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土地复垦监理规划

土地复垦监理规划

土地复垦监理规划

土地复垦监理规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矿山复垦;复垦技术;案例

1 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现状

目前,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率明显落后于国外。我国由于矿区土地紧缺一些矿产企业在50年代末就开始了不同规模的技术粗放的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由于国家一直没有出台矿山复垦相关法律及优惠政策,全国开展复垦工作的矿山企业不足1%。国土资源部2008年底颁布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一2015年),将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问题提上议程,规划到2015年,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到2020年要达到40%以上。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土地复垦条例》中明确提出“复垦监测”,包括相配套的土地复垦操作法规细则,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土地资源破坏及土地复垦的效果,调动了企业矿山复垦的积极性。

2 矿区土地复垦技术

矿山复垦包括工程复垦和生物复垦两个阶段。工程复垦技术是根据采矿后形成废弃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包括地形、地貌现状,以及复垦地利用方向的要求,并结合采矿工程特点,对废弃地进行回填、堆垒和平整覆土及综合整治并进行必要的防洪、排涝及环保治理中的处理技术。其目的是造地,为生物复垦阶段生物群落的建立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以及土地破坏的形式、程度不同,采用的工程复垦技术也不同,常用的工程复垦技术就地整平复垦、梯田式整平复垦、挖深垫浅式复垦和充填法复垦技术等。生物复垦技术核心是迅速建成人工植被群落,即在新恢复的土地上选种适宜作物,能够形成景观好、稳定性高和具有经济价值的植被面。关键技术是解决土壤熟化和培肥问题,加速复垦地“生土”熟化过程川。.

3 我国矿区土地复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3.1 我国矿山复垦存在的问题

3.1.1 土地复垦的配套法律与法规不健全

国外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体系来确保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国虽然有土地复垦方面的规定,有关法律和法规涉及到矿山环境保护方面大多限于三废污染与治理,对矿山存在的其他环境问题关注不够,而且有很多原则性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如复垦责任义务不明确,监督任务也不太明确,我国现行的土地复垦规定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在《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煤炭法》等法律中都有土地复垦方面的规定「6,但采矿者或企业可以推卸复垦责任,其原因是使这些法律缺少相应的操作性强的细则,即缺乏相配套的操作性法规细则。

3.1.2 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缺乏环境成本补偿

矿山复垦具有投资数额巨大,回收期限长的特点,因此需要重金支持。但我国目前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没有考虑环境成本。如果没有政府的有效干预,仅仅通过自由竞争,市场形成的资源类产品价格,一般会低于资源持续利用的长期成本价格,采矿权人不会主动去保护资源及补偿环境。目前采矿的出厂价格,只能反映短期的、资源掠夺性的开采成本,这种价格不是资源类产品供给的可持续价格。因此,要想达到资源开发的合理均衡,就应在矿产品价格中加入环境成本,改革资源类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但依照目前的状况,矿区没有这项成本开支的规定。

3.1.3 矿山复垦资金投资不足

用法律手段规定复垦责任人的复垦义务以外,确保矿山复垦有充足的资金,由于缺乏有效的措施且各方面重视不够导致资金往往不能得到落实。在土地复垦规定颁布以前,采矿完全是按国家计划生产和销售,没有考虑开采后矿山复垦,并将全部利税上缴国家,导致矿山开采破坏大量土地却没有资金投入。国家财政承担不起单独进行矿山复垦,而矿山企业也单独承担不起,由于缺少政策上的支持,再加上企业的复垦意识不高等原因,矿山复垦很难实施。因此,资金不足严重制约了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

3.2 我国矿山土地复垦建议

3.2.1 完善矿山复垦的相关法律与法规政策

明确的政策和法规是做好我国矿山复垦工作的法律保障,根据我国矿山复垦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促进矿山复垦工作能够科学、有效的开展。为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与土地复垦规定相配套的土地复垦操作法规细则,特别是矿山复垦的操作细则。新的法规要明确矿山复垦责任人以及复垦标准,确保复垦质量和复垦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切实施行“谁破坏,谁复垦”的政策。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废弃矿山可以通过建立废弃及老矿山环境治理基金来解决,国家通过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如税收、财政补贴、土地使用信贷等来筹集基金,鼓励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投资,按照“谁复垦、谁受益、谁使用”的原则,进行产业化经营。.

3.2.2 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

对于将来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加入环境成本,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这样就可以使矿山复垦费用成为矿产品价格构成的一部分。在一些发达国家,将矿山复垦费用计入矿区生产成本,以减轻企业负担和保证复垦的正常资金来源。我国可以在税收方面协调实现,比如加征矿山复垦费,这样就可以使矿产品的价格由企业开采成本和矿山复垦费等其他税费共同构成,而矿山复垦费应统一上缴国家,由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支配专款专用。

3.2.3 健全矿山复垦保证金制度,落实矿山复垦资金

我国借鉴了国外经验,制定了复垦执行保证金制度,但规定简单,理论界对保证金的研究落后于现实。因此,复垦执行保证金制度必须加入我国矿产资源法的修定中,复垦执行保证金制度「川是为了确保矿区复垦工程的完成,企业在得到采矿许可证前必须以一定数量的资金或资产作为复垦执行保证金,存放在专门管理机构,其数额等于矿区复垦所需的费用,如果采矿权人按规定履行了矿山土地恢复义务,退还该保证金和利息,否则主管部门可以动用这笔资金进行矿山土地恢复。针对历史遗留下来废弃矿山的治理问题,通过建立废弃矿山复垦基金加以解决。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通过鼓励企业和私人基金注入,吸引社会及外部资金,增大复垦的资金投入;建立、落实复垦押金制度,确保矿区复垦资金的投入保证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开展。

3.2.4 加强矿山复垦的监管

严格的检查验收制度和标准是保证土地复垦计划落实和复垦质量的前提。因此,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管理体系,明确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监督管理内容、制度和方法,监督各级政府和企业切实执行土地复垦法规和复垦标准。目前外资进入我国矿业越来越多,不能使环境不负责任的矿业公司在矿业风险投资中中标。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全国政区域的土地复垦数据信息。逐步建立重点区域和重点矿山复垦监测网络,加强对全国矿山土地复垦的有效监控和监测数据的快速采集、分析处理与定期。

参考文献:

土地复垦监理规划范文第2篇

第一条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

本规定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我县农村土地(含受地质灾害威胁、灾毁等)旧村复垦项目的资金。

第二条设立专户、封闭运行

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先行核定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上交易平台与购买方确定交易数量和价格后,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户。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付村民拆旧补偿和安置费用。根据各乡(镇)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对一户一宅被拆迁的农村村民,可在村庄规划区内安排新的宅基地或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保障其生活居住需要;对不需要安排新宅基地或安置的农村村民,在拆旧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二)旧村土地复垦费用。旧村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直接工程施工费,包括:旧建筑物拆除并外运弃渣、土地平整、耕作层客土、土壤改良、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工程等。

(三)灾后重建费用。因地质灾害、灾毁等实施的旧村复垦,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收益应主要用于灾后重建,包括灾后重建家园补助;项目所在乡(镇)、村的道路、农田、水利、公共设施等受损灾后修复重建工程费用等。

(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新农村基础设施是指为农村农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新村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费用。

(五)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费用。包括项目所在乡(镇)、村的田间道路、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费用。

(六)编制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费用。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旧村复垦专项规划;项目所在乡(镇)、村根据确定的农村土地(含受地质灾害威胁)旧村复垦范围,按项目制定实施方案的费用支出。

(七)旧村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的费用。包括:旧村土地复垦工程直接工程施工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即土地清查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勘测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即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及审计费、土地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其设计与投资预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169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模和投资预算标准的通知》(财建〔〕79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审批使用

凡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要求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办理拨付手续(从县级专户中拨付至乡镇政府专户)。乡镇政府享有项目资金审批权,即项目资金的使用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批,并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资金支付的原始凭证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规范项目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及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项目建设要求,做好项目的工程施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竣工结算、工程量审核及资金审计、决算等工作,并将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呈报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

严格项目新增耕地验收,结算土地增减挂钩指标,规范内业资料管理。

第六条加强专项资金监管

县财政、审计、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对各种违法违规使用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资金的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预决算;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收入与支出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 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土地复垦监理规划范文第3篇

保障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城乡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搞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以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鼓励耕地开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市鼓励扶持耕地开发复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动市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抓住我市列入省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市的历史机遇,先行先试,大胆探索,按照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多元投入、规范管理的思路,在政府主导和实施的前提下,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进行土地复垦开发,着力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新农村建设,保障建设用地需要,为全市转型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从2011年起,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力争每年完成新增耕地1万亩,保证完成5000亩,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力争完成5万亩新增耕地任务。

三、工作原则

(一)分级组织,谁投资,谁受益。市国土部门负责统筹制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市国土局、财政局负责政府主导项目的安排和报审,以及社会力量投资项目的审核与监管。乡镇、村负责发动群众和投资人积极进行土地开发复垦并为项目实施创造好的施工环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集中连片、规模适度。将补充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和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有机结合,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合理开发。

(三)保护森林资源、禁止毁林开荒。科学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设良好生态系统。

(四)规范程序,严格标准。遵照项目实施法定程序,加强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管,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验收标准,确保通过项目实施达到补充耕地的目的。

四、项目管理

(一)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政府主导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国土、财政审核申报。企业、团体等社会力量申请的开发项目首先要向市国土部门申报,市国土局经讨论研究后报市分管领导审批。当地农民自行开发的项目逐级申报。申报地块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符合补充耕地的要求,集中连片在30亩以上,单块面积不少于5亩。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1年。申报材料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纳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库。

(二)项目业主单位取得批复后,应项目建设情况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告内容包括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项目承建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工程开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建立现场办公制度,负责召集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设计等单位解决项目的施工进度、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经费拨付等问题。

(三)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技术和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负责及时返修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新增耕地指标全部纳入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

五、办理程序

(一)根据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确定可开发的非耕地块,并取得拥有土地所有权组织的同意。

(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可研报告后,由市国土局向忻州市国土局申请立项。

(三)立项批复后,由设计单位做出项目设计书或项目预算书,由国土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通过。评审后,政府主导的项目由国土、财政组织招投标,取得施工资格的企业由国土局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四)所有项目实施实行监理制。由国土部门按照有关法规确定监理单位。

(五)工程完工后,由市国土局申请忻州市国土局组织验收。

(六)项目通过验收并备案入库后,政府主导项目由国土部门申请财政拨款结算,其他项目经审计后依据工程决算由国土部门申请财政拨款补偿给进行土地开发的投资人。国土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本着合规、方便、快捷和急事急办的原则,尽可能简化办理程序,协调各方关系,为投资方提供便利。项目勘踏要在接到申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验收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内向忻州市局作出报告,项目评审在本市进行。项目投资力争在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同财政部门沟通,补偿到位。尽可能帮助投资方联系优质设计单位,降低收费。

六、项目验收

土地复垦开发项目竣工后,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先行组织自检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国土部门提出项目竣工初验申请。市国土部门按规定组织进行项目初验通过后,应将项目监督管理、自检

、初验等情况,按程序向忻州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由忻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七、激励措施

(一)主体范围。积极鼓励支持有资金有能力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乡村集体组织和个人等投资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要像招商引资一样,创造宽松环境,积极吸引外省、外市企业和个人来我市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社会力量投资的开发项目同政府主导的项目一样对待,不设槛,不歧视,依法依规管理。

(二)奖励办法。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社会力量投资开发的耕地,经验收合格的,政府除按工程决算补偿给投资方外,成绩突出的每亩再奖励500元,并享受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积极鼓励种地农民结合生产活动,联合并相对集中连片(30亩以上)开展土地开发复垦。实施的项目经验收备案后,除按有关规定付给补偿外,还可实行村造村有、户造户有、合造共有的制度,开发的耕地由造地户长期耕种,还可享受农业部门种粮补贴政策。各乡镇和村都要重视支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支持、协调土地开发复垦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辖区内年度完成土地开发复垦项目100亩以上每亩奖励乡镇党政主要领导300元。另外乡镇、村引进扶持社会力量和农民进行土地开发的按每亩500元计奖给乡镇、村、国土所有关干部。

八、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原平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领导小组,吸收国土、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开发办等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研究协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有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调研报告、规划设计、工程预算等编制的审查以及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

土地复垦监理规划范文第4篇

    二、砂金生产的土地复垦是指开采砂金过程中,对因挖损、隆起、压占、扰乱土壤层次等被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三、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黄金矿山砂金企业。

    四、黄金矿山砂金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五、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重视和支持黄金矿山砂金生产的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有碍和阻扰。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砂金生产的土地复垦工作要做好管理、监督检查与协调服务工作。

    六、砂金企业已建成并投产的生产建设项目,没有土地复垦规划的,应当补充并落实复垦措施。砂金开采新建项目和扩建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章节或内容,工艺设计应当尽量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否则,一律不得批准生产建设用地。

    七、有土地复垦任务的砂金企业,要制定砂金生产土地复垦规划,并附准备开采地块的实际调查报告,一并报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在1个月内公布砂金开采土地复垦规划的区域和范围,并在有关文件中明确不准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新种植永久性林木和新开发菜地、鱼池等,否则按违章论处,一律不予赔偿。

    企业投产后,土地复垦的指标应纳入生产计划,并严格按土地复垦的规划和计划实施,做到生产与土地复垦同步进行。

    八、为了加强对砂金生产土地复垦管理,凡砂金矿山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土地复垦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国家土地复垦法规,并监督土地复垦规划、计划的实施。

    九、黄金矿山属于国家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黄金矿山生产建设依法征用土地或临时用地时,原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黄金生产建设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

    十、国家黄金生产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以及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准权限经批准后划拨。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无偿划拨;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时,其中属于未投入和开发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也应无偿划拨;若原使用单位已经投入和开发并使其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十一、在耕地下层开采砂金的企业,如果能将开采后的土地复垦还田的,使用土地一般采用临时用地的办法,由用地企业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的数量和使用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由企业或企业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使用期满后及时复垦还田。临时用地在用地期间按该地前三年的实际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赔偿;复垦还田后视地力恢复状况给予适当补偿,如果达到原产量的不予补偿;地力确有损失的,在农民正常耕种情况下,按农作物实际减产量予以补平,并逐年递减,不得超过3年。对于不尽力耕种而故意撂荒者,一律不予补偿。

    十二、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尚未进行土地复垦的砂金企业,必须补做土地复垦规划、设计,逐步配齐复垦设备,本着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进行复垦,应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副则副等,达到可利用的状态。

    十三、黄金砂金企业的土地复垦,一般由企业自行复垦,也可以由企业承包给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复垦。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合理确定。

    十四、在卵石组成的河滩地采金,应平整场地;在河道采金应适当平整河道,防止淤塞;在人烟稀少的高寒地区的荒地、草甸子等地采金,复垦应做到适度平整;在拟建水库的淹没区采金,若地方政府向矿山收取新土地开发费的,可视为土地复垦任务由政府承担。

    十五、土地复垦工作完成后,企业应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验收手续,并将土地交付使用。一切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复垦后的土地拒收使用。原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组织耕种,对于不及时耕种造成田地荒芜的,一律不予补偿。

    十六、砂金企业在耕地上采金的,从开始使用耕地之日起要在3年内分期分批完成土地复垦并交付使用。国家提倡、鼓励和支持当年用地、当年复垦、当年交付使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协调好土地复垦工作。

    十七、砂金开采过程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企业用自有资金或者贷款进行复垦的,应贯彻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其复垦后的土地归该企业使用,但企业必须到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要协助办理好。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十八、为了强化土地复垦工作,提高复垦效益,砂金企业新开辟的采区,复垦后的土地要根据其土壤性质、气候条件及农作物品种等不同情况,砂金企业应与当地农业科研部门进行复田种植实验,以指导复垦耕种技术。

    十九、各级黄金管理部门和企业,对土地复垦所需的物资、设备等,要与生产建设一样优先保证供应。

    二十、黄金砂金企业在国家批准的矿山范围内开采砂金而翻动砂石,属于采金及土地复垦的正常活动;不属于砂石开采和河道采砂,国家鼓励和支持对采金后的废砂石进行综合回收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黄金企业收取砂石费及采砂管理费。

    二十一、黄金矿山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其土地损失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砂金开采过程中剥离和采后复垦是砂金开采工艺中的必要工作环节,其土地损失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列入生产成本。

    二十二、对在土地复垦中成绩突出、贡献大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进行土地复垦的,要追究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二十三、本《规定》未规定的其他土地复垦事项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规定》执行。

土地复垦监理规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海滨围垦;造地工程;问题;对策;浙江温州;龙湾区

中图分类号 X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1-0280-01

温州市政府提出了“一港三城”的大都市发展战略,城市建设逐渐向滨海发展,龙湾区作为温州市大都市的东翼中心城区,为温州城市东移提供充足的城市发展空间,同时,随着温州综合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为龙湾区的发展提供了十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发展依托。在滩涂上围垦造地,增加陆域土地资源,是解决土地紧缺和经济发展瓶颈制约的最有效途径。

1 温州市龙湾区海滨围垦及造地工程概况

龙湾区海滨围垦工程位于瓯江口南侧的东海岸,地处东经120°52′~120°56′,北纬27°53′~27°56′。工程区域东临大海,南接永兴北片围垦,西靠海滨街道腹地,北与温州浅滩工程隔江相望。该工程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水利厅(浙计农经〔2003〕1152号)立项批复,省围垦局(浙围建〔2005〕32号)初步设计批复,围涂面积657.33 hm2,工程概算总投资18 146万元。海堤总长5 297 m,其中主堤长2 841 m、北堤长1 955 m、南堤长501 m,海堤上布置3座水闸。

海滨围垦工程围区内实施海滨围垦造地工程,工程总造地面积423.07 hm2,概算总造价32 407.92万元。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分4期实施:一期造地工程81.87 hm2,概算造价2 657.99万元;二期造地工程133.33 hm2,概算造价9 521.89万元;三期造地工程173.33 hm2,概算造价18 840.33万元;四期造地工程34.53 hm2,概算造价1 387.71万元。根据工程区域相关规划和需求,龙湾区海滨围垦造地工程建设主要任务是围垦造地,以满足龙湾区经济可持续发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建设需要大量的城市建设用地,为保持土地的总量动态平衡,远期围垦区土地开发功能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

2 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界定不明确,部门职责交叉

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而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则将瓯江口之类区域认定为滩涂,上述3部法律法规在滩涂与海域定界上产生矛盾,造成部门职责交叉,使监管产生困难,滩涂使用混乱,工程项目实施监管不力,权属纠纷矛盾时有发生[1-2]。

2.2 多头管理,体制不顺

按照现有体制,海域由海洋部门管理,滩涂由水利部门管理,造地供地则由国土部门管理,多头管理现象严重,各单位各自为政,缺乏统筹,严重影响了滩涂围垦造地工作的推进。

2.3 政策处理费用高,难度大

由于围区内养殖塘量大面广,达214.61 hm2、分属于108户养殖户,政策处理难度极大,加上渔业作业网具拆除、道路借用、征地等原因,导致政策处理进度缓慢,历经3年,龙湾区海洋局、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围垦指挥部等单位不懈努力,终于完成了海滨围垦区内养殖塘补偿、拐儿网和鱼鳗苗网补偿及进场道路等的政策处理工作,共支付政策处理经费2 774.7万元。

2.4 造地工程质监单位不明确,监管不力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均未明确由那个部门来对造地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对工程的质量监管不力。龙湾区海滨围垦造地工程一期造地工程由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二期、三期、四期造地工程经龙湾区政府协调,并以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由区水利部门做好审批,并且及对工程进行监管。

2.5 省级补助经费偏低,地方积极性差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浙江省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47号)的规定,海滨围垦工程可获省级财政2.25万元/hm2的定额补助,但海滨围垦工程造价高,政策处理难度大,工程概算达1.814 6亿元,由于材料调差及相关费用的增加,海滨围垦工程造价预计将达2.6亿元,加上海滨围垦造地工程的投资3.241亿元,造地成本近150万元/hm2,省级补助标准明显偏低,严重挫伤了地方围垦造地工程的积极性。

3 推进海滨围垦及造地工程的对策

3.1 坚持科学围垦,注重规划编制

根据“宜围则围,围促结合,可持续发展”的规划思路,在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编制滩涂围垦规划,滩涂围垦规划要同温州市空港新区规划及龙湾区其他规划相衔接,把围垦规划与岸线资源开发与利用、海洋旅游发展等方面的规划结合起来。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切实提高滩涂资源的科学配置水平和利用效率。

3.2 理顺管理体制,实现“一龙管海”

为实现“一龙管海”,要把水利部门围垦管理职能、海洋与渔业部门海洋管理职能、国土部门有关职能合并起来,理顺关系,简化审批环节,解决当前围垦工作中存在的职能交叉、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等问题,及时清除围垦造地工作中各种法律障碍。实行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全社会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围垦造地运作模式,加快推进围垦造地工作。

3.3 明确工程质监单位

鉴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均未明确由那个部门来对滩涂造地工程进行质量监督,针对滩涂造地工程中水利专业内容占大部分的现实情况,建议省级部门出台办法,指定各级水利质监站为工程的质量监督单位,负责工程的日常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3.4 切实加大资金投入

根据当前龙湾区围垦工程实际,积极向上争取财政补助的政策,提高财政补助的标准。积极争取银行贷款的支持,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收益部分、耕地占用税中切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围垦补助[3-8],省级定额补助需提高补助标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等资金要切块用于围垦造地项目。

4 参考文献

[1] 邱宜伦.舟山市围垦造地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浙江国土资源,2011(6):16.

[2] 谢挺,胡益峰,郭鹏军.舟山海域围填海工程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及防治措施与对策[J].海洋环境科学,2009,28(1):105-108.

[3] 王澍颖.从对围填海的监管主体出发探讨监管对策——以浙江舟山岱山岛为例[J].中国水运,2012,12(11):19-20.

[4] 李田书.温州龙湾区海滨围垦工程闭气土施工[J].四川水力发电,2011,30(S2):29-32.

[5] 毛志刚,谷孝鸿,刘金娥,等.盐城海滨盐沼湿地及围垦农田的土壤质量演变[J].Chinese Journal of Applied Ecology,2010,21(8):1986-1992.

[6] 魏长发.江苏省海滩的围垦和利用问题[J].南京师大学报:自然科学版,197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