影响学生学习记忆单词的效率,另一方面也会让学生在不断的重复记忆中对英语词汇学习失去主动性和自信心。学生习惯于跟随着教师走,而没有自己的思考,就如同教师在读音教学上只是给了学生“鱼”,而不是“渔”。学生在缺乏方法指导的条件下,机械地死记硬背单词的发音,机械地记忆单词,效率极其低下。英语词汇读音的学习有其特定的规则和存在一定拼读的规律,它们是学生学习词汇有效的方法指导,而缺乏方法指导的片面的读记的方式只会让学生成为被动记忆单词的机器,就其今后长远的学习而言,其影响必然是不好的。

1.3对词汇形体的教学:缺乏对构词法的介绍,忽视音形、形意结合的必要性

学生了解了语意,重视了发音,也不一定能很好地记住单词。词汇形体的教学,主要针对于学生有效地记忆和理解词汇。任何一个词汇,都是音形互相关联,形意密不可分的。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常常忽视这些关联性,将单词的意义、读音及形体孤立地分开来看。词汇的形体是词汇内在含义的外在表达,所以准确无误地拼写出词汇,是表达好其含义的前提。不能将音形结合记忆词汇,记忆效率大大降低,也影响了之后复习阶段的回想。忽视形意结合也会导致在听拼写词汇中问题突出。如未听清楚某个单词的发音,又不知根据其在句意中的含义推断出词汇的拼法,使得拼写词汇困难重重。就词汇中的单词而言,其中的很多较长的单词都有其特定的构成及其规律,如合成词、前缀、后缀等。短语中也常出现以某个单词来推测其含义,尤其是对于动词短语,多以其后的介词或副词来决定其特定含义。这些概念的不加重视,易导致学生记忆词汇困难,易弄混淆相似词汇等等诸多问题。

1.4对词汇复习的教学:忽视复习的重要性,缺乏行之有效的帮助恢复记忆的方法

学生在词汇学习中往往还有这样的困惑:当时记得清清楚楚的词汇过不了不久就忘,再记又再忘。这是由于在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忽视了一个环节,即词汇的复习。我们都知道,人的记忆是一个包括识记、保持、再认、再现的复杂的心理过程。即使学生在识记阶段的效果再好,那也只是短时的。大多数教师在英语复习阶段都更多侧重于语法的复习,句型的巩固,而词汇的复习易被削弱甚至忽略。他们错误地认为词汇教了,学生当时会了,词汇教学的任务就完成了。殊不知,复习是教学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教师必须在这个阶段及时帮助巩固和检测学生的词汇学习。当然,复习方法的选择也对复习效果影响很大。然而,很多所谓的复习词汇在方法的选择上单一枯燥,常见的就是以听写或提问的方式检测对已学单词是否掌握,或是通过多遍的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抄写来巩固记忆。这些方式不但脱离了单词教学中的语境化原则,也大大降低了复习的效率。让本应成为巩固知识的环节失去其该有的意义。英语词汇教学,只有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积极思考,探索出真正有针对性教学方法,才能教有所长,学有所进。词汇教学涉及读音、形体、意义及复习各个方面,都需有益的对策加以改进。教师在这一过程中应成为第一个去思考的,只有这样才能引领学生去思考学习。现笔者就谈谈针对以上四点的建议。

2英语词汇教学的建议

2.1讲解词汇意义语境化,增强学生理解能力

《英语课程标准》中提到“教师应做到:引导学生结合语境,采用推测、查阅或询问等方法进行学习。”所谓Nocontext,Notext就是对这句话最精简的阐述。为体现在具体语境中学习和使用单词的理念,课标词汇表不标注单词的词性和中文释义。我们学习词汇的最终目的是运用,词汇应是从语境中来,再回到特定的语境中去。因此,在教学中,教师应充分创造语境,赋予词汇以生命。

2.2加强语音规则教学,培养学生拼读能力

英语属于拼音文字,有类似汉语拼音的拼读规则。因此,看似无规律的字母组合在发音上是有其规律可遵循的。学生学好语音规则,一方面能养成良好的发音习惯,另一方面也为拼写出单词打下基础。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充分重视语音规则教学的重要性。教师在教学时可先在教学中交给学生基本的发音规则,然后在学生基本掌握的基础之上将其运用于之后的生词学习中。教学的重点首先放在音素、音标,字母及字母组合的教学上,使学生先过发音关拼读关。结合教材生词教学加以举例说明。如最常见的字母a的发音通常有/a:/,像father、fast、car,/ei/,如cake、lake、take,//像fat、bag、traffic,//如umbrella等。常见字母组合的发音,也有其规律可遵循,如ear通常发//,常见单词有ear,dear,tear等。学生在初步掌握了拼读的前提下,就可以逐步进入主动的学习状态。接下来就是让学生根据已掌握的规则,去拼读教材中的词汇。这一方面可检测学生掌握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巩固之前所学的关于语音的相应规则。常见的诸如此类的规则还有很多,教师可在平时的教学过程当中通过不断地积累总结,为学生的语音学习及听拼写能力打下好的基础。学生正确掌握了语音规则,也可以加强其根据所听能准确拼写出单词及相应词汇的能力。学生只有掌握了良好语音语调,具有单词拼读的能力,才能为进一步学习和发展学生的预习能力、自学能力及初步运用英语真实交流的能力打下扎实的基础。

2.3注重音形结合,强化构词法的讲解,提高学生记忆效率

词汇教学中,根据音形结合的原则,能引导学生很好地拼写出词汇。如学生知道了ar读[a:]的规则后,可帮助记忆car,arm,art,part,party,dark等词。再如字母组合ee发[ⅰ:],就可根据读音轻松拼出see,feet,sheep,sleep等词,同样发[ⅰ:]的还有字母组合ea,如pea,tea,peace,beat等。利用音形结合这一规律,一方面在记忆单词上有规律可遵循,另一方面在听力拼写单词部分也可大大提高拼写正确率,尤其是在遇到不熟悉的词汇时,可以根据其读音判断出其可能的写法。词汇教学中,形意也是相结合的,构词法就是对形意结合的最好的阐释。学生在词汇学习中如能掌握构词法则,将有助于积极有效地记忆词汇和理解词汇。其中构词法就是词汇形体中一个很重要的规则。构词法主要包括前缀、后缀和合成词等。

2.4复习方法多样高效化,及时巩固学生记忆

复习词汇也是词汇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复习是学习之母,系统地进行复习,不仅有巩固记忆的作用,还能加深对所记忆单词的理解。这就需要教师在课前充分准备,根据遗忘规律,有计划地巩固词汇,增强学生对单词的记忆力。遗忘规律要求教师及时带领学生复习,而对有效复习方法的选择则可以引导学生更高效更有意义地复习。结合教学实际,可以运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复习。

3结束语

教学常规的意义范文第5篇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王以铭、周坤仁分别作的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护照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关于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和护照法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为了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拟定了反洗钱法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讨论同意。受委员长会议委托,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淑萍就制定反洗钱法的必要性、反洗钱法草案的起草过程、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主要内容等作了说明。

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施行以来,对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设立和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合伙企业法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实要求,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义埙作了关于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巴西引渡条约、中国和西班牙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国和西班牙引渡条约、中国政府和法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四个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张云川和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分别就上述议案作了说明。

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向会议作了关于“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基本情况的报告和对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说明。会议还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4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等法律草案,听取国务院关于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报告、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等。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蒋正华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汇报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法律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修改。蒋黔贵逐一汇报了草案对逐步免收杂费、政府主管部门不履行保障义务教育法定职责的问责、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确保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和防止辍学、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残疾少年儿童特殊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的修改意见。

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本次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同时,为了把改进工作与修改法律结合起来,安排听取国务院关于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向会议报告了近年来我国义务教育的主要工作和进展、目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情况,并提出了近期将着力抓好的几项重点工作:如期完成西部地区“两基”攻坚任务,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整体水平;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作为统领各项教育工作的主线,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重点,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提高农村教师整体水平;把推动教育信息化作为推动今后教育发展的战略性举措,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化;加强依法治教和检查监督,抓紧研究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

受国务院委托,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向会议作了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他在报告科技创新工作的主要进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后,提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七项举措:落实《规划纲要》配套政策;组织好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大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社会公益研究的支持力度;把科技发展环境建设作为科技工作的重点;着力抓好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徐冠华还报告了与科技创新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思路和六项措施。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对护照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报告了法律委员会关于这两个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见。两个法律草案已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认为两个草案是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列席会议。

4月28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同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报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彻底取消杂费、对乱收费进行问责、扭转应试教育倾向等问题,成为审议中的热点。

吴邦国委员长参加审议。

本次常委会会议把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报告安排在同一时间,既有利于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来检查政府普及义务教育的情况,又有利于结合义务教育实际情况修改好义务教育法。审议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发表意见和看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许多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短缺,一些学校缺少运转经费,为了省钱大量聘请代课教师上课。上学费用成为不少农村家庭的沉重负担。本次修改义务教育法,应当重点解决好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从法律上确立义务教育经费财政保障体制。希望草案针对学校办公经费、维修改造经费、教师工资、贫困学生教科书补助、助学金等具体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针对逐步免收杂费的问题,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义务教育是普及教育、强制教育,也是免费教育。目前中小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不再收取学费,但不少学校还在收取杂费。如果不能确立完全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可能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长很快,已有条件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要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和杂费,特别是不要为收取杂费留下“尾巴”,建议删去草案中的有关条款。但也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考虑到实际情况,取消杂费应逐步进行。

一些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目乱收费,社会反映强烈。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虽然规定了“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但在法律责任部分未就学校乱收费或者变相乱收费作出规定,没有明确学校负责人应对乱收费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建议草案在学校乱收费问题上引入问责制,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收取学费、杂费和其他乱收费的行为,学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应分别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同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学校向学生提供必要的服务而收取的合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依法加以规范。

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虽然目前素质教育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千万不能高估。从整体上看,学生课业负担依然很重,应试教育的倾向没有得到改变,素质教育任重道远。建议草案针对这种情况作出切实可行的规定,促进素质教育的真正实施。

4月29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护照法。当天,国家主席签署第49号、第50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两部法律。两部法律将分别自2006年11月1日和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巴西引渡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西班牙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西班牙引渡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政府和法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军事法院院长的名单,决定免去曲大成的军事法院院长职务,任命苏勇为军事法院院长。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案。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讲话。他指出,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发展和自主创新,制定了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召开了全国科技大会,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推动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作为今年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他指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义,是转变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进产业升级、开展节能降耗的内在支撑和不竭动力。要实现创新型国家的目标,任务相当艰巨,必须狠抓落实,着力体制机制创新,在整合科技创新资源、明确科技创新重点、重视科技创新人才等方面下功夫。

吴邦国强调,义务教育和素质教育事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基础性工作,人民群众十分关注。他指出,本届常委会高度重视这项工作。2003年把修改义务教育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教科文卫委员会进行了多次专题调研。2004年,常委会对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在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中,提出了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建议,并要求尽快修改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于今年2月提出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本次会议在继续审议修订草案的同时,还安排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报告。他指出,把执法检查、审议专题工作报告与立法工作结合起来,既可以把各方面提出的比较成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写进法律,提高立法的质量,同时也便于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有关部门改进工作、深化改革。今后,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加以完善,不断增强人大工作的实效。

吴邦国在讲话中对做好“五五”普法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他指出,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克服松懈思想和厌战情绪,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实际、统筹部署,把“五五”普法规划贯彻好、实施好。

二要突出重点。他指出,从普法的对象来说,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是“五五”普法的重中之重。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最好的普法教材。只有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知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更好地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学法、守法,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从普法的内容来看,要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作为重中之重。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熟悉与他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懂得依法按程序调解矛盾和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要增强实效。他指出,20年的普法实践告诉我们,社会实践是最好的普法学校。要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很重要的一条是要将法律运用到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中去,把解决问题的过程,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过程,使法制宣传教育植于实践的沃土中,生根发芽结果。要力戒形式主义,不断改进普法方式,着力解决与法治实践结合不紧的问题,使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深得民意。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与省级人大的联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建立了视频会议系统并于4月29日启用。上午的闭幕会通过这个系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直播。各省级人大组织相关人员收看了闭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