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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案例研究法

教学案例研究法

教学案例研究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宪法 案例教学 初探

法律的生命力源于理性。如果把法律看作是鱼,那么社会则为水,正义为其肉,理性为其骨。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是法律的生存之道,是法律精神得以弘扬的惟一路径。肇始于近代工业革命之时的宪法对于人类的贡献完全可以与工业革命本身相提并论。它从根本上解决了人类社会的权力异化难题,形成了控制权力膨胀与泛滥的屏障,使国家权力更具理性与人性。所以,宪法的精神在于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力,通过设定权力内容的界限与权力运作的流程以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宪法的精神只有在宪法作用于社会实践之时方能实现,也就是必须构建符合法律精神的制度。这就是所谓“宪法之治”。国内一位著名法学家说过,法治要具体。制度的推进要体现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教育的方方面面,在这其中宪法学教育承担了很大责任。

一、西部地区宪法教学现状及对策分析

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课程体系中,宪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具有基础理论性质的专业课程。如前文所述,宪法对其它部门法的学习提供者理论与规范上的指导,学好宪法学,培养好学生的思维,对其他部门法学的学习提供者有力的理念支撑,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我们在宪法学教学方式上的单一导致宪法学未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在教学方法上的单一与教学内容上的抽象。

(一)从教学方式来讲,宪法学教育的课程设计是以讲授理论为主要方式,多数教师比较注重联系古今中外的理论资料去介绍、分析和评价某种立法或学术观点,而忽视分析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实际经验,造成理论与实践脱节。由于灌输式教学法形式单调,加之宪法学的内容又比较抽象、枯燥,虽然某些教师讲授时使出浑身解数,但在学生听来却是索然无味,因而很难被学生接受,一定程度上,使师生双方面的积极性都受到挫伤。即使有的学生虽然对宪法学理论上的问题有所理解和把握,有些学生甚至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但遇到案例问题分析时大都缺乏能力,所学理论与所遇现实的严重脱节。而且由于宪法学课程的许多内容都与其他课程相重合,例如其中关于国体,政体,以及国家结构形式等部分内容在高三的政治课中已经涉及到了,再如有关宪法发展的历史又与法制史课程重复,还有关于社会经济制度方面的知识在政治经济学的社会主义部分也已经讲过如果再讲,如果不开辟另外的教学角度,还沿用政治学的老路,就会给学生造成“热剩饭”的感觉,认为宪法课与政治课没有多少区别,从而在教学的过程中降低宪法学科的独立性,模糊宪法学本身的法学学科的特质。

(二)从教学内容上来讲,宪法学教学的内容比较抽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度宪法学,或注释宪法学的误区:造成就条文讲条文,就制度讲制度。一般表现就是按我国现行宪法典的结构编排课程体例,按宪法典确定的制度串联宪法学。这种教学方式的内容是以宪法规范、宪法制度为教学的核心,其优点是有针对性,理论讲授完整而系统,但如果仅仅限于这一层面,而不进一步挖掘宪法规范背后的文化及其社会背景甚至是规范的价值内涵,则可能堕入法条主义的片面性。二是政治宪法学,或宪法政治学的误区:造成学科归类的错位。把宪法学归为政治学范畴,用政治理论诠释宪法,用政治眼光审视宪法问题,使得宪法学整个体系充满了政治学色彩。这一定位直接导致学科属性的偏离和法学基础理论的空洞。使得该课“法味不足”而“政治性有余” [①].三是本土宪法学,或移植宪法学的误区:造成不加分析地割断不同制度下学科发展的联系,把宪法学混同为中国宪法学或西方宪法学的分支学科的层次。不注意比较,不重视宪法学本土资源与移植文化的通融与对接,造成学科视野的偏狭。

宪法学基础理论的空洞早已引起学术界广泛重视。如我国著名的宪法学家莫纪宏博士在他的著作《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中指出的“我国宪法学理论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展开和实现”。韩大元教授在《现代宪法学原理》一书亦提及“我国目前宪法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恐怕与我们对宪法实践的认识有关,即没有深入分析和掌握宪法实践的发展规律,对社会实践和知识相互连结的方式理解过于片面”。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如何建构真正属于宪法学的具有学理性、思辨性的学科体系进而实现宪法学这门法学专业课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的创新,亟待研究。

近年来中国社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宪法个案,引起了学术界、民间与官方的关注。在对个案的解释与分析中过去被人们认为枯燥、抽象和沉寂的宪法学开始发挥起调整社会生活的作用。可以说,在实践中出现的个案为宪法学的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引起了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与社会成员的生活之间缺乏密切的联系与利益上的互动,许多学者尝试在宪法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方式,宪法案例是宪法理论与宪法实务在不受任何限制的环境下的自由对话,每一个宪法个案不仅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而且从事实与经验的角度推动了宪法学理论的发展。在宪法学的课堂上,以案例分析为特征的教学方式,弥补了传统的宪法理论的教学方式的不足,在彼此互补的作用中激活了沉闷的宪法教学,也带动了宪法学教学方式的改革,宪法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也开始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一、宪法案例教学概念的界定

宪法案例教学是指在宪法教学实践中,教师依据宪法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宪法教学需要,在学生学习宪法基础理论的前提下,精选案例和实例,通过分析、讨论、旁听审判,实际办案等多种形式,以案引法,以案学法,进而由法设案,以法辩案,在实践中培养学生活学活用宪法学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

这样一种教学法是教育者本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宗旨,遵循教学的基本要求,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习者引入一个特定的情景之中,通过师生与生生的双向和多向互动,积极参与,平等对话和研讨,从而重点培养学习者的批判和反思意识,延伸一步讲,对宪法的解释和研究提供一个平台,以促进宪法学科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并最终为宪法学科成长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而奠定基础。

宪法案例教学属于宪法学教学方法之一,与传统的宪法理论教学相比具有明显的特征:

第一,从教学目的看,如果说理论讲授侧重传授知识,那么案例教学则着重开发智能。古人云:授人以鱼不若授人以渔。如果说理论教学侧重给学生以“鱼”,那么案例教学的目的则是教给学生“捕鱼”的方法。教师在宪法案例教学的过程中首先是启发学生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事实中分清什么是宪法问题,其次是引导学生在宪法问题中理清各种宪法关系,最后才是所涉及的宪法性原理。这样一种思维方法,使学生的视野不仅仅拘泥于静态的宪法原理与知识,而是注重区分宪法问题,宪法关系的能力,训练学生在碰到一个具有综合性的案件时,能够明确应当适用哪些规范来解决问题

第二,从教学过程特色来看,案例教学具有综合性,答案具有多元性。案例教学是以案论理,从案例中引申出带规律性的道理;或是以理论案,即在前期理论讲授的基础上利用案例来使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的巩固和掌握。由于,在一个案例中很有可能包含多个部门法的知识,案件的解决方案也具有多元性。所以案例教学的答案在很多情况下呈现出多样性。

第三,从教学进程来看,案例教学具有互动性。案例教学的主体是学生,案例教学这种启发式的教学模式,就是要通过师生和生生的双向甚至多向互动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大胆的表达自己的观点与见解,通过大家共同的辩争来说明问题,与理论讲授课只有教师一个主角独角戏的情形相比,宪法案例教学则是一出群众话剧。一堂好的案例教学课可以使学生高度参与,充分讨论,教师只是“教 练员”或者“裁判员”,对学生的讨论分析进行启发、引导,使学 员获得符合教学目的的解决方案,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学生由被动的接受转变为主动的探求。

第四,从案例教学的重点来看, 案例教学法在巩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加深对教材中重要观点、原理、方法的理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对问题的思辩能力、分析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案例教学法的着眼点不仅在于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获得蕴涵其中的那些基本原理、原则和方法等方面的知识,更在于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以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宪法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功能

1、有效的训练学生的宪法思维方式

所以宪法思维是一种“权利” 保障的思维,而权利保障离不开对权力的制约,于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就成为宪法思维的主角,一言以蔽之,宪法思维是一种有关权力——权利秩序的思维。这种权力——权力秩序的思维方式应当区别于政治学的思维模式,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宪法学,不同于纠缠于政治意识形态的价值与阶级分析,而是 “围绕宪法规范形成思想”[②] 即,在一种规范宪法学或曰解释宪法学的方法指引之下,围绕着权利—权力秩序的思维方式。从法律推理的角度讲,以案说法,用案例证明法理,将呆板的理论放到活生生的案例情景之中,在为解决实际问题而去寻找宪法规范以及发现宪法规范的优劣的过程中,可以将学生发散的思维收拢到规范宪法的轨道上来,锻炼他们的立足于宪法法律规范的学习和研究思路,致力于细致的、严肃的、“规范化”的学术营构,形成围规范形成思想的习惯。

2、为其他部门法的学习提供理论指导

谁也无法否认宪法在终极意义上为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提供了法律基础[③].就像凯尔森在阐释宪法对一般规范内容的决定中论述的:“宪法可以消极的决定法律必须不要的某种内容。[④]宪法对其它部门法的”法律基础性“,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体系秩序的设定问题,而是人类完成了这样一中历史性课题:将一些人的基本权利这一最高的价值赋予宪法规范加以体现,一图划定国家权力的界限,而肩负这一使命的宪法本身才获得了最高法的地位。这才是宪法对其他部门法之决定的思想底蕴。

首先,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合,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我国目前二元社会的经济结构仍然先天阻碍

城乡之间人们起码的程序平等。宪法案例教学直接为学生提供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案例,比起传统上的粗放型的价值和理念的研究相比,为学生感受宪法的具体制度在社会中的实际运用,感受人权权保障在社会现实的功过是非,感受的人权保障功能还需要民法的那些规范或条款具体落实,无疑是对学生以后学习掌握民法提供了一种理念指导。

其次,宪法与刑事法律的关系。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突出了人权保障功能,表明刑法已将对社会的侧重保护向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并重的方向发展,是我国刑事法治走向成熟的标志。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对刑法的具体规定具有指导性和制约性,而刑法的具体规定又是对宪法原则性规定的体现和保障[⑤].然而在近期发生的“聂树斌冤案”和“佘祥林杀妻冤案” 中,我们似乎看到了刑事司法实践中个别与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并不和谐的音符。这些冤案的发生,或是涉及到我国国家权力的架构,或是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这两个个案虽然是典型的刑事司法案例,但是其中的宪法问题却不可小视。如果能在宪法学讲授的过程中加以引用,不仅可以使学生认识到在我国建设法治的具体历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又可以将多方面的宪法学知识综合起来,加强知识体系的上下连贯性和逻辑性,关键是能在一种个案的背景下,体验我国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的现实。

再次,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宪法是基本行政法的渊源,不仅为行政法提供了统一的标准,而且宪法确立的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民主国家原则等对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行政法作为宪法具体化法或者宪法的执行法,对宪法的发展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例如,宪法作为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根本法,提供行政权存在与活动的依据,使行政权的运作从属于宪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作为具有原则性和纲领性的宪法通过行政法将其具体化,但具体化本身并不是无限制的,客观上存在一定限度,超越其界面而得到的具体化可能会影响宪法对行政法的制约功能,使行政权失去合理的基础。在宪法学案例中,许多情况下,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了行政权的干扰和侵犯,特别是行政立法权的侵犯,例如震惊全国的“孙志刚案”,“青岛三考生诉教育案”等等,在时与这些个案所传递给我们的信息中可以看出我国宪法所倡导的“人权保障”原则时行政权的扩张产生激烈的冲突,个案为书本上的“静态”知识与现实的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为学生准确把握宪法原理,找寻行政法制中的不足与缺漏提供了帮助。

3、拓宽宪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思路

从学科历史发展角度讲,宪法学与政治学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宪法学本身就是从国家学与政治学中逐渐脱离并发展起来的,两个学科的共性在于:研究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行规律;研究国家原理;研究国家权力的限制界限及程序,虽然内容上有交叉之处,但在研究方法和探究思路上却有很大的差异,政治学研究的是政治现象,宪法学研究的是宪法现象,宪法学作为一门“法”的学科,应当是从“法”的角度来揭示政治发展的规律,来解释政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垒与博弈。然而长久以来,我国宪法学将宪法作为“社会科学”的特色发挥得淋漓尽致,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观”透析宪法的“阶级本质”,政治学、法理学等其他社会学科用一种“粗放型”的抽象的理论或价值考察就取代了宪法学本身的研究方阵,使宪法学呈现出“法将不法”的局面。

这种情形成了宪法学教学舞台上的单一“布景”,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宪法学教学的教师深切的感受到,在传统的宪法学教学过程中,停留在政治学或法理学的研究思路上的宪法成了政治课的“剩饭”,这从一个侧面上印证了一个所谓“宪法学之悲哀”的情势[⑥].面对近些年出现的宪法个案,传统的“粗放型”宪法学理论明显表现其滞后性,缺少必要的理论准备与学术解释力;随着个案出现而增加的社会对宪法的需求与宪法学理论的应对能力之间的反差,说明宪法学理论实践功能的落后;个案的出现给宪法学家的传统的研究思路与研究对象带来了新课题,迫使学者们认真地对待生活中的宪法问题,提出有说服力的宪法学理论;例如在2001年的齐玉苓诉陈晓琪一案发生之后,有的学者将其称为中国的宪法诉讼第一案,其价值可比美国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也有的学者对“中国宪法诉讼第一案”的定位提出质疑,不论学者们对待该案的态度和观点如何,该案毕竟成为备受瞩目的大案,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对我国以往的宪法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提出了挑战,围绕着该案,学者们就宪法是否调整私法关系?法院是否能够解释宪法,以及违宪审查等宪法的前沿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不可否认该案所引起的讨论与争鸣,

4、促使学生关注中国发展的现状,推动宪法学的中国化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学涉及许多敏感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如果我们在讲课时有意回避,那么,学生永远对这些问题都无法正确认识,甚至产生错误的想法。只有直面现实,运用宪法理论讲透这些现实问题,才可以使学生去正确认识和面对,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掌握过硬的本领,为将来走上社会建功立业打下坚实的基础。比如,在讲到我国的国体是“以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时,有同学问道:“工人阶级既然是领导阶级,工人为什么还下岗呢?”面对这样的问题,一味回避不行,用抽象的理论说明也很苍白,只有用恰当的案例和实例才能解释清楚。宪法个案的是在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发生变化的环境中出现的,表明我国从身份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型的现实,标志着以公权力为主体的高度一元化的社会结构向公权力与私权力相互平衡的社会结构的转型[⑦].从齐玉苓案到延安黄碟案,每一个案例的发生都蕴含了深刻的社会背景,在以往的宪法教学过程中,运用宪法学一般原理来分析宪法案例时,我们可能会发现国外的宪法学原理很难解释中国自身的实践,很难直接运用国外的理论来解决中国自身的问题。宪法案例的出现为宪法学教学过程中的知识的传承提供了“本土”素材,这样,就会迫使我们去研究案例和思考相应的对策,努力发展出能解释中国的宪法、解决中国自身宪法问题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林来梵 《从宪法的规范到规范的宪法》 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第7页

2 徐秀义 韩大元《现代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年出版 第 486页

3 [奥] 凯尔森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2003年2月出版 第143页

4 徐秀义 韩大元《现代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502页

注释:

[①]韩大元 《中国宪法实践中的宪法问题与宪法事例》中国网

[②] 林来梵 《从宪法的规范到规范的宪法》 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第7页

③ 徐秀义 韩大元《现代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年出版 第 486页

[④] [奥] 凯尔森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2003年2月出版 第143页

[⑤] 徐秀义 韩大元《现代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502页

教学案例研究法范文第2篇

法律专业案例教学法特点应用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国家的各项事务也走向法制化。此时,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成为我国决定性力量,如何为国家培养一批批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成为法律专业教师的重要任务。法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较强的学科,而传统的教学方法只是注重到对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与法学教学目标“培养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并能从事司法实务技能的法律人才”相背离。近年来,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被广泛应用,取得了不错的教学效果。

一、传统教学方法的主要弊端

我国法学教育体系日趋完善,但教学模式及教学方法却没有大的突破,仍是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即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学生则只是被动的听讲、记笔记。虽然这种教学方式中,教师有时会给学生们列举一两个实例,但它只是为了帮助学生们理解、掌握一些不容易理解的知识点或难点,不同于案例教学法。传统的课堂讲授法,有利于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系统掌握,使学生容易形成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弊端:

1.理论与实践相脱离。法律教学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出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并能够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高素质人才。这就要求高校法学教师不仅要传授学生法学方面的理论知识,同时要注重学生司法实务技能的培养。传统的法律教学以教材为依据,主要向学生们讲授法律理论知识,而未涉及到司法实务技能的培养,导致学生在遇到法律实际问题时,不知如何下手,不会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而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仅靠教师的讲授是不能实现的。这种传统的课堂讲授法使得理论与实践相脱节,不利于学生实际解决法律问题及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2.课堂枯燥无味。传统的教学方法中,教师是课堂的主体,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没有机会参与到教学活动中。这种灌输式教学方式下的课堂,枯燥而无味。导致学生提不起学习兴趣,从而影响教学效果。而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不仅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同时还具有严密的逻辑思维和出色的语言表达能力,这是一种综合能力的体现。因此,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我们就必须改变传统的课堂讲授教学法,而案例教学法能够弥补传统教学方式的不足,有利于学生法律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

二、案例教学法的优势特点

案例教学法是以一个具体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在教师的引导下,由学生进行讨论分析的一种教学方式。最早始于本世纪初,首次应用其方法的是哈佛大学医学院和法学院,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案例教学法对培养学生语言表达能力、分析能力以及对事实综合比较能力都具有非常有效的作用。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全新的教育思想,其主要特点为:

1.拟真性。教学案例是根据司法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件进行整理、加工编写出来的,这些案例具有真实性、代表性,这也是选取案例的重要标准。通常所选案例都具有一定的难度,所提供的法律关系并非一目了然,需要经过分析、严密的逻辑推理才能确定;一些相关证据也并非显而易见,而是需要经过一番分析、判断、认证才能用来进行分析。这种拟真性的案例,能够有效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启发性。与传统的“讲授式”“满堂灌”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则是一种引导、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法中,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启发学生去主动思考,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研究。该过程中,教师主要负责帮助学生们调动自己的思维和主观能动性,而不宜过多的参与讨论,更不宜过早直接给出结论。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维,对已有的资料进行多角度以及多层次的思考,提高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

3.民主性。案例教学法以开放的、主动的知识索取过程取代了传统讲授教学模式下封闭的、被动的知识传授过程。此过程中,学生和教师的地位是平等的,老师和学生都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见解,学生和学生,学生和老师可以进行自由讨论。这种民主的课堂,不仅能够有效提高学生们的积极性,同时在讨论过程中,各种观点、论据得到充分表述,加深了学生对相应问题的认识。使学生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了相关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

三、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的具体实施

一堂成功的案例教学课离不开教师的精心准备、设计和主持。案例教学中,教师处于“导演”的重要地位,因此,教师必须要考虑周全,保证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同时,收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1.课前准备。教师要选择恰当的教学案例,恰当的案例是教学案例教学法实施成功的重要前提。所选案例应具备以下几点:(1)典型性,案例要具有代表性,案例内容与所要进行的法学知识具有关联性;(2)真实性,案例必须来自于现实社会,因为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让学生营造出生动、逼真的气氛,激发学生的讨论兴趣。(3)疑难性,案例的难度适宜,如果案例非常简单,学生们轻而易举就能得到结论,就没有讨论的意义了,如果难度过大,学生们无从下手,也不利于讨论。因此,案例难度一定要适宜。案例选择好后,教师一定要研究透彻,找出案例的切入点,对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对案例教学所达到的教学目标以及案例中的重、难点做到心中有数。

2.课堂讨论。讨论是案例教学的核心部分,学生对案例进行思考分析后,通过讨论能够理清案例的脉络,找出案例的争议点,从而找到恰当的解决思路。讨论过程中,教师要注意教学方法和技巧,不要过早地发表自己的见解,而是鼓励学生积极发言,教师在讨论过程中给予适当的引导,启发学生从不同的角度、多层次地去考虑问题;如果有学生的观点合理但尚不成熟,教师可采用提问的方式,从其它同学那得到支持,提高学生发言的积极性。教师要合理的组织讨论,争取让每位学生都有机会展示自己的观点,同时不要批评不同的观点,认识上的不同是正常的。此外,教师要把握好讨论的时间和节奏,保证讨论效率。

教学案例研究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市场营销 案例教学 方法 探究

一、案例教学法在《市场营销》教学中的应用特点

(一)真实可信,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用直观生动的案例阐述理论知识,使原本呆板的理论说教变得生动、真实而可信,并增强说服力。例如,为了说明营销与推销的差别,笔者采用了市场开发调研的案例。在案例中,某个公司为了开发某地市场,先后派出了由推销员及营销员组成的调研小组。对比这两个小组的调研活动和调研报告,就能清楚地区分和理解营销与推销的差别。

(二)直观生动,深化认知

案例教学法是把营销实践中的典型实例进行处理后引入课堂,提供了一个逼真的事件、问题、场景,使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让学生面对直观行动的案例,运用所学的营销理论知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研究、讨论,从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更深入透彻,并能活学活用,加强了知识的内化。

(三)有启发式教学法的特征

营销案例是对某特定营销活动的内容、情景与过程进行客观描述的资料。它一般包含问题、疑难情景或成功的经验与做法。在课堂上,教师利用案例资料,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启发学生利用所学的营销及其他课程知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之间也能相互启发,同一个问题,不同学生从各自的角度加以思考,能培养学生全面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归纳总结的能力。

(四)综合运用,融会贯通

营销案例的内涵非常丰富,需要综合运用课内外知识加以分析、解决。虽然在课堂教学中,案例采用大多是基于某章节的知识内容,但事实上,这案例所包含的内涵往往超越了这一章节的范围。

二、案例教学法在《市场营销》教学中的实施

(一)确定教学目标

确定教学目标是案例教学课程设计的第一步,只有在教学目标明确的前提下,教师教学材料的收集和组织、教学行为的选择、教学组织形式的设计等活动才能有方向、有序地进行下去。

(二)择好合适的案例

1、案例的内容应该符合教学目标要求和教学进度,紧扣主题。教学案例类型多种、内容各异。教师需要根据教学目的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包含教学重点和难点的案例,不必面面俱到,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加深对课程中某些重点和难点的理解。

2、案例所反映的本质问题要与课堂讲授内容的重点相吻合,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及启发性。教学案例应蕴含能启发学生思考的一些问题,学生需灵活运用书本中所学的知识,进行广泛深入地思考,并通过互相讨论、启发才能得到问题的答案。

3、案例的具体情节符合客观实际,具有现实性、可操作性和可读性。案例教学的目的之一是让学生学会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践问题,因此所选案例要符合实际情况。

4、案例的选择还要结合学生的特点,充分考虑学生的知识和经验积累的情r。案例中涉及的相关市场营销知识最好是学生学过和掌握的内容,便于学生接受。此外,中专学生正处在心理逐渐成熟期,他们对社会还没有比较清晰和深入的思考,还没有形成相对系统而稳定、独到的见解。教师如能用通俗易懂、情节性强、趣味性浓的案例,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增强学生的认同感,就更容易诱发他们对案例学习和讨论的兴趣。

5、对老师的要求

案例教学法的实施需要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共同完成,教师在营销案例教学中起着主导和关键作用,教师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决定案例教学的效果和质量。营销案例的真实性和实践性要求教师不仅要全面掌握营销理论知识,而且要具备一定的营销实践经验,了解、熟悉营销实践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否则难以讲透,更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这对教师来讲会有一定的难度。

6、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准备

案例教学的主体是学生,主角也是学生,为提高案例分析的效果,学生的课前准备也是必要的,尤其是难度大、综合性强的案例更应做充分的准备。否则课堂讨论的效果很难保证,甚至课堂讨论根本无法进行。因而在搞案例教学之初,主要是让学生明确自己在案例教学中的角色,让他意识到,他不是一个教学过程的旁观者,而是一个参与者。他自己担负着对案例做出透彻分析的责任,而不是一味地听从教师的指令。他必须做好与其他学生进行交流、沟通的准备,必须以课堂主体的身份出现在课堂上。学生还要准备在教师与同学的影响下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形成学生的问题意识,发展解决问题的技能。

7、教学过程的组织

分组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主要方式。通常的做法是在课堂教学中,首先把应该讲授的市场营销理论讲授给学生,这是案例教学的基础;其次将相关的案例公布出来,提出需要大家分组讨论,小组讨论结束后,每个小组派代表上台发言,表述各自对问题的看法,提出自己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争议分歧较大,再组织讨论;最后由任课教师进总结。

三、案例教学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教师要注意角色的转换,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

在营销案例教学中,教师是导演、教练,学生是演员、选手,教师角色的转换是保证成功案例教学的关键,教师一定要尊重学生参与讨论的主体性地位,为学生提供表演的舞台,这样才能营造轻松自由的课堂气氛,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二)教师应把握好技巧,防止冷场和爆棚

学生长期在传统的教学方法中成长,面对新的教学方法常常表现出极端的现象:一种是爆炸式的释放,一种是冷眼旁观。碰到冷场,教师要善于及时进行启发引导,打破冷场,使课堂气氛活跃。而一旦出现离题万里的偏差,则要出面干预,适当控制讨论。

(三)不能忽视营销理论的学习

教学案例研究法范文第4篇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根据一定的教学目的,组织学生对一些典型法律案例进行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并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的思维方式是从抽象到具体的演绎法。

案例教学法不同于判例教学法,后者是指在英美法系,教师组织学生研究和讨论法院判例,归纳出判例中蕴含的法律原则,从而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司法技能的培养结合起来的一种法学教学方法。判例教学的思维方式是从具体到抽象的归纳法。

案例教学法也不同于举例说明。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强调的是学生对于教学活动的参与,以及教师以案例为媒介,推动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而举例说明仍属于传统教学模式的范畴,教师举例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说理,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没有因为教师例举了一些实例而加以改变。

二、案例教学法在农林院校法学本科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增强授课内容的吸引力

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是讲授法,教师以课堂讲授的方式向学生阐析法律概念、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等内容,而学生则被困入“抄笔记、背笔记、记法条”的程序中。这种呆板的教学模式,既占用大量的课堂时间,又显得不够直观生动,学生感觉枯燥乏味。案例教学法有事件,有情节,生动而具体,通常会让学生身临其境。另外,案例教学法因需要向学生介绍案情,故通常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通过多媒体课件或录像、图片、幻灯等视听资料来增强其生动性、形象性。深奥的法学理论通过通俗有趣的案例和先进的教学手段得以诠释,学生学习的乐趣便会在心中油然而生。

(二)案例教学法有利于促进学生学习的主动参与性

传统法学教学基本上属于“满堂灌”的教学模式,教师是课堂教学的主角,课堂成为教师“一言堂”的场所。案例教学法要求营造热烈而融洽的课堂气氛,创造良好的师生关系,使学生由原来消极的受教育者变成积极的探索者、参与者,充当课堂的主角,与指导教师处于平等讨论者的地位。而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学生参与课堂前“心中有数”,为此,学生必须在课前有针对性地预习,认真钻研教师指定的案例汇编或教师临时选定的案例,查阅相关的资料,并形成解决案例的初步意见,否则就无法参与课堂的分析、讨论和辩论,更遑论掌握法律的精髓和原则。而且,对案例的探讨甚至辩论,既有助于学生较为容易地理解案例本身反映出的基本原理,还可以进一步激发学生主动参与的热情。

(三)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实现农林院校法学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归纳起来,可分为四个不同的类别和层次,即普通法学人才、应用法学人才、法学研究人才和法学精英人才。[1]农林院校尤其是地方农林院校的法学教育在专业师资力量、办学经验、生源质量等方面,相对于综合类、政法类高校还有一定距离,由此决定其应该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在应用性法学人才的培养上。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一个逻辑推理和辩证思考的过程,它要求学生对已经存在了的法律概念、法律原理和法律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学生分析、交流、讨论案例的过程,既是对所学习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进一步巩固的过程,也是进一步提高理解法律问题的能力的过程。

而且,如果学生通过案例教学法掌握了法律分析的方法,那么即使他不去记忆那些法律条文,他也一样能够运用法律推理能力理解他所不熟悉的法律。另外,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往往取材于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的案例,教师将案例作为一种教学工具,组织学生从法律职业者的角度分析、讨论和辩论这些案例,实际上也是在提高学生解决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类似问题的能力。故案例教学法在保证高校为社会培养应用性法学人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农林院校法学本科运用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选择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合适课程和合适时间

农林院校法学本科运用案例教学法教学,就课程设置来讲,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其一,课程性质和课程的难易程度。案例教学法所采用的逻辑思维模式是演绎法,主要适用于应用法学课程,如民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课程

对于理论法学课程,如法理学、宪法、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等课程和应用法学课程中的法学概念、原理的讲授则不宜采用案例教学法;有些法学课程如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仅讲授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具体规则难以使学生了解其运用,因此应通过案例教学帮助学生理解。其二,农林院校法学本科的专业方向。1998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原来的法学、经济法、国际法等七个专业统一调整为法学一个本科专业后,各法学专业应在大学三、四年级设置若干个专业方向,以实现法学教育的多样化。根据学生的素质、举办学校的学科和专业优势以及应用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农林院校法学本科应以民商、经济法作为其专业方向。因此,作为以培养应用性法学人才为目标和提高层次的课程,农林院校的法学案例教学法应该选择民商法学类和经济法学类课程包括民法、合同法、婚姻继承法、商法、经济法、农业法、环境资源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方面的案例,进行教学。其三,学生的能力和水平。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前提是学生已基本掌握法律知识体系,对法律理论知识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大学一、二年级学生一般不具备应有的法律基础知识,且因其直接来源于高中毕业,我国的应试教育又决定了学生的学习能力、分析和理解能力以及社会经验均不够成熟,此时开设案例教学法课程,难以实现其帮助学生理解法学理论,提高专业能力的目的。因此,案例教学法课程宜安排在大三、大四开设。考虑到国家司法考试一般安排在九月份即大四的第一个学期举行,为了实现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对接,最好在大三就应该教授完司考所要求掌握的主要课程,因此,安排在大四开设案例教学法课程,既可避免学生在大四无课程可学的情况存在,又与案例教学法作为提高课程的性质相适应。

(二)挑选适合案例教学法的老师

案例教学对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其一,教师必须通晓本专业、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及法律规定。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法是“法学家的法”,是系统地建立起来的概念化的、抽象化的、形式化的纯粹理论体系。[2]只有理论知识体系完备,知识面宽广,能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规范的含义,且对新情况、新问题能及时了解,并将之体现在案例教学中的教师进行案例教学,才能吸引学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其二,教师乐于关注社会现实,善于从社会现实中发现问题,且具有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实践教学能力,能将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其三,教师能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进行教学。传统的课堂讲授法,教学内容显得不够直观、生动,学生感觉枯燥乏味,而运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案例教学会增加案例教学的生动性、形象性,极大地丰富教学内容,并节省教学时间,使教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而要求教师能够熟练地运用多媒体技术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三)精心选编案例教学资料

收集、选取和汇编案例资料是开展案例教学的重要前提。为搞好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教师收集、选取和汇编案例教学资料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围绕教学目的选取案例。任何课程都有其特定的教学目的,教学大纲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教师选取案例教学资料既要让案例统一于总体的教学内容,又要让其服务于某一教学内容的教学要求,突出教学难点和重点,以便通过案例教学不断加深学生对相关理论问题的理解以及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二,选择典型性案例。教师选择的案例,应能体现或包含所要阐述的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精神的基本概念、基本要素、基本知识结构和基本规律等,使学生在案例教学后不仅能解决讨论、分析过的案件,而且能够举一反三解决同类案件。其三,注意案例的生动性和新颖性。教师应尽量选取那些源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具体、生动而新颖的典型案例,否则无法反映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甚至出现分析、讨论案件的结论与新的法律规定相矛盾的问题。其四,要有层次性,即案例教学应当由易到难。案例教学初期,由于学生的知识经验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限,如果案例过难,学生势必难以准确掌握。

尔后,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应当逐步过渡至案情复杂、知识点难度较大的案例,以提高学生解决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实现案例教学的效果。

(四)有效组织案例教学的实施案例教学从环节上可分为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实施和课后活动三个环节。

教学案例研究法范文第5篇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司法的学科性质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案例教学法在该学科教学中的高度适用。这种教学手段不仅可以提高教师的综合水平,还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主动性,达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司法是以中国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条例等法学知识与畜牧兽医学自然知识相结合的复合型和边缘性学科,是研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司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的学科。如今,伴随着畜牧兽医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在养殖过程中利益所受侵害的案件日益增多,我国对畜牧兽医行业的管理也得到进一步加强,从而实施了兽医执业资格考试,以规范中国兽医的执业操守,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司法》也随之被列入考试范围,由此可见,该课程的学习及应用对于将从事畜牧兽医行业的学生是至关重要。该课程的学习不仅要求学生要具备畜牧兽医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掌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应用相关法律、条例等知识解决现实所遇问题。如何使学生较系统、全面地掌握畜牧兽医行政的理论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熟悉司法程序是教学的关键所在,在有限的学时内达标地完成教学任务,实施案例教学是必要的。其次,西南大学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司法课程的开设在学生修完全部畜牧兽医专业知识和基础法律课程之后,已有一定法学知识储备。综合上述,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司法教学中开展案例教学是切实可行的。

2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教师方面存在的问题

案例教学不仅代表了一种现代教学理念,更是一种注重操作技术的教学方法,对教师自身的素质、能力要求很高。教师除了需要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外,还要求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应变能力,以便能灵活处理课堂上发生的突况。在案例教学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教师欠缺实际经验致使所举案例与课堂内容不相符合,就会使课堂气氛紧张,而不活跃,从而降低了学生的兴趣。并且教师在对案例教学的内涵的理解上存在一个误区,即把举例子等同于案例教学,引用案例仅仅为了以此为“例证”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使自己成为“演说员”,而不是像真正的案例教学那样通过案例创设一种情景,并将学生导入其中,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去思考分析案例事件中的问题,使学生得到发言机会。教师对案例教学这种教学方法掌握不到位,势必会对教学效果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2.2学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案例教学法的效果不仅与教师

的知识能力有关,而且与学生素质有着密切关系。通过在该课程实施案例教学过程中,根据学生在课堂的表现可以将学生分为三类:不参与型、踊跃参与型及选择参与型[5]。第一类学生所占有的比重与第二类学生大致相当,都比较少。而第三类是选择参与型是介于前两类之间,是所占比重较大的一部分。他们的特点是遇到感兴趣的案例学习内容,就会专心听课,积极参与案例教学。反之,遇到不感兴趣的学习内容,他们的参与热情会大大减弱。所以,从教师的角度而言,一堂课的教学任务能否顺利完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一类学生的学习参与状态,抓住他们就等于抓住了整个课堂,同时也体现了“因材施教”的重要性。

3案例教学法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司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3.1围绕教材基本理论知识选材

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应以教学目标准则、教材理论为基础进行案例的选择,而不是一味地只为提高学生兴趣选择一些热点但又脱离教学目的与教学内容的案例,从而偏离教材基本思想和基本原理。因此,应在教学要求的指导下,选择成熟、典型、针对性强的案例,避免选择尚不成熟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案例进行教学,以免误导学生。朱兆荣老师所编写的《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实用案例解读》中所涉及的案例不仅可以为学生提供帮助,还可以为养殖户提供服务。目前,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司法课程的相关教材缺乏案例叙述,学生在自学上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可以在教材的编写中适当引入案例的叙述,如朱兆荣老师新出版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学》案例版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3.2选取合理的案例

3.2.1时效性。根据国家畜牧业发展所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涉及的条例、政策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学生可以通过新闻、网络等媒体渠道获得信息,因此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司法课程中所举案例一定要具有时效性。在案例教学中所采用的畜牧兽医行政或与养殖行业相关的案例,最好是新近发生的行政管理事件。一般来说,学生对身边的事关注度往往比较高,如果选取的案例是那些当下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性的案例,就比较容易激发学生参与讨论的热情。如介绍“兽药生产经营管理”时,可以将“瘦肉精”事件相结合讲授违禁兽药的分类及管理;又如介绍“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时,将“美国牛肉”事件作为例子进行讲授相关法律法规。由于这些事件发生不久,尚保持一定的新鲜感,对学生就会产生比较大的吸引力。

3.2.2典型性。案例的典型性表现为其具有普遍意义和代表性,学生通过对这样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可以举一反三、触类旁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2012年,媒体报道的山东部分地方养鸡户在养殖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违规使用抗生素的问题引起农业部高度重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人用药品用于养殖业生产、禁止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这样的养殖场所生产出的肉食品将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很大的威胁,同时也对我国相关部门再次敲响警钟,应该加强执法力度,为人类健康保驾护航。

3.3实现教师角色转变,营造良好的课堂氛围

在案例教学中,案例、教师和学生三者构成了一种新的三角互动关系。案例是讨论的基础,教师和学生是参与主体,教师不再是课堂的操纵者,而是案例讨论的的设计者、组织者[4]。要推进案例教学,必须转变传统观念,使教师建立新的角色意识,促使其实现角色转换。教学中,学生才是课堂的主角,教师只是一名导演。要成功“导演”一堂案例教学课,首先教师需要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实践能力,课前一定要熟悉案例材料,对有关背景知识要作更多的了解,设计案例问题,以利于启发学生的创造性,让学生的多向思维能力得到最充分地发挥。然后为案例教学创造一个让学生感到轻松、愉快的学习环境和氛围,使学生能够自由地表达意见,充分地展开交流。案例教学倡导开放性、实践性。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司法教学中,案例教学不仅突显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培养学生的表达、交流及合作能力,还促使教师不断更新教学方法,做到与时俱进。因此,案例教学为提高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与执法司法的教学质量,培养综合素质的行业精英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

3.4建立有效的课堂评价方式,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长期以来,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主要来自于考试成绩,这样的评价方式呆板,评价内容单调,评价标准单一,难以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作出全面真实的反映。然而,评价对教学具有一定的导向功能。在案例教学中,案例中的问题没有唯一正确的答案,学生对案例和案例中的问题提出各自的观点与解决办法,教师利用学生个人对案例的学习,引导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形成个人独立的对问题的看法。在班级讨论中,视角独特,观点新颖而又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受到教师的欢迎和赞赏。学生不同观点的呈现,是智慧的汇集,是学生创造性和个性的生动展现[5]。如暴发一类动物疫病时,对疫点的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实施扑杀过程中,有些养殖户会进行阻拦。门峡梅奥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酶制剂厂等,每学期安排4~8学时到企业进行学习,使学生体验真实的职业氛围;由生产线专家和教师现场指导,在真实的操作工序与过程中进行教学,让学生学以致用,初步掌握生产技能。同时,帮助学生理解相关的理论知识,强化对酶制剂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过程和发酵异常处理分离纯化方法的把握,有助于职业技能的养成。

3.4整合教学手段,降低学习难度

酶制剂技术所包含应用性、技术性知识的信息量比较大,使用传统的板书教学手段,学生只能得到一些理论知识,而技能性的知识很难通过讲授获得。为了降低知识的学习难度,教学过程中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如多媒体、影像资料、课件等),使知识由静态变动态、由平面变立体,课堂教学变得形象生动。如,讲解“酶的分离纯化”时,通过多媒体课件向学生展示电泳、层析等技术的动态全过程;在讲解“酶的固定化”时,用生动的图例解析吸附法、结合法、包埋法和交联法的区别。

3.5完善考核方式、考查知识应用能力

课程考核是检验学生掌握课程情况的手段,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反馈和检验。考核的方式对学生的“学”和教师的“教”具有指导意义[4]。酶制剂技术课程的教学目标是要求学生有够用的理论知识、过硬的实践操作技能和较强的问题解决能力。这就要求其考核方法不能是“一张试卷定结果”,目前采用的评价方法是理论考试与实训考核相结合,兼顾学习内容和学习行为2个方面,由校内教师与企业专家共同出题进行考核。逐步形成了以考查对知识的应用能力为中心的课程评价体系,建立综合考试模式,改变了学生以往对考试的畏难情绪。今后将进一步尝试以学生为本,依据酶制剂技术课程内容的特点,坚持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构建理实一体化的考核模式(表1),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

4酶制剂技术教学改革效果

近几年,在培养学生对酶制剂技术课程学习兴趣的实践中,通过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完善考核形式等环节,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在学期末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网络评价中,连续几年得分均在95分以上。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明显提高,做毕业设计时愿意选择与酶制剂技术相关的研究课题。学生在企业能发挥自己的知识优势和能力优势,受到用人单位的好评,职业发展前景广阔。

5结语