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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体制

科技创新体制

科技创新体制范文第1篇

【关键词】科技体制 人才 创新

【中图分类号】G30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之初《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拉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序幕,为我国经济赋予活力。而今,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出台,使中国踏上了科技体制改革的新征程。从科技体制改革到科技体制创新,我国经济在新的历史时期将被赋予新的生机与活力。而人才作为创新的主体,在科技体制创新中占据关键地位。指出:“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人才,综合国力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竞争。”因此,对于科技体制创新而言,关键亦在人才。

如何为人才创新提供有利的体制机制环境是我国科技体制创新面临的重要问题。为激发人才创新,增强创新活力,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为人才创新提供良好的制度与体制环境。目前我国人才创新中存在诸多体制上的问题,这束缚了科技的创新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科技资源的整合,制约了创新活动的有效开展。本文针对人才创新现存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对于我国人才创新的开展、科技体制创新实效的发挥,提供借鉴。

人才创新存在的问题

现存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目前,我国出台多项政策支持人才创新,却忽视创新人才,尤其是科技人才中的年龄分化及性别差异。在这些重大科技项目中,产生新老科技人才发展不同步的现象。资历深的科技人才因为从事科研时间长,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青年科技人才则更多的是理论知识丰厚,动手能力差。国家的重点项目多数是由资历深的科技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人,青年科技人才处于被指挥的位置,工作积极性易受影响,不利于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并且,在人才创新研究过程中仍保留部分对女性研究者的不公平待遇,需要予以重视。

资源分配区域性不均衡。资源分配区域间不均衡对人才创新的制约作用十分明显。资源不足、经济实力不足,会导致区域内人才培养的不足,严重制约人才的培养与发展。不均衡配置资源也会引起人才在区域之间的流动,经济不发达地区人才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目前,我国人才多向北上广等经济发达的大城市流动。区域之间占有资源的巨大差异,直接影响创新创业发展的不均衡。创新人才从数量、质量上存在缺失,创新人才的全面发展受限,我国创新发展的区域化差距逐步拉大,产生恶性循环。

法律法规保障缺失。现存社会法制环境为科技人才提供保障,但有关创新人才的法制建设并不完善,使得人才的创新创业工作缺乏必要的支持与保障。如在知识产权保护、科研成果认定等方面,创新人才的权益无法得到完全的保障,也使得人才在创新创业过程中缺乏安全感。现行法律关于科技人才的人文关怀落实情况不够乐观,同样也使得科技人才往往缺乏安全感。相关法律保障的不足,使人才无法实现创造和创新的自由。

此外,由于缺乏法律的约束,科研活动中的不端行为及利益冲突频繁发生。目前我国科技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缺乏对科技政策法律建设的宏观部署和顶层设计,科技立法面较窄,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等许多领域还存在些许法制空白,尤其是经济立法没有充分考虑科技发展的需要;立法错位、层次较低;立法不规范统一,存在不少不同时期、不同部门颁布的法规互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况;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指导性规定居多,可操作性不强,影响法律的实效。

人才创新激励不足。人才创新缺乏经济支持。青年人才创新缺乏足够的、稳定的资金支持。青年人才思维敏锐,创新灵感活跃,注重对其培养至关重要,这也就需要国家对此进行资金上的政策倾斜。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国内科技人才无法获得与国外引进人才同等待遇,从而降低国内科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科技组织的工作性质时间长,见效慢,结果产生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待遇相差甚远的状况,造成高端人才流失。科技人才作为国家人才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需要有充裕的经济环境作为保障。

科技激励机制不健全,奖评制度不合理、不完善,奖评过程中掺杂了过多的人为因素干扰,破坏了奖励的公平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在科技计划中重成果产出轻人才培养,对科研人员的自由研究重视和支持不够,科技人才市场未完全形成,人才的价值难以得到充分体现,现有人才远未充分发挥作用。政府和用人主体对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缺乏系统的设计和构建,导致激励结果的低效化。

科技人才结构不合理。作为创新人才核心的科技人才结构不合理。高端科技人才是科研机构争取的重点,在拥有的同时,将高端科技人才与普通科技人才融合在一起至关重要。任何一个团队都需要发挥集体的创新能量,优化人才间的内部结构。部分科研组织,忽视人才间的从属关系、制约关系、平等关系,建立不合理的群体结构,制约了创新创业能力的发挥。

随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队伍规模不断扩大,老中青科技人才的结构安排不容忽视。有些科研组织为缩短创新创业进程,避免多种问题的出现,仅重视聘请资历深的年长高端科技人才,整个组织中,年龄结构失衡,这种做法虽然可以加快创新创业脚步,但却不利于科研组织的长久发展,容易造成科研队伍后继无人或新人无法在短时期内接手旧任务,难以将己有的创新创业项目延续下去的局面。

科技体制官本位倾向严重。目前,国有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掌控着我国90%以上的科技资源,科技领域的管理在相当程度上也继承官僚系统的程式化、低效率、自我膨胀等特征,权力因素对科技机构的影响较大,而且,在管理和调配专业技术人员时,习惯于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造成人才管理缺乏活力,流动性差,科技人员得不到重视和合理配置,此外高级科技人才的培养体制尚不完善,将帅人才存在断层现象。

人才创新能力欠缺。原始创新能力薄弱,缺乏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大师,原始科技创新成果稀缺,高水平科技奖项空缺,现有的科技体制使科技支撑经济、引领未来的作用尚未得到应有的发挥,制约了整个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由于对科技创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企业投入科技研究与开发的费用所占比例小,企业的技术密集度较低和企业只重视短期利益等因素,企业始终未成为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科技与经济脱节,精心研究后的科研成果留滞在研发阶段,不能转变为具有经济效益的产品;创新体系不健全,各子系统不能有效整合在一起,未能生成“1+1>2”的整体性优势效应。

改善人才创新现状的适应性对策

任何现存的体制在任何给定的时点上并非都会促进技术进步。体制可能支持创新也可能阻碍创新,或者一个时期支持创新而在另一个时期阻碍创新。不同的体制系统对创新的影响因特定的技术特征、技术轨道的发展阶段不同而有很大的不同。为了能够持续的支持创新,体制必须变化。

加强人才创新的政策支持。优化人才成长和创业的环境,减少对人才创新创业的不合理干预,鼓励人才创新创业,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完善科技体制中的人才创新公共服务体系,为人才流动、创业、发展提供信息、资金、培训等多方面的帮助。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医疗、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为人才创新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在科技人员流动、信息共享、创业融资、生活便利、完善市场体系以及薪酬等方面,形成逐步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重点针对科技人才的开发、保护和流动权益保障、人事条例等科技人才结构优化关键环节,深入推进人才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弥补某些方面的法律空白,同时还需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的政策法规,使国家创新体系牢固地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

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以人为本,由传统的重“物”向重“人”转变,由重“拥有”向重“作用”转变,由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由重“使用”向重“培养”转变,由重“全才”向重“专才”转变。坚持改革创新,完善人才工作机制,创新人才开发主体、人才培养教育机制、人才评价机制、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以及人才激励机制,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工作业绩相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激励机制,创新人才合理流动机制,建立完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形成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机制,推动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加大创新人才物质待遇,为人才创新提供稳定充足的经济保障,完善创新人才奖励制度,提高人才创新的积极性。

建立完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教育是培养创新人才的基础。我国应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改革现有的人才培养模式,重视创新教育,培养青少年的创新兴趣与创新能(下转17页)( 上接23页)力。尤其要加强对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体制改革,转变教育理念,建立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学校教育与实践锻炼相结合、国内培养与国际交流合作相衔接的开放式培养体系,鼓励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国际学术交流合作项目等,建设一批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基地,重点培养社会经济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使教育成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坚强后盾。同时,科研单位也应充分重视科技人才继续教育工作,克服对科技人才“重使用、轻培养”的错误倾向。

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科技评价与监督机制是国家宏观科技管理体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长期以来,科技评价制度不科学、评价体系不完善、评价方法不规范、科技监督不公开透明等问题一直存在。应尽快改革科技项目评价体系,提高科技评价水平,对于不同领域、不同类别的科学研究活动,要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规律以及科技活动的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的评价制度,确定不同的评价目标、评价内容以及评价标准,明确界定评价工作有关各方的职责。尊重科技发展规律,不断健全和完善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变单纯的数量评价标准,建立更符合科技发展规律、更具科学性的人才评价体系。建立公开申请、科学评议、公众监督的政府监管机制以及必要的申诉监督机制,此外还要定期跟进科研近况,不管最终科研成果成败与否,最终结果都存档备案、接受公众监督。

营造良好的人才创新环境。我国应当建立全方位多类型的资金支持体系,为技术创新、科研成果产业化、市场化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建立完善的创业投资政策和法规体系。我国的风险投资相较发达国家并不成熟,我们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促进我国风险资本行业的发展。政府政策主导下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支持鼓励风险投资企业的建立与发展,为风险投资行业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借鉴国外风险投资的经验,弥补我国风险投资行业的不足。此外,增加政府的专项资金投入,为人才创新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完善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行业协会等的建设,为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与支持。通过大学科技园、创新企业孵化器等培养创新人才,并为人才的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与空间,以人才创新推动经济创新发展。

综上,科技体制创新以人才创新为核心,而人才创新的开展以科技体制创新为依托。目前,我国人才创新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改进,以实现人才创新主导下的科技体制创新的不断推进。

科技创新体制范文第2篇

科技创新体系、制度和政策完善,是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保障。科技创新体系、制度与科技政策息息相关,而科技政策则可以理解为“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用科学技术为国家目标服务而采取的集中性和协调性措施,是科学技术与国家发展的有机结合”[1]32。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和重大规划等确立了科技政策的导向,指出应通过科技创新体制完善和科技体制改革,推进我国创新体系建设和技术创新活动。例如,2007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条规定的我国科技政策指导方针是,“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则指出,“必须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贯彻到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贯彻到各个产业、行业和地区,大幅度提高国家竞争力”。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学研究与高等教育有机结合,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强化基础性、前沿性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平台建设,加强军民科技资源集成融合,推进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深化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奖励制度。重点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市场环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世界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注重培养一线的创新人才,使全社会创新智慧竞相迸发、各方面创新人才大量涌现。”2011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和引领未来的方针,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和支撑政策。科技体制改革是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重要手段。总理在2011年《求是》杂志中撰文指出:应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依靠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加快科技发展必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尤其需要在科技管理体制、决策体制、评价体系以及科技系统组织结构、科技人事管理制度深入推进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科技体制。在2011年9月下旬达沃斯论坛与企业家座谈中,总理则指出,应大力推进科技改革,其实质在于解决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现象,实现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我国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逐步摆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科技工作的状况,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激发科技创新活动,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并优化配置科技人才。同时,逐步建立科技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有效融合的新型科技管理体制,确立科技管理中的知识产权导向机制也是未来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科技管理体制不仅关系到我国整体的“科教兴国战略”的实现,也直接关系到我国企业科技创新,因此也是建立适应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上,我国科技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激励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为重点的模式。

(一)建立有利于科技人员流向企业的政策和制度机制

科技人员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是实现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科技人员特别是创新性强的科技人才的数量、结构和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技术创新的成败。从我国从事研究开发的研究人员在劳动力中所占的比重看,尽管绝对数量不低,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对数量非常落后。西方国家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大都来自于企业,由于企业面向市场经济第一线,研究开发成果能够紧跟市场行情,从而能够比较好地实现技术创新。在科技体制和科技资源配置方面,我国科技资源配置存在不合理现象,特别是企业科技人才比重过低。据统计,我国科技工作者280多万人,其中高级科技人才90%以上分布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只有7%分布于企业。再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所占比例来看,我国企业研究开发人员所占比例在企业职工总数中所占比例相当低,以2006年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例,当年比例为1.63%,而发达国家相应比例则为8%~20%,甚至达到30%[2]231。结果,每年的科技成果只有30%左右来自于企业。这样的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成果产出结构,很容易造成科研与生产脱节、研究开发技术与市场脱节、研究开发成果难以及时转化为生产力、科技成果实施效率低下等缺陷,不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经济科技两张皮问题。又据武汉市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和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调研提供的数据,武汉地区科技人才集中于高校和科研院所,2006年高校38579人,占45.7%,独立研究开发机构11631人,占13.8%,工业企业34272人,占40.5%。在企业技术人员分布方面,地区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以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的抽样调查为例,2008年该区代表性企业技术中心科技活动人员平均179人,其中研究开发人员96人,拥有高级技术职称者18人,拥有博士学位者仅1人[3]。在国家创新研究的项目中,面向企业的比例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科技人员在企业的比例偏低造成的。未来科技体制改革的思路之一,应是建立鼓励科技人员向企业流动的政策、制度和机制,从源头上保障企业获得科技创新资源。早在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即指出:要继续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在实践中走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也要求,“建立科研机构、高校创新人才向企业流动的机制,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力度”。为此,需要完善企业科技人才成长环境,建立和完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机制、激励与奖励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人才流动机制。具体而言,应特别重视以下对策:第一,改革现有科技管理体制,特别是科技人才管理体制,建立有利于向企业流动的科技人才政策体系和制度。进一步深化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改革,鼓励和支持其在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中发挥骨干作用。第二,加强对企业科技人才培养的力度,健全企业科技人才培养机制,根据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产业转型升级等需要,加强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创新活动的研究,提升科技人才在企业生产经营战略实施中的地位。第三,建立企业科技人才的激励机制。例如,对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以及完成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技人才实行重奖,探索激励企业科技人才投身于科技创新的路径和方法,对完成国家科技计划和重大专项人才采取重点措施保障计划的完成。以企业科技人才激励措施为例,根据调研的情况,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对科技人才未予足够重视,科技人才的收入与其对企业的贡献不成正比,分配和激励制度不够合理,影响了科技人才从事创新的积极性。为此,需要探讨对企业在创新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采取的激励创新措施,如晋级、技术职称聘任、收入分配等方面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第四,建立企业科技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评价的情况与科技人才的职称、工资待遇等结合。

(二)建立企业科技创新组织与运行机制

在我国,企业科技创新人员的缺乏直接影响了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和技术创新的实现。同时,企业缺乏高效运转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创新部门,没有建立起促进创新的运行机制,也是当前我国很多企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技术创新成效不佳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就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来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其科技创新队伍、技术储备与创新机制反而落后了。例如,在减员增效中一些企业向研究开发部门开刀,研究开发机构和人员不仅没有强化或充实,反而遭到削弱。由于创新特别是原始创新活动面临的风险大、周期长、投资高,加之企业科技创新人员和研究开发经费不足,很多企业不大愿意投入自主创新活动,而是热衷于直接购买设备和技术,甚至认为独立研究开发不如争取科研经费购买国外设备和技术快,直接购买产生的收益更大。其结果是,大量企业采用的是国外进口技术、设备、仪器仪表等,对组建创新机构、投入创新资源和培养创新队伍兴趣不大,从而缺乏健全的创新组织体制和创新运行机制。这必将严重制约我国企业整体技术能力的提高,从长远来说将危及我国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为此,建立企业科技创新组织与运行机制是当务之急。其中,企业科技创新组织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为基本原则,以建立创新中心、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等为具体表现形式;企业科技创新运行机制则应以建立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实现技术创新,提高技术能力为目标,以激励创新的制度和政策为基础,以创新组织为依托,以科技创新资源和人才队伍为保障,以创新文化建设为精神支柱的内在有机联系、相互作用的系统。

(三)进一步改革我国科技管理体制,建立科技

管理体制的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导向机制,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地位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市场环境”。我国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科技管理组织、科技资源分配、科技成果归属与利益分配、科技成果商业化与产业化、科技管理制度与政策、创新激励与科技创新环境等诸多内容,其中重点应是消除计划经济体制下科技经济两张皮、忽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确权与管理、企业在科技创新中重要的地位没有受到应有重视的弊端,建立科技管理体制的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导向机制,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地位。一方面,科技管理体制中应改变过去那种单纯的成果管理模式,将科技管理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科技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效融合,在科技管理中引入知识产权管理理念和内容,以技术创新目标为指引,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科技创新主体的科技成果及时获得知识产权,实现技术创新目标。另一方面,科技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大力加强企业在我国科技创新中的地位,使企业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这就要求科技体制改革应重视以下几项内容:一是建立科技创新人员流向企业的机制,对此前面已作论述,在此不赘述;二是建立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以此激发企业科技人员和全体员工投身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三是在科技创新政策上,将其与知识产权制度与政策挂钩,尤其是在科技管理制度中融入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避免科技政策、科技管理与知识产权脱钩的现象;四是将企业视为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在国家科技中长期计划、国家科技创新计划、国家重大攻关项目,以及涉及财政、金融、投资、贸易、税收等政策和制度中,充分体现树立企业科技创新重要主体的思想。

二、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完善

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属于国家创新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创新政策的重要内容。关于知识产权政策的内涵,有学者认为,从狭义的角度看是指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来影响个体的行为决策,实现对效率的改进或者协调利益冲突。广义上则可以将知识产权权利行使产生直接影响的各种政策措施看成知识产权政策[4]38-39。还有学者则将知识产权政策从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结构的角度加以划分,即分为法律形态的知识产权政策和非法律形态的知识产权政策,其中前者是以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制度安排,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条例等,具体体现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其他法律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后者是指知识产权法律形式以外的涉及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进行指导和规制的配套措施,如政府出台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远景目标。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应从后者的角度加以认识,即“政府为实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经济社会目标而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运用进行指导和制约的各种社会政策的总和,它通常表现为一系列的规定、规划、计划、措施、项目及战略等。”[5]笔者认为,上述对知识产权政策的理解是妥当的。具体言之,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包括了对知识创新成果的产权界定和保护政策,市场竞争和管制政策以及涉及激励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知识产权运营的各类税收、财政、金融政策等。

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之所以具有必要性,是因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调整、对市场经济关系的调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由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予以弥补。一般而言,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手段有法律制度调控手段、政策调控手段和权力调控手段,由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人们一般主张尽量限制行政干预和权力调控。但是,法律制度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加之法律制度在实施中因受多方面因素制约而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公共政策调整辅之以一定的权力调控规制市场经济关系就具有必要性[6]168。从这一原理看,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也存在必要性。当然,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不是孤立的,二是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总体上,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属于知识产权政策的范畴,它最终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以固定和实现。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运行具有重要的指引和保障作用,一定时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可以说是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体现和反映。当然,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范畴和概念。知识产权公共政策还与知识产权战略具有内在的联系。有学者甚至认为,所谓知识产权战略,就是“公共政策的法治化和法制的公共政策化的共同过程。知识产权战略的兴起是国家(政府)在全球化时代新角色的重要表现。这一角度就是政府作为者在全球化条件下,出于国家利益而对传统私的财产权利的干预和调整”[6]2。从知识产权战略的角度理解和研究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可以更深入地认识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以及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创新方面的重要地位。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公共政策的法治化与法制的公共政策化,其对于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具有关键作用;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也是实现国家一定时期的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指引和保障,一定时期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内容和战略重点通常在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中得以体现和规范。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国有学者提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需要“三个统筹”:统筹知识产权各领域的公共政策,使知识产权制度成为一个整体性较强的制度,消除法律制度、管理制度和其他制度的矛盾;统筹知识产权与其他各领域的公共政策,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新、贸易、公共卫生、市场竞争等领域政策的体系化和有机统一,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其他领域的积极作用;统筹国内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外贸外交政策,将有利于中国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成果转化为国际规则[6]169-170。这几方面的统筹,能够真正使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战略性地运作而在国家的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实现“知识产权强国”之目标。

科技创新体制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 文章分析了目前我国科技管理体制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完善创新科技管理体制等举措。

引言

科技管理是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控制、领导等系列工作,整合并有效利用各方面资源,以实现预期目标的过程.它关系到科技政策能否得到认真正确贯彻,科研机构和队伍的潜力能否充分发挥,科技规划、计划能否顺利实现。因此,我国先后出台了《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科技评估暂行办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等办法,旨在提高我国科研管理水平,为自主创新工作提供良好培育土壤,构建创新型国家。然而,受到传统管理理念与方式的制约,我国科技管理体制目前仍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有待解决。只有逐步探索、研究和解决好科技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走一条适合自主创新的科技管理之路,我国的科技与经济发展才会有一个更健康、稳定的发展基础。

1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随着创新型国家的发展战略定位,自主创新成为我国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核心推动力。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过程中,在现有机制下,政府要为自主创新搭建平台,其中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科技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2科技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2.1顶层体制设计有待优化

当前我国在科技管理机制上,没有突破传统的计划管理模式,行政色彩浓厚,体制性的障碍仍是制约科技发展的“瓶颈”。如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仍然存在;没有建立起适应科研和技术开发规律的研发、评价和监管机制;对如何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培养鼓励创新的环境等探索不够。结果造成科技资源分散、组织动员能力与协调能力不足,甚至影响到科技发展目标和科技发展战略的实施。因此,科技宏观管理体制亟待改革深化。

2.2科技管理工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我国引进市场经济机制,并走进全球化浪潮之中,但相比之下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显滞后。在科技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应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指导性作用,然而,目前科技项目的设置并未充分发挥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导致项目研究开发与成果应用分离普遍,科技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有“脱节”现象。这表现为两方面:一是科技成果转化难,“走不出去”,在市场上产生的经济效益少;二是科技管理部门作为“智囊团”的作用发挥不够,实业界与科研机构、高校的研发联系不够紧密。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不到10%,而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和转化速度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同时,还存在许多科技成果“含金量低”、离市场及企业要求有较大差距等现象.造成了我国有限科技资源的极大浪费,降低了科技进步的贡献率,制约了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2.3科技投入低,使用效率不高

根据2008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公报结果显示,2008年全国r&d经费支出4616亿元,r&d与gdp的比值为1.54%.这个比值较发达国家仍有相当大的距离,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r&d经费强度都在2%以上,以色列甚至超过4%.而且,我国科技投入管理缺乏有效的整合机制,政出多门、条块分割,往往造成重复立项与支持不足同在、投入不足与浪费低效并存。

3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

3.1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发展方向

当前,随着科技与经济发展的高度融合,政府科技管理活动应该遵循公共管理的规律,在行政体系、市场体系和社会资源3个维度上考虑定位,对宏观、中观和微观3个不同层面上的科研活动分层管理,并依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突显地方特色,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中国国情的科技管理体制。具体来说,科技管理体制的创新就是要厘清创新要素和创新资源配置的多方关系,例如政府、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通过观念转变、科学引导、激励机制等举措,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价值链,建立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分工合作、联系紧密的创新体系。

3.2具体措施

3.2.1创新科技管理观念,转变政府职能

科技要创新,科技管理必须创新;科技管理创新,科技管理理念必须首先创新。现有科技管理主要思路仍是决策权与执行权一体,政府科技部门一方面负责科技投入的规划、计划、使用方向,一方面安排项目经费的预算决策,甚至肩负科技投入经费使用的监督职能,容易造成科研经费的浪费、科技项目与市场需求脱节。只有转变这种管理思路,才能转变政府职能,应该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方分立的科技投入管理机制。

首先,是决策权和执行权的分离。建议参考国外科研体制,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项目的管理,包括经费预算与分配,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组织实施。这样,科技管理部门从日常的繁重的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中剥离出来,从而可以有更多的时间、更多的精力,实施一线调研,深入思考各领域科技计划和科技投入使用的合理性及效率.同时建立健全国家科技决策咨询机制,让来自政府、科技界、经济界、企业界及其他相关领域的战略专家提供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政策方面的决策咨询,从而更准确地把握地方创新资源与宏观发展趋势,更科学地设置项目计划,成功引导科研发展方向。

其次,是建立多层次的监督问责机制。应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项目的评估,并评价与监督项目承担者的信用,依法处理各种违规行为.再由政府科技部门、科研机构、高校等科研部门共同监督、考核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促使基金委提高项目的筛选、管理和转化水平。

3.2.2构建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合理的人才评价机制

目前,科研单位对科研人才的评估、考核存在简单量化的倾向,也是导致科研工作脱离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要因素之一。科技管理部门应该在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从而实现合理、科学的人才评估,切实推动科研人才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是科研管理过程中的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双管齐下、奖罚分明,对科研劳动及成果进行奖励和褒贬,从而调节和控制科研人员的行为,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值得重视的是,虽然科技部门、科研单位正日益重视激励制度的构建,但是容易忽视个体差异性.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需求是人类内在的、天生的、下意识存在的,而且是按先后顺序发展的,满足了的需求不再是激励因素。因此一些部门如果没有考虑人才的工作特征和需求的差异性,“一刀切”地对所有人采用同样的激励手段,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3.2.3推动精细化管理,倡导成果转化后的“售”后服务

确立全面、规范的制度体系是成功实施科技管理的重要前提。这里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企业先进的精细化管理体系。精细化管理的前提是充分重视和抓好科技管理制度建设,把精细化管理理念体现到制度化的文件中去,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努力做到因为有制度规定而确保精细化管理不因人员变动而不再精细,并且不断把逐渐形成的好的做法、经验,进行整理、提炼,以补充和完善现有的制度,从而保证科技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可持续发展。实践中,只有关注细节服务、加强细节管理,才能真正做到精细化管理.只有不断从细节中提炼经验、完善制度,才能让管理水平的提高有一个从细节到全盘、再由全盘到细节、再全盘这样一个螺旋式循环往复上升的过程。

4结论

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科技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旧制度遗留问题以及制度变迁引起的。但是,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管理体制必须克服体制、理念上的束缚,在新的环境下改革和创新,从管理理念、政府职能、激励机制、人才体制、精细管理等方面着手,为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和科技人才成长提供自由的土壤,形成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紧密联系和有效互动的社会系统,形成激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和利益导向,为我国的自主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张帆.科技管理体制创新与信息化建设[j].计量与测试技术,2009(3).

科技创新体制范文第4篇

1.1中国海洋科技管理机构

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越来越依赖于海洋,新一轮“蓝色圈地”成为海洋科技竞争的热点。海洋科技既要体现海洋发展目标,又要确保国家科技发展总体战略要求,是我国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基础。[1]因此,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需要海洋科技强有力的支撑,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海洋科技管理体制。中国的海洋科技管理体制经过两次大规模的机构改革,海洋管理体制日益完善,已形成国家—海区垂直管理与国家—地方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海洋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在海区海洋行政管理中国家海洋局分别设立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和南海分局作为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履行所辖海域的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设置主要有海洋渔业和海洋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国土资源管理模式、单一模式和其他模式。目前,我国现行的海洋行政管理体制是以行业条条管理为主,根据海洋自然资源的属性及其开发产业划分权限。主要涉及以下多个政府管理部门和机构涉海管理职能。

1.2中国海洋科技管理方式

现阶段,海洋经济的发展引起了政府社会治理与公共管理范围的扩大,这也赋予了政府新的角色。政府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全国科技兴海规划纲要(2008-2015年)》依据中国国情和实际发展需要对海洋科技实施管理,是转型时期指导海洋科技工作未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引领我国海洋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手段。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对海洋科技事业管理主要以海洋科技规划和计划的实施来实现。主要有:基础研究计划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和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的国家海洋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重大技术问题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解决事关国家安全和长远发展的国家海洋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积极营造政策环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引导计划;提出对科技基础资源战略重组和系统优化为主要方向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积极推动专项资料和成果及时为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服务的重大科技专项。

1.3中国海洋科技经费来源

国家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经费投入不断增长,海洋科研机构的收入逐年增长。2006~2008年,中国海洋科研机构科技经费收入增长96%,年均增长近40%,其中政府投入的科技经费占65%以上,海洋科技经费主要依靠政府投入。

2当前我国海洋科技管理面临的瓶颈

科技促进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加快提升海洋科技综合管理能力面临更大的挑战。

2.1科技管理行政化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科技管理行政化导致的种种问题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项目申报、审批过程繁琐,占用了科研人员大量的时间;科研立项、评审、签订合同等诸多环节完成后项目经费才能到位。另外,各级行政官员对科技立项有实质性决定权,专家评审机制流于形式,评审太过频繁导致质量不断下降。在整体科研管理环境下,科研经费投入以政府为主,其他企业组织因缺乏信息或担心投资风险,参与投资的积极性不高。这样科技资源掌握在政府或官员手中,项目申报、审批过程繁琐,行政化导致科研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都受到干扰,科研管理行政化严重。在高校科研管理环境下,行政化是制约高校科研水平的关键因素之一。科研管理过程中越权干预学术活动,资源配置过程不合理。数量成为考核成绩和晋升职称的关键指标,造成学术轻浮和造假现象严重。总之,在适应中国现阶段国情的前提下,要改革科技管理体制,要创造宽松的科研环境,倡导“学术自由”,实现去“行政化”,积极探索教授治校的高校治理模式,这样科研管理会不断完善和发展,科技事业将取得进步。

2.2科技管理条块化十分明显

科研管理不仅要解决纯技术问题,而且要在适应中国经济环境和体制下,解决管理财经、行政和公共关系等一系列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海洋科技资源分别属于若干部门,各部门各自为政,为自己的发展目标所服务,造成机构效率低下,不利于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难以形成稳定有序科研环境。另一方面,由于条块分割的科技管理体制使得科技经费投入不足,科研力量分配不均,更使得海洋科研活动在布局设置、规划方向、资源配置等方面存在着重复建设问题,成为海洋事业发展的“瓶颈”。

2.3科技管理机构设置不畅

我国的海洋科技管理系统主要由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研究所,隶属于中国科学院的海洋研究所实验室系统,教育部下属的各大高校的研究所,农业部所属有关水产研究所系统以及各地方海洋与渔业厅(局)和科学院、高科技企业等组成。然而,在我国海洋科技管理体制的权责划分层面却暴露出了与实际管理需求不协调的矛盾,严重影响了政府海洋科技管理体制实现智能的有力执行、信息的畅通传递和运行秩序的良好协调,导致科技管理部门因缺乏沟通与合作,形成各自为政、服务于各自目标的局面。由于科技管理机构信息不畅会产生一整套科学数据无法实现共享,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相脱节,大型的海洋科技设备闲置浪费问题。海洋科技资金投入分散且无法形成完整的科技产业链条等诸多问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不足,阻碍海洋科技事业的发展。

3国外海洋科技管理模式和体制

由于各国国情和历史问题,世界各国海洋科技管理模式和体制存在较大差异,主要的海洋科技管理模式有集中统一型管理模式、相对集中型管理模式和分散型的管理模式三种。

3.1集中统一型管理模式

代表国家有韩国、法国和波兰。长期以来,韩国实行的是分散的行业管理,经过机构改革和职能并入成立国土海洋部。其主要职能是,通过设立机构对全国的海洋科学研究制定规划进行高度集中的综合管理。法国海洋开发研究院(IFREMER)同法国科研部等部门协作,负责指导海洋资源开发有关科技项目,通过科研活动促进海洋产品的应用并且承担科研成果价值化及向公众传播海洋科学知识的职能。波兰的海洋经济总局是负责海洋事务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海洋事务方面的计划、规划、协调和立法工作,下设3个地区海洋局对全国的海洋科技事务进行统一管理。

3.2相对集中型管理模式

代表国家美国、加拿大和印度。美国国家和海洋大气局负责美国海洋综合管理工作。海洋渔业局是其下属的一个分支机构,下设六个科学研究机构,形成24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开展全国的海洋渔业科技管理研究工作。加拿大是传统海洋强国,为加强海洋管理设立了海洋与渔业部管理全国海洋科技事务,其主要职能之一是促进海洋产业和海洋经济方面组织科研开发,实施科学研究计划。印度于1981年设立了海洋开发部,其职能类似于我国的国家海洋局,负责制定海洋考察计划,调查勘探和开发矿产资源,保护海洋环境,管理和发放海洋研究资金等职能。

3.3分散型管理模式

代表国家有日本、英国和马来西亚。日本主要涉海工作主要分布在通商产业厅、农业水产厅、文部科技省等职能部门,没有专门负责海洋事务的机构。由于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为了统筹协调海洋政策执行情况,日本政府专门设立了海洋权益相关阁僚会、海洋开发审议会和大陆架调查及海洋资源协议会等专门的协调机构,加强海洋事务的管理。英国政府也没有统一负责全国海洋科学技术的部门与机构,海洋科技管理及海洋规划均按不同项目或课题分散在政府部门。为了有效协调各部委之间、政府部门和企业公司之间的工作,英国成立了海洋科学技术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科技规划,加强政府对海洋科技管理。马来西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州政府间合作和承担责任是管理海洋事务的主要方式,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制定统一的管理实施方案和规划。

4提升我国海洋科技管理能力的对策建议

海洋科技发展进入快速提升阶段,迫切需要海洋科技加快实现从支撑为主向支撑与引领并进的转变,对我国海洋科技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提高海洋经济发展的科技创新驱动能力,增强我国海洋能力拓展,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海洋事业协调发展。

4.1完善海洋科技重大项目计划体系

我国的海洋科技管理主要以海洋科技规划和计划方式实现。“十一五”期间我国海洋科学技术取得了较快发展,形成了比较齐全的海洋科学计划体系,主要通过实施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海洋专项(908)、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86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中的项目以及科技兴海规划和国际海洋科学计划合作等,促进了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十二五”期间面对国际海洋科技竞争和国家战略需要,要继续做好各类涉海科技计划的紧密衔接和规划实施的评估工作。各沿海地区要按照发展实际制定海洋科技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切实加强海洋科技管理。继续深化海洋科技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完善海洋科技项目立项机制和成果评奖奖励制度,通过组织体系和制度创新,按照创新链和产业链统筹配置各类海洋科技资源。

4.2健全海洋科技管理运行机制

首先,应完善海洋科技工作部门之间协调机制,组建统一海洋科技领导机构,强化各涉海部门、科技机构和其他部门之间协调机制,收集海洋科技信息,检查海洋科技项目实施。其次,建立海洋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我国海洋科技创新工作的技术指导,协助制定海洋科技创新计划,评审海洋科技创新技术成果。再次,应加强宏观管理,把海洋科技创新纳入地区社会发展纲要,成立海洋科技创新协调组,组织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与海洋开发相关专业,发挥专业联合优势,开展海洋科技创新联合攻关。

4.3创新海洋科技投融资体系

科技创新体制范文第5篇

瑞典是一个人口仅有900万、面积不足45万平方公里,偏居欧洲边缘的小国。但瑞典的科技竞争力享誉全球,举世闻名。有几个指标可以用来体现,由世界经济论坛2007年的全球竞争力指数,瑞典排名全球第三;2005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联合国人类发展指标中,瑞典排名世界第六,其中科技创新排名第一。从企业竞争力来看,瑞典有7家企业进入了世界500强企业行列,如爱立信、Nordea银行、SHB银行、Skandia保险、Telia电信等。瑞典还拥有着沃尔沃汽车、伊莱克斯家电、宜家、利乐包装、SKF轴承等著名品牌。瑞典的航空、汽车、核工业、军事装备、信息产业、生物科技、医药化学、电子精密仪器、金属加工和机械制造、特种钢材、建筑科技、环保产业、工业设计等都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在瑞典就业人口中,有38%任职于科技型企业,这一比例为全世界最高;在全球10个IT国家排序中,瑞典也是位居首位。

瑞典的科技奇迹让世界各国羡慕和钦佩。但要知道,瑞典直到19世纪末还是欧洲最为贫穷的国家之一,经济以农业为主,主要农作物是土豆,曾经有高达1/4的人口因为饥荒不得不移民北美,在美国东北部各州就有很多瑞典人后裔。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个北欧小国在今天的世界科技创新领域拥有这么强的竞争力?笔者以为,每个成功故事的背后都有着很多的原因,我们很难穷尽。但至少以下几点原因对于帮助我们了解瑞典的科技创新力奇迹还是十分有用的。

一、悠久的创新历史与创新传统

瑞典的科技文明对于不了解它的人来说似乎是一夜之间冒出的奇迹。但实际上瑞典雄厚的科技基础绝对不

是一蹴而就,而是有着悠久和光荣的历史。瑞典人对探究自然奥秘似乎有着天生的兴趣,很久以前就对世界做出了重大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世界上最知名的瑞典科学家恐怕当数19世纪末期发明炸药和设立诺贝尔奖的阿弗雷德・诺贝尔,在17世纪有发现淋巴管的欧鲁夫・鲁德贝克,18世纪有发明植物分类法的卡尔林奈。另外还有标定温度计度量单位的安德斯・摄尔西乌斯。早在1739年,瑞典就成立了皇家科学院,开始有组织地展开自然科学研究。

19世纪后半期,在欧洲大陆工业革命的影响下,瑞典工业的创新也是层出不穷。1844年帕驰发明了用安全性高的红磷火柴以代替白磷火柴,安全火柴因此被称为瑞典火柴。1876年爱立信公司创立,在电话设备制造上可以同美国贝尔公司相抗衡,爱立信公司从那时起就一直是瑞典工业科技创新的集中代表,延续至今。二战后,来自瑞典人的发明创造更是数不胜数。比如由沃尔沃发明的汽车安全带,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速冻蔬菜、饮料的纸质包装、电脑鼠标指针、心电图记录仪、治疗肿瘤的伽马刀等等,在工业方面则有高压直流电缆、防滑机车、高压发电机等。最新的一个发明传奇是Skype软件。这是由瑞典一名青年电信工程师发明的即时通信暨网络电话软件,在2005年9月12日以41亿美元卖给电子商务巨头eBay,创造了一个用网络科技换来财富的神话。由来已久的创新文化,已经深深浸入到瑞典人的骨子里和瑞典社会的方方面面,这是瑞典科技竞争力永不枯竭的活力源泉。

二、资源贫乏引发忧患意识促进创新

瑞典人很早就认识到,国小、人少、资源贫乏,除了大力开发智力资源,加强科技创新,开拓国际市场,没有其他强国富民之路。瑞典人有很强的忧患意识,特别是政府决策层,高度关注国际经济环境一丝一毫的波动对瑞典造成的影响。笔者在瑞典就学期间曾经带领一批某省政府培训班去聆听瑞典中央银行的讲课,其间一位银行高管演讲时就曾表示,瑞典一直密切关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对瑞典的影响,比如中国经济过热而过多拉动瑞典的出口贸易,可能对瑞典带来通胀压力。很多瑞典人认为,小国寡民,国内市场狭小,立国之本就在于必须掌握别人没有的技术专长,这样才能持续发展。

由于瑞典不具备劳动力成本与人力的优势,一旦缺乏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技术,那么瑞典很快就会被挤出国际市场。为此,瑞典人深刻意识到要时刻保持高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性。他们善于学习其他国家的最新科技,拿他人之长为我所用,更强调创造和保持自己的独特竞争力。

三、对教育和科研的长期投入、良好的人才储备,是瑞典科技竞争力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所在。

瑞典每年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费用占全部GDP的4%,在世界上名列前茅。其中,企业R&D投入占GDP 的比重为2.7%。企业人均R&D投入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工业科技的强大离不开基础研究,瑞典拥有一批世界顶尖水平的知名学府。如卡林斯卡医学院,被广泛认为在医学研究上仅次于美国哈佛大学;有500多年历史、贡献过9位诺贝尔奖得主的乌普萨拉大学,再加上斯德哥尔摩大学、隆德大学,瑞典这么一个不到1000万人口的国家却有4所位列世界百强大学排行榜的大学。瑞典的皇家工学院、查尔摩斯工学院也都属于欧洲最著名的工科大学行列。长期以来,瑞典人均发表科学论文数仅次于瑞士,位于世界第二。

瑞典对国家的人力资本投入举世闻名。没有丰厚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本就是最宝贵和最无穷的资源。很久以来,瑞典从初级教育到高等教育就实行免费,政府还为中小学生提供免费午餐。自1965年以来,上大学不仅免费,还可以得到政府资助和贷款。目前,瑞典每个大学生每月都可以拿到2000瑞典克朗(1瑞典克朗约等于1.1元人民币)的政府无偿资助,5000多瑞典克朗的政府低息教育贷款,总共7000多瑞典克朗的生活费,足够满足租房和日常生活开支。教育贷款从大学生毕业找到工作后才开始偿还,可以还到60岁。瑞典22―25岁的青年人完成高等教育的比率在50%左右,其他的青年也基本都接受了职业技能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2001年,瑞典每万劳动力人口中从事技术研发的人数为154人,从事研发活动的科学家和工程师人数为86人,均为世界第一。

四、瑞典人崇尚合作精神

笔者从瑞典同事那里了解到,他们从小受到的教育就是讲究和谐、平等、协作,尽量不突出个人主义。他们在教育中经常要求团队合作完成作业,总有人干得多有人干得少,有人干得好有人干得差,但教师们要求干得好的人不得嘲笑干得差的人,干得多的人也不得埋怨干得少的人,干得好、干得多的人不会受到教师的刻意表扬,干得差、干得少的人也不会在班上受到歧视而有心理负担,一切都任由天性和本能。在这种文化中树立和培育起来的心态,让有创新能力的人不会带有功利思想,不会急功近利,而更多地出于个人主观爱好,更加自由与从容地进行科学探索和技术发明。因此,瑞典科技人员中存在着十分和谐的团队合作精神。笔者看到,瑞典科技人员之间很少会为个人著作权、谁署名前谁署名后而发生争执,大家都会认为成绩是大家共同的,只有分工不同,没有地位不同。因此合作起来通常是愉快的。

瑞典人在接受中级与高等教育时,较多的是从个人兴趣爱好出发,很少盲从地去学习热门专业,主要以个人职业发展为导向而求学。瑞典青年上大学的比率在欧美国家并不算高,很多年轻人更愿意去上职业学校学习自己喜欢的东西。瑞典很多工业设计作品都是在小公司的普通技师那里产生的。

瑞典有很多优秀的科技人员,完全可以到美、英等推崇自由竞争与个人主义的国家拿到高得多的工资。但绝大多数瑞典人包括优秀的青年才俊都不愿移民到这些国家。笔者从周边朋友和同学、同事那里了解到,瑞典人普遍觉得瑞典这样的社会结构比那些国家都要好、都要合理。他们认为,高收入往往意味着竞争压力大,同时与周围人群差距过大,瑞典的收入虽然相对低一些,但足够保持体面的生活,竞争压力较小,心情愉悦放松。他们从心里厌恶那种由于收入差距过

大而带来的社会矛盾激化与各阶层的尖锐对立,非常认同社会和谐比个人收入多寡更重要。

五、和谐与平等的社会文化

很多人都知道,瑞典经济的发达程度世界闻名,同时,瑞典国民的收入分配却非常平均,各阶层收入差距十分小。瑞典是世界上著名的福利国家,其基尼系数只有0.25。瑞典实行的是民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比起美、英等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来说,瑞典的高工资岗位较少,国民的工资水准比较平均。

瑞典2004年就业人员的平均年工资是30万瑞典克朗(约4万美元),中等收入阶层年工资是26.9万瑞典克朗,高工资阶层的年工资是43.7万瑞典克朗,低工资阶层的年工资是19.5万瑞典克朗。根据瑞典税务局记录,2004年瑞典全国只有4.5%的人的年可征税收入超过44万克朗。瑞典一名大学教授的月工资为4万瑞典克朗,已经属于高薪了;但一名清洁工月工资也有近2万瑞典克朗,而教授要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高达45%,清洁工所得税率为31%。各阶层、各工种就业人员的实际收入差距非常之小。甚至失业人员拿到的失业保障金、儿童补贴、住房津贴等各种福利总额并不比就业人员的收入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