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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具体措施

文物保护具体措施

文物保护具体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博物馆 藏品 保护措施

我国有着较多的博物馆,这些博物馆是人们提高自身文化素质与休闲娱乐的场所之一[1]。伴随着我国博物馆的不断发展,在博物馆藏品保护方面面临的情况呈多元化与复杂化的发展趋势,本文对博物馆藏品保护措施进行深入的探讨。

1 藏品概述

藏品是博物馆从社会教育与科学研究的目的出发,以自身的性质为基础,所搜集保藏的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物质文明以及人类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的见证物[2]。对于博物馆藏品来说,其不仅仅包含古旧的文物与各类标本,同时还可以包含最先进的科技成果以及先进的工农业产品。从藏品的含义来看,能否对博物馆的藏品进行有效的保护,是博物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2 博物馆藏品保护现状

从藏品本身的层面来看,由于其受到自身材质所具有的缺陷性以及历经埋葬等所产生的影响,因而较容易出现自然腐蚀等方面的损失,严重的甚至会消失,这就使得博物馆藏品的保护措施应得到足够的重视。从现有的博物馆藏品保护情况来说,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 博物馆藏品保护基础条件亟待提高

从我国现有博物馆的保护措施情况来看,由于一些博物馆在藏品保护技术方面较为落后,导致一些藏品存在着自然损坏的情况。尤其是在一些基层的博物馆藏品保护工作中,一些工作人员认为藏品入藏以后,只要不出现被盗的情况,就是藏品保护工作的全部。藏品在博物馆内,虽然从本质上减少了出现人为损害的几率,但是这些藏品由于还处于自然环境中,所以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自然环境下一些条件的影响,进而出现一定的损害,如空气污染或者虫蛀霉变等等。如青铜器类的藏品容易被有害锈侵蚀出现断裂,书画类藏品容易因为潮湿出现霉变或者虫蛀等情况。简而言之,博物馆藏品保护的基础条件对文物藏品保护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的作用[3]。

2.2 博物馆藏品保护人才队伍水平亟待提高

博物馆藏品保护工作的有效推进,离不开藏品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我国存在着专业保护人才严重不足的问题。以基层博物馆为例,一些博物馆根本就没有设置过专门从事馆内藏品保护的工作岗位,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博物馆中从事陈列、仓库保管或者文物征集的工作人员兼职藏品的保护工作。文物保护人员如果没有经过专业的藏品保护知识与实践技能的训练,就会影响到对藏品的保护,通常只会在藏品入库前做一些简单的清洁或者消毒工作,至于所做的保护措施是否会影响到藏品内部的结构或者藏品寿命也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又如有的博物馆在进行文物的修复与保护工作时,所采用的新材料与新工艺没有经过试验,也没有经过相关领域专家的鉴定。这些情况的存在,都说明博物馆藏品保护人才队伍水平亟待提高。

2.3 博物馆藏品保护体系存在问题

从我国现有博物馆藏品保护体系来看,还存在着管理制度不健全与管理工作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对于博物馆来说,文物藏品的保护工作不仅仅是细致的工作,同时还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藏品的保护体系存在问题,就容易对藏品保护工作效率产生消极的影响。以我国现有的基层博物馆为例,多数都以自身的实际情况与工作需求为基础确定了包括保管人员岗位职责、藏品入库管理等方面的藏品保护体系,但是体系在作用发挥上,往往会由于体系本身缺乏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或者由于缺乏必要规范化管理,或者由于新上岗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等等,都导致博物馆藏品保护体系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4 博物馆藏品保护需要资金的支出

博物馆藏品保护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只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才能不断的提高博物馆在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水平[4]。文物藏品的保护需要包括库房设备等多类条件的紧密结合才能实现,正是从这个层面出发,资金匮乏必然会导致对博物馆藏品保护工作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我国的文物保护法中明确的规定了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把文物保护事业的费用纳入到本级的财政预算中,国家用在文物保护方面的财政拨款应随着财政收入的提高不断增加。但是,从我国现有的情况来看,在一些基层博物馆中,保护经费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以县级博物馆为例,普遍存在着业务经费较少的问题,加之博物馆自身创收能力较差,因而使得一些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资金支持。

总之,对博物馆藏品保护措施应用产生影响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上文提到的四个不足以外,还存在着诸如藏品保护研究不足等方面的问题[5]。这就需要博物馆在藏品保护工作中需要结合自身的情况,以实际情况出发,对自身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只有这样才能针对存在的问题确定合理的保护措施,进而有效的提高藏品保护措施的应用效果。

3 博物馆藏品保护措施的应用

结合我国现有的博物馆藏品保护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博物馆藏品保护措施,这些包括措施在应用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博物馆藏品保护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性的处理。

3.1 提高藏品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

博物馆所具有的重要功能就是对文物进行保护,这就要求藏品的库房建筑以及保管设备应具有安全性、坚固性、适用性以及经济性,博物馆应不断的完善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加快对文物保护设备的更新,如加大对恒温恒湿等现代化技术在博物馆藏品保护中的应用等等。同时,博物馆还应做好藏品保护的信息化管理方面的工作。伴随着计算机等先进技术的发展,博物馆藏品保护信息化成了藏品保护措施中的必要组成要素,信息化建设的完善也是藏品管理科学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的博物馆应通过藏品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立与健全,不断的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进而有效的发挥博物馆藏品所具有的作用。

3.2 提高博物馆藏品保护人才整体素质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藏品保护方面问题的解决越来越需要现代科学与传统工艺的集合。这就要求博物馆应不断提高自身所具有的专业技术水平,而这些的关键就是要提高博物馆藏品保护人才的整体素质[6]。一方面,博物馆要结合自身现有的条件对已有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进而提高对现有藏品保护人才资源的开发力度,通过培训等方式来有效的提高现有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方面的水平,另外一方面还应加大对外来技术与外来人才的引入,有效的充实文物保护人才队伍。

3.3 优化博物馆藏品保护体系

博物馆藏品保护体系的优化,应以良好的藏品日常管理作为基础,通过规章制度的操作来实施科学管理。博物馆应根据自身的所在区域的气候条件、经费情况以及技术水平等基础确定合理的措施,进而实现藏品保护的目的。藏品保管工作人员应根据博物馆具体的实际情况,以文物为基础来确定保养计划,进而确保库房能够发挥其在藏品保护方面所具有的功能。优化博物馆藏品保护体系中,还应关注藏品的修复工作以及藏品的日常养护工作[7]。对于藏品保护工作来说,修复作为重要的方式之一,对于藏品保护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修复藏品时,应坚持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对重要藏品修复应由博物馆的领导、文物专业研究人员以及文物修复人员共同制定方案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修复工作。

3.4 采用多元化的资金解决方式

从资金解决方式看,除了要各级财政提高在资金方面的支持外,还应确保专项经费专用的实现,避免出现资金挪作他用情况的发生。同时,博物馆应借助各方社会力量,不断的提高自身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投入,在国家确定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取得社会各界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支持,在工作中广泛的争取国际组织、团体以及包括海外华人在内的个人对博物馆藏品保护工作的支持,提高“藏品保护基金”设置的几率与运作效果。除此以外,我国的博物馆还应积极的利用自身所具有的优势,通过将博物馆推向市场经济的方式,多元化的取得经济收入,进而有效的缓解自身在资金方面所面临的压力。

综上所述,博物馆藏品保护工作效率的提高,是多种藏品保护措施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同的博物馆或者相同博物馆的不同时期,应从自身藏品保护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了合理的藏品保护措施[8]。并针对实际情况的变动不断的对藏品保护措施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我国藏品保护工作的不断发展,发挥博物馆藏品应有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张越.浅议历史类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设计、宣传教育与服务问题——以西安博物院为例[J].西部学刊,2013.(7):49-51.

[2]陈崇志,传承.浅谈博物馆藏品工作——以南宁市博物馆为例[J].传承,2013.(7):120-121.

[3]李文琪.对藏品及藏品保管工作的再思考[J].中国博物馆,2013.(1):49-54.

[4]马丽双.关于文物管理工作中藏品的保护探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2):287.

[5]江郁之,梁洁颖.美术馆藏品管理与保护的规范化建设[J].美术,2013.(3):119-121.

[6]谢军.浅谈民族博物馆文物的征集、入藏及保护[J].民族教育研究,2012.(3):124-127.

文物保护具体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林虑山 风景资源 可持续发展 保护

一、林虑山风景区资源现状

林虑山属于太行断块的东侧边缘,由于受地壳构造运动的影响,区内以断裂切割的块状构造为特征,断层发育升降不均,峰峦叠障,沟壑纵横,总的趋势为西北高,向东南逐渐倾斜。风景区地处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山地地区,土壤类型主要包括少砾质薄层灰岩粗骨棕壤和砂砾质薄层砂岩粗骨棕壤两种土属。地形地貌变化丰富,营造了良好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具备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的立地条件。风景区范围内林木共有75科,450种,其中乔木410科,灌木40种。常见林木是温带阔叶落叶林种,少数为针叶常绿树种。全区林业用地60.49万亩,占总面积的77.71%。其中有林地面积18.69万亩,疏林地0.71万亩,灌木林地2.28万亩,未成林地0.94万亩,苗圃0.11万亩,共计林地22.73万亩。另有散生树木1961746棵。树木覆盖率达35.34%。

风景区也是暖温带大陆区域较有代表性的野生动物栖息地。风景区内兽类有:狼、狐狸、獾、黄鼠狼、鼠、松鼠、野兔、狍子、刺猬等,鸟类有:石鸡、灰喜鹊、麻雀、鹌鹑、岩鸽、斑鸠、燕、黄鹫、雕、猫头鹰、啄木鸟、布谷鸟、乌鸦等。昆虫类有:草蛉、赤眼蜂、金小蜂等,其他动物还有蛇、蝙蝠、壁虎等。

红旗渠以浊漳河为源,渠首在山西省平顺县石城镇。

二、林虑山风景资源保护的必要性

风景资源是构成风景名胜区的基本条件,所包含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是无法替代和再生的,因此,保护风景资源是风景名胜区管理的首要任务。林虑山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悠久,自然风光独特,景观资源类型多样,集雄伟的风景地貌和壮美的“人工天河”红旗渠于一体,其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均较丰富,体现了很高的旅游价值,其中包括科学价值(南太行山脉的地貌特点、多样性的生物资源)、教育价值(红旗渠精神、扁担精神)、美学价值(静态之美、色彩之美、动态之美)、历史文化价值等。如果不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用掠夺的方式去过度地利用经过漫长岁月发展而成的风景资源、自然风光连同其悠久的历史文化,将会因为人为的破坏而丧失殆尽,风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将成为空谈。

三、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问题

林虑山对风景资源的保护一直都很重视,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林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地方一级的“管委会”,不仅对风景资源的认识有一

定的局限性,而且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因过多地考虑经济利益,而忽视其生态效益和

社会效益。例如不加限制地大搞开发建设,致使风景区出现城市化现象,而且由于游人数量

大大超过了风景区的容量,造成风景区大气、水质、土壤等自然资源的污染,使风景资源合理的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2.旅游开发不够重视对生态系统的保护

在风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很多人认为是“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合理组织游

人活动,妥善处理景区的各种矛盾,统筹安排各项措施,为人们提供自然、优美、清新的旅游胜境”。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风景资源的保护主要强调对景点的保护,而对整个区域中的生态系统方面的保护重视不够。

3.部分设施建设对核心景区资源与环境造成破坏与威胁

林虑山核心景区的景观资源各具特色,以太行峡谷自然景观和红旗渠人文景观为典型代表。目前部分景点和景区开发已经开发建设,促进了风景区旅游事业的发展;同时部分设施对景区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如大峡谷内乱搭乱建的庙宇和农村住宅。

4.自然资源保护中忽略了风景美

保护中没有考虑到风景美这一因素,比如对风景美学质量高的资源是否要保护,这里就未涉及到。因此,在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的过程中,只是一味地强调保护生态,对其中吸引人们观光旅游的美的因素却忽略掉了。

四、保护的具体对策与措施

林虑山风景区资源具有科学、教育、美学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此不同的对象要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根据林虑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特点确定资源保护的对策与具体措施如下:

1.分区保护的对策与措施

(1)分区保护的目的:第一,明确规定每一个区域的保护措施和开发利用强度,统筹协调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第二,使各分区用地便于管理和规划的分期实施,增加规划可操作性;第三,根据不同分区的资源敏感性和适应性特征,进行实施建设、人类活动和土地利用控制与管理。

(2)分区保护的内容:按照林虑山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程度,将整个风景区的保护可划分为风景游览区、史迹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风景恢复区、发展控制区、保护地带等五个分区(见右图:图片来源,自绘),其中保护地带位于风景区范围之外。

(3)分区保护中设施控制与管理:风景区内因生产、生活及旅游要求,需要进行必要的设施建设,根据情况,可分为道路交通、餐饮、住宿、宣讲咨询、购物、卫生保健、管理设施、游览设施、基础设施及其他设施等十种类型,具体措施如下表:

(4)分区中的人类活动控制与管理:

风景区内的居民和游客的日常生活及旅游游赏活动会对风景区内自然及人文资源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要对居民及游客在风景区内的活动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风景区内的人类活动控制内容主要包括旅游活动、经济社会活动、科研活动、管理活动等四个方面,根据风景区的六大保护类别确定人类活动的控制与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2.分类保护的对策与措施

为了更好的保护风景资源,根据资源的不同类型,选择重要或特殊的进行分类保护,以使保护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根据林虑山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特点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古树名木保护

古树名木是风景区林木之秀的精华,是价值较高的自然资源,对古树名木的保护非常重要,具体保护措施为:

①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要求加强珍稀植物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加强宣传,让群众懂得珍稀树种的意义,使保护珍稀树种成为自觉行动。

②建立完善的古树名木档案,登记位置、树龄、立地条件,并且配有照片,进行定期观测检查,更新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

③所有古树名木都需挂牌保护,设置避雷设施,确定保护范围。游路两侧及游览景点内的古树名木应设防护栏,严禁游人攀爬、划刻、折采、砍伐。

④加强古树名木周边的小环境治理,加强养护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生长条件。对于衰老的古树名木,应在专家指导下进行古树复壮。

(2)水域保护

①加强对红旗渠的保护和管理。提高红旗渠周边的绿化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定期对红旗渠中的乱石、淤沙进行清理。

②加强对山区小流域的综合治理,加强水源涵养林的建设,禁止无序截留、引水,以保持河流水质的清洁和长期稳定的水景景观。

③加强对水域污染源的治理和监管。按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对新增旅游服务基地的污水排放进行审批,严格控制和减少各类污水的直接排放。

④加强风景区内的农田、果园及其它林地内对化肥、农药使用的管理,以防污染水域。

⑤风景区内新建山塘、水库、引水渠等水利设施必须经过专家论证,避免对水景景观及下游水系产生不利影响。

(3)生物多样性保护

①严格保护风景区仅存的天然次生林植物群落和特有的珍稀物种。在开展植树造林的同时,保护和使用乡土树种,保持原有的灌木丛,尽快恢复本底山林的植被群落面貌。

②严禁捕杀、贩卖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扩大阔叶林和浆果类植物的种植面积,为鸟类生息繁衍创造条件。可利用添制人工巢箱等方式,对自然环境中的鸟类进行保护。

③加强科学研究与监测,制定合理的动物保护区域与迁徙活动的廊道,并相应合理制定限时、限期的游览线路。

④加强宣传。在有关地段设立警示牌,向游客介绍林虑山各类物种的生活习性和濒危程度,传授观察和欣赏该动物的方法和技巧,引导游客主动保护在该处活动的动物。

3.核心景区的保护

核心景区是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林虑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具体范围包括红旗渠保护区和太行大峡谷保护区(见右图:图片来源,自绘)。针对核心景区的特点,其保护重点应是红旗渠人文胜迹、大峡谷山体地貌和植被。红旗渠的保护不仅限于对现存红旗渠本身的保护,还应保护其整体的环境风貌与精神氛围;山体地貌保护不仅限于对现存景观较好的山、岩、洞、壑的保护,同时还应对因开山采矿而破坏的山体进行适当的处理、修复和绿化屏挡;对植被的保护不仅限于对生长较好的古树名木和现有的山林的保护,还应进行科学教育,使其向风景林的方向发展,提高景观与生态价值。其保护具体措施如下:

(1)核心景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严格限制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严禁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重要景点周围建设宾馆、度假村、房地产开发等各种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

(2)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手续不全的不得阻止实施。

(3)对核心景区内不符合规划、未经批准以及与核心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各项建筑物、构筑物,都应当提出搬迁、拆除或改做他用的的处理方案。

五、结语

以上是在对林虑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之上,根据林虑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自身特点以及对资源保护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以自己的观点明确分析了林虑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的具体措施,希望对林虑山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以确保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金路:风景名胜区中的几个关系[J].中国园林。2002,19(2):23--25。

[2][美]J.o.西蒙兹:大地景观一环境规划指南[M].程里饶译.北京:中国建工出版社.1990

文物保护具体措施范文第3篇

    1确立环境保护目标,建立环境保护体系

    水利工程同其他工程施工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在施工过程中要确立环境保护目标,建立环境保护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施工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尽量维持施工区域外的植物、树木原状,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造成边坡冲刷和水土流失。积极开展尘、毒、噪音治理,合理排放废碴、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活动给周围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环境保护目标确立后,必须建立良好的环保体系。首先是确立岗位责任制,建立环保体系流程,责任到位,分工明确,措施得力。岗位责任和体系流程:实行逐层落实,一级抓一级。具体分工和责任:由项目工程部经理,各项目副经理、职能部¨领导组成环境保护体系领导小组。具体分工和措施: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环保措施和分项工程的环保方案,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污染环境的技术问题。质量安全部门监督施工全过程的环保工作,纠正不符合规定行为,检查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其它各部门按其责任范围,分别负责组织对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培训和考核,保证进场施工人员的文明和技术素质,严格执行有毒有害气体、危险物品的管理和领用制度,负责各种施工材料的节约和回收等。

    2制定详细环保计划,确定部门保护责任

    工程开工前,项目部要根据工程设计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根据具体的施工计划制定出与工程同步的防止施工环境污染的措施即(健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部门审批后认真落实,作好施工区和生活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卡啵坏。工程开工后,质量安全部门按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定期对本单位施工的环境及环境参数进行监测,积极配合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区和生活营地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环境监督监测,确保施工环境不被污染。

    3注重环保实施环节,确保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过程巾根据制定的环保计划,注重实施的每一环节,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3.1周边环境保护措施。

    首先是防止扰民与污染。施工作业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扰民,在居民生活密集的地方施工要考虑减少夜间施工、大声喧哗等问题,以防止公害的产生。其次是保护空气质量。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尽量采用凿裂法施工;特殊隋况采用凿裂法适当辅以钻爆法施工或湿法作业,将工作面适当加水,减少粉尘,降低产尘率。混凝土拌和楼正确安装使用除尘器,使用时运转正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三是注重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泄漏措施和机械车辆使用过程的管理。在物料包括水泥、粉煤灰运输装卸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密封状态,所有出口配置袋式过滤器,定期对其密封陛能进行检查和维修。四是加强机械车辆维修和保养,使用优质燃料,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五是不在施工区内焚烧会产生有毒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因工作需要时,报请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防治措施,方可实施。

    3.2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首先要尽量避免在工地内造成不必要的生态环境破坏或砍伐树木,严禁在工地以外砍伐树木。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对全体员工加强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宣传教育,注意保护动植物资源,尽量减轻对现有生态环境的破坏,创造—个新的良性循环的生态环境。三是在施工场地内外发现正在使用的鸟巢或动物巢穴及受保护动物,妥善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四是施工现场内有特殊意义的树木和野生动物生活,设置必要的围栏并加以保护。五是在工程完工后,按要求拆除有必要保留的设施外的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的施工废弃物,完成环境恢复。

    3.3现场水质保护措施。

    首先是砂石料加工系统生产废水的处理。生产废水经沉砂池沉淀,去除粗颗粒物后,再进入反应池及沉淀池,实现废水回用零排放。其次是混凝土拌和楼生产废水处理。集中后经沉淀池二级沉淀,充分处理后回收循环使用,沉淀的泥浆定期清理送到渣场。三是机修含油废水处理。机修废水一律不直接排入水体,集中后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出水中的矿物油浓度符合排放标准并对处理后的废水进行综合利用。四是施工场地给排水处理。施工前制定舡措施,做到有组织的排水。包括修建给排水沟、沉沙池,减少泥砂和废渣进人江河。施工机械、车辆定时集中清洗的水经集水池沉淀处理后再向外排放。五是生产、生活污水处理。对生产污水按要求设置水沟塞、挡板、沉砂池等净化设施,每月对排放的污水监测一次,发现排放污水超标,立即采取必要治理措施进行纠正处理。

    3.4现场水土保持保护措施

    按设计和合同要求合理利用土地。一是施工活动中采取设置给排水沟和完善排水系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防止破坏植被和其它环境资源。不因堆料、运输或临时建筑而占用合同规定以外的土地,施工完成后,恢复原来地表面貌或覆土。=是合理砍伐树术,清除地表余土或其它地物,不破坏草灌等植被;三是进行土石方明挖和临时道路施工时,根据地形、地质条件采取工程或生物防护措施,防止边坡失稳、滑坡、坍塌或水土流失;四是敝好弃渣场的治理措施,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碴,防止任意倒放弃渣阻碍河、沟等水道,降低水道的行洪能力。

    3.5现场噪声环境控制措施

    噪音是人类生活的一大杀手,也是影响周围居民与施工部门关系的一大问题。因此必须严格选用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施工机具,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合理安排车辆运输时间,限制车速,禁鸣高音喇叭,合理布置混凝土及砂浆搅拌机等机械的位置,尽量远离居民区,建立隔声屏障或隔声间,以降低施工噪声;对振动大的设备使用减振机座,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以降低声源噪声。对工程施工中需要使用的运输车辆以及打桩机、混凝土振捣棒等施工机械提前进行噪声监测,对噪声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械,进行修理或调换。

    3.6现场固体废物处理措施

    施工弃渣和生活垃圾是影响施工环境的一大因素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施工环境。因此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依据,按设计和合同文件要求将弃渣和生活垃圾送至指定弃渣场。首先是做好弃渣场的综合治理。采取工程保护措施,避免渣场边坡失稳和弃渣流失。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堆渣前进行表土剥离,并将剥离表土合理堆存,防止任意倒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泄洪能力以及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二是舡后期对渣场坡面和顶面进行整治。使场地平顺,利于复耕或覆土绿化。三是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在施工区和生活营地设置足够数量的l缶时垃圾贮存设施,防止垃圾流失,定期将垃圾送至指定垃圾场,按要求进行覆土填埋。四是遇有含铅、铬、砷、汞、氰、硫、铜、病原体等有害成份的废渣,经报请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在环保人员指导下进行处理。

文物保护具体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技术措施 作品 专利权 市场管理

自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日内瓦会议签署了两个新版权条约要求各国对有效的技术措施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之后 。[1]一些主要的缔约国相继制定了关于技术措施保护的立法条款,国内许多学者对技术措施的保护问题也做了很多研究,有的学者从权利的角度探讨技术措施权,[1]有的学者从权利限制的角度论述技术措施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2]还有的学者评述国外技术措施立法,进行比较研究。[3]这些研究成果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技术措施立法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但是笔者发现,各国的立法和学者的研究都是沿着版权保护的思路发展的。技术措施是否是版权派生的权利?为什么要纳入到版权保护的范畴?这种立法的思路是否科学?技术措施的性质是什么?法律对其如何定位?这些问题与技术措施的立法密切相关,而各国现有技术措施立法模式也不甚相同,保护程度宽严不一,理论争议颇多。笔者力图以技术措施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为切入点,结合已有的技术措施立法,对其进行探讨,以期引起有关学者的关注,并对我国技术措施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说,认识和分析一个法学概念必须从性质入手,只有清楚认识研究对象的性质,才能准确地进行制度分析和研究。对于技术措施的研究也必须首先从性质入手,深入分析技术措施本身的内涵,这是建立科学制度的基础。

在技术措施性质问题上,学术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1. 总体认为技术措施是一项民事权利,只是在具体定性上有所不同。李扬先生明确提出技术措施权的说法,认为技术措施实质是借用有形财产权的方法来保护无形财产,是一种特别的权利保护。[4]有的认为技术措施属于版权中的经济权利,[5]还有的认为技术措施是一种类似于数据库的特殊权利。[6]

2. 认为现有国际条约和相关国内立法所禁止的行为仅仅是破坏技术措施和作品的结合方式或者技术措施对作品的作用方式,而并非对技术措施本身的保护。因此,技术措施应该是一种禁止权,这种权利与著作权有着密切的关系,但绝对不应当属于著作权中的一项权利,除非技术措施本身就是软件作品。[7]

就笔者看来上述说法都不尽合理,难以经受严格逻辑推理的考证。以下从技术措施的概念入手,展开分析其法律性质。

由于技术措施的定义方式繁多,笔者酌选几个典型定义分析。德国著作权法第95a条(2)规定,本法规定的技术措施是指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为了确保本法所保护的作品以及其他客体为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设置障碍或者作出限制的技术、设施以及相关的部件。[8]郭禾先生的定义:著作权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为防止其作品被他人非法利用,而在作品的载体上采取的以技术手段为内容的防范措施。[9]李扬先生认为,技术措施指的是版权人或相关权人为了防止他人非经授权接触或使用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而采取的技术上的手段和方法。[10]梁志文先生认为,技术措施是指在正常运行中,版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防范或阻止未经授权接触或使用受保护作品的设备、产品或组件。[11]

上述几个定义都是从版权人的角度考虑,区别在于概念外延上的细微差别。不论从语言上如何概括,技术措施的内容应该是技术措施的设计思想、构思和流程、工序,其表现形式为有形的物质实体(比如,装置、部件)或者无形的技术。下面以技术措施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为两条主线,分析技术措施的性质和保护方式。

1. 技术措施的物权法分析:以有形的物质技术措施为对象

对于以装置、部件等为表现形式的有形的物质技术措施来说,可以沿着物权保护的路子来考虑。 有形的物质技术设备和措施,是物权法所规制的物,其保护方式应当遵循物权法的规定。技术措施使用人享有所有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扰物权行使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能脱离物质实体而存在,否者就失去了物权存在的基础。具体到有形的技术措施来说,用户不得不正当地干涉技术措施的行使,这是物权物质性的要求。因此,处于此物质实体层次的技术设备,应该和一般的物质设备在法律保护上没有什么区别,具体说来就是,用户不能针对这种设备从事破坏、移除行为,这种移除是指把设备保护的对象和设备相分离的行为,比如:盗贼把住户的门锁和门相分离行为破坏了门锁的功能性,是一种非法行为。同理,用户把技术设备和保护的对象相分离也是一种非法行为。但是如果用户合法取得了包含有形技术措施的产品后,对产品及包含的技术措施可以任意处分,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破解技术措施行为。破解之后随着产品的再转让,会导致技术的公开,而技术措施的原使用人没有权利控制。这是物质流通的性质所决定的。如果技术措施受知识产权的保护那另当别论。

笔者进一步假定这种有形的技术设备是专利产品,分析法律对其应当如何保护。

首先该技术设备应该满足专利性的要求,即具有新颖性、技术性、实用性。在新颖性的判断上,其技术要素应该是未曾发表过的,国内未曾公开使用过的。而大部分这种加密的技术措施往往是业内通用的,不能为少数几家所垄断,但是也不排除少数技术设备具有开拓性,这部分技术设备可以取得专利权保护。

作为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在专利保护期内他人不得采用相同或者类似的技术生产同样或者类似的设备。但是,专利申请的时候必须公开该技术的要素,使该领域内的一般水平的技术人员可以实现此技术。

作为技术设备的发明者往往希望通过此技术的使用排除其他竞争者的使用,更希望避免用户和捣乱者(通常指以破解和破坏他人技术措施为乐的黑客)的非法复制、未经许可的使用和访问。而专利申请时的技术要素公开反而促进了破解和解密,从而增加非法复制、使用和访问的容易性,这恰恰与技术设备发明者的初衷向背。由此可见,对物质性的技术设备给予专利保护并没有减少和杜绝非法复制、未经许可的使用和访问行为。

综上,可以认为对于物质性的技术措施设备,物权法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是有限的,需要遵循首次销售原则 ,[2]而且申请产品专利并不能达到技术措施控制版权的目的。

2. 技术措施的版权法分析:以无形的技术措施为对象

无形的技术方式是一种非物质性的技术,不通过一定的有形物质来体现,而是一种设计思想、构思、流程和工序,通过对其的展示、表达,可以为人们所感知。比如:网络空间中访问密码的使用,序列号的控制等。根据现有的法律,无形的思想表达可以是版权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作品;可以是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或者其他人身权利受到保护;也可以是一种商业信息,受商业秘密的保护,或者公开作为公共使用的信息资源,对全社会开放,法律不提供私权保护。因此,技术措施这种无形的思想表达要么作为作品,要么作为商业秘密,要么是公共信息,对所有人公开,自由使用。下面分别阐述这几种情况。

首先作为版权客体--作品进行分析。依照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作品的一个种类。数字化和网络化环境中,采用的技术措施绝大多数也是思想的数字化表达,因此技术措施可能作为一般作品而存在,也可能以计算机软件的形式体现出来。对不同的表达形式应当采用不同的保护思路。

先探讨第一个思路:把技术措施作为传统的版权作品进行保护。

构成版权法上的作品,应满足三要件:独创性、可复制性、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性 。[3]如果技术措施可以作为一般作品受到保护,其首先必须是作品,满足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独创性要求,技术措施应当是自己独立创作的,而不是完全沿袭别人的;可复制性要求这种技术措施必须表达出来,附着于一定的载体上,作为技术措施可以存贮于硬盘空间和服务器空间中,当用户访问或者读取的时候,复制到用户的内存或者存储介质上,因此其可以满足可复制性的要求;至于思想和表达的二分性对于技术措施来讲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技术措施的表达是多样的,作为技术措施的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的,就以"软件狗"为例,针对不同的保护对象它可以有多种编辑和实现的方式。因此,我们可以初步假定技术措施可以作为版权保护的客体--作品而寻求版权的保护。

但是,技术措施主要通过实现其功能,来控制受保护对象的复制、使用和访问行为。可以说功能性是技术措施追求的唯一目的。版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更不保护其表达体现出来的功能性。这种功能性对于所有人都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技术措施,使用的方式包括控制、破解、规避等,而这些使用恰恰是技术措施所要控制的行为,因此把技术措施作为一般作品保护对于技术措施的制作者或者使用者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对这个问题,郭禾教授也作了类似的论述。他认为,在技术措施的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单纯的针对技术措施本身规避、破坏;另一种则是针对受技术措施保护的作品的侵权行为。在第一种情况下,破环技术措施的人就没有接触和使用作品,当然谈不上版权侵权,第二种情况下,可以作为侵犯版权的准备行为或者部分侵犯版权行为,对此,我国是按照共同侵权处理的,但是这种情况下又很难有共同的故意。如果技术措施本身构成了作品,倒可以称为版权侵权,但是这只是针对技术措施作品的,而不是针对技术措施保护的作品的。因此,技术措施不属于版权范畴。[12]

技术措施版权保护的法理不能按照有些学者所论述的那样,抛开版权法理抽象地或者表面地分析适合版权保护的条件,譬如,非独立性、有效性、合法性等技术措施法律保护要件,都应该在解决了是否可以版权保护问题的前提下,再予以考虑。[13]

由以上论述,笔者可以认为,一般作品保护的路子对技术措施不适用。

再看另一条思路--把技术措施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

技术措施也是通过计算机语言编辑的作品,按照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界定,这种技术措施可以是计算机软件。因此,根据计算机软件版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剖析技术措施应当具有的权利内容。

按照我国现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按照版权的形式给予保护的。软件版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等八项权利内容 。[4]这些权利内容是著作权在计算机软件领域内权利的具体体现,其中复制权处于核心地位。如果把技术措施归为软件,那么其具有的权利内容应当与一般软件的权利内容相同,即以复制权为核心,包含发行、传播等权利。不论具体到什么权利,都脱离不了版权的属性。而这种重在保护复制权的软件权利,对于技术措施来说虽然可以阻止单纯破坏和复制技术措施的行为,但是不能阻止被破坏之后接触和复制作品的行为,因为技术措施的版权不同于作品的版权。因此,把技术措施界定为作品的意义也就不大,因为技术措施的目的是控制保护对象,而不是重在发行、出售技术措施。当然以制作、出售技术措施为目的另当别论。

退一步讲,就算把技术措施作为软件保护,对于技术措施的实施者是有利的。但是,通过一个软件去保护另一个软件的版权也没有办法实施。因为这两个软件都具有相对独立的版权,都具有相同的权利内容,受到相同的权利限制,也就是说地位相同的两个版权之间不可能互相保护,这如同地位相同的两个自然人之间不能互相保护一样,比如: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监护人才能保护被监护人;人和被人之间的地位不相同,才能发生;等等。如此推论,只有把技术措施和被保护的对象之间合成为一个作品才能达到保护的目的。两者之间合成之后,就成为一个独立的具有技术保护措施的软件或者数字化作品,现实中计算机软件通常可以这样实现。但是,对于一般的数字化作品、录音录像、影视作品等却不能和技术措施结合成一个作品。如果不顾及这一客观现实,把技术措施定性为软件作品,那可能造成不同作品不同对待的状况。况且软件版权保护的弊端让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纷纷不同程度转向了软件专利保护的路子。[14]版权只保护技术措施的表达,不扩大到思想、程序、方法的原理决定了给与技术措施版权保护恐怕意义也不大。

总之,走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路子仍然不通,法律不能把技术措施定位为软件。

排除技术措施作为作品保护的途径,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也不可行。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作为技术措施,使用过程中面向用户,杜绝不了用户采用反向工程加以破解,自然没有办法保密技术要素和技术秘密,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也不是有效的方式。

3. 技术措施的专利法分析

纵观世界知识产权,授予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权已是发展趋势。[15]笔者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技术措施这种软件是否可以寻求专利的保护。

我国没有关于软件专利的立法和相关的规范,只能借鉴国外软件专利的情况,讨论技术措施作为软件可否获得专利保护?如果可行,保护范围如何界定?能否达到控制和管理保护对象的目的?

按照美国《与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审查指南》,一项同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发明只要是某个专业领域的实际应用,就属于可专利的主题,可以授予产品或者方法专利。[16]

日本2002年修改的《发明专利法》规定,计算机程序不论存储在固定介质,还是无形的网络空间上,都可以获得专利的保护,因此未经授权从网络下载受专利保护的软件是侵权行为。[17]根据这些相关立法,技术措施软件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关于专利三性的判断,首先对于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从整体上来说,如果其解决手段利用了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并且借助计算机硬件实现了技术效果的计算机软件,则属于具有专利法所要求的技术方案或者具备技术性,属于可专利的范畴。[18]

按照欧盟《计算机实施发明的专利保护指令》,计算机软件发明必须做出技术贡献。判断这种技术贡献的时候,应当将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作为一个整体,其中可以包括技术的与非技术的特征,以此与现有技术比较两者的差别 。[5]

按照上述有关计算机软件专利性的规定,只要具有技术贡献,满足传统专利三性的要求,就可以取得专利权。在前面的分析中,笔者假定技术措施可以作为软件受到版权保护,对此,技术措施如果达到了专利三性的要求,做出了技术贡献就可以作为专利权客体,申请专利的保护。授权的权利范围应该与传统专利权范围等同。这种排他性权利包括:制造、进口、销售、许诺销售等,但是科研试验使用和临时过境使用不视为侵权。也就是说除科研、试验外,未经许可不得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技术措施专利。在这一点上,郭禾教授也认为,技术措施作为一种方案除了作为技术秘密享有事实上的保护外,要想获得法定权利只有申请专利这一种途径。[19]

但是技术措施的目的重在保护作品、数据库,限制他人的使用、复制和访问,而不仅仅保护技术措施本身,并且技术措施专利保护的范围只能是阻止他人破环、破解,并没有排除他人的绕过、避开、和反向工程使用。再则,专利申请的时候,申请人必须公布技术措施的技术要素,以便该领域内的一般水平的技术人员可以实施,这样侵权用户可以很容易的破解和绕过技术措施,而进行非法复制、访问。这与保护技术措施的主要目的,与技术措施制作人的期望都背道而驰。正是因为现有的法律不能很好的减少和杜绝版权侵权,版权人才转而寻求技术措施的保护,而立法反过来又把技术措施推向知识产权法领域,姑且不说法理上是否合适,至少可以认定,这种循环立法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综上所述,专利保护的方式也不能妥善解决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问题。仅有的好处是一定程度上减少和抑制针对技术措施本身的复制、模仿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技术措施的专利亦不能阻止他人制作专门的破解程序和软件。因为破解程序是一个新的程序,技术措施专利不能排除别的程序的制作和使用。是否可以基于诚实道德的原则,调解专利和反专利的关系,还需深入的探讨。

由以上分析可知,技术措施的定性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至今学界还争议颇多。笔者认为,技术措施无非是技术措施使用人控制和管理保护对象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采用无非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复制、访问、使用自己的数据库、享有版权的作品、享有版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这种技术方案,除了以物质方式体现的技术措施,可以按照物权处理其包含的权利外(但是这种权利是其物质性体现出来的,不是其技术性体现出来的),很难说本身是一种权利。这种技术措施不过是使用人对自身权利的一种救济,把其武断地界定为一种权利是丝毫没有道理的,而且延及到禁止合理使用,更显得荒谬。

按照民法理论,自立救济的方式包含三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技术措施则可看作是对非法使用者的一种正当防卫。[20]但是这种正当防卫应当是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如果对作品保护,应当是对自身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许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保护,而不能对处于公共领域的信息正当防卫。借鉴正当防卫的理论,技术措施的防卫应该是事后防卫,而不能主动进攻,KV300那样的防卫就超越了正当防卫的层次。[21]但是这种防卫只是一种自立救济的方式,如果没有相关法律的保障,收效甚微,达不到保护的目的。为了对技术措施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种保护在性质上和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应当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是一种基于行政管理的行政救济,是国家对著作权流通市场的一种管理行为,是对自立救济的一种行政确认,而不是技术措施的使用人享有的一种权利。这与反不正当竞争不是竞争者享有的权利一样,而是国家对扰乱市场行为的管制,是管理市场的一种行政职权。国家基于市场的管理职权,可以对破解、规避和破坏他人技术措施的商业行为加以制止、处罚,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反技术措施的设备、方法和程序。给技术措施使用人造成损失的,技术措施使用人可以单独提出赔偿,也可以以行政处罚为依据,要求责任人赔偿。

但是,这种行政管理行为也是有限度的(正如市场经营者不能凭借对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处而垄断市场一样),这种限制应当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合理使用的限制,技术措施的使用不应当影响到传统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景。另一个是滥用技术措施的限制,比如:技术措施使用者通过技术措施的规定限制其他生产者进入相关市场和对相关信息的使用。美国审理的Skylink和Static案件就是滥用技术措施的典型案例。[22]法律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是为了防止未经许可阅读、欣赏作品或者使用计算机软件,进而阻止侵犯版权的行为,以保证版权人能从数字化作品的许可中获得经济利益回报,保证其版权不受侵犯,而不是让其阻止其他主体的竞争和公共信息的获得。技术措施的立法不能偏失,不能使技术措施关系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应把技术措施定性为版权、专利权或者商业秘密权等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1条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从这个规范的层面上来讲,立法制止的仅仅是破坏技术措施和作品的结合方式或者技术措施对作品的作用方式的行为,并非保护技术措施本身。也就是说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不能泛化。仅仅是技术措施而未与作品相结合,充其量也只能和一般技术一样同等对待。德国的著作权法既是如此对待。

总之,技术措施不过是使用人用来防卫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访问、复制其管理、控制对象的一种自力救济措施,并不是使用人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基于当前技术措施使用的广泛性和盗版的严重性,可以制定专门的技术措施行政管理法案或者专门条款,用来规制针对技术措施的破坏、规避行为,规范著作权流通市场,促进文化繁荣和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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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IPO Copyright Treaty(WCT)和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WPPT)有关两个条约的中文译文可以参见 郑成思(主编). 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C].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 这里借助知识产权法中的首次销售原则,来指产品销售后技术措施产品人丧失队产品的控制能力。

[3] 笔者借鉴了美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定,此要件对于判断思想表达是否构成作品,比较全面和准确。可以参见李明德. 美国知识产权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 软件的具体权利内容可以查阅2002年1月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5] 欧盟《计算机实施发明的专利保护指令》第4条界定了软件专利三性的判断标准。

参考文献:

[1][4] 李 扬. 试论技术措施权[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3):106.

[2] 黄贤福. 网络著作权技术措施保护中的利益平衡[J]. 电子知识产权,2002,(8):37.

[3] 王 迁. 对技术措施立法保护的比较研究[J]. 知识产权,2003,(2):3.

[5] 梁志文. 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N]. 人民法院报,2002-6-23(3).

[6] 金 玲. 反规避技术措施立法研究[A]. 唐广良(主编). 知识产权研究[C].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7][9][12][19] 郭 禾. 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法律属性辨析[A]. 沈仁干(主编). 数字技术与著作权--观念、规范与实例[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5~60.

[8] [德]M·雷炳德. 著作权法[M]. 张恩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745.

[10] 李 扬. 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98.

[11] 梁志文. 技术措施界定的比较与评价[J]. 知识产权,2003,(2):14.

[13] 胡启明. 论我国技术措施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J]. 湖南社会科学,2004,(2):157~159.

[14][17][18] 符 道. 计算机软件专利政策新发展及其思考[A]. 唐广良(主编). 知识产权研究[C].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26~56.

[15] 符 道. 计算机软件专利之利益考量[J]. 电子知识产权,2003,(7):40.

[16] Examination Guidelines for Computer-Related Inventions[DB/OL], ,2005-03-23.

[20] 周 明. 软件产品的正当防卫--从KV300L++事件说起[J]. 中国律师,1998,(4):44.

[21] 寿 步. 技术保护界限何在--从KV300软件逻辑炸弹案说起[EB/OL]. .cn/it/e/2001-12-23/97046.shtml,2005-03-26.

[22] 王 迁. 滥用"技术措施"的法律对策--评美国Skylink案及Static案[J]. 电子知识产权,2005,(1):45..

On the Property of Technological Measures

文物保护具体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文物古树;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7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文物及古树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也是中华民族文化传承的载体,对于研究历史上各个朝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国家、民族的高度来讲,保护好文物及古树可以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人们的爱国热情。对文物的研究、学习、参观就是一堂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课。即可增进历史文化知识,又可陶冶情操,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1 工程概况

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一期改扩建工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213~215号,一期新建部分包括一期新建图书馆及一期新建地下停车库。

一期新建地下停车库(A)基坑工程南面紧挨文明路,东面为越秀中路,西面为德政路,北面为中山图书馆、一大会址及博物馆 。基坑面积约为11,396,周长约为542m,基坑开挖深度约为11.0m为两层地下停车库。地下室顶板埋深2m,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7.000m

2 施工难点及解决方法

2.1 重点难点一

文物古树及周边建筑物保护应密切关注,本工程基坑暴露时间较长,需高度重视地面沉降、文物古树及周边建筑物的变形。

解决办法:

(1)严格做好基坑支护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才允许实施;

(2)期间加强沉降观测及位移观测,做好观测信息处理,控制变形;

(3)安全应急预案,迅速处理突发事件。

(4)制定合理的降水方案,选用合理的降水参数;

(5)采用切实可行的辅助措施和补救措施,利用地下水动态监测网,及时掌握地下水的动态变化,采取必要地处理措施;

(6)建立沉降观测网,对抽水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根据沉降量的变化采取必要措施。

(7)注意对局部异常水、潜水残留水、局部加深部分的承压水减压的处理。

2.2 重点难点二

不良地质体影响大。本工程地质层赋存淤泥质土、粉细砂等不良地层。

解决办法:

(1)合理安排钻孔顺序,按技术规范操作。

(2)采取可靠测量方法,控制钻孔垂直度。

(3)保证泥浆质量,防止坍孔。

(4)投入性能优良的机械设备及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运用先进施工技术,采用足够的旋挖钻施工,保证钻孔速度,减少施工污染.

3 施工前准备

在基础施工前,由项目经理部主持对整个工程及其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计划,该计划主要反映开工前、施工中必须做的有关工作,内容如下:

(1)技术准备:熟悉、审查施工图纸。

(2)施工范围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上水、下水、煤气、通讯缆、电缆等隐蔽设施,必须按设计图纸标注的种类和位置,在施工前与有关单位联系,弄清具体管线种类、尺寸、位置、覆土深度,重要管线应插牌标记;

(3)在进行土方施工前,应沿开挖的长度方向采用人工开挖沟槽,确定开挖周围管线及设施预埋情况后,方可采用机械开挖。

(4)对各种地下管线、检查井、收水井、各种人孔等,应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对地下管网种类、尺寸、位置、高程要了解清楚,施工时除应向全体施工人员、班组交底、插牌标志外,必须请所属主管单位派人员现场监督,防止出现意外事故;。

(5)对周边建筑物作一个全面的调查,对发现有裂缝的,注明裂缝位置、编号并拍照留档。在该裂缝处贴上胶纸(此项工作已由业主委托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实施)。

4 重点文物及古树名木的调查

4.1 基坑周边环境的调查和一大会址的调查

(1)调查的范围与重点

根据地质、结构埋深等确定施工的影响范围,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所有地面建筑物进行调查,调查的重点是四层(含四层)以上的建筑物,尤其是一大会址和红楼的调查及15m 范围内的建筑物,对已有资料的进一步核实,未有资料的全面调查。

(2)调查方法

在施工前,成立专门的建筑物调查组,请业主和监理单位配合,配齐专业摄影师、工程师、土地测量员和建筑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配备照相机、摄影机、全站仪、光学裂缝测量仪等。在调查前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和调查图表,通过走访建筑物业主等有关单位,收集受调查建筑物的有关设计和竣工资料,实地观察、测绘等方法来完成调查工作,重点是已有裂缝的测绘与拍照。最后进行资料整理分析,列出图表,并将调查结果提交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请监理部门见证。

4.2 基坑周边古树名木的调查

一期新建地下停车库(A)基坑周边共有15棵古树,分布情况台下:

东面17轴外有两棵小叶榕和东南面有两棵红棉树

中部南面8轴两边共有一棵小叶榕;

中部北面8轴两边各有一棵红棉树;

西面1轴外共有两棵红棉树、四棵小叶榕和西南面一棵菩提树。

5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

5.1 对国家重点文物-----一大会址的保护

5.1.1管理制度和消防措施

(1)按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施工区域实行全封闭施工,并派保安人员24小时值勤。

(2)所有作业人员进场后,在接受安全和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文物及古树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3)所有施工人员无事一律不得进入一大会址广场,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项目部向监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广场或指定区域。

(4)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统一着装,挂胸卡上班。

(5)工地成立义务消防队和突发事件抡险队,一旦发生火灾等重大事故时及时投入救护。5.1.2 施工技术措施

(1)与一大会址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的基坑护壁桩采用钻孔一次成形工艺,最大程度减少成桩时对土体的冲击扰动,以确保该文物的基础安全。

(2)在基坑外设置地下水位观测井,在基坑止水围帷施工完成后且基坑降水施工前,对止水围帷的止水效果进行检验,达不到设计要求严禁降水,以防地下水位下降过快对一大会址及周边建筑物产生不利影响。

(3)在基坑土方开挖前,对一大会址东南、西南角设置水平位移观测点。分别在距大角两侧30cm 处地面上和两边的围墙上,各弹出一条竖直线,并涂上两个红色三角标记,作为观测一大会议会址水平位移的控制线。

(4)在基坑土方开挖前,在一大会址距外墙大角两侧30cm处的地面上设置膨胀螺丝,同时在便于观测的围墙或永久性建筑物上设置沉降观测点,在基桩施工初期每天进行观测,以后每周观测不少于2次.

(5) 一大会址在土方开挖期间进行全天候观测,在基础和地下室施工期间每天观测不少于一次,确保一大会址的安全.

(6)加强监测。与基坑变形监测施工单位协调配合,提高监测频率,用监测结果指导施工,确保基坑及周边建筑安全。

5.1.3 基坑开挖安全措施

(1) 在距基坑边缘1.2~1.5m 处设置护栏或架设护网,且不低于1.2m,稳固可靠,防止人员靠近。

(2) 在基坑的周围砌筑120mm 高的挡水墙,防止雨水倒灌基坑内,同时在挡水墙外侧设置排水沟排水。

(3)加强基坑支撑的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补救。

(4)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按规定配戴劳动保护用品,或安全带等安全工具。

(5) 由于基坑开挖是分段进行,施工中应坚持宁慢勿塌的原则,严格按施工组织方案实施,分段面边坡1:1.5 的系数放坡。加强日常的安全检查,使开挖安全始终控制在施工的全过程中。

(6) 在钻孔桩施工、基坑降水施工和基坑开挖施工时,密切注意基坑周边变形情况,若出现变形过大,或出现塌孔、涌砂、流砂、基底上反等情况时,立即采取停钻、卸载、回填、回灌等措施,以确保文物安全。

5.2 对省级重点文物-----贡院(红楼)和中大天文台的保护措施

贡院(红楼)位于广州市越秀中路125号大院内,离基坑的距离为55 m,该楼建于康熙年间(1684年)被列为广东省重点文物保护对象。该建筑物主体为2层砖木结构,首层层高为4.5m,二层层高为3.5m,屋面为不上人琉璃瓦斜屋面,建筑面积为200m2。

中大天文台在贡院的后面,离新建图书馆的距离更远。同样被列为广东省重点文物保护对象。

由于上述两处建筑均已超出新建图书馆基坑开挖深度的3倍以上,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我方将进行不定期的观测,当基坑发生较大的变形时,再进行针对性的处理。

6 对名木古树的保护措施

(1)沿树干直径3m或按原有的树池采用砂灰砖砌筑2m高的砖墙进行保护;

(2)在基坑围护结构施工时,尽可能选用比较矮小的机械,保护树冠;

(3)在基坑施工时程中,对古树迎风面或迎基坑面采用钢丝绳对称锚拉,锚固点可设置在基坑的冠梁上或靠近古树的地方,操作时在树干上先沿其周边绑上木枋,以防钢丝绳子损伤古树;

(4)在施工期间,严禁将带有腐蚀性或对树木有损害的物资堆放在古树周围;

(5)加强现场用火管理,在古树周围不要堆放易燃易爆物资和使用明火或电焊作业,确需用火或电焊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6)遇台风天气,派专人专责对每一棵保护范围内的古树进行跟踪观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加固;

(7)在树池墙壁上悬挂"注意保护,严禁攀爬"的提示牌;

(8)加强日常观测,发现树叶发黄或不正常脱落时,及时向监理、业主汇报,请园林专家进行会诊。

7 监测、保护保证措施

(1) 成立监测管理小组,由领导及有经验的专业监测人员组成,制定实施性计划使监测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2) 监测组与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委托的监测组密切配合工作,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情况和问题,并提供有关切实可靠的数据记录。

(3)制定切实可行的监测实施方案和相应的测点埋设保护措施,并将其纳入工程的施工进度控制计划中。

(4)测量项目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确保施工监测质量;并要相对固定,保证数据资料的连续性。

(5) 设定监控测量管理基准值,当发现超过基准值时,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和监理,并向监理报送应急补救措施。

(6) 观测前,对所有仪器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校核,确保仪器的稳定可靠性和保证观测的精度。

8 结束语

总之,文物及古树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广大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加强文物及古树保护措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