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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

法律与生活

法律与生活范文第1篇

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来源于生活!

各位老师、同学们:

你们好!

今天我以支教老师的身份,给大家谈一谈法律方面的问题,希望同学们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同时更是抛砖引玉。结合有些年来学习法律的一些体会和认识,和大家谈一谈这方面的问题,同时,由于本人的学识和能力所限,加上时间有限,准备不足,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我今天讲的题目是《法律与生活》——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来源于生活!

在我们国家的宪法中规定,1999年宪法修正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制意识。因此,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

先哲卢俊曾喟叹:“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其实所谓枷锁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的隐喻。

如果人间没有了法律的规则,将出现两种极端的局面,一者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资源按需分配,届时国家、监狱、军队、警察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将不复存在,当然法律也因为失去了保障其实行的强制力而逐渐消亡。整个社会进入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个人的情感与道德的约束超越法律,达到完美的境界。其二种情况有可能世界将混乱一片,人们的基本权利,如生命、财产、健康、性自由等等都得不到保障,整个社会因为规则的缺失而最后崩溃,人类也将随之走向灭亡。较之二者,也许在现阶段看来,第二种状态具有出现的盖然性。由是观之,吾国吾民依然无法摆脱社会规则之清朗。

法律是规则和原则统一。法律首先是规则。法律总是表现为一条一条的规则,规则是法律最基本的表现形式。但是,由于规则本身具有滞后性、有限性等弱点,因而,规则要和原则结合起来,要深入探究法律背后共同的东西,这样才能全面充分地掌握法律。第四,法律应该是百科全书。学习法律不仅仅需要学习法律规则方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掌握和这些法律规则有关的非常丰富的广博的知识。人的任何知识、任何经验,对他的法律理解和法律执法都大有裨益。

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法律要规范人的行为。我觉得就有必要首先研究这个“人”是什么?经济学把“人”假定为“经济人”,伦理学把“人”假定为“道德人”,法律对“人”也有一个假定。我认为,法律对人的假定是“坏人”。霍布斯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如果你要了解法律,一定要从坏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而不要从好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这就是霍姆斯著名的“坏人理论”。

法律作为人的行为规则,必然要涉及到对人性的基本假定,法律的“坏人理论”把人性假定为恶,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与生活范文第2篇

成为法律真切的表达形式。

唯物论认为,存在只是一个过程,万事万物的生命力在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强弱不同。法律也是如此。在人类文明走向更高发展阶段的今天,法律已经具备了“类人”的品格,成为人们的精神权威。法律的统治成为人类社会不可阻挡的潮流。在中国,依法治国已成为从“居庙堂之高”者到“处江湖之远”者的共识,法律正在恢复它的原色,其作用正在得到更大的发挥,其权威正在得到更大的彰显,其生命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大。但是,法律的发展之路荆棘密布,人们切不可沾沾自喜,而要“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关注并考察人的生活场景——即法律赖以存在的语境,培育法律深厚的生命力。

一、生活场景中法律的生命

人生如戏是许多哲者的感慨,可以说法律也是一场真实的戏剧,它的舞台便是由人的生产与生活、交往与沟通所构成的生活世界。人的生活世界是人的行动得以展开的外在环境,无论是喜与怒、哀与乐、光荣与梦想、傲慢与偏见,都在其中粉墨登场,个人生活与社会历史都发生在其中。人的生活世界是生动的、具体的,也是变化的,是法律这幕戏剧上演的具体场景。

一)地方性的生活场景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分三个层次,即文化、社会与个性。受此启发,笔者认为,人的生活世界可以分层为:(1)自然性的物质世界,即人的生活得以展开的地域空间;(2)社会性的物质世界,即人的生活有针对性的调控,减轻对社会发展的损伤。法律可以构建一个较好的利益分配机制,法律是各个阶层议价和妥协的产物。立法、执法、司法要走入生活,贴近生活,考察不同阶层的生存状况和要求.对各种社会问题作出法律的解答,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如果保守的法律跟不上生活场景的发展,抑或法律成为当权者肆意统治的工具,它就很有可能对社会矛盾调整乏力甚至无力,社会暴动和革命在所难免,其矛头便是指向作为经济基础的所有制和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政权。而法律与政权是天然联系在一起的,当国家政权“易手”之时,法律的何去何从便成了一个未知数。如果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夺取国家政权的阶层或联合体的法律意识——较强的话,如果当时的法律还具有较好的对社会生活调节功能的话,法律还有可能得以延续;反之,法律的断裂甚至法律大厦的崩溃便无法避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立之后不久,便宣布废除中华民国政府的“六法全书”。

人的生活场景并不总是一幅田园牧歌式的风景画,而由利益冲突带来的社会矛盾也并不是什么洪水猛兽,法律必须灵敏地关注民权民主民生问题。

二)法律匍匐干权力之下导致法律的断裂哈耶克对立法在生活场景中的地位洞若观火,他明确地指出:“审慎地制定法律,已被恰如其分地描述为人类所有发明中隐含着最严峻后果的发明之一,其影响甚至比火的发现和弹药的发明还要深远。”

同时,他叉对强权支配下的立法表示担忧,他担心“立法被人们操纵成一种威力巨大的工具。人们需要运用它使之产生巨大的恶。“”在绝对权力的威压之下,法律本身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失去了内在的道德性,而俯首听命于权力。虽然人们有反抗强权和恶法的权力,但是,生活在强权生活场景中的人们必须要在各个方面经受恶法的折磨。这也许是~种比较极端的情况。但是在历史上却经常可以见到,在某些封建王朝,尤其是王朝衰落时期,言法一体,巧取豪夺,横征暴敛,刑酷吏贪,罄竹难书。

因此,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否则将导致腐败。在制约机制缺位的时候,权与法抗争的天平成了“跷跷板”,法律会变得诡秘起来,其断裂也是必然的。纵观我国法律出台的过程,有一些问题值得检讨和评说。一些上层官员和利益集团在很多时候往往成为立法过程的操纵者和最大受益者。一些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更多地取决和体现于相关部门的意见与态度,其他部门的意见有时也能发挥一些作用,但是仅仅影响到法律的枝叶,却无法左右和改变该部法律的总体格局,“官僚法”色彩太浓。而对于一些规定部门义务的法律,扯皮、推诿、躲避的情形便多起来。民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畅通,表达意见不具有足够的影响力。显然,这种状况发展下去,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便成了某些部门获取好处的资源和专利,依法办事就有可能变成了依法治民,难怪有学者提出要警惕“立法腐败”。可以说,法律如果不是契约的产物,而是某一部门闭门造车的结果,方便了政府,却不利于百姓,“整你不商量”。这样的法律怎么能够不被异化呢?这样的法律怎么能够不使民众对法律表示冷漠和无所谓?n 3当然,现在这种情况已有很大扭转,立法听取全民意见的情况逐渐多起来,民众对法律的兴趣也日渐高涨,但是,还很有必要对这种情况保持高度的警惕。

三)在乡土社会中,国家法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发生断裂即使处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当前中国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仍然是:城市与乡村的二元分立。与“城市社会”相比而言,许多学者将中国广袤的农村社会称之为“乡土社会”,①于是,国家颁布的法律被称之为“国家法”,而民间存在的习惯更多被称之为“民间法”。考察国家法的生命力,尤其要充分考虑到乡土社会的具体存在这一现实。

我们看到,在薄弱的法治传统的基础上,中国法律制度的演进更多地不是从自下而上习惯中和社会演进中生成,而是从上而下地制定和颁布,实行的是一条“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如果借用经济学的语言,可以说政府是法律的供给者,民众是法律的消费者。但是,供给者与消费者之间并不总是“零距离”的,而是存在着一定的隔阂。

仔细考察我们的国家法,可以发现法律在城市与乡村的平衡过程中非常尴尬,具有较为强烈的精英主义和城市中心主义倾向,而忽视了乡土社会的传统和习惯——它所代表的是中国农村居民所熟悉的一套知识和规则。

在生活场景中,农村居民规避乃至违反国家法律,有可能就是因为这些法律与乡土社会产生脱节太大,是很难满足当事人要求的不合格的“伪劣产品”。苏力认为:“国家法律由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似乎容易得以有效贯彻;其实,真正能够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管理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可谓一语中的。再加上部分执法官吏的运作效率低下和办事不公,农村居民必然会转向和青睐他们自己的民间法,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中的生命力会大打折扣。

总而言之,法律断裂的发生,或者说法律生命力萎缩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与人的生活场景发生了脱节。由于我们这个社会正处于急速转型时期,不同阶层的利益冲突加大,社会分化大大加速,导致二者相脱节的因素或多或少地存在。

二、生活场景中法律的亲和力

与法律的生命力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便是法律的亲和力。来源于生活场景的法律在内容上应当具有权威性,形式上应当统一而严谨,但这并不与它本身所应具有的亲和力相矛盾。只有在人们对法律有着深刻了解、法律让人们感觉亲切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在他们所熟悉的生活场景中衷心地拥护法律,遵从法律的指引,接受法律的惩戒,受到法律的教化;才可以避免法律的断裂,法律的生命力才可以得到恒久的延展。法律的亲和力是长期累加的结果。考察法律,我们可以发现亲和力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必须是普遍的这种普遍性要求法律规定的内容不能针对一个人或一些人,而是指导多数人的行为准则,任何人特别是官员“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束缚”。法律规则是生活场景中普遍使用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特权的存在。更进一步说,法律规则必须明确,法无规定不为罪。没有法律的普遍性和明确性,政府行为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就会扩大,而人们也就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计划和决定自己的行为。

法律必须是.人们可以遵循的法律不能脱离人的生活场景,也就是老百姓讲的法律“不能太离谱”,它必须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它必须是人们在生活场景中能够依赖和遵守的。更重要的是,法律必须以人为本,人是规则的主宰,法律不是凌驾于人们头上专政的东西,其目的是为人服务,是能给人带来利益和好处的。任何压制性的和不平等的法律都不应制定,否则,人们是不会遵守与拥戴的。

二)法律必须是稳定的只有稳定的法律规则才能让人们对它产生依赖感,才能让人们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使他人的行为具有可预期性,使秩序成为人们生活的保障。如果法律反复无常,朝令夕改,会使人们的行为失范,影响人际关系的稳定,削弱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富勒认为,频繁改变的法律和溯及既往的法律具有同样的危害性,都表明了立法的动荡性。因此,不能随意修改或废止法律。即使法律已经不适应生活场景的需要,也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修改、补充和废止,切不可以言代法、以情代法、言出法随。

三)法律必须是宽容的法治所要求的法律必须具有宽容精神,法律要区分不同动机的违法行为,并根据道德和习惯的一般要求而对待不同的违法行为,对于那些出于邪恶动机的违法行为必须给予严惩,以维护社会秩序。而对于那些受制于伦理道德和民俗习惯而出现的违法行为,以及对于那些由于不适应社会的剧烈变化而发生的某些行为必须给与宽容和克制。这是因为,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不是唯一的权威,除了法律,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其他权威,如伦理规则、宗教戒律,甚至民间法等,它们都对不同范围的人们发挥着制约作用,只靠严酷而冰冷的法律一统天下,与法治的初衷南辕北辙,适得其反。

四)法律必须对权力保持高度警惕在生活场景中,权力具有可变的特点,可能加强或削弱、扩大或缩小、易手或改变性质。在很多时候。权力往往倾向于滥用,会对社会正义和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博登海默指出:“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断权力之行使的一种限制,因此它同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治都是敌对的。为了防止一个专制政府的暴政,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法律要对公权力进行严谨而有效地制约:“规定”民众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一种“源”与“流”的关系,而不是相反。这便是宪政精神的内核。法律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设施,在价值取向上,坚持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并重,尊重个人利益;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使国家机关与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统一,并保持总体上的平衡;在执行手段上,努力淡化行政执法的强制性和独断性,变政策操作为法律操作,变暗箱操作为透明操作。通过这些,使政府从“无限政府”转变为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有限政府”,使得公权力始终为民众服务而不得超越、背离和异化。“衡量法律与民众的亲和力可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民众参与和民意表达的广泛程度和有效程度,二是法律体现民众意志、反映民众权利的准确程度和发达程度。我们的法律不应该是某一部门就可制定出来的从上而下“管理大家”的东西。换句话说,今后的中国,再精美的法律,如果没有多少民意支持和参与的基础,人们都将无视它的存在,他们将以自己的规矩来重定秩序。欠缺亲和力的法律是欠缺生命力的。法律是一个多元利益群体博弈和妥协做出的制度安排,在参与这个游戏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官员、专家、群众都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必须让不同利益群体都能拥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应该走群众路线,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通过民主参与和程序公正,增加法律的正义性、透明度和民主感,使得法律根植于肥沃的社会现实土壤之中,n3使得法律的生命力得到更高的发挥。

法律与生活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生活化

[中图分类号]C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9―0175―0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培养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重要任务。为切实发挥课程对高职生成长成才的作用,笔者对“基础”课教学进行了探索,探析其课程教学的生活化。“基础”课教学生活化就是将教育立足于大学生的生活世界,以生活为依托,从学生的实际生活出发,关注学生的现实生活需要,让学生在生活体验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

一、教学生活化的依据

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过:没有生活做中心的教育是死教育,没有生活做中心的学校是死学校,没有生活做中心的书本是死书本。就“基础”课而言,实现教学生活化,是提高教学实效性的应然选择,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现教材向教学体系的转化

自全国高校思想政治课实施“05”方案以来,高校“基础”课采用全国统编教材,有效保证了教材的政治性、思想性和规范性。但是,教材是通用的,学生是不同层次的;教材是相对稳定的,社会是不断变化的;教材是抽象的理论概括,生活是具体的实际问题。教材的通用性和稳定性要求在实际教学中必须结合不同高校、不同专业的学生情况,结合不同时期的各种思想,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作必要的教材处理,实现教材向教学体系的转换。

(二)满足高职生对生活化知识的需求

理论只有贴近生活,才能牢牢地抓住学生的注意力。高职生动手能力强、爱表现自己和热衷组织活动,在学习上不够主动,尤其是对理论性知识不感兴趣,不好抽象的宏大叙事,好社会民生;不好意识形态话语,好生活化话语。针对这一特点,可激励学生通过小组合作学习选取案例,扮演案例中的角色,模拟生活中的情景,让学生参与到课堂中来。从生活中着手教育,避免直接传授抽象而生硬的大道理,而是将课堂教学内容与学生的实际生活联系起来,解决学生关心和困惑的问题。

(三)达致课程目标的要求

高校思想政治课“05”方案大力提倡这样的理念,思想道德源于生活,生活世界是思想道德践履的土壤。“基础”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突出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基本道德规范和法律素养为基础,立足于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为达到课程目标,必须体现德育回归生活的理念。

二、教学生活化的路径选择

(一)挖掘生活化的教学案例

结合教育教学实际,把部分真实生活引入课堂,以丰富的叙述形式,向学生展示生活中的典型故事。’

1 从生活情境中提取案例。用大学生亲身经历或有所耳闻的具有教育意义的生活事件,激起大学生的生活体验和感悟,引发思考,达到教育目的。首先,从案例选择的事件上,选择与大学生接受视阈范围接近的典型案例,尤其要联系大学生的生活实际,针对他们最困惑、最关心的问题,如大学生就业、诚信、社团活动、恋爱问题等,多加关注和疏导。其次,从案例选择的典型人物上,选择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有某些共同之处,能够引起思想、情感共鸣的人物。如讲授“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时,选择在大学生挑战杯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作榜样,以拉近案例人物与学生的距离,进而鼓励学生积极创新。

2 从社会环境中提取案例。“基础”课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需要引领学生关注世情国情民情,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首先,从国际新闻人手,包括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动向等。如在讲授“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这一知识点时,恰逢柬埔寨发生踩踏事故,致456人死亡,700余人受伤。通过对事故的语言描述和现场图片的展现,直观而震撼地告知学生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性。其次,从社会热点切入,包括国内的经济发展、政策走向、社会舆情等。如2010年备受关注的世博会和亚运会在中国举办,这既是提升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的重要爱国题材,也是教会学生认识道德文明是一个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最后,从地区特色着力。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而言,这是一所具有东莞特色的学校,学生生源70%左右来自东莞,因而,出自于对家乡的热爱、熟悉,从东莞提取的案例,往往能引起学生的注意。

3 从专业学习中提取案例。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对思想政治课不是很重视,“重专业课,轻基础课”的现象比较严重。因而,教学案例的选取要结合高职生所学专业的内容和特点,既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也能促使学生了解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如在给会计专业的学生上课时,笔者先学习有关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学生普遍关心的问题,以便在选取案例时,能有所引用。如在课堂上做了“我的大学三年目标”的调查,超过80%的学生都提到要考取“注册会计师证”,因而,在讲“理想”时,结合学生考证的需求和兴趣,引导学生认识到确立理想的重要性和实现的途径。又如,在讲解职业道德基本内容的基础上,补充了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而且选取了“2001年朱基总理三次题词不做假账”的案例,强调“不做假账”是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二)创设生活化的教学情境

所有的教学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情境中进行的,设置生动的情境,可以激发学生的主体参与性,增强其学习的兴趣和信心。

1 用语言创设情境。创设轻松、愉悦的情境,让学生由填鸭式的灌输转变为吸纳式的享受。情境的创设,语言是最实用的工具。“基础”课教材的语言表述存在价值命令的倾向,据不完全统计,教材中,“必须”共使用132处,“应该”共出现37处。这种价值命令式的语言表述,极易引起学生的反感。因而,在语言方面,可以从学生的生活世界中选择,转换语言表述。转化的着力点是意识形态表述向学术表述的转换,社会价值向个体价值指向的转换,学术表述向生活世界的转换。如上述的“必须”可改为“我要”,“应该”可改为“如果”。在叙述生活中的事例,勾画生活中的场景,描述生活中的人物时,用抑扬顿挫的语调、生动活泼的语言风格、真挚饱满的情感,能起到较好的效果。在教师声情并茂的描述中,实现良好的师生互动,让学生在情境中领会如何做人、如何做事、如何生活。

2 用多媒体呈现情境。利用多媒体计算机呈现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图片、动画、音频、视频等,把现实生活中的场景、人物呈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

有感官的刺激和直观的感受,使学生有身临其境的体会。如爱情是大学生所关心的话题,然而,对于爱情,大学生存在功利化和随意化的错误认识,厘清对问题的认识,理论讲述固然重要,但是有时候图片更能说明问题。一组“告诉你什么是真正的爱情”的图片,伴着“最浪漫的事”的曲子,悠远而深情地告诉学生一生一世的恩爱,不必富贵荣华,依然能够相伴走过共同的人生路。

3 用活动再现情境。结合教学内容和生活实际,开展多种多样、形式活泼的活动,把课程与生活世界联系起来,让学生在生活场景中学习知识。首先,组织学生深入生活场景,通过社会实践活动,获得一种感知。比如在“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这一章,笔者设计了“十年变化话家乡”的主题活动,以图片展和手抄报的形式,通过以小见大的思路,以同学们熟悉的家乡为窗口,反映社会的进步、祖国的发展。如果不是“赞美家乡”而是“歌颂祖国”,会让同学们觉得有距离感,从而导致主题抽象,缺乏吸引力。其次,组织学生通过小品的形式模拟情境,让学生扮演一个角色,获得一种感受。比如,在“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这一章,以学生的表演,模拟校园中图书馆、食堂、教室中的不文明行为,活动再现的情境为学生提供了场景,促进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智能的发展。

(三)组织生活化的教学模式

挖掘生活中的教学案例,创设生活中的教学情境,都是在为组织生活化的教学模式打好基础,做好准备。

1 问题教学法。教师有意地创设问题情境,以“问题”为线索,使教材的知识点以问题的形式呈现给学生,让学生在寻求和探索解决问题的思维活动中,探索知识、学会思考、培养技能。问题教学法的教学程序主要是“提出问题―讨论问题―解决问题”三个环节。如在讲授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时,提出三个问题:一是人为什么而活?二是人怎样对待生活?三是人活着的意义何在?组织学生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讨论,讨论的问题也即是关于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的认识。采用分组讨论的形式,让学生之间多一些互动和交流,营造小组之间的竞争氛围,这恰恰符合大学生喜欢挑战的个性,能极大地激发学生参与的热情。最后总结学生的看法,教师作必要的点评。

2 案例教学法。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的需要,挖掘贴近学生实际的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启发和帮助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程序主要是“阅读感知一分析讨论一拓展升华”三个环节。如在讲述法律常识时,由于学生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空谈法理会让学生感到枯燥无味,也难以理解。通过展示法律案例,让学生展开,再配以教师具体的讲解,学生就比较容易理解。最后,引导学生以案例为示范,举一反三,实现知识的迁移、升华。

3 角色扮演法。教师在教学中提供一个真实的情境,让学生扮演其中的人物角色,组织学生对情境进行分析。角色扮演法的教学程序主要是“情境设置一‘演员’选拔一情境表演一问题总结”四个环节。如让学生自己编写和表演道德情景剧,实现思维启迪和心灵触动的双重功效。因为编写剧本的过程是充满思考的过程,而表演剧情的过程是充满体验的过程。通过思考和体验,学生仿佛亲身经历了生活中一幕幕真实的道德场景,从而加深对遵守道德准则的重要意义的理解。通过学生角色模拟法来演绎大学生身边的故事,不仅给同学们带来了启迪,也给同学们带来了美的享受。

三、教学生活化的优化

(一)正确处理生活化与理论深度的关系

强调“基础”课教学生活化,并非是为取悦学生,活跃课堂气氛而淡薄理论知识的教学。“基础”课作为一门政治课,具有理论性,因而在教学过程中,要向大学生进行系统的理论教育,强调知识的科学性和完整性。但是,理论的讲解不能是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的思维习惯和授课模式。“基础”课更是具有极强的实践属性,因而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关注鲜活的社会现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使抽象的理论变得生动而鲜活。

(二)由静态考评转向动态考评

在教学改革的同时需要转变考评方式,由单项考试向综合性考核考评发展,由注重知识考试向注重学生平时表现的考查考评发展。期末成绩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开卷考试,主要考核学生运用“基础”课教学内容、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部分为平时成绩,主要包括课堂出勤、课堂表现、专题报告、完成作业等情况。既考核学生的理论水平,又考察学生的学习态度以及行为表现。在这种转变中,我们注重了评价手段的改革,注重了理论认知与日常行为的结合,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

理论是灰色的,只有生活才会给理论注入不竭的源泉使其生命旺盛。把“基础”课放在生活的大环境,才能使其充满生命力和活力,更好地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

[参考文献]

[1]欧阳意,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效性初探[J],教育与职业,2009,(9)

[2]王霞,《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创新性教学构想[J],教育与职业,2007,(9)

[3]陈秉公,创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魅力[J],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版),2007,(4)

法律与生活范文第4篇

政治的核心是政权,政权是一种公共权力。作为一种活动,政治是围绕政权的取得、组织、行使、更替等而展开的行动;作为一种制度,它则是以整合公共资源和建立公共秩序为宗旨的。 从公共权力存在的那天起,政治就开始伴随着人类的生活。一般而言,我们都认为,法律与政治是联系在一起的。这种观点虽然不错,但是容易导致对法律与政治关系的误解,即现代条件下的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时代。政治可能依赖法律,也可能不依赖法律;有些情况下依赖法律,有些情况则不依赖法律;有时依靠法律多一些,有时则少一些。在古代,政治行为、政治组织、政治机构、政治关系等,多数情况下与法律没有直接联系。例如君主如何取得政权、行使政权、巩固政权等,与法律都没有特别密切的关系。 同样,法律与政治的密切程度,最初也与现在不同。如果不是用今天的法律概念去剪裁古代的法律,古代的法律也许与政权没有必然的联系。通常,法律不过是法官或者类似裁判官的人处理纠纷时恰好随手一用的东西。这也就是我们很难厘清古代的法律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以及各种习惯之间的关系的原因。 古代,法律与政治虽然有交叉,但更多的是平行关系。与此相适应,古代的法律与政治对人类生活和社会的影响都是有限的。 在现代政治制度中,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一切政治组织、政治行为、政治关系、政治理想,都被纳入法律的轨道和制度的构架内。政治的基本形式转向以政党政治为基础的代议制,政党成为公众与政权之间的媒介,公众围绕政党开展政治活动,政党围绕政权进行政治斗争并执行政治决策以及实现政治理念。政治成为法律之中的政治。那些高高居于法律之上的政治人物,那些超越法律之外的政治行为,都被纳入法律的监控之下。政治的游戏规则变了,法律成为这个游戏规则中的主要规则,法律的话语权威取代了君主威权话语。法治政府或法治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导致了政治的逐步法律化。有趣的是,与此相关,政治与法律对我们的社会生活开始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首先,政治已经全方位地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主宰了我们的生活。现在,我们每个人无论是否情愿,都在事实上被卷入政治以及政治活动中,不仅仅是加入政党、参与政治选举、发表政治演说等各种典型的政治活动,我们会发现自己比以往任何时代的人们都更加关心政治。我们的日常生活是政治化的,我们从出生、入学、工作、婚嫁、养老、死亡,等等,都是在政治权力的控制之下;我们的一切愿望、行动、关系,都在政治的构架内实现;政治从中央走向地方,从城市走向农村,从政府高官走向打工仔,延伸到工厂、农村、学校和社会的每个角落。人们可以发现,利益与资源的分配越来越依赖政治与政治权力,政治从社会之上一定意义上已经衍变为社会本身。或许因为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公众很容易地就被动员到政治活动中,公众主动参与政治的热情高涨,诉求增加,渠道多元。同时,政治原则也开始进入一些以往与政治完全无关的领域和事项,例如企业员工的奖惩,也开始依据民主评议等政治性的原则加以考量。可见,政治与我们的生活联系得如此紧密,以致于离开了政治,我们的生活、学习、工作都会陷入混乱与无序中。相应 的,政府的责任和负担也前所未有地提高,政府组织空前庞大,政治成本加大,政治活动公开化、透明化。这一切当然也加剧了政治家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政府也开始成为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其次,法律也在社会生活政治化的进程中,逐渐政治化,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过往的时代,世俗的生活有世俗的法律,神圣的生活有神圣的法律;在世俗法律中,有国王的法律,也有民间的法律;有政治的法律,也有工商业的法律。各种法律各行其是,各有各的领域,大多情况下相安无事。但是,近代以来,世俗的政权取代了神圣的教会权力,国家的法律也取得了对包括神圣的法律在内的一切法律的无可置疑的胜利。法律已经成为必须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垄断了一切法律的话语权。因此,社会生活被全面国家化的同时,实际上也被全面国法化。尤为重要的是,基于国家宏观控制的需要,法律还在向许多传统的民间自治的领域进军,例如宗教事务、家族事务、个人私生活等领域。在今天的世界多数国家中,法律调整的覆盖范围和力度,都已经远远超过了最狂妄的祖先敢于想象的程度。 再次,现代政治是在现代法律的支持下全面走进社会生产与生活的,而现代法律则也是在现代政治的推动下扩展自己的领域的。在传统社会中,政治对社会的控制是通过各级政权组织进行的,依赖各级官员的政治忠诚和政治信念。在一个传 统经济与文化居于主导地位的社会,这种控制模式一定意义上还是有效的。这主要是因为传统小农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的分工和社会关系具有明显的封闭性和地域性,思想文化相对僵化保守,比较容易被控制。因此,无须庞大的政治机构,就可以实现政治意图,建立统治关系。而在现代条件下,经济生活全面开放,经济交往全球化,思想文化多元化,人类走进了一个开放的时代。人们之间的基于传统的自然属性的分工被人们相互之间的社会分工所取代。人们的交往关系社会化范围急剧扩大,人们之间基于自然属性的身份上的依赖关系被以物为媒介的分工交换关系所取代;统治关系不可能再建立在绝对的围绕个人威权的政治效忠和血缘关系的基础上,这种政治忠诚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靠的、无法检验和监督的。一个庞大的国家机器的运转必须转换统治方式,即依据建立的细致复杂的游戏规则贯彻统治意图和决策,保证各级政权及其官员能够忠实于政治领袖和政治领导人。所以,现代政治必须建立在现代法律的基础上。 在上述背景下,法律与政治形成了结盟。政治需要法律规范,法律需要政治保证;中央需要法律保证地方忠实执行政治决策和决定,地方需要法律明确体现中央意图;上级官员需要法律保证下级官员的服从,下级官员需要法律保证自己的权力和安全;政府及其官员需要法律引导和规范公众的行为,公众需要法律防止政府和官员滥用自己的权力。政治需要一种规范的形式、规范的运行、规范的组织、规范的关系,总之,它需要以法律制度的模式,对政治的各个环节、领域、任务和活动加以明晰,使中央决策不依赖个别人、个别官员的情况下,也能得到执行和实施。同时,这个规范统治关系的规则体系之所以能够得到各级政府和官员的认真对待和执行,其中必须包含一种强有力的话语体系。既然所有的人和各级政府都必须遵守法律,那么,这个法律必然需要包含必须被遵守的理由。如此一来,现代法律夹带着特定的价值观念,将政治推向一切社会领域。 政治向社会的扩张由于是以法律为基本手段的,所以,在社会生活政治化的同时,法律也根据政治的需要被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社会生活中取得了一统天下。英语中,所谓法治,也就成为法律的倾盆大雨。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等等,无不昭示法律对社会生活无所不在的关注,足以显示出当今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以往那些居于生活最中心的行为准则,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乡规民约等,已经不再具有往日那般强大的强制效力和威慑力,成为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补充力量,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凭借国家权力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人们之间的纠纷、冲突、矛盾和分歧,开始被纳入正式的国家司法与执法机构加以解决。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与政治在现代社会的密切关系,导源于现代政治一个根本特征,即韦伯说的理性化。理性化当然不是现代政治生活独有的,而是现代本身的精神特征和气质。韦伯以为,现代政治的合理性是以官僚制度和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为前提的。实际上,官僚制本身就是建立在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基础上的。形式合理性的法律说到底就是源于人类理性的规划与设计的法律,就是由国家机构通过特定程序制定的具有特定形式的规范体系。应该说,现代政治的理性化至少是由法律加以保障的。政治组织的形式和活动方式,政权机构的构成与职权职责范围,各个政权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政治权力的运行方式和行使方式,政权的取得和更替,等等,都被纳入法治的轨道。如果没有法律,这些明确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程序是无从谈起的,有关政治权力的配置以及相互约束的关系也很难建立。更何况,法律对政治的规范还大大提高了政治的透明度,从而保障了公众的政治参与权利。可见,正是由于理性的规划和设计,也正是由于大量的经过理性审视的法律术语和技术的广泛运用,政治才有了一个与现代生活一致的基本结构和活动方式,才使政治从血腥的暴力场中解脱出来,才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和平与发展的需要。当然,理性也使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有可能通过法律的平台理性地得到解决。如果说,现代社会的民主的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就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两者之间凭借理性这个充满魅力的词汇紧密地联系起来,共同推进了我们的政治文明和社会繁荣。 或许可以说,任何时候我们都不应该低估理性的作用。在我们讨论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尤其是当我们体会到法治与政治民主是我们生活中的重要价值的时候,我们当然特别需要注意理性在其中所发挥的 关键作用。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理性化固然是社会发展的合乎逻辑的产物,但是,它同时也是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条件。政治与法律的结盟,正是基于社会生活理性化这个更重要的前提。从时间上看,政治民主与法治产生的时代,恰好就是人们最初发现理性的巨大创造力的时期,也是人们为理性所取得的科学成就欢呼雀跃的时代。这个时期,世界的中心由“神”变为“人”。恩格斯说,这是一个可以创造巨人并且已经创造了巨人的时代。理性不仅给我们的政治生活和法律生活带来了根本变化,而且给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带来了根本性变化,人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有尊严。没有全社会对理性的尊重,政治化的法律和法律化的政治也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政治与法律的联盟正是这个巨大变化的组成部分,并且反过来进一步推动社会迈向更深刻的革新。认识到这个结盟背后理性发展的思想条件,或许有助于我们对政治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把握。 在现代,既然理性已经通过一系列的政治领域的创造,特别是法治,证明人类自己有能力控制自己的政治生活,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不继续高举理性的旗帜,使自己生活在更加美好、安全、有序以及人们相互之间彼此平等尊重的世界。当然,现在理性正面临着后现代思想家,其中包括一些受后现代思潮影响的法学家和政治学家的种种质疑,或许我们必须选择:一个有序的社会或者建立在卡里斯马型人物的个人魅力或威权的基础下,或者是建立在人们对外部世界包括神圣世界的敬仰或恐惧之下,或者就是以人自己的智慧和知识为基础,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呢?因此,我有一个粗浅的认识:在我们讨论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并试图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政治活动、发展政治文明之时,关注理性在当代的命运就不仅与我们的主题有关,或许能够获得意外的收获。

法律与生活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信仰;青少年;养成教育

[作者简介]闫立超,河南师范大学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河南师范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河南新乡453007

[中图分类号]DF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4-0107-03

学界关于法律信仰的讨论颇多,大多数都认同法律信仰是实现真正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是现代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建立真正法治国家的诸多条件中,建立尊法尚法的法律信仰是其中的重要条件之一;法律主体的法律信仰培育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些探讨和结论中,鲜有关注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信仰及其教育问题,更鲜有把养成教育和青少年法律信仰进行整合研究。本文是这方面的一个尝试。

一、培养青少年法律信仰的意义

法律信仰是法律主体持一种极度虔诚的态度或信念并以之指导实际行动的一种精神境界。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维护者和建设者,是民族振兴、国家繁荣昌盛的希望,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生力军和后备力量。培育青少年的法律信仰精神,对于中国法制建设,尤为重要。青少年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昭示了法治建设的根本和未来。法律信仰对法律主体包括青少年的影响不仅包括宗教般虔诚的内心信念,还包括对自身行为规范遵守法律规则的习惯养成,其影响是全面和深刻的。

1,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的理性启蒙

理性表示人的理智对世界的把握。“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法律是理性的代名词。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理性观的本质。培育合格的理性公民是各国教育目标的共性。法律信仰的教育无疑有利于培养青少年的社会意识和公民意识,使其成为有责任心和担当能力的合格公民;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有利于青少年民主意识的养成,提高青少年权利义务观念,关注政治;公平民主的法律精神有助于青少年树立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价值观。

2,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权益保护

权益是一个法学概念。权益是国家公民地位的体现,是青少年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权益的保护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一方面,青少年对法律的信仰能提高青少年的守法意识,从而保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青少年对法律的信仰能使青少年更娴熟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3,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养成良好文明的行为习惯

行为科学认为行为主体的状态决定了行为选择现象的客观必然性,其中,行为主体的心理、观念、知识、信仰等理性活动占主要地位。法律规范不仅是人们行为的理性总结,也是社会秩序的概括。秩序是法的价值之一,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活动的必要前提。任何时期或阶级的法律对秩序的维护都包含了对正常生活秩序的维护、对人类基本文明行为的维护。青少年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遵守文明行为习惯的德性养成。

4,法律信仰有助于提高青少年对社会事务的参与意识

青少年只有参与到社会中才能实现人生的价值。社会亦需要朝气蓬勃的青少年后备力量来实现持续的发展与和谐。法律是实现社会平衡的调节器,对法律的信仰本身就是对社会的参与。青少年代表着未来,应该是民主政治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表现出高度政治责任感和积极主动的精神,积极投身政治参与实践,这要求青少年必须具备较高的包括法律信仰在内的法律意识。

二、养成教育对青少年法律信仰的价值分析

青少年法律信仰对青少年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加强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而养成教育理论对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具有独特的价值。

1,对养成教育的理论分析

“养成”这一词汇涵盖了“手段―目的”或者“条件―结果”的逻辑关系。在这个逻辑关系中“养”规定着“成”,“成”是“成长”、“长成”、“构建成”,而不是“规定成”、“约束成”或者是“制造成”,前者主张只要教育对象对自我发展需要有所醒悟、领悟、觉悟,就可能自主习养而成,这种“成”的表现形式是自觉与自为的习惯。后者主张可以用纪律、规则强制教育对象而成,其表现是服从甚至是屈从。养成教育的概念在学界争论纷纭,但是这些争论中有一个共识:都包含了受教育者“行为”的转变,都认可养成教育包括受教育者文明的行为习惯的养成。

唐凯麟教授和刘铁芳博士认为:个体道德品性的养成包含着两个基本过程:一是个体道德理性的形成;一是道德理性引导下的个体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前者是后者的精神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生活外化。没有道德理性作为基础的行为习惯,就不具备真正的道德意义,个体行为不过是没有内在灵魂的“创制”,而不是个体道德精神的实践;没有个体日常道德行为习惯养成,个体道德理性终究是肤浅的。两个过程是相互交织渗透的。整体而言,个体道德理性的形成依赖于教育的启蒙,个体道德行为习惯的形成则依赖于个体生活中的养成。个体道德理性的核心实际上更多地表现为个体伦理价值选择的自觉意识与自主能力,个体道德理性启蒙教育的核心越来越多地转向价值启蒙,个体在伦理价值的自主判断、选择、内化、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成个人道德生活的自觉主体,并进一步在生活中,形成相对稳定的行为习惯,逐步实现个体完整道德德性的养成。因而,加强青少年的价值启蒙和生活养成,是当前青少年养成教育的基本内容。

2,养成教育对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的价值及借鉴

价值启蒙与生活养成是青少年道德养成教育辩证统一的两部分。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是青少年德育的组成部分,其同样也可以分成青少年法律信仰的理性启蒙和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两部分:

(1)青少年法律信仰的理性启蒙是教育者利用自身文化和法律经验上的优势,引导和辅助青少年获得对人生与社会基本法律价值判断的意识与能力,从而使现代法律成为青少年信仰的规则基础。理性启蒙意味着教育者肩负着必要的理性引导的责任,囊括着教育者主观意趣的活动,并包含教育者自身的理性预设和选择。但是,教育者的理性传输是有限的,更多地只是作为启蒙者的身份,有效地启迪、敞开青少年的理性世界,提高他们的理性判断、选择的意识和能力,使他们面对开放的现代生活能从容自主地建构个人的理性世界,成为现代法治生活的主体。

(2)“教育要通过生活才能发出力量而成为真正的教育”,同样,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也必须通过生活发出习惯的力量才能成为真正的教育,日常生活是个体品性的养成之所。遵守法律

规则生活的养成就是青少年把个人的理性启蒙与现代法治生活结合起来,在生活中验证、丰富、实践自身的理性信念,并且逐步形成稳定的生活行为习惯,形成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稳定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思考、判断、选择、行动的基本方式。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是青少年作为生活的主体自觉地实践个人的理性信仰,养成行为习惯的过程,其与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突现个人在生活中的主体性。养成教育具有长期性和渐进性,必须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二、青少年法律信仰养成教育的路径分析

当前进行的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主要是包含法律信仰教育在内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包括法制观点、法律信念和法律信仰的教育,其中以法律信仰教育最为匮乏。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途径也仅限于课堂教学中,其实效性不强。笔者尝试引入养成教育,对法律信仰教育的路径进行分析,希望能得出一些有益的启发。

1,法制教育中宣传法律精神及价值应和宣传法律知识并举

对青少年而言,课堂是法制教育的主要场所,主要课程有初中二年级开设的思想政治课、大学一年级开设的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基础课,这些课程的内容、授课方式、考核方式都仅仅体现了法律知识的宣传,却很难体现对现代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弘扬,很少侧重对青少年进行法律信仰的理性启蒙。法律信仰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一种精神和心理需求,只有使青少年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法律的信仰价值,从理性上认同现代法治的精神,才能从行为上养成遵守法律规则的习惯。

2,法律援助对青少年的法律信仰理性的启蒙

“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法律工具主义虽然应该批判,但是法律的工具价值却不容忽视。只有当人们信仰的法律能给人们带来公平和正义时,人们才会对他产生宗教般的虔诚。法治建立的过程是逐步树立法律权威、坚定公民法律信仰的过程。青少年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权利的救济也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北京、福州、兰州等地纷纷成立了“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并开通青少年维权热线电话。中华律师全国协会及其各地的分会也都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这些机构免费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及其监护人提供案件、法律咨询等服务,但实际成效却不尽如人意。法律只有给予青少年以力量,青少年才会形成法律信仰的坚强基础,社会才会形成稳定和谐的法治秩序,进而才会形成民族法治未来的一片晴空。

3,青少年参与立法的尝试

历来为立法出谋划策的是成年人,未成年人一直是立法过程的缺席者。2004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公布,并向社会包括青少年征求立法意见,这开辟了中国未成年人参与立法的先河。这一过程不但为立法提供了更为丰富的营养,为公平、正义、权威的良法提供了保障,意义更为深远的是这一过程为普通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公民对法律的认知、敬畏和信仰。上海市人大的这种做法确实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之后的2006年3月27日,广东团省委、省预防办向社会公开招聘5名未成年人,参与《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的起草小组。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作为被保护的主体青少年本身最有发言权,其体会和感言也最为真切,倾听他们的心声,提高他们的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是我们立法工作者值得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