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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步骤

法律援助步骤

法律援助步骤范文第1篇

工具/原料联网电脑一台方法/步骤1首先,登陆山东法律服务网,进入法律服务网主页

2然后,点击主页的求法援选项链接,进入法律机构主页

3在法律援助机构主页,可以使用关键词进行查询,同时可以切换地域

4在列表栏,可以看到本地域内的法律援助机构列表

法律援助步骤范文第2篇

此次公布的十大案例中,有9件属于民事维权类案件,其中5起案件属于因事故致伤、致残的索赔类案件,两起劳动争议案件。在伤残索赔案件中有3起属于工伤。 

据了解,去年北京市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共321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1771件,民事法律援助1440件。在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涉及劳动争议和工伤的案件所占比例最大,在30%以上。而这部分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都是家庭不幸或生活难以为继的民工或失业者。 

目前,司法局公布的十大案例中,当事人大都已经通过法律援助取得了应有的法律权利。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全年办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438件,共为贫困群众挽回经济损失923万余元(按法院判决结果),创历史新高。十大案例中通过法律援助索要工资的500名民工更成为了中国2003年度法治新闻人物,市高院和北京市建委将在今天正式举行工资发放仪式。

市民得到法律援助的步骤 

1查询网站:bjlegalaid.gov.cn 电话:1600148、66084562 

2接待北京各街道的法律服务工作站或各区法律服务中心有专人接待、受理。 

3咨询值班律师接受咨询。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9时至17时) 

4申请当事人需持案件材料、各种身份证明和相关的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身份证明(注:条件为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295元,案件在法律援助受理范围内等)。 

5受理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 

6审批符合条件的(见4)同意给予法律援助的通知书。 

7接受委托各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相应的律师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法律援助者:有律师撑腰我心里有底 

“如果没有法律援助中心,我的下半辈子真不知该怎么过。”今年51岁的刘复生是北京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2002年开始,他因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争议进行了一裁、两审全部的诉讼程序,而这三个程序均是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指派的无偿援助,并最终帮老刘讨回了公道。一年多没露出笑容的老刘第一次笑了:“以前没听说过,也没想到,我们穷老百姓打官司也能请自己的律师了。”尽管老刘所在单位仍提出各种理由拒绝执行老刘应有的部分权益,但是这次老刘不再迷茫了,“有律师给我撑腰,我心里有底。” 

链接 

十大案例 

1.为500民工讨要劳动报酬。 

2.13岁女童李某因车祸被撞致残,向肇事方索要赔偿金84万余元。 

3.民工赵某在修建垃圾房时因墙体倒塌被砸致残,索赔60余万元。 

4.女职员李某乘公交车因急刹车被撞伤致残向公交公司索赔61万余元。 

5.工人卫某在延庆铸造厂做工从墙头摔下致残索要工伤赔款56万元。 

6.外地务工人员汤某工作时因锅炉焊口爆裂烫伤致残工伤索赔。 

7.非典时期张某在超市以“我是非典”恐吓,因涉嫌抢劫罪提供刑事法律援助。 

8.51岁的刘复生因被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进行一裁两审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件。 

法律援助步骤范文第3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胖墩”为你整理了这篇律师到政府职能岗位锻炼实训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为加强全市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专业知识结构,培养一批了解政府职能、掌握政务知识、熟悉行政运行的律师,莱西市司法局率先在全市建立遴选优秀年轻律师到机关参与岗位锻炼制度,旨在让律师在岗位锻炼中开拓视野、丰富阅历,了解政务,掌握行政业务流程,增强办理行政业务的能力。山东甲乙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选派我作为青年律师代表参加此次岗位锻炼。

为期三个月的岗位锻炼,我被分配在莱西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期间,我积极解答来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协助有需要的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利用自身专业开展涉法涉诉律师值班及信访问题解答,努力站在困难群众的角度了解他们的法律服务需求。积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开展惠企服务工作,主动走访企业和行业商会等社会组织,认真听取企业的意见与建议,梳理企业政策、法律服务需求,有针对性组织开展法律服务。印象比较深刻的一次,我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开展2020年度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审会,看似简单的评审会,我们足足准备了两个星期,为了案件评审的公平、公正、透明,我们既需要从所有结案案件中按比例计算出每所推荐评优案件数量,又需要各法律服务机构配合我们将符合条件的优秀案件推荐上来。在汇总了各所上报的案件后,法律援助中心对所有上报案件进行了审查,将不符合要求的案件筛选出来。准备工作做好后,我又立马联系十位评委,协调会议召开时间,确保各评委能均能准时到会参与评审。终于,评审会如期召开,因为前期准备比较充分,评审过程比较顺利,会议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评审会结束后,我们没有停歇,立马整理了评选结果并在法律服务行业内部进行了公示。这次的会议准备工作让我更加了解行政业务运行流程,每一个工作步骤都要耐心梳理,缜密考虑,避免出现失误。在了解了行政工作运行模式后,也让我对政府工作充满了信任。

法律援助步骤范文第4篇

加大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继续完善和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开展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以案定补”工作,努力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主导作用,把大量的稳定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基层,以基层的稳定赢得全县的稳定。

(二)社区矫正及帮教安置工作

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的意义和作用,贯彻服刑在社区、改造在社区、服务在社区的基本矫正思路,以实际矫正工作成绩改变人民群众对社区服刑的模糊认识。组织社区矫正工作者参加专业知识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必接必送工作,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不断创新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思路,使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有新的起色。

(三)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做好“xx”普法规划和“四五”依法治县工作规划的起草、审定工作,全面启动“xx”普法和“四五”依法治县工作,扎实开展普法依法治县工作,积极探索工作新机制、新方法,使之出成效、出典型。

(四)法律服务工作

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减少投诉案件的发生。切实加强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跟踪和监督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方法,使其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创建省级“平安县”保驾护航。

(五)继续抓好各项学习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不断提高党建和队伍建设工作水平

法律援助步骤范文第5篇

一、我国残疾人法律保护的现状

1.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残疾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给予特别的帮助。一方面,残疾人由于生理或者心理的原因,参与社会生活受到诸多的限制;另一方面,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又相对容易受到侵害。所以,无论从帮助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共享发展成果的角度,还是从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其权益受损的角度,都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残疾人特别的保护。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残疾人权益的保护,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残疾人的法律保护也越来越好,自1990年我国针对残疾人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残疾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以《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为起点,我国残疾人法律保护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为基础,以有关部委规章、地方规章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法规体系。所有这些法律法规,既有对残疾人所应当享有的实体权利的规定,也有确保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程序性权利的规定。从内容上看,涵盖了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所有方面。为确保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残疾人司法保护已获得社会认同与支持

随着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变迁,对残疾人进行特殊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对残疾人进行特殊的司法保护更得到了谁的认同和支持。 在我国,有很多地方的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法庭,处理与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有关的纠纷。即便是没有设立专门法庭,多数法院也都设立了专门的立案窗口,受理老弱病残这类群体的案件,有的法院还与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建立固定联系,预约立案法官上门立案,极大地方便了残疾人诉讼。 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帮助方面,《法律援助条例》对于盲聋哑残疾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规定了无偿提供援助的制度,确保这类残疾人能够及时得到法律帮助。

二、残疾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我国残疾人权益保护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受到我国目前经济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落后思想观念的束缚,残疾人法律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抽象、笼统

就目前关于残疾人的一些法律规定本身来看,相当多的规定是抽象的、笼统的,缺乏可操作性。比如,作为残疾人保护基本法《残疾人保障法》而言,很多条文都是倡导性的、宣示性的,而缺乏具体的制度规定。而对于一些相对具体的规定,因为其效力层级较低,常难以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2.司法保护缺少明确具体的程序

就残疾人涉及诉讼而言,虽然现行法律规定了诸如指定辩护、法律援助等制度,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程序规定,导致一些规定并不能全面落实。即便是对于一些在形式上能够落实的规定,因为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目前落实流于形式化。比如,实行多年的法律援助制度,与该制度建立时的社会条件相比,该制订计划色彩强而缺少市场化,导致法律援助质量不高。

3.残疾人法律保护配套制度缺失

从理论上来讲,残疾人对于社会生活的参与应该是全方位的,所以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就应该涉及法律领域的方方面面。但是,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水平来看,残疾人法律保护还是落后的。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在很多方面还存在差距。另一方面,即便已经通过立法建立的制度,因为没有后续配套措施的跟进,以致实践中难以落实。

三、加强残疾人法律保护的建议

1.加强对残疾人法律保护的理论研究

残疾人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其既具有普通人的共性,但也有残疾人自身的特点,因此,只有对残疾人群体的特殊性进行研究,才有可能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但是,法学界对于残疾人包括特殊人群的法律保护并未给予足够重视,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一直处于边缘状态。从人道主义、天赋人权的层面看,残疾人作为社会个体,理应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权利;从社会功利的角度分析,给予特殊困难群体以特殊的扶助,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在现有的法学理论研究中,因为不能从根本上认识到对残疾人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所以就不能从残疾人自身的特点出发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制度措施。

2.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如前所述,残疾人作为公民社会的一员,自然享有普通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同时,国家和社会还针对其自身特点制定了特殊的扶助政策。但是,对于普遍适用于社会公众的法律规定,残疾人囿于自身原因实际上很多都难以落实。就我国目前现存的针对残疾人进行法律保护的特别规定来看,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是不够的。在数量上,有关残疾人的立法大部分都是部委规章、地方规章,效力层级较低。而在质量上,因为缺少对残疾人具体情况、特殊需求等方面的具体研究,也很难适应残疾人权益保护的需要。

3.明确残疾人司法保护相关具体程序

司法程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所以,在程序中强化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必然要求。就目前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而言,仅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帮助,却没有明确具体的程序规定,以致残疾人因为法律知识的原因,无法在法庭上进行有效地抗辩和质证。因此,应当在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残疾人参与诉讼的具体步骤和保障残疾人诉讼权利的具体措施。

4.将目前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