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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治教育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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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治教育的意义

家庭法治教育的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立法 建议

青少年犯罪往往与家庭教育的缺失或失误有很大关系。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家庭教育立法,仅在《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教育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监护侵害意见》),对家庭教育中监护人侵害青少年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新疆也于2009年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对家庭教育的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是现有国家和新疆地方立法过于原则、概括,缺乏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现有立法大多规范的是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未能涵盖家庭教育的其他方面,导致现有家庭教育立法部分内容缺失、滞后。建议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家庭教育做出指导和规范,使家庭教育切实发挥教育、保护青少年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作用。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家庭教育地位尴尬,迫切需要立法确认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一起构成完整的教育体系。由于家庭教育大多基于亲缘关系产生,而且影响人的一生,因此,家庭教育比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更能直接、深远的影响青少年的人格发展、人生观、价值观,是其他一切教育的起点和基石。目前,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法律地位都已通过立法得以确认,但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却始终没有得到法律确认,家庭教育大多是自发进行的,缺乏指导、监督和约束。由于家庭教育既具私人性,也具有社会性,因此,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既会给家庭造成损失,影响学校和社会教育的效果,阻碍青少年的未来发展,也会妨害他人正常生活,侵害社会秩序,给社会造成损失。家庭教育尴尬的地位严重影响到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和管理,不能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教育保护青少年,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认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

(二)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需要立法进行明确

现有立法对家庭在青少年教育中应该做什么、禁止什么规定的较为全面,但对如何具体履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监护侵害意见》也仅对有关机关和个人在规范“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监护侵害行为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对一般性的监护侵害行为和其他家庭教育责任履行和监督、帮扶,并没有做出相应规定。比如:由哪个部门或机构主管、监管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经费如何保障?青少年遭遇家庭教育危机时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救济?对没有教育能力或教育资金匮乏的家庭,应向哪个部门申请确认和帮扶?由哪个部门或机构负责提升家庭的教育能力?家庭教育的法律监督及帮扶援助由谁负责?这些内容的缺失使政府、社会和法律对家庭教育的约束和帮助很有限,造成原有立法对青少年教育保护的初衷不能完全实现。必须通过立法明确政府、社会和家庭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范围、权利和义务,才能保证家庭教育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三)现有立法不足以调整家庭教育充分发挥作用,需要整合规范

1.现有立法标准不清难于操作

家庭教育的责任内容,现有立法规定的较为全面,大致可归纳为:尊重和保障青少年受教育权的责任;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责任;依法履行对青少年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责任;创造良好、和睦家庭环境的责任;尊重和保护青少年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的责任;教育和帮助青少年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责任。但是,现有立法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如何教育?教育什么?教育的效果如何检验?以什么为标准衡量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行为已经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介入、干预?细则的缺失,难以发挥立法的指导、规范和约束作用,导致家庭教育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较大,除造成严重后果的外,大多处于不涉的自发、自律状态。在国外,很多国家对家庭教育的履责标准规定的非常详细,如:美国明确规定,家长必须对孩子的逃课行为负责,孩子一学期逃课达到一定的量(一般为十几节),其监护人会被因此监禁15天,这样明细的规定,在实践中便于衡量进和操作,值得我们借鉴。

2.监护制度尚不能保证家庭教育真正落实

监护履职是否到位决定家庭教育是否能正常发挥功能,现有相关立法虽然对青少年的监护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监护主体监护资格不够完善。只考虑了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情感的联系状况等”给青少年提供生活保障的抚养能力,没有考虑监护人是否具有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的品行,是否存在侵犯青少年利益的不端品格以及是否具有对青少年的教育能力。二是,存在监护人实质缺位的情况。比如: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主体,现有立法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什么“是有监护能力”?认定委托监护人的资格应当遵循何种标准?立法均未作出规定。实践中,父母选任委托监护人的随意性较大,大多数留守未成年人被委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其它老年亲戚监护,由于年龄、文化、健康等原因,很多被委托监护人根本无力承担对青少年的管教责任,甚至反过来需要被监护人对其进行扶养照顾,使留守未成年人处于“名义上被监护,实质上脱离监护”的状态。立法规定委托监护人只能是“其他成年人”,父母找不到“其他成年人”来承担监护责任时怎么办?实践中存在未成年人独自留守,处于无人监护的脱管状态的情况。监护缺位的情况在单亲儿童、残疾儿童、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中也都有出现,使这些这些孩子陷入亲情失落--生活失助--学业失教--安全失保--心理失衡―行为失范的恶性循环。三是,监护失当行为没有有效监督机制。刑法虽然规定有虐待罪、遗弃罪,但刑法的处置都是事后救济,起不到预防作用。而且基本上都是情节严重到犯罪的程度才有有关组织进行干预,对于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干预。必须建立事前、事中的干预机制,才能防患于未然。

3.惩罚力度不够或缺少相应罚则,不足以起到约束作用

第一,现有立法对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处罚过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教育缺失

失职行为的处罚仅限于:“劝诫、制止、行政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同类行为的追责方法也仅限于:“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立即改正。”《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干预方法为:“劝阻、调解、制止、行政处罚”。上述追责方法使家庭教育失职行为责任过轻,不足以起到约束作用。《监护侵害意见》虽然通过设置了“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来约束监护人及保护未成年人,但由于其只针对监护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适用范围较窄,未能规范大量存在的一般性监护侵害行为、监护忽略行为和其他教育失职行为。英美国家认为:对监护人的惩罚越重,更能让他们感到责任重大,也就更有利于减少因监护真空而出现的安全问题。在美国,对家庭教育主体失职行为都会有与失职行为相当的处罚,比如:如果小孩逃课,家长每次最高可能被罚款100美元。如果小孩在商店偷东西,或从图书馆偷书,家长每次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如果小孩违反宵禁规定,父母可被罚缴纳运载费用等。我们不认为对于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必须给予严重的惩罚,但给予的惩罚至少应当能够让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主体产生应有的重视,否则,无法起到督促作用。

第二,禁止性、义务性规范缺乏相应的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与青少年家庭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家庭的监护、教育职能以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的方式做出了较为全面地规定,但是现有立法缺乏相应的罚则规定。如,《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但是违反了该项规定却没有任何的惩罚性规定,这就使立法失去了原本应有的约束力。

二、制定《条例》的可行性

第一,《条例》拥有立法法律根据和法制基础。我国1990年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该规定强调了家庭对儿童成长的重要性以及家庭应当为儿童的成长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协助”。同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陆续对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家庭教育保护的责任及相关要求做出了规定。这都给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立法法律根据和法制基础。

第二,《条例》拥有国家规划和政策基础。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要建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制定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1996年全国妇联、国家教委联合印发的《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提出“加强中国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制定地方性家庭教育法规,使家庭教育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规划”和“十一五规划”也都再次强调“推进、完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建设”,“使家庭教育工作走上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轨道”。上述规划和文件,为条例的制定奠定了规划和政策基础。

第三,《条例》拥有前期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基础。自2002年上海市人大代表提议制定《家庭教育条例》以来,全国各地已有很多省份组织专家组进行地方立法调研,论证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科学性,设计了家庭教育地方立法的基本框架和重要条款。 2014年重庆市更是将《家庭教育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各省份的有益尝试,给《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经验基础。

三、对《条例》的具体意见

(一)明确立法的宗旨、目的和基本原则

首先要明确《条例》的立法宗旨、目的,解决为什么要制定《条例》,《条例》解决什么的问题。其次,在《条例》中明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家庭教育平等的原则、政府主导的原则,全社会共同责任原则”,从立法层面保障“保护儿童最大利益;每一个青少年不分性别、民族、家庭经济情况都享有平等地享受家庭教育的权利;政府发挥管理、指导、保障作用;全社会共同参与”等家庭教育指导思想的贯彻实施。

(二)明确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

在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上,《条例》应当重点调节家庭教育管理和实施两大法律关系。

第一,理顺管理机制。《条例》重点要明确政府在家庭教育管理中的责任。首先要明确家庭教育由谁来管?具体落实家庭教育的主管机构、指导机构、帮扶机构、监督机构、经费保障渠道等。其次,要明确如何来管?必须细化家庭教育管理、指导、帮扶的组织管理、人员投入、经费保障的内容和程序。理顺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条例》有效运行。

第二,理顺实施机制。首先,明确家庭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家庭教育的主体和客体。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内容:一是养,保证青少年得到抚养,确保身体健康成长;二是护,切实承担起对青少年的保护作用,防止青少年受到侵害和腐蚀;三是育,包括对青少年身心、伦理、道德、行为习惯的规范和教育。通过立法明确家庭教育的内涵、外延和内容,发挥法对家庭教育的引导作用,促进教育主体依法规范家庭教育行为。其次,明确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责任和义务。一是,承担好对青少年的养护育的责任。在这部分内容里不能仅仅泛泛给出总则性的指导意见,更应对家庭教育行为给出规范的执行标准。二是,要求监护人主动学习掌握家庭教育的相关知识和方法、规律,不断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明确在什么情形下监护人必须接受强制学习以及学习后的考核标准。

(三)完善相关制度

1.完善家庭教育督导制度

家庭教育立法应重在事前预防,而非事后矫正,其立法重点不是惩戒,而是指导和服务。《条例》在制定时,可从两个层面建立家庭教育督导制度,及时对家庭教育缺失、失职行为进行干预,预防青少年受到来自家庭内部的侵害:

第一,政府层面。立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督导家庭教育的具体部门、督导的范围、方法、程序及问责办法。

第二,社会层面。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强制举报制度,发挥群众和社会监督作用。一是,规定任何人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尽监护、教育职责,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或家庭教育管理部门举报。考虑到教师、医生、处理儿童工作的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会和家庭教育缺失、失当或监护不到位的孩子有近距离的接触,应当明确规定上述人员发现青少年处于监护、教育缺失、失职状态,必须及时向司法机关或家庭教育管理部门举报,否则,将受到相应制裁。二是,对于举报的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的范围,不应当要求“情节严重”,只要存在“可能对青少年产生危险或危害”就可以举报,否则,举报起到的更多的是对正在进行的严重侵害青少年权益行为的制止和惩罚作用,很难通过及时干预一般性的侵害行为而达到预防可能发生的严重侵害行为的。在美国,以下行为在各州都会被视为危害儿童罪: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子女面前制造;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任何人见到这种情形都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父母可能会为此坐牢。甚至父母在酒店吃饭,让未成年孩子独自在酒店楼梯上玩耍,都面临有目击者要去报警的威胁。这种对监护、教育侵害行为举报范围尽可能大的设置,才能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对青少年不利后果。三是,明确规定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的处理程序和内容,包括可以代表被监护人侵害的青少年向法院提讼的权利。使家庭教育、监护缺失、不当的行为能够及时得到有效干预。

2.完善家庭教育干预、追责制度

《条例》应当完善对监护、教育失职行为干预制度,同时制定与失职行为过错相当的处罚方法和力度。

第一,建立监护、教育失职行为的干预制度。建议在《监护侵害意见》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青少年的监护人,建立暂时剥夺监护权制度,剥夺监护权案件调查期间及剥夺监护权后青少年的教育、监护转移、安置制度和被剥夺监护权的监护人的行为、品行评估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一般性监护失职行为和其他教育失职行为的及时干预制度,防止一般性的失职因为没有被及时干预而演变为严重失职行为。一是,可建立对一般性监护失职行为和其它教育失职行为的告诫及行政处罚制度,有关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上述失职行为的报案、举报后,可视情节,对行为人进行口头告诫,经3次告诫行为人仍未改正的,可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二是,建立对被告诫行为人的跟踪评估制度,以评价行为人在被告诫之后是否改正,对未改正的及时督促或再次提出告诫。

第二,建立强制接受培训指导制度。《条例》应当明确相关家庭教育强制性指导和帮助的条款,强制教育方法不科学、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或有偏差行为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接受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促使其从教育思想和方法上都能得到提升。在《条例》中应当明确由哪个部门或机构来确定父母或监护人是否应当接受强制培训、指导,由哪个部门或机构担任培训、指导的教学机构以及培训、指导的内容、范围和对学习效果的检测标准。

第三,细化行政追责条款。要细化《条例》中的追责条款,规定追责标准,便于监护人、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衡量、操作,做到义务性、禁止性规定都有相应罚则呼应,使《条例》发挥应有的约束力。

3.建立、完善特殊青少年家庭教育帮扶制度

《条例》应当针对对心智特质、生理特质、神经动作、感觉能力、社会行为和沟通能力偏离常态儿童的青少年,以及流动人口子女、贫困家庭子女、留守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单亲家庭的家庭教育问题建立家庭教育帮扶制度:一是,家庭教育福利制度。建立上述特殊青少年家庭教育补贴和社会活动补贴申领制度。在经济上保证特殊青少年享有公平教育的权利。二是,建立家庭教育帮助制度。对于上述特殊青少年的监护人,提供各类帮助、指导,帮助其承担好家庭教育职能。

英国教育家洛克指出:“家庭教育,给孩子深入骨髓的影响,是任何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代替不了的”。在国家层面《家庭教育法》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通过制定地方《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来规范家庭教育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实施,提升家庭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减少、纠正家庭教育的失职行为,预防家庭内部对青少年的侵害行为,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乔磊.美国父母对子女为何有绝对的权利.新浪博客.2010.3-9

[2]袁志芬.台湾地区家庭教育立法的经验与启示.教育导刊.2014-5.

[3]关颖.预防青少年犯罪基础在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2.

家庭法治教育的意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治教育;法律观念;法律意识;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G415 文献标识码:A

一、概念界定

“法治”是与人治相区别的,它强调法的权威性,尊重法律地位,注重实践。法治教育是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将“依法治国”方略句公民进行宣传和教育,实现用法治意识指导公民自己行为的一种活动。[1]相应地,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就是指把法治教育的对象限定在大学生群体,通过对大学生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法治教育,使大学生养成良好的法律习惯,用法律精神指导自己的行为。

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意义

1.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既需要公检法等国家机器的强力保障,同时也需要法律精神的发扬和法律文化的传播,而后者的作用显然更大。法律文化的形成离不开每个公民的法律素养的提高。大学生是最接近社会的学生群体,其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本身的就业及祖国以后的发展。所以,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大学生良好的法治教育可以起到示范作用。

2.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经济自然也就是法治经济。在法治经济中,参与者的法律素质高低对经济的发展有着直接影响。大学生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高素质人才,是经济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其法律素养的高低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影响甚大:法律素养高,则会促进经济发展;反之,则会阻碍经济发展。因此加强大学生的法治教育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平稳发展。

3.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有利于高校的和谐稳定发展

随着高校的大力扩招,大学生数量不断增多,同时高校的自由度也在不断增大,因此高校的管理难度越来越大。近十年来,大学生犯罪的案例不断增多,而且愈演愈烈。小到打架斗殴,偷盗抢劫,大到投毒、砍人、撞人、,其行为令人发指。在这样的情况下,加强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势在必行。只有让大学具备了较高的法律素养,高校才能有效对大学生进行管理,这样高校才能更加安全、稳定。

4.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有利于学生个人的全面发展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到来,高校毕业生人数越来越多,用人单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严苛,就业成为一大难题。法律素养作为约束公民行为的一种重要品质,在学生综合素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当大学生学会用法律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时,他们将会更严格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具备更好的素质,无论在生活还是工作中都能全面提升自己。因此,法治教育对塑造个体形象意义重大。

三、大学生法治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高校法治教育资源缺乏,法律教学存在不足

(1)师资力量匮乏。在师资力量上,法治教育并没有形成专业师资队伍,在多数情况下,我国高校的学生培养模式中主要以政治、哲学教师教授法治教育课程,很少有专业专职的法律人才细致化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素质培养。[2]比较专业的法律教师都集中在法学院,其他学院相关教师甚少,并且大部分非法学院的教师对法律知识也不甚了解。这就导致一个现象:法学类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明显比其他专业的学生强。所以,师资的缺乏直接影响到了法治教育的开展。

(2)教学目标重结果而轻过程。高校在进行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只是单纯地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并不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为目的。有关法律知识的考核也只是看最后的成绩,而不是考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法律精神或者法律理念的掌握程度以及法律素养的提高程度。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过程往往比结果更重要。

(3)教学方式重理论而轻实践。无论何种教学,教学方式的正确与否会直接影响教学效果,法治教育也不例外。但是目前高校的法治教育主要以理论教学为主,而且对大部分学生来说主要是公选课,因此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不高。在课堂授课中,很多学生只为拿到学分,因此并不仔细听课;即使听课,也停留在浅显的理论阶段,不能深入理解法律的价值和意义。

(4)教学内容陈旧浅显。在大部分高校中,学生法律知识的获得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书,作为公共课,书中的法律知识部分内容浅显,学生学到的只是一些皮毛;另外,法律方面的内容“亘古不变”,学生很难了解最新的一些法律条文。法治教育课程的核心在法律条文,而非法治文化背景因素及法学与社会学等学科的整合等。[3]

2.大学生意志相对薄弱,学习态度不端正

大学生一路走来都是在学校度过,社会阅历少,经验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差。此外,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够认真。网上的一份随机小调查显示,有超过半数的同学表示自己上课没有认真听讲,甚至于不知道老师讲过什么。[4] 这种态度的不端正直接导致法律知识的贫乏。

四、大学生法治教育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1.营造家庭法律氛围,父母树立守法榜样

家庭是学生的第一个受教育场所,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因此,家庭的教育氛围以及父母的言行举止对法治教育的开展至关重要。在家庭中,父母要做到懂法守法,注意自身的言谈举止,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同时,要在平常聊天中向孩子讲解一些法律常识,并通过新闻或发生在身边的一些违法犯罪案例来教育孩子要守法、爱法,通过这些方式来营造一个守法的家庭氛围,让孩子在潜移默化中了解法,接受法,遵守法,为高校的法治教育提供良好的基础。

2.优化社会环境,重视法治教育

社会是一个大环境,每个人都生活其中。置身在这样的大环境里,受到的影响跟环境的好坏关系甚大。因此,良好的社会环境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也会有一定的影响。一方面,要完善社会法制系统。法制系统是法治教育能够良好进行的渠道和前提条件,系统有漏洞则整体无法运行;另一方面,加强对执法机关以及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管制,保证大学生身边环境的干净。

3.高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法治教育

(1)增加法学专业教师,增强教师专业素养。教师作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落实者,既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也是影响教学效果的最重要的变量。[5]教师的能力高低直接影响学生学习的效果。因此,一定要提高法学教师的专业能力,定期对教师进行培养和考核,使教师保持高水准的专业能力。此外,可以给教师合理的时间进行进修,帮助其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另一方面,要适当扩充法学教师数量,以便向其他专业的学生讲授法律专业知识。

(2)合理设计课程,提高法治教学效果。对在校大学生来讲,课程是培养学生能力,提高其认识的重要载体,因此,必须夯实课程建设。首先,原有的道德法律类课程继续保留,这样可以将道德和法律结合起来进行教育,用道德辅助法治教育;其次,要增加新的法律类课程,包括基本的法律常识课程、关乎学生安全的日常法律课程以及与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基本的法律课程可以作为公选课,但是专业法律类课程要作为必修课;最后,增加法学课程的课时。在保证专业课学习的同时,要适当增加法律课程的学习课时,保证学生积累法律知识。

(3)变革教学内容,实现与时俱进。教学内容的陈旧严重影响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因此,一方面,要保留之前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对于一些常规性的法律常识必须保留,这是认识法律的关键;其他不相关的一些东西则应删除,以提高知识的实践性和社会性。另一方面,课程内容应多增加案例,提高内容的趣味性。同时,对学生的权利义务教务要均衡,反对重义务而轻权利的教学。

(4)转变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效果。首先,要学会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介,提升大学生课堂参与积极性,营造浓厚的课堂学习氛围,形成踊跃发言的良好课堂环境;可以将传统讲授与多媒体讲演相结合,课本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在课堂上让学生就案例展开讨论、发表看法,甚至可以进行模拟演练。同时,要利用好“第二课堂”,高校要与法院等部门搞好合作关系,让学生有机会参与公审大会,甚至开庭等,通过真实案例提高学生自身的法律素养。

4.大学生要端正学习态度,提高法律素养

作为法治教育的实施对象和法律学习的主体,大学生的学习态度很重要。一方面,大学生要认识到法律学习的重要性,端正学习态度,切实用心学习法律课程,不能为了通过考试而应付学习;在平常的学习中能够积极与同学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将法律学习作为自身的重要任务之一。另一方面,多多关注与法律相关的新闻,思考法律问题,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能够锻炼意志,培养法律思维,能够将法律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武器,遇到问题时能用严谨的法律逻辑思维来解决问题;对于身边发生的违法事情能够主动站出来解决,以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形成法律精神,并且能够影响他人。

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承担着重任,因此,提高其法律素养势在必行。通过家庭、高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加之大学生自身的学习,相信法治教育工作能更好地开展,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例会逐渐减少,高校依然会是纯净安全的港湾。

参考文献:

[1]郝 军.大学生法治教育探析[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2.

[2]代明智.论法治教育在高校学生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经济研究导刊,2012,(14):242-244.

[3]董升太.当代大学生法治教育现状及对策分析[J].菏泽学院学报,2011,(1):109-111.

家庭法治教育的意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考试招生;依法治国;中学法治教育

一、案例聚焦

2016年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期间,青岛胶州市考生常升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据警方调查证实,篡改者为其同班同学,篡改目的是增加本人被录取几率。截止8月中旬,事件的最新进展为篡改志愿的考生被公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依法批捕。

几乎与此同时,菏泽单县也发生一起篡改同班同学高考志愿事件。不同之处是,被篡改的一共是4位同学,而篡改者与被篡改同学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据交代,纯属嫉妒、泄私愤,篡改者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近两年来,在全国范围内高考志愿遭篡改的事件屡见不鲜。2012年7月,商丘市高中学生苏某出于嫉妒心理,将同学高考第一志愿的大学全部删除,并在选报了另一所学校。2015年7月,山西省万荣县考生贾某高考志愿由一批A类五所院校被篡改为二批A类仅一所院校;河南周口市考生杨某的提前批军事院校志愿被改为一所二本院校;浙江萧山第二职高十多名的高考志愿被同学以恶作剧的目的篡改。2016年7月,福建漳州高职考生徐某原本填报的十个高考志愿被改的只剩第九个,其他全部消失。

上述案例中高考考生篡改志愿的行为,严重干扰了高考录取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教育考试公信力,使他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理应受到法律严惩。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说,高考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考生个人的发展,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前途。高考的每一个工作程序都必须有严格的规则制度作为保障,从而保障考试公平,体现教育公平。此类事件频频发生,而相关考生对自身行为的严重性缺乏明确的认知,说明了目前中学法治宣传教育还存在薄弱环节,中学生的法治意识以及法治素养急需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加强中学法治教育的重要现实意义

党的十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将“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并提出“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更加凸显,其中更是明确指出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2016年教育部工作要点中提出,全面加强学校法治教育, 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健全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支持体系和评价机制。因此,加强中学生法治教育,提高知法、懂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是在当下时代背景下非常重要的一个课题。

三、中学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治教育内容缺失,缺乏系统的法治教育体系。从中学课程的设置来看,目前的中学法治教育尚未作为基础课列入课程标准,在日常的教学中并没有规范、系统的法治教育教材,中学生所接受的法治教育知识,主要来自政治课、班会课或者思想品德课,同时,在这些课程中,相关法律内容并不集中,多以案例的方式呈现,限于基本的警示教育,学生可以接受的法治教育极为有限,而且也不够深入,不能够从法律意识方面进行教学。而且,由于法律内容在考试时一般涉及较少,不是所谓的重点、热点,所以在教学时也很难有所侧重。

(二)教育方法欠缺,不能起到有效的教育作用。目前的中学法治教育还停留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上,以单向性、填鸭式、灌输式的的教学方式为主,依赖课本较多,没有结合中学生的成长特点进行针对性教学,缺乏对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的及时关注与深入解读。方法单一的教学方式势必会影响学生对法治知识的内化与领悟,学习的主动性欠缺,使得学生实际参与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也严重不足。

(三)师资力量不强,法制教育缺少专业性。目前的中学,很少配备专业的法律教师。中学在招聘教师时,也极少会有法律专业的需求。法律专业毕业生,在就业选择上也更倾向于公务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薪酬更为丰厚、发展前景更符合个人理想与公众期待的岗位。这就导致了中学的法治教育,无法专业化、深入化。仅仅靠配备兼职的法律顾问,或者由思想政治课老师甚至专业完全不相近的老师来授课,无法起到有效、系统的传播法律知识的目标。

(三)学生法治意识缺乏。中学生还处于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不够成熟、稳定,自我心理建设不够完善的阶段。目前中学法治教育的欠缺,使得学生在认识社会、解决问题时,显示出法律意识的不足,同时,对自己的切身利益与合法权益缺少足够的保护意识。以篡改他人志愿的考生为例,高考志愿填报系统的密码关系到他人将要报考的学校,而这个学校是综合了成绩、兴趣、未来发展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将影响一生的关键。但是,仅仅是出于私利,或者嫉妒、报复,甚至恶作剧,就视他人权益于不顾,就因为对相关政策法规疏于学习,缺乏了解,导致基本的法治意识淡漠,从而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

四、中学法治教育应该采取的对策

(一)构建科学的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加强中学法治宣传教育需要有相对系统、完善的课程设置。2016年7月,教育部印发了《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其中明确提出将在中、高考中适当增加法治知识内容,不断改进教学评价方式,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素养和法治实践纳入学生考核评价中。目前正在全面推行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也将高考考试内容改革作为一项重要改革目标。“高考命题要围绕法治教育的目标,将中学教学中法治理念培养和法律知识教育的内容提炼、整合出来,使法治理念的考查能够贯彻到有关学科的试题中去。”①法治知识纳入升学考试,可以有效地督促学生、家长、学校重视法律、了解法律。教育相关部门应该结合中学生的知识结构、接受能力和认知特点,有针对性地设置课程、编写教材,从而在中学教育阶段有计划地架构科学、系统的法治教育体系,保证中学法治教育的实施,使学生的法治意识在一个相对完善的环境中得到有效培养。

(二)加强师资力量,提高法治教育水平。《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提出,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中小学要配备1至2名专任或兼任法治教育课教师,不具备条件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多校联合聘用法治教育课专任教师。法律专业毕业生因为接受过较为系统、深入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训练,在实际教学中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讲授法律知识,更有权威性。对于兼任法治教育课老师,通过加强培训,不断完善相关人员的法律和法治素养,对于改善目前中学法治教育现状也将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开拓思维,创新多种法治教育途径。中学法治教育决定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未来,对于依法治国有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必须要丰富法制教育途径,突破目前单一、滞后的教育方式。一是加强参与感。“要建立民主法治的教育环境,按照杜威提出的‘教育即生活’的理念,要让学生在学校中体验法治的力量,逐步形成对法治的信仰。”②可以通过自主搜集案例、制定相关校园公约、班级制度、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等方式,使学生在实际参与的过程中对规则、权利、义务等有更直观、更明确的体会和认识。二是体现开放式。学校可以与当地法治部门加强合作,通过司法专业人士作报告的方式,使学生的法治观念得到进一步增强。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组织学生对司法部门进行实地参观,更直观地了解法治工作。也可以邀请高校法律专业教授、专家举办校内讲座,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法治知识的学习也会更加深入。三是重视互动性。一方面在课堂讲授中要重视互动,将枯燥的、严肃的法治知识以生动活泼的方式更好地呈现出来,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接受,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学校与家庭的互动交流。通过专题家长会、家庭教育辅导报告、家长调查问卷等各种方式推动学校和家长的共同交流,提高家庭法治教育水平,更好地促进中学生法治教育水平的提高。

[注释]

①姜钢《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核心深化高考考试内容改革》[J],中国高等教育, 2015,Z2。

家庭法治教育的意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儒家文化;法治理念教育;教学方式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2)12-0067-02

关于运用儒家文化对大学生法治理念培养的意义,国内早有学者进行过探讨,但如何在新形势下创造性地利用儒家传统文化进行大学生法治教育,提升法律素质,是教育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面临的新课题,有必要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这一课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1转变教育理念,做到文化教育与法治教育并重

高校在办学与教学过程中,要做到文化教育与法治教育并重,文化教育与法治教育相互融合。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培养不仅需要德育教育,还需要与高校法治教育以及其他学科教育相配合。否则,对学生的法治理念教育就难以有收获。高校在加强传统文化道德教育的同时加强法治教育。因此,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教育应该作为一个重要学科纳入高校教学计划,运用文化教育的手段推进法治教育,使法治教育与德育并重。

在当前的大学教育体系中,学生接触法律知识,学习法理念的主要途径还是通过学校设立的法律课程,但是其单纯作为一门公共课程,很难单独达到法治理念教育的目标,所以必须加强教育内容的课程体系建设,建立起既包含法律知识、法治理念教育,又通过文化道德学习来互相补充的一个完善的课程体系,力争做到在及时把现行法律、当代法治理念传授给学生的过程中,及时与所学习的传统文化知识相融合。

2合理进行课程设置,完善教学教材编排

在当前很多高校当中,文化教育与法治教育呈现出完全割裂开来的趋势。高校一般都为低年级学生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但在实际授课过程当中,大多数教育工作者尚未认识到中国传统文化教育与法律以及法治教育之间的联系性和相辅相成性,在传授传统文化时只注重文化知识的传播,在传授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时只注重法律方面知识的讲解,没有认识到其中的共通性。并且,现行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只是机械地将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修养相结合,这种结合的方式在实践过程争议较大,部分教师认为法治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被淡化了,同时对传统文化的传授也不到位,结果只会让学生一知半解。

运用儒家文化对大学生进行法治理念教育,一方面要突破当前大学课程设置的局限性,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地通过系统学习、了解和研究的方式进行有意识的渗透,以突出其目的性和倾向性,增强其积极影响的效应。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课时较短,并且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机械地压缩在一个科目内,不仅使学生学习知识的时间大幅减少,并且没有将文化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共通性进行研究分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矛盾。因此,建议在课程设置上应当同时开设道德文化与法律教育两门或者更多课程来进行学习,并且设置专门的章节和课时对二者的联系性进行讲解。

就学习儒家思想文化而言,其进入高校课程的关键是克服我国高校现有的学科专业限制。把儒家文化作为通识课,面向所有学生开设,提高大学生对儒家文化的理解,并且在文化传输的过程中,力争做到全面、系统,既要传授儒家道德文化,又要重视儒家文化当中关于法治的理念的学习。教材编写要注意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真正选择儒家文化的精髓,古为今用。在教学中要把握好思想品德教育与法治理念教育的界线,教学要适合大学生的特点,做到在学习思想道德文化的同时,传授儒家关于法的认识,寓思想教育于文化传授中,更要注重以古寓今,密切联系当前社会现实,做到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有机结合。教材要有针对性,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使用的教材要有所不同。这样可以培养学生从学科专业入手研究儒家文化,从儒家文化角度研究学科专业,真正发挥儒家优秀文化的教育功能。

3培育良好文化氛围,加强校园法治建设

校园是一个提供多元文化意识的传播平台,对大学生的思想、意志以及健全人格形成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和教育性。校园文化作为一种环境教育力量,对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巨大的影响。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展示优秀儒家文化的途径和方法应体现多样性、开放性、时代性和民族性。而校园文化是在学校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全体人员所创造的,浓郁丰厚的校园文化所渗透弥漫的精神氛围需要高校师生员工的整体努力。作为将儒家文化融入到对大学生进行法治理念教育的一种有效形式,教育工作者应通过多方面努力将儒家文化糅合于校园文化建设中,注重营造浓厚的传统优秀文化的学习氛围,培育大学生法治精神,以良好的文化氛围为基础,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和环境。

在校园文化建设中,首先要强化法治文化与儒家文化理念的融合,把法治文化建设与儒家文化当中的传统精神、理念等全面融合、有机结合,在浓厚的熏陶中使广大学生建立对法治的信仰,营造尊重法律权威的法治氛围。其次是强化法治文化的传播推广,积极推进学校法治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载体,建设传播法治文化的主阵地。充分利用校园文化广播站、校园网络、校园宣传栏、校报的宣传功能,扩大法制刊物、节目的覆盖面。第三是与传统儒家文化与法治文化联系性的理论研究,切实发挥学生自主研究团体、研究会以及各类学会的作用,通过举办有关儒家文化的学术讲座、书评会、辩论会,开设儒家文化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名著欣赏等活动可以引导学生接触儒家经典,逐渐加深对儒家文化的理解,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和传统文化理念研究,探讨法治学校建设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并在法治实践中加深对儒家文化理论的理解,更好地指导学校的法治实践。第四是强化儒家思想与法治理念的媒体宣传工作,选择学生关注、影响力大、富有时代特征、校园特色的事件,设计和推出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和法治文艺活动,为广大学生提供丰富的法治文化产品,使学生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法治熏陶。

4丰富社会活动,在实践中深化传统文化和法律理念

运用儒家文化对大学生进行法治理念教育,除了加强理论与知识的研究学习外,更要注重社会实践活动,将所学习到的传统文化与法治理念在社会中得到运用,高校要充分利用校内、校外资源,设立学生实践基地,组织义工活动、志愿者活动、参观、社会调查等,用儒家文化精神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体会儒家文化的内涵,使学生做到知行合一,促进知行转化。同时,通过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熏陶让法治理念教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满足大学生的内在需要。

在文化与法律知识教育同时推进的过程中,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形式,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阐述基本理论的同时,又要结合社会热点、典型案例进行综合分析,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律教育以充实、延伸和深化课堂教学内容。应当从传统教学模式———被动的填鸭式到实践性教学模式,以主动学习为基础。学校要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生活,了解传统儒家文化在现实中的影响,法治观念在社会生活中

的运用,并结合自己及身边发生的法律实事进行思考,形成多种形式的第二课堂,让大学生把在课堂中学习到的知识充分地加以应用。使学生能在自觉参与、身临其境中得到教育和启迪,同时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对社会现象给予关注的热情和兴趣,增强高校法治理念教育的实效性。这些实践活动将加深大学生对法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对大学生法治理念的深化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不仅可以丰富大学生的课余生活,同时可以丰富他们的人文知识,提高人文素质,陶冶情操,提升道德品位,使儒家文化精髓产生润物细无声的思想道德教育作用。

当然,通过儒家文化学习加强对大学生的法治理念的学习不能仅靠学校单方面的努力,它需要社会、家庭、学校的共同努力,如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培养他们健康的心理素质、加强校园内部管理、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充分发挥教育机构和司法机关的职能等。建立和规范利益协调、矛盾处理、权利救济等机制,针对学生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回应学生的新期待,全力推进法治建设实施工程,让广大学生真正感受到法治建设带来的实惠。简言之,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创造一个有利于大学生发展的环境,大学生才能通过学习取得自身道德意识与法治理念的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1]梁启超,儒家哲学 [M],湖南:岳麓书社,2010

[2]许建良,先秦儒家道德论[M],江苏:东南大学出版社,2010

家庭法治教育的意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思想政治教育 法治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8(a)-0149-02

1 思想政治教育现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位

1.1 思想政治教育现状

教育的根本任务是要培养人,培养高素质的人。思想政治教育从其本质讲,就是帮助人培养和提高精神境界,道德水平,科学理性、政治素养等。思想政治教育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着每一个人的身心健康,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大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接班人,担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代表着中国的未来。强调,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怎样强?教育是基石,德育是根本。以培养科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思想政治教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要得到整个社会的足够重视,从而使思想政治教育落实到实处。

当前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年的拼搏精神、创新理念,道德水平,政治信仰有所提高。但是受家庭环境、社会环境、时代环境影响,思想政治教育仍然表现出它不尽人意的地方。一是,功利主义观念强。高校很多学生在学习方面,制定了正确的学习目标,但这个目标限制了获取其他知识,很多考研、考公务员的学生课堂上只学与考试相关的东西,忽视课堂上正在讲授的内容。二是个人意识较强,集体观念薄弱。这是受到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基本是独生子女表现明显。思想政治教育对于这些问题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1.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位

指出:“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如果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莫衷一是,行无依归,那这个民族、这个国家就无法前进”[1] 。“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2]。讲话指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具有的重要作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指示着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成什么样的社会、培养什么样的公民,它继承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吸收了世界文明有益成果,体现了时代精神,是全国各族人民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就是为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接班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提供了新启示。

第一,更新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用日常喜闻乐见的趣事、言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阐释,使学生在愉快的氛围中感受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内涵和力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大众的,寻常的理念,也使这种理念内化为学生的一种精神,从而是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实到一处。

第二,丰富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全国人民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牵动着每一个中国人民的心。大学生走在时代的浪潮中,时刻体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意义。在这种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变以往教师单独讲教为学生讲。学生对新的理念有他们独有的体会,学生在这个浪潮中有表达自己观念的想法。思想政治教育可以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设立若干板块,将学生分组,各小组围绕其感兴趣的板块合理分工,课下收集材料、集体讨论、形成结论、制作课件、选出代表在课堂上表达该小组同学的观点。

第三,拓宽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字内容深入到生活的每个角落,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启示,当前网络的普及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条件。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合理利用QQ、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工具,开发思想政治新领域。建论坛,设讨论组,打造网络课程等,利用这些方式随时讨论,回答学生的各种疑问;交流情感,解决学生生活困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

第四,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是为了实现人在精神层面和物质层面的满足状态,是人的精神归宿。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就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理应强化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3 法治思维的培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要求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大学生法治精神的培养提出了新要求,要求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用法意识。

“法治”是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国家的契机。法治水平与一个国家的富裕程度、文明程度息息相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致力于法治建设,培育法治政府、法治公民。大学生作为祖国的未来,应以法治思维武装自己的头脑,为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尽一份力量。

“法治”是实现“自由、平等、公正”社会的保障。“自由、平等、公正”是每一个人的向往和追求,这种目标的实现要靠法律来实现并监督。自由不是随心所欲,平等不是唾手可得,都需要法律制度的制约和保障。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更有助于他们对“自由、平等、公正”内涵的理解,也有利于唤起学生对和谐有序美好生活的憧憬。

“法治”是实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公民的源泉。只有在处处有法、时时有法,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社会环境中才会创造出一批“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公民。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大学生法治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法结合,培养高素质人才。

哲学告诉我们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意识形态对社会存在具有指导作用,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应坚持“两点论、重点论”原则,以法治思维的培养为核心,全面展开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方法、领域、理念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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