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国土资源处罚办法

国土资源处罚办法

国土资源处罚办法

国土资源处罚办法范文第1篇

一、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情况

20*年7月以来,我局继续以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做为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主线,对各种土地违法行为做到调查清楚,程序规范,处理得当,对处理结果跟踪监督落实。对各种违法占地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杜绝查而无果现象发生。加大了土地管理的依法行政力度,不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更要查处违法责任人及涉及的相关人员,以点带面来推动严格土地管理的工作落实。行政执法查处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据办理,并着重强调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办案五要件进行对照检查。20*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我局共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3件,已办结1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2件。已办结案卷从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法律文书制作及送达,都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案卷归档基本完整规范。

二、行政许可案卷自查情况

我局努力提高整个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杜绝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错误行为。规范了本系统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不断加强行政许可的制度建设及收费管理,将各股室的工作职责、责任部门、办事程序、批准时限、收费标准及工作纪律等予以公开,对各类审批事项和收费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批准文件公布上墙,真正做到政策、程序、收费“三公开”,从而杜绝了乱收费的现象发生,提高了政务的透明度。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局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组织工作人员先后参加了由省国土资源厅举办的国土资源依法行政执法培训班学习,并通过考核,全部取得执法证书,使我局执法人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依法有效地开展依法行政及执法工作。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期间,我局共办理行政许可18件。其中矿业权设立许可5件,建设项目供地审批许可13件。已办结案卷基本资料基本齐全,均装订成卷形成独立卷宗,归档及时;行政许可有法律法规依据,无自行设定项目,无超期现象发生。

三、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

一是被处罚当事人大多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国土资源体制改革至今未能完全到位,执法主体不合法,违法案件查处,依赖性大。

三是执法监察人员人少事多,目前执法监察股工作人员仅2人,执法的力度和办案速度偏下,办案难度大。

国土资源处罚办法范文第2篇

国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5起案件的行政处罚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理均已落实。这5起案件是: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违法占地建住宅案;河北省唐山市庞大汽贸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陕西省西安市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委会违法占地案;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淮南梦家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甘肃省定西市青林矿业公司违法开采金矿案。

此外,为继续加大对违法用地和违法采矿等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决定,挂牌督办4起典型案件。4起案件是:山西省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浙江省温州市苍南电厂违法占地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银河冶炼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河南省汝州市神火新材料有限公司违法采矿案。对上述4起案件,国土资源部已责成相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查处结果将适时公布。

5起公开通报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违法占地建住宅案

2011年1月,大庆市龙凤区棚室建设指挥部在龙凤镇向阳村规划建设果蔬生产区,要求龙凤镇对温室、看护房进行统一设计。龙凤镇指挥部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确定了统一建设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两层“看护房”的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截至2011年8月停工前,向阳村和大连兴杨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杨公司)共建设二层“看护房”164栋,单体占地120平方米,建筑面积222平方米。其中,向阳村冯家窑屯建设“看护房”86栋,总占地500亩,为租赁者自建。兴杨公司建设“看护房”78栋,总占地350亩,为开发商统一建设。从户型设计、建筑面积和使用功能上看,实质上是以“看护房”为名违法占地进行住宅建设。

棚室建设过程中,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向市政府提交报告,提出依法合规健康发展棚室建设的建议,还对向阳村和兴杨公司未经批准建设“看护房”的行为先后四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了专题汇报。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接到报告后即要求大庆市对已建和在建“看护房”进行整改,大庆市委、市政府随即暂停了全市棚室建设。

2012年1月,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龙凤区违法占地建住宅案后,黑龙江省政府部署在全省开展棚室建设用地的清理工作。大庆市政府已发文宣布龙凤区的相关批准文件无效,依法解除与各棚室户签订的招商合同,退还占用的土地。截止2012年3月,龙凤区向阳村委会已与冯家窑地块、兴杨集团地块的164栋 “看护房”所有人解除了《棚室招商合同书》。龙凤区已组织拆除了在建“看护房”50栋。

大庆市政府决定将已建成的“看护房”处置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作为农民住宅使用,处置收入全部上缴黑龙江省财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聘请了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对“看护房”进行评估,处置过程全程公开,村民和相关媒体全程参与、全程监督。目前,已经有85栋处置给符合条件的村民。

大庆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分别给予龙凤区区委书记刘长友党内警告处分;龙凤区原区长姜维东(现任大庆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主任)行政记大过处分;龙凤区原主管棚室建设工作的副区长陈德明(现任龙凤区委常委、纪检委书记)行政记过处分;龙凤镇党委原书记李江龙(现任大庆市庆东新城指挥部副总指挥、龙凤区政府党组成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龙凤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主任李景福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代民、龙凤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李云福进行诫勉谈话。大庆市政府已向黑龙江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对龙凤区政府、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及龙凤区国土资源分局进行通报批评。

二、河北省唐山市庞大汽贸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2011年5月,唐山市庞大汽贸集团有限公司在古冶区西外环路东侧、205国道北侧违法占用耕地220.9亩,兴建唐山市古冶汽车文化广场。

同月,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古冶分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立案查处此案,并于6月、8月先后两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耕地、没收违法建筑物,并处罚款147.26万元,将案件移交至公安、纪检和法院等部门。

古冶市公安局已予立案;2011年9月,古冶区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习家套乡党委副书记、代乡长龙利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习家套村书记王松林、西李家套村书记李宝庆、于家套村书记高树怀三人党内警告处分;12月,古冶区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古冶区收费管理局对6万平方米的违法建筑进行了没收;2012年9月,罚款全部收缴到位。

三、陕西省西安市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委会违法占地案

2011年4月,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委会违法占用代王街办安沟村、代王村、斜阳村耕地200亩,建设标准化厂房。

2012年4月,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立案查处。2012年5月4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在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133.4万元罚款。2012年5月,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将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移交临潼区财政局。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委会已缴纳全部罚款。

2012年5月17日,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对此案负直接责任的开发区管委会土地部部长张盛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淮南梦家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2011年6月,淮南梦家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供地批准,违法占用淮南市国有土地194亩,进行生产纱锭厂房建设。截止2012年8月,该项目已基本建成。

2012年9月,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淮南梦家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29.3万元。目前,行政处罚决定已落实到位。淮南市潘集区监察局已给予对本案负有直接责任的原淮南平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现潘集区商务局局长聂阳行政警告处分。

五、甘肃省定西市青林矿业公司违法开采金矿案

2011年7月以来,甘肃省青林矿业公司在仅取得金矿勘查许可证、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勘查区域内以采代探,擅自开采金矿资源。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前,已违法开采金矿石共计26200吨。

2011年8月,定西市岷县国土资源局对青林矿业公司违法采矿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将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全部予以没收,并处罚款52.4万元。同时,责令该公司对造成破坏的地质环境予以恢复治理。

4起挂牌督办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一、山西省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2008年以来,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未经用地批准,占用岚县梁家庄乡袁家村、索家坡村土地建设铁矿选矿、加工厂等项目。

2011年2月至2012年4月,岚县国土资源局先后三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两次作出行政处罚,要求没收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该公司缴纳了罚款,但一直未停止违法占地行为。截至2012年9月,已合计占用土地1139.7余亩(耕地290.9亩),建成厂房、办公楼、宿舍等建筑。

除上述违法用地外,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还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即无证开采、违法占地等行为。

二、浙江省温州市苍南电厂违法占地案

2009年起,浙江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违法占地493.05亩(基本农田5.12亩、一般耕地4.78亩,其他农用地220.75亩)、海域770.7亩,建设温州市苍南电厂项目,其中348.9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该项目已基本完成三通一平,并建成办公楼、水泵房、宿舍等建筑。

2012年10月,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华润电力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546.98万元,并将此案移送县公安机关处理。目前,除罚款外其他处理决定尚未落实到位。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银河冶炼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2011年4月,中卫市银河冶炼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冶炼生产厂房及部分附属设施。

2012年3月,中卫市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对该公司已建设厂房的5.8亩违法占地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共计7672元。该公司缴纳罚款后仍继续违法建设,共违法占用土地388.67亩。

2012年11月,中卫市国土资源局再次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但其他处理决定尚未落实到位。

国土资源处罚办法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妥善处理好我县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房地产业各项税费入库,促进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遗留问题中土地登记发证的处理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处理范围

(一)时间范围。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县城区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无审批手续、少批多建、少批多占、批低建高、擅自提高容积率、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治对象。未办理用地、规划、建设、人防、房产等手续或者手续不全,且未对城市规划造成严重影响、无安全隐患、无产权纠纷的房屋(具体指私人建房、集资合伙建房、土地置换个体开发建房、无资质房地产开发或挂靠他人资质开发建房)。

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动工的项目,以及土地权属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是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列入此次整治处理范围。

二、整治处理期限

整治申报受理期到2013年9月30日截止。此期限是指整治处罚处理期限(即业主申报、县整治办受理的期限),部门(单位)审批办证服务不受此期限限制,应为县整治办受理、处理的案件办好相关手续。

三、土地审批问题的处理

(一)在玉溪镇普化寺社区、南京洞社区、四方井社区、城北社区辖管范围内占地建房或少批多占的,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土地利用数据库体现为建设用地的,都以国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审批,经县整治办依法处罚(30元/㎡)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县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土地手续。

社区管辖范围内的土地不能证明为建设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社区管辖范围内的土地不能证明为国有土地性质的,均应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本通知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在村委会辖区内的土地上建房,属本村村民自建自住、无房产销售行为的,经县整治办依法处罚(30元/㎡)后,在符合村民个人建房条件的前提下,县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直接审批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三)在村委会辖区或社区辖区内的土地上建房,有划拨、出让手续但少批多占的,对超出原批准用地面积10%以内且能够证明为国有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的,经县整治办依法处罚(30元/㎡)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先由城乡规划部门补办用地规划手续,明确规划指标,再由国土资源部门注销原批准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四)在村委会辖区内或社区辖区内土地上建房,无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手续且业主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房屋销售行为、超出原审批面积10%以上的,统一由县整治办提交县国土资源局整理好报批所需资料,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用地报批,批准文件下达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五)对超容积率问题的处理

1.对原已取得划拨、出让手续但少批多占面积在10%以内,且原规划手续或土地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容积率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容积率的按允许建筑楼层6层进行核定;少批多占面积在10%以上的,由城乡规划部门补办规划手续,重新核定容积率。

2.对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核定规划条件,按规划条件核定容积率。

3.按上述核定容积率超建部分应补缴土地价款的,应补缴土地价款按规定计算。土地出让金缴入专库,专用票据由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办提供给县整治办。

(六)以2010年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计算土地手续相关费用,已建房屋的土地不再进行评估和招拍挂。用地管理费按土地价款的1%征收,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16元/㎡,开垦费15-24元/㎡,水利建设资金1.6元/㎡,权属调查、交易服务、成果利用、工本费等土地登记发证费按178元/户收取。

(七)原已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或国土使用证但少批多占土地的,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超面积30㎡以内不再补办用地规划手续,凭老证件及县整治办处理决定和工作联系函直接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四、规划问题的处理

(一)规划审查要及时、快捷。7个工作日内对县整治办呈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及县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办理,对一般影响的建筑可适当放宽要求,凭县整治办处理决定和工作联系函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用地许可手续(要确定建设规模和容积率)、工程许可手续。

(二)2008年8月31日前建成的,对超出原规划建筑面积部分按10元/㎡予以处罚;2008年9月1日以后建成的,对超出原规划建筑面积部分按15元/㎡予以处罚;超过规划用地红线但不挤占公共设施、绿地的,对超出原规划红线部分建筑面积按50元/㎡予以处罚;超规划红线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限期拆除;未办理规划许可的按超面积标准进行处罚。

五、建筑施工问题的处理

(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已建成完工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按建筑面积处以10元/㎡的罚款;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的工程,按建筑面积处以15元/㎡的罚款;2008年9月1日以后建成完工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当年规费标准追缴相关规费,住建部门按规划要求为其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对2002年以前建设规划未分家但业主已办理规划许可证(盖县建设局公章)的工程,超规划许可面积的只处罚、不再补办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不再进行房屋竣工验收,由业主承诺房屋安全质量和使用安全责任,凭国土使用证、老规划许可证和县整治办处理文件直接办理房产手续。

(三)房屋安全鉴定要按建房年代适用规范进行,以安全大局为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整改排除,对不影响房屋主体安全的可适当放宽标准,房屋安全鉴定费用按15元/㎡收取(业主可自行选择鉴定机构),需委托市级鉴定的按20元/㎡收取。鉴定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委托市级鉴定的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证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计税价格的处理

(一)多层砖混结构建筑(7层及以下)的建筑安装营业税按建设年度确定最低计税(费)价格,2009~2010年为550元/㎡,2007~2008年为450元/㎡,2006年及以前年度为350元/㎡。

(二)高层砖混结构建筑(8层及以上)及框架结构建筑的建筑税费按建设年度确定最低计税(费)价格,2009~2010年为650元/㎡,2007~2008年为600元/㎡,2006年以前年度为500元/㎡。

(三)房屋销售营业税计税问题。销售营业税的计税价格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准,没有实际销售价格的以地税机关核定的为准,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标准如下:2009~2010年住宅销售价格为1100~1300元/㎡;2007~2008年住宅销售价格为900~1000元/㎡;2006年度住宅销售价为800~900元/㎡;2005年度的住宅销售价为600~700元/㎡;2003~2004年度为500~600元/㎡;2002年以前的为400元/㎡,门面价格根据地理位置分别按住房价格的2~4倍计算。

七、房产管理问题的处理

(一)无房地产开发资质或挂靠他人资质开发、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分别按建筑面积处以3元/㎡的罚款;对未经综合验收即交付使用的房地产项目,对建设单位按房屋造价的1%进行处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按建筑面积处以1元/㎡的罚款;房产办证规费私房按8元/㎡、商品房按12元/㎡、车库(仓库)按20~40元/㎡、门面按40~60元/㎡收取。

(二)房产测绘要及时迅速,测绘图纸和测绘面积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登记(总证)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人防设施建设管理问题处理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含拆旧建新、加层等)未按规定办理地下防空设施审批手续,1996年12月31日以前的免予处罚;1997年1月1日~2006年6月30日的,按总建筑面积2元/㎡的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2006年7月1日以后的,按现行规费标准(15元/㎡)征收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县人防部门为其补办相关手续。

九、处理(处罚)起始时间的界定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房产、人防等部门办理了审批手续的房地产建设,以办理手续的时间为准;没有审批手续的,以工程实际建房日期为准,建房年限的确认以部门(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书为准。

十、历史处理(决定)的效力问题

县委、县政府有会议纪要或领导有明确批示的,以及原行政执法部门有书面处理决定或缴费发票的,秉着尊重历史的原则,继续承认其有效性,不再追究。但有偷税漏税和欠缴土地出让金行为的,应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缴。

十一、严格执行收费政策的问题

严格执行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罚收费政策,由县整治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集中处罚(执行一事不再罚原则)、集中收费,统一到县财政局领取罚没票据和一般缴款书,统一上缴财政,然后由部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除房产、规划、国土测量测绘和房屋安全鉴定可收取中介服务费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另行处罚和收费。

十二、部门返成及县整治办工作经费问题

整治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税收不提成,土地出让金按5%提取工作经费给县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人防部门按各单位整治收入50%返成,房产按60%返成,玉溪镇按整治收入的10%返成。县整治办工作经费按每月7.5万元由财政包干拨付,直至证件办理完毕、解散机构为止。返成和划拨工作经费从2012年6月1日起按原返成拨付渠道执行。

十三、工作要求

(一)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对县城区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处级干部代竞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局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县财政局局长、县监察局局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县城乡规划局局长、县房产局局长、县城管局局长、县人防办主、县地税局局长、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经理、县自来水公司经理、玉溪镇人民政府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住建局(县质安站办公楼三、四楼),由代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二)加强督查督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对违法违规建筑历史遗留问题,要根据特事特办、能简则简的原则,按规定时限办结(各单位内部办事环节、办事流程由各单位自行完成),坚决杜绝我行我素、推诿拖延。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纪委效能监察室对工作情况,特别是对办理证件等手续情况要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县整治办一定要依法依规、勤政廉洁、公正公平、优质高效处理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人员徇私渎职的,一律从严查处,确保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三)统一建立案卷和台账。房地产每个历史遗留案件都要形成独自的卷宗,将相关法律文书、证件、票据等按规定进行归档,做到有法可依、执行有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有档可查。集中处理工作结束后,由县整治办对集中补办手续的遗留问题分类归档、统一审查、统一向各职能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四)明确政策适用界限。集中补办手续时间截止后,将解散县城区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和县整治办办事机构,此次适用的相关优惠政策也同时停止,各职能部门不得再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名义补办相关手续。凡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各部门分别按规定程序审批,并严格执行现行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从严处罚。

十四、其他事项

国土资源处罚办法范文第4篇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五通桥国土资源分局在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方面,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为实现《纲要》提出10年内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在全面总结推进依法行政实践的基础上,我局在行政方面建立了领导小组,抓好贯彻落实。分局领导切实担负起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各股室积极配合,明确办事机构,分工细致,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充分调动了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切实抓好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的落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2009年度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从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护农民利益、促进节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规定,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五通桥区国土资源分局充分将贯彻《纲要》与贯彻国务院《决定》、省政府《意见》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进行学习和宣传,切实贯彻落实,促进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二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去年行政许可三项清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今年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于法有据,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实施行政许可一律不得收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必须由法律或法规赋予或授权,未经法定授权的部门、单位和派出机构一律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三进一步推进与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实行阳光行政。各类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纳入政务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本部门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我局行政执法置于严格的社会监督之下。进一步推行窗口办文制度。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推行窗口办文经济的基础上,在全系统全面实行窗口办文制度,以办文大厅为窗,单独受理和发放各种公文,受理人和办理人相分离,同时,建立办文时限制度,根据各类业务性质。科学设定工作流程,合理确定工作时限。与此相配合,逐步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络办公,充分利用新技术,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四健全国土资源行政决策机制。凡拟定或者会签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就政策法规问题做出解释或者做出答复,都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统一进行法律审核,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维护国土资源的法制统一和管理统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土地开发项目审批、探矿权审批、采矿权审批、矿产资源勘查保护资金项目审批、违法案件处理等重要事项,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都要实行内部会审。对会审的范围、组织、内容、程序和时限,制定相应规范,保证会审质量和效率。对各会审事项都要依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未经会审而擅自做出决定。会审会议必须尊重各会审单位的意见,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票否决”,对行政处罚事项实行“方案选优”,坚决防止将会审制度流于形式。五全面落实国土资源听证制度。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我局都依照政策举行听证会,听取基层国土资源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拟订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订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以及实施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都依法组织听证。六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五通桥国土资源分局深入开展矿业秩序治理整顿,依法打击、破坏资源、破坏环境、危害安全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证开采、非法转让、擅自承包等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实现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培育和建立全区统一开放、公开竞争、规范有序的矿业权市场,促进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同时按照“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既重视实体处理,又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切实保障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中所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强化自上而下的执法监督,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机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七建立国土资源应急机制,防范、化解国土资源纠纷。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工作制度,认真对待和妥善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反映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关突发事件,提高国土资源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土地权属争议和探矿权采矿权争议的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有效地对国土资源管理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五通桥区国土资源分局除了严格执法程序,确保公正执法外,还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强化自我约束。一是设置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并向社会公布,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二是设立投诉受理中心,集中受理和处置群众的投诉和意见;三是聘请行风监督员,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四是不定期地发放调查问卷,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五是制定严格的违纪责任追究制,对查证属实的违纪行为,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与相应的处罚。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我局都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在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办理工作方面,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和自我纠错功能,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经过不懈努力,五通桥区国土资源分局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执法行为日益规范,执法队伍形象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继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秉公执法、依法行政,把依法行政从基本原则贯彻到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去,自觉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处理国土资源管理各项事务,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开创我局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局面.分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计划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国土资源处罚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作用;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5-0030-1

1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作用

1.1 在耕地保护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是关系到了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土地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和重要的生产要素,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因此,保护耕地与粮食安全的关系最为重要。

1.2 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违章建筑严重侵蚀城市公共资源,宝贵的土地资源和发展空间受到违法建设蚕食侵占,制约了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严重影响了城市建设的规划实施,增大了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成本。

1.3 在土地管理中,起到非常重要作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个人执法和遵守土地、矿产等资源管理,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制止和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乡镇及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在维护、贯彻国家关于土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面向基层、服务于基层管理土地的窗口。

2 国土资源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2.1 违法占地制止不住,处罚决定难以执行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执法过程中,在制止违法占地行为时,由于执法人员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时常感到力不从心,有劲使不上,由于执行措施不太明确,基层国土所执法人员怕担责任,不敢采取果断措施,只能走程序,眼看着违法行为间断进行,直至违法群众盖成房屋,有时给他们下责令停工通知书,违法占地群众根本不拿它当一回事,有时只靠几个执法人去制止,去说服,一般是制止不住的,执法效果不明显。

2.2 违法主体比较特殊,占地行为屡禁不止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执法中,某些单位甚至个别地方政府,因不懂法或知法犯法或发展经济需要,地方政府为了要GDP出政绩,一切要为项目让步,而国土部门既要保证耕地红线又要保证当地经济项目落地。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国土资源部门就处在了尴尬的地位,因为国土资源部门实行双重管理,这在客观上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的对国土资源管理影响很大。

2.3 法律法规不完善,违法行为处罚难

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后,在制止不住的情况下,要经过较长的执法程序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去解决,等程序到位,违法建设已成为事实。其次,由于程序时间过长,对违法当事人不能有效控制,在取证上缺乏有效手段,证据不足,难定性,难以准确适用法律。再次,违法行为处罚难,法律虽然赋予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制止权,但由于国土资源执法没有强制执行权,违法当事单位及违法当事人拒绝履行处罚决定时,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由于各种原因处罚决定往往难以执行。

2.4 个别部门思想观念陈旧,擅自占用处理闲置土地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执法中,遇到某些单位擅自处理闲置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却是另一种情况,因种种原因有个别单位闲置多年的土地国土资源部门无法回收。其主要原因:一是单位用地批多建少。因为是划拨用地,所以某些单位就趁机多占地,待各种建筑完工后,剩余土地未用。二是项目用地养殖用地,80%甚至100%是政府行为所致,当地政府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及养殖业园区建设指标,在申请审批用地时,出现多批少用,部分闲置土地改为他用。

3 国土资源执法难的对策建议

3.1 加大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为进一步加大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介,认真宣传《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土地各项法律、法规认识。同时重点对农田保护、宅基地审批条件、程序和国家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一户一宅,法定面积,如出卖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2 严格对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罚

在查处土地违法条件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单位、个人一视同仁,方能体现执法的公平、公正性。对于国家机关和一些部门不便于处罚的,可以申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对一些开发公司可以实地张贴公告或登报,告示其是违法用地,对购房者不要购买其房屋,开发公司如果没有人购买他们的房屋,一定会主动前来办理手续,接受处罚的,假如这种方法不奏效的话,那就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

3.3 建立联合机制,加大土地执法力度

为了真正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建议在法律及相关政策性文件中,赋予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利,包括拆除违法建筑、没收或查封施工设备和材料。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全面建立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机关联合办案查处制度,对重大案件要组成联合办组,对需要追究党政责任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予以落实。三是案件移送制度,要及时向公安、检察院移交涉嫌犯罪案件,对大面积破坏及盗采矿产资源的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

3.4 加强国土资源执法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