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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学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法律教学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法律教学

法律教学范文第1篇

一、刑法教学中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法律思维是针对于法律内容所建立的心理过程,以法律概念作为基础,对法律常识以充分运用,根据法律逻辑推理对有关问题进行判断,并予以诠释。法律工作者所要具备的素质是提升法律思维能力,这也是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的一项标准。法律工作者要能够有效执行法律,就要具备法律思维技能这项技能。但是从中国的教育体制出发,在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意识方面,还有所欠缺,主要在于没有注重学生法律认知的培养,使学生没有形成从法律的角度看待事物的观念,无法利用专业知识与思维思考问题。在此形势下,只有不断提高学生法律专业素质和有关技能,才能够使学生的法律素质符合法律从业标准。

(一)法律学习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专业教育的核心理念就是培养具备法律专业基本素质的从业人员,借助法律专业教育过程,要求其掌握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理论与知识,具有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职业素质与专业能力。纵观法律从业者的综合能力,主要涵盖了诸多方面,诸如法律知识、法律思维等等,其中法律知识是前提和基础,法律思维则是建立在知识经验的基础上的,以此为中介借助对各种感知信息对于事物进行分析、比较,并进行总结和概括,做到对于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通过培养学生获取对事物本质及其规律的认知,使得学生能够在思想意识中形成法律思维,并根据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对于法律知识进行扩展,并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调整知识,以发挥法律知识的实践性。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学生,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如果学生不具备一定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就很难运用所学知识。为了更好的适应实际工作的需求,一定要重视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这是确保法律工作有序进行的前提与基础。

(二)法律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为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一下几点:其一,法律职业对象较为特殊,其工作对象是建立在人与人关系的基础上。在法律职业中,因为职业对象较为特殊,处理复杂与争议较大案件的时候,法官经验与直觉非常重要。其二,法律职业的执业活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所涉及的内容具有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性;抽象与经验的统一性;复合与同一的统一性,实现了大众化与精英化的整合。其三,法律职业要求全部成员必须具备以下职业资质:需要掌握法律专业体系的基本知识与理论;需要具备法律职业素养;在从业法律职业之后,需要具备相应的从业技能。由此可以看出,由于法律职业所存在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者要具有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

二、刑法教学中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策略

(一)引导学生树立刑法理念

首先,要求学生能够对刑罚以正确认识。随着中国刑法体系越来越完善,并且对刑罚的御民作用予以明确,在刑罚理念不断贯彻的今天,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使得以刑法为核心的理念形成出现了偏颇。在刑法中,刑罚是一种重要的方式,所涵盖的内容从罚金到人身自由的限制,以至剥夺政治权利和生命,可以看出刑法是非常严厉的。我们运用刑罚是为了强化国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有秩序地发展。打击与预防犯罪要适当,使其发挥有效打击犯罪作用的同时,还能够安抚民众与被害人。所以,在法律专业教学中,一定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刑罚观念,让学生充分理解刑罚的意义。其次,对于罪刑法定观念要有所明确。要求学生能够明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定罪、不处罚。以法律作为依据对全部犯罪事实定性,刑罚标准亦是如此。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可以予以相应的处罚与定罪。然而在此学习过程中,学生很难予以深入理解,导致思维处在僵化状态,造成理解偏差。例如,针对“某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全部员工窃取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进行分析,多数人会认为这并不会构成盗窃,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刑法内容中并没有规定单位为盗窃罪犯罪主体。对于怎样处理的问题,大家一致认为单位盗窃不构成犯罪。对此,一定要纠正错误的刑法理念,培养学生思维的严谨性,明确罪刑法定观念,更好的运用法律知识。

(二)创新教学方式

刑法教学内容非常繁杂,照本宣科式的教学方式,非常容易让学生产生昏昏欲睡的感觉,导致课堂教学非常苦燥,学生很难理解刑法的抽象知识,从而无法有效运用所学知识。所以,在此形势下,一定要重视教学方式的创新,尽可能引入一些教学案例,让学生有一个直观的体会,从而予以全面理解,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在实际工作中予以有效运用,形成成熟的专业思维与技能。

三、结语

法律教学范文第2篇

非形式逻辑在实践中体现为用日常生活中的自然语言来加以论证,而形式逻辑的论证则用的是人工的数学语言。形式逻辑侧重研究论证的有效性,而非形式逻辑则侧重研究论证的合理性。早在两千多年以前,逻辑学就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古希腊的第一批逻辑学家就是律师。19世纪以前,在逻辑学的教学中就一直延续着一种所谓大逻辑的传统。亚里士多德一直重视关于论证的研究,所以其《工具论》和《修辞学》的研究对象就都是对运用自然语言作论证的分析与评价。亚里士多德还对运用自然语言作论证提出了三种评价方法,即分析方法、论证方法和修辞方法。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论辩理论与形式逻辑是受到同等重视的。但是,自19世纪中期数理逻辑兴起以后,现代逻辑就统治了对逻辑学的研究,人工语言也完全取代了自然语言。但这种过度形式化的逻辑与人们的思维是严重脱节的,所以它就不能满足论证实践的需要,尤其是法律实践中论证的需要。20世纪中后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非形式逻辑便应运而生了。佩雷尔曼认为,“形式逻辑是关于演绎和强制的论证,非形式逻辑是关于说服的论证。法律逻辑是一种启发性的逻辑,而形式逻辑则是证明的逻辑”。非形式逻辑运动的兴起既是因应法律实践需要的一种创新,也是对逻辑学研究传统的回归。非形式逻辑拒绝为逻辑而逻辑,它使法律逻辑学因而能面向真实的法律实践,所以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法律逻辑学教学应实现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的互补

关于逻辑学的定义,以下几种观点具有代表性。1)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科学;2)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有效性的科学;3)逻辑学是研究区别正确推理与不正确推理方法与原理的科学;4)逻辑学是研究区分好论证与坏论证的方法与原则的科学。从法律专业教学要求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前述第四种关于逻辑学概念的表述更为可取。逻辑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工具性的学科,其中的非形式逻辑不仅是法律逻辑学中的一个分支,并且是法律逻辑学中的一个重点。因此,那种认为非形式逻辑不是逻辑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凡是以思维的基本形式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理论都属于逻辑学的理论。在法律论证中,一直存在着两种逻辑方法:一是形式符号的方法,二是论辩的方法。前者强调的是其论证的正确性、可控性和确定性;后者则强调意见冲突、选择评价和理性抉择。实际上,法律论证是非形式的,法律逻辑学的使命就是要为这种非形式论证的有效性确立起一种理性的标准。这样,与其说非形式逻辑研究的兴起是对形式逻辑的“去形式化”,还不如说非形式逻辑是把形式逻辑能把握的逻辑法则用另一种形式运用于实际论证的过程之中而已。历史地看,逻辑学一直在关心论证和推理。但自100多年前开始,它开始转向专注于数学。在整个20世纪,逻辑学中“哲学性的成分渐渐地变得越来越少,而技术上却越来越精致”。逻辑语言因此也在高度技术化,也完成了它从自然语言到人工语言的巨变。然而,法律实践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法律思维必须面对的恰恰正是这种复杂性,所以企图人为地用某种形式之义的思维方式或处理方式将之消除是不可能的。另外,事实上,包括一些数学家在内,任何人都是不可能放弃其母语的,而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教师脱离自然语言与符号泛化也是使学生产生不满的原因之一。作为逻辑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也要求学生应掌握其中的符号技术和工具的使用方法。但是,在将其应用于法律实际的论证时,却会困难重重,因为学生在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其中的符号化的语言后,却无法在实践中得到验证。人工语言中的逻辑形式与自然语言中的语句有明显的区别,以数学形式出现的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不讲或不愿讲、不能讲的语言,会让他们觉得法律逻辑不是关于推理和论证的。学生要求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要求能学一门真正的关于推理和论证的课程。形式逻辑明显地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在教学过程中,笔者曾屡次听到过学生的抱怨,即抽象的逻辑演算对他们认识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没有帮助。前提的可接受性、前提与结论的相关性及结论的可接受性等,这些法律论证过程中的问题,形式逻辑几乎都不能给出回答或无法对之有回答。形式化的现代逻辑在特定的领域中很有价值,但它不适合法律领域。随着逻辑学在形式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它也就越来越脱离我们的生活,以至于会使学生谈逻辑而“色变”。法律逻辑学作为一个应用性学科,必须立足于实践,必须能发挥它的推理和论证的功能。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临床”逻辑学,如果将之建立在一种“纯粹”逻辑的基础之上,那么它就会失去应用价值。波斯纳曾说:“法律总是吸引并奖励那些善于运用非形式逻辑的人们而不是形式逻辑——数理逻辑和谓词演算之类的;那是吸引另一类人的逻辑。”

三、法律逻辑学教学应强调法律论证的合理性

逻辑学首先是一门形式科学,它首先关心的是推理形式的有效性。但是,将形式逻辑中的数学式的推演方法应用于法律实践有根本上的局限性。人们无法通过逻辑性的演绎来得到具有强制力的自证性的结论。法律逻辑学应以法律论证的实践为导向,否则就只能是一种“大众逻辑”或“普通逻辑”。法律推理的重要特征是其“似真性”,即法律推理不是演绎推理,而是似真推理,是根据不完全的前提所进行的可修正和可废止的推理。“随着举证事实数量的增加,推理中得出的结论就可能被改写、被证伪、被废止”。在法律实践中,面对某个被演绎出的有效的论证,具备理性思维品格的人对之都必须予以承认。承认了前提,就要接受结论;如果承认了前提却拒绝接受结论,那就必然使当事者陷入一种自相矛盾的状态中。尤其在民商法领域,对证据的要求是要以其“盖然性占优势”,而并不提出必然性的要求。即使在刑法实践中,对证据的要求也是正确性与可靠性,远不是逻辑学所要求的有效性。在法律实践中,有效的逻辑推理可能产生的条件及其适用范围是十分有限的。三段论是以真前提为前提的,但“真”在衡量是否存在谬误时却并不是一个有用的标准,对“真”的终极确立是不可能的。法律对话中的参与者必须先接受某些承诺,必须以这些已被接受的承诺而非命题的真伪来展开对话,这种承诺是不适合用“真”或“假”来评判的。况且,法律规范本身也只有有效与无效之分,而无所谓“真假”之别。在法律实践中,人们更关心的不是某种论证或推理在逻辑关系上是否严格而有效,而是其前提能否对其结论提供足够的支持。法律思维要同时关心思维的形式和内容,但形式逻辑只涉及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对可接受性却缺少关注。法律论证的合理性除了形式上的标准以外,还要求要有相应的实质上的标准。法律逻辑不仅应有推理形式上的有效性,并且还应有推理前提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四、法律逻辑学教学应关注法律逻辑的终极目标

1832年,奥斯丁在其《法理学问题》一书中明确提出了“法律命令”的概念,把确定性视为法律的生命,认为司法的作用仅仅在于运用逻辑推理中的三段论方法将法律适用于案件。然而,随着逻辑学和论证理论的发展,作为形式逻辑核心的三段论遭到了空前的批判。论者认为,虽然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能保证其结论的确定性,但作为演绎推理的法律却并不具有严格的明确性、一致性和完备性。法律规则有其“开放结构”,所以在适用过程中总会出现立法者不曾预见或不可能预见到的情形。因此,我们可以说,“这种严格性和确定性是以空洞性为代价而实现的”。“就其本性来说,形式逻辑没有能力来处理人们的日常思维中所涉及的这类问题”。并且,演绎推理是以其前提的真实和充分为条件的,但在法律论证的实践中,前提不够真实和充分的状况是无法回避的。这样,削足适履式的法律逻辑学教学的结果,就极可能造成学习者日后在运用该法律理论时对相关事实或法律规范的扭曲。另外,衡量法律论证的成功与否,主要并不是基于逻辑形式做出的评价。一个法律论证,其逻辑形式有效,能被目标听众所接受,并能使论辩中的意见分歧得以消除,这自然是它要追求的目标。但是,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情形则是,虽然其论证也完全符合形式逻辑中的关于有效性的要求,但目标听众对之却不接受。反之,另一种常见的情况则是,虽然其论证的逻辑形式是无效的,但目标听众对之却能接受,并且也能使论辩中的意见分歧得以消除、纷争得以平息。因此,虽然形式逻辑中的规则是不能违背的,但在逻辑的法则之外,我们还需要对法律论证的特殊形式与具体运用作研究。这样的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才能真正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

法律教学范文第3篇

(一)师资队伍不稳定由于独立学院创办时间不长,在政治理论课程教学方面主要是聘请母体高校政治理论课程师资队伍,或是聘请相关的离退休教师进行教学,很少有独立学院专门建立相对独立的、稳定的政治理论课程师资队伍。作者查阅了一百多所独立学院的网站,只有若干所独立学院建立了政治理论课程教研部门,这说明独立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师资队伍不稳定。这种情况势必导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质量参差不齐,课程教学改革难以推动,教学质量难以保障。

(二)教学模式单一由于独立学院创办时间不长,办学模式不够完善,办学经验不够成熟,政治理论课程教学方面照搬母体高校教学模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主要采用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照本宣科的教学模式,以教师为中心,注重教师的权威,强调学生的接收。缺乏讨论教学、体验性教学,更是缺乏师生互动,教学气氛呆板,教学手段单一。

(三)课程内容选择缺少特色目前独立学院都是按照国家统编教材和一些示范性课程教学方案(PPT)开展教学,在教学内容的选择、课时分布、教学重点难点的确定等方面没有充分结合自身特殊性。由于沿袭其他院校的教学内容选择方式,导致课程内容上以理论知识为主,实践性知识和操作性知识较少,如视频影视内容少、道德两难情景设计少、法律案例设计过少,等等。

(四)实践教学环节薄弱独立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与其他院校一样,存在实践教学缺乏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实践教学没有制度化,没有列入课程计划;有的院校采用课外实践的方式,导致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教学内容与生活实际脱节,缺乏知识应用的环节等等。实际上,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与道德行为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律知识与法律素质、法律能力也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实践教学在知识与素质、行为的转化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可见独立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迫切需要加强。

(五)考试评价方式不科学独立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与评价方面,一般采用书面考试的形式进行。实际上,学生的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很难通过书面考试的形式形成科学结论的。书面考试只能考核到学生的道德认识和法律认识,并不能很好地考核到学生的道德素质与行为能力、法律素质与行为能力。而知识与素质、能力并不一定能建立一致的关系。

二、改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路径

独立学院要根据独立学院人才培养规格和独立学院学生特征,在把握教学规律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案。

(一)建立稳定的师资队伍独立学院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诞生的新型高等教育机构,以应用型人才作为培养定位,这种人才的具体规格是:综合素质高、专业基础好、应用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另外,独立学院具有与其他类型高校不同的学生特质,其优势表现在:(1)大部分学生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理想,学习目的非常明确,学习十分刻苦,具有强烈的进取精神和学习欲望,这是独立学院学生的主流和根本性特质所在;(2)大部分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较强;(3)部分学生基于家庭背景等原因使得信息接收渠道比较多,见识比较广;(4)很多学生知识面比较宽;(5)小部分学生特长比较突出。其不足之处表现在:(1)整体的知识文化基础相对薄弱;(2)部分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较差;(3)部分学生的学习方法不科学;(4)极少数学生缺乏人生的理想和目标,内心世界比较空虚,对自己的认识、定位和未来的职业生涯发展比较迷茫;(5)少数学生缺乏刻苦精神,没有很强的进取意识。针对独立学院的培养定位和学生特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政治理论课程教师队伍,对于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独立学院要利用灵活高效的民营办学机制,选拔和培养一支高效精干的政治理论课程教师队伍,以适应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而且要经常性地通过教学比武、教学研讨等形式,引导政治理论课程教师根据独立学院培养定位和特质,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二)创新教学模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必须破除传统的以教师和书本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构建多样化、新颖化的教学模式。一是要构建师生互动性教学模式,以增强教学效果。如增加讨论课程环节,就一些“道”与“法”严重冲突的问题开展讨论,激活学生思维。二是要构建案例教学模式,重点引入典型案例教学,运用典型案例分析的方法,带领学生总结出一般性、规律性的结论,便于学生学习、效仿和运用。三是构建主题教学模式。主题教学可以是针对某一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讨论,或是针对某一敏感问题开展专门论述,或是针对某一似是而非的问题进行旗帜鲜明的思想教育,或是针对某一案例进行深层次剖析,等等。在主题教学中,教师不能回避现实矛盾,要紧紧围绕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层层深入,让学生既能明理,又能动情,还能应用。

(三)精选教学内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涵盖哲学、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知识,内容非常庞大,如何精选教学内容成为改进教学的关键所在。独立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内容,既要全面兼顾(核心价值体系、理想信念、爱国主义、“三观”、“三德”、法律基础),又要重点突出。如在职业道德知识模块的讲授中,要重点突出大学生求职心理、求职技能。在法律基础知识模块中,要突出劳动法律法规。作者在担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就专门用两节课时间讲授《劳动合同法》,让学生掌握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本领。如何统筹全面性和重点性两者的关系,我们认为,教师要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通过细小的知识点推及到大道理、大主题、大方向。此外,在课程内容的选择方面,要格外注意突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促进学生的道德观念和法律素质的完美结合。在这方面,必须要充分突出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及区别。如在讲授法律与道德的互补关系时,作者经常运用“大义灭亲”(违反法律关系)和“见死不救”(违法道德关系)的案例来论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与区别,使学生能深刻体会到“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相结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四)加强实践教学为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一是要根据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在课时的分布方面设置实践课时。设置这种实践课时不是放任学生随意去实践,而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开展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实践。如组织学生到福利院看望孤寡老人,参加无偿献血活动,参观监狱,组织模拟法庭,等等。教师在这些实践课时中要认真设计,精心组织,细致总结。二是要根据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在理论课程中穿插情境性教学和讨论性教学。因为该课程课时有限,不可能设计过多的专门实践课时。所以要提高教学的生动性和培养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还需要在理论课堂教学中,想方设法将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有机结合。在课堂教学中多采用情境式教学和讨论性教学,实际上也是在强化知识应用能力培养,是一种间接的实践教学形式。

法律教学范文第4篇

法律课在内容上有着自身的特殊性,而初中法律课的教学,由于学生的年龄特点,有着更多的特殊性。因而,我们探讨初中法律课的教学方法,从其特殊性而始,至教学效果而终。

初中生抽象的逻辑思维能力还不够强,但思维活跃,兴趣广博,探索精神强。如能采用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则可以激发其兴趣,调动其主观能动性,从而使他们积极地参与到法律课的教学中,成为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主体,而不再是被动地、机械地接受知识的对象。而且,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更符合初中生的接受特点,有利于学生将具体、直观的材料和经验同法律课的内容联系起来,从而更好地理解一些比较抽象的概念、知识和理论。下面,我们来分析、探讨法律课教学中能够收到上述效果的几种方法。

一、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演讲

所谓多种层次,就是从正规的演讲一直到不太像演讲的各个层次;所谓多种形式,就是记叙、议论、夹叙夹议、感想、心得等等。这样的演讲,虽然常常会不太像演讲,但可以使更多的同学积极参与到演讲活动中来,因而,对于法律课的教学来说,是有其特殊功用的。

开展演讲活动,应先确定一个较大的主题范围。主题的确定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刚开始接触法律课的时候,很多同学认为法律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事,跟自己的关系不大,反正自己不去犯罪。针对学生的错误观念,不妨选择这样的主题:法律和公民的关系。主题确定后,可安排同学预先准备。每一节法律课开始的时候,可以请两位同学来做演讲。每个同学的演讲不少于两分钟,不超过三分钟。演讲结束后,可先由同学组成的评比小组评一下,再由教师作简要的归纳和引伸。比如,一个同学说,他去买了一个微风扇,没过多久发现是伪劣产品,于是去找消费者协会,可购买时忘了开发票,结果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教师引导说,法律是最讲证据的,刑事方面是这样,经济方面也是这样。要想维护自己权利和利益,就必须掌握充分的证据。通过演讲活动,同学对法律课有了崭新的认识,不仅纠正了原来的偏见,而且学到了很多与现实生活关系非常密切的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律意识。这比教师光讲大道理效果要好得多。

二、讨论

讨论是一种很受同学欢迎的形式。演讲有时会让一些同学紧张不安,而讨论则让人放松自在,参与更积极。与演讲一样,讨论也需要一个主题,但应具体一些,以便同学可以围绕主题集中讨论。主题最好是同学比较关注的、感兴趣的,比如隐私权问题、青少年自我保护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等。讨论可分四五组,教师参加其中的一组。每组安排一个同学做记录,讨论结束后归纳一下,然后在班上进行交流。讨论有利于同学交流看法,探讨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教师了解同学的动态,做到有的放矢地正确引导。

隐私权问题是大多数同学都遇到过的,不少同学还因此和家长发生过冲突。将隐私权问题列为讨论主题,同学们感兴趣,容易展开讨论或争论。在讨论中同学们发现,学生的隐私权受到家长不同程度的侵犯,主要形式为未经同意擅自拆信、偷看日记、偷听电话等;而学生发现后有一种共同的心态,那就是非常反感。经过讨论,同学们得出结论,既然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大家应有意识地维护。但是,在家长侵权时应如何维护的问题上,同学们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的主张大吵大闹,有的主张充分说理。通过争论,最后大家达成了共识:首先应对家长宣传法律知识,使其明白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然后根据法律知识和家长进行讨论,以理服人。有了法律知识,有了同学的共识,一些隐私权受到侵犯后忍气吞声的同学也准备和家长说理了。从这个例子中我们不难发现,讨论这种课堂形式的最大好处是,可以让同学交流经验,展开讨论或争论,最后达到共识。

三、信息、资料的交流

教师指导学生列出大纲,同学在大纲范围内按照自己的兴趣收集有关信息、资料,定期在课堂上交流。收集信息、资料有多种方式:购买多种报纸,然后将有关资料剪下,分门别类地贴起来;阅读有关杂志图书,将所需要的复印下来;在电脑网络上查阅,下载信息资料。交流的时候,有的同学带的是实物资料,有的同学带的则是软盘信息,介绍后供同学拷贝。通过信息、资料的交流,同学不仅开拓了视野,扩大了自己的信息资料库,而且还学习、借鉴了其他同学收集信息资料的经验和方法。

在课堂上进行信息资料的交流,同学们的积极性高,课堂教学效果好,而且有效地推动了学生的课外学习,使学生的自学精神得到培养,自学的方法得到提高。另外,信息资料库的扩大也十分有利于演讲活动的进一步开展,有利于组织论文写作和课堂辩论等活动。

四、文章的交流、评论和修改

掌握了较多的信息、资料,就有了写作的基础。如演讲、讨论一样,布置写作时应确定一个主题范围。主题应是较受同学欢迎且易于展开的,比如,环境保护就是一个很好的主题。文章的形式应灵活自由,不受限制;可以是调查报告、专题论文,也可以是记叙文、随笔、感想,甚至是小品、科幻,只要是同学感兴趣的,都可以。文章写好后,可以在课堂上进行交流。对文章的长处和不足同学可进行自由的、充分的评论,并提出调整、修改的意见,最后,由教师作归纳总结。作者可综合大家的意见对自己的文章进行一次较大的修改。如有必要,可和语文教师协商,请语文教师在作文课上指导同学进行修改,并将该文章作为语文课的一次作文。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得到更好的写作指导,从而提高文章的水平。好文章可以刊登在黑板报上。如有条件,还可以出一个专刊,集中刊登优秀作品。

五、模拟和表演

对有益于法律课教学的一些事件进行概括,提炼出必需的要素,写出脚本,然后由同学根据脚本在课堂上进行模拟,常常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教学效果。比如,一个同学的自行车被盗,报案后,他写了一个脚本,大致内容是这样:失主打电话给派出所报案,警察告诉他,报案本人应该去一趟,并带上有关的车照、发票。失主去派出所后,警察询问了被盗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记下了他的住址、电话,最后,失主将被绞断的钢丝锁给警察看,警察说对调查破案可能会有帮助,将锁留下了。通过这样的模拟,同学们明白了报案的几个要素:报案应该去人而不能只打个电话;口说无凭,应带上相关的证件、凭据;应详细提供各种有关线索。模拟生动、直观,对于理解和记忆有很大的帮助。

小品由于其高度的艺术夸张,可以创造生动活泼的气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下面的这个小品就产生了很好的艺术效果。主人公去寄车,拿到取车凭证后不当一回事,随手扔了,可是取车的时候,却发现车没了。他到处奔波,到处受挫,最后,只好自认倒霉。不过,他还是觉得有所收获的,那就是明白了一个道理:法律讲证据。

六、辩论

辩论是一个难度很高的项目,对于初中生来,尤其是这样。可以利用其他课堂形式先做一些准备工作,主要是资料的积累和议论文写作能力的提高。有了一定的基础后,确定一个辩论题目,让辩论双方分头准备。由于有胜负之分,辩论双方的斗志被激发起来,各自的支持者热情也很高。应给予充足的准备时间,以便每一方的几位同学能协调起来,确立己方论点,寻找充足的论据,讨论出最佳的论证方式,并对对方的论点、论据和论证方式进行充分的估计,以便进行有效的反驳和应变。

辩论总有胜方和负方,教师应向同学明确指出,这仅是辩论技巧的胜负,而不是论点的胜负。比如,在一次题为“盗版弊大于利”的辩论中,反方胜了,但不能就此认为盗版是正确的。教师总结时应该根据有关法律,说明盗版是违法的,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应该加以制止和惩罚。

法律教学范文第5篇

一、主题实践教学模式的内涵和主题设计的基本原则

(1)理论性原则。主题的设计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心理学和教育学等学科中的理论是确定主题的基础。“认知自我,感知生活”主题确立的依据主要有:一是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理论。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基础”课的实践教学就是让大学生明白与自己健康成长和成才密切相关的当代中国的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社会问题。二是埃里克森的自我同一性理论。精神分析派心理学家埃里克森认为自我同一性是一种对于我是谁,我将走向何方,我在社会中处于何种地位的稳定连续感。大学是人生的重要阶段,我是谁?我的存在是否有价值?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大学生在成长中,特别是遇到心理冲突和矛盾时会不断思考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回答就是认识自我的过程,也是获得自我同一性的过程。

(2)主体性原则。实践教学要以学生为主体。首先,实践教学活动的主题设计要以满足大学生成长的需要为目的,“基础”课是第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生是大一新生,适应大学生活和他们对自我的认识以及现实生活的感知密不可分;其次,实践教学活动过程要以学生“学”为首要任务,“教”是辅助学生“学”的,帮助学生反思解决自己的发展问题;再次,对实践活动的评价也是以学生为主体,学生不仅参与到评价活动中,而且以他们的评价为主。

(3)系统性原则。主题实践教学活动是一个系统的活动,主题由多个部分构成,实践教学内容有严密的内在逻辑性。“认知自我,感知生活”主题由四个部分构成,每一部分的逻辑关系是既相对独立又由浅入深,“我是谁”是从最熟悉的个性开始关注自我;“理想清单”呈现自己的各种理想;“人生故事”从他人的人生故事联系到自己的人生故事,关注社会生活;“改掉一个陋习”从行动上去提升自己的自信心,这四部分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系统。

(4)可操作性原则。可操作性指重复实施的可操作、组织的可操作性、评价考核的可操作性。主题实践教学活动有明确的活动内容和具体的要求、实施过程和具体的考核标准,这样保证实践教学不流于形式。

二、实践教学活动过程

1.教学活动目标、内容和要求。

“认知自我,感知生活”教学目标就是帮助学生学会认识自我,厘清思想上的困惑,不回避自己所遇到的问题,积极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树立远大理想,明确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在这个过程中学会分析自我和关注社会的方法。我校“基础”课总学时是48学时,其中理论教学部分40学时,实践教学为8学时。

2.教学活动的操作程序。

实践教学活动的实施主要由以下几个环节构成:

(1)老师指导环节。这一环节老师的任务主要有:一是讲明实践教学的内容和要求;二是介绍一些基本的背景知识,如怎样分析自我,详细介绍案例,引导学生思考;三是对班上负责组织讨论的同学进行简短的培训。

(2)学生思考环节。学生查找相关的资料,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和案例,思考有关问题,为班上的集体讨论做准备。

(3)集体讨论环节。以每个自然班为单位,每个同学在班上交流自己的感受,遇到的困惑,其他同学可以提问或提供解决方法,集体讨论一方面可以通过分析进一步了解自己,另一方面可以增进同学间的相互了解,这对一年级的新生特别重要。

(4)独立完成环节。经过充分交流后,各种观点产生碰撞,每个同学打开了思路,对自己的理想、人生观等进行了梳理,再用语言文字表达出来,完成书面作业。

(5)成果交流环节。每个小组就四个选题各选2名同学,到班上来进行交流。老师对学生的成果进行点评和总结。

3.教学活动的考核。实践教学部分的考核不同于理论教学的考核,理论教学主要是考核学生对知识掌握,有相对标准的答案,实践教学考核侧重于对学生活动的考评,学生实践的过程并没有标准答案,所以考核要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同时要具有激励性。具体来说考核的主体要多元化,包括学生自评、班级或小组评价、老师评价三部分。学生自评是学生根据自己在实践活动中参与的程度,给自己的实践活动打分;班组评价是同学间的评价,并推出表现优秀的同学,着重过程评价;老师的评价主要是对学生最后完成的作业进行评价,这部分着重结果评价。

三、实践教学效果与反思

1.主题实践教学模式突出了学生的主体性,提高了学生的兴趣和参与性。

主题实践教学模式强调主题的设计,要围绕大学生成长中遇到的问题,所以学生比较感兴趣,老师创设一定的情景,激发学生思考并集体讨论的兴趣,学生的参与度比较高,很多学生在同学的帮助下更进一步地认识了自己,增强了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和班级的凝聚力。在实践过程中主要由学生自主安排,老师只是起指导作用,并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信任,让学生积极、主动、自觉地参与到实践的全过程中。

2.主题实践教学培养了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

主题实践教学强调的是学生自己去思考分析、体验,这个过程也是自我教育的过程。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认为只有能够激发学生去进行自我教育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他说“一个少年,只有当他学会了不仅仔细地研究周围世界,而且仔细地研究自己本身的时候;只有当他不仅努力认识周围的事物和现象,而且努力认识自己的内心世界的时候;只有当他的精神力量用来使自己变得更好、更完善的时候,他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人。这里说的就是学生在精神生活的一切领域里的自我教育。”很多学生在实践教学中提高了自我教育的能力,实践课让学生由内及外,再由外及人地反思了自己,对自我有了进一步的认知,并能通过实践将自己的理想从杂丛中挖掘出来。

3.主题实践教学提升了教师的实践能力。

实践教学活动也是对教师实践能力的考验,虽然在主题实践教学中学生是主角,教师是配角,教师要根据学生所需要的专业特点和社会热点来设计主题,积极创造情景配合学生完成教学活动,在指导过程中要针对学生的个性特点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教师要对学生的实践活动公开评价,同时这也提高了教师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了教学相长。主题实践教学的丰富多样性给了任课教师很大的空间,教师也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自主性和个性,使实践教学更具有生命力,让“基础”课成为学生真心喜欢,终身受益的课程。

作者:陈君 李壮 单位:武汉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第二篇:视频案例法律基础教学

一、视频案例选取的基本原则

如上文所述,视频案例能够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强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情感认同、提高学习效果,那么如何选取优秀的视频是视频案例教学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典型性原则

选取视频案例应在深刻把握课本内容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每节课所要讲解的知识要点,在众多相关视频中进行甄别、筛选,确保所选取的视频案例具有典型性,能充分展示课程知识要点的内涵,能让学生通过观看视频、通过视频所承载的丰富信息、通过自己的领悟,将有关道德和法律的知识与要求内化为自己的内心信念,高质量实现课程教学目标。

(二)时代性原则

视频案例选取的时代性是指教师一定要尽量选用一些紧扣时代主旋律、反映时代内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最前沿问题的案例,与学生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和疑点密切相关的案例,因为一些陈旧过时的案例往往会因为缺少鲜活的时代特色而降低学生参与的热情,影响了学生对即将播放视频内容效果的心理预期。

(三)权威性原则

视频案例选取的权威性是指所选取的视频必须确保其真实可信,尽量选取那些被权威知名网站、电视台、节目等播放的视频,不能随意将一些网站任意杜撰质量不高的视频拿到课堂上当教学案例,因为当学生对老师所提供的视频案例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教师所期盼的教育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四)启发性原则

视频案例的选取要凸显“问题意识”,即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为此,所选视频案例必须是当前社会存在的热点问题、矛盾或困境,同时对这些问题社会上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认识和态度。通过教学过程,对视频中的问题所面临的困境和不同观点做进一步讨论、分析、甄别,启发学生在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逐步树立自己中对类似事件的正确态度。

二、视频案例教学环节

一般案例教学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即案例的选择、课前的准备、课堂的讨论、点评总结等。视频案例教学同样应遵循一般案例教学的实施步骤和原则,只是对教学案例的呈现方式作了一定的改变。具体来讲,视频案例教学要在以下各环节上下足功夫,才能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认真做好视频案例观看前的准备工作

视频案例教学与文字案例相比虽然有诸多优点,但要想达到预期教学效果,必须认真做好视频案例观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从教师角度而言,首先要认真钻研教材,吃透课程内容,明确教学目标,把握教学的重点和难点,设计好教学步骤和方案,保证教学过程按计划进行;其次,要根据一堂课的教学内容,依据典型性、时代性、权威性、启发性等原则,大量搜集契合度高的视频,在相互比较、鉴别的过程中选取最合适的视频;再者,要认真反复观看视频,对视频中的所反映的社会现象、热点问题等要提前做深入思考,做到心中有数,对问题所引发的不同观点和态度要多角度分析,并找出其背后的深层原因,以便在课堂讨论中做到游刃有余;最后,要全面做好课堂讨论的顶层设计,包括准备提出哪些问题让学生讨论、如何分析问题的实质、如何引导学生辨别真假、善恶、美丑等等。从学生角度而言,首先要提前预习课堂教学内容,对下节课所要讲解的主要知识有总体的了解。其次要通过方便的途径搜集一些相关的资料,对预习的内容做进一步的分析,把所要学习的内容跟社会中的人、事或现象联系起来,并对自己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疑问整理好,以便在课堂讨论中充分发言、找到答案。

(二)积极引导视频案例观看后的课堂讨论

视频观看后的课堂讨论是视频案例教学中的关键环节。如果视频案例播放后不作讨论及点评,那么,教师只是扮演了一个电影放映员的角色,大学生由观看视频案例所产生的多样化的思想就得不到及时的交流、碰撞及引导,因而教师要积极引导大学生开展课堂讨论。首先,教师要提出明确的带有启发性的问题,让学生围绕这些中心问题自由讨论,做到有的放矢、中心突出、方向正确。在讨论的过程中,老师应明确学生是问题讨论的主体,要营造一种良好的讨论氛围,让学生敢于发言、善于发言、乐于发言,让学生对问题的不同见解在课堂讨论中都能尽情展现。其次,讨论的方式方法可以多中多样,可以是个人自由发言,也可以是分组讨论后由小组长做代表发言,还可以是集体讨论、辩论等。再次,要理性对待课堂讨论中的不同观点和思想,在课堂讨论的过程中,有些同学的观点是正确的、健康的,但同样会有一部分的同学由于社会经验不足、认识不清存在着不正确、不健康的观点,这时,教师不应采取简单否定的态度,而应引导学生分析产生错误的原因,引导学生做进一步的思考,要求学生运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所阐述的原则和方法再从理论上进行阐述和论证。最后,教师要发挥好在课堂讨论中的主导作用,把握好节奏、维护好秩序、营造好氛围、主持好讨论,注重启发和引导。

(三)高度重视课堂讨论后的点评和总结

课堂讨论后的点评总结是视频案例教学的落脚点和重要环节。如果讨论后没有及时点评和总结,学生中存在的各种观点和思想仍然是一盘散沙,没有得到有效的集中和归纳,那么,学生心中存在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可信的答案,这会严重影响课堂教学效果,可见,画龙点睛、切中要害的点评总结必不可少。首先,教师应对课堂讨论中学生发表的各种观点进行归纳、分类、汇总,概括出几种代表性的思想观点。其次,在充分肯定正确观点的同时,要全面深入分析错误的观点,包括错误的观点错在哪里、错误产生的原因何在、应该如何做才能纠正等等。最后,教师在点评总结各种思想观点的同时,应注重启发学生学会主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各种社会热点问题,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

作者:陶德庆 徐云龙 单位:滁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篇:法律基础教学问题分析

1“基础”课实践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1对“基础”课实践教学重视不够

不光是学生、教师,甚至学校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对实践教学认识不够到位的问题。首先,在课时保障层面:实践课时较少,且不能充分保证。在课时分配上,很多高校由于惯性思维“,重理轻实”“、理多实少”现象普遍存在。其次,在管理层面,实践教学基地严重不足,实践教学经费极其有限,实践联动机制尚未形成,存在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现象。其三,在学生层面,很多学生认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缺乏吸引力,老生常谈,浪费时间,不如多花时间学习一些专业知识更有用。

1.2实践教学“课堂化”、“单一化”,缺乏社会性、生活性

很多高校“基础”课实践教学主要局限于校内活动,甚至等同于观看视频、校外专家讲座和读书活动、演讲活动、辩论活动等,学生身居“象牙塔”,难以“接地气”。由于经费、场地、师资等条件限制,像外出参观、“三下乡”、社会调查、社区服务等实践教学活动,往往只有少数学生代表参加,绝大部分学生与之“绝缘”,学生参与面窄,难以全覆盖。

1.3教学指导流于形式

从教学指导的进程来看,一般是任课教师先给出实践的题目并提出目标任务,然后由学生“自发”、“自动”地“实践”,在此过程中,撰写论文、报告、总结,最后由任课教师评价、给出成绩。从始到终,任课教师基本没有参与学生的实践活动,更谈不上进行具体而有效的指导,“放羊式”的实践教学,自然也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1.4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脱节,没有互动融合

与其他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一样,“基础”课实践教学面临相同的教育对象,指向同样的培养目标,理应与其他活动“步调一致”、“齐头并进”。可是,相当数量高校的“基础”课实践教学与其他教学活动实际上处于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状态,甚至“老死不相往来”,缺乏相互配套的衔接机制与渠道。

1.5考核评价缺乏激励性,难以调动学习动机

一是实践部分的成绩比重偏低,但是“投入”大(相对于理论部分,“考前突击”),难以引起学生的参与热情;二是实践教学没有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常以活动总结、论文报告、心得体会的形式来衡量,忽视“过程性”评价,部分学生甚至靠弄虚作假来获得好成绩。

2“基础”课实践教学问题产生的原因

2.1没有建立健全实践教学领导管理机制

随着高校之间竞争由“规模扩张”到“内涵提升”的重心转移,学校的主要聚焦点往往放在硬性指标、外显指标上,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这类软指标、隐指标缺乏足够的关注和着力。一是没有形成坚强有力的领导机制,缺乏统一的组织实施机构和总体计划。二是没有建立正常的经费保障机制。随着高校基本建设投入的增多,一些高校用于实践教学的专项经费难以保证,有的被挪用、挤占。

2.2思想政治理论课师资队伍建设滞后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不高。“基础”课实践教学活动需要教师精心设计、认真组织,但其“收入”与“付出”差距大,严重挫伤了教师组织实践性教学的积极性。一方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数量相对不足,授课任务普遍较重,没有充足的精力与时间去研究和组织生动活泼的实践教学。二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综合素质与实践教学的客观要求不适应,缺乏对实践教学的了解和驾驭经验。

2.3知行脱节也是“基础”课教学实效不理想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教材使用方面看,虽然教育部明文规定必须使用统一教材,但是在教学实践中经常出现教师各自为政的现象,许多任课教师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决定教学内容。此外,由于种种原因,“基础”课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现实反差较大,难免给人说教的感觉,使部分学生对教学内容产生质疑和抵触情绪,从而很难实现知行转化,影响教学效果。目前,一些大学生未能很好地把握“基础”课的性质,把这门课只是当做一门课程来进行“知识”学习。很显然这是个认识误区,学生对这门课学得好与坏,不仅要看他们对这门课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的了解程度,而且要看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思想道德与法律素质的境界,要考察他们知行转化的程度,从行为层面来考核学生是否真正掌握领会了书本理论。

3改进“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建议

“基础”课是一门要求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紧密结合的课程,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对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实践是理论教学的最终目的,是理论教学的落脚点,只有把这两者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才能使“基础”课成为大学生真心喜欢、终身受益的课程,可以从以下几处着力:

3.1深化认识,建立健全“基础”课实践教学的管理机制

1)明确分工与组织管理,科学制定“基础”课实践环节的课时量、工作量等标准,将之与学生的社会实践学分结合起来,形成共同育人目标下的资源整合,并落实专项经费以保证和支持实践活动的开展;2)要强化对教师的专业培训,有计划地“引进来”和“走出去”,不断提高“基础”课教师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3)要完善考核评价内容。增大实践成绩比例,包括是否真正参与实践教学,实践报告或总结完成情况及质量情况等。要完善考核评价方法,建立学生自评与教师评价及互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并把实践成绩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体系。

3.2积极探索,不断展“基础”课实践教学的有效途径

“基础”课实践教学总体上由校外实践教学和校内实践教学两大部分构成。校内实践教学是第一课堂教学在校园内部的延伸和体现,校内实践教学要与校园文化活动相结合,充分发掘校园文化活动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功能,让学生在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中增才干、受教育、净心灵、健全人格。校外实践教学是课堂教学和校内实践教学的拓展和延伸,更能锻炼大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校外实践教学要与志愿者活动、假期社会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大学生在相关活动中得到锻炼,进一步增强协作意识、奉献意识和服务意识,深化学生对“基础”课教学内容的认识和理解。真正使“基础”课成为学生真心喜爱、终生受益的课程的必要环节。

3.3多方努力,建立稳定的社会实践基地

为促进“基础”课实践教学,需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实践基地。比如,历史文化遗址、纪念馆、博物馆、革命圣地、烈士陵园等场所等,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观学习。还可以利用社区资源建立社会服务基地,组织学生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当地的养老院、福利院进行义务劳动,促进学生服务社会、关爱他人良好品格的形成;走上街头宣传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援助等,使学生通过亲身体验增法律素养,增强社会责任感,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